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第1頁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第2頁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第3頁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第4頁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VIP免費下載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

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

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

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

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文件的最

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16180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術語和定義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

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

二級。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

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

者輕微功能障礙。

總則

4.1鑒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

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

合鑒定。

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

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

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鑒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

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

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

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

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

鑒定。

4.3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4.3.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

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

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

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

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

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損傷程度分級

顱腦、脊髓損傷

5.1.1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

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癥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I)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屢。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癥。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

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

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

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

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損傷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

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

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0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殞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50%以

上。

I)口唇離斷或者缺災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in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

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

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

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險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險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30%以

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I)口唇離斷或者缺災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H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

歪斜。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

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

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15%以

上。

2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

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I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頡骨骨折。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

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員;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IH度松

動1枚以上。

聽器聽力損傷

5.3.1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N91dBHL)O

5.3.2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佇91dBHL)O

b)一耳聽力障礙(N81dBHL),另一耳聽力障礙佇41dBHL)0

c)一耳聽力障礙e81dB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佇61dBHL)o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5.3.3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佇41dBHL)o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佇41dB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后聽力減退。

視器視力損傷

5.4.1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b)一眼視野完全缺損,另一眼視野半徑20。以下(視野有效值32%

以下)。

c)雙眼盲目4級。

5.4.2重傷二級

a)一眼盲目3級。

b)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c)一眼視野半徑10。以下(視野有效值16%以下)。

d)雙眼偏盲;雙眼殘留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

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后退;

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嚏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

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

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

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

上)。

d)斜視;復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

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

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后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輕微傷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頸部損傷

5.5.1重傷一級

a)頸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廣泛毀損,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廣泛毀損,進食完全依賴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傷二級

a)甲狀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狀腺功能低下,藥物依賴。

c)咽部、咽后區、喉或者氣管穿孔。

d)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遺留呼吸困難(3級)。

e)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流食)。

f)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重度)。

g)頸內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50%以上)。

h)頸總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25%以上)。

i)頸前三角區增生瘢痕,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5.5.3輕傷一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

痕長度累計16.0cm以上。

b)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

12.0cm2以上。

c)咽喉部損傷遺留發聲或者構音障礙。

d)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e)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

椎動脈血栓形成。

5.5.4輕傷二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

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

6.0cm2以上。

c)甲狀腺挫裂傷。

d)咽喉軟骨骨折。

e)喉或者氣管損傷。

f)舌骨骨折。

g)膈神經損傷。

h)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

5.5.5輕微傷

a)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b)頸部擦傷面積4.0cm2以上。

c)頸部挫傷面積2.0cm2以上。

d)頸部劃傷長度5.0cm以上。

胸部損傷

5.6.1重傷一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級)。

b)肺損傷致一側全肺切除或者雙肺三肺葉切除。

5.6.2重傷二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級)。

b)心臟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雙側乳房損傷,完全喪失哺乳功能;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

缺失。

d)縱隔血腫或者氣腫,須手術治療。

e)氣管或者支氣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f)肺破裂,須手術治療。

g)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70%以上,或者雙側肺

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i)膿胸或者肺膿腫;乳糜胸;支氣管胸膜疹;食管胸膜疹;食管

支氣管疼。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輕傷一級

a)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b)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處以上。

d)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e)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

菱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傷。

5.6.4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室息征象。

5.6.5輕微傷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傷。

腹部損傷

5.7.1重傷一級

a)肝功能損害(重度)。

b)胃腸道損傷致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依賴腸外營養。

c)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5.7.2重傷二級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腸、膽囊或者膽道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c)肝、脾、胰或者腎破裂,須手術治療。

d)輸尿管損傷致尿外滲,須手術治療。

e)腹部損傷致腸痰或者尿疼。

f)腹部損傷引起彌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腎周血腫或者腎包膜下血腫,須手術治療。

h)腎功能不仝(失代償期兀

i)腎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j)外傷性腎積水;外傷性腎動脈瘤;外傷性腎動靜脈瘦。

k)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后血腫,須手術治療。

5.7.3輕傷一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7.4輕傷二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b)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d)胰腺挫傷。

e)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f)肝功能損害(輕度)。

g)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h)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后血腫。

i)腹壁穿透創。

5.7.5輕微傷

a)外傷性血尿。

盆部及會陽損傷

5.8.1重傷一級

a)陰莖及睪丸全部缺失。

b)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傷二級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穩定性骨折,須手術治療。

