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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水利工程管理法規第一節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一、水利工程管理概述一、水利工程管理概述(一)立法宗旨

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于2000年1月2日實施。(二)適用范圍

廣東省省行政區域內七種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

:(1)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2)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3)防漬、治堿工程。

(4)水利水電工程。

(5)水土保持工程。

(6)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信工程。

(7)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三)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

(1)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2)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

(一)水利工程項目建設

(1)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2)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

(3)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4)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水利工程項目管理

(1)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分級管理;

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利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利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利部門管理;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水利工程項目管理

(2)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小(一)型(100~1000m3)水庫以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小(二)型100m3<水庫以村委會管理為主。

(二)水利工程項目管理

(3)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二)水利工程項目管理

(4)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二)水利工程項目管理

(5)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

(6)大、中、小型水庫、灌區、閘壩、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劃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水費的收取

(1)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

(3)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四)水利工程報廢規定

經安全鑒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確屬危險,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變,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由所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水利工程保護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

1.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1)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50~10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0~300米;中型水庫30~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0~20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2)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5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30~50米;捍衛1萬~5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20~30米。(3)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連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300~1000米,兩側寬度50~200米;中型水閘上、下游50~300米,兩側寬度30~50米。(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

(4)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50~100米,中型工程30~50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5)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3倍計算。

(6)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

土地使用權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征用或已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3.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禁止性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3.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禁止性規定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行車)

(8)在堤壩、渠道上墾殖、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植被)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張三是某縣水務局一名管理人員,有一天他驅車前往當地一大型水庫捕魚,在距離主壩約80m的下游處發現沒路了,于是開車從沒有路面的堤岸下到岸邊,他利用珍藏多年的雷管炸死了三條魚,但是被警察抓了判了三十年。問題1:張三的行為有哪些是違法的?問題2:張三為什么會被判了三十年?4.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二)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1.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的劃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15~20米,中型渠道10~15米,小型渠道5~10米。

(2)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二)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2.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的土地使用權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限制使用。3.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禁止性規定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其他有關規定

1.城市規劃區內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

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利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政府批準。

2.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永久界樁的埋設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4.管理和保護范圍損害賠償

(1)因建設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2)占用國家所有的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發補償費,專款專用。

5.管理和保護范圍退地還庫規定

已經圍庫造地的,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庫。

6.管理和保護范圍水質的保護

在以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興建旅游項目,必須經省水利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污染。

四、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1.水利工程發包、勘測、設計、施工違法的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的,由建設部門依法處罰。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違法的(1)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該項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3.水利工程使用違法的

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繳納水費違法的

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移動和破壞永久界樁的

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違反《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

(1)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亂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7.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處罰,除特別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水利工作人員違法的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一、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概述(一)立法宗旨

為了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國務院于1991年3月22日發布了《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于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已于2003年7月2日制定了新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該辦法于當年8月1日生效。(二)適用范圍

(1)本條例適用于我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本條例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發電和過船建筑物。

(2)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管理體制

(1)水利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2)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二、大壩的建設(一)大壩建設方針大壩的建設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二)

大壩建設規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就大壩建設作了如下的規定,大壩的建設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二)

大壩建設規定

(1)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2)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包工程原則、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3)大壩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二)

大壩建設規定

(4)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單位和設計單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6)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三、大壩管理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大壩的管理也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1)大壩及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2)禁止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一切危害大壩安全及危及山體的活動。

(3)禁止亂建、亂占等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的活動。

三、大壩管理

(4)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并建立技術檔案;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5)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大壩安全運行,發揮大壩的綜合效益。

三、大壩管理

(6)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7)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四、險壩處理

(一)全國水庫情況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非常重視水庫工程的建設,截止到2000年底,全國已建成各類水庫84074座,擁有總庫容5100多億立方米,相當于全國年徑流量的1/6,其中由水利系統管理的共有3727座。(二)我國病險水庫的現狀(1)病險水庫數量多,病險程度嚴重。

(2)病險水庫分布面廣,威脅范圍大。

(3)水庫病險問題復雜,往往幾種問題同時發生在一座水庫。

(4)垮壩事故,特別是小型水庫垮壩事故發生率高。

(三)水庫產生病險的原因

1.水庫建設先天不足

2.水庫管理后天失調主要表現在:(1)體制不順,機制不活,計劃經濟色彩濃厚。

(2)水管單位性質定位不清楚,工程管理和經營責任不明確。

(3)財政撥付少,水價不到位,水管單位財務困難。

(三)水庫產生病險的原因(4)水管單位機構臃腫,人員總量過剩與結構性人才缺乏并存。

(5)“重建輕管”

思想在各級政府中都不同程度存在。(6)管理技術手段落后,法規制度不完善,責任心不強,加之管理不善,造成管理水平低下,效率不高,有的甚至導致人為事故的發生。

(四)目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1)認識不到位,除險加固責任尚未真正落實(2)前期工作薄弱(3)配套資金不到位或者到位不及時(4)除險加固對工程的管理設施考慮不夠(5)建設管理不能適應除險加固要求(五)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1)是加強防洪體系建設的需要(2)提高水利基礎設施投資效益的需要(3)加強工程管理和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良性運行機制的需要(4)穩定隊伍、改善水利職工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的需要(5)建立現代水利,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五、罰則

(一)違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

(1)毀壞大壩或其觀測、通信、照明、交通和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2)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等以及亂建、亂堆、亂圍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

(3)在勘測、設計、施工、調度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

(4)盜竊或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

(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等。

(2)行政責任,如行政處分、罰款、拘留等。

(3)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概述(一)規章頒布的目的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法》、《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水利部于2003年7月2日制定了《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該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規章的適用范圍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適用于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米或庫容在10萬~100萬立方米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他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

(三)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的

監督管理

(1)

水利部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對本轄區內所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三)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的

監督管理

(4)省水利廳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米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利部門審定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利部門審定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5)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大壩安全鑒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

(四)大壩安全鑒定的期限

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大壩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五)大壩安全狀況分類大壩安全狀況分類,分類標準如下: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GB50201—94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GB50201—94《防洪標準》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安全鑒定的基本程序

及組織

(一)大壩安全鑒定基本程序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1)大壩安全評價報告書的提出。

(2)大壩安全評價報告書的審查、通過。

(3)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印發。

(二)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1)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2)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

(4)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5)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6)籌措大壩安全鑒定經費。

(7)其他相關職責。

(三)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1)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2)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3)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4)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5)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6)其他相關職責。

(四)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1)成立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

(2)組織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

(3)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4)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5)其他相關職責。

(五)大壩安全評價的

資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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