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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法制史

古代重要立法指導思想

夏朝J商朝

神權法思想:“天罰”思想和“神判制度”,實質是運用宗教意

識強化司法彈壓,以使臣民服從君主意志。

西周.鼎盛時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具體規定為“實行德教,用刑寬

緩”,“德教”發展成為“禮治(周公制禮)。

春秋(新興地主階級開始主張成文法的頒布對抗奴隸主階級)

戰國(法家思想;李悝:吳起:商鞅,

L“一斷于法”:在治國的方針政策上,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

基本手段;

2、“刑無等級”:在法律合用上,反對“禮有等差”,“刑過不

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3、“輕罪重刑”:在法律內容上,主張用嚴刑峻法的手段達成

依法治國的目的。

4.“法布于眾”。

秦朝(法家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決定行止對

錯、賞罰合用的唯一標準。

2.“法令由一統”:強調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法:“專任刑罰、躬操墨守”,維護專制統治。

漢朝(兩個時期)-

L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的原則。

2、漢武帝“德主刑輔”的思想的確立與封建正統法律的產生。

(董仲舒一“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三國兩晉南北朝

沿用漢朝儒家思想為指導,引禮于律、融禮于法。

唐朝(成熟期)

1、1.“德本刑用”:“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

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主線,刑罰彈壓

為輔助手段。

寬簡、穩定、劃一:“寬”一立法內容要輕刑省罰;

“簡”一立法形式做到條文簡明。

gg

L“祖述變通”、“附會漢法”

A.確立《扎撒》的基礎地位一強調蒙古傳統法律文化

B.“三法合一”的立法構想一注重法律制度的漢化過程。

“三法合一”即“以國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參遼金之遺

1"刑亂國用重典":重典治國在于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威懾

力。

2、“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導思想:“弼”為輔佐之義。朱熹認

為:“明刑弼教”必須服從于維護“三綱五常”這個“治道之

本”,至于是先教后刑還是先刑后教,都是符合圣人之道的。因

此,風行于明清時期的“明刑弼教”是重道德而不輕刑罰,推行

重典政策,主張重刑。

gg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中國古代重要法典

“禹刑”

1、《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與刑罰。

夏朝除了習慣法,尚有“王命”和“誓”。

“湯刑”

1、《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湯刑泛指商朝的法律、法規和制度。2.習慣法為主。

3、“誓”(出兵前的盟誓)、“誥”(通“告”,國王或權臣

對大臣、諸侯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君王針對

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4、盤庚遷都、商王祖甲時對法律做過

修改與補充。

呂刑(甫刑)

西周周穆王令司寇呂侯作。2.基本精神為貫徹西周“明德慎

罰”,強調國家司法從選擇司法官道具體執法要慎重、崇德。

L周朝的刑書。《左傳》:“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2、西周的刑罰:墨、制、非!J、宮、大辟五刑和贖、鞭、撲、流

鑄刑書【鑄刑鼎與竹刑

1.“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

布成文法的活動

2.“鑄刑鼎”:公元前52023;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

布成文法的活動

3、“竹刑”:鄭國鄧析綜合當時鄧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著而成

的,雖屬私人著作,但也影響深遠

4.“刑器”一宋國;“仆區之法”、“命門之法”一楚國

《法經》

1、戰國時期魏國李悝變法時所作

2.《盜法》、《賊法》,處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別人及侵犯財

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又稱《囚法》),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重要規定了

“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法》,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

加減”的作用,相稱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

國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歷史地位。一方面,《法經》是戰國

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

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

時期社會變革的一種肯定。另一方面,《法經》的體例和內容,

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

看,《法經》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重要

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

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

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

篇的重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所繼承與發展。因此,無論從

其歷史作用還是從對后世的影響來看,《法經》都是中國法律史

上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

云夢秦簡

1、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重要有:

2、律(單行秦律)。涉及《秦律十八種》、《效律》、《秦

律雜抄》,內容涉及刑事、民事、經濟、軍事等法律規

范。

3、《法律答問》。共187條,重要是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

語與立法意圖以答問形式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涉及

對訴訟程序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4、《封診式》。是關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因素、治獄程

式、調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也涉及一些具體案例。

5、《為吏之道》。是規定官吏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規

定。

“約法三章”

西漢初劉邦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殺傷及盜抵

罪。

《九章律.

劉邦命蕭何作,在秦律盜、賊、囚、捕、雜、具6篇上加《戶

律》、《興律》、《廄律》3篇。

漢律六十篇

《傍章律》。18篇,孫叔通作,重要是關于禮儀制度方面的內

容。

《越宮律》。27篇,張湯作,重要是關于皇帝與宮廷、警衛方面

《朝律》(也叫《朝賀律》)。6篇,趙禹,重要是關于朝賀方

《九章律》,9篇。稱漢律六十篇,至此,漢律的基本框架構成

《曹魏律》(《魏律》、《魏新律》)

1.該律共18篇

2.將《法經》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

3、將“八議”制度(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

議勤、議賓)正式列入法典,同時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和體

例,使封建法典的制定更具系統性與科學性。

《晉律》(又稱泰始律)

1.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故又稱“張杜律”

2.精減法律條文,形成20篇602條的格局,顯“刑寬”、“禁

簡”

3.在“刑名”后增長“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

4、內容上進一步納禮入刑,最突出的表現是第一次引入“準五

服以制罪”

《北魏律》.

