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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
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
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BoardforCertifiers
目錄
刖己..........................................................................5
1范圍................................................6
2引用標準..............................................8
3定義................................................9
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重要目的............................13
5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規定.......................14
5.1總規定............................................14
5.2文獻規定..........................................14
5.3資源管理..........................................18
5.4采購和追蹤體系....................................19
5.5內部檢查..........................................19
5.6改善.............................................20
6作物生產.............................................21
6.1農場范圍.........................................21
6.2平行生產.........................................21
6.3轉換期............................................22
6.4緩沖帶............................................22
6.5作物品種的選擇...................................22
6.6作物栽培.........................................22
6.7病蟲草害防治......................................24
6.8污染控制........................................25
6.9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25
7畜禽養殖.............................................27
7.1轉換期............................................27
7.2畜禽的引入.......................................27
7.3飼料............................................28
7.4飼料添加劑......................................29
7.5配合飼料.........................................30
7.6飼養條件.........................................30
7.7疾病防治.........................................31
7.8非治療性手術.....................................32
7.9繁殖.............................................33
7.10運送和屠宰......................................33
7.11奶制品...........................................34
7.12禽蛋生產........................................35
8蜜蜂飼養和蜂產品加工................................36
8.1轉換期36
8.2采蜜區36
8.3蜜蜂的飼喂.......................................36
8.4疾病防治.........................................37
8.5蜂蠟和蜂箱.......................................37
8.6蜂蜜收獲解決.....................................38
8.7蜂蜜、蜂蠟、養蜂架和蜂箱的貯存...................39
8.8蜂王和蜂群的飼養.................................39
9特定作物.............................................40
9.1食用菌...........................................40
9.2茶葉.............................................41
10野生植物...........................................44
11水產養殖...........................................45
11.1轉換期..........................................45
11.2養殖.............................................45
11.3開放水域捕撈區..................................47
11.4捕撈.............................................48
11.5鮮活水產品的運送................................48
11.6環境影響........................................48
12紡織品..............................................49
12.1原料生產........................................49
12.2加工............................................50
13食品加工和貿易...................................53
13.1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53
13.2加工..........................................54
13.3有害生物防治...................................55
14貯藏和運送.......................................56
14.1貯藏.........................................56
14.2運送.........................................56
15包裝和標記.......................................57
15.1包裝..........................................57
15.2標記..........................................57
附錄A允許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59
附錄B作物病蟲害防治中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物質/方法………60
附錄C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它物質的程序.............61
附錄D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飼料添加劑...............66
附錄E允許在畜禽飼養場合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67
附錄F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非農業源配料.............68
附錄G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加工助劑.................71
附錄H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72
前言
以生態和諧和環境和諧技術為重要特性的有機農業,已經被很多國家作為
解決食品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進行可連續發展等一系列問題的一條可實淺途
徑。以有機農業方式生產的安全、優質、環保的有機食品和其它有機產品,越來
越受到各國消費者的歡迎。為推動和加快我國有機產業的發展,保證有機產品生
產和加工的質量,滿足國內外市場對有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減少和防止農
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
連續發展,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B),根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
