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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工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國**工業協會,是由全國從事**行業的生產、相關配套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教學機構以及有關行業的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熱忱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部門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本會的網址:。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的情況,積極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對行業實施全行業管理。(一)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的前期調研、方案起草及實施的跟蹤反饋,提出行業方針政策的建議,參與行業方針政策的制定;(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參與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評估與咨詢;(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行業重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行業和國家標準并具體組織實施;(四)按照國家環保要求,對行業環保進行檢查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環保工作;(五)建立行業數據統計網絡和統計報表制度,定期提供本行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綜合統計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庫;(六)組織行業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培育行業專業市場,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服務;(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編寫有關調研報告;根據授權,搜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統計資料,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八)組織行規行約的制訂和貫徹實施,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系;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內部和企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競爭中的問題,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九)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發揮行業的群體優勢,開展展覽、訂貨服務,不定期舉辦產品、技術裝備等專業展覽會、博覽會、訂貨會,開辟新的銷售與原材料渠道;(十)開展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積極拓寬外向型合作,協助企業在引進技術、利用外資、對外出口等方面互通信息、協調行動,組織出國學習考察交流,代表行業參加有關的國際活動;(十一)扶持企業發展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和原材料;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科技成果;(十二)對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企業的技術攻關、產銷中的困難以及其它需要本會組織咨詢的問題進行咨詢服務;(十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行業專業書籍、教材,辦好《會員通訊》刊物;(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工作;(十五)開展有益于會員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一)

凡從事**工業生產或經營的企業,為行業配套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科研、設計、教育等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二)

凡有志為發展我國**事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及其他有志于**事業發展的有關個人,經申請,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會員:企業簡介、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個人會員:身份證復印件(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四)

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

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

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五)

努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六)

按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創新等方面的統計資料和經驗總結,為本會撰寫經驗報告和學術論文提供素材,及時向本會反映行業與企業的有關問題。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處分。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一)

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二)

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三)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

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一節

會員大會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七)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八)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九)

決定終止事宜;(十)

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及有關重大問題;(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二)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三)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四)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第二節

理事會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70名,且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如其在本會任職期間退休、調任的,由其所在企業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新委托人接替其在本會的職務,并報本會理事會備案。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一)

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

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四)

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三)決定名譽職務設立和人選;(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第三節

負責人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2名,秘書長1名。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二)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三)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七)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第三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第四節

監事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第五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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