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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本章特點是用詞比較專業,法律概念較多,有些說法比較抽象,理解有一定難度。】【大綱根本要求:(一)掌握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熟悉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和分類
(三)了解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第一節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標準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標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制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后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表達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其實,相對于上述立法,“經濟法〞作為一個詞語的出現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和德薩米(Dezamy),就分別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經濟法〞的概念,他們都認為經濟法是“分配法〞;蒲魯東也曾經在其著作中提到“經濟法〞的概念。但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與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還是有一定的差異的。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經濟法的研究較為深入;在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雖然一般不強調“經濟法〞之名,但也同樣在財政、稅收、金融、市場競爭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標準〞。事實上,只要是搞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就離不開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就需要由相關的經濟法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標準在各國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國,隨著改革開發事業的不斷開展,經濟法也逐步產生和開展起來,在國家經濟、社會開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顯,受到了廣泛重視。目前,經濟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例1-1】有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與經濟有關的法,而與經濟有關的法在古代社會就有,因此,經濟法應當是很古老的。【解析】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并不是很古老的;經濟法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市場經濟進入到壟斷階段才產生的,并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和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而逐漸開展起來的。在我國,經濟法的真正開展是在改革開發以后。因此,不能認為與經濟有關的法都是經濟法,也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是自古有之的。二、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指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上述經濟法的概念說明,經濟法作為現代國家解決特定領域里的問題的一種重要手段,是調整兩類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要理解經濟法的概念,就必須理解經濟法所調整的兩類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所謂宏觀調控,通常是指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節和控制;所謂市場規制,通常是指對微觀市場行為的標準和制約。對于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所發生的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具體分類。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社會關系都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著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并由此影響經濟法的法制建設。【例1-2】有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它標準各種經濟行為。【解析】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法并不是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它只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無論多么重要,也都有自己的邊界。經濟法雖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但它主要調整兩種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因而并不是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也不是標準各種經濟行為。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等法律部門同樣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這些法律部門都有其各自的職能和作用,不能互相替代。三、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的體系,通常是指各類經濟法標準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由于經濟法主要調整兩類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因而經濟法體系也包括兩大局部,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在把經濟法標準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基礎上,還可根據各類標準的具體調整范圍,作出進一步的分類。例如,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看,世界各國主要運用財稅、金融、方案這三類經濟政策以及相應的三類經濟手段,來進行宏觀調控,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分別是財稅調控法標準、金融調控法標準、方案調控法標準,從而構成了宏觀調控法的三大類別。又如,從市場規制的角度來看,各國主要通過競爭政策和消費者政策來進行直接的市場規制,而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構成了一國的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并可以進一步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標準,從而構成了市場規制法的三大類別。可見,經濟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局部。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方案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方案法;市場規制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上述對經濟法體系中的各個部門法的描述,可以大概概括為“財金方案調控法,兩反一保規制法〞。這是經濟法體系的根本構成。當然,對上述部門法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如財稅法包括財政法與稅法兩個具體的部門法。其中,財政法包括財政體制法和財政收支法,具體包括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等;稅法包括稅收體制法與稅收征納法,而稅收征納法有可以進一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法(如所得稅法、財產稅法等)與稅收征納程序法等。此外,由于對一些領域需要進行特別監管,因而諸如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能源監管等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這些都是在一般市場規制的基礎上開展起來的特別市場規制,相應地,銀行、證券、保險、能源等領域的監管法律標準,也都屬于市場規制法,只不過是比一般市場規制法更加嚴格的特別市場規制法,都屬于經濟法的重要組成局部。【例1-3】有人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是一個多層次的、內在和諧統一的整體。【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從部門法的角度看,經濟法的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局部構成,同時,這兩大局部又分別由多個部門法構成,其中的每個部門法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更低層級的部門法,從而使經濟法體系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內在和諧統一的整體。【例1-4】有人認為,經濟法的體系主要包括兩大局部,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這是法學界的根本共識。【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對于經濟法的體系,曾長期有不同的認識,經過多年的努力,法學界已經達成了根本的共識,即經濟法的體系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個局部組成,宏觀調控法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法調整市場規制關系。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方案調控法;市場規制法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上述各個部門法標準,表達在大量的經濟法的立法中。此外,人們通常比較熟悉的各類市場監管法,都屬于市場規制法。因此,也有人將市場規制法成為市場監管法。四、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的淵源,從形式意義上說,就是指經濟法標準的表現形式。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經濟法的體系,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現實立法之間的內在關聯,從而有助于完善經濟法的立法。此外,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既有利于政府部門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審理經濟法案件。只有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才能找到適用經濟法的最為恰切的標準依據,從而更好地實現經濟法標準體系的漏洞和缺乏,推進立法機關更好地完善經濟法的體系;使廣闊的市場主體可以更好地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作為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從而更好地推進國家的法治。