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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美國內戰前關于主權問題的論爭〔作者: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美國內戰之前,主權歸屬問題一直是爭論頗多的一個問題。一般學者認為?邦聯條例?之下主權屬于各州,1787年?聯邦憲法?事實上授予了聯邦主權,但憲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引起劇烈的爭論。由于南北方差異、西部擴張和奴隸制等因素,州主權論仍然有所依托,內戰之前聯邦主權和州主權的斗爭就不可防止。

[關鍵詞]主權;聯邦制;?聯邦憲法?;美國

主權(Sovereignty)一詞是伴隨民族國家的誕生而出現的,由于它與國家、政府、獨立和民主等概念緊密聯系在一起,主權的概念成為政治科學中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目前,國際權威機構都認可主權在一個國家中具有最高政治權威,但最高政治權威的歸屬問題,不同國家卻有不同國家的實際情況。啟蒙時代的思想家洛克和盧梭等人提出社會契約論,認為公民通過契約賦予政府權力,從而衍生出人民主權論(PopularSovereignty),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就表達了這一理論。宣言說,“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假設干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1791年法國憲法規定,“主權是一完整不可分割的、不可侵犯的整體,它屬于國家,任何集團或個人均不得據為己有。〞這樣就把人民主權思想與國家主權思想結合起來。毋庸置疑,主權屬于人民,一個社會群體一旦形成統一的意志要求建立自己的國家,至高無上的主權便產生了。但是這種主權只是理論上的,在現實中必須有一個機構代表人民行使主權,誰代表人民來行使主權,這是爭論的焦點所在。

一、邦聯時期州擁有主權

美國主權歸屬問題的討論可以追溯到建國初期,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邦聯條例?并提交各州批準,1781年3月所有的州都批準了該條例,大陸會議宣布?邦聯條例?生效。?邦聯條例?下的各州和邦聯政府的關系與英王統治時期的殖民地和英王的關系相比發生了變化,從此美國國家開始進入新的時期。

?邦聯條例?是各州合作的標準性文件,開頭便稱“在新罕布什爾、麻薩諸塞灣……諸州之間組成邦聯和永久性聯盟條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第13款規定,“邦聯協議的條款,每個州都須遵守,不能違反,邦聯是永久性的。〞但第二款又明確規定:“各州保存主權、自由與獨立〞。可見?邦聯條例?本身關于主權問題的規定就有矛盾,如果在?邦聯條例?之下各州保存主權,那么各州是否留在邦聯之內州本身就可以決定,不受?邦聯條例?規定的“永久性〞邦聯的制約,州的主權和聯邦(Union)的永久性是矛盾的。應該如何看待邦聯政府時期的主權歸屬呢?

在19世紀,人們認為州從來就不是擁有主權的、獨立的州。著名法律學家托馬斯·庫利和約翰·伯吉斯在?政治科學和比擬憲法法律?一書中說,“第一次大陸會議是美國政府的第一個組織,自從它存在那天起,大西洋這兒就有了超出13個地方政府的東西,這兒有一個主權實體,一個國家,不僅僅是觀念上或紙面上的,而且是事實上和組織上的。〞換句話說,這些人認為自殖民地擺脫英國統治那天起,就建立了中央主權,他們認為?邦聯條例?通過時中央政府主權是存在的,州是中央主權的篡奪者。這種觀點對維護聯邦主權大有幫助,但也有致命的弱點,因為他們無法解釋在?邦聯條例?執行期間聯邦(Union)的地位。

