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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章緒論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關

系的總和

二、民法的性質: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財產法。

三、民法的基本標準:民法的基本標準是指引民事立法、民事司法、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引

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其效力貫通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直。詳細說來,民法有如下幾個基本標準:

(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標準。

<1)民事主體資格平等。

(2)在詳細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自愿標準

(三)公平標準

(四)等價有償標準。

(五)老實信用標準。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標準。

四民法的淵源

五我國民法的歷史和現實狀況

六當代民法的發展

(一)概述

(-)民法形式的發展

(三)民法內容的發展

(1)老式民法的基本內容有所動搖。

(2)家庭婚姻關系的法律調整得到改進。

(3)人格權的范圍呈口益擴展之勢。

(4)知識產權愈來愈來受到保護。

(5)產品責任己發展為獨立的侵權責任。

(6)強制性民法規范日漸增多。

(7)民事責任的歸責標準由過錯責任向無過錯責任轉變。

(8)私法與公法的界限已經開始淡化。

第一章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并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

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素:公民、法人、國家。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要素: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二、民事權利的概念分類、行使、保護及其和民事義務的關系

1、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臬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也許性。它詳細包括:

(I)權利主體依法直接享受某種利益或者實行?定行為的也許性。

(2)權利主體能夠祈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確保其享受或實現某種利益的也許性v

(3)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祈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2.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按不一樣的標準能夠分為:3)財產權與人身權;(2)支配權、祈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3)絕對權

與相對權:(4)主權利和從權利;重要應掌握第(2)種,即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所做的辨別:

支配權是對于作為權利客體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祈求權是特定人(祈求權人)對于特定他人(義務人)能夠祈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也詫性。

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是發生、變更或者消亡的權利。

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受的反抗對方當事人祈求權的權利。

3、民事權利行使應遵照的標準

(1)公共利益標準。

(2)嚴禁權利濫用標準。

(3)老實信用標準。

4、民事權利保護的措施

(1)自我保護(自力救助):1)合法防衛;2)緊急避險;3)自助行為。

(2)國家保護(公力救助):1)民事訴訟保護;2)刑事訴訟保護;3)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

5.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適應同時并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有義務必有權利與其相適應,

義務的履行則是權利的實現。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特性及其類別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特性

民事法律事實是符合民法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亡的客觀現象。其具備如下特性:

(1)客觀性。

(2)聯系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別

(1)事件

(2)行為

(3)事實組成

第三章民事主體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行為能力

I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特性。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兩種含義,一是

主體資格,二是主體享受權利的范圍。應區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如下特性:

(1)主體的平等性;

(2)內容的完全性和廣泛性;

(3)權利能力和義務能力的統一性;

(4)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物質保隙性;

(3)權利能力的不咳轉讓性。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特性。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意思能力、

取得權利的能力、處罰權利的能力。魚擔責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如下特性:

(1)由國家法律確認;

(2)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相聯系

(3)非依法定條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且智力正常。16到18周歲可視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到18歲之間,不能完全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如下,完全不能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二、合作的概念、效力、變更和消亡

I、合作的概念

合作是兩人以上為共同目標,自愿簽定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盈虧和共擔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合

作的重要法律特性是:

(I)合作協議是合作成立的基礎。

(2)合作是一個獨立的聯合組織。

(3)合作是一個共同出資、共司經營的關系。

(4)合作是提種共同分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關系。

2、合作的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一簽定合作協議,

(2)形式要件一核準登記。

3、合作的出資和合作財產

(I)合作人的出資。

(2)合作的財產。

(3)合作的財產保全。

4、合作的債務負擔

5合作的內部關系

(1)合作經營事物的決議、執行與監督。

(2)合作內部的損益分派。

6、合作的終止

(1)合作解散的原因。

(2)合作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特性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企業法人從核準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受民

事權利能力。事業單位和社團法人批準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受民事權利能力。事業

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核準

登記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終止時消亡。但法人終止以后,在依法進行清算的階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圍內,法