會(CAC)《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記及銷售指南》(GL32-1999,Rev.1-2023)
和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規范并參照歐盟
有機農業生產規定(EECNo.2092/91)以及其它國家(德國、瑞典、英國、美國、
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等)有機農業協會和組織的標準和規定,結合我國農業
生產和食品行業的有關標準,制定本《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
本規范是對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的基本規定,申請有機產品認證者應保證
執行本規范并接受認證檢查。認證機構根據審查報告的情況,給符合標準的農
場、加工廠和貿易單位頒發有機認證證書,并授權他們在有機產品上使用有機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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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是以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OFDC)發布的《OFDC有機認證標準》
為基礎編制的。
1范圍
1.1本規范合用于已經或計劃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及標貼有機認證標志的下列
產品:
(1)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產品;
(2)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畜禽的加工產品;
(3)飼料、配合飼料以及飼料原料;
(4)水產養殖及其產品;
(5)紡織品;
(6)肥料和植物保方產品;
(7)蜜蜂和蜂產品;
(8)野生植物產品。
1.2申請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接受認證機構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有機認證
檢查,認證過程連續到其產品完畢最終包裝或標記。
必須接受有機認證檢查的活動重要涉及:
(1)農業生產(在農業生產基地進行的生產活動,涉及植物生產和畜禽養殖);
(2)水產養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4)包裝;
(5)標記(包裝、文獻、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
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6)產品貯臧(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7)產品貿易。
當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送未最終包裝的產品時,對其所有者實行的認證
檢查應涉及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送的檢查。
2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2.6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2.7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8GR11607漁業水項標準
2.9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2.10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2.11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2.12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13GB9137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2.14GB321.1-GB321.6農藥合理使用準則
2.15GB4285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2.16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2.17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2.18GB1167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2.19GB15198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生標準
2.20GB4287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定義
3.1有機
指有機認證標準描述的生產體系以及由該體系所生產的具有特定品質的產品,而不是化學
上的定義。
3.2有機農業
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
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
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連續發展的農業技術
以維持連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
3.3傳統農業
指沿用長期積累的農業生產經驗,不使用任何化學合成的農用生產資料,重要以
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用農業、人工措施或傳統的礦物源、植物源藥劑進行病蟲
草害防治為重要技術特性的精耕細作、農牧結合、小面積經營的農業生產方式。
3.4有機食品
指來自于有機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加工,并經具有資質的獨立的認證機構認
證的一切農副產品,如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及調料等。
3.5有機產品
指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各類產品,如有機紡織品、皮革、化妝品、
林產品、家具等產品以及生物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
3.6天然產品
指收獲于具有明確物理邊界環境中、未受任何人工影響的自然生長的生物產
品。
3.7常規
指未獲有機認證或有機轉換認證的生產體系及其產品。
3.8有機轉換期
指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間。
3.9平行生產
指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它方式的生產、加工
或貿易。
3.10農業投入
指在農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質或原料。
3.11緩沖帶
指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與相鄰非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之間界線明確的過渡區域,該區
域在大小和形狀上必須足以防止鄰近區域禁用物質對有機生產體系的污染。
3.12作物輪作
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種植不同種類作物的農事活動。該
措施通常可以起到防治病、蟲、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
3.13基因工程
指通過度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等),使植物、動物、
微生物、細胞或其它生物單元的基因物質獲得特定的結果或按特定的方式進行改
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3.14順勢療法
指一種通過提高動物的抵抗力和刺激動物自身機能來防治疾病的治療體系。為了防治某種疾
病,以小劑量連續使用某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可以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
類似于該疾病的癥狀。
3.15飼料添加劑
指為滿足特殊的營養需求,以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飼料中
的物質。也指以一種或幾種物質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飼料中的微量物質。
3.16食品配料
指涉及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
3.17食品添加劑
指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營養價值,以及為保存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
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3.18加工助劑
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故意使用的物
質或材料。其自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也許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