1.該律共20篇,由律學博士常景等作

2.將“官當”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五等列爵及官品從第五品起,

以官階當徒刑二年,免官者,三年之后可按本來官階降一級敘用

3、吸取漢晉立法成果,“綜合比較,取精用宏”

《北齊律》(該律天|2篇)-

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實了

刑法總則,使得封建成文法典的體例定性化

2、精煉了刑法分則,使其成為11篇:禁衛、戶婚、擅興,違

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3.規定“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義、內亂)

4、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

法影響深遠

陽皇律建

1.12篇體例。以《北齊律》為基礎,擬定了名例、衛禁、職

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

獄等12篇體例。

2.500條律文。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

3.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開皇律》把刑罰定型為笞、杖、

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從笞十至笞五十,杖刑從杖六十至

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從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從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為絞、斬

兩種。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確立,并一直為后世歷代王朝所

沿用。

4.區分公罪與私罪。《開皇律》規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

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當

徒多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5.改“重罪十條”為“十惡”罪。“十惡”是:謀反,謀大逆,

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注

意與“重罪十條”區別:去掉“降”,多了“不睦”,強調

“謀”)

6、完善“八議”、“官當”制度。重要表現在使封建貴族官僚

享有“例減”、“聽贖”和“官當”等特權。“例減”是指

“八議”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減一等;“聽贖”是

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銅贖罪;“官當”是指以官品抵徒

刑。其結果是使封建特權系統化和法定化,以維護貴族官僚的

封建特權。

《武德律》.

唐高祖時制,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條,以《開皇律》為

基礎,新增53條新格

《貞觀律》.

1.唐太宗時,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花2023作,

2.確立了唐律的重要內容和風格,增設了加役流制度,縮小連坐

處死的范圍,擬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

3、《貞觀律》的修訂完畢,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唐律疏議》(《永徽律疏》)

1.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在《貞觀律》的基礎上,纂定《永徽

律》,12篇500條。并下令做疏議附于律后,稱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又稱為《唐律疏議》

2、《唐律疏議》的完畢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成了最高水平,

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性,成為中

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是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

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疏議》的內容

1)《名例律》。規定唐律立法指導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

刑的基本原則,相稱與近現代的刑法典的總則篇。

2)《衛禁律》。是關于警衛、皇帝宮廟、陵墓以及保衛城管要

塞和邊防的法律。

3)《職制律》。是關于官吏職守、懲貪治贓和交通驛傳的法

律。

4)《戶婚律》。關于戶籍、賦稅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

等方面的法律。

5)《廄庫律》。關于牲畜管理、倉庫管理、官物出納方面的法

律。

6)《擅興律》。關于軍隊征調、指揮、行軍出征、軍需供應和

興造工程方面的法律。

7)《賊盜律》。關于嚴懲十惡以及惡性殺人、傷人的法律,是

分則中很重要的內容。

8)《斗訟律》。關于懲辦斗毆以及訴訟方面的法律。

9)《詐偽律》。欺詐和偽造。

10)《雜律》。如強奸罪、買賣關系、放火罪等

11)《捕亡律》。追捕逃亡的法律。

12)《斷獄律》。關于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方面的法

律。

《唐六典》

1.唐玄宗開元年間制定,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和

事職6部分,

2.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

3.初次規定法官回避制度。

《大中刑律統類:

1.唐宣宗年間制,左率府倉曹參軍張教作

2、改變了秦漢以來編制刑律的傳統體例,開創“刑統”新格局

fl宋刑統》(全名為《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一

1.宋太祖年間由大理寺竇儀等制,是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

建法典,

2、在結構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12篇律下分213門,

并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3.在體例上取法于《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

|編敕|

1.“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頒布的詔令,為一時之權制,

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編敕是把眾多的散敕,加以分類匯編,

經皇帝批準頒行后,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

2.編敕是宋代最重要的經常的立法活動。

3、編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編敕》。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

敕并行”。神宗時設有“編敕所”。

《條畫五章》

1、元朝成吉思汗一代頒布的有系統的法令條畫的唯一明文記

這一次的條畫頒布是蒙古勢力南下,與漢文化接觸后,蒙古漢化

的起點。

|《大扎撒》,

是蒙古游牧社會時期成吉思汗頒布的,涉及習慣、訓令、扎撒等

方面,太宗窩闊臺曾重頒布此法。

《至元新格》|

1、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間令丞相何榮祖等作

2、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1、元英宗至治三年作

2、體例模仿唐、宋舊律,20篇

3、分制詔、條格、斷例和別類4部分,其中條格部分稱為

《通制條格》

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

《元典章》(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

1、由地方政府對至元到英宗至治約50年間的圣旨條例的匯

編,分詔令、圣教、朝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

部、工部等10類

《元典章》系統地保存了元代法律的內容,成為研究元代社會及

法律的珍貴資料。

《元典章》開創了在法典中附載五服圖的先例,明清沿用

《大明律腔

1.是明朝基本法典。終名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洪武二十二年制,《大明律》改唐、宋舊律的傳統體例,形成

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

3.《大明律》開創了再法典中附載“六贓圖”的先例

4.明朝凌遲性正式入律

《明太誥》

1.《明大誥》是將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審理的案例整理匯編而成

的一部特別刑法,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

2.《明大誥》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

3、《明大誥》分《御制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

和《大誥武臣》4部分,朱元璋強行普及《明大誥》,以至于

“家家有大誥,戶戶講大誥”,從而使其成為空前普及的法規。

《問刑條例》和編例

明成化以后,用例之風開始,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定《問刑條

例》,至萬歷年間,律、例合編為一書《大明律集解附例》,開創

律例合編的法典編纂先例,影響清代。

《大明會典》

明英宗開始編纂,未及頒布

2.《正德會典》和《萬歷會典》頒布天下

3、《大明會典》仿《唐六典》,頗具行政法典特性

《大清律集解附例一

于順治年間頒布,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照抄《大明律

集解附例》,與現實脫節。

《大清律例》

于乾隆五年完畢,頒行天下。它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歷

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大清會典

1、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

從《乾隆會典》開始,典、例分編

1.、為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辦事規程頒布的行政法規

2.自康熙開始制定,重要有《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

例》、《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等。

中國古代重要民事立法

周公制禮

1.“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

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

2.禮最早起源于氏族社會的祭祀鬼神的典禮。

3.禮的精神原則:“親親”(“親親父為首”)、“尊尊”

