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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遠目錄CONENTS第一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第二節常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節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一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遠一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理念
1.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實行“安全優先”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預防為主”是指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補救。按照系統化、科學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雖然人類在生產活動中還不能完全杜絕事故的發生,但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事故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一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理念
1.安全生產方針“綜合治理”就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第一次把“綜合治理”充實到安全生產方針當中。2014年,《安全生產法》修訂,又將這一概念寫入法律,反映了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同時也反映了安全生產發展的規律特點。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治標的同時,積極探索和實施治本之策,綜合運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立法、激勵約束、企業管理、監管體制、社會監督,以及追究事故責任、查處違法違紀等方面著手,解決影響、制約我國安全生產
工作推進的歷史性、深層次問題。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鳴,制度保證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一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理念
2.安全生產理念《安全生產法》將“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確立為安全生產理念。“以人為本”,首先必須是以人的生命為本。安全發展強調“以人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本,保護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在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與健康及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以人為本”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執政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是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堅持安全發展”,在生產中獲得安全保障,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保持社會和諧與穩定的必然要求。安全發展的核心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放在首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各級黨組織的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各級政府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企業的長遠發展規劃之中,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考核和同步推進。一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理念
2.安全生產理念“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重點包含以下三層含義。(1)必須以人的生命為本。人的生命最寶貴,生命安全權益是最大的權益。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2)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以安全為基礎、前提和保障。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各個行業和領域、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安全生產狀況持續改善、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的基礎上,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安全生產既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切入點、著力點。只有搞好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發展,國家才能富強安寧,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會才能和諧安定。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1.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法律特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基礎法律、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等。(1)基礎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屬于基礎法,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標準化法》等。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2.安全生產法規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兩種。(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2)地方法規。安全生產地方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條例等均屬安全生產的地方法規。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3.安全生產規章安全生產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如《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4.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標準是圍繞如何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按照《標準化法》的要求,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第二節常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遠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安全生產法》共7章114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除了總則中立法目的、原則、方針、政策和附則中補充說明的內容外,主要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專業機構服務六個方面作出規定。主要規定的內容有:(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2)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3)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4)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5)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6)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職業病防治法》共7章88條,包括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2)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4)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5)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相關措施。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消防法》共7章74條,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2)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4)對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單位作了詳細規定。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共7章101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內容如下:(1)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3)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4)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5)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6)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7)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該法共有7章70條,包括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都有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1)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2)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3)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都有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5)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6)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六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4月9日經國務院令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該條例共6章46條,包括總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3)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1)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應急救援措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第三節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遠一
從業人員的權利(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了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獲得傷亡賠償的權利,同時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2)了解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能行使這項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有害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
從業人員的權利(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情況和事故隱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們并且賦予其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權和自我保護權,才能做到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違章指揮是指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規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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