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包括以下幾類:(一)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是經濟法的最重要淵源。【由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不得與之相抵觸】隨著憲法的“經濟性〞的突出,許多憲法規定都與經濟法直接相關。其中,有些憲法標準對于經濟法具有總體上的意義,而有些憲法標準甚至就是某些經濟法領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據,這些都使憲法成為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例如,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一規定對于經濟法特別是宏觀調控法就具有整體上的意義。另外,在憲法領域里,有關財政、稅收、金融、方案等領域的規定,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其他國家的憲法里,還有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等許多方面的規定,這些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二)法律法律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由于經濟法的調整涉及國民的根本權利,因而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加以保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標準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對此,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中已有規定,特別是涉及“根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根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舉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領域,恰恰是經濟法所需要調整的重要領域,從而使法律成為經濟法的非常重要的淵源。目前,我國在經濟法領域里已經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觀調控方面,包括財稅領域的《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政府采購法》、《會計法》等;金融領域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此外,與方案、產業政策等相關的還有《價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在市場規制法方面,則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上述諸多法律,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此外,全國人大每年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和年度方案,從法理上說,應與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過在時間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實,在全國人大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中,集中表達了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等多種政策,大量涉及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具有約束力,因而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它們與經濟法領域的具體法律、法規配合,共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者根據國家立法機關的授權決定,依法制定的標準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根據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也可以稱“規定〞、“方法〞等。在經濟法領域,由于中央政府是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因此,大量的經濟法規實際上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特別是在授權立法大量存在的情況下,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更多。例如,在稅收領域,與所開征的各個稅種相對應,我國有諸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等十幾個稅收暫行條例。由此可見,稅法的主要淵源,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法規。類似的情況,在經濟法的其他領域也屢見不鮮。如《國庫券條例》、《國家金庫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量的經濟法領域的法律,有許多都是需要國務院予以進一步具體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關法律的“實施條例〞。如《預算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等等。由于許多法律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這些“實施條例〞在經濟法的實施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數量上看,相對于法律而言,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是更多的。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轉型時期,在許多情況下,先制定法律可能條件并不成熟,往往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因此,在經濟法的許多領域,行政法規扮演著重要角色。(四)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是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具有行業特點,銀行、證券】其中有多個部門是有權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這些部門制定和實施相關規章,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目標,由此使部門規章的專業性也十分突出。在許多情況下,部門規章的內容更專業、更細致,制定程序更靈活、更便捷,從而更能及時地表達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由于部門規章的具體實施與市場主體、國家和社會的聯系更為密切,因而其作用也更為直接而具體。經濟法領域的大量部門規章,主要來自那些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部門,這些部門的規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以及相關的各類監督管理委員會(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所制定的規章,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些年來,為了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多個部門還經常協調聯合發布部門規章,以更好地解決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突出的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如對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等領域的調控以及對市場秩序的整頓等,經常由多個部委聯合發布規章。(五)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會依據本地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違反上位法【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比方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們的關系,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它主要是對相關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具體落實。因此,其實施的空間范圍是受局限的,同時,表達了經濟法所關注的地方的差異性。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開展不平衡,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可能“一刀切〞,因而在法律、法規中往往會給地方留出立法空間。如在多個稅收的《暫行條例》中,都規定了幅度比例稅率,由地方具體規定實際適用的稅率。事實上,針對許多法律,各個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以配合相關法律的實施。除了上述稅法領域的規定以外,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許多領域,已經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規,例如,《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方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法》等。此外,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制定情況類似,有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可能比國家的相關法律或法規還要早,從而為國家的相關立法積累了經驗。上述五類法律形式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目前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特別是從建立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的角度來說,不宜盲目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數量。地方性法規對于相關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一定要同相關經濟法的法律規定的要求相一致,不應突破。事實上,我國有大量法律充分考慮了地方的差異性,給地方留出了立法空間。【例1-5】經濟法的淵源于經濟法的立法有什么關聯?【解析】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因此,大量的經濟法標準都表達在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中,通過多層次的經濟法的立法表現出來,于是各類經濟法的立法,就成了經濟法的淵源。了解各種形式的經濟法淵源,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立法的根本情況。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依照嚴格的法定原則,法律應成為經濟法的主要淵源,但由于經濟法非常復雜,需要有多種層次的法律淵源,因此,在我國現實的立法中,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是經濟法的重要表現形式。【例1-6】有人認為,經濟法的淵源既然是經濟法的立法表達,因而應當是沒有效力層級之分的,都應該無差異地執行,這才表達經濟法制的統一性。