(“尊尊君為首”);禮的禮儀形式:五禮:吉禮(祭祀之

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打仗之禮)、賓禮(迎

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4、出禮入刑:禮正面規范言行,刑處罰違禮行為;

5、“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強調禮有等級差別,貴族官僚在

合用刑罰上有特權

契約制度

西周時期

1.“司約”一專職管理契約的官員,

“質人”一具體的市場管理者

2.“質劑”一買賣關系,奴隸、牛馬為“質”,兵器、珍異等小

物件為“劑”

3.“傅別”一借貸關系,“傅”即債券(謂附著約束于文書),

債券一分為二稱“別”

注意:傅別的出現,促進了司法制度中證據的運用和發展。

唐朝

1、買賣契約。唐律規定:凡田宅、奴婢、大牲畜等的買賣,必

須簽訂契約,并經有關部門“公驗”:凡土地買賣,“皆須

經所部門官司申牒”,否則,“財沒不追,地還本主”;凡

不可用私契者,嚴禁使用。

2、借貸契約。附帶計息的消費借貸為“出舉”、“舉取”所

形成的債務為“息債”;不計利息的消費借貸為“便取”

不計利息的借貸為“負債”、“欠債”;指定財產抵押的

為“指質”;提交抵押品的為“收質”,“典質”。嚴禁

私人高利貸。

3、因損害補償所生契約。唐律對此采用皿格限制的原則。

宋朝

1、官府采用紅契制度和稅契制度干預保護土地所有權

2、宋代所有權已有動產所有權(物主權)和不動產所有權

(業主權)之分。

3、買賣契約。一般買賣為“絕賣”,采用預付方式的為“賒

賣”,需訂立書面契約,加蓋官府紅印。

4、典賣契約。(又稱“活賣”)。典契有效期為30年。典

賣契約須通過過割賦稅等四道程序。清朝的典賣契約不用,

清朝的買賣契約須通過這些程序。

5、租賃契約。房宅租賃為“租”、“賃”、“借”;人蓄車

馬租賃為“庸”、“雇”。

6.租佃契約。宋時由地主向國家繳納田賦,佃農過期不交地租,

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位索

7、借貸契約。“借”為使用借貸,“貸”為消費借貸。不負息

的使用借貸為“負債”,付息的消費借貸為“出舉”。“出舉者

不得還利為本。”

清朝

訂立契約更加規范,內容也更為詳備。

清代有官版契約樣式,契約須涉及標的、酬金、立約人權利義務

關系。凡交納契稅、加蓋官印和粘連契尾的為“紅契”,否則為

“白契”,不受到官府的保護。

1、嚴格區分買賣和典賣契約界線,用以避免產權糾紛。

2、買賣契約須注明“絕賣”、“永賣”、“根賣”,不得贖

回,典賣契約則不用注明,典賣有效期為2023(涉及

10)O

3、認可一些地區流行的永佃權制。

對租佃契約形成的債權關系,永法律形式加以保護。

對兩湖、兩廣、江西、福建等地流行的永佃權也認可。

具體有:“買賣不破永佃權”永佃權人可以通過預付高額押租

的方式,可以獲得永遠耕種與使用租佃土地的權利,并不由于田

主出賣而喪失,并且子孫可以繼承,還可以轉佃部分土地,但旗地

嚴禁使用永佃權。

婚姻制度與燹殳剌度

西周時期

婚姻三原則。一夫一妻制(嫡妻只有一個,所生的才是嫡系),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所生不蕃”;為“附遠厚別”),父母

之命。、

2.婚姻的“六禮”程序: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

名(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清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

廟以定兇吉)、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納征(納

幣,送聘禮)、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親迎(婚期

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3、婚姻關系的解除:“七出”:不順父母(逆德)、無子(絕

嗣不孝)、淫(亂族)、妒(亂家)、惡疾(不能共祭祖

先)、多言(離間親屬)、盜竊(反義);“三不去”:有所

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唐朝

1、婚姻成立條件。

1)確認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諸嫁娶違律,獨坐主婚”;

卑幼如違反尊長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2)婚書、聘財為婚姻成立必備要件。

3)女方已報婚書或者收受聘財而悔婚者,“杖六十”,男方自

悔者,不坐。

4)對婚姻締結有限制。

2、規定同姓不婚,違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緣關系的尊

卑之間不得為婚,違者“以奸論”;嚴禁與逃亡女子為

婚;監禁管不得娶監禁女為妾;良賤之間不得為婚,違者

均以處罰。

婚姻解除。除了“七出”、“三不去”尚有“義絕”與“和

離”。“義絕”為強制離婚的條件。所謂“義絕”,夫妻情義已

絕,具體有《唐律疏議?戶婚》規定。“和離”指“若夫妻不相

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家庭制度。唐律注重維護封建家長的統治地位與支配權力。子

孫必須無條件服從家長權威,否則就是“不孝”;財產有家長統

一管理,子孫不得私有財產;“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異財

者,徒三年”等。

宋朝

L婚齡的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嚴禁五服以內親屬結婚(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例外)。五

