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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單元

維護憲法尊嚴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實現法治。

——亞里士多德第一課

維護憲法權威當好國家公民一、維護憲法尊嚴(一)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內容上看,憲法規定涉及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包括國家的性質和根本任務,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及職權,國家標志等問題。由于這些問題集中體現了我國廣大人民的根憲法基本原則本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只能由憲法來規定和確認。2.從效力上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和約束力。憲法在內容上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憲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二是普通法律與憲法相抵觸無效。3.從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根本法律保障。一、維護憲法尊嚴(二)憲法基本原則1.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主權屬于人民”那樣明確的規定,只看到“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政權的過程中,在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就是主權在民2.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的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在人權起源的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后產生的,以及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進行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3.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它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并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憲法和法律具有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堅強的后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由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所決定的。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它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4.權力制約原則二、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平等權我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些規定表明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上對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我國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被選舉權指我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公民參加國家管理,實現當家做主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國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體現了我國公民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即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指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在《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2)出版自由:指公民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的自由。3)結社自由: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3.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宗教是一種歷史現象,也是一個屬于思想范疇的問題。對此,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的權利。也就是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人身自由二、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一5.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公民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分別對這些權利作了規定。6.文化、教育權這是一種綜合的權利體系,文化權體現為科學研究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教育權體現為受教育權。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說明公民有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類學校和機構中學習知識的權利。同時,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7.監督權與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我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全體公民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守法尚德,遵章守紀

保守秘密,愛護公產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國家秘密關乎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就是要嚴格保護國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國內外敵對分子偵探、偷盜國家機密,防止各類人員泄露、遺失國家機密。公共財產是鞏固國家政權、使國家日益繁榮富強的物質基礎,因此,任何公民都要珍惜和愛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同時還要與一切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做斗爭。公民遵守勞動紀律,對于保證社會化大生產的正常進行,提高勞動效率,保護勞動者的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也是保證人民能夠正常生活和工作,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故而必須遵守和尊重。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僅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也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需要。這是全體公民的神圣義務,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損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4.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衛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這一光榮和神圣的義務5.依法納稅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納稅,對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障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與偷稅、漏稅、抗稅等違法行為做斗爭,以維護國家的利益。1.權利與義務的關系(1)行使權利積極主動,履行義務消極回避。行使權利和自由,往往會給人們帶來利益或好處,而履行義務往往會使人們失去利益或受到限制,因此,人們都會有這樣的心態或行為:行使權利和自由積極主動,履行義務消極回避。例如,“不要白不要”或“不拿白不拿”,“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等,就是其典型表現。在道德層面上,表現為“先利己,后利人”或“如不利己,絕不利人”;在思想意識層面上,表現為缺乏整體、大局觀念和為社會、他人服務的意識。(2)只管自己行使權利和自由,不顧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在思想道德層面上,表現為極端個人主義,時時事事都以個人為中心,甚至為了一己之私,損害和犧牲他人利益或自由(三)公民應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2.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要求(1)要嚴守權利邊界。我國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在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時候,應當認識到權利并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要求公民嚴守權利的邊界并不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束縛,恰恰相反,這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權利有其邊界,在此邊界內,它能造福于人,超過此邊界,只會為禍于人。這個邊界的具體位置,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正當權利和自由、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衡量尺度來加以確定的。在公共生活中我們要嚴守權利的邊界,只有在腦海中牢固樹立權利意識和邊界意識,才能更好地實現我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2)要勇于和敢于擔當。就是要有義務和責任感,包括對自己負責或盡責、對他人負責或盡責、對社會負責或盡責、對國家負責或盡責,這種責任意識是履行義務最基本的思想前提。社會生活中的許多矛盾、許多糾紛、許多事故,其實都折射出許多人的義務和責任意識淡薄,義務和責任意識淡薄往往意味著缺乏必要的擔當在我國,公民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得履行一定的義務。公民在享有權益的同時,必須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是因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密不可分的,權利是義務的基礎,義務是權利的前提,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和無義務的權利。所以,我們在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更應該自覺履行《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第二課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一、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一)堅持依憲治國,才能實現憲法之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法治有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內容統一、明確、普遍適用,程序完整科學。依憲治國除此以外,還強調實質意義的法治,將監督制約對象從行政權擴及立法權和其他公權力,切實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權利和社會秩序,從而豐富了法治國家的內涵(二)堅持依憲治國,是統合執政黨的主張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的制度基礎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綜合考慮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公眾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而執政黨的主張、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要通過憲法這樣的制度平臺統合起來,用以規范社會行為、設定價值目標、凝聚改革共識、協調利益關系,并通過憲法實施來推動發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決定》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三)堅持依憲治國,才能從根本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按照器物層面、制度層面和精神文化層面的文明發展進程,過去我們所說的現代化,是工業、農業、科學技術和國防的現代化,主要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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