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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商標局商標代理人培訓班培訓講義(新)(1-4)
一、商標種類
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
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類型,其中商品
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
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2、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
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
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
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個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
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商品商標,顧名思義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標志,是相對于服務商標而言的。
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或在廣告中用以區別其服
務與他人服務的人所不同的標志。習慣上,我們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稱為一般
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的,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
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地位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
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
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二、申請人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后擴大了商標權的主體范圍,賦予了國內自然人申請商
標注冊的權利,取消了過去對經營范圍及藥品、煙草、報刊雜志商標所需特殊要
求的限制,同時允許共有商標注冊申請。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按所國國
可以分為兩種: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
(一)國內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稱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從
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也就是說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利申請商標注冊;當然了,法律另有規
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則》中“法人”的定義是這樣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
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
(二)外國申請人
根據《商標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按照其所屬國
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在我國申請
商標注冊。對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申請
手續時視同國內申請人;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
業,則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有一點需要注意,盡管商標法中只提到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在
我國申請商標注冊,但實踐中,外國其他組織同樣可以申請。
(三)共同申請人
除了單一申請人外,根據《商標法》第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
權,共同申請人中可以全部是國內申請人或全部國外申請人,也可以既有國內申
請人,也有國外申請人。
實踐中,在我國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和辦理其它相關事項,辦理手續的,港澳地
區以及臺灣地區的申請人是參照“外國申請人”辦理的。
三、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書件及要求
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均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2年
9月19日公布的文件格式(《商標公告》2002年第四十三期增刊),之前的申
請書式同時廢止。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
應當打字或者印刷。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
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以上要求在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程序中
將不再贅述)
(一)《商標法注冊申請書》一份
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印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書上應由本人用鋼筆或簽
字筆簽名,申請人名字后應標注其身份證號碼。
國外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而不允許用其它文字填寫,
如申請人所屬國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請書上可以不加蓋申請人印
章或由申請人簽字,但必須加蓋代理組織印章,同時代理人應當簽名。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
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具體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名稱、申請
人地址欄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請人名稱在附頁中列出(不需要
填寫地址),同時應在申請書首頁聲明該申請為共同申請。代表人在首頁蓋章或
簽字,其它共同申請人都必須在申請書附頁蓋章或簽字。商標局在以后的程序中
將只與代表人聯系,代表人的行為將被視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請人的同意。
(二)證明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同時出示原件(委托
代理的,由代理組織負責查驗原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與所提交
的證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寫實際地址)。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人為企業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3、申請人為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或事業
單位法人證書,或該組織依法成立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為行政機關的,應提交上級主管機關關于設立該機構的證明文件°
(三)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提交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
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請書上的指定位置粘貼商標圖樣一張
(指定顏色的貼彩色圖樣)。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
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雪茄煙商標注冊的,提交的商標圖樣可以與煙標示物同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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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在所有的申請件都要經掃描錄入計算機,因此要求圖樣一定要清晰、黑白
反差明顯,沒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對于指定顏色的商標所需要提供的黑白稿,申
請人往往只是簡單地把彩色圖樣復印一下就附上,經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應
另行制版,制作一張清晰的黑白圖樣。
(四)幾種特殊類型商標
1、三維標志(立體商標)
以三維標志(立體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加以聲明,并提交能夠
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即提供該標志的整體效果圖。圖樣中畫面的數量可以根據
立體標志的形狀而定。可以是該立體圖形的主視圖,也可以包含其六視圖中立體
圖或幾個視圖,但必須制作在一張紙上,并且滿足前述規格大小的要求。
2、顏色組合商標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如標
明色標。
3、人物肖像商標
以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須提交肖像權人同意中請人以此肖像作為商標
注冊申請的聲明,并將附有該肖像的聲明經公正機關公正。
(五)商標說明
商標是外文或包含外文,應當在申請書上“商標說明”一欄加以說明。如果外文
是無含義字母組合,應說明其無含義;如果由有含義的外文組成,應說明其主要
