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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協議中相關工程款結算問題內容提要:本文關鍵敘述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中工程價款結算問題。關鍵包含有效協議工程價款結算、無效協議工程價款結算、建設方以施工方違約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款結算及施工方主張優先受償權工程款結算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是建設工程協議一個,其概念與特征依建設工程協議概念與特征而定。依據《中國協議法》(以下簡稱《協議法》)第269條要求,建設工程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協議”。《協議法》第275條又對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內容作了具體要求,即“施工協議內容包含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工和完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給責任、撥款和結算、完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確保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審判實踐中,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協議關鍵內容工程款結算問題往往是雙方最終所爭議焦點問題,本文擬從四個方面對該問題進行敘述。一、相關有效協議工程價款結算1.相關有效協議明確約定工程價款工程款結算。《協議法》第8條第1款要求:“依法成立協議,對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約定推行自己義務,不得私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依據該條法律要求,當事人應該對自己行為負責。所以,工程價款結算,協議有約定,應依據協議約定推行自己義務。2.相關有效協議工程價款約定不明確工程價款結算。造成工程價款約定不明確這一現象關鍵原因是對協議造價管理不規范、不到位。根據《建筑法》要求,建筑工程造價應該在協議中約定。可見,工程造價已經確定是簽署和推行協議前提。不過,在實踐中仍有大量協議未約定工程造價,而且相當多協議已在管理部門輸了立案等手續。造成工程價款約定不明確直接原因,普遍是因為工程設計還未完成,無法依據施工圖紙等確定工程預算。其情形在協議中表現為:對工程造價決算,籠統約定為按省、市相關文件實施;依據承包方法不一樣,籠統約定為施工圖預算加簽證、實施國家工程定額、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等;協議未作具體約定等。另外,還存在無書面協議,雙方對工程造價決算方法各執一詞等現象。盡管協議對工程造價及決算未作出明確具體約定,但假如協議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嚴禁性要求情形,應該認定為協議有效,在此基礎上,依據《協議法》第61條、第62條要求精神,由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協商補充工程造價及決算約定。協商不成時,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1)協議中約定了工程造價及決算計價方法,應該尊重當事人意思,從其約定。對于約定工程造價決算實施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如約定了明確年度工程定額文件,依據該文件要求;無明確約定,依據當年工程定額文件確定。對于約定依據承包方法采取施工圖預算加簽證、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等,假如施工圖紙、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經完成,并經雙方簽字,應作為工程造價決算依據。如仍不能確定工程價款,應依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當年工程定額文件確定。對于協議未就工程價款作具體約定,或者無書面協議、協議對工程價款確定又認識不一,亦應依據當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當年工程定額文件確定。(2)對于雙方當事人就工程造價及決算計價方法能夠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根據前述方法能夠確定計價方法,法院應首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工程價款核實。對因包含專業性較強問題不能核實,能夠依據當事人申請委托專業部門進行審計,并經庭審質證后審查確定工程價款。二、相關無效協議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項目關系城市計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乃至影響到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為此,法律及行政法規作出了一系列強制性與嚴禁性要求,內容關鍵包含:建設工程項目必需由計劃管理部門同意,由計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計劃許可證;施工企業必需含有法定所承攬工程對應資質;嚴格嚴禁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或者以其她任何形式用其她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嚴禁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許可其她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司法實踐中,違反上述要求協議都將被確定為無效。施工協議被確定為無效后,標準上不應依據協議約定工程價款確定實際工程價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勞動,投入了資金,即發生了建筑直接費用,如施工企業墊付資金、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及其她建筑工程直接費用,在施工過程中,上述財產只是從一個形態轉化為另一個形態,其價值并沒有發生改變,并已全部轉移到新建筑工程之中,所以,施工方理應得到賠償,即上述建筑工程直接費用應由建設方給付。