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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寧公積金管理制度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南寧地區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南寧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等。三、管理機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南寧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定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補繳、提取、貸款、結算等具體管理工作。企業應當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并向管理中心報送相關資料。四、繳存基數與比例1.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2.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具體繳存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并報管理中心備案。同一企業應當執行同一繳存比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五、繳存方式與時間1.繳存方式企業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將住房公積金繳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2.繳存時間每月的繳存時間為當月的1日至最后一日。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當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指定賬戶。六、賬戶管理1.設立賬戶管理中心為每個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填寫《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資料。2.賬戶轉移職工在企業之間調動或離職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隨之轉移。企業應當在職工調動或離職后的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手續。3.賬戶封存與啟封職工因各種原因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予以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仍保留職工的權益,待符合條件時可以恢復繳存。職工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企業應當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啟封手續。七、提取管理1.提取條件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2.提取材料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管理中心應當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準予提取;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提取的理由。3.提取額度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其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房租等費用。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八、貸款管理1.貸款條件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1)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4)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5)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2.貸款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按照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一定倍數、所購住房價款的一定比例、職工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管理中心規定的限額。3.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不得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4.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5.貸款還款職工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由職工自行選擇。九、監督檢查1.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核查。2.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3.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附則一、本制度由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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