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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影響類)項目名稱:年產30億只二極管整流橋和10億只壓敏電阻器項目建設單位(蓋章):宿遷蘇七半導體有限公司編制日期:2024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制 附圖6項目周邊概況圖附圖7宿遷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圖1稱□改建□擴建□技術改造□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選填)設□是無審批文件:《市政府關于同意<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片區控制性詳細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名稱:《江蘇宿城經濟開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根據《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發展建設規劃經濟開發區西片區規劃范圍北至古城路,南至徐淮),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的產業定位為:輕備、家具制造、光電產業。其中光電板塊——至耿龍路、東至科興路,規劃工業用地66.70公頃,發展以輸電、變電、配本項目位于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規劃范圍內電阻器生產,符合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產目所在區域用地規劃圖,項目用地性質為工業3規劃與環評批復情況本項目相符性分是否相符重點具體內容提高園區的環境建設發展水平堅持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按照傳統產業高端制造,綠色低碳的發展要求,高起點、高標準謀劃園區和項目建設。項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化纖紡織、造紙和紙制品制造等行業清潔生產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執行最嚴格的排放標準。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應達水利部《關于印發鋼鐵等十八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領跑值要求,開展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循環利用。加強減污減碳協同共治工作,詳細調查園區內現狀碳排放情況,分析園區現狀碳排放的主要排放類型、排放種類和碳排放強度。研究規劃涉及重點行業碳排放水平,預測規劃實施后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對規劃實施后的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減排優化調整建議和碳排放管控對策和措施,推進重點行業和園區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園區企業因地制宜建設屋面光伏太陽能項目。本項目為年產30億只二極管整流橋和10億只壓敏電阻器項目,生產技術成熟,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符合循環經濟理念和清潔生產要求,對廢氣、工藝廢水、噪聲、固廢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確保各污染物達標排放。相符優化產業結構,嚴格入區項目準入門檻園區建設應嚴格按照規劃環評審查意見和《報告書》提出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穩妥、有序推進園區后續開發。引進符合產業定位、清潔生產水平高、污染輕的項目,入區項目需經園區管委會書面同意,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園區主導產業定位為:綠色建材、化纖及紡織服裝業(不含印染)、造紙和紙制品業(不含紙漿制造)、倉儲物流產業、臨港工業(主要是機械電子、玻璃及玻璃制品等依托港口發展的使用清潔能源且污染較輕的中大型制造企業)。嚴控未列入省、市重大項目的高架源項目入區。園區內現有涉及低端塑料制品制造企業,機制砂、碎石、水穩、商品混凝土等產生粉塵較大的建材企業的項目不得擴大生產規模。推進現有企業改造,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及污染治理技術,提高企業資源利用率、水重復利用率。本項目為年產30億只二極管整流橋和10億只壓敏電阻器項目。本項目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制度。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相符。相符加強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改善環境質量加強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區域環境,同時加強兩岸綠化帶的建設,對水環境進行嚴格保護。“三同時”設施建設不到位、廢水、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立即實施整改,確保在今后的開發建設中嚴格執行環保準入門檻。為滿足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本輪規劃的實施必須協調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同步進行,并應保證納污河流水質不進一步惡化。本項目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廢水、廢氣能穩定達標排放。相符進一步優化園區空間《規劃》應堅持綠色發展、協調發展理念,進一步優化空間布局,強化園區空間管控,避免產業發展對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安全等造本項目用地屬于工業用地,距離本項目最近的生態相符4布局成不良影響。園區靠近古黃河一側有少量基本農田,土地性質未調整前,不得隨意占用。加快公共設施、綠地等建設進度,避免項目間的相互影響。規劃靠近古黃河一側應設置100m空間防護距離,規劃居住區四周設置50米空間防護距離,空間防護距離范圍內禁止規劃新建居民點、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產業園與京杭大運河、古黃河之間應設置不少于20米的防護綠地,產業園邊界應設置不少于20米的防護綠地。產業園各園區應設置不小于5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區內企業根據環評要求落實環境防護距離要求。本次規劃范圍涉及清水通道維護區和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應嚴格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占用和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保護紅線為“宿遷古黃河省級森林公園”,約6.425km,“廢黃河(宿城區)重要濕涉及生態紅線占用;項目建設符合宿城區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加快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規劃建設園區給排水系統,完善區域管網建設,確保園區生產、生活污水可全部接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區內化纖企業廢水中水回用率不低于85%。園區污水處理依托耿車污水處理廠,耿車污水處理廠一期設計處理規模為2.45萬噸/日,現一期工程已經建成運行,目前現狀實際運行規模2萬噸/日。遠期規模為4.9萬立方米/日,盡快啟動建設污水處理廠二期2.45萬噸/日項目。耿車污水處理廠尾水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尾水沿九支渠向南排放,排入東沙河,遠期納入宿遷市中心城市截污導流管網并逐步實施中水回用工程。規劃區內各企業或居民點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預處理達到耿車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后方可接管。