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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衛生監督案件辦理工作規范

行政處罰立案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確保立案依

法、規范、及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

序》、《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大隊查辦的除簡易程序外的行

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立案是指行政機關按照其管轄權限,對于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本單位

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初步審查,依法應當給

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法律規定予以受理立案,并進行深入調

查的活動。

第四條案件來源:

(一)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

(二)衛生綜合監督機構監測報告的;

(三)社會舉報的;

(四)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

(五)其他。

第五條立案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后果;

1-

(二)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在兩年以內;

(五)屬于本單位管轄。

第六條立案要求:

(一)準確及時。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受理后七日內立案。

(二)一案一立。防止重復立案,涉及其他縣的案件,

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衛生行政機關立案。

(三)手續完備。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須按照《衛生

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定的樣式制作立案報告,連同相關材

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

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監

督監測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報負責人履行報批手續。

第七條立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

(二)案件來源;

(三)案情摘要。案情摘要應當按照性質和程度,由大

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羅列事實并加以簡要說明。

同時要指明當事人涉嫌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并提出立案建

議;

(四)負責人審批意見。

-2-

第八條負責人審批意見由分管領導審批;涉及兩個以

上分管領導的,由局長審批。審批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批準立案;

(二)立案時間;

(三)確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為承辦人。

第九條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

正處理的。

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回避。

回避由立案報告審批人決定。確需回避的,更換承辦人。

本制度由平塘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解釋。

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基木要求

一、為進一步規范大隊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工作,根據有

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要求。

二、行政處罰的調查取證,必須由兩名以上著衛生監督

-3-

服的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應做到用

語規范、舉止文明。

三、向當事人告知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

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執法人員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執法人員應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個

人隱私。

六、調查取證應當客觀、全面、合法、公正。

七、調查取證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調查取證中應當當場制作“現場筆錄”,如實記

錄有關情況;

1、制作筆錄時,不得對有關人員進行誘導、欺騙、

強迫;

2、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應當單獨進行;

3、筆錄制作完成后應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等有關

人員核實,并簽名或蓋章;

(二)收集書證時,應當提取原件。在提取原件確有困

難的情況下,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照片。被

提取人應

當在書證上簽名確認,能夠加蓋單位公章的,應當加蓋

單位公章;

(三)收集坳證時,應當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確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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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的情況下,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

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或“非

產品樣品采樣記錄”,經執法人員、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核對

無誤后簽名或蓋章確認;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

領導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

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在七日

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制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

書”;

(五)提取電子信息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使用該資料的原始數

據或原始載體。復制件應經當事人確認;

(六)委托鑒定、檢驗等涉及專門性或技術性事項,可

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抽樣、檢驗、出具報告,所出具的報

告可以作為證據;

應當要求受委托單位提供檢瞼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

技術手段、受委托單位及其承辦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

名(蓋章),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注明原因并簽名;

(A)應當妥善保管調查取證中取得的證據材料。

-5-

行政處罰合議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證行政處罰

公正、合法、恰當,防止專斷,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行政

執法文書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議是指除簡易程序外的行政處罰案件調查

終結后,組織有關人員就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外罰

依據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建議的過程。

第三條除簡易程序外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進行合議。

合議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

進行。

第四條合議堅持以下原則:

(一)法定依據的原則;

(二)法定程序的原則;

(三)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合議由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組織。合議人員

為三名以上單數。合議人員由案件承辦人及承辦科室領導、

負責法制工作和負責稽查工作的科室領導、人員等組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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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實行回避制度。

第六條合議的主要內容:

(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明確:

1.當事人是否是該行政違法行為主體;

2.當事人的名稱是否正確無誤;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名稱

是否與其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相符;

3.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L案由確定是否恰當;

2.案件事實是否完整、清楚;

3.證據是否真實、充分、有效,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有

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

4.對違法所得的計算認定是否準確、有據。

(四)對違法行為的定性是否正確恰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恰當:

1.有無適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有無應適用此法卻

適用了彼法,或應適用此條、款卻適用了另一條、款;

3,處罰的種類、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

依據違法情節的輕重,有無畸輕畸重、顯失公平的情況。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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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無履行立案審批手續;