人仍享受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結之日起,其權

利最后消亡。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一樣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目前:

(I)法人不得享受與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離的權利。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標范圍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特性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負擔義務的資格。其具備如下特性:

(I)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亡,在法人存續期

間始終存在。二者同時發生,同時消亡。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其靈事權利能力在范圍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其不一樣于單個自然人意思的團體意思為前提,是由其機關或代表來實現的。

四、法人的設置、變更和消亡

I.法人的設置

(I)法人設置的標準。

(2)法人設置的方式。

(3)法人設置的民事責任。

2.法人的變更

3.法人的消亡

法人的消亡即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喪失。其原因有:

(1)依法被撤消;(2)解散;13)破產;(4)其他原因。

五、聯營的概念、形成及其財產責任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法

律形式。聯營關系的建立是基于聯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協議。

聯營的形式和財產責任:

(1)法人型聯營,指參加聯營的各方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負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的一個聯營。在對外關系匕聯營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負擔民事責任。在對

內關系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般與其出資額一致,各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聯營法人的債務負擔責任。

(2)非法人型聯營,指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組成一個合作性質的聯合組織。在這種聯營形式中,聯營

各方對合作型聯營的債務負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3)協議型聯營,指聯營各方并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而是按照協議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各自負擔民事責任的

協作性質的聯營。在這種聯營形式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由協議約定,各方獨立負擔民事責任,互不連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性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中

行為的個,能夠弓I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置、變更和終止,是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發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實,有其自

身的特性:

I.民事法律行為是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標的表意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1)該意思表示須包括設置、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

意圖;(2)該意思表示須完整地體現了將要設置、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內容;(3)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

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能夠由他人客觀地識別。民事法律行為的尤其成立要件。(1)協議行為:當事人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2)實踐行為:交付標的物;(3)要式行為:采取尤其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定享受撤消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歸于消亡的法律行為。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有

如下幾個:

(I)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因該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皆交付了財產

的,作雙方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其價值。除返還原物外,還應退還由原物所在的

革息。總之,標準上應使財產關系恢復到法律行為成立之前的狀態。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是由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導致的,皆發生賠償損失的問題,由有過錯

的一方向無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所發

生的損失。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各自負擔對應的責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實行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時,迫繳雙方所取得的

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四、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性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

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個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性有:

1.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行代理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類型和產生依照

代理依照其產生依照有如下分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合用的一個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要求而產生的代理。重要適合用于被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產生的代理。這里的“有關機關”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

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等。法院為失蹤人的財產指定代管人等即為指定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L代理人的義務(代理權的行使即代理人義務之履行)

(I)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行代理行為的義務;

(2)親自代理的義務;

(3)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切重要情況向被代理人忠實地報告,以使被代理人懂得事務的進展

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

(4)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行弋理事務過程中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

來同被代理人進行不合法競爭。

2.代理權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嚴禁。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之嚴禁。雙方代理系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懈怠行為與詐害行為之嚴禁。懈怠行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或末處理代理義務,使

被代理人設定代理的目標落空,并使其蒙受損失的行為。詐害行為是指代理入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入利益

的行為。

3.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I)團委托書授權不明發生的連帶責任。

<2)因濫用代理權發生的連帶責任。

(3)因無權代剪發生的連帶責任。

(4)因代理事項違法發生的連帶責任。

四、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所實行的代理行為。

1.無權代理的特性

(I)行為人所實行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性,即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義進行活動。

(2)行為人就所實行的代理行為不具備代理權。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生效。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成有權代理,發生法

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認包括:①事實的追認。②擬制的追認。

即被代理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權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法律對被代理人的緘

默,視為是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經代理人追認后,自始具備與有權代理行為同樣的效力,其法律效

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無權代理無效。無權代理夕亍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認,則不產生法律效力。其無效性溯及于代理行為成立之