加快尾水導流工程建設;嚴格控制各企業廢水排放,嚴格監控特征污染物的廢水接管標準和控制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對環境影響較大、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對刺激人體感官的特征污染物均應該嚴格控制;對用排水量大、能源消耗高的高能耗項目、產品附加值低的項目應該限制發展。為滿足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園區應制定水系綜合整治方案(包括加強開發區河網水系疏通治理,突出河網管理,構建健康水系;東沙河截污納管工程;外圍鄉鎮改變農業耕作方式,減少化肥的流失量,從根源減少總磷的流失)。本輪規劃的實施必須協調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同步進行,并應保證納污河流水質不進一步化。園區集中供熱依托光大生物能源(宿遷)有限公司集中供熱,應加快區內供熱管網建設,確本項目實行雨污分流,位于耿車污水處理廠收水范圍內,廢水接管至該污水處理廠處理;項目噪聲設備均置于生產車間內,采取降噪措施后,廠界可滿足GB12348中3類標準。項目新建一般固廢倉庫與危廢倉庫。相符5保對入區企業實施集中供熱。入區企業因工藝要求確需新增供熱的,均優先以天然氣、電力或輕柴油(含硫率低于0.2%)等清潔燃料為能源。生產工藝過程中有組織排放廢氣處理后達標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推進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嚴控新增用地土壤污染、嚴格土壤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合理規劃布局區內企業,使噪聲源相對分散且遠離建的項目,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中標準值,實現廠界排放標準。對排放噪聲超標的,或引起噪聲污染糾紛的單位,須進行限期治理。建筑施工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減輕施工期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園區不設置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鼓勵工業固體廢物在區內綜合利用。區內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要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及其修改單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完善環境監測監控體系,提升環境風險應急能力嚴格落實《關于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意見》(蘇環辦[2020]101號)文件要求,建設項目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制定科學有效的環境風險應急措施。項目在正式投產前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園區預案和企業預案須報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園區設立專門的環保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職環保管理人員,統一對因區進行環境監督管理,落實環境監測、環境管理等工作。企業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執行應急聯動管理要求,定期檢查及維護,避免非正常工況的發生。如發生意外情況導致環保措施不能正常運行,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保措施能正常運行,并定期演練。相符因區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納入宿城區總量指標內,符合本批復的限值要求,其中COD、氨氨、總磷、總氮、顆粒物、SO2、NOx等總量指標應滿足區域總量控制及污染物削減計劃要求;其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根據環境要求和入區企業實際情況由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環保部門另行核批。①本項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耿車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項目廢水總量納入耿車污水處理廠總量指標內。②項目廢氣在宿城區范圍內平衡。相符6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項目為電子器件制造,經查閱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令7號)中的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為允許類項目;本項目不在《市場準入版)江蘇省實施細則》(蘇長江辦發〔2022〕55號)所列范圍內,故本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不屬于《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止用地項目。本項目位于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規劃范圍內,北至古城路,南至徐淮路—蘇州路,西至宿城西路—四季河,東至通湖大道—十支渠路,該地塊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符合國家及江蘇省產根據《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蘇政發〔2020〕),管控單元分類本項目情況相符性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空間布局約束一、產業定位:輕工紡織、綠色建材、機械裝備、家具制造、光二、禁止引入項目類:1、輕工紡織:印染;2、建材:水泥、石灰、制磚、瀝青防水卷材;3、機械裝備:位式交流接觸器溫度控制柜;插入電極式鹽浴爐;酸洗、電鍍(含電鎖工序)和線路本項目二極管整流橋、壓敏電阻器生產,屬于光電產業,不屬于太陽能電池板,工藝廢氣中不含有惡臭及“三致”物相符7板、冶煉。家居制造:禁止使用含砷及六價鉻的木材防腐劑含有重金屬的改性劑使用油性涂料(油漆、著色劑)含重金屬的涂料(油滾、著色劑)。染色工序禁止使用含重金屬的染料;4、光電產業:太陽能電池板;5、其他:非產業定位項目一律不得焦炭及農藥等重污染項目;工藝廢氣中含有惡臭及“三致”物質排放項目;生皮制革、造紙、釀造;生產工藝及設備落后、風險防范措施疏漏、抗風險性能差的項目。質,與開發區定位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8.91噸/年,氮氧化物1042.76噸/年、揮發性有機物69.2502噸/年、煙粉塵為243.99噸/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廢水量3781萬立方米/年,化學需氧量743.24噸/年、氨氮37.16噸/年、總磷7.43噸/年。本項目廢氣排放總量可向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申請總量,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至耿車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符合。環境風險園區及入區企業均應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區內各生產、倉儲企業須按規范要求建設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杜絕泄漏物料進入環境,配備必須的事故應急設備、物資,并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輕事故的危害。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后續按要求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符合。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0.3噸標煤/萬元;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6立方米/萬元;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75%。