含義,不要把有含義的外文說成是無含義的字母組合。有些商標的組成,不僅商
標是外文而且還附帶一些類似廣告或說明性的文字,要在商標說明中一并說明。
如果所報商標包含中外文的美術體或草寫體等字體,應當說明該文字的規范寫
法,以便審查員辨認。
商標圖樣中有需要放棄專用權等類似問題的,應當在該欄中予以聲明。
(六)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
商標名稱和服務項目的填寫是否具體、規范,分類是否準確,是商標注冊申請過
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它不僅決定申請能否被順利受理而進入實質審查程
序,而且關系到所申請商標的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采用《商標注冊商品的服務國際分類》(尼斯
分類)第八版,同時商標局根據上述分類表修改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申請人應當依照上述分類表和區分表填寫商品和服務項目;填寫商品或服務項
0,應按照所填商品/服務的數量填寫順序號。
申請商標注冊的,一份申請限制在一個商標一個類別,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應提交不同的申請。
對于沒有列在分類表中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過泛且
不足以劃分其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并參照以卜原則:
1、商品分類原則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同時兼顧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
作方式以及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和商品消費習慣等;
(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例如,金屬建筑
材料6類,非金屬建筑材料19類);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
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例如加魚米飯30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則上與
其他商品分在一類(例如電話機聽筒與電話機同在9類);
(5)專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例如
高爾夫專用球袋和高爾夫球分在同一類28類)。
2、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名及其注視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如出租電話
機,分在38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和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于同一類
別,例如運輸咨詢39類,商業管理咨詢35類,金融咨詢36類,美容咨詢44
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
分類。
3、一些國內外的新產品、新潮的商品難以分類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說明書,包
括該商品的主要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盡可能附送商品的實物圖片。
4、對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翻譯應當準確、簡單明了,特別是專業性較強的商品或
者服務名稱,用詞應當盡量規范并符合我國習慣。國外的一些商品名稱往往冠以
很長的定語或者修飾語,很容易出現不規范、不具體甚至跨類的情況,對于這種
情況,代理人不能僅僅起一個翻譯的作用,應當認真琢磨商品,使其能劃分在合
適的類別,并且規范、具體。
四、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
申請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的,除滿足前述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在申請書中
聲明,同時附送主體資格證明及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
者。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
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
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
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
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還應附送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二)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
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
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還應附送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三)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要求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
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對其指定的商品上的
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及其商品生產地域范圍的證明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
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
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其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這里所說的地區
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申請時,應當在申請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
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五、申請日及收文日、送達日的確定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
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除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日夕卜,當事人
向商標局遞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
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
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明的除外。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商標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
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
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商標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
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
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
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
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六、形式審查及《受理通知書凡〈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商標局受到申請件后,首先進行的是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分三個部分:申請
書件的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牽字/印章是否缺少)、對商標圖樣
規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說明的審查、分類審查(對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審
查)。在形式審查過程中,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
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認為審查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予以受理,確認申請日期、
申請號,并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不予保
留,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前述申請手續不齊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況: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印章及主體資格證明名義不符;
(二)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主要內容,如申請人名稱、地址(包括中文及
英文);未填寫商品/服務項目;未附送或未貼商標圖樣及申請書上貼的圖樣與所
附圖樣不一致的;
(三)申請商標注冊書件缺少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商標圖樣不清晰以至無法辨認;
(五)委托代理的沒有委托書或委托書填寫不規范;
(六)委托代理的申請書件上沒有加蓋代理組織印章;
(七)未按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出《補