【解析】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法的淵源雖然是經濟法的立法表達,但經濟法的立法本身就是有效力層級之分的;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而行政法規的效力則要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因此,對于各類經濟法的立法,并不是要無差異地執行,尤其要注意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強調效力的層級,強調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正是為了有利于保持經濟法制的統一。因此,在實踐中如果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法規違反了法律,或者法律違反了憲法,這些違反上位法的標準都是無效的。第二節經濟法的主體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當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這里的組織,可能是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也可能是各類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等;這里的個人,可以是本國公民、外國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體可以因其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成為多個法律領域的主體。例如,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既可以成為民商法上民商事主體,也可以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對人、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等。與企業類似,各類主體都可以因參加到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而成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行為可能會受到不同法律的標準。同理,各類主體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稱謂如何,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或者是經營者、消費者等,只要依據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就是經濟法的主體。與上述的企業或個人的情況類似,政府同樣也可以參與到多種法律關系中,成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政府不僅是行政法的主體,它同樣可以成為民法主體、訴訟法主體等,當然,也可以宏觀調控主體或市場規制主體的身份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例1-7】有人認為,政府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企業和個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政府并非只是行政法的主體,企業并非只是企業法的主體,個人并非只是民法的主體。政府、企業和個人可以根據所參加的法律關系的不同,成為不同法律領域的主體。因此,政府、企業、個人都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例如,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上述各類主體中,企業是非常重要的主體,因此,在本書有關主體制度的安排方面,將著重介紹企業制度。由于在企業中,公司以及其他主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比較常見,因而本書對公司法律制度和其他主體法律制度將著重加以介紹。除了上述的分類以外,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上述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立法主體和執法主體等,這樣在宏觀調控方面享有立法權或準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就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調控主體,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則是重要的規制主體,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還同時具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能。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主體,包括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等。如商業銀行或其他行業的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情況較為復雜,如果它們從事經濟法規定的行為,同樣也要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并成為經濟法的主體。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它們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異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經濟法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強調在事實上主體的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經濟法更強調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例1-8】有人認為,經濟法的調控主體都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有人認為,政府的職能部門都是調控主體;還有人認為,社會團體也可以成為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這些觀點正確嗎?【解析】上述觀點都不正確。第一,經濟法的調控主體并不都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享有宏觀調控的立法權,以及預算和方案的審批權,因而同樣可以成為調控主體;第二,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非都是調控主體,只有依法承當宏觀調控職能的政府部門,才能成為調控主體,沒有調控職能的國務院有關部委,就不能成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第三,在社會團體中,有些行業協會等在行業內部規則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會團體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能,并不屬于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例如,財政調控主體和金融調控主體,方案調控主體與競爭規制主體等,其權力來源、具體的法律依據等,都是不同的。同樣,即使是接受調控與規制的市場主體,其具體身份往往也要隨具體法律而定。上述各類主體在法律依據上的不同,說明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上的差異性或多源性。這與各類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職能和任務的差異性等有關。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局部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央行)依據該項法律規定取得制訂貨幣政策的權利】由于它們都是重要的國家機關,在立法和執法活動中都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權和職責,因而其職權和職責一般需要專門的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例如,對于中國人民銀行、反壟斷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反壟斷法》中都有專門的規定。此外,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根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例如,公民自出生即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再例如,任何人滿足公司法的規定都可以設立公司,取得市場主體的資格】。但是,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例如,設立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不同于設立一般公司】例如,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的特殊規定,對某些領域的產業政策的特別調整等,都反映了經濟法在市場準入方面對社會公益的考慮。這些要求和考慮,分別表達在《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中。一般認為,在市場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在企業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從企業與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企業法的民商性質是存在的;從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則企業法又具有經濟法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主要是收入分配關系和競爭規制關系。至于其他方面,國家的調控與規制多為間接的。這樣才能使市場主體在有一定的經濟約束的同時,充分享有自由競爭的權利。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的立法已經較為健全。從企業所包含的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三種根本法律形態的角度,我國分別出臺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從所有制和涉外因素的角度,我國早已出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此外,還有《鄉鎮企業法》等企業立法形式。可見,我國的企業立法較為細致,同時,也說明了國家對于市場主體立法的重視。對于上述立法的主要內容,本書還將在有關章節作具體介紹。【例1-9】有人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復雜,各類主體資格取得所依據的法律各不相同,所涉及的法律眾多,難以把握,制定一部統一的經濟法典就好了。【解析】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法主體確實復雜多樣,其主體資格取得所依據的法律的不相同,所涉及的法律確實眾多。因此,在經濟法領域,不像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那樣,著重掌握根本的法典就可以了。同時,經濟法領域的法律眾多,確實很難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典,但經濟法的立法并非無規律可循,其中,對于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是著重于從職權、職責、程序的角度作出規定;對于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則著重于從其組織、行為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角度作出規定,并從整體的社會公益的角度作出要求,因而是可以把握的。