本項目單位增加值綜合能耗煤/萬元。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本項目位于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經濟開發8紅線空間保護區域名主導生態功能范圍相符性分析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宿遷古黃河省級森林公園人文景觀保護宿遷古黃河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范圍(包含生態保育區和核心景觀區等)-本項目距離管控區域約為6.425km,不在管控區域范圍內,符合蘇政發〔2018〕74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2)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相符性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紅線空間保護區域名主導生態功能范圍相符性分析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廢黃河(宿城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西自王官集鎮朱海村至宿城區倉集鎮與泗陽交界線廢黃河中心線水域及其兩側100米以內區域,其中廢黃河市區段:通湖大道至洪澤湖路以古黃河風光帶周界為界,洪澤湖至項王路西止河岸,東至黃河路和花園路,項王路至洋河新區的徐淮路黃河大橋本項目距離管控區域約為6.589km,不在管控區域范圍內,符合蘇政發〔2018〕74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9本項目產生的污染物經處理后均能達標排放,項目投產運行后不會改變類別相符性分析產業定位綠色建材、化纖及紡織服裝業(不含印染)、造紙和紙制品業(不含紙漿制造)、倉儲物流產業、臨港工業(主要是機械電子、玻璃及玻璃制品等依托港口發展的使用清潔能源且污染較輕的中大型制造企業)本項目屬于電子器件制造。使用能源為清潔能源電,綜上分析,本項目不屬于禁止類。禁止項目①綠色建材:涉及電鍍、酸洗、不使用水性玻璃釉或高固份油漆的噴釉項目,建工建材用化學助劑制造項目、涂料制造項目等。②倉儲物流:危險化學品及產能過剩的建材原料及產品。③化纖紡織服裝:印染項目④臨港工業主要是機械電子、玻璃及玻璃制品等依托港口發展的使用清潔能源且污染較輕的中大型制造企業)涉及高危生產工藝的。涉及電鍍、酸洗、不使用水性玻璃釉、高固份油漆的噴釉的汽車制造項目等。平拉工藝平板玻璃、陶土坩堝拉絲玻璃纖維和制品及其增強塑料(玻璃鋼)制品。⑤造紙及紙制品業:涉及紙箱生產、箱板紙及瓦楞紙生產線⑥其他:其他不在園區行業本項目屬于電子器件制造。不涉及電鍍、酸洗等高危工藝,同時本項目不屬于高污染項目。定位內的高污染型項目空間布局約束針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空間退讓。產業園臨京杭大運河一側主要布置為宿遷中心港區洋北作業區,宿遷港中心港區洋北作業區建設已取得相關規劃批復,因此,本次規劃針對作業區外區域退讓100m(避開城東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宿城區)陸域100m保護范圍沿岸港口建設必須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復的規劃進行,污染防治、風險防范、事故應急等環保措施必須達到相關要求。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廢黃河(宿城區)重要濕地范圍為古黃河水域及其兩側100米以內的區域。產業園沿古黃河進行建設,靠近古黃河一側設置100m空間防護距離進行退讓,園區尾水管網以頂管形式穿越古黃河,不涉及重要濕地范圍開發活動。本項目不在生態紅線管控區區域范圍內。污染物排放管控1.按照《宿遷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落實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措施,空氣環境質量達標前禁止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2、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對西民便河進行整治。針對西民便河環境質量現狀問題,管委會須加強對西民便河整治,在西民便河整治水質未達標前,園區污水處理廠不排放廢水至西民便河。本項目廢水排入耿車污水處理廠,項目廢水總量納入耿車污水處理廠總量指標內,揮發性有機物在宿城區范圍內平衡。環境風險1、倉儲物流業不引進涉及危險化學品及產能過剩的建材原料及產品的企業;2、園區及入區企業均應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3、區內各生產、倉儲企業須按規范要求建設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杜絕泄漏物料進入環境,配備必須的事故應急設備、物資本項目建成后將編制應急預案,完善風險防范措施,與上級政府及周邊企業均有聯動響應體系。資源開發利用要求1、產業園實行集中供熱,其他因工業企業設置各類加熱爐及居民生活所需燃料均優先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燃料,有條件使用輕柴油、成型生物質燃料。其他燃料使用須符合《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要求。本項目使用清潔能源電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本項目不屬于國務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中的限制及淘汰類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項目不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禁止類,符合該文件要求。《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本項目不在《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本項目不在《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中①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相相關政策、規劃、文件及要求本工程情況符合《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36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①本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均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②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為不達標區,但經過一系列改善措施,環境空氣質量改善;③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夠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④本項目為新建廠區項目。相符二、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有關環本項目在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內,所在地塊為工業用地,不屬于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優先保護類耕地三、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本項目已取得污染物總量指標四、(1)規劃環評要作為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2)對于現有同類型項目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違法違規現象多發,致使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在現有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同類行業的項目環評文件。