c)直腸破裂,須手術治療。

d)肛管損傷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狹窄,須手術治療。

e)膀胱破裂,須手術治療。

f)后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g)尿道損傷致重度狹窄。

h)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并輕

度休克。

i)子宮破裂,須手術治療。

D卵巢或者輸卵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k)陰道重度狹窄。

I)幼女陰道II度撕裂傷。

m)女性會陰或者陰道III度撕裂傷。

n)龜頭缺失達冠狀溝。

。)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50%以上。

p)雙側睪丸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q)雙側附睪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r)直腸陰道瘦;膀胱陰道痿;直腸膀胱疹。

s)重度排尿障礙。

5.8.3輕傷一級

a)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髓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c)輸尿管狹窄。

d)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e)陰道輕度狹窄。

f)龜頭缺失1/2以上。

g)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30%以.上。

h)一側睪丸或者附睪缺失;一側睪丸或者附睪萎縮。

5.8.4輕傷二級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g)龜頭部分缺損。

h)陰莖撕脫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0cm以上;陰莖海

綿體出血并形成硬結。

i)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j)一側睪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k)一側輸精管破裂。

I)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

m)輕度排尿障礙。

n)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5.8,5輕微傷

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b)會陰創;陰囊創;陰莖創。

c)陰囊皮膚挫傷。

d)睪丸或者陰莖挫傷。

e)外傷性先兆流產。

脊柱四肢損傷

5.9.1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9.2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從神經干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槎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舐叢神經或者包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干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嚴重旋轉

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嚴重旋轉

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切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髓關節脫位,致股骨頭壞死。

I)四肢長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并發慢性

骨髓炎。

m)一足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

離斷或者缺失4趾。

。)兩足5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5.9.3輕傷一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

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長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g)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h)萌板斷裂。

i)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

或者缺失。

k)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I)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m)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5.9.4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耍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峋功能的除外);外傷

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g)骨甑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

間關節;一趾缺失U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

者足舟骨骨折;跖跑關節脫位。

I)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

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5.9.5輕微傷

a)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

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

c)骨挫傷。

d)足骨骨折。

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脫位。

手損傷

5.10.1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5.10.2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3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

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

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

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

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體表損傷

5.11.1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0cm以上。

5.11.2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0撕脫傷面積10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5.11.3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

累計15.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50.0cm2以ho

d)皮膚缺損6.0cm2以上。

5.11.4輕微傷

a)擦傷面積2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cm2以匕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

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其他損傷

5.12.1重傷一級

a)深llo以卜.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70%或者lllo面積達30%。

5.12.2重傷二級

a)ll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30%或者lllo面積達10%;面積

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或者嚴重呼吸道燒燙傷。

b)槍彈創,創道長度累計180.0cm。

c)各種損傷引起腦水腫(腦腫脹),腦疝形成。

d)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

e)擠壓綜合征(II級)。

f)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完全型)。

g)各種損傷致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重度)。

h)電擊傷(llo)o

i)溺水(中度)。

j)腦內異物存留;心臟異物存留。

k)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重度)。

5.12.3輕傷一級

a)ll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0%或者lllo面積達5%。

b)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不完全型)。

c)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5.12.4輕傷二級

a)ll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lllo面積達0.5%。

b)呼吸道燒傷。

c)擠壓綜合征(I級)。

d)電擊傷(Io)o

e)溺水(輕度)。

f)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g)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征象。

h)面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i)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j)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k)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I)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m)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5.12.5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

礙。

b)面部Io燒燙傷面積10.0cm2以上;淺llo燒燙傷。

c)頸部I。燒燙傷面積15.0cm2以上;淺llo燒燙傷面積2.0cm2

以上。

d)體表Io燒燙傷面積20.0cm2以上;淺llo燒燙傷面積4.0cm2

以上;深llo燒燙傷。

附則

6.1傷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個體,其生前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

條款綜合鑒定。

6.2未列入本標準中的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等致傷因素造

成的人體損傷,比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綜合鑒定。

6.3本標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

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O反應性精神病、瘠癥等,均為內源性疾病,

不宜鑒定損傷程度。

6.4本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損傷,可以遵循損傷程度等級劃分

原則,比照本標準相近條款進行損傷程度鑒定。

6.5盲管創、貫通創,其創道長度可視為皮膚創口長度,并參

照皮膚創口長度相應條款鑒定損傷程度。

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須暴露髓腔。

6.7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

6.8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胸主動脈、主動脈弓分支、肺動脈、

肺靜脈、上腔靜脈和下腔靜脈,腹主動脈、骼總動脈、骼外動脈、骼

外靜脈。

6.9本標準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髏、膝、踝等六大關

節。

6.10本標準四肢重耍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

經、尺神經、槎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能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