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纏麻

3.原則上嚴禁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

4、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三年不歸,六年不通問)離婚或改

元朝

1、元朝規定婚書為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必備條件。婚書上寫

明聘財數額,招贅女婿須寫明養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

保親人、媒人須簽字畫押,然后以禮成婚。明清時以無此

嚴格規定。

元朝開始對媒妁進行規范化管理。只有通過基層官員、地方長

老等保舉推薦的“信實婦人”才有資格,并要登記在冊。媒妁職

業化在明清時猶存。明朝尚有“媒人行”。

元朝婦女地位進一步下降。元朝法律規定,離婚婦女或者是寡婦

再婚的,就要喪失原先從父母處的來的妝奩物及其他繼承而來的

財產,當然涉及夫家的財產。

明朝

1、明朝家長的權利進一步擴大,(家族本位主義的進一步強

化)1.主婚權。明朝時家長的主婚權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下

教令權。指家長教育、命令、約束、懲戒子孫的權利,涉及懲戒

權和送懲權。

繼承制度

西周

1.商代前期實行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兩者結合。

《禮記。禮運》“大夫世及認為禮”。“世”為父死子繼,

“及”為兄終弟及。至商代后期,重要以父死子繼為主,到商代

后期、西周時期,嫡長子繼承制已經牢牢確立。

宗法制度嚴格擬定嫡長子的繼承權,為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項基本

原則。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各級領主的領地和身份都只

能有嫡妻之子繼承。

唐朝

1、唐朝區分對權位和宗桃(tiao)以及財產繼承

《唐律疏議。戶婚律》:“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

嫡傳襲。”表白:繼承權位與繼承祭祀者,必須是嫡長子孫。

在財產方面,《唐律疏議。戶婚律》:“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

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繼父分”。若

有遺囑,遺囑優先。“戶絕”之家,在室女可以分得未婚兄弟財

產之一半,作為自己的嫁妝費用。

“戶絕”指家無男子繼承。

宋朝

沿用唐朝的兄弟均分,允許在室女分得兄弟財產一半作為嫁妝費

用。同時認可遺腹子(父親死后才出生的孩子)與親生子享有

同樣的繼承權。

南宋有戶絕財產繼承的辦法,具體有二:凡夫亡妻在,立繼從妻,

成為“立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屬,稱為

“命繼此外,繼子和戶絕女都有繼承權,但在室女四分之三,

繼子四分之一。出嫁女有三分之一,繼子有三分之一,此外三分

之一收歸國家所有。

元朝

元朝規定,離婚婦女或者寡婦假如再婚,就要喪失原先從父母處

得來的妝奩物及其他繼承而來的財產,至于夫家的財產,更是不

得帶走。

在元代,奸生子成為法定繼承人之一。

明朝

1、寡妻守寡不分析家產,條件是寡妻有兒子(妻生、妾

生、俾生均可),若寡妻令分析家產,則諸子均分。

2、奸生子(私生子)繼承權上升,

“其分析家產田產,不問妻妾俾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

子量與半分。”

清朝(繼承重血緣關系)

1、嚴格宗桃繼承的法定順序。

清朝的繼承分為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身份繼承涉及宗桃繼承

和封爵繼承。宗是近祖之廟,桃是遠祖之廟。宗桃繼承通常是以

嫡長子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以下依照

嫡次子、嫡次孫、庶長子、庶長孫、庶次子、庶次孫的順序繼

承。若立嫡違反法定順序,杖八十,以示宗法繼承的嚴厲性。如

嫡庶子孫全無者,即絕戶之家,法律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

相稱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緘麻;如俱無,

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所謂“昭穆相稱”,即指輩分相

同。封爵繼承也按嫡長子繼承制度,順序與宗桃制度相同。(先

“嫡”再"長”)

2.創制獨子兼桃制度。

2、獨子兼桃,即一人繼承兩房宗桃。獨子兼桃是清朝的獨創,

民間俗稱“兩房合一子“,一人可以繼承兩房的香火和財

產。

3、此外有立嗣的,應遵守。

4、確立遺囑繼承的法定效力。

一方面擬定遺囑繼承的法定效力,只有家長沒有遺囑的,實行

“諸子(不問誰生)均分”的析產制度。女子一般沒有繼承權,

只有在戶絕之家,其財產由“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婦人

在無子守志者,可以繼承丈夫財產,但有立嗣的,歸嗣子。贅婿與

養子也可分得一部分財產。

唐朝的民事立法

1、主體地位

唐朝奉行嚴格的封建等級制度。

良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四個等級:士、農、工、商。享有

民事權利,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賤民:官賤民和私賤民兩類。

官賤民有官奴婢、官戶、工樂戶、雜戶和太常有聲人

私賤民有奴婢、部曲、客女和隨身等

其中奴婢身份最低。

2、唐朝還規定了行使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為21歲一59

歲,在此期間要為國家服勞役與兵役,繳納賦稅。

3、所有權、

土地。國家所有和私有

國家所有:口分田、職分田和公廨田

私有土地:永業田

嚴格限制口分田買賣。不準“占田過限”,但是寬鄉占田過限除

外。嚴禁盜耕種公私田。嚴禁在官侵奪私田。

其他財產。《雜律》:嚴禁侵吞宿藏物,(遺失物),嚴禁損毀

公私物。

元朝

燒埋銀一損害補償(殺人罪),一般為五十銀兩給苦主。

清朝

清朝繼承明朝民事立法方面的有關所有權、債權以及婚姻、家

庭、繼承方面的法律制度。

1、在后期又有變化:

2、律文和律后的附例成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3、《戶部則例》的頒布成為清代民事立法發展的重要標志。

《戶部則例》重要以民事立法和經濟立法為主,仍然對違

反民事法律規定了刑事責任。

4、家法家規豐富了民事立法的內容。

4.債權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重要體現在因契約所生之債。

史國古代的刑罰北刑及罪名

夏商時期

奴隸制五刑:墨(蹤)、剌、何(利為砍足,刖為砍手)、宮、

大辟(死刑的總稱,斬、戮、炮烙、醯?剁成肉醬、脯?曬成肉

干)

西周

刑罰一九刑:奴隸制五刑十贖、鞭、撲、流

罪名:政治性犯罪,如違抗王命罪、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人身財

產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宛(聚眾搶劫)罪;瀆職方面的最:司

法官的“五過”一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

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

法)、惟來(受人之托而枉法)