(3)對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地區,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審批其環評文件。對未達到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相應重點污染物的項目環評文件。除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干渠、通訊、輸變電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外,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嚴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依法不予審批新建工業項目和礦產開發項目的環評文件。本項目符合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2023年,宿遷市環境空氣主要污染物中PM2.5、PM10、O3、CO同比分別上升,O3、CO指標度均值分別為169μg/m3、1mg/m3,同比持平;與2022年相比,雨水pH值穩定,未出現酸雨。通過切實有效的區域治理,宿遷市環境空氣質量將趨于好轉。本項目不在國家級生態紅線及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內五、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格化工項目環評審批,提高準入門檻,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投資額不得低于10億元,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三類中間體項目。本項目非化工企業,非三類中間體項目六、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在重點地區執行《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燃煤電廠2019年底前全部實行超低排放。本項目不新建燃煤自備電廠,不涉及燃煤七、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本項目未生產和使用高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八、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園區,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除化工重點監測點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油品質量升級、結構調整以外的改擴建項目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已經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化工園區。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本項目非化工企業九、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本項目不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十、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本項目各類危廢均得到妥善處理處置;宿遷市本地有資質較為全面的危廢處置單位可以處置本項目所產生的危廢十一、(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排污口,以及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本項目非碼頭類項目,不在生態紅線內,不在長江沿線;用地性質非農業用地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5)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保護生態環境、已建重要樞紐工程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岸線保留區內投資建設航道穩定以及保護生態環境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6)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牧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7)禁止在長江干支流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8)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9)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10)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要求相符性1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本次評價要求企業運行后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相符2345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7月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企業投產后,應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本次評價要求企業針對產生VOCs的物料儲存環節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封閉式儲庫、料倉等。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本項目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本項目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相符《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況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次環評要求企業按要求建立進貨臺賬,使用量、廢棄量等均有記錄相符VOCs物流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本項目VOCs物料儲存于密閉容器中。本項目VOCs物料存儲在專門的原料倉庫中相符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方式;粉狀、粒料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投加,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放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本項目產生的VOCs采用二級活氣筒排放。相符通風生產設備、操作工位、車間廠房等應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行業作業規程與標準、工業建筑及潔凈廠房通風設計規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風量廠房、倉庫等均符合設計要求,廠房、倉庫均設有換氣扇等,保持車間通風。相符干燥單元操作應采用密閉干燥設備,干燥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處理系統。未采用密閉設備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本項目VOCs產生工序在車間內進行,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均在密閉設備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經密閉設備上方集氣罩收集后通過二級活性炭處理。