時。基于無權代剪發生的法律行為,按有關無效代理行為的規則

處理。

3.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組成條件

表見代理是指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以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發生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負擔

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物權

一、物權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性:

物權應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備排他性的財產權。其特性是:

(I)物權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為內容的財產權

(2)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財產權

(3)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

(4)物權為排他性的財產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標準,

(I)物權法定標準。

(2)一物一權標準。

(3)物權行為獨憶標準。

(4)公告公信標準。

(三)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概念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置、變更和終止。

物權的設置,又叫物權的發生,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置新的物權。為自己設置物權的,一般稱作物權的取得;為

他人設置物權的,一般稱為物權的設定。物權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客體、內容

的部分變化。

物權的終止,又稱物權的消亡,對權利人來說即喪失了某i物權。它可分為絕正確消亡和相正確消亡。

2.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置.、變更、終止為目標的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是物權變動的重要原因。

3.物權的取得與喪失

能夠引起物權取得的法律事實重要有:

(1)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2)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權。

能夠引起物權喪失的法律事實重要有:

(I)法律行為,如拋棄、協議行為等。

(2)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如標的物滅失等。

4.物權的公告

物權的公告,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特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

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亦以交付、登記為物權公告措施。

二、所有權的權能

L所有權的概念和特性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罰的權利。它除具備物權的共性外,還具備

區分于其他物權的特殊性;

(I)所有權是自物權

(2)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3)所有權具備彈性力和回歸力

(4)所有權是其他財產權產生的基礎

2.所有權的權能

權能意味著行使權利的各種也許性。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內容或職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所有權對其所有

物能夠實行的行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財產實際上的占領和控制。日有是所有權最基本的一項權能,它總是體現為一個

連續的客觀的靜止狀態。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實占有人,同時,占有能夠同所有人分離而屬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與他人占有、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對于自己的財產當然有使用權。同時,所有人

也可依照法律要求或協議約定,將使用權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財產上取得經濟利益。

(4)處罰。處罰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在法律上的命運。處罰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沒有

處罰權能,所有人無從實現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結合,從而無法進行實際的生產活動。處罰包括事實處罰和法律處罰。

三、所有權的取得和消亡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依照一定法律事實取得某物的所有權,從而在該特定主體與其他人之間發生以物為客

體的所有權法律關系。所有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

2.所有權的消亡

所有權的消亡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或使所有權與所有人分離。所有權的消亡有絕對

消亡和相對消亡之分。

四、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繼續使用收益,而供擔保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

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I.抵押權的特性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抵押權具備從屬性,是從權利。

(3)抵押權具備不可分性。

(4)抵押權具備物上代位性。

(5)抵鉀權的客體重要是不動*,還包括權利人行使其

權利更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為適當的動產。

2.抵押權的設定

3.抵押權的效力

(I)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2)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變價處罰和優先受償的效力;

(4)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五、質權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

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質權具備如下特性:

(I)質權是擔保物權;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3)質權須移轉質物的占有:

(4)質權就質物優先受償。

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之分,學員應重要掌握動產質權的設定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質權的客體

及設定。

六、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協議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

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I.留置權的特性

(1)留置權是擔保物權;

(2)留置權是從權利;

(3)留置權是動產物權;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3.留置權與質權

4.留置權的內容

留置權人的權利: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前,留置權入有留置標的物的權利;有權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償債權;

有權祈求債務人償還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維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依照法律要求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留置權入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催告義務;在留置權消亡后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七、共有的類型及共有財產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所有共有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和分組義務的一個共有關系。

共同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所有共有財產都享受平等的所有權,負擔共同義務的共有美系。

2.共有財產的分割

因共有關系終止而分割共有財產時,各共有人的意見不一致時,對按份共有,按照擁有財產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

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不得因此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對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應當依照等份標準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

獻大小,

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要求處埋。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依照詳細情況能夠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賠償等

三種措施。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假如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

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置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八、相鄰關系的處理標準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以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