(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如前所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主要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特別是一些專門的組織法;而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資格的取得,又主要是依據傳統民商法(因為登記機關要視其根本條件是否符合民商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其主體資格),從而使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還表現在:第一,雖然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取得源于憲法、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還是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表達在一些專門的法律標準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第二,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標準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前述,《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證券法》規定,設立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如對企業規模的限制(有時是對最低規模、注冊資本等的限制),對商業銀行相關條件的限制或開業區域等方面的限制等。這些對于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確保調控或規制目標的實現,保障社會公益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表達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方面的特殊性。【例1-10】有人認為,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特殊性,是因為經濟法更關注整體的經濟運行、整體的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從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作出更多的限定。【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經濟法與傳統的部門法不同,確實更關注整體的經濟運行、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因此,就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原則,在各類涉及主體資格的法律中,對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等作出更多的限定。事實上,在經濟法領域的各類法律中,都在其立法宗旨條款表達了對整體的經濟運行、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關注。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反壟斷法》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開展,制定本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標準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開展,制定本法〞等。第三節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經濟法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其資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盡相同的,因而各類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也各不相同。對于紛繁復雜的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屬性,應當作出界定。在此基礎上,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具體類別,也有必要作出區分。因為不同主體可能從事不同的行為,而不同的行為可能與不同的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以及責任等相關聯。在行為屬性方面,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所謂法律行為,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我國學者一般都在廣義上使用此概念,從而使其成為能夠概括和反映人們在法律領域全部活動的概念。法律行為并非都是合法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非法律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法律行為包括:①合法行為,照章納稅;②違法行為,偷稅;非法律行為,在自家抄寫稅法。】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因而同樣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屬性。首先,它同樣具有社會性,會對相關主體產生社會影響,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得以產生的橋梁,從而構成了經濟法調整的前提;其次,它同樣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義或能夠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能夠引起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并可以依法作出評價;最后,它同樣具有表意性,表達或表達了行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國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場主體一方的意思,盡管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經濟法主體的行為,表達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了經濟法主體的不同利益追求和價值目標。在各類經濟法主體中,國家一方所從事的行為,是國家為了實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從事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而市場主體一方所從事的行為,則是表達其自身利益追求的相關對策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會產生社會效應,而且也會產生法律效果,從而會涉及法律評價,因而完全符合法律行為的突出特征。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評判的。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可能是合法的行為,也可能是違法的行為;可能是為經濟法所鼓勵的,也可能是為經濟法所禁止的。這樣就可以把經濟法主體的各類行為都包容進來,從而可以更全面地對各種類型的經濟法上的行為展開研究,而要對各種類型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就需要進一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類別。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根本分類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多種性質的行為,在法律行為中,但凡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都應當屬于經濟法標準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集中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發動和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主體,其所從事的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在理論上也可以簡稱為“調制行為〞;對于各類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接受調控或規制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或遵從,其行為可稱為“市場對策行為〞或簡稱為“對策行為〞。由此可見,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一)調制行為的分類所謂調制行為,就是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亦即在宏觀上通過調節來控制,在微觀上通過標準來制約,從而在總體上通過協調來制衡。調制行為是經濟法主體為了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在經濟領域實施的,具有主導性。此外,對于上述的調制行為,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種分類。例如,從調制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其中,宏觀調控行為又可以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方案調控行為等;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制行為等。上述各類調制行為,還可以作出進一步的分類,如財稅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預算調控行為、國債調控行為、稅收調控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銀行調控行為、證券調控行為等;方案調控行為還可以分為產業調控行為、價風格控行為等。又如,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不公平競爭的規制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規制行為等;特殊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金融市場規制行為、電信市場規制行為、石油市場規制行為、電力市場規制行為等。當然,上述調制行為,仍可以作進一步的細分。可見,調制行為可以細分為諸多種類。在經濟法上,調制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導地位的行為,有效標準這些不同類別的調制行為,恰恰是經濟法調整的重點。(二)對策行為的分類所謂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它可以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兩類。所謂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這些行為如果是公平競爭行為和正當競爭行為,則經濟法同樣予以保護;如果這些行為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則在經濟法上將得到否認的評價,并可能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既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遵從、合作行為(如依法納稅),也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躲避、不合作行為(如逃稅、避稅)。前者一般會得到經濟法上的肯定評價,而后者則可能會受到經濟法的制裁。盡管調制行為在經濟法上具有主導地位,但對策行為同樣也很重要。事實上,既然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對策行為,就意味著并非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是同樣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選擇,來從事相關的博弈行為。而調制行為的效果如何,則在很大程度上與對策行為有關。因此,如何確保調制行為能夠得到有效遵從,盡量減少不合作行為產生的消極影響,同樣是法律調整方面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上述的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是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兩大根本類型,表達了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根本構成。