相符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相符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本項目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kg/h,故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其收集與處理效率均不低于90%相符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本項目排放VOCs廢氣的排氣筒高度為15m相符記錄要求: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不少于本次環評要求企業按要求對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進行記錄相符④與《關于進一步明確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要《關于進一步明確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一、嚴格項目排放標準審查凡涉VOCs排放的建設項目,有行業標準應優先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應執行國家、江蘇省相關排放標準和參照執行《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等標準中最嚴格的標準。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特別排放限值。本項目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相符二、規范項目原輔料源頭替代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環節應要求建設單位對主要原輔料的理化性質、特性等進行詳細分析,明確涉VOCs的主要原輔材料的類型、組分、含量等,明確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相符三、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審查對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重點加強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VOCs管控評價審查。家具制造、包裝、印刷、工業涂裝、人造板制造、化工等重點行業的相關企業,涉VOCs物料全部采取密閉儲存,物料轉移、輸送、配料、使用等作業環節應采取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詳細描述物料配料、轉移、儲存、使用、收集等環節所采用的工藝技術或措施,不得采用密閉收集、密閉儲存等簡單、籠統性文字進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藝技術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本項目生產的半導體器件主要材料不涉及粉狀原料,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均在密閉設備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經密閉設備上方集氣罩收集,無組織廢氣主要為未收集的非甲總烴和顆粒物,通過加強收集效率,加強車間通過,對環境影響較小。相符四、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和臺帳管理按照“分類收集、集中處理、應燒盡燒”的原則,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強化建設項目含VOCs有機廢氣的收集與處理評價,配套VOCs高效治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催化燃燒(RCO或CO)、蓄熱式熱氧化爐(RTO)、直燃式焚燒爐(TO)等處理技術,未采用焚燒處理技術或不適宜采用焚燒技術的應充分說明依據和原因。本項目采用分類收集,集中處理措施,項目VOCs氣濃度較低,沒有回收價值,且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可以滿足排放標準和環保要求相符五、落實建設項目VOCs總量前置審核制度總量減排任務方可審批轄區內的涉新增VOCs污染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暫緩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審批。嚴格涉VOCs產排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的VOCs排放總量指標平衡,落實現役源2倍、關閉源1.5倍替代政策。本項目VOCs廢氣總量指標在宿城區范圍內平衡相符⑤與《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能溶解很多無機物,相對其他污染物對臭氧生成的活性較低,它沒有閃點,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項目為電子器件制造,經查閱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令7號)中的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為允許類項目;本項目不在《市場準入版)江蘇省實施細則》(蘇長江辦發〔2022〕55號)所列本項目不屬于《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不屬于《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止用地項目。本項目位于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規劃范圍內,北至古城路,南至徐淮路—蘇州路,西至宿城西路—四季河,東至通湖大道—十支渠路,該地塊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符合國家及江蘇省產根據《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蘇政發〔2020〕),管控單分類本項目情況相符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空間布局約束一、產業定位:輕工紡織、綠色建材、機械裝備、家具制造、光電產業。二、禁止引入項目類:1、輕工紡織:印染;2、建材:水泥、石灰、制磚、瀝青防水卷材;3、機械裝備:位式交流接觸電鍍(含電鎖工序)和線路板、冶煉。家居制造:禁止使用含砷及六價鉻的木材防腐劑含有重金屬的改性劑使用油性涂料本項目二極管整流橋、壓敏電阻器生產,屬于光電相符著色劑)。染色工序禁止使用含重金屬的染料;4、光電產業:太陽能電池板;5、其他:非產業定位項目一律不得引入;化工、染料電石、鐵合金、焦炭及農藥等重污染項目;工藝廢氣中含有惡臭及“三致”物質排放項目;生皮制革、造紙、釀造;生產工藝及設備落后、風險防范措施疏漏、抗風險性能差的項目。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8.91噸/年,氮氧化物1042.76噸/年、揮發性有機水污染物排放量:廢水量3781萬立方米/年,化學需氧量743.24噸/年、氨氮37.16噸/年、總磷7.43噸/年。本項目廢氣排放總量可向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申請總量,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至耿車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符合。環境風險園區及入區企業均應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區內各生產、倉儲企業須按規范要求建設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杜絕泄漏物料進入環境,配備必須的事故應急設備、物資,并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輕事故的危害。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后續按要求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符合。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0.3噸標煤/萬元;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6立方米/萬元;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75%。