事實上,在?邦聯條例?之下邦聯政府無主權特征,不僅法律上已規定“各州保存主權、自由和獨立〞,而且從邦聯政府所受到的限制來看也是如此。(1)根據?邦聯條例?,邦聯國會只有一院,其代表由各州立法機關選派,“各州保存在此年度內召回自己代表的權力〞,“所有擔任代表之人,均不得在合眾國擔任任何官職并因此領取任何形式的工資、聘金或報酬〞。由此可見,這些代表受到各州的嚴密控制,各州進而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影響邦聯政府的決定。(2)邦聯政府沒有征稅的權力,也就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發揮作用。(3)中央政府最重要的職能之一,即在國際社會中代表國家的權力也被?邦聯條例?否認。?邦聯條例?第九款規定,“除非有九個州的同意,合眾國國會不會宣布戰爭……不會與外國締結條約。〞可見,邦聯政府處理國際事務要受州政府的左右,根本不是國家主權的代表者。根據?邦聯條例?的組織原那么,中央政府很大程度上附屬于各州政府,各州是主權的擁有者,邦聯是否能保持永久取決于各州的決定。盡管條例中規定聯邦的永久性,但并沒有可行性保障。

可見,在?邦聯條例?之下,邦聯政府并不具有主權。如果說制定并通過?邦聯條例?是人們明確、自愿、客觀的行為,那么在此之前中央主權觀念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中的觀點無從談起。我們至少可以肯定,在北美13個殖民地脫離英國的統治之后,首先形成了各州主權,1781年的?邦聯條例?并沒有改變州主權的客觀事實,在1789年?聯邦憲法?生效之前州是唯一的擁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國家主權派認為,?邦聯條例?期間州篡奪了邦聯主權,客觀上對聯邦(Union)造成了破壞,現在看來并不符合客觀實際。

二、?聯邦憲法?事實上確立了聯邦主權

1787年?聯邦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主權的歸屬問題,?聯邦憲法?生效以后主權歸屬問題引起人們更劇烈的爭論。?聯邦憲法?通過以后聯邦是否擁有主權,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它取決于兩方面,一方面,民眾是否形成了全國性人民主權意識,該意志是如何表達的,這是聯邦政府是否擁有主權的關鍵;另一方面,?聯邦憲法?本身是否可以解釋為授予聯邦政府主權。

?聯邦憲法?通過的時候是否形成了全國性人民主權意識了呢?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答復這個問題。

首先,?聯邦憲法?討論批準過程中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美國人作為一個整體的民族意識已經出現。

1在憲法討論批準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和機構提出別離權的問題。當憲法提交各州批準的時候,有一些州提到人民的權力問題,弗吉尼亞州宣稱,“我們以弗吉尼亞人民的名義宣布,憲法授予的權力來自合眾國人民(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當它們被曲解傷害和侵犯人民時,這些權力應由人民行使。〞紐約州宣布,“只要人民感到對他們的幸福有必要,任何時候政府的權力都可以由人民重新行使。〞羅得艾蘭州也這樣闡述。這幾個州只是提到如果政府侵犯人民權利時,憲法權力由人民行使,并沒有表述或包含州可以因此退出或解散聯邦之意。

2從上述各州提到的憲法來源也可以證明美國人民具有了整體意識。上述各州提到憲法的來源是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我們往往翻譯為合眾國人民,指已經聯合起來的各州的人民。正如亨利·李在一封署名?聯邦黨農人?的信中所說的那樣,“應該認為當人民采納了制定的憲法,憲法就應該成為最終的、最高的法律,憲法不是被新罕布什爾、麻薩諸塞等各州人民接受的,而是合眾國的人民(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接受的〞。而且,?聯邦憲法?與?邦聯條例?相比有明顯的不同,?邦聯條例?是“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海灣、羅得島與普羅維登斯種植園……諸州之間組成的邦聯與永久性同盟之條約〞。該文件開頭便聲稱“我們,作為各州選派并在文件上簽名的代表〞。?邦聯條例?強調的是各州的代表在制定該文件時的作用,而?聯邦憲法?的開頭是“我們合眾國的人民〞,所以說是全國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各州的代表制定了新憲法,與?邦聯條例?相比,更凸顯?聯邦憲法?形成時的全國性人民主權意識。