骨神經、腓總神經、腓淺神經和脛神經等)。

6.11本標準四肢重耍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耍神經伴行的同名動、

靜脈。

6.12本標準幼女或者兒童是指年齡不滿14周歲的個體。

6.13本標準所稱的假體是指植入體內替代組織器官功能的裝

置,如:顱骨修補材料、人工晶體、義眼座、固定義齒(種植牙)、

陰莖假體、人工關節、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義眼、義齒等除外。

6.14移植器官損傷參照相應條款綜合鑒定。

6.15本標準所稱組織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組織器官缺失是指損傷當時完全離體或者僅有少量皮膚

和皮下組織相連,或者因損傷經手術切除的。器官離斷(包括牙齒脫

落),經再植、再造手術成功的,按損傷當時情形鑒定損傷程度。

6.17對于兩個部位以上同類損傷可以累加,比照相關部位數值

規定高的條款進行評定。

6.18本標準所涉及的體表損傷數值,0?6歲按50%計算,7?

10歲按60%計算,11?14歲按80%計算。

6.19本標準中出現的數字均含本數。

附錄A

A.1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

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

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

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

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

貌。

A.4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

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A.5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

者輕微功能障礙。

A.6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

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

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

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功能損害判定基準和使用說明

顱腦損傷

B.1.1智能(IQ)減退

極重度智能減退:IQ低于25;語言功能喪失;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

重度智能減退:IQ25?39之間;語言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

效的語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減退:IQ40?54之間;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語,但詞匯貧

乏,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往;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能做簡單勞動。

輕度智能減退:IQ55?69之間;無明顯語言障礙,對周圍環境有

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的與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

技術性工作。

邊緣智能狀態:IQ70?84之間;抽象思維能力或者思維廣度、深

度機敏性顯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級復雜的腦力勞動。

B.1.2器質性精神障礙

有明確的顱腦損傷伴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病史,并且精神障礙發

生和病程與顱腦損傷相關。癥狀表現為:意識障礙;遺忘綜合征;癡

呆;器質性人格改變;精神病性癥狀;神經癥樣癥狀;現實檢驗能力

或者社會功能減退。

B.1.3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耍包括以下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動。

生活完仝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項均需依賴護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項中三項以上需依賴護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項中一項以上需依賴護理者。

B.1.4肌癱(肌力)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者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

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

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B.1.5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

者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影響的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護

理。

中度: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輕度:完成上述動作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外傷性遲發性癲癇應具備的條件

(1)確證的頭部外傷史。

(2)頭部外傷90日后仍被證實有癲癇的臨床表現。

(3)腦電圖檢查(包括常規清醒腦電圖檢查、睡眠腦電圖檢查

或者較長時間連續同步錄像腦電圖檢查等)顯示異常腦電圖。

(4)影像學檢查確證顱腦器質性損傷。

B.1.7肛門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者喪失;肛門括

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cmH2。。

輕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肛門括約肌收縮

反射較弱;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30cmH2。。

B.1.8排尿障礙

重度: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殘余尿*OmL。

輕度: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殘余尿<50mL。

B.2頭面部損傷

B.2.1眼險外翻

重度外翻:瞼結膜嚴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瞼結膜和瞼板結膜外翻。

輕度外翻:臉結膜與眼球分離,淚點脫離淚阜。

B.2.2容貌毀損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1)眉毛缺失;

(2)雙瞼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頸頒粘連。

中度:具有以下六項中三項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瞼外

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

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頸部瘢痕畸形。

輕度: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B.2.3面部及中心區

面部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屏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

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須部、額部、頰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區:以眉弓水平線為上橫線,以下唇唇紅緣中點處作水

平線為下橫線,以雙側外眥處作兩條垂直線,上述四條線圍繞的中央

部分為中心區。

B.2.4面癱(面神經麻痹)

本標準涉及的面癱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經損傷所致。

完全性面癱:是指而神經5個分支(顛支、額支、頰支、下頜緣

支和頸支)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眼險不能充分閉合,鼻唇溝變淺;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

哨,飲食時湯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癱:是指面神經戳支、下頜支或者顆支和頰支損傷出