秦朝

1、死刑:戮(斬刑)、磔(碎尸)、腰斬、車裂(五馬分

尸)、梟首、棄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殘害肢體的身體刑,涉及墨、劇、斬左右趾(馴

刑)、宮刑

徒刑: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強制勞役的刑罰。重要有

A.城旦舂,男為城旦,女為舂米,一般四至六年

B.鬼薪白粲,男為鬼薪,神廟砍柴,女為白粲,給宗廟擇米,一般3

C.隸臣妾,男為隸臣,女為隸妾,一般為終身,可用功績、耕種、

勞作贖免

D.司寇。男為守備,一般2年

4.笞刑。輕微犯罪者的身體刑

5,贊刑。獨立刑。費甲贊盾

6.贖刑。從贖耐到贖死刑

7、恥辱刑,耐(剃胡子)、髡(剃頭發)一般為徒刑額附加刑

漢朝

漢文帝、漢景帝刑制改革

1、漢文帝下令廢肉刑,把麴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改臬I

刑為笞刑三百,改斬左趾為笞刑五百,斬右趾為棄市刑。

2、漢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遂

下令將文帝時副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

為笞三百。后又下詔令:“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

百。”同年,景帝又頒布詔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時不

得換人等。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3、漢朝有“殊死”罪名

4、漢朝重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和尊嚴方面的。矯治矯詔罪、廢格詔

令罪、大不敬罪、闌入和失闌罪、祝詛巫蠱罪

2)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

“左官”罪;官吏私自到諸侯國任命。《左官律》

“阿黨附益”罪;官吏與諸侯王圖謀不軌,結成一黨。《阿黨

附益法》

“出界”罪;侯王私自出界。《出界律》

“酎金”罪;諸侯王祭祀的時候黃金、醇酒不合格。《酎金

律》

3)官吏瀆職方面的。

“沈命”罪

4)“見故知縱”罪治安官吏凡得知“賊盜”犯罪真情,不及

時告舉,抓到罪犯不及時嚴辦,《見故知縱法》

5)侵犯生命與財產安全面

“殺傷”罪

“賊盜”罪

三國兩晉南北朝(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1、規定絞斬

2、規定流刑。南北朝流刑為死刑寬貸刑。北周以2500里至

4500里五等

3、規定鞭刑與杖刑。北魏形成死流徒杖鞭五種刑罰。

4、廢除宮刑。北朝西魏和北齊。

隋朝

1.《開皇律》形成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從10到50,杖從

60到100,徒從1年到3年五等,流從1千到2千三等,死刑為

絞、斬,(絞比斬輕)

2.改“重罪十條”為“十惡”(隋唐宋具有)

1、十惡為:

2、謀反(圖謀反對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權)

3、大逆圖謀毀壞宗廟、陵寢、及宮闕

4、謀叛圖謀背叛朝廷、投奔外國

5、惡逆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長

6、不道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7、大不敬盜竊大祭祀神御之物、御寶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以及對焊制使,無人臣之禮等

8、不孝告發或咒罵父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世而別籍

異財

9、不睦謀殺或者賣纏麻以上親毆打或者告發丈夫以及大功

以上尊長

10、不義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現授業師等

11、內亂奸小功以上親或者父、祖妾

唐朝

改革隋朝五刑,大體與隋朝相同。只在流刑不同,增長加役流,流

刑基礎增長,從2023到3000三等,加役流為流三千還要居三年,

其他居一年。此外尚有會赦猶流、反逆緣坐流。

唐朝罪名

1.“十惡”

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2.“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強盜、竊

盜和坐贓(官吏及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宋朝

1、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年間創建,作為重刑的代用刑。

2、笞杖折為臀杖,徒刑折為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為脊杖,并

于本地配役1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3、從而“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

4、刺配刑

5、所謂“刺配刑”,“既杖其脊,又配其人,并且刺身,是一人

之事,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設此刑,原為寬貸死刑

之意,后被用為濫刑,即復活肉刑,又沒有配地遠近之限,導

致惡劣影響。

6、凌遲刑

指以利刃殘害犯人肢體,然后慢慢致其死命的殘酷死刑。

凌遲刑緣于五代,宋仁宗時開始施行,在南宋寧宗時《慶元條法

事類》正式將其定為法定刑,明朝該刑正式入律。

元朝

1、元代一方面規定“強奸幼女”罪,幼女為10歲以下,處罰

較重,且不得聽贖,體現了對幼女的人身權的特別保護。明

清該項罪名均沒有。

2、元朝的刑罰制度帶有明顯的蒙古色彩。

沿用唐宋封建制五刑,又有所不同。死刑中增長凌遲刑,還保存

了奴隸制的剌刑、糠刑等肉刑以及醯刑、剝皮等。關于笞刑和

杖刑數量有所變化,“天饒他一下,地繞他一下,我饒他一下”,

故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杖刑分67、77、87、

97、107五等。此外,施行株連親屬,妻女配人,“族滅”。

明朝

L“奸黨罪”的創設。

1、出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多疑心理,在《大明律。吏律》中規

定了“交結朋黨紊亂朝政”的所謂罪名,成了隨意戮殺功

臣宿將的任意性規范,將其稱為“奸黨罪”,此外,“交結

近侍官員”和“上言大臣德政”也為“奸黨罪”的外延。

2、充軍刑

該刑在宋朝已有,到明朝被廣泛運用。

該刑不以充軍為本罪,本罪為杖、流、死等,此為治完本罪后施

行。

明初對充軍地點只有附近和邊遠,后又增長邊衛、極邊、沿海、

口外,未規定里數

3、指明末崇禎年間,規定:附近為1千里,邊衛為二千五百里,

邊遠為三千里,極邊、煙瘴四千里外。

4、廷杖制度

該刑在隋朝就有,到明朝廣泛運用。

5、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廷上重打

大臣。

6、明朝定罪量刑施行“從重從新主義”