3.19離子輻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鉆60和鈉137)的高能輻射,用于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控
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成保存食品或克制諸如發芽或成熟等
生理學過程的目的。
3.2()標記
指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
形式的表達。標記內容應明晰、準確。
3.21允許使用
指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2限制使用
是指在無法獲得允許使用物質的情況下,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有條件地使用
某物質或方法。一般情況下,限制使用的物質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并可以說明未
受污染,并盡也許避免使用。
3.23嚴禁使用
指不允許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4認證
由通過授權的認證機構依據其相關的法規或條例,以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文獻形式予以確
認的某一明擬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認證以規范化的檢查為基礎,涉及實地檢查、質量保
證體系的審核和終產品的檢測0
3.25先例
指對某一種或某一系列新情況所作的認證決定,該決定可以用來指導對以
后類似認證的決定。
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重要目的
有機生產和加工以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可連續發展思想和原理為基礎,通
過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的貿易實現以下目的:
4.1生產優質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
4.2保持生產體系和周邊環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
4.3盡也許運用本地生產系統中的可再生資源并促進水資源利其它資源的合理運
用和保護;
4.4促進耕作系統中生物循環和物質循環、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效肥力;
4.5尊重畜禽在自然環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習性:
4.6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平衡;
4.7發展連續的水產品生產的水生生態系統;
4.8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使各種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9保護生產者和加工者的利益,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個生產、加工和
銷售鏈都能向公正性、公平性和生態合理性的方向發展。
5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規定
5.1總規定
5.1.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遵守本規范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
者應收集并保存這些文獻,且保證這些文獻是最新有效的,并在有規定
期提供。
5.1.2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或合法的經營證明文
獻,通常為政府部門頒發的證書。
5.1.3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建立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
系,該管理體系應形成文獻,加以實行和保持,并連續改善其有效性。
5.1.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與有機生產和加工涉及到的有關各方簽訂協
議,協議應保證有關各方都能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5.2文獻規定
5.2.1總則
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文獻應涉及:
(1)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合的位置圖;
(2)形成文獻的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的;
(3)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手冊;
(4)本規范所規定的形成文獻的生產規程和程序;
(5)本規范所規定的記錄。
5.2.2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合的位置圖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合的位置
圖。該圖應定期更新以反映該單位的變化,并應標明:
(1)重要種植物,生產區域的地塊詳圖;
(2)畜牧場的牧草場地位置、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
(3)所有河道、水井和其它水源;
(4)相鄰的地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名字和情況;
(5)畜禽獸檢疫隔離區域(假如有);
(6)地址(涉及倉庫、包裝和原材料、進貨地點位置)、建筑物和周邊植被
的描述(可以是關鍵詞或圖標符號);
(7)生產基地內可以表白該基地位置的重要標示物。
5.2.3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手冊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手冊》,該手
冊應涉及:
(1)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簡介、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圖;
(2)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的;
(3)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內部的管理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有機生產計劃,該計劃應涉及:
D如何采用輪作的方式平衡和補充土壤肥力的消耗;
2)如何保護所屬場地植物和動物的多樣性;
3)如何施肥以提高土壤的牛物活性和土壤肥力:
4)如何控制植物和畜禽的病、蟲害;
5)如何不斷地減少平常使用的防病、蟲害藥品(涉及畜禽所用的獸藥)
的用量;
6)放牧、飼養、動物福利和衛生制度的畜禽管理計劃;
7)如何防止場地物理特性的退化;
8)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下,如何使有機部分和傳統部分保持分離。
9)生產、加工過程中所用的每一種物質的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各物質的化學配
料、來源、用處及用量。
5.2.4生產規程或程序
(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制定具體的生產、加工規程或程序,規程
和程序應形成文獻并得到切實執行,至少應涉及:
(2)物栽培、畜禽、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的操作規程;
(3)嚴禁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互相混合,以及防止有機
生產、加工和貿易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
(4)作物收獲和收獲后各道工序的管理規程;
(5)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加工、儲藏等管理規程;
(6)出入庫及貿易規程;
(7)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
(8)客戶申、投訴的解決程序;
(9)記錄管理程序;
(9)內部檢查程序。
5.2.5文獻控制
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所規定的文獻應予以控制,這些文獻應最新有
效,并保證在使用處可獲得合用文獻的有效版本。
5.2.6記錄控制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并保持記錄。記錄應清楚、準確,為生產、
加工和經營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
(1)記錄須涉及:
(2)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日期及受其影響的土地、動植物和產品;
(3)(2)請轉換期的土地,提供前三年生產的具體記錄,涉及耕作、
施肥及病蟲害防治記錄;
(4)產品品種及產量記錄;
(4)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
(5)按地塊或面積施用堆肥的來源、類型、堆制解決方法和原材料使用