現部分上述癥狀和體征。

B.2.5張口困難分級

張口困難I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張口困難II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張口困難HI度: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示指之橫徑。

B.3聽器聽力損傷

聽力損失計算應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聽力減退分級的頻率

范圍,取0.5、1、2、4kHz四個頻率氣導聽閾級的平均值。如所得均

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后之尾數采用4舍5入法進為整數。

純音聽閾級測試時,如某一頻率純音氣導最大聲輸出仍無反應時,

以最大聲輸出值作為該頻率聽閾級。

聽覺誘發電位測試時,若最大輸出聲強仍引不出反應波形的,以

最大輸出聲強為反應閾值。在聽閾評估時,聽力學單位一律使用聽力

級(dBHL)o一般情況下,受試者聽覺誘發電位反應閾要比其行為

聽閾高10?20dB(該差值又稱“校正值即受試者的行為聽閾等

于其聽覺誘發電位反應閾減去“校正值”。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實驗室應

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沒有自己的“校正值”,則取平均值(15dB)

作為“較正值”。

純音氣導聽閾級應考慮年齡因素,按照《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

值》(GB7582-87)聽閾級偏差的中值(50%)進行修正,其中4000Hz

的修正值參考2000Hz的數值。

表B.1純音氣導閾值的年齡修正值(GB7582-87)

男女

年齡500H1000200050010002000H

ZHzHzHzHzz

30111111

40223223

50447446

6067126711

70101119101116

B.4視覺器官損傷

B.4.1盲及視力員害分級

表B.2盲及視力損害分級標準(2003年,WHO)

分類遠視力低遠視力等于或

于優于

輕度或無視力損害0.3

中度視力損害(視力損害10.30.1

級)

重度視力損害(視力損害20.10.05

級)

盲(盲目3級)0.050.02

盲(盲目4級)0.02光感

盲(盲目5級)無光感

B.4.2視野缺損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實測視野有效值(%)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

=500

表B.3視野有效值與視野半徑的換算

視野有效值(%)視野度數(半徑)

85°

1610°

2415°

3220°

4025°

4830°

5635°

6440°

7245°

8050°

8855°

9660°

B.5頸部損傷

B.5.1甲狀腺功能低下

重度:臨床癥狀嚴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

TSH>50gU/Lo

中度:臨床癥狀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RU/L。

輕度:臨床癥狀較輕;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輕度

增高但〈50RU/L。

B.5.2甲狀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級需結合臨床癥狀分析)

重度:空腹血鈣v6mg/dL。

中度:空腹血鈣6?7mg/dL。

輕度:空腹血鈣7.1?8mg/dL。

B.5.3發聲功能障礙

重度:聲啞、不能出聲。

輕度:發音過弱、聲嘶、低調、粗糙、帶鼻音。

B.5.4構音障礙

嚴重構音障礙:表現為發音不分明,語不成句,難以聽懂,甚至

完全不能說話。

輕度構音障礙:表現為發音不準,吐字不清,語調速度、節律等

異常,鼻音過重。

B.6胸部損傷

B.6.1心功能分級

I級:體力活動不受限,日常活動不引起過度的乏力、呼吸困難

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償期。

n級:體力活動輕度受限,休息時無癥狀,日常活動即可引起乏

力、心悸、呼吸困難或者心絞痛。亦稱I度或者輕度心衰。

in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休息時無癥狀,輕于日常的活動即可

引起上述癥狀。亦稱II度或者中度心衰。

IV級: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休息時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絞痛

癥狀,任何體力活動后加重。亦稱in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呼吸困難

1級:與同年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者上樓

時呈氣短。

2級:平路步行1000m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同樣速

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現氣短,登山或者上樓時氣短明顯。

3級:平路步行100m即有氣短。

4級: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B.6.3室息征象

臨床表現為面、頸、上胸部皮膚出現針尖大小的出血點,以面部

與眼眶部為明顯;球瞼結膜下出現出血斑點。

B.7腹部損傷

B.7.1肝功能損害

表B.4肝功能損害分度

血清清蛋腦凝血酶原

程度血清總膽紅素腹水

白癥時間

明顯延長

重明

<2.5g/dL>3.0mg/dL頑固性(較對照

度顯

組>9秒)

無或者

或延長

中2.5?少量,

2.0?3.0mg/dL者(較對照

度3.0g/dL治療后

輕組>6秒)

消失

稍延長

輕3.1?