盡管對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但上述分類,從法律調整的角度說,應當是更為根本的,對于解決法制實踐中的相關問題,也是更為有益的。【例1-11】有人認為,經濟法就是標準市場主體的行為的法,因此,對于市場主體的各類對策行為,無論是縱向的還是橫向的,都要嚴格標準。【解析】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經濟法當然要標準市場主體的行為,但經濟法不僅要標準市場主體的各類對策行為,同時,非常重要的,還要標準國家的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無論是財務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還是產業調控行為、外貿調控行為,無論是銀行監管行為,還是證券監管行為,無論是價格規制行為還是質量規制行為等,都要通過經濟法的調整來加以標準。在經濟法上,調制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導地位的行為,有效標準這些不同類別的調制行為,是經濟法調整的重點。既然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對策行為,就意味著并非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是同樣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選擇,來從事相關的博弈行為。(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縱向對策行為應當也分為兩類:一是強制性的,必須被動接受,例如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公民到銀行存款必須接受相應的利率;二是引導性的,不一定接受,例如國家調整利率后,公民可以選擇存款,也可以選擇其他投資方式】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上述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分類,是從經濟法的體系、主體等角度能夠推演出來的一種根本分類。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因而還可以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的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作出其他分類。(一)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從主體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這些分類在經濟法主體行為中也是適用的,或者說,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歸屬于上述不同的類型。例如,從單方行為與非單方行為的分類來看,一般說來,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再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但從目標實現的角度來說,單方的行為需要得到其他主體的配合、響應和支持,因而調制行為也離不開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此外,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看,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例1-12】國家調整利率的行為是什么行為?企業的避稅行為和競爭行為屬于什么行為?【解析】國家調整利率的行為是典型的調控行為,同時,也是單方行為;企業的避稅行為和競爭行為是典型的對策行為,同時,競爭行為也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二)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依據行為對象,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其中,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對象分散作出的。此外,上述的調制行為因其事關重大,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的利益保護,也關系到相關主體的理性預期,對于經濟和社會開展往往影響重大,因而不僅是抽象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例1-13】調整稅率、稅收優惠措施的立法行為屬于什么行為?【解析】立法行為一般屬于抽象行為,調整稅率、稅收優惠措施的立法行為屬于旨在調控的抽象行為,同時,也是要式行為。在經濟法的立法方面,一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以滿足法定原則的要求,因而都是要式行為。(三)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法律行為可以分為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調制行為究竟應當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究竟應當強調作為還是不作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根據經濟規律、依調制的需要而定。因此,調制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此外,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上述的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稅收逃避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價格欺詐行為等,都是市場主體實施的對策行為,對較為常見,這些行為在性質上都屬于違法行為;又如,某些調制行為,可能是違法的作為或違法的不尊為,也可能是不正當行為,即在行使調制權的過程中采取了不適當的方式,這些行為同樣涉及合法性評價問題。與上述分類類似,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經濟法主體的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都需要根據一定的要件,或行為構成要素來加以衡量。例如,征稅行為就需要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若征稅不符合課稅要件,則行為無效。上述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不僅可以進一步揭示調制行為與對策行為的某些特征,同時,也可以從不同側面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類別加以細化,從而有助于提高標準相關行為的針對性。四、行為的相關要素法律行為是主體與客體、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交互作用的復雜過程。法律行為的相關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觀方面,涉及行為的目的、認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觀方面,則涉及行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把握這些要素,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具體的行為。(一)行為目的要素和認知能力要素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目的,作為主體力求實現的目標和結果,對于各類主體的行為都很重要。事實上,在經濟法主體從事調制行為或對策行為時,都會將其追求的目標融入行動之中。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來看,在其調制行為中,首先要實現促進和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等經濟目標,并進而實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等社會目標,在此基礎上,實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開展的最高目標。從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角度看,其市場對策行為的目標,主要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時,在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博弈過程中,也要力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進行相關對策行為的動因。此外,在認識能力方面,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認知能力,以及企業或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僅會直接影響調制能力,也會影響市場主體的利益。在經濟法領域,要考察某些主體的行為,特別是主體的能力時,主要應考察主體的認知能力。而主體的行為是否超乎認知能力,又與其是否承當某種責任,以及相關的競爭行為或者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等,都會發生關聯。如果企業的行為超過了一般的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費者在認知能力上的弱勢來從事違法行為,就會涉及承當法律責任的問題。對于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認知能力,在經濟上應當特別強調,它尤其關系到對經濟規律、對客觀形勢的分析和把握,關系到調制行為的成敗得失。因此,要標準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要對主體的認知能力予以特別關注,如方案制定的科學性,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調整,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以及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等,都涉及認知能力的問題,需要從相關的側面加以表達。【例1-14】有人認為,認知能力同知情權密切相關,因此,在經濟法領域,需要對知情權加以保障。【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知情權的實現直接影響主體的認知,因此,在經濟法的許多制度中,都對知情權有專門的規定。如納稅人的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投資者的知情權等等。與此相關聯,就涉及政府的信息公開,特別是有關調控和規制方面的程序等信息的公開;同時,還涉及企業的信息披露,包括對于投資信息、產品質量信息等多種信息的有效提供等。上述的信息公開或信息披露制度,對于保障知情權是非常重要的。(二)行為手段要素和行為結果要素行為手段作為實現經濟法主體行為目的的具體方式和方法,對于確保行為目的的有效實現十分重要。在經濟法領域,要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目的,就必須采取與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財政手段、稅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從而形成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各種手段。而這些手段的法律化,則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內容。行為結果是行為完成的一種狀態,它可能與預期目標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實現的目標有很大差距。在經濟法領域,無論是調制行為還是對策行為,都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目的直接相關。因此,行為的結果恰恰是主體非常關注的。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績效如何,是否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直接涉及對行為的評價;同時,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也存在合法與否等法律評價問題。