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導致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七章債權

一、債的履行標準

債的履行標準是當事人在履行債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照的基本規則。

(1)實際履行標準,即要求按照債的標的來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來替代。

(2)全面履行標準,即除經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必須在債的標的物以及其數量、質量、格、債的履行期限、履

行地點、措施等各方面嚴格按照債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協作履行標準,即雙方當罪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當相互協作。

(4)老實信用標準,即在債的履行中要求當事人按約定的標的來履行,嚴格按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債,還要求債

的雙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以外的某些附隨義務。

二、債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責任

債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債務的內容給付以滿足債權的狀態。債的不履行狀態有四種:

(1)拒絕履行,指債務人有履嚀能力卻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對于履行期已屆滿的債務拒絕履行?,依照債

權人的選擇,債務人負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對「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債權人也能夠

拒絕受領,若系雙方協議,債權人可因此解除協議。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不能實現債權。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發生免去給付義務和

代償祈求權;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對于所有不能,債務人無須履行原定的給付,但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對于部分不能,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其他部分仍應按原定的給付履行。

(3)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照債務的內容所為的給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對于尚未補正的不

適當履行,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履行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不

能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履行拖延,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拖延。對一般債務

的履行拖延,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和強制履行的責任;對金錢債務的履行拖延,債務人負擔拖延利息和其他損害的損償。

三、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個制度。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祈求履行,標準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

但當債務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

除對其侵權的危害,此種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措施有二:

I.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享受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

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滿足如下要件:(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2)應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己行使的非專屬

權和得以強制執行的權利;(3)債務已屆履行期;(4)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債權人撤消權

債權人撤消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祈求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消權的行使須滿足如卜.要件:(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2)須債務人的行

為危害債權;(3)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4)須以債務人的過錯為必要。

四、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我國擔保法中要求的債的擔保方式

有確保、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其中,抵押、質押、

留置在物權章論及。

I.確保

確保是指確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確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負擔責任的行為。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要求,下列人不能充當確保人:①國家機關;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標的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②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確保的設置須經確保人與債權人的合意,故確保的設置多以確保協議的方式實現。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要求,確保

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并包括如下內容:

(I)被確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確保的方式;

(4)確保擔保的范圍;

(5)確保的期間;

(6)雙方以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確保的方式有一般確保和連帶責任確保兩種。

確保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確保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

人對確保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確保人應當對所有債務負擔責任。

另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債的標的金額內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具備如下效力:

證明主協議成立:給付定金后,如無相反證明,主協議視為成立。定金發生證明主協議成立的效力。

充抵價款和返還:定金是為擔俁主債履行的從債。主債履行后,從債也隨之消亡。定金的債務由此轉化成定金返

還祈求權。給付定金的一方可祈求接收定金方返還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價款。

不履行債的當事人承受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的重要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喪失定金;

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五、債的消亡: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去、其他情況。

六、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組成要件和效力

【.不當得利的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其財產總額,既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悲觀增加。

(2)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既能夠是財產的積極減少,也能夠是財產的悲觀減少。

(3)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4)沒有合法依照,指此類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的事實一旦成立,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便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無因管理的組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防止他人的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組成要件

為:

(I)管理他人的事務。

(2)須是為防止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

(3)須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4.無因管理的效力

無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與木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I)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①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務應不違背本人的真實利益;管理人應依有利

于本人的措施進行管理。⑧管理人于管理開始后,應將管理事實通知本人。②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情況并結算。

(2)本人的義務

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清償必要的債務。

賠償管理人的損失。

七、協議的特性、協議的簽訂及形式

(一)協議的法律特性

(1)協議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

(2)協議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3)協議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標的協議。

(一)協議的簽訂

怖議是雙措施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簽訂協議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

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協議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I.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條件簽訂協議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3)要約須具備協議的各項必要原因。

要約的效力:

(1)對要約人的約束力,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撤消或對要約加以限制、獷張。

(2)對相對人的約束力v相對人于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協議的法律地位.