正通知書》,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
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
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申請無效通知書》),申請日期不予
保留。前述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包括以下
情況:
(一)所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不規范、不具體;
(二)所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不屬于同一類別;
(三)需要對商標圖樣中的文字做出說明。
七:《補正通知書》的答復
對《補正通知書》的答復,是申請人及代理人應當注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申請的審查進程,甚至可能導致申請無效。因此答復時要
注意以下幾點:
(一)補正內容一律用打印機在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上的相應位置。
(二)要求刪除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標注“同意刪除”字樣確認刪除。
(三)補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限制在要求補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相
應范圍之內,不得隨意改動、添加。
(四)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一一對應,
以利于審查工作的繼續進行。
(五)要是附送商品或者服務項目說明收的,應在補正欄目內注明“已附文明
書”字樣,并附送相應的說明書(用A4紙)。
(六)補正內容多,補正通知書上寫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頁(用A4紙),
并在補正欄目內注明“有附頁”或者“見附頁”字樣。
(七)代理人的簽名或者代理組織的印章應該統一位于補正內容的右下方,并
且不得遮蓋補正內容。
(八)對補正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相應位置說明,供商標局參考。交回
空白補正通知書的,視為未作補正,原申請失效,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八:優先權
關于優先權,在新修改的商標法以及巴黎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商標法》二
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
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
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商標法》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
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
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巴黎公約》對優先權的規定為:
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的,
應以在六個月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商標法修改前并沒有關于優先權的明確規定,只是在實施細則中提到商標局受
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修改后的商標法對優先權做出了明確的規
定,不僅滿足了巴黎公約的要求,而且其保護范圍要更大。巴黎公約中只是規定
各國應對本聯盟任一國家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
中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并未要求就此產生優先權。商標法中增加了對于一些國
際展覽會中展出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給予優先權,也就是說,商標法中的這項規
定賦予了申請人產生對抗他人的權利,他人在申請人首次展出到提出商標注冊申
請之日前就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出的申請將會被駁回。
(一)在我國要求優先權
相關法律、法規:《法》24、25《條例》20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
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即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
申請日期、申請號等,并且在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
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且注明申請
日期和申請號。
要求展會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即法律對享有優先權的期限作了規定,超過法定期限,便失去機會。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
先權的聲明,并且在三個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
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
面聲明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代理人應如實翻譯優先權文件,做到
申請的商標與優先權文件所附的商標一致,要求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中申報的
商品/服務項目不超出首次申請中的商品/服務項目的范圍。
多份申請要求優先權而只附送一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
的提交復印件,并應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請文件上。
如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名義或地址不一致,還應提交相關的
變更、轉讓證明文件。
(二)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我國申請人到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樣可以要求優先權。如以
在我國的首次申請為基礎申請,則應向我國商標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申請時,
應提交《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共有商標申請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
請,并被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權。
九:特殊標志登記申請
根據國務院一九九六年七月發布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特殊標志的登記申請,商標局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
個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特殊標志的申請受理事宜。
(一)特殊標志的概念: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叢國性或者是國際性
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
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標志。此定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要件:1:特殊標志
的使用范圍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或者是國際性的社會公益活動;
2:申請使用特殊標志的活動必須是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3:特殊標志的內容是指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
(二)特殊標志的申請人:特殊標志的申請人是應是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
或籌備者,申請人有權利對其名稱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特殊標志登記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交
送代理委托書一份,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和權限。
(三)辦理申請特殊標志登記,應填寫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下列內
容和項目:1、申請人名稱、地址、并加蓋申請人印章;2、批準機關及批準文
號;3、特殊標志種類(文化、體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設計說明;4、特殊標
志名稱(須寫全稱)、申請保護期間(時間不超過四年,保護期自核準登記之日
起計算);5、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活動名稱、活動期間、活動場所及活動內容;6、
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一樣可直接填寫類別及類名,
不必填寫級組名及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7、特殊標志圖樣應當清晰,便于
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或用照片代替,圖樣的長和寬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
5厘米;須將一張黑白圖樣貼于指定格內;另附5張圖樣;指定顏色的,送著色
圖樣5張,另附黑白墨稿1張;8、通過代理人辦理的,寫明代理人名稱和地址,
并加蓋代理人印章;9、交納規費。
(四)申請特殊標志登記,在提交特殊標志申請書的同時,還須提交下列文件:
1、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活動的文件或批示;2、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
