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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落實“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規劃建設好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指示精
神,全面落實城市副中心整體規劃指標,有效推動城市副中心的建設工作,使基
礎設施規劃設計工作能符合“世界眼光、國際標準”的要求,制定本技術要點。
1.0.2本技術要點適用于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規劃范圍內的新建基礎設施
工程設計;改建、擴建工程可參照,城市副中心以外區域也可參照。
1.0.3城市副中心基礎設施設計應與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的城市戰略定
位相匹配,堅持“綠色城市、海綿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的發展理念,加
強基礎設施的綜合利用、互連互通,達到以人為本、綠色交通、低碳環保、可持
續發展的目的。
1.0.4本技術要點為相關規范的提升或補充,城市副中心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宜按
本技術要點執行。
1
第一章道路交通規劃與設計
1一般規定
1.0.1道路設計中應體現安全有序、和諧舒適、活力開放、生態美觀,實現由“傳
統道路”向“共享街道”轉變。
1.0.2道路斷面(不含快速路主路)布置的優先序依次應為:行人、非機動車、
公共交通、機動車。
1.0.3道路設計中應體現上位規劃的交通功能和生態環境景觀要求,落實地上、
地下市政管線設施及其他地下設施,合理安排地面公共服務設施,優化并細化行
人空間設計,與兩側建筑、設施協調融合,適應行人各類活動需求。
1.0.4道路設計應按規劃分類滿足下列交通功能要求:
1以生活服務性功能為主的街道,應控制車速,增加人的交流空間;應結合街
區、建筑特點,適應街道人群活動需求,充分展現街區活力。
2以交通功能為主的城市干路,應保證車速、減小人車干擾,并優先布置公交
專用道。
3快速路主路承擔長距離的機動車交通,以保障機動車通行效率為主。設置有
輔路時,應提供非機動車道和行人的通行空間,并適度考慮沿線功能與沿街活動
需求。
1.0.5道路設計體現長壽命設計;推廣使用成熟低碳環保的路用材料和技術及再
生材料、可循環利用材料和建筑垃圾等。
1.0.6道路交通管理應全面提升智慧化水平,提高道路交通運行效率。
1.0.7道路交通規劃與設計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道路空間規
劃設計規范》DB11/1116-2014、《公共汽電車站臺規范》DB11/T650-2016、《城
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與管理規范》DB11/T500-2016等的各項規定。
2規劃設計
2.0.1應根據通州區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所在區域控制性
詳細規劃、景觀規劃、城市設計、規劃設計導則等開展道路規劃方案研究,提出
完整的道路規劃設計條件或方案。
2.0.2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并協調以下主要內容:
1道路功能定位;
3
提出規劃道路所承擔的交通功能、生活功能、景觀功能和綜合功能等城
市規劃功能屬性。
2道路橫斷面形式;
3道路交叉口渠化要求;
4人行及車行環境要求;
5道路景觀要求;
對一般道路提出景觀總體要求,對景觀大道、濱水特色景觀路和特色街
道提出特殊景觀要求。
6道路生態環境、綠化要求;
應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確定道路海綿設施布局、綠化設施帶寬度、并
提出綠化樹種、綠化形式等要求。
7交通、市政附屬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8公交專用道、公交車站站點、軌道交通出入口安排與設置與銜接要求;
9機動車、非機動車占路停車控制要求;
10沿路建筑物的要求;
包括地塊、建筑物出入口數量及寬度、豎向標高、退線空間使用等要求;
11地下構筑物出地面設施的要求;
提出道路紅線范圍內布設地下構筑物出地面設施時的布置位置及景觀等
相關要求。
12應急和防災減災要求;
13交通組織、標識標線及管理要求;
14其他特殊要求。
2.0.3布設有軌道交通線路的道路規劃設計應同時滿足道路和軌道交通的各項技
術要求。
2.0.4已建道路的改建應參照以上要求,制定規劃設計條件或方案。
2.0.5道路規劃設計條件或方案應包括文本和必要的示意圖。
3總體設計
3.0.1道路工程各設計階段均應加強總體設計,并進行總體設計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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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道路總體設計應對道路空間范圍內地下設施(地鐵、地下管線、地下綜合
管廊、海綿工程等)、地上設施(綠化、照明、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城市公共服
務設施、桿線、其他市政管線出地面的構筑物等)進行綜合協調,合理設置。
3.0.3道路總體設計應對道路、橋梁、隧道、路基防護等構筑物整體布設,合理
銜接。
3.0.4道路設計文件中應含總體設計說明和總體設計圖。
4設計要點
4.1道路橫斷面
4.1.1道路橫斷面應根據道路功能、等級、道路紅線寬度確定。橫斷面選擇的優
先次序應為四幅路→三幅路→兩幅路→單幅路,體現‘窄路幅、寬綠帶’的綠色
理念,提高道路林蔭效果。
1主干路橫斷面應采用四幅路,空間不足的應采用三幅路或兩幅路,不應采
用單幅路。橫斷面選取的優先次序為四幅路→三幅路→兩幅路。
2次干路橫斷面應采用三幅路,空間不足的應采用兩幅路,不應采用單幅路。
橫斷面選取的優先次序為三幅路→兩幅路。
3支路橫斷面紅線較寬的應采用三幅路,較窄的應采用兩幅路或單幅路。橫
斷面選取的優先次序為三幅路→兩幅路→單幅路。
4.1.2道路分隔帶、設施帶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中央分隔帶除快速路主路外,寬度不宜小于2.5m,不應小于2.0m;
2行道樹設施帶寬度不應小于1.5m,行道樹樹池應緊貼路緣石設置。綜合管
廊地面逃生口可設置在行道樹設施帶內,不得高于人行道路面。
3樹池邊框及樹池內鋪裝不應高于人行道路面。
4.1.3機動車道寬度占道路紅線寬度比例:路段不應大于50%,路口不應大于60%。
支路交叉口不應增加機動車道。
4.1.4道路工程應減少擋墻等圬工構筑物的設置,擋墻部分應設置立體綠化。
4.2人行道
4.2.1各級城市道路兩側應設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斷。人行道內不得設置
妨礙行人通行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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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人行道寬度應符合下表要求:
表4.2.2人行道寬度
項目人行道最小寬度(m)
北京市副中心一般值最小值
主干路4.0——
城市干路
次干路3.5——
街區道路
支路3.0——