這些評價都與行為外在的客觀方面相關。總之,經濟法主體基于一定的認知能力,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會在客觀上形成一定的結果。上述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對于分析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分析和評價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五、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層級性由于經濟法主體的地位不同,所能夠從事的行為也不同,行為性質并非同一,因此,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還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基礎性行為和高層次行為,這與主體行為目的的不同有關【制訂游戲規則的是高層次行為,執行的是基礎性行為】。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要實現其調控和規制的目標,就要以一些基礎性行為的實施為基礎來展開調制行為,從而使調制行為具有了高層次性。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層級性,在經濟法上是普遍存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經濟法具有多元的調整目標,面對“復雜性問題〞,經濟法的職能也需要多元化、復雜化。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具有多面性,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權力或權利的安排也是復雜多樣的;同樣,行為的組合也是多樣化的,需要有一些基礎性的行為,并通過這些基礎性行為的實施,來實現高層次的調制目標,這樣才可能全面實現經濟法的宗旨。例如,在財政法領域,預算的收支行為、國債的發行行為等都是基礎性的行為,而在預算收支、國債的發行與歸還中表達的調控,則是高層稱的行為。要實現調控行為及其目標,就必須通過根本的預算收支行為、國債的發收行為等來實現。此外,在稅法領域,稅收的征收行為是基礎性的,而稅收調控行為則是高層次的。又如,在金融法中,貨幣的發行行為直接影響貨幣供給量,是基礎性的行為,而通過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金融市場上的貨幣供給量的變化而實施的調控行為,則是高層次的行為。上述的行為層級結構,與經濟法調整目標上的多元化直接相關。此外,在市場規制法中也是如此。例如,規制行為需要以既存的市場行為為基礎,特別要以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行為為基礎。應當說,市場交易行為是基礎性的行為,而表達規制精神的規制行為,則是高層次的行為;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對消費者的保護,對競爭秩序的維護,都是建立在市場行為的基礎之上的。正因如此,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具體立法中,才會有大量的關于經營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例1-15】有人認為,經濟法領域的許多基礎性的行為其實早已存在,如財政收支、稅收的征收、貨幣的發放與回收、市場交易行為等,只不過隨著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出現和獨立存在,才出現了高層次的行為。【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經濟法領域的基礎性行為確實早已存在,而且過去是分別有許多不同的法律來加以標準的,只不過隨著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加強,國家頻繁地實施調制行為,才使得調制行為更加突出了。而調制行為的實施必須有依托,它必須通過具體的基礎性的行為才能實施,因此,在理論上才有了兩類不同層次的行為。六、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評價由于經濟法主體從事各類行為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因而對于行為就需要作出評價。在評價標準方面,可以有政治標準、經濟標準、法律標準等,但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法律評價是非常重要的。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是擔負特定的調制職能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出的,這些行為所表達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等,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直接相關,也與政府的執政能力直接相關,因而不可防止地會涉及政治評價問題,這在宏觀調控、保障穩定方面尤其重要。此外,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還往往會涉及經濟評價,如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宏觀稅負、預算赤字的上下多少等,都與調控行為相關;而市場自由度等經濟指標,則與規制行為相關。當然,對經濟法主體的各類行為,都可以進行法律評價,這是其法律行為的屬性使然。法律評價是綜合性的,因而可能涉及其他的評價標準,但又會與其他標準有所不同。立法者在立法時可能要考慮多種標準,而一旦法律出臺,就應依照法律標準來進行評判,就應強調法律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律評價的重心,是對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無論是調制行為還是對策行為,都牽涉到合法性的問題,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實質上的合法性。調制行為雖然由行使調制權的主體實施,但并不能保證調制行為都具有合法性。如果調制行為違法,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因而對調制行為的法律評價更重要。此外,在對策行為中,市場主體的不合作行為大量存在,其中可能很多都屬于違法的對策行為。而如何加強對上述違法的對策行為的規制,無論從宏觀調控的角度還是從市場規制的角度來看,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強調的是,對經濟法主體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對行為進行法律標準,以使相關主體能夠更好地把握可為、當為、必為和禁為的事項及程序,從而可以依法作為或不作為。由于合法的肯定性的評價,與違法的否認性的評價所產生的鼓勵和導向作用不同,因而在經濟法上,應當有效地利用相關的手段,利用法律的評價,去約束、引導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例1-16】有人認為,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各種評價,在現實生活中都會存在,但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最終應當強調法律評價。【解析】上述觀點是正確的。在我國,經濟和社會開展非常迅速,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評價確實會有政治、經濟、法律等多種角度。但是,從法治的要求來看,法律評價確實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它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的開展,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福祉,因此,應當強調法律評價的重要位階。七、本書將介紹的重要行為本書在后面的幾章,將分別介紹幾類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在各類法律制度中,都是把標準相關主體的重要行為作為核心問題。例如,在公司法律制度中,涉及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還涉及公司的內部治理行為和外部經營行為等。對于上述行為,公司法都要加以標準,這對于保障市場經濟的開展,對于有效維護各類主體的相關利益,都非常重要。與公司法律制度類似,在相關主體法律制度的介紹中,無論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也都涉及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以及內部治理和外部經營行為等,由于這些主體數量巨大,因而對于促進市場主體的健康開展,對于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開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經濟法的主體,具有多種角色,可以參加到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從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例如,企業可以從事合同行為、納稅行為、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等;同時,企業也可能因從事違約行為、稅收逃避行為、證券欺詐行為等而受到處分。為此,本書將著重介紹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稅與消費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如何標準合同行為、稅收行為和證券行為等。此外,企業不僅可以從事上述行為,還可以從事競爭行為;同時,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可以提供相關商品和效勞等。而在從事上述行為的過程中,企業也可能因從事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等而受到追究,還可能因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而要依法承當責任。為此,本書對有關反拉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制度也要加以介紹。無論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從事哪類行為,都會直接或間接地與政府發生關聯,因而政府所從事的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也非常值得關注。無論是對財稅、金融等領域的調控,還是對各類市場的一般規制和特別監管,都是政府作為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重要行為,也都要依法加以約束和限定,這對于推進經濟法領域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第四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有些主體則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需要界定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和權利以及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依據一般法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有些游戲,市場主體有權選擇不參加】。無論是職權還是權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時,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也要依法履行。【前面界定經濟法主體時提到過“權力和權利〞,“權力〞和“職權〞對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權利〞對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職責〞對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義務〞對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或權利,是其從事合法行為的依據。