件及管理辦法;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申請人即成為特殊標志的所有人,特殊標志所有人
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志,并可以許可
他人在經核準登記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
(六)特殊標志有效期為四年,自登記核準之日起計算。
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處長的期限由國
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十、商標注冊申請的撤回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其申請的商標未核準注冊之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請人要求撤
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書》,同時嗷回
《受理通知書》。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共有商標的撤回,需由代理人提出申請,并將被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權。
如申請人要求撤回部分商品,則必須提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只有在《商
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述情況下,才允許撤回在部分商品/服務上
的注冊申請。撤回全部商品/服務項目的,無須填寫申請書上“撤回商品/服務
項目”一欄。
附錄一商標局受理的各種申請
1:商標注冊申請
2: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3: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4:商標異議申請
5: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6: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7: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
8: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
9: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10:撤俏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11:商標注銷申請
12:注冊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13: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14: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15: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
16: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1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18: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19: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20: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21:申請特殊標志的登記
附錄二:與申請相關的法律條文
《商標法》3條:商標種類,集體、證明商標定義;
《商標法》4條:申請人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商標法》5條:共同申請
《商標法》8條:商標:可視性標志(包括立體、顏色組合商標);
《商標法》16條:地理標志;
《商標法》17、18條:外國人、外國企業的規定;
《商標法》19-21條:按類申請;
《商標法》22條:注冊商標改變標志應重新申請;
《商標法》23條: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商標法》24、25條:優先權
《商標法》26條: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商標法》30條:異議申請人、申請期限;
《商標法》36條:明顯錯誤的更正;
《商標法》37、38條:續展;
《商標法》39條:轉讓;
《商標法》40條許nJ"合同備案;
《商標法》44條:連續三年停止使用;
《商標法》63條:費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6條:地理標志申請集體、證明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7條:委托代理;外國人、外國企業的含義;
《商標法實施條例》8條:使用中文;
《商標法實施條例》1。條:收文日期;
《商標法實施條例》11條:送達日期;
《商標法實施條例》13---15條: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16條:共同申請中的代表人;
《商標法實施條例》17條:變更、刪減、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18條:申請日期、受理、不予受理、補正;
《商標法實施條例》20條:要求優先權應提供的材料;
《商標法實施條例》21條:申請人可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
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22條:異議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24條:變更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25條:轉讓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26條:移轉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27條:續展手續
《商標法實施條例》38條:補發注冊證;
《商標法實施條例》39條:三年不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43條:許可合同備案;
《商標法實施條例》46條:注銷;
《商標法實施條例》47條:注冊人死亡、終止的注銷;
《商標法實施條例》56條:分類表、申請書式;
《商標法實施條例》58條:費用。
國家商標局商標代理人培訓班培訓講義之二
國家商標局商標代理人培訓班培訓講義之二
商標審查準則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特殊標志的注冊與保護
主講人:商標局審查五處何京萍
第一節商標審杳的新變化
一、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給商標審查工作帶來的變化
(一)取消審查意見書,增加部分駁回
1、何謂部分駁回
所謂“部分駁回”,是指當駁回理由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時,可以駁回在
該部分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
步審定并公告。2、部分駁回是針對商品實行的。
當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個時,理論上,商標申請可以分割為
每個指定商品上的多個商品注冊申請。因此,對指定商品上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
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對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核準。
2、對被部分駁回的商標申請,如果申請人對駁回部分提出復審直至訴訟的,
在終局裁定之前,被核準部分不予公告。
(二)駁回的絕對理由的變化
1、《商標法》第十條一款一項“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
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
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這條是在原法第八條一款一項修改而來的,
增加了“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
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標的規定。上述標志作為商標既有損國家尊嚴,又可能造成
消費者對生產源的誤認。例如:“中南海”、“人民大會堂”等等。
2、《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四項“與表示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
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一項是新增的內容,旨在禁止使用
和注冊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
時也規定了例外,經授權的可以使用,或者經授權的可以使用,或者經授權他人
可作為商標注冊。如“3C”、“長城”等等。
3、對《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一、二項的理解和適用。這二項涵蓋的情況一
般稱之為“描述性”標志。修法后最直接的變化就是增加了“僅有”、“僅僅直
接“,顯然對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有了改變。在審查中主要考慮幾點:首先是
看商標的顯著部分有無在先權利的沖突;其次看商標是否有欺騙性。
(三)立體商標的審查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均可作
為商標申請注冊,其中增加了“顏色組合”和“三維標志”,擴大了商標構成要
素的范圍和商標的種類。
1、立體商標的四種類型
*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
*帶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裝外形;
*包裝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2、審查立體商標的一般原則
*合法性——即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
*在先權利——即在先商標權。對三維圖形的審查仍然要檢索平面圖形;
*非功能性——即依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