城市干道主要公交走廊沿
5.04.0
線路段
主要商業街軌道出入口段6.05.0
火車站、軌道站點周邊路段5.04.0
長途客運站周邊路段4.03.0
4.2.3交叉口范圍內的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寬度。
4.2.4人行道應與建筑退線的步行空間、行人出入口及休閑、文化廣場有機結合,
不應設置一級臺階;并應考慮與外側綠化帶雨水調蓄。
4.2.5城市道路應盡量采用平面過街方式。快速路以及鐵路必須設置立體過街設
施,其它城市道路應以平面過街方式為主,立體方式為輔。設置立體過街設施的,
應同步設置電動扶梯和電動直梯。
4.2.6大型商業辦公街區、大型交通樞紐等人車交通量集中的地區,應設置連續
的、與周邊公共建筑相連的地下街或行人空中連廊。
4.2.7道路交叉口和路段,當人行橫道長度超過16.0m時(不包括非機動車道),
應設置行人過街安全島,安全島寬度不應小于2.0m。
4.3非機動車道
4.3.1各級城市道路兩側應設置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應安排在機動車道與人
行道之間,且非機動車道不得中斷。
4.3.2另行設置綠道的,不得取消相鄰城市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道。
4.3.3次干路及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必須設置物理隔
離設施,應優先采用綠化隔離,生活性街坊路不宜設隔離欄桿。
4.3.4交叉口范圍內的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寬度。
4.3.5公共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車站、地面公交車站以及有自行車停車需求的路
段,應利用行道樹之間的空間、外側分隔帶喬木之間的空間就近設置自行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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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4.4公交專用道和公交車站
4.4.1公交專用車道應連續設置并形成網絡,公交專用車道應延至路口停止線。
4.4.2快速路根據需求設置全天候或高峰時段公交專用道;主干路應設置全天候
的公交專用車道;交通性次干路應設置高峰時段公交專用車道,商業區或客流大
的站點設置公交車停靠港灣。
4.4.3公交車站宜設置在交叉口出口道、靠近人行橫道處,站臺寬度不應小于
2.5m,站臺設置不應侵占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空間。
4.4.4公交換乘距離,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交叉口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50m。
4.5濱水景觀性道路
4.5.1濱水景觀路設計應與親水岸線設計相結合,以“看得見、摸得著、有活力”
為原則,增加親水空間的可停留性和可參與性;
4.5.2應按行人視線高度控制遮擋物,城市道路和濱水綠帶不低于50%區域可見
水面。
4.5.3平行岸線方向的人行道應連續,與親水岸線聯系的人行通道應與親水節點
結合,間距不大于200米。
4.6道路綠化
4.6.1除快速路主路以外,所有城市道路均應建設連續、完整的林蔭道。
1中央分隔帶應種植高大喬木,喬灌結合;
2外側分隔帶應種植高大喬木,與行道樹一起共同為自行車提供良好的林蔭
道。
3綠化設施帶應喬灌結合,緊鄰人行道一側的行道樹應種植高大喬木,行道
樹應在路段和交叉口連續種植,為行人提供良好的林蔭道。
4.6.2道路綠化應發揮其生態功能,綠化植物應選擇生態環境效益好、景觀價值
高、生長穩定的品種。高大喬木應選擇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
適應本地道路環境條件、養護成本底,且落果對行人不會造成危險的樹種。推薦
國槐、千頭椿、懸鈴木、白蠟等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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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道路綠化應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
1沿車行道兩側種植的高大喬木的分枝點應高于5m,應及時剪枝,使其不進
入道路建筑限界,不遮擋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
2在道路交叉口、道路開口范圍的綠化應采用通透式配置,滿足停車視距要
求。
4.7道路海綿生態
4.7.1綠化帶內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綠化帶寬度應滿足所設置設施的寬度要求;
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及防滲措施,保證綠化帶內其他設施及路面結構的安全。
4.7.2當道路分隔帶中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立緣石的設置型式、尺寸、開口形
狀應滿足排水要求。
4.7.3人行道應采用單向橫坡,坡向雨水設施設置位置的一側。
4.8其他設施
4.8.1體量較小的公共服務設施宜設置在行道樹設施帶內。包括廢物箱、街牌、
步行者導向牌、郵筒(箱)、自行車存車架等。長、寬超過1m較大的設施不應
設置在行道樹設施帶內,宜設置在綠化設施帶內臨人行道一側,包括活動廁所、
變電箱等;人行道上禁止設置有人職守的經營類設施。
4.8.2應根據需求結合綠化設施帶設置休息座椅。
4.8.3新建各級城市道路兩側的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不得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
4.8.4出租汽車停靠站的停車泊位宜結合交通樞紐、公共活動、文化娛樂、賓館
酒店、商業、醫院、居住區等場所的需求,在上述建筑用地內設置,不應占用道
路空間。
4.8.5人行道上的工程管線井蓋應采用雙層井蓋,上蓋板應與道路顏色與圖案相
統一,消除對景觀和盲道的影響;非機動車道的雨水口箅,應采用柵條方向與非
機動車行進方向垂直的雨水口箅。
4.9路面結構
4.9.1道路路面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瀝青路面應為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為30
年。
4.9.2路基頂面設計回彈模量快速路、主干路不應小于40MPa,次干路不應小于
30MPa,支路、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不應小于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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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機動車道瀝青路面鋪裝應滿足區域環境要求,橋面結構宜選用如橡膠瀝青
混凝土等降噪材料,降低路面噪音,地下道路內路面鋪裝應采用阻燃瀝青和溫拌
瀝青等鋪筑形式。
4.9.4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步行街、人行廣場、綠道等均應采用透水鋪裝。可