2.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

是否按規定報批、出具單據或相關法律文書;

3.有無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案件承辦人員是否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八)監督執法文書格式是否規范,表述是否準確,用

詞是否嚴謹,有無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誤解或爭議的情

形。

第七條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行

政處罰的意見;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

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得給予行政處

罰的意見;

(四)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提出從重、從輕、加重、

減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五)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提出移送意見;

(六)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

責任的,應移送司法機關。

-8-

第八條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采取少數服

從多數的原則,半數以上合議人員認可通過的合議意見為最

終合議結論。

第九條應按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定的樣式、

要求制作《合議記錄》。

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

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

合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后,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當在每頁合議記錄

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條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在聽取當事人陳

述、申辯基礎上,經過調查復核,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再次進行合議。

第十一條對上級交辦、上訪、投訴舉報、移送、案情

重大復雜或爭議較大等案件的合議應全程記錄聲音及圖像

數據,條件具備時應在衛生監督視頻監控室對上述案件進行

合議。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解釋。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保證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

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

依據《行政處罰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

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以下簡稱法律規范)等有關規

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所稱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

下簡稱自由裁量灰),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

依法查處違反衛生法律規范的行為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

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狀態等,依據法律

規范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以及在法律規范規定的行政處

罰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權。

第三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查處與引

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四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原則。應當將作

出裁量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對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予以解釋的,應當耐

心解釋。

第五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

法律規范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規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10-

第六條實施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據法律規范設定的行

政處罰種類、幅度,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相同的行為應當用同對待,不得以事實和法律原則以外的因

素給予優待或者歧視。

第七條法律規范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

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規范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

應當先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罰

款或者其他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物品、沒收違法(非法)所得,

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八條裁量規則按照黔南衛監發(2013)22號《關于

印發〈黔南州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的通知〉》文

件執行。

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的罰款首先在中檔

或者低檔范圍內實施處罰;如果已同時作其他種類的行政處

罰,則罰款一般在低檔范圍內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或造成

危害的情況下,才選取高檔。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行政處罰法》

的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11-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

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

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行政處罰法》

的相關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從輕處罰應當選擇低檔幅度。

第十一條當事人在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作

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經糾正違法行為、尚未造成社會危害

后果,如確需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選擇低檔范圍從輕處罰。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或者

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

(二)阻擾、抗拒執法的;

-12-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狀態下實施相關違

法行為的;

(五)主觀惡意明顯的;

(六)指使、脅迫他人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

行為的;

(七)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

(八)法律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

職務、職責和行政執法需要,明確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自

由裁量權的權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權限。

第十四條對于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且根據

實際情況能合理確定整改期限的,必須確定合理的整改期

限。

整改期限內,不得以當事人仍有原違法行為為由而加重

處罰。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必須根據當事人違

法事實真實情況,依法作出合理的處罰建議;根據當事人的

違法事實輕重程度,依法作出合理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違背過罰相當的原則;

(二)在法定范圍內選擇處罰方式不當;

-13-

(三)相同情況不同處罰;

(四)不同情況相同處罰;

(五)不考慮相關因素;

(六)考慮不相關因素;

(七)同一違法事實而重復處罰。

第十六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

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

前,對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必要說明,并書面記

錄,存入卷宗。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還應當在

案件卷宗中予以文字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綜合科應當依法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

行審核,以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統一、公正行使。

第十九條對典型案例,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導、規

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統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條綜合科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

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

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已經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經衛健執法大隊

負責人依法批準不得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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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確保作出的行

政處罰決定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

據正確、處罰適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大隊查辦的除簡易程序外的行

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

件的審核。

第四條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后將案卷送交

審核。

第五條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確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

(六)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六條對送來審核的案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

議:

―15一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

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

報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

建議辦案科室修改;

(三)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

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四)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經超過追責期限的案

件,建議銷案;

(五)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六)對超出管轄權范圍的案件,建議辦案科室按有關

規定移送;

(七)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本制度由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解釋。

行政處罰告知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確保當事人知

曉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外罰

程序》、《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大隊查辦的除簡易程序外的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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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適用一般程序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

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適用聽證程序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除告知前款事項外,