本項目單位增加值綜合能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紅線空間保護區域名主導生態功能范圍相符性分析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宿遷古黃河省人文景宿遷古黃河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范圍(包含生態保育區和核-本項目距離管控區域約為6.425km,級森林公園觀保護心景觀區等)不在管控區域范圍內,符合蘇政發〔2018〕74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2)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相符性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紅線空間保護區域名主導生態功能范圍相符性分析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廢黃河(宿城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西自王官集鎮朱海村至宿城區倉集鎮與泗陽交界線廢黃河中心線水域及其兩側100米以內區域,其中廢黃河市區段:通湖大道至洪澤湖路以古黃河風光帶周界為界,洪澤湖至項王路西止河岸,東至黃河路和花園路,項王路至洋河新區的徐淮路黃河大橋本項目距離管控區域約為6.589km,不在管控區域范圍內,符合蘇政發〔2018〕74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本項目產生的污染物經處理后均能達標排放,項目投產運行后不會改變類別相符性分析產業定位綠色建材、化纖及紡織服裝業(不含印染)、造紙和紙制品業(不含紙漿制造)、倉儲物流產業、臨港工業(主要是機械電子、玻璃及玻璃制品等依托港口發展的使用清潔能源且污染較輕的中大型制造企業)本項目屬于電子器件制造。使用能源為清潔能源電,綜上分析,本項目不屬于禁止類。禁止項目①綠色建材:涉及電鍍、酸洗、不使用水性玻璃釉或高固份油漆的噴釉項目,建工建材用化學助劑制造項目、涂料制造項目等。②倉儲物流:危險化學品及產能過剩的建材原料及產品。③化纖紡織服裝:印染項目④臨港工業主要是機械電子、玻璃及玻璃制品等依托港口發展的使用清潔能源且污染較輕的中大型制造企業)涉及高危生產工藝的。涉及電鍍、酸洗、不使用水性玻璃釉、高固份油漆的噴釉的汽車制造項目等。平拉工藝平板玻璃、陶土坩堝拉絲玻璃纖維和制品及其增強塑料(玻璃鋼)制品。⑤造紙及紙制品業:涉及紙箱生產、箱板紙及瓦楞紙生產線⑥其他:其他不在園區行業定位內的高污染型項目本項目屬于電子器件制造。不涉及電鍍、酸洗等高危工藝,同時本項目不屬于高污染項目。空間布局約束針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空間退讓。產業園臨京杭大運河一側主要布置為宿遷中心港區洋北作業區,宿遷港中心港區洋北作業區建設已取得相關規劃批復,因此,本次規劃針對作業區外區域退讓100m(避開城東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宿城區)陸域100m保護范圍沿岸港口建設必須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復的規劃進行,污染防治、風險防范、事故應急等環保措施必須達到相關要求。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廢黃河(宿城區)重要濕地范圍為古黃河水域及其兩側100米以內的區域。本項目不在生態紅線管控區區域范圍內。產業園沿古黃河進行建設,靠近古黃河一側設置100m空間防護距離進行退讓,園區尾水管網以頂管形式穿越古黃河,不涉及重要濕地范圍開發活動。污染物排放管控1.按照《宿遷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落實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措施,空氣環境質量達標前禁止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2、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對西民便河進行整治。針對西民便河環境質量現狀問題,管委會須加強對西民便河整治,在西民便河整治水質未達標前,園區污水處理廠不排放廢水至西民便河。本項目廢水排入耿車污水處理廠,項目廢水總量納入耿車污水處理廠總量指標內,揮發性有機物在宿城區范圍內平衡。環境風險1、倉儲物流業不引進涉及危險化學品及產能過剩的建材原料及產品的企業;2、園區及入區企業均應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3、區內各生產、倉儲企業須按規范要求建設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杜絕泄漏物料進入環境,配備必須的事故應急設備、物資本項目建成后將修編應急預案,完善風險防范措施,與上級政府及周邊企業均有聯動響應體系。資源開發利用要求1、產業園實行集中供熱,其他因工業企業設置各類加熱爐及居民生活所需燃料均優先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燃料,有條件使用輕柴油、成型生物質燃料。其他燃料使用須符合《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要求。本項目使用清潔能源電。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本項目不屬于國務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中的限制及淘汰類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本項目不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禁止類,符合該文件要求。《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本項目不在《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本項目不在《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中①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相關政策、規劃、文件及要求本工程情況符合《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36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①本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均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②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為不達標區,但經過一系列改善措施,環境空氣質量改善;③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夠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④本項目為新建廠區項目相符二、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本項目在江蘇宿城經濟開發區西區內,所在地塊為工業用地,不屬于優先保護類耕地三、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本項目已取得污染物總量指標四、(1)規劃環評要作為規劃所包含本項目符合江蘇宿城經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2)對于現有同類型項目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違法違規現象多發,致使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在現有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同類行業的項目環評文件。(3)對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地區,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審批其環評文件。對未達到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相應重點污染物的項目環評文件。除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干渠、通訊、輸變電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外,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嚴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依法不予審批新建工業項目和礦產開發項目的環評文件。