采用透水瀝青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或透水磚路面。
4.10交通工程
4.10.1道路應進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并同時進行信息采集與分析處理。
4.10.2機動車行車、非機動車車道和停車應實現無縫監控管理,加強停車信息指
示標志,實現智能停車誘導及智能停車管理。
4.10.3所有路口信號燈都應設置信號數字顯示;細化交通信號配時設計,提高通
行效率。有條件的道路應設置時差信號,實現“綠波”。
4.10.4重點地區進行行人及非機動車的指示標志專項設計。
4.10.5增設可變的智能信息版面,利用大數據技術,及時通告交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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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橋梁設計
1一般規定
1.0.1橋梁規劃設計應開展新型橋梁結構、橋梁美學與環境保護、橋梁結構耐久
性、橋梁結構全壽命周期等方面設計。
1.0.2橋梁景觀設計除調研自然、歷史、文化、環境因素外,還應結合城市設計
和區域發展的規劃理念,進行多視點景觀構成及夜景構成仿真分析;應注重空間
布局和比例協調,對構件造型和工藝進行比較;應加強欄桿、燈桿、擋墻或邊坡
的形式、高度、紋理或綠植等細節設計。
1.0.3應高度重視橋梁及構件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研究。
1.0.4推薦采用橋梁全壽命設計,完成設計、管理、建設、運營、拆除全過程,
謀求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完整使用性能及成本總和現值最小目標。
1.0.5橋梁設計應做到可檢查、可到達、可修理、可更換要求。
1.0.6設計使用說明應對行車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如限速、限高、限載、危險品
裝載車輛(爆、燃、毒)、農用車、履帶車、摩托車的通過許可,災害性環境行
車管理,如風、雪、雨、霧、洪水、過火、施工穿越等。
2技術要求
2.0.1橋梁的活載標準、安全等級、使用年限、抗震設防標準根據道路等級確定,
當被交道路等級更高時,應采用更高標準和設計方法分類。
2.0.2新建項目預估仍有遠期相鄰項目或穿越工程,設計應說明完善保留竣工狀
態原始監測數據,并預留永久高程、坐標、測力支座等監控布點或構造。
2.0.3推薦采用橋梁工程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分析,包括設計過程、施工過程以及
全壽命運維過程,可結合BIM技術應用,鼓勵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運管單位更深入研究BIM技術應用,現階段關注如下應用目標:
1在方案設計階段,應構建方案展示BIM模型;
2在初步設計階段,BIM成果應包括管線拆改、道路交通導改仿真以及場地
現狀仿真;
3在施工圖階段采用BIM技術進行管線綜合碰撞檢查、工程量計算與復核;
4在施工階段應采用BIM技術進行數據檢測管理、施工方案模擬、工程進度
模擬、應急預案模擬、施工質量管理、施工資源管理與優化;
5在運維階段應進行養護管理、應急事件處置、資產管理與統計、設備集成與
監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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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綜合客運交通樞紐
1一般規定
1.0.1樞紐的交通流線組織應以人為本、公交優先、人車分流,避免沖突。
1.0.2人流交通組織設計應以換乘客流量為基礎,主客流優先,平均換乘距離最
小為原則。
1.0.3交通樞紐包含綜合開發時,綜合開發的進出車流、人流應與樞紐的進出車
流、換乘客流相對分離,并有機銜接。
1.0.4樞紐車輛和行人出入口應分別設置,宜控制樞紐車輛出入口數量和位置。
出入口的個數應根據進出車輛及人員的數量進行設置,同時應滿足防火要求。
1.0.5交通樞紐應在平戰結合的原則上,對地下空間開發進行人防工程設計。
1.0.6樞紐綠色建筑等級應結合樞紐分級確定,且不宜低于二級,重要樞紐不宜
低于三級。
2交通組織
2.0.2車流交通組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流交通組織應遵循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
2車輛進出流線宜在空間上分開。
3樞紐道路交通設施
3.0.1樞紐內部交通組織宜在樞紐用地內部完成,對于地塊邊長小于300米的項
目用地,可結合區域整體開發,整合不同地塊出入口,設置公用內部循環道路。
3.0.2城市對外綜合客運交通樞紐應設置出租車蓄車區。
3.0.3非機動車和人行系統應保持與周邊市政路網相應系統的連續性。
4建筑與環境
4.0.1正常運營時換乘空間各種設施的最大通行能力應符合表4.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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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換乘空間各種設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名稱最大通行能力(人/h)
單向通行4000
1m寬通道或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
雙向混行3200
單向下行3400
單向上行3100
1m寬樓梯
雙向混行(與扶梯
2600(3100)
并列設置時)
0.50m/s4400
1m寬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
0.65m/s5400
0.50m/s2600
0.60m寬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
0.65m/s3200
注:1.主要服務于對外交通方式的交通設施,最大通行能力應乘以0.85的折減系數。
2.自動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車,自動人行道上使用行李車時最大通行能力應乘以0.8
的折減系數。
3.對于傾斜角大于6o的自動人行道,其額定速度應限制在0.5m/s以內。
4.0.2換乘空間內的電梯額定載重量不應小于1600kg。
4.0.3建筑的耐火等級地上部分不應低于二級,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
級。
4.0.4樞紐包含綜合開發時,綜合開發部分和樞紐部分應劃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區。
4.0.5裝修應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潔的環保材料,并便于施工與
維修。頂棚及墻面材料宜兼顧吸聲;地面材料應防滑、耐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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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