量比例;
(6)控制病蟲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來源和使用方法;
(7)所有農業投入物的產地、性質和數量(不管有機或非有機),涉及判
別集裝箱和包裝完整性的檢查的記錄;
對畜禽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庫存登記表。其中應涉及所有進
入該單元動物的具體內容:品種、產地、進入日期、有機狀態、假如
是轉換期則標記和過去有關獸醫治療的細節。還必須提供所有的出欄
畜禽的具體資料,年齡、屠宰時的重量、標記及目的地等。
畜禽場要記錄所有獸藥的使用情況,涉及:
1)購入日期;
2)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采購數量;
3)供貨商:
4)被治療動物的辨認方法;
5)治療數目;
6)診斷內容;
7)用藥劑量;
8)治療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
9)使用產品的總量;
10)標簽期限;
11)銷售動物或其產品的最早日期;
12)負責管理該產品者的姓名。
(8)畜禽場要登記所有飼料的詳情,涉及種類(所有采購的飼料和其成
分)、飼料成分占總飼料的干基含量和其來源等;
(9)顯示銷售有機產品收入和所有購貨發票的財務帳目,應與貿易和/
或稅收帳目相符;
(10)所加工產品和數量的名細(涉及批次號),要足以能使產品的各種
成分從成品追溯到原材料以及從原料追溯到成品;
(11)所有銷售的已認證的有機產品,涉及發貨日期、以何種方式輸出的
數量和購貨方或買方或收貨人;
(12)定期盤貨記錄要顯示購入材料、自產材料、己銷貨和存貨情況;
(13)記錄所有收到的客戶或公眾對產品或生產體系的投訴。
5.3資源管理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具有與有機生產和加工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
源。該資源涉及滿足運作規定的硬件資源和人力資源。
5.3.1人力資源
5.3.1.1總則
從事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人員應能勝任本職工作,涉及充足了解從原材料到產品
成品的生產過程中保持有機完整性的重要意義。
5.3.1.2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
(1)擬定從事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人員所必要的能力;
(2)提供培訓或其它措施以滿足這些規定;
(3)配備內部檢查人員。
5.4采購和追蹤體系
5.4.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體系,保證不使用禁用的和未經許可
的生產資料。
5.4.2為保證有機完整性,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跟蹤系統,保存能追
溯實際生產全過程的具體記錄(如施肥、除草、病蟲害防治、收獲的日期和形
式,衣業投入物記錄,天氣條件等)。
5.5內部檢查
5.5.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一定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檢查,以
擬定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及其生產是否:
(1)符合本規范的規定以及所擬定的力機產品和加JL管理體系的規定;
(2)得到有效實行與保持。
5.5.2內部檢查應由具有能力的內部檢查人員來承擔,也可聘請具有能力的外
部人員。
5.5.3內部檢查人員應:
(1)熟悉并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規定;
(2)熟悉并掌握本規范的規定;
(3)具有農、也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4)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5.5.4有機生產和加T的經營者應保證:
(1)將檢查結果告知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
(2)及時采用適宜的糾正措施;
(3)將檢查的內容和結果形成文獻。
5.6改善
5.6.1連續改善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運用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的、檢查結果、糾正
和防止措施,連續改善其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有機生產和
加工的健康發展。
5.6.2糾正、防止措施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采用措施,以消除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的因
素,防止其發生。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
(1)擬定不符合的因素;
(2)評價保證不符合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3)擬定和實行所需的措施;
(4)記錄所采用措施的結果;
(5)評審所采用的糾正或防止措施。
6作物生產
6.1農場范圍
(1)申請認證的農場應是邊界清楚、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生產單元。
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從事農業生產,且這些農戶都樂意以有機方式開展生產,并
且建立了涉及內部質量跟蹤審查在內的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那么這些農戶所
擁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體的農場申請認證。
(2)申請認證的加工者、貿易者應是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操作單元。
6.2平行生產
假如一個農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涉及常規和轉換)種植或養殖
同一品種的作物或畜禽,則必須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機地塊或養殖
場生產的作物或畜禽產品才可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1)農場經營者擁有多個分場,在不同分場間存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但各分場
使用各自獨立的生產、貯存設施和運送系統。
(2)向認證機構報告平行生產的動植物品種,并制訂和實行了平行生產、收獲、
貯藏和運送的計劃,具有獨立和完整的記錄體系,可保證可以明確區分有機產
品與常規產品。
6.3轉換期
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數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
月。新開荒地或擺荒數年的土地和一直按傳統農業方式耕種的土地也要通過至
少12個月的轉換期。
6.4緩沖帶
假如農場的有機生產區域有也許受到鄰近的常規生產區域污染的影響,則在有
機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必須設立緩沖帶或物理障礙物,保證有機地塊不受污染。
6.5作物品種的選擇
6.5.1應盡量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
6.5.2應選擇能適應本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
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足考慮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6.5.3嚴禁使用包衣種子和任何轉基因作物品種。
6.6作物栽培
6.6.1應采用涉及豆科作物或固氮綠肥在內的至少三種作物進行輪作。
6.6.2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允許采用涉及豆科作物在內的兩種作物
的輪作。
6.6.3嚴禁連續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數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種植的水
稻例外。
6.6.4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噴灌、滲灌等)控制土壤水
份,有效的調節土壤肥力狀況。
6.6.5提倡運用豆科作物的輪作和土地休整進行土壤培肥。
666保證施用足夠數量的有機肥以維持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生物的活性。
6.6.7農場中施用肥料的種類和數量不應對環境導致污染。這些肥料應重要來自
有機農場,遇特殊情況(如采用集約耕作方式)或處在有機轉換期或證實有
特殊的養分需求等,經認證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增長農場外的肥料投入量。每
生產年度施入純氮不得超過每公頃170公斤。
6.6.8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o
6.6.9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為培肥土壤的輔助材料,而不可
作為系統中營養循環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必須保持其天然組分,嚴禁采用化