沒有相應的職權或權利,其相關行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評價。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定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中,并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系。某類主體依法可以從事某類行為,實際上就是指該主體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權利去行事。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兩類行為分別對應于不同的職權或權利。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之所以可以從事調制行為,是因為它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則可以根據國家的調控信號和規制措施,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從事理性的市場行為,即自主地決定是否遵從,根據自己的判斷提出對策,這是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的表達。上述的職權與權利固然重要,但與其相對應的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職責與義務,也不容無視。事實上,僅在法律上單一地規定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權利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對相關的職責與義務作出明晰規定,這對于判定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往往更為重要。二、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一)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這與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分類都是一致的。上述的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和宏觀調控執法權兩類,同時,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作更為具體的分類。例如,可以把宏觀調控權再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方案調控權等。其中,財政調控權又可以分為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此外,金融調控權可以分為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方案調控權可以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風格控權等。上述的市場規制權,也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和市場規制執法權兩類。從具體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上述的市場規制權是傳統的一般市場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開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產生,又出現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1]上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要具體地規定于各類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之中,這也是“職權法定〞的具體表達。此外,經濟法主體的調制權同憲法聯系非常密切。從應然的角度說,調制權應當首先在憲法上加以明確。從各國的憲法規定來看,許多國家在憲法上對預算權、征稅權、發債權、貨幣發行權、反壟斷權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僅如此,一些國家還在相關的組織法或具體的經濟立法中對各類調制權予以具體化,并通過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來對其加以保障。依循上述國家的通例,我國也應當通過專門的立法,對財稅機關、中央銀行、方案部門、規制競爭的專門機構等調制主體的職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例1-17】如何看待財政、稅收、金融監管部門的“職權法定〞?【解析】我國的財政部門、稅收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都享有各自的職權,無論是財政調控權、稅收征管權,還是金融監管權,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且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這是“職權法定〞的根本要求。“職權法定〞不僅為上述部門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使其行使職權受到法律限定,其超出法定職權或者濫用法律職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二)調制權的分配由于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也各不相同。其中,調制立法權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機關單獨享有,也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來分享。此外,在調制執法權方面,往往是采取較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來分別行使。例如,財稅調控權一般主要由國家財稅部門來行使,金融調控權一般主要由中央銀行來行使等。目前,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實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種原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調制立法權,這在相關的部門規章甚至相關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復〞中,都有一定的表達。在調制執法權方面,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調制權。我國在進行過屢次機構改革后,將國務院所屬職能部門分成兩類,一類是宏觀調控部門,一類是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其中,宏觀調控部門主要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它們是國務院所屬的部、委、行。此外,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職能部門,事實上在稅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負有宏觀調控的職責。在市場規制方面,目前我國主要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當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場規制權。另外,從享有調制權的主體來看,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如國家發改委要進行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從而具有了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權;同時,它又有權標準具體的市場價格行為,即對微觀的市場價格有市場規制權。又如,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有市場規制權。可見,如果從現實的角度來看,不宜說某類主體就一定只是宏觀調控主體或市場規制主體,因為某些主體可能同時可以行使兩類不同的調制權。事實上,現實中的主體,從名稱到職能,都可能會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變化。因此,不能僅依現行的機構設置來確定經濟法上的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而應當依據具體的職能來確定行使調制權的主體。考慮到現實中的機構變動情況,在經濟法的相關立法中,在立法技術上已經作出了相關處理。例如,在規定具體行使某種調制執法權的機構時,一般只規定國務院的某類職能部門,而不直接用現實中正在使用的某個部委的名稱,這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在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等職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職責。這些職責主要包括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濫用或超越調制權、不得棄權等,核心是依法調控和規制。首先,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根本職責。法定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原則,也是各類主體必須貫徹和遵守的原則。在立法權的行使方面,強調法定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從調制權的重要性,特別是對國民財產權等根本權利的影響來看,有關調制權的規定應當嚴格貫徹《立法法》的要求。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恰恰是法定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加強對調制權進行法律上的限定,防止調制立法對國民的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確保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全面地履行職責,這些恰恰是經濟法的重要任務。其次,依法調控和規制,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調制權,而不是與其相反的濫用或超越自己的調制權。事實上,在經濟法的立法技術上,可以給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留出一定的行使調制權的空間,以供其依據具體情況和法律精神作出裁量,但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決不能濫用調制權或者超越調制權,不能從事與法律的精神不相符合的行為。再次,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不得濫用調制權和超越調制權,必須適當地行使調制權,不能放棄調制權。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審時度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調制的方向、力度等,以實現靈活調制。由于調制權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根本利益和國民的根本權利,因此,該調控的時候必須調控,該規制的時候必須規制,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消極等待,因為調制權的行使不僅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權,同時也是其職責,是不能任意放棄的。總之,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都擔負著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職能,要履行職能,就必須有相應的權力,做到有職有權,從而形成職權;同時,對于職權的行使也必須盡到相應的責任,此即職責。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都應當盡職盡責,忠于職守。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一般說來,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根本權利。