1一般規定
1.0.1副中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遵循“充電為主、換電為輔、快慢充
相結合、集中有序管理”的原則,加快形成“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
方便實用”的充電網絡體系。
1.0.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符合副中心交通規劃、停車規劃、加油站規
劃及與專用車輛相關的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等。
1.0.3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綜合考慮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和應
急避難等因素。
1.0.4不同性質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結合電動汽車發展需求、
停車場規模及用地條件,配建不同比例的電動汽車停車位以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條件。
1.0.5平時用途為汽車庫的人民防空工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應滿
足人防工程戰時防護要求及平時電量負荷要求。
2規劃設計要求
2.0.1在總體規劃階段,制定電動汽車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確定充電基礎設施
是城市市政交通的重要基礎設施,提出規劃布局原則及規劃指引。
2.0.2在新建用地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應根據電動汽車發展需求核算電
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模,落實配建指標,提出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2.0.3在新建用地項目的規劃方案設計,應確定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基礎設施
的規模與布局,提出交通組織及出入口設置方案。
3建設選址
3.0.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建于如下地點:
1居住、辦公、商業、醫院、文體、學校、交通樞紐等民用建筑配建停車場;
2游覽場所配建停車場;
3城市公共停車場、換乘停車場;
4高速公路服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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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應結合加油站建設加油充電共建站,或獨立建設充電站。
3.0.3公交車、環衛車、郵政車等專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宜結合專用場站的
停車場建設。
3.0.4工業、物流用地的貨運車、物流車充電基礎設施可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在其
用地內結合停車場建設。
4配建指標
4.0.11配建指標參照北京市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DB11/T1455-2017)執行。
4.0.2在配建指標中,除執行直接建設標準外,通州副中心宜適當提高預留條件
標準,辦公類至50%、商業類至40%、其他類至30%、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
換乘停車場至40%、旅游場所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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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軌道交通工程
1一般規定
1.0.1北京城市副中心軌道交通線路的規劃和設計,應在“服務水平、安全性以
及與城市和環境的融合性”等幾個方面,體現建設“一流交通、先進軌道”的先
進理念。
1.0.2軌道交通線路規劃應與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研究,應在車站周邊一定
范圍及車輛綜合基地周邊同步研究一體化詳細規劃。
1.0.3北京城市副中心軌道交通線路應提高自動化及智能化水平。
1.0.4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線路初步設計中應進行“綠色軌道”相關專題及標準
的研究。
1.0.5軌道交通工程應同時兼顧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的需要。
1.0.6新建軌道交通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
(GB50490)、《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
通工程設計規范》(DB11-995)及《城市軌道交通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程》(DB11-690)
且應按高限執行。
1.0.7新建軌道交通項目設計應參照和采用北京已經編制的軌道交通及城市副中
心相關其他設計導則和標準圖集。
2軌道交通的服務水平
2.1規劃及運營的整體性和靈活性
2.1.1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新建軌道交通線路設計應滿足線網規劃提出的圈層服務
指標等各項相關要求。
2.1.2客流預測工作研究范圍應拓展至京津冀區域,客流預測宜以京津冀區域的
整體基礎資料及數據為依據。
2.1.3城市副中心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組織管理模式宜在原有北京軌道交通線
網運營管理組織模式的基礎上就分層分段運營及靈活運營的條件,進行相關專題
研究,并滿足如下要求,原有線路延伸和改建可依據條件參照執行:
1應結合線路服務客流特征特點、層次,進行差異化運營模式及相關標準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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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以沿線客流特征和目標需求為依據,研究多種靈活運營方案。
3應進行不同軌道交通線路之間的互聯互通研究。
2.1.4新建車站設置應與所在城市區域規劃相結合,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位于線網規劃規定的主體通勤圈層內的線路區段,站間距應適當加密。
2位于線網規劃規定其他圈層的線路區段,站點設置應設置于城市主要路口、
交通樞紐、大型社區及規劃城鎮核心區域等。
3換乘車站站位及型式選擇應滿足本技術要點軌道交通2.4.4條相關要求。
2.1.5線路敷設方式應根據城市副中心總體規劃、地理條件和環境條件,因地制
宜地選定,線網規劃規定的主要通勤交通圈及其他城市密集開發區域、敏感建設