2.承諾

承諾是指受領要約的相對人欲使協議成立而同意接收要約的所有條件的意思表示。

承諾須具備如卜.條件:

(1)承諾須由受領要約的相對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

承諾的效力:要約一經承諾,協議即成立。

3.協議的內容

協議內容,是指協議當事人用以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各項條件和條款。協議內容依照其右于協議成立的效力可

分為重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重要條款,指協議必須具備的條款。協議的重要條款包括法律要求的條款、協議性質決定的條款、當事入要求必

須具各的條款。其中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違約責任。

一般條款,指協議重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協議的一般條款包括兩部分:一是協議一般具備的條款,無須當事人協

商而當然地成為協議條款,即一般條款;二是不經當事人協商

不能成為協議內容的條款,即偶然條款。

(三)協議的形式

(I)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協議的書面形式乂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當事人依法就協議的重要條款協商

一致,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采取某種形式,不采取該種形式將會導

致協議不成立。

①公證形式。

②鑒證形式。

②登記形式。

④審批形式。

(3)推定形式。

八、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I.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概念

2.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3.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效力

九、買賣協議

I.買賣協議的概念與法律特性

2.出賣人的義務

3.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負擔

十、租賃協議

I.租賃協議的概念及法律特性

2.買賣不破租賃標準

十一、承攬協議

1.承攬協議的概念

2.雙方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

第八章知識產權

一、著作權的歸屬

I.一般作品的歸屬

一般怖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主體享受。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其他著作權主體重要

指因繼承、談贈、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等取得著作權的人。

2.演繹作品的歸屬

3.合作作品的歸屬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受。對于能夠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

創作的部分能夠單獨享受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對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

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假如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合法理由不得制止他方行使。

4.編輯作品的歸屬

編輯作品的著作權由編輯人享受,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編輯作品能夠單獨使用的

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歸屬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畫面和伴音或無伴音組成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故的作

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受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制作電影、電

視、錄像作品的制片者享受。對于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能夠單獨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

著作權。

6.職務作品的歸屬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受,不過法人或

者北法入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

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假如在作品完成后的兩年內,單位在

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作者能夠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

使用,單位沒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絕。

7.委托作品的歸屬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筆約定的創作酬勞的條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詳細要求創作的特定作品,其

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協議約定。協議中末明確

約定或沒有簽訂協議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8.美術作品的歸屬

二、職務創造的歸屬

職務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重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創造創造。

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組成職務創造:

(I)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創造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創造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開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負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派的任務有關的創造創造。

職務創造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專利申請被同意后,專利權歸該申請單位所有。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

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創造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申請被同意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創造

創造的創造人或者設計人予以獎勵;創造創造專利實行后,依照其

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創造人或者設計人予以獎勵。創造人或者設計人要在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

是創造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三、專利權

1.專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2.專利權的取得

(1)取得專利權的條件

(2)取得專利權的程序

3.專利權人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權利就是專利權,包括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重要包括:

(I)獨占使用權。

(2)收益權。

(3)處罰權。

(4)在專利證書上標明創造人或設計人,在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或專利號的權利。

4.專利權人的義務

實行專利的義務;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不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四、商標權的內容

1.商標權人的權利

(I)專有使用權,即商標權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

(2)嚴禁權,即商標權人嚴禁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3)處罰權,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及轉讓商標等權利。

(4)收益權,即商標權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轉讓其注冊商標從而取得酬勞的權利。

2.商標權人的義務

(I)使用商標;

(2)確保商品質量;

(3)交納費用;

(4)不能自行變化注冊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注冊人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

(5)不私自轉讓注冊商標。

第九章財產繼承權

一、遺囑繼承

(-)遺囑及其有效要件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定方式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罰,并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的法律行為。