由于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因而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策權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原理,市場調節應是基礎性的調節,但凡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就應當由市場去解決,只是在市場不能有效解決,以致出現市場失靈等問題的情況下,才需要政府去解決。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對于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一般是不加限定的,若要限制則必須依法作出。國家實施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在一定程度上會構成對“市場對策權〞的限制。為了有效地保障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國家的調制行為就必須依法作出,由此就確立了市場主體可以要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對策權〞本身也是經濟自由權的一種表達。對于某些非強制性的調控和規制,市場主體有權選擇合作或不合作,有權選擇遵從或不遵從,這對于實現效率和秩序等價值都是很重要的。據此,市場主體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絕非強制性的調控和規制的權利。上述的“市場對策權〞,在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可以表達為相關企業的“競爭權〞,包括公平競爭權和正當競爭權。企業的競爭權,是企業進行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權利。如果公平競爭權受到了侵害,則一般會與壟斷行為的存在有關,因而要反壟斷;如果正當競爭權受到了侵害,則一般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因而應反不正當競爭,從而有了競爭法對各類競爭權的保護。通常,相關企業的競爭權是潛在地規定在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且在立法技術上往往強調在消極層面上進行“逆向規制〞,即將規制重點定為典型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這兩類行為都會影響到消費者權利,因此,在經濟法上還要注意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的“市場對策權〞,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根本權利,是消費者從事市場對策行為所必不可少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消費者權利無論在法律上或經濟上,對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都是一種限定。恰恰是經營自由權與消費者權利的協調共存,才能使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的行使在總體上更有效。在經濟法的不同部門法領域,市場主體的具體權利亦不盡相同。例如,上述的企業或消費者,當其作為納稅人時,還享有“納稅人權利〞,而且不管是納稅人整體,還是納稅人個體,都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納稅人權利。其實,這類權利也是作為納稅人的市場主體所享有的一類針對國家稅收調控行為的“市場對策權〞,它存在于非平等的主體之間。可見,隨著市場主體在經濟法不同部門法上的角色的變化,其所享有的權利也會發生變化。總之,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兩大類,因而在具體形態上,可能表達為競爭權(如公平競爭權、正當競爭權)、消費者權利、納稅人權利等,對于上述市場對策權應全面予以保障。【例1-18】市場對策權的根本類型應如何理解?【解析】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所享有的經濟自由權,包括橫向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縱向的市場主體對國家調控和規制的對策權兩類,前者包括企業的競爭權(如公平競爭權、正當競爭權等)、消費者的消費者權利等;后者包括市場主體的拒絕攤派權、納稅人權利等。可見,市場對策權是多種層次的、不同種類的,它們共同構成了市場對策權的根本體系。在經濟法的各類具體立法中,要分別對上述各類市場對策權予以保護。例如,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大量的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則有大量的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規定等。這些規定也是市場對策權的根本類型的具體表達。五、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對于一般的市場主體的義務,在民商法等領域已有規定,當這些市場主體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時,同樣也要承當這些義務,同時,還要承當經濟法所規定的相關義務。這些義務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一類是依法競爭的義務。首先,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是指市場主體應當接受依法作出的調控和規制,遵從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控和規制,具體包括接受相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兩個方面。從一般的法理上說,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至少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因而市場主體通常是應當接受的。如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調整稅率、利率,國家征稅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市場主體就不能拒絕或對抗,這是其根本義務,否則,就很難形成有效的“經濟法秩序〞。市場主體雖然享有市場對策權,但對于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強制執行力的調制行為,則應當接受,而不能從事違法的博弈活動。例如,國家規定的稅率、計稅依據確實定方法等,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市場主體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是不能任意改動的。如果市場主體不遵從既有規定,逃避自己的納稅義務,從事相關的稅收逃避行為,或者自行降低稅率,調低稅基,則構成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市場主體作為調制行為的作用對象,其權利的行使既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也具有明顯的主動性。市場主體是否接受調控和規制,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都會影響到調制行為的實效。在這方面,不僅要強調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同時,也要強調市場主體接受國家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的義務,只有把這兩個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其次,上述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主要是從縱向對策的角度來看的。從橫向對策的角度來說,則涉及依法競爭的義務。這里的“依法競爭〞,不僅涉及市場主體與其競爭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在競爭的過程中,還可能涉及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市場主體在其行使競爭權的過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這是依法競爭的根本要求。為此,各類市場主體都不得從事危害公平競爭的行為,也不得從事違反老實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一旦市場主體違反這些義務,就要承當經濟法上的責任。再次,市場主體的依法競爭義務,除了傳統意義的以外,還可能被賦予新的含義。在市場競爭日趨劇烈的今天,各類企業都試圖通過各種手段來獲取競爭優勢,一些企業極可能通過稅收逃避、非法集資、虛假上市等手段來獲得一時的“競爭優勢〞,這就違反了依法競爭的義務。因此,對于依法競爭的義務,要做廣義上的理解。最后,各類主體都可能成為競爭者,消費者個人一旦從事經營性活動,也就成為了經營者,同樣也要履行依法競爭的義務。也就是說,從主體的角度來看,對依法競爭的義務主體也要做動態的、廣義的理解。可見,依法競爭的義務是各類市場主體都應當履行的。六、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以上分別介紹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職責、權利和義務,從中不僅可以發現兩類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內在關聯和一定的對應性,也可以觀察到職權與義務、職責與權利之間的在內在聯系。在此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的特殊性。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表達在權利義務的配置、法律標準分布、對應程度等諸多方面。第一,從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如果把職權和職責分別歸入廣義的權利與義務之中,則在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配置上存在著“不均衡性〞。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中,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標準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觀調控法的部門法中,往往是有關調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而對受控主體的權利則規定較少;在市場規制法中,往往是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受制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對規制主體和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非營利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這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具體立法中都有突出表達。第二,與上述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均衡性相關聯,在法律標準分布方面,存在著權利標準和義務標準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即權利標準的分布更向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傾斜,而義務標準的分布則更多地向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傾斜。這從經濟法的許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實證。第三,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程度來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由于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因而不能像民事主體那樣至少在理論上權利與義務對等。同時,與行政法上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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