區域、重要景觀區域等范圍內宜采用地下線。
2.2副中心軌道交通指揮中心(OCC)
2.2.1軌道交通線網指揮中心各系統宜與通州智能交通指揮中心信息互連互通。
2.3車輛的舒適性
2.3.1北京副中心軌道交通線網應分線網層次制定車廂舒適度標準,不應低于北
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規范》(DB11/995)的相關要求。
2.3.2車輛應滿足以下要求:
1當列車行駛速度超過100km/h時,車輛客室應滿足氣密性相關要求。
2運量等級相同的軌道交通線路、同一或互聯互通軌道交通線路的車輛選型
應采用相同標準。
3應結合線路客流、運營需求,視條件研究采用靈活編組、多列聯掛的可能
性。
2.4車站和區間舒適性
2.4.1在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穩定和建設規劃明確的基礎上,線路設計時應依據城
市用地規劃、從線網和獨立線路不同層面、按照車站分類分級及設計標準應進行
專題研究。
2.4.2副中心建設范圍內的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及無障礙電梯,應滿足如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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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交通樞紐、國家鐵路換乘車站應增加垂直電梯數量,并加大單臺電梯
載重能力以滿足行動不便乘客的需求。
2站臺-站廳層、出入口條件具備時均應設置上、下行自動扶梯。
2.4.3重點車站的自動售檢票系統布置,應滿足如下要求:
1交通樞紐、大型體育場館等潮汐客流較大的車站應采用雙向閘機。
2對外交通接駁的車站,靠近其進站方向應增加半自動售票機、寬體閘機
及安檢機的數量。
2.4.4為保證換乘的舒適性,換乘車站站位及選型應滿足如下要求:
1應優先選擇同臺換乘、節點換乘等便捷的換乘形式。
2兩條線路采用同站臺換乘方式時,應以主要換乘客流方向實現同站臺換
乘為原則確定線路相對位置。
3站臺端部設置換乘樓梯的換乘站,站臺應單獨設置換乘客流縱向通行空間。
2.4.5速度目標值100km/h以上的線路,為滿足乘客舒適性的要求,軌面以上的
隧道斷面有效凈空應滿足相應條件下車~隧道阻塞比要求。
2.4.6地下線路車站站臺門宜優先采用全封閉站臺門。
2.5車站人性化設施
2.5.1車站的人性化服務設施宜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規
范》(DB11-995)中“車站服務設施的分類配置標準”高限設置,且應包含以
下種類:
1車站站廳內,在非乘客疏散區域應設置方便乘客的自助售貨機、ATM、
客服中心、商務中心(重點站)等服務設施。
2在車站設備管理用房集中區,應設置工作人員的淋浴設施、生活設施;
3在車站站臺公共區,宜設置直飲水、站臺值班服務亭等設施;
4在A類、B類的乙級及以上等級的車站應設置母嬰室。
2.5.2與車站出入口銜接的新建地下公共空間,應滿足以下要求,如無法滿足時,
應專題說明原因:
1聯通口應具備無障礙通行條件;
2聯通的地下空間垂直交通應設置無障礙電梯及上下行自動扶梯;
17
3聯通的地下空間內聯通口附近應設置公共衛生間。
2.6外部電源
2.6.1軌道交通電源應在線網規劃的基礎上整體規劃,分期實施,并兼顧未來發
展的需要,主干線路和關鍵配電設施應視條件一次建成,且預留遠期主干線路和
支線拆分條件。
2.7建設分期
2.7.1軌道交通線路的建設分期,應確保現狀及近期規劃發展區域同步實現軌道
交通接駁服務,無法實現時應進行專題研究并預留建設條件。
2.7.2位于重要城市節點、交通樞紐、一體化開發等不宜進行二次開挖施工區域
的新建換乘車站,應按包容條件同步規劃、設計和實施。
3軌道交通的安全性
3.1結構的安全性
3.1.1根據本地區地質條件差、地下水位高的地質條件,新建軌道交通地下工程
的工法選擇,應滿足如下要求:
1地下車站主體及附屬結構、區間停車線及渡線段大斷面區間隧道應采用
明挖或蓋挖法施工,區間標準斷面隧道宜采用盾構法施工;
2區間聯絡通道及泵房不采用凍結法施工時,應進行專項說明;
3因受周邊環境、施工場地、及交通等條件限制,確需選擇礦山法施工時,
應進行專題研究。
3.1.2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施工方法,本著減少水資源浪費,
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下確定地下水控制措施。結合本區域工程地質、水
文地質情況,基坑工程宜采用坑外堵水、坑內疏干措施,做到無水施工,施工產
生的外排廢水宜回收利用。
3.1.3高架橋梁設計應考慮基于全壽命的橋梁前期理念。
3.2運營的安全性
18
3.2.1新建的換乘車站、樞紐車站及存在突發客流風險的重點車站,根據北京地
方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規范》(DB11/995)進行換乘功能驗算時,換
乘功能各項評價指標均應達到“良好”標準。
3.2.2具有清客功能的小交路折返站、車輛基地接軌站等車站,不應設于客流較
大的換乘車站及重點車站,且站臺寬度及樓扶梯通過能力應進行核算。
3.2.3新建換乘車站設計,應滿足如下要求,以保證客流較大時運營安全:
1當采用島式站臺時,在驗算站臺寬度、通道及樓扶梯正常運營狀態通過
能力時,宜按站臺兩側列車同時到站工況進行核算;
2換乘車站全路徑換乘設施通行能力應匹配。
3.2.4當車站安檢設施需設置于車站地面出入口及地下通道內時,應結合周邊規
劃及現狀用地條件、周邊交通條件、景觀條件等進行專項研究論證。
4軌道交通與城市和環境的融合性
4.1車站內部及外部設施建筑藝術
4.1.1各線車站建筑空間藝術設計應進行線網概念規劃和線路主題專項設計,車
站建筑風格應力求簡潔唯美,創造“藝術地鐵”,應追求建筑空間特點與裝修效
果的有機融合,但不應影響車站的正常使用功能。
4.1.2在車站總體布局滿足軌道交通功能前提下,應考慮地下車站地面設施及地
上車站與城市景觀環境的融合性。
4.1.3軌道交通各類地面主體及附屬設施均應注重場地、屋面、平臺等“第五立
面”景觀處理,不應影響城市空中景觀效果。
4.2一體化規劃及開發
4.2.1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圍內的軌道交通新建車站均應進行一體化開發條件評估,
一般車站周邊300m范圍、重點車站周邊500m范圍內建筑公共空間應視條件與
車站公共空間聯通,不能同步實施時應預留接口條件。
4.2.2北京城市副中心軌道交通新建線路規劃和建設時,應同步規劃和建設車站
和區間周邊地下過街通道、地下道路交通隧道、市政綜合管廊等設施,并兼顧人
民防空的需要,有條件時,應與周邊人防工程連通。
19
4.2.3車輛綜合基地應根據其周邊土地價值,結合軌道交通車站設置進行一體化
開發,車輛段自身設施應布局緊湊,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3車站附屬設施及交通銜接
4.3.1新建車站的出入口設計,應滿足如下要求:
1應盡可能結合分向客流分散設置多個出入口和出入口分支,總數不宜少
于4個。
2出入口周邊應設置滿足人流疏散的步道空間,并設置方向指引及主要標
志物的指示牌,形成與公交、自行車、出租車連續、便捷、安全的接駁路徑。
3車站出入口等附屬設施應設于道路紅線外,當因條件所限必須設于紅線
內時,應結合路口現狀及規劃條件進行交通渠化設計、景觀與綠化設計,其占用
人行道的剩余寬度不應小于本技術要點道路交通部分的規定,且不應影響隔離帶
及行道樹的連續性。
4.3.2交通銜接設施除應滿足步行、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等各種交通方式銜接的基
本要求外,尚應滿足如下要求:
1車站周邊應同步優化公交線路,并宜隨軌道交通同步開通,形成以車站
為核心的輻射狀公交線網。
2宜視條件滿足互聯網自行車、網絡定制公交、網約機動車及社會機動車
臨時停車接送(KISSANDRIDE)等特殊交通銜接方式的要求。
4.3.3新建車站地面附屬設施及配套銜接設施在滿足基本功能基礎上,應滿足廣
場排水、城市景觀、綠化及灌溉、休閑小品、市政及景觀照明等相關要求,水、
電及安防等設備系統應預留接入條件。
4.4綠色軌道與節能設計
4.4.1新建的軌道交通車站、車輛段及停車場等建筑,應滿足北京市《綠色建筑
評價標準》(DB11/T825-2011)及相關政府文件的要求。
4.4.2軌道交通車輛綜合基地的信號樓、綜合樓、司機公寓、食堂、公安派出所
等公共建筑,應滿足北京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687)相
關要求。車輛段和停車場整體區域及其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列檢庫、綜合維修庫等
工業廠房建筑,應滿足國家標準《工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51245)
及《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相關要求。
20
第二部分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計
22
第一章雨水控制與利用
1一般規定
1.0.1市政基礎設施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的目的是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提高雨水
徑流總量控制率、提高雨水綜合利用率,提升防洪排澇標準。
1.0.2市政基礎設施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建設不應降低基礎設施工程的雨水排
放系統設計標準。
1.0.3市政基礎設施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應以區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及市政工程專項規劃為主要依據,并與之協調。
1.0.4市政基礎設施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建設應綜合考慮項目水文地質、施工條
件以及養護管理要求等因素確定,要注重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結合。
2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措施
2.0.1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應綜合考慮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手段,結
合副中心區位及土壤特征,選擇入滲、截污、調蓄為主,回收利用為輔的綜合技
術措施。
2.0.2非機動車道、步行道應優選采取滲、滯、蓄等就地利用技術手段。
2.0.3城市道路、城市立交橋區應優選用截污和調蓄排放技術。
2.0.4市政綜合管廊可利用空間應優先作為區域雨水的末端調蓄設施,并與城市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相結合。
2.0.5獨立的市政集中場站等基礎設施的雨水控制與利用應以截污和綜合利用為
主。
2.0.6市政基礎設施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應滿足如下要求:
1徑流污染控制系統宜設雨水收集、雨水棄流、臨時儲存、水質處理、雨水
排放等設施;
2入滲系統應設雨水收集、雨水棄流、雨水溢流、入滲等設施;
3收集利用系統應設雨水收集、雨水棄流、儲存、處理和供水管網等設施。
2.0.7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應確保系統安全,不應對人身安全、土壤環境、植物
生長、地下水的水質、室內環境衛生等造成危害。
23
3城市道路
3.0.1一般道路工程:
1城市道路雨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宜低于65%;
2實土段道路兩側人行道路應采用透水鋪裝,透水鋪裝率不應低于70%;
3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雨水不宜匯流至紅線外,優先利用道路兩側隔離帶設
置雨水入滲、滯蓄和凈化設施;
4優先利用機動車道與機非混合道間隔離帶和機動車道與人行道間隔離帶
作為分散式雨水滯蓄空間;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5規劃城市道路機非隔離帶應規劃有綠化隔離帶。道路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綠化優先采用下凹式市
綠地滯蓄、凈化雨水設計,且下凹面積不低于綠化總面積50%;
6可結合道路周圍洼地和防護綠地進行雨水集中調蓄;
7道路系統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應與市政工程管線設計綜合相協調,應考慮
雨水控制與利用設施的設置要求。
3.0.2在易發生積水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邊公共綠地及管廊地下空間建設集
中調蓄設施。
3.0.3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態排水的方式。路面雨水宜首先匯入道路紅線內綠化隔
離帶,當紅線內綠地空間不足時,可由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將道路雨水引入道路
紅線外城市綠地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進行消納。當紅線內綠地空間充足且豎向條
規劃自然資源委件滿足時,也可利用紅線內低影響開發設施消納紅線外空間的徑流雨水。低影響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開發設施應通過溢流排放系統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相銜接,保證上下游排水系統
的順暢。
3.0.4有防洪排澇功能的道路,雨水控制與利用設施應與排澇功能相結合。
4城市立交橋
4.0.1城市立交橋梁雨水控制與利用設計應以調蓄排放為主,調蓄空間應優先利
用橋區綠地空間。
4.0.2調蓄規模宜結合城市立交橋雨水泵站集水池統籌考慮,調蓄水池應與凈化
水池等設施合建或兼有其功能。
24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4.0.3下凹橋區豎向設計應滿足排水防澇要求,嚴禁下凹橋區匯水范圍外雨水匯
入下凹橋區。
4.0.4下凹橋區雨水口設置應滿足雨水重現期標準,數量宜考慮2.0~3.0的安全
系數,當條件許可時宜取上限。
4.0.5下凹橋區的排水形式應采用強排與調蓄排放相結合的方式,并應符合下列
要求:
1雨水調蓄設施應與立交雨水泵站合建,泵站應設棄流池,其有效容積可按
下凹橋匯水區域內7mm~15mm降雨量確定。棄流雨水未經處理不得排至雨水
管網;
2雨水調蓄設施應滿足立交排水重現期標準并提高3年以上;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
3雨水調蓄設施內應設排水設施,且不應少于兩臺,排空時間不應超過12h;