明朝一改漢、唐以來的從輕主義刑罰原則,因推行重典治國。

“重其所重”:明律大大加重對危害專制統治罪、皇權罪、侵

害財產權利罪和官吏貪污受賄罪的處罰、

“輕其所輕”:對危害典禮以及風俗教化的犯罪、以及戶婚、

田土、錢債之類犯罪。

清朝

1、發遣刑

2、講罪犯遣送到邊疆耕種或者為邊防官吏為奴的制度,比充

軍刑重。明朝發遣的只限軍人,并且不得回來,清朝發遣的

涉及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有機會回來。

3、死刑制度

分斬絞立決和斬絞監候(判決后,等待秋審再行決斷),此外尚

有凌遲刑、梟首、太平天國時尚有“就地正法”。

中國古代重要刑罰合用原則

西周

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原則。

西周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

過失成為“管”,故意為“非管”。慣犯成為“惟終”,偶犯為

“不惟”。凡故意犯罪和慣犯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和偶犯從輕處

罰。

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夏有“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

4)寬嚴適中原則。《呂刑》強調中道、中罰、中正。

秦朝

1、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則。

1)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凡屬未成年者,不負刑事責任或者

減輕刑事處罰。以身高為標準,男子為六尺五寸,女子為六

尺二寸。

2)區分故意與過失。故意稱為“端為”,過失成為“不

端”。

3)盜竊按照贓值定罪。分為110錢、220錢和660錢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集團犯罪(5人以

±)比較個體犯罪與一般共同犯罪處罰較重。

5)累犯加重處罰原則。

6)自身以犯罪,再犯誣告罪,除去耐為隸臣外,加上城旦苦役

6年。

7)教唆犯罪加重處罰原則。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處罰。

8)自首減輕處罰原則。若犯罪后積極消除后果者,免于處

罰。

9)誣告反坐原則。

漢朝

1、上清原則。

2、始于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到東漢時成為

普遍特權

恤刑原則:

3、始于漢景帝(“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

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正式確立于漢宣帝,以卑匿尊免罪,以尊匿卑,除了死刑案件需

要上請廷尉外其他犯罪一概不問。

三國兩晉南北朝

1.《晉律》首立“準五服以治罪”:是指對于九族之內的親屬互

相侵害的犯罪行為,要根據五服所表達的親疏遠近關系而定罪。

五服:斬衰親、齊衰親、大功親、小功親和纏麻親。

在刑罰合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

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

2.《北魏律》和《陳律》規定“官當制度”

是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北魏律》規定:五等列爵和第五品起,以官階當徒二年,免官者,

三年以后降一級敘用。

南朝《陳律》規定:官當和贖刑合用。官當徒刑后,剩余年限用

贖刑或者勞役。

3.“八議”入律。曹魏時期《曹魏律》首立“八議”。

4《北齊律》首立“重罪十條”

唐朝

1、唐朝的刑罰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則

1)區分公罪與私罪。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于

公務上的關系導致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

罪。

2)私罪涉及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

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強奸等。另一種是指

“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運用職權,徇私

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

罪論處。

3)【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4)關于共同犯罪與合并論罪。

“共犯罪”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共犯罪區分首犯和從

犯。“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家庭犯罪,以家長為首,

職官犯罪以長官為首。

【記憶口訣】首犯從重,從犯從輕。

凡一人構成兩個以上犯罪,“以重罪論”,即重罪吸取輕罪,

刑不累加。

5)兩罪輕重不等,以重罪論,輕重相等,則一罪處罰。

6)一罪先發并且判決,后發現他罪,若兩罪相等,維持原判,

若不等,通計前罪以充后數。

7)自首原則。

自首免罪(附條件:犯罪未發;不能“不盡”、“不實”;不

合用于越度關、奸、私習天文、折傷人、謀反等重罪;上繳或

償還贓物)

自新采用減輕處罰

8)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

余罪的,免其余罪。

9)類推原則

10)舉輕明重,舉重明輕

11)老幼廢疾者減輕處罰原則

A.70歲以上,15歲以下以及廢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贖

B.80歲以上,10歲以下以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罪應處死

的上請,盜竊及傷人者收贖,其余不管。

C、90歲以上,7歲以下,一切不管。

6)累犯加重原則。

12)“諸盜經斷之后,仍更行盜,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

流著絞”

13)特權原則。

A、唐律中規定了貴族官員的封建等級特權制度,集中變現

B、議。即“八議”。犯死罪,上請,流罪以下,減一等。

“十惡除外”

C、請。合用范圍: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八議期親以上

親、五品以上官員,犯死罪上請,流罪以下,例減一等。

減。七品以上,流罪以下,例減一等。

D、贖。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得減者之祖父

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

14)注意:對加役流等重罪不能聽贖。

15)當。官當。當徒罪,公罪比私罪多當一年。

16)化外人原則。

同一國籍的按其本國法,不同國籍的按中國法

中國古代重要法律形式

夏商

習慣法(重要)、王命、誓、誥

秦朝

律(重要)、令、法律答問、封診式、廷行事(判例)

漢朝

律;漢律六十篇、單行律:《左官律》、《酎金律》、《上

計律》和《田租稅律》

令:皇帝的命令。征稅方面的額《田令》,財產登記方面的

《緡錢令》

科:律以外的一種單行刑罰禁條。也叫“科條”、“事條”

如漢武帝的《重首匿之科》東漢科條最多。

比:決事比。法無明文規定期,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者是

同類典型判例處斷。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廣泛運用。

如東漢司徒鮑公《嫁娶辭訟決事比》

三國兩晉南北朝

律、令、科、比、格:有刑事法律性質(北魏;《別條權

格》、東魏《麟趾格》)、比、式(西魏有《大統式》)

唐朝

律、令、格: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有行政法律性質。把皇帝

臨時單制的敕匯編成“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式:各級行政組織組織活動的準則公式,匯編的“永式”具