學解決提高其溶解性。
6.6.10用于有機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須來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產物。
6.6.11嚴禁使用化學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6.12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重金屬含量或其它污染因
子進行檢測C礦物肥料、T業廢渣如堿性爐渣、粉煤灰等肥料中的重金屬含
量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6.6.13有月儂業生產灌溉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5084一級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6.6.14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與常規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地塊的
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6.7病蟲草害防治
6.7.1應采用以下方法綜合防治病蟲草害:
(1)選用抗性品種。
(2)制定合適的肥水管理、作物輪作和多樣化間作套作計劃J。
(3)通過建樹籬、筑巢、促進植被多樣化等方法提高天敵的自然控制能力。
只有在緊急情況時才允許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
6.7.2允許采用熱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蟲草害。
6.7.3通過熱法消毒來及制病蟲害的方法僅限于那些難以實行輪作和土壤更新的
地區。采用熱法消毒必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
6.7.4病害
6.7.4.1允許使用克制真菌病害的軟皂、植物制劑、醋和本規范附錄B中所列的
允許使用物質。
6.742允許使用純活性微生物產品。
6.743有限制的使用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
6.7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以及其它含硫或銅的物質。
6.7.4.5限制使用對環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劑。
6.7.4.6嚴禁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7A7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菌劑。
6.7.5蟲害
6.7.5.1提倡通過釋放天敵來防治蟲害。
6.752允許使用軟皂、植物源殺蟲劑或木地生長的植物提取劑等和木規范附錄B
中所列的允許使用物質。
6.7.5.3允許在誘捕器和散發器皿中使用性誘劑,允許使用物理性防治措施(如防
蟲網、黃板等)。
6.754允許有限制的使用魚藤酮、天然除蟲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以及其它附
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
6.7.5.5允許有限制的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劑如殺螟阡菌、Bt制劑等藥劑。
6.7.5.6嚴禁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7.5.7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
6.7.6草害
6.7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控制雜草。
6.7.6.2提倡使用秸稈等覆蓋除草。
6.7.6.3允許采用機械和熱除草。
6.7.6.4嚴禁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7.6.5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
6.8污染控制
6.8.1常規農業系統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生產前,必須得到充足清洗,以去
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
6.8.2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青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
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
嚴禁在田地上焚燒。嚴禁使用聚氯類產品。
6.8.3嚴禁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
6.8.4假如檢測表白農場地塊或作物的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過相應的國家標
準,認證機構將取消對該農場地塊的認證。
6.9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6.9.1采用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
在土壤和水資源的運用上,應充足考慮資源的可連續運用。
6.9.2采用必要措施,防止土壤鹽堿化。
6.9.3重視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6.9.4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6.9.5提倡運用秸桿覆蓋或間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9.6充足運用作物秸稈,嚴禁焚燒解決。
6.9.7嚴禁過度開發野芻資源。
7畜禽養殖
7.1轉換期
7.1.1畜禽養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農場的規定,飼料生產基地的轉
換期依照農場的轉換期規定。養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合的草
地,其轉換期可以縮短到一年。
7.1.2飼養畜禽通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兀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
畜禽的轉換期如下:
(1)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其它種類應大于其養殖周期的3/4。
(2)羊、豬,6個月;
(3)乳用畜,3個月;
(4)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
(5)蛋用家禽,6周。
7.2畜禽的引入
7.2.1當不能買到有機畜禽時,允許購進常規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1)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
(2)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
(3)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小豬體重不得超過25公斤。
(4)牛,出生不超過4周,接受過初乳喂養且重要以全牛奶喂養的犢牛。
7.2.2每年引入的常規畜禽不能超過已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
以下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引入的常規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
得超過40%,并且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在有機種群內通過相應的轉換期。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2)農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3)農場建立新的畜禽養殖項目;
(4)小型農場。
7.2.3可從任何地方引入種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7.2.4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來自基因工程產品的污染,涉及涉及基因工程的
育種材料、藥物、代謝調節劑和生物調節劑,飼料和添加劑。
7.3飼料
7.3.1畜禽應以經認證的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提倡飼用本農場的飼料
7.3.2嚴禁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7.3.3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
養農場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7.3.4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養殖場購買常規飼料和草
料。但農場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比
例:
(I)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0%
(2)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
(3)動物日最高攝食常規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o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定期間限制和條件: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2)極端的天氣情況;
(3)該地區有機農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
飼喂的常規飼料必須具體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認證機構的許可。
735必須保證反芻動物天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
7.3.6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本養殖場和其合作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
要充足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假如因過度放牧導
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7.3.7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
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7.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并能吸吮母乳。嚴禁過早斷奶,或用奶替
代品喂養幼畜。哺乳標準:
(1)仔豬,40天;
(2)犢牛、馬,3個月;
(3)羔羊,45天。
7.4飼料添加劑
7.4.1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7.4.2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7.4.3添加的維生素應天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質。
7.4.4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7.4.5嚴禁使用以下產品:
(1)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涉及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
素),無論以何種形式使用;
(2)合成的開胃劑;
(3)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4)合成的色素;
(5)尿素;
(6)給反芻動物飼喂動物副產品;
(7)動物糞便,未經加工或通過加工的;
(8)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試劑的飼料;
(9)純氨基酸;
(10)基因工程生物或其產品。
7.5配合飼料
7.5.1配合飼料
7.5.1.1所有重要的配料必須獲得認證。配合飼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礦質元素和
維生素不能低于95%。
7.5.1.2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可以來自天然或合成產物,但不能具有嚴禁使
用的添加劑或保護劑。附錄D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均可使用。
7.5.2配合飼料營養規定
動物飼料必須滿足動物的營養需求和飼養目的,并為以下兩種證明方式的
一種所證實:
(1)各種成分滿足國家相關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權威機構規定的規定:
(2)除水之外,以配合飼料作為唯一的營養來源飼養健康動物,經國家有關管
理機構規定的程序測試,可以滿足動物各生命階段的營養需求。
7.6飼養條件
7.6.1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1)足夠的活動空間和休息場合:
(2)空氣流通,自然光線充足;
(3)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及難以忍受的溫度、風和雨;
(4)足夠的墊料;
(5)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6)避免使用對人或動物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7)在不影響畜禽健康的條件下(如不會互相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
要飼養2頭(或只)同種動物;
7.6.2必要時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一般天天不得超過16小時。
7.6.3所有畜禽都必須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放養。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1)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放養,但應限期改善。
(2)使用新鮮飼料喂養動物比放養更有助于土地資源的連續運用。
7.6.4嚴禁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養、拴養、籠養等限制
畜禽自然行為表達的飼養方式。
7.6.5群居性畜禽不能單獨飼養,但成年雄性動物、患病的動物及妊娠后期的家
畜可例外。
7.7疾病防治
7.7.1應依據以卜.原則進行有機畜禽養殖中的疾病防止:
(1)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抗病性強的畜禽品種;
(2)根據每個畜禽品種的需要,采用適當的飼養管理方法,增強對疾病的抵
抗力和對傳染因素的防止;
(3)采用優質飼料,結合有規律的舍外活動,促使畜禽增強抗病力;
(4)擬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7.7.2允許在畜禽飼養場合使用附錄E中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場
合使用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7.7.3消毒解決時,應將畜禽遷出解決區。應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7.7.4允許采用自然療法例如使用植物源制劑、針灸和順勢療法醫治畜禽疾病。
7.7.5當農場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采用
防止接種(涉及為了促使母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用的接種措施)技術。
允許進行法定的防止接種。
7.7.6限制使用常規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時,則必須通過該藥
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干作為有機產品
出售。飼養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給藥
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
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
7.7.7嚴禁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蟲藥和其它生長促進
劑,嚴禁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
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同一畜禽一生中藥物治
療次數在2次以上不得作為有機畜禽出售。
7.8非治療性手術
7.8.1允許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
時可使用麻醉劑:
(1)為了保持產品質量和傳統生產習慣而進行的閹割(肉豬、牛、雞);
(2)斷角;
(3)在仔豬出生后24小時內對乳牙進行鈍化解決(防止傷害母豬乳房);
(4)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
(5)剪羽。
7.8.2嚴禁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1)斷尾(除羔羊外);
(2)剪喙;
(3)燒翅;
(4)其它沒有明確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
7.9繁殖
7.9.1提倡自然繁殖。
7.9.2允許采用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限制的各種繁殖方法。
7.9.3嚴禁使用胚胎移植技術。
7.10運送和屠宰
7.I0.1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殖場°
7.10.2畜禽在運送過程中必須清楚的標記。
7.10.3畜禽在裝卸、運送、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
7.10.4必須提供適當的條件,使畜禽可以承受運送導致的應激。例如:
(1)避免接觸到正在屠宰的動物或死亡動物(通過眼、耳或氣味);
(2)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系;