4出水管排水量不應超過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5其他綜合市政基礎設施
5.0.1其他基礎設施包括:水廠、污水處理廠、獨立建設的交通樞紐、環衛設施、
加油站、泵站、燃氣站、電力設施等。
5.0.2水廠、污水處理廠雨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應低于85%;下凹式綠地占綠地
比例不應低于70%;廠區綠化灌溉用水應優先選用雨水。
5.0.3交通樞紐、環衛設施雨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應低于70%,下凹式綠地占綠
地比例不應低于50%;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應綜合考慮棄流截污和回收利用,優
先考慮雨水用于廠區綠化灌溉和汽車及地面清潔沖洗。
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5.0.4加油站、雨(污)水泵站、燃氣站、電力設施等應優先考慮雨水徑流控源
截污。
25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第二章綜合管廊
1一般規定
1.0.1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以綜合管廊規劃為依據。
1.0.2綜合管廊工程應同步建設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訊、
給水、排水、標識等附屬設施,并應同步建設“智慧管理平臺”系統,滿足北京市
綜合管廊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
1.0.3城市副中心綜合管廊工程應滿足公共信息安全的相關要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1.0.4綜合管廊工程應采用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統進行輔助設計、施工組市
織、運行維護。
1.0.5綜合管廊工程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并同步建設。
1.0.6綜合管廊工程設計應滿足《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設計規范》(DB11/1505-2017)
的要求。
2規劃
2.0.1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給
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供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環衛
等專項規劃以及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
2.0.2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道路下配套建設的給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供
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垃圾氣力及其他有壓管道應納入綜合管廊;重力流
規劃自然資源委雨水及污水管道如與道路地勢坡度相適宜時,保證排水安全及綜合管廊技術經濟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合理的情況下,應納入綜合管廊。
2.0.3已規劃建設綜合管廊道路下除排水管線外,原則上不得再規劃直埋管線。
2.0.4電壓35千伏及以上電纜應單獨成艙。
3總體設計
3.0.1管廊工程的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地方標準或者規范的要求,滿足抗震、人
防和綜合防災、海綿城市建設等需要,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
修的空間要求,提高智能化監控管理水平,確保管廊的工程質量及安全保障。
26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3.0.2綜合管廊平面位置應根據周邊用地規劃、道路橫斷面、地下管線及地下空
間利用情況等因素確定。
3.0.3綜合管廊主要人員出入口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4結構設計
4.0.1綜合管廊應進行防水設計,防水等級標準應為一級。
4.0.2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承載力應滿足不低于人防工程“甲類6級”荷載設計。
4.0.3綜合管廊燃氣艙室與其他相鄰艙室中隔墻變形縫處應設置“中埋式”止水
帶。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4.0.4天然氣管道艙室全部穿墻管周圍縫隙應采用防火填縫膠封嚴。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
5附屬設計
5.0.1干線及支線綜合管廊中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5.0.2電力艙室內電力通信線纜必須敷設在防火槽盒內,且應設在支架最上方。
5.0.3綜合管廊智慧管理平臺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具有綜合管廊和內部各專業管線基礎數據管理、圖檔管理、管線拓撲維
護、數據離線維護、維修與改造管理、基礎數據共享等功能;
2應能為綜合管廊報警與監控系統統一管理信息平臺提供人機交互界面;
3地理信息系統應對設備的位置坐標數據的采集、存儲、管理、分析和表達,
將信息通過多功能基站及時、準確地傳輸到監控中心。
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4應具有數據加密、保密功能,滿足信息化安全要求。
5.0.4綜合管廊智慧管理平臺應具有設備運維管理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對有關設備、設施進行實時狀態巡檢,根據技術指標判斷設備故障并
報警提示,提供維修工作管理流程;
2設備設施維修狀態應在地理信息GIS地圖和三維仿真上實時顯示;
3應具有對視頻圖像診斷功能,對所有的視頻信號輪巡檢測,發現信號故障
時能夠通過網管客戶端進行聲光報警和故障信息顯示,并聯動顯示故障畫面,自
動生成故障記錄,包括檢測時間、監控點名稱、故障內容等,能自動抓拍故障圖
像的圖片保存到檢測記錄中。故障內容包括視頻信號干擾、圖像過白、過黑、聚
焦模糊、畫面凍結等質量問題。
27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5.0.5綜合管廊穿越軌道交通、重要河道、南水北調干渠及其他重要市政基礎設
施、重要地下建(構)筑物處,應設置廊體結構監測系統。
5.0.6有壓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
5.0.7天然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業管
線輸送系統用鋼管》GB/T9711及《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8163的相關規
定。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