1.遺囑的特性

(1)遺囑是遺囑人獨立作出的單措施律行為。

(2)遺囑是死因法律行為,只在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力。

(3)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非依法律要求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遺囑是一個與身份法相聯系的財產行為,與遺囑人的身份、血緣、家庭等有關聯。

2.遺囑的有效要件

(I)主體要件,即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

(2)客體要件,即遺囑所處罰的財產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即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乂沒有生活起源的繼承人的繼

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存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然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

白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作成的遺囑。

錄音遺囑,是遺囑人通過磁帶錄音作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體現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

(-)遺囑的變更、撤消和執行

1.遺囑的變更及其方式

2.遺囑的撤消及其方式

3.遺囑的執行

(三)遺贈的法律效力

三、法定繼承

I.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性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次序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

(1)配偶。

(2)兒女。

(3)父母。

(4)弟兄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盡了重要瞻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重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由原享受繼承權之繼承人的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原享受繼承權之繼承人均在遺

產分割前死亡。二者極易混同,其重要區分有四:

(U性質不一?樣。轉繼承實際上是同一部分遺產發生兩次連續的繼承。代位繼承實則一次繼承,只不過是繼承人

的直系卑IM親替代繼承人的地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發生依照不一樣。轉繼承的發生基于繼承人后r被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事實,而代位繼承的發生乃基

「被繼承人的兒女先「?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3)繼承人范圍不一樣。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而轉繼承人能夠是被轉繼承人的直系卑

血親,還能夠是被轉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4)合用范圍不一樣。代位繼承僅適合用于法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特殊樣態。而轉繼承既可適合用于法定繼承,

還可適合用于遺囑繼承。

五、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接收和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六、遺產的界定和遺產分割標筆以及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I.遺產的界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重要有如下四類:

(I)公民的私人財產所有權。重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具;②公民的林木、

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⑥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3)公民的債權、債務。

(4)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不組成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被繼承人的人身親密有關的債權、債務。

(3)復員、轉業軍人享受的資助金、復員費、醫療費;公民的離退休金和養老金;因工傷殘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

人撫恤費。

(4)國有資源使用權。

(5)承包經營權。

(6)宅基地使用權。

2、遺產分割

遺產分割時,應遵照如卜.標準:

(1)分清遺產與共有財產。

(2)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再執行遺囑,最后尚有遺產的,再

按法定繼承的標準辦理i

(3)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

(4)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和價值。

(6)同一次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7)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死者生前所在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國家所有。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I)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以繼承人接收繼承為條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因放棄繼

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影響缺乏勞動能力乂沒有生活起源的繼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5)遺產已被分割而末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絆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

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百分比用所得遺產償還。假如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

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百分比用所得遺產償還。

第十章人身權

一、人身權

I、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受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與財產權相對稱,共同

構架民事權利體系。

2、人身權的特性

人身權的特性有:

<1)人身權的發生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身份為前提,足白主權。

(如下部分為最新增補)

(2)人身權是不直接具備財產內容的權利

(3)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必備的權利

(4)人身權是絕對權

(5)人身權是支配權

3、人身權制度的歷史發展

(1)國外人身權的歷史發展

(2)中國人身權的歷史發展

二人格權

I、生命權

(1)生命權概念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客體的人格權。

(2)生命權的法律特性

2、健康權

(I)健康權的概念

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受的以保持其身體機能安全為客體的權利。

(2)健康權的法律特性

3、人身自由權

(I)人身自由權的概念

(2)人身自由權的法律特性

4、姓名權

(1)姓名權的概念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受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權利

(2)姓名權的內容

(3)姓名權的限制

(4)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樣態

5、肖像權

(1)肖像權的概念

肖像權,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享受的利益為內容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2)肖像權的內容

(3)侵害肖像權的組成要件

6^聲譽權

(1)聲譽權的概念

聲譽權,是以聲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權利,也就自然人或法人因其自身的特性所具備社會價值而應受到公正