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即
使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也不能獲得注冊。
*顯著性——顯著性是指商標能夠區別商品出處的功能。對立體商標的前兩種類
型,顯著性容易判斷。關鍵是在后兩種類型。以包裝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
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首先是看有關包裝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來源,是否具有“第
二含義”商品本身的形狀作立體商標也是如此。
(四)、顏色商標審查
關于顏色商標審查,這方面的標準尚未確立,顏色商標能否獲準注冊,關鍵在于
它能否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作用。
(五)馳名商標的保護
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
近似商標,因此我們對在先商標的保護也基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跨類保護是弛名
商標所特有的待遇。依照我局第五號令頒布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對馳名商標給予超出普通商標的保護,則一般是在異議階段或者其他后續程序中
解決。進一步的操作規范正在制定過程中。
二、商標審查標準的新變化
《商標法》中規定了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和禁止商標注冊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
規定比較原則,為了使商標審查員在進行商標審查工作中能夠準確掌握商標審查
尺度,做到準駁一致,避免產生偏差,需要一個審查工作的統一標準。我們現行
《審查標準》是1993年制定的,隨著《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
《審查準則》這兩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統、具有操作性。下面做
一簡要介紹。
(一)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的商標審查標準
以宗教及其專指名稱、圣物、圖像、標記、法事場所作商標容易傷害宗教界感情,
應禁止作商標。
1、宗教或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宗教包括
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如“觀音”、
“阿拉”、“圣母”、“默娘”(媽祖)。
2、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如“金山寺”、
“碧霞祠”(道觀)。
3、根據國辦1994年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團體可興辦自養企業。宗教企
業和宗教自養企業(經授權)可以將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注冊,
但前提是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在全國是唯一的,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
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經授權可以注冊“少林寺”商標。
4、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不得作
為商標注冊。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兩
目”(真主與你同在)。
5、雖與宗教有關,但聯系不太緊密或是意思已經泛化的文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如“涅磐”、"太極”。
(二)國名商標審查標準
1、以各國國名的全稱、簡稱、官方縮寫形式構成的商標或以國名的其他詞性構
成的商標,禁止使用并注冊。但國名的舊稱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情況下,可以注
冊。
2、商標由形容詞修飾國名的,不予注冊。
3、商標雖包含國名但從整體上已具有其他含義的,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商品上
準予注冊。如“中華龍鳥”,"HTTP//WWW.MICROSOFT.COM.US"。
4、商標是由國名和某一行業的通用名稱構成,如果商標申請人是該國家或地區
的壟斷行業,在該國家或地區是唯一性的,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的,可以注冊。
(三)地名商標審查
地名商標主要指中國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的商標及包含
上述地名的商標。原產地和地理標記除外。
1、一般原則:僅由行政區劃或其簡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或者其同根詞或其
縮寫構成的商標不予注冊,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2、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劃簡稱共同組成的商標,可以注冊。如“京津”。
3、商標雖包含地名但已構成其他含義的,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前提下,可以注
冊,整體保護。如“芝加哥公牛隊”。
4、某些特殊地域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且不會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可以注冊。
如“南極”、“北冰洋”。
5、商標由顯著部分及真實表示產品產源的地名構成,可以整體予以注冊。如“歐
典MADEINGERMANY”。
(四)短語、句子商標的審查標準
1、獲得注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有顯著特征,能起到區別作用
*不影響他人的善意使用
*不會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與在先權利不構成沖突
*不得違反《商標法》其他規定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產源、價格、使用對象等特點上的短
語、句子,禁止注冊。如“來自美麗的天山”、“補血精品”。
3、非獨創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眾熟知的公益性廣告宣傳用語,不具備商標
應有的顯著性,禁止注冊。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4、夸大宣傳并帶有欺褊性的短語、句子,禁止注冊。
5、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短語、句子,禁止注冊。如“金錢萬能”。
6、商標由短語、句子和其他顯著部分構成,且短語、句子缺乏顯著性(屬于商
標法第十一條不予注冊的范圍),可以注冊,整體保護,非顯著部分不在保護范
圍內。
(五)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判定標準
1、漢字商標和與其對應的拼音商標,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但在先權是馳名商
標或有其他特定含義除外。如“天達與TIANDA”(不近似);“茅臺與MAO
TAI”(近似)。
2、漢字商標與山相同漢字和拼音組合成的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3、拼音商標與由相同拼音加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4、拼音商標與其近似的英文商標,判為近似商標。
5、兩個由漢字加與其對應拼音組合構成的商標,如果漢字不近似,一般不判為
近似商標。如“力康LIKANG與利抗LIKANG”
(六)關于含有不規范文字的商標審查標準
1、商標中漢字,原則上要求使用規范漢字,即簡化字。但考慮到商標的特殊性
和港澳臺的現實情況和歷史傳統,可以使用繁體字。
2、對于有錯別字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駁回。
3、對于以各種書法形式書寫的漢字,應提供出處,難以辨別的視為圖形。
(七)商標法十條一款八項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的注冊指南
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法律依據及保護意義
“集體商標”名稱源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七
條之二和馬德里協議及其實施細則。“證明商標”名稱源自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
細則。“證明商標”名稱源自馬德里協議及其實施細則。“地理標志”名稱源自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協議》)。集體商標和證明
商標的適用國家很多,我國在商標法中明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規
定是履行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知識產權協議》的義務。
我國于1993年修訂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簡稱
《辦法》)中首次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范圍進行保護。經過幾年的
實踐,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必要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2001年12月1日
實施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
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
保護。第十條第二款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
的除外。
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規定是修改后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新商
標法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將有利于我國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秩序的規