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28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第三章供水工程
1一般規定
1.0.1為保證城市副中心供水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管理方便,特制訂本章,經
過對《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中關于建設水平標準的條款逐條
梳理,將原規范中供水水質、供水安全、節能環保、設計壽命等方面的標準適當
提高。
1.0.2給水工程設計應按遠期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近期設計年限宜
采用10年,遠期規劃設計年限宜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1.0.3給水工程中構筑物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應為市規劃自然資源委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合理市
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選用高壽命產品。
2給水系統
2.0.1生活用水的給水系統,其供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的要求,部分指標應達到《城市供水行業201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
2020年遠景目標》中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檢驗及限值一級標準。
2.0.2城市生活用水的供水宜采用多水源供水系統,設施流量計算應采用1.3的
校核系數。
3取水
規劃自然資源委3.0.1用地表水作為城市供水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年保證率應≥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97%。
4輸配水
4.0.1單一水源的水廠輸水干管不應少于兩條。
4.0.2輸配水管道材質的選擇,應根據管徑、內壓、外部荷載,管道敷設區的地
形、地質、管材的供應,按照耐久、運行安全、減少漏損、施工和維護方便的原
則確定。
4.0.3金屬管道應考慮在涂層防腐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電化學防腐措施。
29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4.0.4凈水廠清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產水曲線、送水曲線、自用水量及消防
儲備水量等確定,并滿足安全消毒接觸時間的要求。當管網無調節構筑物時,在
缺乏資料情況下,一般可按水廠最高日設計水量的20%計算。
5水廠
5.0.1水廠總體布置應滿足北京市《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廠區雨水管道設計的降雨重現期應選用5年。
5.0.2當水廠可能遭受洪水威脅時,水廠的防洪標準應高于城市防洪標準,并應
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5.0.3生產構筑物應配置必要在線水質檢測儀表和計量設施,并設置與之相適應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
的控制和調度系統,水廠應設置電視監控系統等安全保護設施。
5.0.4水廠排泥水應處理并回用排放,產生的脫水泥渣應妥善處置。
5.0.5水廠的自用水量應根據原水水質、所采用的處理工藝和構筑物類型等因素
通過計算確定,采用回用措施后,自用水率應小于2%。
5.0.6當濾池反沖洗水回用時,要避免有害物質和病原微生物等積聚的影響,應
采取適當處理后回用。
5.0.7除濾池構造和運行時無法設置初濾水排放設施的濾池外,濾池應設有初濾
水排放設施。
5.0.8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可采用次氯酸鈉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
氧消毒及紫外線消毒,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的組合。禁止采用液氯消毒。
5.0.9凈水廠排泥水處理系統的規模應按滿足全年90%~95%日數的完全處理要
規劃自然資源委求確定。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5.0.10污泥脫水機械的選型應根據濃縮后污泥的性質、最終處置對脫水泥餅的要
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脫水泥餅的含水率應小于60%。
30
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第四章排水工程
1一般規定
1.0.1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必須采用分流制;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
應按照排水專項規劃的要求,實施雨污水分流制改造。
1.0.2道路與橋梁經過水環境敏感路段時,應采取相應的路(橋)面等水收集、
處理措施,不得未經收集直接排入水環境敏感水體內。
1.0.3合流制排水系統中的雨水口應采取防止臭氣外溢的措施。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1.0.4城市污水量應包括城市綜合生活污水量和工業廢水量。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
區,污水量還應計入地下水滲入量。污水管道計算應采用2.0的校核系數,確保
在校核流量下的污水管道設計充滿度、設計流速等參數,滿足《室外排水設計規
范》的相關要求。
2技術要求
2.0.1截流倍數n0應首先根據排放水體的環境容量以及旱流污水的水質、水量、
水文、氣候、經濟和排水區域大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為有效降低初期雨水污染,
截流倍數n0應大于等于5。截流井溢流水位,應在設計洪水位或受納管道設計
水位以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閘門等防倒灌設施。
2.0.2當匯流面積超過2.0km2時,考慮降雨在時空分布的不均勻性和管網匯流過
程,必須采用數學模型進行雨水系統設計,應提供相關計算說明及基于內澇重現
期標準下的內澇風險分析圖。
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2.0.3污水干線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設排氣通風措施,并應在該跌水井及上下游
各一個檢查井的井室內部及這三個檢查井之間的污水管道內壁采取可靠的防腐
措施。
2.0.4市政污水支線(管徑≥400mm)接入污水干線管道系統前,應設置檢修閘
槽及沉泥槽,沉泥槽深度宜為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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