評價的權利。

(2)聲譽權的特性

(3)侵害聲譽權的民事責任的組成要件

7、隱私權

(1)隙私的概念

隱私權是公民就其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領域內不肯為他人知悉、侵入,嚴禁他人干涉的權利。

(2)除私權的特性

(3)隱私權的內容

(4)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的組成要件

8、榮譽權

(I)榮譽權的概念

榮譽權是公與和法人對于自己的榮譽以及因此而取得的利益所享受的保持、支配以及排除妨礙的權利。

(2)榮譽權的內容

9、名稱權

(1)名稱權的概念

名稱權,是指法人、個體工準則戶、個人合作等民事主體依法享受的決定、使用、變更及依照法律轉讓自己的名

稱,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權利。

(2)名稱權的內容

三身份權

I、配偶權

配偶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身份權,表白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專屬支配利益。

2、親權

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兒女的人身財產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

3、親屬權

親屬權是指父母成成年兒女、祖父母與孫兒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兒女、及弟兄姐妹之羊的就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

所專屬支配的權利。

四人身權的民法保護(略)

第十一章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

一、民事責任概念

I、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性

(I)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侵犯民事權利或違背民事義務的情況下依照民法所應負擔的強制性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的特性

①民事責任是因違背民事義務,依法應負擔一個法律后果。

②民事責任重要是一個財產責任,但不限于財產責任。

③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時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

④民事責任的范圍與違法行為導致的權利榻害相適應。

2、民事責任的歷史發展和立法體例。

(1)民事責任的歷史發展

(2)民事責任的立法體例

3、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X分

4、民事責任的種類

(1)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3)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

(4)共同責任和單獨責任

(5)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費任

(6)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二、違背協議的民事責任

1、違背協議的民事責任概述

(I)違背協議民事責任的概念

違背協議的民事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違背協議債務所應負擔的民事責任。

(2)違背協議民事責任的特點

①違約責任是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債務所產生的責任。

②違約責任具備相對性。

③違約責任的方式和范圍確實定,具備一定的任意性。

④違約責任重要是財產責任。

(3)我國協議法與違約責任制度的完善

2、違約責任的歸責標準

(I)歸貨標準的概念

歸責標準,是指確定違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標準。

(2)過錯責任標準

過錯責任標準,是指在一方違背協議要求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協議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

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

(3)嚴格責任標準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在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重要考慮違約的后果是否違

約方的行為導致,而不是違約方的故意和過錯。

3、違約責任的組成要件

(1)概述

違約責任的組成要件是指協議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負擔違約責任。

(2)磁于違約責任組成要件的各種學說

(3)違約行為

①違約行為的含義和特點

②違約行為的種類

(4)過錯

4、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I)免責事由的概念

(2)不可抗力

(3)債權人的過錯

(4)免責條款

①負責條款的含義

②免責條款的效力

5、違約責任形式

(I)強制實行履行

(2)支付違約金

(3)標的物瑕疵補正與其他補救措施

(4)損害賠償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1、侵權的民事責任概述

(1)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性

①侵權行為的含義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當負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尤其要求應當

負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損害行為。

②侵權行為的特性

③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分

④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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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雙措施律行為: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項法律行為的成立不但需要雙方當事

人進行意思表示,并且雙方的意思表示還必須一致。雙措施律行為是協議行為,如買賣協議等。雙措施律行為的合用

最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雙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雙方都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

因此雙務法律行為也可說是雙方當事人均享受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協議行為等。

53)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而當事人另一方僅享受權利的法律行為,如增與、使

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等協議行為。

54)有償法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行為享受某項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法律行

為均為有償法律行為。

55)免費法律行為:是依照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而無需給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增與協議、使用借貸協議等法律

行為就是以免費地取得一定的權利為其特性的。

56)諾成性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由要約和承諾所建立。買賣、租賃、

承攬等協議行為均屬諾成性法律行為。除法律要求或雙方當事人有尤其約定外,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即發生法律行