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告知的內容、權利及理由說明應當清楚、準確。

第五條告知當事人有關行政處罰事項的時間是:行政

處罰建議批準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第六條告知應當按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定

的樣式、要求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書面通知當事

人。

事先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

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幅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暫扣和吊

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衛生行政處罰決定的,適

用聽證程序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

行聽證的權利。

事先告知書同時應告知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要

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并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等。

本制度由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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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確保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開展聽證,根據《行政處罰法》、《衛

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制定本制

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大隊查辦的適用聽證程序的衛

生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

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當事人申請指派

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處罰理

由以及適用依據的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

第四條聽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

申辯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

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

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處較大數額罰款的;

(二)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

的證件的;

-18-

(三)擬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擬責令停業、關閉的。

較大數額罰款依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較大

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

第六條聽證由大隊綜合科負責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有關機構,確定聽證人員;

(二)確定聽證參加人員;

(三)審查、受理聽證申請;

(四)聽證資料的管理;

(五)其他有關聽證組織工作。

第七條聽證人員包括:

(一)聽證主持人。負責具體組織和主持聽證工作。

(二)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工作。

(三)書記員。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協助聽證主持人

辦理聽證過程中一些具體事宜。

第八條聽證主持人在組織聽證過程中,主要具有以下

職責:

(-)擬定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公開舉行聽證的

意見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人決定;

(二)通知聽證當事人、案例調查人員、鑒定人、翻譯

人員等參加聽證;

(三)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及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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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四)就本案有關的事實或者法律問題向聽證參加人進

行詢問,并要求舉證或者補充證據。

(五)依法主持聽證,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

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做出相應的處埋;

(六)將聽證過程中的法律文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七)決定聽證的中止、終結或者延期舉行聽證;

(A)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回避;

(九)決定證人是否當場作證。

第九條聽證參加人員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指承辦該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的人員。

(二)當事人。指被告知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

(三)第三人。指與聽證的行政處罰有法律上的利害關

系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

(四)代理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十條當事人必須在接到聽證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

式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

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申請可以采取面交的方式,也

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郵寄以寄出時郵戳上的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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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如下:

(一)提出聽證申請的是否是當事人;

(二)當事人是否針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

業、暫扣和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

定意見提出聽證申請;

(三)當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二條聽證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受理。

聽證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

到聽證申請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當

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對聽證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

7日前通知聽證參加人?!缎姓幜P聽證通知書》應當在舉

行聽證會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三)是否公開舉行聽證。不公開聽證的,應當說明理

由;

(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單位、職

務等信息;

(五)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書記員的回避申請權、

-21-

委托代理權等權利;

(六)提前辦理授權委托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

人出席等注意事項;

(七)行政機關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的違法

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當

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有第三人的,第三人提出自己

的意見。

案件調查人員對認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第

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

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后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當事人、

第三人和案件調查人審核,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

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22-

第十七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人員根據聽證情況,對案

件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

正確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制作《聽證意見書》報負責人審

批。

第十八條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按期出席聽

證會。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應當事先告知,并且獲得

批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予以書面記錄。聽證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和退出聽證

的,可以宣布聽證終止,并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

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

新調查核實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條聽證應當按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

定的樣式、要求制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

《聽證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聽證應全程記錄聲音、圖像數據,條件具

備時應在衛生監督視頻監控室舉行聽證和記錄聲音、圖像數

據。

-23-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縣衛健執法大隊綜合科負責解

釋。

行政處罰審批制度

一、為加強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批工作,規范行政執法

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二、綜合科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報批和備案。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批審查內容

(一)作為行政處罰主體是否適當;

(二)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六)擬給予的處罰是否適當;

(七)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四、一般程序案件審批

衛生監督員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

政處罰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制作《案件調查終

結報告》,在自由裁量權的數額范圍內提出建議,會同案件

相關材料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后,送綜合科審

-24-

查,

綜合科對所做處罰的實體內容、程序、處罰裁量的合法

性、合理性以及用關證據的證明力、有效性進行審查。存在

問題的退回相關科室進行補充和更正。審查合格的,提交合

議會進行合議。重大案件由相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經過合

議,制作“合議記錄”,由綜合科連同上述案卷材料一并送

領導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簡易程序案件審批

當場行政處罰由各承辦科室衛生監督員在被監督單位

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在現場制作“當場處

罰決定書”。

當場衛生行政處罰執行后,承辦科室在五個工作日內將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一聯及其他證據材料報送負責法