1.5?2.0mg/dL無無(較對照

度3.5g/dL

組>3秒)

B.7.2腎功能不全

表B.5腎功能不全分期

內生肌酎清血尿素

分期血肌酎濃度臨床癥狀

除率氮濃度

代償降至正常的正常正常通常無明顯臨

期50%床癥狀

50?

70mL/min

>177pmol/L(2mg/無明顯臨床癥

失代25?49dL)但狀,可有輕度

償期mL/min<450j.imol/L(5mg/貧血;夜尿、

dL)多尿

>21.4m常伴有酸中毒

450?

尿毒mol/L和嚴重

<25mL/min707)imol/L(5~

癥期(60mg/尿毒癥臨床癥

8mg/dL)

dL)狀

B.7.3會陰及陰道撕裂

I度:會陰部粘膜、陰唇系帶、前庭粘膜、陰道粘膜等處有撕裂,

但未累及肌層及筋膜。

n度:撕裂傷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門括約肌。

n【度:肛門括約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腸前壁亦被撕裂。

B.8其他損傷

B.8.1燒燙傷分度

表B.6燒傷深度分度

愈后

程度損傷組織燒傷部位特點

情況

皮膚紅腫,有熱、痛感,

不留

I度表皮無水皰,干燥,局部溫

瘢痕

度稍有增高

劇痛,表皮有大而薄的

淺水皰,皰底有組織充血

不留

II真皮淺層和明顯水腫;組織壞死

瘢痕

度僅限于皮肢的真皮層,

局部溫度明顯增高

II痛,損傷已達真皮深層,

度水皰較小,表皮和真皮

深層大部分凝固和壞死。可留

II真皮深層將已分離的表皮揭去,下瘢

度可見基底微濕,色澤蒼痕

白上有紅出血點,局部

溫度較低

不痛,皮膚全層壞死,需自

干燥如皮革樣,不起水體皮

全層皮膚或者皮下組皰,蠟白或者焦黃,炭膚移

in度

織、肌肉、骨骼化,知覺喪失,脂肪層植,有

的大靜脈全部壞死,局瘢痕

部溫度低,發涼或者

畸形

B.8.2電擊傷

I度:全身癥狀輕微,只有輕度心悸。觸電肢體麻木,全身無力,

如極短時間內脫離電源,稍休息可恢第正常。

n度:觸電肢體麻木,面色蒼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

意識喪失,但瞳孔不散大。對光反射存在。

ni度:呼吸淺而建、不規則,甚至呼吸驟停。心律不齊,有室顫

或者心搏驟停。

B.8.3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鐘,神志昏迷,呼吸不規則,上腹部膨脹,

心音減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時間一般為5?6分鐘。

中度:落水后1?2分鐘,神志模糊,呼吸不規則或者表淺,血壓

下降,心跳減慢,反射減弱。

輕度:剛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壓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擠壓綜合征

系人體肌肉豐富的四肢與軀干部位因長時間受壓(例如暴力擠壓)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環障礙,結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壞死,出現肢

體明顯腫脹、肌紅蛋白尿及高血鉀等為特征的急性腎功能衰竭。

I級:肌紅蛋白尿試驗陽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無

腎衰等周身反應者。

n級:肌紅蛋白尿試驗陽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顯升高,

血肌肝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顯血漿滲入組織間隙,致有效血容

量丟失,出現低血壓者。

HI級:肌紅蛋白尿試驗陽性,肌酸磷酸激酶(CPK)顯著升高,

少尿或者尿閉,休克,代謝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鉀者。

B.8.5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發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頻率數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癥,Pa02/Fi02<200mmHgo

(4)胸部X線檢查兩肺浸潤影。

(5)肺毛細血管楔壓(PCWP)018mmHg,或者臨床上除外心

源性肺水腫。

凡符合以上5項可診斷為ARDSo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分度

臨床分級血氣分析分級

呼吸臨床表吸純氧15

度X線示吸空氣

頻率現分鐘后

氧分壓

氧分壓

無異常或者紋<46.7kP

輕>35<8.0kPa

無發綃理增多,邊緣a

度次/分二氧化碳分壓

模糊Qs/Qt>1

<4.7kPa

0%

氧分壓

斑片狀陰影或氧分壓

發綃,肺<20.0kP

中>40者呈磨玻璃樣<6.7kPa

部有異a

度次/分改變,可見支二氧化碳分壓

常體征Qs/Qt>2

氣管氣相<5.3kPa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