對于建設工程間接費用,如勞保基金、稅金、施工管理費等,其價值并不轉移到建設工程中,如確已發生,可作為施工方損失,依據雙方過失,合理分擔。對于施工方利潤,標準上不予支持。在堅持這一標準基礎上,還應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1.建設方不含有建設工程立項、計劃和施工同意手續,或者施工方不含有承攬工程資質工程價款結算。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立項、計劃和施工同意手續既是建筑工程施工法定前提條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正當標準;施工企業含有對應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署承包協議法定條件。所以對于訴訟前建設方未取得上述手續,或者施工方未取得對應資質,因為承包協議違法性瑕疵不能填補,應確定為無效。其中,對于建設方不含有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含有承攬工程對應資質,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推行通知及依老實信用標準所應盡義務,系先協議義務違反。所以,建設方對協議無效負擔關鍵過失責任。此情況下,從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閱協議時所預期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款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利潤等。假如雙方在協議中對工程結算計價標準和方法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要求,應該按協議約定結算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事實未盡到必需審查義務,對造成協議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失,所以,對于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等損失,根據過失相抵標準,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同理,對于建設方含有對應建設條件,而施工方不含有對應承攬工程資質,施工方對協議無效在主觀上應負關鍵過失。所以,協議中相關工程價款約定不應作為結算依據,其工程價款應該依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其中,屬于低資質施工企業承攬高資質要工程,按施工企業實際資質等級采取上述方法結算工程款;施工方無施工資,只應給付給其墊付資金和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和其她建筑工程直接費用。這類案件,因為協議約定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差額部分由建設方取得無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以“非法活動財物和非法所得”給予沒收。2.相關不含有施工資質企業或個人利用、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經營資質、或者以聯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使用有資質施工企業資質,造成協議無效工程價款結算問題。此情形,工程價款確定可根據前述無效協議標準處理。需要強調是,這類糾紛從性質上講為協議糾紛,協議雙方系權利義務主體,所以,標準上應由協議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工程價款應給付協議施工方,建設方對實際施工方不負有直接給付工程款義務。如實際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經審理查實,應駁回其起訴,通知其由協議施工方主張權利或向協議施工方主張權利。假如實際施工方與建設方在推行施工協議中已形成實際上權利義務關系,協議施工方不主張權利或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不能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方能夠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協議施工方未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還應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3.相關協議施工方違法將承攬工程轉包、分包造成協議無效工程價款結算問題。這類糾紛因為分別存在著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分包兩個協議,應該堅持依協議主張權利標準,而且不追加無協議關系建設方、實際施工方為訴訟當事人。三、相關建設方以施工方違約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價款結算問題司法實踐中,即便在協議對工程造價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建設方也常常會以施工方違約提出拒付工程款抗辯。對于實踐中碰到以下關鍵問題,應區分不一樣情況處理:1.相關建設方以工程質量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價款結算。這一問題在建筑工程結算中較為普遍。實踐中關鍵問題一是相關建設方能否主張同時推行抗辯權,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拒付工程款。即使通常理論認為,協議一方出現未推行、拒絕推行、拖延推行和不合適推行情形,對方能夠依《協議法》第66條行使同時推行抗辯權。但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能否適用同時推行抗辯權,應認真審查協議約定。通常情況下,在協議中雙方既約定了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完工結算時一并結清,又約定了工程保修條款。但相關質量保修條款對工程款支付未作限制給付約定。可見,這類協議對工程款支付與工程保修未作同時推行之約定,而是約定了前后推行次序。所以,不符協議時推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建設方應支付工程款并負擔違約責任。至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通常采取依約由施工方負擔維修、修繕等責任并負擔其她違約賠償責任處理。二是建設方相關質量抗辯,應作為反訴還是反駁問題。