規工作的科室。對所做處罰的實體內容、程序、處罰裁量的

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關證據的效力進行審查。

六、涉及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按聽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行政處罰中的立案報告、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

衛生行政控制決定、處罰決定、結案報告必須由縣衛生健康

局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25-

行政處罰送達制度

為規范做好大隊行政處罰送達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制

定本制度。

一、送達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將“行

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依照法

定程序送交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行為。

二、送達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

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三、需要進行執法文書的送達時,由案件承辦人負責送

達并制作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將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

事人后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的憑證,是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

的一種重要文書,也是進行復議、訴訟時的重要證據材料。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

送達地點等內容。

四、送達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

方可采取其它方式送達。

五、采用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簽收,本

人不在時,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當事人關系;受送

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

-26-

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人員簽收。

六、在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而采用留置送達

方式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

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后,在該文書備注欄處注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留置送達時

可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攝像、拍照,作為執法文書已

送達的證據,攝像、拍照時要注意參照物。

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衛生監督機構

代送或者用掛號郵寄送達,郵政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視為送

達日期。

八、因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以公告的方式送達。

公告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制作,并報經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局長審核同意后,在相關平臺上公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

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

達。

九、所有送達資料應作為案件材料,按有關規定放入案

卷歸檔保存。

-27-

行政處罰罰沒物品處理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罰沒款和罰沒物品的管理和處置工作,規

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

制度。

二、縣衛健執法大隊設立罰沒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

所,確定罰沒物品保管人員,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三、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沒收物品后三天內憑罰沒物品清

單將罰沒物品交給罰沒物品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在核實罰沒

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與罰沒票據的記錄一致后,

在罰沒物品清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罰沒物品和罰沒物品清單

的記錄不一致的,保管人員應當在案件承辦人員的主管領導

注明情況后接收。

四、罰沒物品清單應當注明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

單位和數量,沒收時間,并由當事人和衛生監督員分別簽字

或者蓋章。

五、保管人員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登記、造冊,分類

妥善保管。

六、罰沒物品應自沒收之日起90日內或復議訴訟期屆

滿后進行集中處置,處置情況要報縣衛生健康局。

-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縣衛生健康局批準,并接受

其現場監督:

(一)單件罰沒財物評價10萬以上的;

(二)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價50萬以上的。

七、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品

的不同特征采取拍賣、監督銷毀等方式進行。

八、拍賣罰沒物品應當委托具有罰沒物品拍賣資質的機

構進行。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九、監督銷毀罰沒物品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

參加,制作銷毀筆錄,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

罰沒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需拍照、攝像的,

應當拍照、攝像存檔。

十、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

沒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罰沒物品,不得自行拍

賣罰沒物品

-29-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規范

為做好大隊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工作,根據有關規

定,制定本規范。

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在行政處罰規定

的期限內不依法履行義務,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

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經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如當事人已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申請強

制執行應當在當事人法定復議、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

內提出。當事人法定復議、訴訟期限未滿時,不能申請強制

執行。

二、強制執行一般向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書

所載明的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

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催告書由案件承辦人制作并送達,催告書應當寫明履行

法定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注明明確的

金額和給付方式,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

利。

-30-

四、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

加處罰款。

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案件承辦人制作

《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提出需強制執行的申請,經審

批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并制

作《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衛生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時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基

本情況及申請執行的內容,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

蓋衛生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六、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的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

政處罰決定書及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

見及行政部門的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等資料。

行政處罰結案程序

-31-

一、制作結案報告

1、對符合結案條件的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均應履行結

案程序,制作結案報告。

2、結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案由、案件事實和證據。

(3)是否采取強制措施及理由。

(4)處理決定、執行的方式和結果。

(5)其他。

二、審核批準

結案科室將結案報告送局領導審核批準。

三、結案期限

辦理案件,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

按期結案的,需報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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