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五版)法務實訓參考答案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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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先導案例解析(1)鄭先生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有效。(2)鄭先生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其包括兩種情況:=1\*GB3①一方乘人之危造成自始顯失公平;=2\*GB3②一方利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顯失公平。本案中的買賣合同卻不屬于此種情況。首先,鄭先生并不是完全不具備古玩鑒賞能力的,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當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于“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其次,鄭先生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合同撤銷,因此,當然也不存在古董店老板“乘人之危”的情形。相反,鄭先生心知肚明,所以不符合“自始顯失公平”的規定;再次,鄭先生主張合同自始顯失公平存在惡意。綜上所述,鄭先生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練一練5-1某超市發出該電子郵件的行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根據《民法典》第472條第1項的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即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確定合同成立的內容。在本案中,從這份電子郵件的內容來看,并不具備一份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因為其既沒有數量條款,也沒有價款和履行的期限等條款,因此,該電子郵件的內容不具備要約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即為某超市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既然該行為是要約邀請,某超市就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練一練5-2小姚提交訂單成功后,合同已經成立。《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本案來看,小姚已經提交訂單成功,就意味著合同已經成立,該網店就要將小姚訂購的商品交付小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電商平臺在其規則或與消費者的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比如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庫存顯示錯誤、系統故障等)即使訂單提交成功也不視為合同成立,或者需要進一步確認等,那么則要根據具體約定來判斷。法律咨詢5-1張某與陶某之間的客運合同應為可撤銷合同。《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關于張某與陶某之間的打車行為,可以理解為他們之間形成了一種客運合同關系,屬于陶某利用張某處于危困狀的情形,致使該客運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受損害的張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練一練5-3該演出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的依據。該演出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有未來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合同的情形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527條第4項的相關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從本案來看,歌手張某在合同約定的支付勞務費的期限到來之前,因車禍受傷住院,并且在演出日前張某雖有康復的可能,但也不排除傷情惡化的以致屆時不能完成演出的情形,所以,演出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暫不支付合同約定的10萬元的勞務費給張某。練一練5-4(1)乙公司是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據此,本案中的債權人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甲公司對相對人丙公司的債權。(2)代位行使的數額應該是30萬元。《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本案中,債權人乙公司對債務人甲公司的到期債權雖然為50萬元,但乙公司請求的數額應以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債權數額為限,即只能請求丙公司向其清償30萬元。法律咨詢5-2具體建議為:(1)甲旅游公司在轉讓合同的債權債務時,首先要考察丙旅游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民法典》第55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所以,甲旅游公司在轉讓合同的債權債務時,要首先征得劉先生的同意,否則不會發生轉讓的法律后果;(3)甲旅游公司在簽訂轉讓合同時,要注意應轉讓其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債務,包括從債權和從債務。練一練5-5(1)該旅行社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9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案中,因大霧和雷電天氣導致旅行社提前預定的航班被取消,旅行社雖然構成違約,但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可以免除旅行社的違約責任。(2)該旅行社不應支付程先生等17名旅游者滯留西雙版納期間的食宿費用及誤工費。《民法典》第59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該案例中,旅行社遇到不可抗力以后,不但及時通知了對方,而且主動提出了從西雙版納改乘大巴趕往昆明以減少旅游者損失的積極措施,但旅游者不但自己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而且也拒絕了旅行社的措施,導致在西雙版納比合同約定的時間多滯留4天的擴大損失,旅游者不得就該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法務實訓案例1(1)甲方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490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在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乙方將設備送至甲方時,甲方接受了,故該合同就成立了。(2)至于設備沒有調試成功,乙方應當繼續調試。如果多次調試均不成功,說明該設備存在瑕疵,屬于瑕疵履行,可以認定乙方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82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據此,本案中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又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4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甲方如果發現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以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案例2(1)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47條的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基于上述理由,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本案中,當事人因為對標的物價格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的,而是因疏忽大意標錯價簽造成的,買受人的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商場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此,法院可根據《民法典》的該規定,判決趙某將電視機返還給商場,商場退還其1,196元的貨款。案例3甲公司可以不支付貨款。根據《民法典》第525條的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所以,本案中甲公司尚未付款前,發現乙公司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可以不支付貨款。(2)乙公司要求減少違約金數額,法律是可以允許的。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所以,本案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100萬元,如果因乙公司違約未能及時供貨,因此給甲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只有5萬元的話,應屬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乙公司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3)乙公司可以提出減少賠償金額的要求。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本案中合同標的為500萬元,如果乙公司違約給甲公司造成8,000萬元損失的話,二者相差懸殊,有可能超過乙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乙公司能夠提出減少賠償金額的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定。案例4(1)該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于乙公司第6天發出貨物并且甲公司接收貨物之時。甲公司最初向乙公司發出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但乙公司的回復沒有完全接受甲公司的條件,而是改變了甲公司的報價,由5萬元調整為5.5萬元,這構成了一個新的要約,而不是對原要約的承諾。因為根據《民法典》第488條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所以,此時合同尚未成立。當乙公司在第6天發出貨物后,甲公司對該貨物進行了接收,可以視為甲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價格條件用實際行動進行了承諾,此時合同才正式成立。因為根據《民法典》第490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所以,當乙公司在第6天發出貨物,而甲公司接收該貨物時,合同就成立了。(2)乙公司沒有違約。如前所述,合同在乙公司第6天發出貨物并且甲公司接收貨物時成立。因此,乙公司在第6天發貨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5天內發貨的條款,因為該條款是在合同成立后才具有約束力的。所以,不能認定為乙公司違約。(3)甲公司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民法典》第588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假如乙公司違約時,甲公司只能從違約金和定金中選擇一種適用,不能同時并用。案例5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單中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定購一套別墅,同時約定了房屋的出售價格,并且原告還交付了30萬元定金。所以該房屋定購單的性質當為預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495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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