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施工方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依據對《民事訴訟法》及法理了解,這類案件反訴須是主張方提出意在抵銷或吞并對方相關給付工程款請求。假如僅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主張拒付工程款,應認定為反駁。所以,依據前述理由,在采取通常性約定協議情形下,建設方反駁性抗辯顯然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假如建設方主張為反訴性質,則可能引發反訴程序開啟,并依據其提供證據、庭審質證、認定事實等情況,作出裁判。需注意是,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建設方提出反訴性質主張不明確、不具體問題,往往僅表述為因為存在質量問題,不一樣意按施工方提出數額支付工程款。對此,法院應行使釋明權,通知其可提出明確反訴請求,不提出,對其主張視為反駁。行使釋明權時,要嚴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要求》,嚴禁行使有傾向性釋明權。三是對建設方未經驗收立即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處理。按現行法規要求,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后質量問題由建設方負擔。對這一要求,不能機械地對待,應該在區分質量問題具體情況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處理。實踐中,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關鍵分為兩類,即通常隆問題和基礎、結構性問題。通常性問題為可見性、淺表性;基礎、結構性問題為隱蔽性、潛在性。常規情況下,建設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時對于已存在通常性質量問題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行為即是對要求施工方推行維修義務權利放棄。況且,這類質量問題亦可因建設方使用而造成,責任難以區分,所以,建設方以工程存在這類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抗辯不能得到支持。相反,對于基礎、結構性問題,建設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時難以發覺,亦不易因使用而造成,如確系施工方責任,建設方又提出反訴主張,應據實裁判。2.相關建設方以工程未完工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款結算問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雙方或一方無力推行合相同原因,工程處于“半截子”狀態,由此引發對已完工結算糾紛大量存在。其關鍵問題一是這類工程能否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因為施工方確實付出了勞動,對工程投入了資金和建材,發生了管理費或稅金等,即便因協議效力不一樣而影響計價標準和方法,但從公平標準考慮,也不影響對已完工工程款結算。至于對施工方違約責任,能夠依建設方主張和協議約定處理。二是怎樣確定工程價款。首先,相關計價標正確定,通常要依據協議約定。對于無效協議,要依據前述無效協議工程價款結算標準處理。對于價款約定不明協議,要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當年定額標正確定。其次,相關計算工程價款方法,通常可先確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百分比,據此確定已完工程價款占全部工程價款百分比,得出已完工程價款數額和尚欠工程價款。3.相關建設方以施工方逾期完工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價款結算問題。相當多工程結算糾紛包含工程完工時間超出協議約定工期問題。如因建設方未按施工方要求立刻檢驗隱蔽工程,因施工方施工力量不足使工程進展緩慢,因施工方施工質量原因反修,因建設方不立刻撥款、變更設計等原因使工程中途停工、緩建和增加工程量等等。就通常情況而言,建設方僅以施工方逾期完工拒付工程款,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在此基礎上,應區分情況對待。首先應查明事實,確定順延工期情形是否符合工程約定或法律要求,對符合順延工期條件,應依據協議約定工期計算出應順延工期期限,協議順延工期。對不符合順延工期和超出合理順延工期,依據建設方主張,由施工方負擔對應責任。4.相關約定由施工方墊資施工工程價款結算問題。這類糾紛,建設方往往以施工方未按約定墊付工程款違約而要求拒付工程款。要處理好這類糾紛,首先要依法正確地確定協議相關條款效力。確定協議某一條款效力,關鍵在于看它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嚴禁性和強制性要求。嚴禁將墊付工程款作為協議條款,僅在行政規章中有要求,不能作為確定該條款無效法律依據。即該條款通常確定為有效,但確定該條款有效,并不能影響工程款確定和給付,因為施工方未依約墊付工程款僅組成違約,建設方以此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理由不成立。5.相關建設方以施工方主張權利超出訴訟時效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工程價款結算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因為施工工期較長,推行中常常發生返修、工期順延、協商決算時意見不一致等到情況,造成工程交工后較長一段時間內工程款未能給付。施工方一旦訴訟,建設方往往以超出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審判實踐中,有必需對未經雙方實際決算工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加以明確。對于施工方將其制作單方結算書送交建設方后,建設方不予審核和簽字,該單方結算書依協議約定生效期限到來而生效,訴訟時效即發生起算。施工方往往在以后與建設方反復協商和索要工程款,對此可視為訴訟時效中止。在審判實踐中,有還認為此情況下是因為雙方對工程款確定和給付未達成一致,債權債務關系還未明確,所以訴訟時效不發生起算。這種見解忽略和背離了協議約定,顯然不可取。即便協議中沒有單方結算書生效期限約定,甚至是未形成單方結算,也應依據法律精神,由法院合理確定一個應該進行工程結算期限,屆滿后訴訟時效即發生起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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