濟開發區西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2023年,宿遷市環境空氣主要污染物中PM2.5、PM10、O3、CO同比分別上升,O3、CO指標濃度與2022年持平,濃度均值分別為169μg/m3、1mg/m3,同比持平;與2022年相比,雨水pH值穩定,未出現酸雨。通過切實有效的區域治理,宿遷市環境空氣質量將趨于好轉。本項目不在國家級生態紅線及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內五、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格化工項目環評審批,提高準入門檻,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投資額不得低于10億元,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三類中間體項目。本項目非化工企業,非三類中間體項目六、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在重點地區執行《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燃煤電廠2019年底前全部實行超低排放。本項目不新建燃煤自備電廠,不涉及燃煤七、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本項目未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八、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園區,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除化工重點監測點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油品質量升級、結構調整以外的改擴建項目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已經依法完成規劃環本項目非化工企業評審查的化工園區。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九、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本項目不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十、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本項目各類危廢均得到妥善處理處置;宿遷市本地有資質較為全面的危廢處置單位可以處置本項目所產生的危廢十一、(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排污口,以及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5)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保護生態環境、已建重要樞紐工程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岸線保留區內投資建設航道穩定以及保護生態環境以外的項本項目非碼頭類項目,不在生態紅線內,不在長江沿線;用地性質非農業用地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6)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牧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7)禁止在長江干支流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8)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9)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10)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要求相符性1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本次評價要求企業運行后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相符2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相符345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相符相符相符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企業投產后,應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本次評價要求企業針對產生VOCs的物料儲存環節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封閉式儲庫、料倉等。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本項目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本項目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相符《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況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次環評要求企業按要求建立進貨臺賬,使用量、廢棄量等均有記錄相符VOCs物流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本項目VOCs物料儲存于密閉容器中。本項目VOCs物料存儲在專門的原料倉庫中相符施的專用場地。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方式;粉狀、粒料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投加,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放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本項目產生的VOCs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相符通風生產設備、操作工位、車間廠房等應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行業作業規程與標準、工業建筑及潔凈廠房通風設計規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風量廠房、倉庫等均符合設計要求,廠房、倉庫均設有換氣扇等,保持車間通風。相符干燥單元操作應采用密閉干燥設備,干燥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處理系統。未采用密閉設備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本項目VOCs產生工序在車間內進行,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均在密閉設備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經密閉設備上方集氣罩收集后通過二級活性炭處理。相符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本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相符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本項目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kg/h,故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其收集與處理效率均不低于90%相符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本項目排放VOCs廢氣的排氣筒高度為15m相符記錄要求: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不少于本次環評要求企業按要求對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進行記錄相符④與《關于進一步明確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要《關于進一步明確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一、嚴格項目排放標準審查凡涉VOCs排放的建設項目,有行業標準應優先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應執行國家、江蘇省相關本項目VOCs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廠區內無組相符排放標準和參照執行《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等標準中最嚴格的標準。