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朝

在唐朝的律、令、格、式上增長編敕和編例,南宋尚有敕令格式

統編的“條法事類”

編敕;對皇帝的臨時發布的敕匯編(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動)

編例: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稱為“條例”或

者“指揮”,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稱為“斷例”

重要機關以及頡

夏商

夏朝監獄為“圜土”、“夏臺”、“鈞臺”,夏朝的司法官吏叫

“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

商朝監獄為“圜土”、“囹圄”、“菱里”,最高司法官叫“大

司寇”或“司寇”,尚有“五公卿”,大司寇下設“正”、

“史”

西周

最高司法官叫“大司寇”,作為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

下設小司寇。

秦朝

皇帝有最高審判權。

廷尉為“九卿”之列,為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官員。

御史大夫和監察御史:全國行政監察和法律監察。

漢朝

皇帝制度的確立,皇帝擁有最高權力。

漢朝行政體制在中央,承襲秦朝,分為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輔佐皇帝)、太尉(掌管軍事)、御史大夫(掌

管監察),九卿分別為:太常、光祿勛、衛尉、太仆、廷尉、宗

正、大鴻臚、大司農、少尉。漢武帝把丞相改為大司空。

在地方,承襲秦朝郡縣二制,東漢分州郡縣三制。

漢武帝把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派州刺史監察。

司隸校尉為漢朝掌管京師及其附近的監察機關。

御史臺為漢朝一元朝的中央監察機關。

三國兩晉南北朝

北齊設立大理寺(由廷尉擴大)作為中央審判機關,隋唐宋沿用,

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職。

御史臺權力增強,晉設御史中丞為長官,糾舉一切不法案件,治書

侍御史監察審判機關。

尚書臺地位升高,官員有“三公曹”、“二千石曹”掌管囚賬。

唐朝

唐朝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中書省(傳承皇帝命令,草擬詔書)、門下省(審核駁正

詔書,交皇帝審批)尚書省(執行皇帝命令)

六部制。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6部

其中吏部負責官吏的任命、考課和管理

刑部負責復核大理寺的審理案件,尚有京師百官的案件會審。

御史臺(中央行政監察機關)

下設:

臺院(侍御史)基本組成部分,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

審判。

殿院(殿中侍御史)糾察百官則宮殿中的行為以及京師附近。

察院(監察御史)監察州縣地方官吏。

唐朝司法機關

中央三大司法機構: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判中央與京師的

徒刑以上案件,對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審權。死刑案件

交皇帝批準。徒流案件要刑部復核。

刑部(尚書和侍郎):中央案件復核權。復核大理寺的徒流案

件和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受理在押犯的申訴。地方死刑案件叫大

理寺重審。

御史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中央行政監察機關和法律監

督機構。法律監督就是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審判工作,重大案件

也參與審理。受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有大理寺(大理寺卿)、刑部(刑部

侍郎)和御史臺(御史中丞)一起審理。

“三司使”由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和御史臺監察御史前往

地方審理。

宋朝

1.行政機關

宋朝加強中央集權統治,將中央國家機構調整。將相權分開,中

央設“兩府”一中書門下(行政機構,從屬皇帝)和樞密院(軍

事機構),將財政權分由鹽鐵司、度支司和戶部司分掌。

地方設路、州、縣三級行政機構,路的權力分別由帥司(經略安

撫使)一軍政、提點刑獄司一司法監察、轉運使一財賦、倉司

一邊防。

2.司法機關

大理寺: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但是在審刑院期間,成為慎刑機構,

負責中央審判復核機構。

刑部:中央復核機構

御史臺一中央監察機關,分臺院、殿院和察院。

審刑院:宋太祖設,掌管中央審判大權。神宗變法時取消恢復三

大司法機構地位。

制勘院:皇帝臨時設立的司法機構。

元朝

1、行政機構

元朝中央實行中書省一省制。由皇太子兼領,下設左右丞相、平

章政事、左右丞和參知政事,合稱“八府宰相”。

中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6部

樞密院為軍事機構。

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數民族事務,職權重,地位高。

元代在地方實行行省制。行省(行中書省),由丞相擔任,必須

由蒙古貴族擔任。地方還設有行樞密院和行御史臺。

秦漢郡縣制一元代行省制一明清降省制

路、府、州、縣制。元在行省一下設路、府、州、縣四級或者

是路、府(州)、縣三級,由總管、知府、知州和縣尹擔任,但

是路以上設達魯花赤管事官監督。

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

2、元代對西藏開始施行政教合一的管理,由宣政院派宣慰使

常駐。

3、監察機構

御史臺(中臺、內臺):中央監察機構。與中書省、樞密院三

足鼎立。設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職。中臺由殿中司、察

院和京師內八道肅政廉訪司組成。

行御史臺(南臺和西臺)南臺一一江南諸省行御史臺,西臺一

陜、甘、滇,蜀地區額陜西諸道行御史臺。

4、22盜監察區,由肅政廉訪司管理:京師內8道、南臺10道,

西臺4道。

5、行臺監察行中書省、宣慰司,其他官府有廉訪司監察

6、司法機關

元朝撤消了大理寺。

大宗正府:專理蒙古王公貴族案件的中央司法機關。

刑部由復核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代替大理寺):刑部屬

于中書省,掌管行政和審判職能。

宣政院。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之政的機關。

江南設立行宣政院,在諸路、府、州、縣設立僧錄司,管理佛寺

和僧徒。

明朝

1.內閣。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丞相,六部直接從屬皇上。加強了皇

帝的專制統治。內閣起初為皇帝的秘書處,明成祖后成為重要的

機構,內閣首輔實為丞相,內閣重要職責為“票擬答復”,明初由

皇帝任命叫“特簡”,后由廷臣推薦叫“廷推”。

2.六部機構設立。

明初廢除中書省,六部成為直接從屬皇帝的最高一級行政機關。

六部各設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格司設郎中一人,員外

郎一人。

吏部: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吏司。吏部用人多受司禮

太監支配。

戶部:下設十三清吏司,受理田宅、戶口、婚姻繼承等案件。每

司下設民科、度支、金科和倉科。

禮部:儀制、祠祭、宴饗、精膳四清吏司。

兵部: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

刑部下設十三清吏司。刑部尚書執掌天下刑名、徒隸、勾復、

關禁之政令。

工部:營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明朝戶部和刑部最重要,設立十三清吏司,打破了隋唐以來六部