為的效力。

57)實踐性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為,故又稱要物法律

行為或實踐法律行為。例如,增與、借貸等法律行為就是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

58)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要求某中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

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九凡不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此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議定。

60)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依照。

也就是說,該種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決定于將來的一定客觀事實的是否發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照。因為

這種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決定于一定期限的到來,故稱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62)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自始當然確定地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63)可撤消、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享受撤消權或變更權的那些民事行為。如經撤消其行為無效,如不

撤消、不變更,其行為仍然有效,故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處在不確定的狀態,尚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

力的民事行為。

65)代理:依照《民法通則》的要求,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行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

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負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對人。

66)委托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一樣依照,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

代理人的委托而發生的代理關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稱為授權代理或意

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屬于單措施律行為,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一樣依照,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

律的直接要求而發生的代理關系,恒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要求而產生的。法定代珥重要是為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置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則》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從產生代理權的不一樣依照,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埋……指定代理是依照

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依法指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即代理權的產生是基于上述單位的指定,故稱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權限范圍的大小,代理可分為一般代理和尤其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

項的所有,故又稱總括代理。在實踐中,如未指明為尤其代理時則為總括代理。

70)尤其代理:依代理權限范圍的大小,代理可分為一般代理和尤其代理。尤其代理是指代理權限被限定在一定

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稱部分代理。在實踐中,如未指明為尤其代理時則為i般代理。

71)單獨代理:依代理權授予一人或數人為標準,代理可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單獨代理是指代理權僅授予

一人的代理。乂稱獨立代理。

72)共同代理:依代理權授予一人或數人為標準,代理可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授予二

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數代理人的情況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應在授權時明確要求,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權限。

73)本代理:依選任代理人的不一樣,代理可分為本代理與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而發生

的代理關系。

74)再代理:依選任代理人的不一樣,代理可分為本代理與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為本人選用代理人而

發生的代理關系,即代理人為行使代理權,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選任代理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故又稱轉委托或復代

理。復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權限亦不得超出原代理人。

75)代理證書:是指明代理資格的法律文書。在書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證書是一人發給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

代理他的書面授權。代理證書又稱委托證明、授權委托書。在指定代理的情況下,指定單位對代理人指定的書面裁定

或裁決,是代理證書的另一個形式。戶籍簿和戶籍機關有關身份的證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證書的作用。

76)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現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

代理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77)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法律使該行為發生有權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8)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祈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

訟時效屬于消亡時效。

79)除斥期間:是指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實

體權利消亡的法律效果。

80)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祈求權的,訴訟時

效中斷。從中斷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81)訴訟時效中斷:依照《民法通則》要求,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

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82)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是同債權相對

應的一個財產權。

83)財產所有權:依照《民法通則》要求,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

罰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是一個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的物權,具備獨占性和排他性。

84)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己經有的所有權為依照從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權,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要求通過某種

方式或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原始取得,在實踐中有如下幾個: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無主財產、添附財產。

85)繼受取得:亦稱傳來取得,是指財產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財產所有權。這種所有權

的轉移,意味著一方所有權的喪失,另一方所有權的取得,如通過協議關系和繼承關系而取得財產所有權,就是繼受

取得。

86)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懂得或應當懂得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財產。

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懂得也不也許懂得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88)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他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稱限制物權。老式民

法中的用益物權重要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89)典權:是老式民法中用益物權的一個。是指典權人知府典價,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權

利。也就是不動產所有人將其不動產交與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價的權利、義務關系。

90)財產使用權:是我國民法中的用益物權的一個。是指使用權人依照法律享受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和其他財

產的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91)擔保物權:是他物權的一個。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物權。

我國的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92)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置的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

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抵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93)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占有

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債權的一個擔保物權。設定質權的行為,稱為質押或者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

人用于質押擔保的財產為質權標的,占有質權標的的債權人為質權人;提供財產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

人,又稱為質押人。

94)留置權:依照《民法通則》要求,按照協議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協議給付應付款項超出

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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