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應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VOCs特別排放限值。織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二、規范項目原輔料源頭替代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環節應要求建設單位對主要原輔料的理化性質、特性等進行詳細分析,明確涉VOCs的主要原輔材料的類型、組分、含量等,明確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相符三、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審查對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重點加強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VOCs管控評價審查。家具制造、包裝、印刷、工業涂裝、人造板制造、化工等重點行業的相關企業,涉VOCs物料全部采取密閉儲存,物料轉移、輸送、配料、使用等作業環節應采取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詳細描述物料配料、轉移、儲存、使用、收集等環節所采用的工藝技術或措施,不得采用密閉收集、密閉儲存等簡單、籠統性文字進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藝技術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本項目生產的半導體器件主要材料不涉及粉狀原料,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均在密閉設備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經密閉設備上方集氣罩收集,無組織廢氣主要為未收集的非甲總烴和顆粒物,通過加強收集效率,加強車間通過,對環境影響較小。相符四、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和臺帳管理按照“分類收集、集中處理、應燒盡燒”的原則,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強化建設項目含VOCs有機廢氣的收集與處理評價,配套VOCs高效治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催化燃燒(RCO或CO)、蓄熱式熱氧化爐(RTO)、直燃式焚燒爐(TO)等處理技術,未采用焚燒處理技術或不適宜采用焚燒技術的應充分說明依據和原因。本項目采用分類收集,集中處理措施,項目VOCs氣濃度較低,沒有回收價值,且項目清洗、塑封和固化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采用二級活性炭處理;可以滿足排放標準和環保要求相符五、落實建設項目VOCs總量前置審核制度總量減排任務方可審批轄區內的涉新增VOCs污染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暫緩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審批。嚴格涉VOCs產排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的VOCs排放總量指標平衡,落實現役源2倍、關閉源1.5倍替代政策。本項目VOCs廢氣總量指標在宿城區范圍內平衡相符⑤與《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能溶解很多無機物,相對其他污染物對臭氧生成的活性較低,它沒有閃點,建設內容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的有關規定,本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其修改單中“三十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本項目產品為二極管整流橋和壓敏電阻器,屬于電子器件制造和電子元件及電子項目類別環評類別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分析三十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39電子器件制造397/顯示器件制造;集成電路制造;使用有機溶劑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僅分割、焊接、組裝的/本項目產品為屬于使用清洗應該編制報告表。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398半導體材料制造;電子化工材料制造印刷電路板制造;電子專用材料制造(電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機溶劑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僅分割、焊接、組裝的/本項目產品為用清洗液(2-溴丙烷應該編制報告表。為此建設單位委托我公司承擔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江蘇海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開展了詳細的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工作。在對本項目的環境現狀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后,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產品名稱設計產能年運行時(h/a)二極管整流橋30億只/年7200(300天,24h/天)壓敏電阻器10億只/年7200(300天,24h/天)工程類別建設名稱本項目建成后全廠備注主體工程1#廠房積10608.84m2,共三層,高度為8.8m塑封成型、固化、去膠、等工序;2F用于焊接、剪切、折彎、TMTT檢測、印字等工序;3F用于外觀檢測工序5#廠房占地面積3619m2,建筑面積10857m2,共三層,高度為8.8m租賃現有廠房,三層,用于備用廠房生產車間建筑面積1200m2新建,位于1#廠房1F、2F輔助工程生產車間建筑面積1200m2新建,位于1#廠房1F新建,位于1#廠房3F汽車運輸新建,位于1#廠房3F新建,來自園區自來水管網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水接管至耿車污水處理廠來自園區供電電網。辦公區建筑面積50m2貯運工程原輔料運輸—成品區建筑面積130m2原料區建筑面積80m2公用工程給水1800t/a排水1440t/a供電50萬kWh/a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符合技術規范要求+15m高排氣筒(DA001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符合技術規范要求+15m高排氣筒(DA001)排設施固化廢氣放氣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設施化糞池新建,接管至耿車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環保工程一般固建筑面積15m2新建,位于1#廠房3F,滿足環境管固廢處理廢倉庫理要求。廢倉庫理要求。危險固建筑面積10m2新建,位于1#廠房1F廢倉庫理要求。距離衰減振、廠房隔音、距離衰減距離衰減風險防范措施應急物資滅火器、、雨水截止閥等風險防范措施序號名稱組分/規格單位年用量最大儲存量儲存方式及位置來源及運是否屬于危險1硅萬pcs5原料倉庫外購,汽車運輸否PTC晶粒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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