范,有利于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護和發展我國的經濟和傳統產品,
有利于創造企業集團信譽和競爭力,也與國際公約的規定相一致。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它非常適應我國現階段各種行業、
各種經濟實體的蓬勃發展,如輕工業、紡織業、加工業、種植業等,以及農村經
濟。各行各業、各種經濟實體可以組織起來共用一個商標,即集體商標,參與市
場競爭,參與國際競爭。利用證明商標的特點,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商品的質量:
和檔次,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概念
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大類,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是這兩大類商標中具
有特殊地位的商標。
(一)集體商標的概念
《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
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
志。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某一組織的商標,而不是某一企業的商標。集
體商標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即該組織
是該組織成員的代表,注冊商標的權利屬于一個集體,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
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因此,集體商標表示的是商標使用者屬于某一個組
織,體現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表示該組織成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
互遵守某種共同的標準。
(二)集體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區別
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以
下均為商品商標),兩者區別是:
1、集體商標與商品商標均為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示商品
或者服務來自于某一組織;商品商標或者服務來自于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商品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者某一經
營者、自然人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必須提交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申請商品商標不必
提交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商標不得許可其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商品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
人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標許可他人
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轉讓時,受讓人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商品商標轉讓時受讓人
沒有要求。
(三)證明商標的概念
《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
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于
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證明商標應該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注冊
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標或者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
而是用于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個原產地或者具有某種特種品質的標志。
(四)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者具有某種特定品質,商品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出自
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對所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
組織,商品商標的注冊人可以是任何人。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提交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商品商標不必提交使
用管理規則。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交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
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自己的商標。
5、證明商標轉讓時,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商品商標轉讓時的受
讓人沒有要求。
(五)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都是由多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
商標,但是兩商標具有不同點:
1、集體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具有
某種特定品質。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都必須是某一組織,但是,證明商標的注冊人
還必須是對所報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
3、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人員不得使用,屬于封
閉的“俱樂部”型;證明商標是開放的體系,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商
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就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
4、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集體商標,證明商
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六)地理標志的概念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
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
定的標志。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地理標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個國家、地區、
區域,該商品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是山該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
決定,商品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商品的特殊品質與其產地的水、土、氣候等地
理環境有緊密聯系。地理標志最基本、最常見的構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國家
名稱、地理名稱或者行政區劃名稱。地理標志也可以由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可視性標志構成。
(七)地理標志與產地名稱的關系
產地名稱,顧名思義即是商品生產地的名稱,是一地理名稱,標示某國或者該國
某地為某一產品的來源國或者來源地,與產品的品質沒有必然聯系。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笫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
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能作為商標注冊的:1、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的地
名;2、符合《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與產地名稱的區別是,地理標志是具有特定含義的標志,它必須是與其
標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相聯系,該地理標志標示的產地對商
品的價值具有較大的影響,產品特殊品質的產生來自于該產地的水質、土壤、氣
候等地理環境,同樣的品種離開了該地區,其品質特征往往迥然不同。而產地名
稱僅僅是指商品的制造地點,產地對商品的品質等一般不產生影響,它不受商標
法的保護。
三、申請人的資格
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辦法》,是繼《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
條例》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明確規定以后,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和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的進一步規定和進一步的完善。
(一)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集體商標注冊
的,應當附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記并具
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如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者社
