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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企業加快工業新產品的開發及推廣應用,擴大工業新產品的有效供給,提高工業新產品的質量和效益,根據《中國制造2025河南行動綱要》(豫政〔2016〕12號)《河南省推進企業技術改造攻堅方案》(豫政〔2017〕2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制造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13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新產品(以下簡稱新產品)是指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工業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研發的首次實現規模或批量生產的產品;

(二)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在結構、材質、工藝、功能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三)在國內率先提出技術標準,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

(四)能替代進口、對促進國產化有重要作用的產品。

第三條

新產品綜合評價工作是指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信委)依據新產品研制單位的申請,聘請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單位(機構),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新產品主要性能或功能、技術水平或成熟度、市場前景及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的評價。新產品綜合評價的結果不能作為綜合評價的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要求、單個產品質量指標是否達標或批次產品質量控制是否合規、生產企業相關設備設施是否符合環保及勞動安全要求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對產品及研制生產單位限制性要求的證明,也不能作為產品安全性評價的依據。

第四條

新產品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評價新產品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行業準入標準等;

(二)對新產品研制過程中所依據(參照)的標準進行審核和評價,確認依據(參照)的標準對該產品的支撐有無重大缺失或不足;考察新產品研制單位確定的產品質量指標、性能指標與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評價新產品的主要性能、技術特點、專利情況以及生產工藝條件等;

(三)對標同類產品國際、國內、省內先進水平,評價新產品所達到的技術水平或成熟度,評價結論一般分為國際先進、國內先進和省內先進3個等次;

(四)評價新產品的實用性和產品本身及生產過程中所采用新技術的成熟性,預測和評價新產品的市場前景、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對存在的問題及不足提出完善或改進建議。

第五條

省工信委負責新產品綜合評價組織協調工作,通過綜合評價的新產品列入《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目錄》。《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目錄》定期在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發布。

第六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以及與省直部門建立直通車制度的區域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新產品綜合評價的前期初審、申報推薦等工作;承辦省工信委委托的新產品綜合評價工作,并對所提交的綜合評價結論進行審核;負責對已認定的新產品效益情況統計,并跟蹤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省工信委可委托省級行業協會、學會及第三方機構(含民辦非企)承辦新產品綜合評價工作。受委托單位應對新產品綜合評價結論的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和公正性等負責。

第七條

新產品綜合評價按照自愿申請、常年受理的原則,采取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辦理,即材料提交、內容審核及結果反饋、證書發放等通過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綜合評價網上辦理系統(以下簡稱網上系統)辦理,申報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核實、綜合評價及評價結論提交等通過線下方式進行。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新產品綜合評價的單位和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在河南省行政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含轉制型科研院所),并具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水平,有配套的研發和生產條件;

(二)屬于實行行業準入制度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格(列入國家準入企業目錄),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申請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或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三)產品已具備批量生產能力,屬于成套設備的已簽訂正式購銷合同并進入履約程序;

(四)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生產過程符合節能減排技術標準;

(五)產品在河南省境內屬于首次生產、首次投放市場;

(六)產品技術成熟,質量可靠,知識產權權屬清晰,符合國家和我省對產品生產、銷售的規定及特殊要求;

(七)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市場前景,在同類產品中有明顯的成本和價格優勢。

第九條

下述產品不屬于新產品綜合評價范圍:

(一)礦產品、畜產品、農產品、工藝品或傳統手工制品;

(二)軍(警)用武器、裝備及其他屬于國家規定不得自由流通的工業產品,以及處于國家規定保密期限內的工業產品等。

第十條

產品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綜合評價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及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和資源節約要求的產品;

(二)屬于曾進行過綜合評價的產品的改進或升級產品,但現無重大改進(或者只是單純改變了花色、外觀、包裝),并且無法提供明確證據證明進行了重大改進的產品;

(三)將一個產品整機拆分成若干部件、組件和零件的,或將一個成系統的應用軟件拆分成若干模塊化軟件的,或將一個軟硬件一體化產品拆分成硬件裝置和控制軟件的;

(四)完全以進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組裝(或分裝)的產品(包括OEM產品,參與聯合設計、合作研發的除外);

(五)產品(包括生產企業的同類產品或同系列產品)質量不穩定或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

第三章

申請及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新產品綜合評價的產品原則上應在研制工作啟動前進行新產品研發計劃登記。

第十二條

新產品研發登記的內容和程序(一)研發單位編制新產品研發計劃,內容包括新產品的研發內容、技術目標、計劃進度等。(二)根據屬地原則,新產品研發單位將新產品研發內容、計劃進度等錄入網上系統,然后在線提交;單位注冊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門在線審核,之后由地方主管部門在線報送省工信委。新產品研發單位應在新產品研發任務完成后1年內申請新產品綜合評價(認定);超過時間沒有提出綜合評價申請的,省工信委不再受理申請。第十三條

申請新產品綜合評價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綜合評價申請表》(在線填報并下載打印);(二)產品研制工作報告,包括研發背景、研制過程、生產工藝、技術性能和技術先進性、產品創新點,與國內外市場同類產品對比分析、經濟效益分析等,并附產品照片或視頻資料、全套工藝文件(包括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以及研制過程中所參照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可只提供標準名稱及編號)的匹配性說明;(三)產品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書(如申請相關專利,可以相關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代替)及產品技術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新產品,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制定企業標準;(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檢驗報告,有效期為1年,屬于大型成套設備的可提供用戶使用報告代替;(五)有資質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查新報告的結論應有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數據,對先進性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評價,對創新性給出明確具體的結論)查新報告有效期為1年。(六)用戶使用報告,原則上需要2個以上用戶出具使用報告(出具使用報告的單位須連續使用產品3個月以上,報告內容須分析運行過程中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價是否滿足技術要求)使用報告有效期為1年;(七)污染物排放和能耗達標承諾書,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食品、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須同時提供有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明材料;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涉及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的新產品,須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出具的報告和證明。上述材料,由于特殊情況情況無法提供完備的,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門報省工信委同意后酌情處置。第十四條

新產品綜合評價的程序:

(一)申請新產品綜合評價的單位通過網上系統向注冊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門在線提交《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綜合評價申請表》,由地方主管部門初審后向省工信委在線推薦上報。(二)省工信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在線形式審查,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三)省工信委根據申請綜合評價的新產品情況,可直接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價,也可委托地方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組織以及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工作原則上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復雜的新產品可適當延期。(四)綜合評價完成后,受委托單位須將專家組綜合評價結論及相關文件的紙質材料原件分送至省工信委、綜合評價申請單位及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門。綜合評價結論及相關文件電子稿由綜合評價申請單位在線上傳,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門審核后在線提交至省工信委復核。(五)省工信委對通過綜合評價的新產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在線核發統一制定的《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綜合評價證書》,并編入《河南省工業新產品目錄》。第十五條

新產品綜合評價一般以專家會議形式進行。綜合評價的專家由省工信委或省工信委委托的評價組織單位從省工業新產品專家庫中選取。參加綜合評價的專家組應由與申請單位及產品無相關利益關系的人員組成,新產品研發單位人員不得參加綜合評價專家組,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一般為5-11人,其中財務專家1-2人,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地方主管部門及其他受委托單位組成的專家組應事先報經省工信委認可后,方可開展新產品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正在進行或已通過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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