二十四司的體制。

南京六部均加“南京”二字,戶部和刑部不設立十三司。

通政使司。

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設立,但是由于皇帝額專制,宦官的專權,

通政使司實為朝廷負責收管內外章奏的機構,不能有與唐朝的中

書省的“封駁”之職能。宋代有專掌接受章疏的機關一銀臺司,

故通政使司也稱為“銀臺”。

廷議制度。

“廷議”即為廷臣會議,是明朝的議事制度。

此外尚有“朝議”(皇帝參與)和“部議”。

地方省、府、州、縣制度。

省。最高一級行政機構。布政使司一布政使(行政長官)、提

刑按察使司(法律監察)、都指揮使司一都指揮使(軍事長

官),三者又稱為“藩司”、“臬司”、“都司”合稱“三

司”。各個省內設立若干道。

府。明初改路為府。省轄府設知府一人。北京的順天府和南京

的應天府從屬于中央,長官成為府尹。

知府下設同知、通判、推官等職。

州。州分為直隸州和府屬州,前者直隸于省,長官成為知州。下

設同知、判官。

縣。長官為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典史各一名。

縣下設鄉,實行里甲制度(基層組織)

3.監察制度。一“風憲”衙門

都察院(前朝的御史臺),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廢除中書省后,將

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后設立左右都御史為正官,左右副都御史、

左右僉都御使次之。

都御使職責有:彈劾結黨營私、投機取巧的官員;與吏部一起

考核官員;與刑部和大理寺一起審理重大案件。

都察院在都御使、副都御使、僉都御使下各設監察御史110人,

分屬十三道。

監察御史和都御使可以直接上書皇帝,“獨立”行使法律監督

權。

六科給事中。是明朝獨設的法律監察機關。

明朝設立六科,各設給事中若干,負責監察六部。六科為獨立機

關,不屬于都察院。

六科給事中源于唐朝的“大察官”(監察御史對尚書省六部的

監察)。

明朝六部尚書、侍郎等位尊權重,行使執政權力,御史和給事中

官位低但是具有法律監督權。

六科給事中的“封駁”權。“封”即“封還執奏”,“駁”

即“駁正”。

巡按、按察使和布政使。

巡按即巡按御史,是都察院派到地方的監察御史。

持有“尚方寶劍”。

按察使。又稱臬司(提刑按察使),為省一級“風憲”衙門,按

察使在各道設立“分巡道”,監察府州縣官。

布政使。布政使派參議、參使分守省內府州縣,成為“分守

道”。

明朝的宦官監督。

7、明太祖設有奸黨罪,嚴禁宦官干預政事,但是到了明成祖,

宦官地位上升,皇帝奏章大多由宦官代辦,派宦官監察地方,派宦

官監督將軍出征打仗。

8、中央司法機關

刑部。增設十三清吏司。

大理寺。執掌復核駁正刑部的案件審理。

都察院。

三大司法機關合稱“三法司”,最重大案件三法司共同會審成為

“三司會審”。

5.“廠”、“衛”特務司法機關。

“廠”是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明成祖一東廠、憲宗一一“西

廠”、武宗一一“內行廠”。“衛”是皇帝十二衛的“錦衣

衛”,多有宦官擔任。(魏忠賢、劉瑾)

廠衛之制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握有很多司法特權。

偵查緝捕之權。一般是危害國家政權額大案件。

監督審判之權。廠衛有訊問權,(詔獄)但無判決權,判決權仍

歸三法司所有。廠衛可派員參與審理過程,“聽記”監督。

法外施刑之權。

申明亭。縣和鄉設立。

清朝

中央司法機關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下設十七省清吏司。尚有督捕司、秋審處、修訂法律

館。刑部重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審核地方上報,的

重案,死刑交由大理寺復核;審理京師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解

決地方上訴案件以及秋審事宜:主持司法行政和律例修訂。

大理寺。復核案件的“慎刑”機關。對刑部案件可以“封

駁”。

都察院。監察機關。

重要的訴訟程序「

秦朝的訴訟程序

1)秦朝起訴分為告訴、自首和糾舉

2)公室告(賊殺傷、盜,百姓必須告發),非公室告(子盜父母,

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發和受理);

漢朝

漢朝起訴分為“告訴”和“舉劾”O告訴嚴禁越訴。起訴中嚴

格限制卑幼親屬的規定,卑幼親屬狀告尊長親屬,判“不孝罪”,

誣告反坐。

三國兩晉南北朝

登聞鼓直訴制度。西晉和北魏分別在外設“登聞鼓”,允許百姓

直訴。加強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的檢查監督。

唐朝

1、限制越訴。縣一州一一大理寺

2、直訴。特別情況可以直訴。“邀車駕”“登聞鼓”

3、限制卑幼子孫告尊長親屬。

宋朝

務限法。

為了不影響農業經濟發展,宋朝在民事訴訟上規定了務限法。每

年農歷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州縣受理民事案件,已經受

理的可以延長至三月底。

清朝

刑事審判中:

笞杖一州縣,

徒刑以上一一州縣》府》按察使》督撫(判決),

流刑、充軍(發遣)一一督撫》刑部復核

死刑一州縣》府》道》按察司》督撫》通政使司》內閣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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