會團體依法登記的登記證。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的集體商標的定義,集體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是由平等、獨立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組成的組織,
即是俗稱的“會員制”或者“俱樂部”形式的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的企業或者
個體經營者。
(二)證明商標申請人的資格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證明商標注冊
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
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所具有的監督該證明商標所
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除與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一樣,除必須提供依法登記并具有
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外,還應提供詳細說明申請人對其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所證
明的商品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材料或文件,包括申請人具有商品特定品質方
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或者證明商標申請人委托的具有該專
業的機構的情況。另外,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的證明商標的定義,證明商
標的注冊人應是對所報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而
不是自然人。
(三)地理標志申請人的資格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
注冊。因此,有關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規定適用于地理標志的注
冊申請人。但是,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的,還應當附送詳細說明申請人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
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示申請人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
力。
四、注冊申請程序
(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申請程序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同屬于《商標法》范疇,根據《商標
法》第二章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申
請程序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申請程序一樣。
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申請程序同上所述。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1、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與商品商標相同,都是采用國際分類,按照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分為34類(即1-34類),服務
分為11類(35-45類),按類申請。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雖然已經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
標,但未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則由商標局予以退回,
申請日期不保留。
3、申請時雖然附送了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但是未指定商標為集體商
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則由商標局退回,限期補正,申請日期予以保留。
4、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在申請時要提供省級以上的行業主管
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上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及其商品生
產地域范圍的證明文件。
5、同一申請人,已經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了商品商標,又提交證明商
標注冊申請的,因為商品商標與證明商標的性質不同,前者表示出處,后者證明
特定品質,為使消費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注冊,除非申請人同時
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銷手續。
6、同一申請人的同一商標,已經在商品上注冊了普通商標,又申請集體商標注
冊的,該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品商標不能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7、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該按照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填寫商品,不能
隨意擴大商品范圍或者填報與證明內容無關的商品,否則,商標局將予部分駁回。
五、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的特殊要求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注冊申請時,既要符合商品商標注冊申請的一般要求,又
要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申請書中
予以聲明,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根據《辦法》第四條
規定,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內容在《辦法》第十條和笫十一條中有明確
規定,主要包括:
(一)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6、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二)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使用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六、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實質審杳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注冊條件的審查,是
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審查,即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禁用之列;
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
沖突(《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根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含義,實質審查有其特殊方面,具體如卜.:
1、集體商標的審查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的定義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及
其《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集體商標實質審查除上述內容之外還需要審查注冊人
的主體資格和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對集體商標的申請人資格的審查已在笫二章第一節中說明。
對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包括:
(1)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宗旨,其目的和意義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序;
(2)是否對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提出特定要求及其在使用中如
何實施檢驗所定的制度;
(3)使用者是否為其成員和涵蓋其所有的集體成員,是否具有公正性;
(4)是否規定了其集體成員使用該商標的具體條件,如何與其成員履行使用該
商標的手續;
(5)是否規定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該承擔的責任;
(6)收取的管理費是否用于其商標的管理,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7)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證明商標的審查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證明商標的定義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及
其《辦法》笫五條的規定,證明商標實質審查還需要審查注冊人的主體資格和該
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證明商標是由多人共同使用的商標,該商標的使用具有引導消費者選擇商品或者
服務的意義,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時主要考慮
申請人是否具備其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所要證明商品特定品質的監督能力,具體
內容見第二章第二節。
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包括:
(1)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宗旨,其目的和意義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序;