3?聯邦憲法?的批準程序也證明了這一點。當時各個州之間簽訂契約的時候往往通過州立法機關,而?聯邦憲法?提交各州批準時,各州都召開專門的制憲會議決定是否批準憲法,這樣的會議不能僅僅認為它們代表州。以州為單位來批準憲法只是一種組織手段,各個州制憲會議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各州人民都是美利堅民族的組成局部。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認為人民的批準是最有力的“消除關于新憲法合法性的爭論和疑心〞的論據。雖然新憲法規定由9個州批準憲法即可生效,比?邦聯條例?批準時要求州的數量要少,但這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已經征得廣闊人民的同意.。

其次,從?聯邦憲法?文本本身我們也可以分析主權歸屬問題。

1?聯邦憲法?的序言中明確了憲法權力的來源。憲法開篇便說,“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美的聯邦……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憲法序言明確表示憲法的制定者是全體的合眾國國民。由此可見,美國人民已經形成建立全國性政府的意志,并以憲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憲法是人民主權的載體,它奠定了聯邦主權的根底,政府組織形式是根據憲法形成的。當然,憲法并沒有產生聯邦主權,盡管新的聯邦主權和憲法同時產生,但只是通過它或者其修正案改變政府組織的本質特征,或給予政府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主權的授予者還是全體人民。

2雖然?聯邦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主權屬于聯邦政府,但授予了聯邦政府實質上的主權。在?聯邦憲法?之下,國會可以“以合眾國的信譽借款、管理對外貿易、鑄造貨幣、確定度量衡的標準、宣戰、招募陸軍并供應軍需、建立和維持一支海軍……〞(第一條第八款),還可以同外國“締結條約〞(第二條第二款)。而在?邦聯條例?中,相關權力需要九個州同意,否那么國會不得為之。事實上,這些權力是主權的重要標志,授予了聯邦這些權力,聯邦政府實際上就擁有了主權。

綜上所述,當美國人民意識到他們需要組成一個永久性聯邦并保證聯邦主權的時候,他們才通過了?聯邦憲法?,所以說主權先于憲法,并不是?聯邦憲法?產生主權。?聯邦憲法?只是聯邦主權的表達。照此推理,雖然美國各個州也擁有憲法,但并不表達主權,因為一個國家中主權只有一個,人民主權交予聯邦,州就不能擁有主權。

三、建國初期州主權和聯邦主權之爭

1787年憲法雖然建立了一個全國性的、主權的政府,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往往給州主權論者以可乘之機。1798年亞當斯政府通過的?敵僑法?和?煽動叛亂法?等法案,遭到民主共和黨人的強烈反對。民主共和黨人占優勢的肯塔基和弗吉尼亞立法機關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即“肯塔基和弗吉尼亞決議〞(KentuckyandVirginiaResolutions),認為“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各個州之間的契約〞,并提出主權可分論,認為美國的主權分別屬于各州和聯邦,威脅退出聯邦。

1812年美英戰爭爆發,反戰情緒在整個新英格蘭地區蔓延,并且與早些時候的反禁運的情結相結合,其結果是,1814年10月,新英格蘭五州在哈特福特召開會議討論新英格蘭地區與聯邦的關系。哈特福特會議最后形成決議,認為憲法是“全國性契約〞,雖然它不應該廢除,但如果由于腐敗統治不斷濫用權力,它可以被廢除。如果可能的話,在和平時期經慎重考慮后聯邦也可以解散,在各州之間建立新形式的邦聯代替聯邦,這和當年杰弗遜在肯塔基決議中的論調如出一轍。

從以上言論中可以看出,州主權論者的主要理論依據是主權可分論和契約理論,即認為州政府將自己主權的一局部讓渡給聯邦,自己仍擁有主權;?聯邦憲法?是各個州之間的契約,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各州。州主權論者的觀點存在這樣幾個問題:

首先,主權是否可分,是否可以讓渡?雖然邦聯政府時期州是主權的擁有者,但認為主權可分從邏輯上是講不通的,不管通過什么方式建立一個新的國家,必須推翻原有主權,在一個民族國家中不能同時有兩個主權政府。著名憲法學家韋斯特爾·威洛比說過,“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通過其他國家的簡單讓渡獲得主權,一個民族只有完全擺脫舊的國家機器并重新組織起來才能產生一個新的國家〞。這種說法看來更適合通過暴力建立國家的方式。其實,通過和平方式建立的政權同樣存在這個問題,沒有哪個政權心甘情愿交出權力,所以認為各州通過憲法將自己的主權讓渡給聯邦的觀點只是這些州主權論者的一廂情愿。

其次,既然州不能讓渡主權,那么州是否可以決定主權歸屬呢?這取決于各州政權在?聯邦憲法?制定批準過程中的作用。州主權論者錯誤地解釋了啟蒙思想家提出的“主權在民〞、“社會契約〞思想。“社會契約〞是人民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各個成員單位的契約,通過契約在人民中間成立的政府行使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而不是該國家中各個成員單位授予的。亨利·李堅持這一點,他說,“在權力方面沒有州可以從聯邦退出,在政策方面也沒有州被允許這樣做。〞他認為憲法“不是由不同州政府建議的,而是由人民仔細考慮并采納的,憲法的語言不是各個州的語言……它是由人民在不同州的制憲會議上批準的〞。李正確詮釋了啟蒙思想家們的“社會契約論〞,動搖了州主權論的根基。

聯邦主權論者對州主權論予以強烈還擊。另外,在麥卡洛訴馬里蘭案(McCullochv.Maryland)中,最高法院也維護聯邦主權,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認為聯邦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它起源于人民,從人民中得到權力,最后交予人民,“(聯邦政府)直接對人民行使權力,所有人都成認這種政府起源于人民,其權力來自人民的必要性。美國政府在事實上顯而易見是人民的政府〞。從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那個時代很多人都認可聯邦政府建立在廣泛的人民主權的根底上,事實本身也證明人民建立了一個聯邦主權的國家。美國憲法不是各州之間可以隨意解散的契約,而是一個永久性有效的文件,它來自全體人民,可以由最高法院解釋并執行。

四、圍繞主權問題矛盾加劇

19世紀20年代國會采取提高關稅的政策,對依賴棉花出口的南方不利,遭到南方的反對,從而在這個問題上形成了東部、中西部和南方的對立,關稅問題因而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另外隨著三四十年代領土的擴張和奴隸制矛盾的激化,地區分裂傾向不斷加深。

南方政治家、副總統卡爾霍恩是著名的州主權理論的代表。卡爾霍恩并不否認人民是主權的最終擁有者,“但人民主權是以州為單位的,州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集體主權……憲法只是一個契約,它的簽訂是由擁有主權的州的統一而成。〞1833年他又提出著名的“聯邦法令廢止權〞原那么(thedoctrineofNullification),他宣稱,“當中央政府被認為執行了這個契約未授予的權力,它的法律是無效的;中央政府不能對授予它的權力做最后決定,因為不是憲法而是各州給它選擇行使權力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的權力。〞換句話說,卡爾霍恩認為如果某州人民認為本州權利遭到了聯邦法律的侵犯,該州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留在聯邦之內,但他提出的宣布聯邦法令無效的要求沒有得到其它州的支持。

卡爾霍恩關于憲法的根本概念是霍布斯和盧梭式的社會契約論,比起建國初期認為?聯邦憲法?是各州契約的州主權理論是一個進步,因為他成認主權在民原那么。但正因為如此,其迷惑性更大,他只成認以州為單位的人民主權,而不是全國人民為主體的人民主權。堅持以州為單位的人民主權,其結果是形成許多個主權實體,美利堅合眾國不再是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這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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