(3)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4)改善運送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
(5)避免饑渴;
(6)考慮每個動物的個別需要;
(7)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7.10.5應在運送和屠宰畜禽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條件,以減少下列因素導
致的影響:
(1)應激;
(2)裝載和卸載;
(3)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動物。
7.10.6運送和屠宰動物的操作應安靜而溫和。嚴禁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趕動
物。嚴禁在運送前和運送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7.10.7當用車輛運送時,運到屠宰場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根據具體情況可有
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
7.10.8必須在國家衛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
7.10.9嚴禁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呂和屠宰。
7.10.10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別屠宰,屠宰后應分別存放并清楚標記。
7.11奶制品
奶制品生產除滿足7.1-7.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規定:
(1)允許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明其
用途和對的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徹底的清洗,
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
(2)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牛奶的衛生規定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
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
不得超過10,000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
量。假如沒有達成這些質量標準,則規定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計劃,并提交
認證機構批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
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
(3)奶牛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7.12禽蛋生產
蛋類生產除滿足7.1-7.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規
定:
(I)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
(2)必須具有適宜季節里的室外活動場合。
(3)必須天天喂以營養平衡的日糧以保證滿足其營養需求。
(4)嚴禁用礦物油作雞蛋包衣。
8蜜蜂飼養和蜂產品加工
8.1轉換期
蜜蜂在通過至少一年的有機飼養后,其產品才可獲得有機認證。
8.2采蜜區
8.2.1養蜂場應設在有磯農業生產區內或至少三年未使用過化學物質的自然植被
區內。
8.2.2蜂房半徑2500?3000米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
8.2.3蜂箱必須置于遠離常規農田和遠離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公里之外),
例如城鄉、工業污染源、公路和鐵路、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
8.3蜜蜂的飼喂
8.3.1在蜜蜂的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必須存留足夠的糖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
冬。
8.3.2在整個季節必須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食物;最佳是產自同一生
產單元的。
8.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允許人工飼喂糖漿或糖蜜,但
必須是有機的。
8.3.4人工飼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后、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天之前
進行。
8.4疾病防治
8.4.1選擇適應本地情況、抗性強的品種。
842淘汰衰老蜂王、定期更換蜂蠟、及時對蜂箱進行系統檢查。
8.4.3允許使用以下物質來控制病蟲害和對蜂箱消毒:
(1)苛性鈉
(2)乳酸、草酸和醋酸
(3)蟻酸
(4)硫磺
(5)香精油
(6)蘇云金芽抱桿菌
(7)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螭)
8.4.4把明顯有病的蜂箱放在醫治區內。
8.4.5必須銷毀受疾病嚴重感染蜜蜂使用過的蜂箱。
8.4.6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嚴禁使用抗生素,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可
以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經抗生素解決后的蜂箱必須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并旦
至少要通過12個月的有機方式飼養后,才有也許重新獲得有機認證。
8.4.7嚴禁使用磺胺類藥物和其它化學藥品。
848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嚴禁用任何藥物解決蜂蜜。
8.5蜂蠟和蜂箱
8.5.1用于有機養蜂業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蜂單位;但對處在轉換期的養蜂場,
假如不能從市場或其它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認證機構批準允許使用非有機蜂
蠟。
8.5.2蜂蟒加工方法應保證能加工出供應有機養蜂場的有機蜂蠟。
8.5.3嚴禁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
8.5.4蜂箱應用天然物質如未經化學解決的木材等制成,嚴禁使用也許有毒的材
料制作蜂箱。
8.6蜂蜜收獲解決
8.6.1嚴禁使用化學驅逐劑。假如需要的話,可以運用吹風或煙霧發生器把蜜蜂從
蜂箱中驅趕出去。
8.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應當以保護蜂摯和維持蜂群為目的;嚴禁為提
高產量而殺死蜂群。
8.6.3加熱最高至47℃,加熱過程越短越好。
8.6.4最佳采用機械性蜂房脫蓋,而不是采用加熱性蜂房脫蓋。
8.6.5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不允許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866接觸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應當是不銹鋼、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蝕材料,或
用蜂蠟覆蓋,或用食品和飲料包裝中許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蠟覆蓋。
8.6.7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傳播。
868提取設施應當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設施,這些清洗設施能天天提供大量新
鮮、干凈的熱水供設備清洗。
8.6.9蜂蜜的貯臧應保證不受常規物質及有害生物的影響。
8.6.10搖密室和包裝室應所有密封,不受害蟲侵擾。
8.6.11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
8.6.12嚴禁使用氧化物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
8.7蜂蜜、蜂蠟、養蜂架和蜂箱的貯存
8.7.1成品蜂蜜的貯存溫度規定穩定且密封包裝,以避免蜂蜜變質。
8.7.2蜂蜜在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之前,最長可以貯存兩年。
8.7.3嚴禁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蔡等化學合成物質來控制蜂蠟蛾等害旦。
8.8蜂王和蜂群的飼養
8.8.1鼓勵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
8.8.2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應哺育自己的蜂王。
8.8.3允許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飼養方法飼養的蜜蜂。