(2)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及其是否具有的真實性;
(3)使用者使用該商標的條件及手續;
(4)是否規定了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5)是否制定了證明商標在使用中申請人對標示該商標的商品實施檢驗的制
度;
(6)收取的管理費是否用語于其商標的管理,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7)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地理標志的審查
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實質審查還應包括: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
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
地理標志的注冊由商標局依事實來認定。
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公告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一樣,商標局均予以公告,
但公告的內容與商品商標又不盡相同。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
規則的任何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
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
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
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由商標局審查,經核
準后予以公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其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公告,是使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
注冊、使用及管理公諸于眾,并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七、特殊標志的保護
根據1996年7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中具體規
定審查及保護。
國家商標局商標代理人培訓班培訓講義之三
國家商標局商標代理人培訓班培訓講義之三
商標變更、續展、轉讓及商標權質押
主講人:商標局變更續展處付勇軍
第一節注冊商標和注冊申請的變更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
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笫十條規定,申請人變更其
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
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定注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履
行該義務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
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
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
事項發生變更后,可以辦理變更手續,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
以申請變更,也可以不申請變更。
一、變更申清的種類
根據申請變更內容的不同,變更申請分為以下四類:
(一)變更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后,必須
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承繼其商標權。否則,當注冊人行使其權力時,就不能有效
證明該商標為自己所有,其商標專用權就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因為法律只承認原
名義注冊人享有商標權。但是這種更改僅限于注冊人稱謂和地址的改變,與商標
權的內容無關,這種變更是在商標屬于同一注冊人所有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存在
商標權力的轉移,其結果是注冊人的名稱有所變化,但商標權力是連續的。
(二)變更商標代理人
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注冊人或者申
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商標代
理人變更后,有關該商標或申請的駁回、注冊異議、爭議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
銷申請等事宜,商標局將通過變更后的商標代理人通知注冊人或申請人。
變更代理人申請僅適用于注冊商標或注冊申請人的代理人變更,對于變更異議
答辯和評審答辯代理人的,應專門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三)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范疇,
注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
服務項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增加了部分注銷的內容,但
注銷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僅適用注冊商標,因此對于注冊商標,刪減商品或服務
項目也可以通過注銷程序辦理;而對于注冊申請,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通
過辦理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撤回需要刪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述注銷申請和撤
回商標注冊申請按規定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刪減商品或
服務項目申請作為變更申請的一種,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銷申請和部分撤回申請取
代。
(四)更正商標申請或注冊事項
注冊人或申請人發現其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
正,申請更正應填寫《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這種更正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即涉及圖樣的
更改、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變化、權利人的變動都是不允許的,一般限于由于
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錯誤等。
一、變更申清的受理和審查
變更申請應根據變更內容選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規定書式,對于尚未
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和已核準注冊商標的變更申請,使用的是同一變更書式。
需要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的,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變更申
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外
國企業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變更申請的申請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
交的日期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應提交和準備的文件:
1,變更申請書〈根據變更內容選擇書式〉;
2,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的,應該附上商標代理委托書;
3,直接辦理的,應該附上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變更注冊人名義還應提供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一)變更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地址現在使用的是同一書式,注冊人或申請
人名義、地址同時變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請書中提出,只須交納一份變更規費。
商標局對變更注冊人或申請名義和地址早班的審查分為書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1、書式審查:書式審查主要內容包括: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書式使用是否正確、
填寫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應當
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變更文件內容應該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
相符,即,變更證明文件的變更前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相符,變更證
明文件的變更后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相符。外國企業國中文譯名不同
而需要改變其中文名稱的,可以不附變更證明,但應說明其英文名稱不變。
經過書式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2、實質審查
變更申請在書式審查合格并按規定交納了商標規費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實質
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注冊人或申請人
名義是否相符,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稱或者地
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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