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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低保動態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加強低保工作規范化管理,確保低保對象準確認定、保障資金合理使用、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基本原則1.應保盡保原則: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城鄉居民,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確保應保盡保。2.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操作,確保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3.動態管理原則:建立健全低保對象定期核查機制,根據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保障待遇。4.統籌兼顧原則:統籌城鄉低保工作,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形成保障合力。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管理及監督等工作。低保對象認定認定條件1.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2.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人均不超過本市同期36個月低保標準之和;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兼做經營場所的居住房屋,且能舉證屬于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家庭成員名下無注冊企業、個體工商戶;未享受過政府購買服務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可優先享受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申請材料1.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家庭經濟狀況和申請低保的原因,并簽字確認。2.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書: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需授權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查詢核實。3.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4.收入證明:在職人員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及近1年的工資銀行流水;離退休人員提供離退休證及近1年的養老金銀行流水;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明及近1年的失業金領取記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就業登記證明及近1年的收入銀行流水;其他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提供勞動就業或收入情況證明。5.財產證明:房產證明,包括房產證、購房合同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證明;有價證券持有情況證明等。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患重大疾病的,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費用清單;殘疾人員提供殘疾證;學生提供學生證等。受理與審核1.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低保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內容包括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家庭成員就業情況等。調查方式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3.民主評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組織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等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參加,超過半數的參會人員同意方可通過。4.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民主評議結果,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區民政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初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低保金發放發放標準低保金按照本市低保標準與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額乘以保障人數計算。具體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發放方式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的銀行賬戶。發放時間低保金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位。遇節假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動態管理定期核查1.核查周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低保家庭實行定期核查,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2.核查內容:重點核查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變化情況,是否仍然符合低保條件。3.核查方式:可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分類施保1.重點救助對象: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提高救助水平。2.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臨時救助或適當提高低保金標準。調整與退出1.待遇調整:經核查,低保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保障標準的,應當及時調整保障待遇。家庭收入增加的,應當相應減少低保金;家庭收入減少的,應當相應增加低保金。2.退出機制: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當及時辦理退出手續。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低保資格: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拒絕配合民政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故意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騙取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擁有高檔消費品或享受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消費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情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1.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工作的組織實施、政策制定、審核審批、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2.財政部門:負責低保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3.審計部門:負責對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防止資金挪用、浪費等問題。4.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低保工作相關的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等工作。信息公開1.建立低保信息公開制度: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社區公告欄等方式,及時公開低保政策、申請審批程序、保障對象名單、保障標準、資金發放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2.設立舉報投訴渠道:民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接受群眾對低保工作的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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