8.8.4允許進行選育,嚴禁使用人工授精。
8.8.5嚴禁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
8.8.6允許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但不允許剪翅。
9特定作物
9.1食用菌
9.1.1培養基
9.1.1.1培養基應采用有機生產或天然來源的材料。
9.1.1.2對于覆土栽培食用菌生產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規定與作物生產的土壤規
定相同。
9.1.1.3嚴禁使用合成肥料或殺蟲劑之類輔助劑。
9.1.1.4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嚴
禁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
9.1.2菌種
選擇合適的菌種,盡也許采用經認證的有機菌種,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種的來
源。
9.1.3害蟲和雜菌
9.1.3.1應采用防止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潔衛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互換,去除受
感染的菌簇。
9.132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9.1.3.3允許采用設立物理障礙物及調節溫、濕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9.134嚴禁使用任何化學合成殺蟲劑。
9.1.4培養場地
直接與常規農田毗鄰的食用菌栽培區必須設立大于30米的緩沖帶,以避免農業
漂浮物的影響。在培養場地和周邊嚴禁使用任何除草劑。
9.1.5水
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9.1.6收獲及后續解決
應保證在收獲、貯存和運送過程中產品的新鮮度和營養成分,防止在收獲、貯存
和運送過程中受到污染。
9.2茶葉
9.2.1茶園土壤管理
9.2.1.1茶樹應種植在土壤深厚疏松,有機質含量高,pH值在4.0—6.5范圍內的區
域。
9.2.1.2有機茶場與其它茶場之間應有明顯的人工或天然的隔離帶及邊界標志牌。
9.2.1.3當茶園坡度大于15。時,應制定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如等高線
種植、修建水平梯級茶園、設立隔離溝或截水溝以及種植豆科作物和行
間地表鋪草等。)
9.2.1.4提倡在幼齡茶園、重修剪和臺刈改造茶園的行間種植豆科綠肥或飼料作
物。
921.5對林木覆蓋率高的茶園,應實行減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
來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當茶園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時,可
以施用適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直至土壤pH值達成5.0左右。
9.2.1.6允許使用列于附錄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9.2.1.7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增效劑和土壤改良劑。
9.2.2茶園病蟲草害防治
922.1及時采摘和修剪茶樹枝葉,以減少病、蟲數量并惡化其生存環境,克制病、
蟲害的大發生。
9.2.2.2允許使用列于附錄B中的植物制劑和微生物制劑防治茶樹的病蟲害。
9.2.2.3保護和運用自然天敵,允許釋放人工飼養的天敵。
9.224在深秋封園時,允許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劑和波爾多液,以減少次年的病
蟲發生量。使用波爾多液時應注意土壤和茶葉中的銅積累。
9.2.2.5假如茶園大面積發生病蟲害,修剪的病蟲枝葉應在有機茶園外進行合理
解決。
9.2.2.6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
9.2.3茶樹修剪與采摘
9.2.3.1采茶機必須使用無鉛汽油作為燃料,并防止汽油、機油污染茶園土壤和茶
樹。
9.2.3.2平行生產應加以嚴格區分。
9.2.4茶葉加工
9.2.4.1有機茶產品涉及綠茶、紅茶、青茶(烏龍茶)、白茶、黃茶、黑茶(緊壓
茶、磚茶)和花茶等茶類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機茶制作必須執行國家
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
9.2.4.2有機茶加工中應避免使用水源林及天然林木材作為燃料
924.3加工器具應為竹制、木質或不銹鋼材料。
924.4只允許采用物理方法和自然發酵工藝加工茶葉及茶制品。
924.5在加工花茶、果茶產品時,應使用有機認訐的花卉及其提取物、水果及其
提取物作為配料。
9.2.5有機茶貯藏和運送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機產品的貯藏和運送管理規定外,還需注意:
(1)貯藏有機茶必須保持干燥,茶葉含水量應符合國家茶葉生產標準。
倉庫內應配備去濕機或其它去濕材料。應避免茶葉直接接觸去濕材料,
去濕材料應定期更換。
(2)采用通風、密封、吸潮和降溫等措施并定期檢查有機茶的含水量。
10野生植物
10.1野生植物的采集行為必須是在政府部門控制之下的有計劃的限量采集。
10.2野生植物必須是生長于可界定的可連續生產體系。
10.3野生植物的采集區必須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
的地區。
10.4假如采集區有施用合成化學物質的歷史,則檢查員可以規定進行污染物殘
留分析。
10.5在交通流量大的路邊或其它有污染源的地方必須設立緩沖帶。
10.6收獲或采集量不能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動植物物種導致威脅,收獲或
采集的野生植物的數量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可連續生長的產量。
10.7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須提交有機采集區管理方案。
11水產養殖
11.1轉換期
封閉水域從常規養殖過渡到有機養殖至少需要12個月的轉換期,或大于規定轉
換生物的一個生長周期。
11.2養殖
11.2.1養殖場的選址
養殖場選址時,應當考慮到維持養殖場的水生生態環境和周邊水生、陸生生態系
統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養殖場應當不受污染源和常規養
殖場的不利影響。
11.2.2水質
養殖場及其水源水質必須符合《GB11607-89漁業水質標準》。
11.2.3養殖
11.2.3.1按適合生物自然行為和本地條件的養殖方法進行養殖,盡量減少干擾。
11.2.3.2必須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其它養殖體系的水生動物進入有機養殖場。
11.2.3.3魚類從魚苗到捕撈的全過程都必須生長在有機生產體系中,其它水生生
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用有機方式養殖。
11.2.3.4嚴禁對養殖對象采用任何人為傷害措施。
11.2.4餌料
11.2.4.1水產養殖的餌料必須是經認證的有機餌料,或野生的水生餌料。使用野
生魚類作為餌料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漁業的法規。在有機認證的或野
生的餌料數量或質量不能滿足規定期,可以使用最多不超過總餌料量
5%(以干物質計)的常規餌料。
11.2.4.2在需要餌料投入的系統中,餌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動物蛋白應來源于
食品加工的副產品或不適于人類消費的品種。
11.2.4.3允許使用天然的礦物質添加劑、維生素和微量元素,嚴禁使用人糞
尿和直接使用動物糞肥。
11.2.4.4允許使用下列餌料添加劑:
(1)細菌、真菌和酶
(2)食品工業的副產品(如糖漿)
(3)初級植物產品
11.2.4.5下列物質不允許添加于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
(1)合成的促生長劑
(2)合成誘食劑
(3)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4)合成色素
(5)尿素等化肥
(6)來源于相同物種的原料
(7)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
(8)化學提純的氨基酸
(9)基因T.稗牛物或產品
11.2.5疾病防治
11.2.5.1所有的管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體清潔,保證餌料
質量,控制投餌量。
11.2.5.2圍隔養殖密度不能影響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為異常。必須定
期監測生物的密度,并根據需要進行水質監測。
11.2.5.3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餅、茶籽餅、和高錦酸鉀對養殖水體和
底泥進行消毒,以防止水生生物疾病的發生。嚴禁使用抗生素、寄生蟲
藥或其它合成藥品。
11.2.5.4有必要進行藥物治療時,必須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體下游100米外
的隔離區,并且采用隔離措施。被隔離的水生生物不能作為有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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