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規范 【財會〔2024〕12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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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規范財會〔2024〕1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提高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24〕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用的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會計軟件服務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的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單位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會計數據匯集到總部的,其應用的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第三條本規范所稱會計軟件,是指單位使用的專門用于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應用軟件或者其功能模塊。會計軟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采集數據;(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三)對會計資料進行存儲、轉換、輸出、分析、利用。本規范所稱會計軟件服務,是指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的通用會計軟件開發、個性化需求開發、軟件系統部署與維護、云服務功能使用訂閱、用戶使用培訓及相關的數據分析等服務。本規范所稱電子會計憑證,是指以電子形式生成、傳輸并存儲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原始憑證、電子記賬憑證。電子原始憑證可由單位內部生成,也可從外部接收。第二章會計軟件總體要求第四條會計軟件的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安全,有利于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第五條會計軟件應當保障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開展會計工作,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功能設計。第六條會計軟件應當遵循國家統一發布的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在電子憑證輸入、處理和輸出等環節進行適配,滿足會計數據標準的要求。第七條會計軟件結構應當具備開放性,遵循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采用開放式體系架構,提供易于理解的標準數據接口,支持通用的數據傳輸協議和數據格式,便于實現與其他信息系統集成或數據交換。第八條會計軟件功能應當具備可擴展性,滿足當前及可預見時間內的業務需求,方便進行功能和會計數據標準應用的擴展。第九條會計軟件設計應當具備靈活性,支持會計信息化業務模式、工作流程和數據等的靈活定義與部署。第十條會計軟件性能應當具備穩定性,能夠有效防范和消除用戶誤操作和惡性操作而產生系統錯誤甚至故障,能夠通過自動或手工方式消除運行環境造成的影響,快速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一條會計軟件應當具備安全性,能夠及時保存會計數據處理關鍵業務過程記錄,有效防止非授權訪問,充分防御惡意攻擊,保障會計數據安全。第十二條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積極探索現代信息技術在會計領域的應用,在會計軟件的研究開發中保持技術更新迭代,積極助力會計數字化轉型和會計職能作用發揮。第十三條會計軟件的界面應當優先使用中文,遵循中文編碼國家標準并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第十四條會計軟件應當支持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進行會計核算。以人民幣以外幣種記賬的,應當支持折算為人民幣編報財務會計報告。第三章會計數據輸入第十五條會計軟件應當具備會計數據輸入功能,支持網絡報文傳輸、文件導入和手工錄入等輸入方式。會計軟件應具備輸入數據校驗功能,對于軟件中已有的相關數據內容,支持對新輸入會計數據與已有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進行校驗。第十六條會計軟件應當支持與業務軟件系統的一體化應用,確保會計數據真實、完整、安全地傳輸,實現電子原始憑證自動生成電子記賬憑證。第十七條會計軟件應當能夠接收電子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支持通過查驗電子簽名等方式檢查電子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第十八條會計軟件應當準確、完整、有效讀取電子會計憑證中的數據,真實、直觀、安全呈現電子會計憑證所承載的信息。會計軟件應當適配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支持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解析符合標準的電子會計憑證。第四章會計數據處理第十九條會計軟件應當安全、可靠地傳輸、存儲、轉換、利用會計數據。對內部生成和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憑證,能準確識別和防止信息被篡改,能夠如實、直觀地向用戶呈現憑證的真實性等狀態。第二十條會計軟件的數據處理功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一)會計軟件應當同時提供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允許使用的多種會計核算方法,以供用戶選擇。會計軟件對會計核算方法的更改過程,在系統內應當有相應的記錄。(二)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支持單位進一步擴展應用。(三)會計軟件應當提供自定義輔助核算項目功能,支持單位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維度會計數據分析。第二十一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填制和生成記賬憑證的功能。(一)會計軟件應當支持審簽程序自動化,能夠根據預置的審核規則實現電子會計憑證數據、業務數據和資金支付數據等相關數據的自動關聯和相互校驗。校驗無誤的電子原始憑證可自動填制電子記賬憑證,并進行會計入賬。會計軟件的自動審核規則應當可查詢、可校驗、可追溯。會計軟件應當支持用戶針對特定審簽程序的系統自動化處理進行授權操作。(二)會計軟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具備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并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復入賬。(三)會計軟件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幣種、匯率、金額、科目、操作人等的修改功能。(四)會計軟件應當具有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要求處理電子會計憑證,并生成入賬信息結構化數據文件的功能。第二十二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根據審核通過的記賬憑證生成賬簿的功能。(一)根據審核通過的記賬憑證或者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二)根據審核通過的記賬憑證和相應原始憑證登記明細分類賬。第二十三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自動進行銀行對賬的功能,根據銀行存款賬面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輸入的銀行對賬單,借助適當的手工輔助完成銀行對賬。第二十四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會計數據按照規定會計期間進行結賬的功能。結賬前,會計軟件應當自動檢查本期輸入的會計憑證是否全部登記入賬,全部登記入賬后才能結賬。鼓勵會計軟件提供跨應用、跨系統的智能結賬功能,滿足單位多應用、多系統的情況下,加強結賬任務協同,提升結賬效率。第二十五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自動編制會計報表的功能。會計軟件應當提供會計報表的自定義功能,包括定義會計報表的格式、項目、各項目的數據來源、項目之間的計算邏輯等。第二十六條鼓勵會計軟件服務商在會計軟件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于單位生成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XBRL會計數據文件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五章會計數據輸出第二十七條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顯示、打印、生成版式文件并導出的功能。第二十八條會計軟件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電子會計檔案的接口,輸出歸檔的電子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九條會計軟件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滿足系統功能拓展、與外部系統對接和監督需要,支持相關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條鼓勵會計軟件提供按照標準格式輸出各類會計數據的功能,促進會計數據的應用,發揮會計數據的價值。第六章會計軟件安全第三十一條會計軟件運行、處理應當安全可靠,根據需要采取安全認證、電子簽名、數字加密和可信存證等技術手段,防止非授權訪問,防范數據庫中的會計數據被篡改,保障會計處理過程安全可信,以及會計數據可驗證、可溯源。第三十二條會計軟件應當能夠記錄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第三十三條會計軟件應當滿足數據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對重要敏感數據的加密存儲和傳輸。會計軟件應支持按照數據使用場景及安全要求,對敏感數據進行脫敏處理。第三十四條會計軟件應當滿足數據完整性的要求,根據需要采取電子簽名、可信存證等技術手段,保障會計數據不被篡改。第三十五條會計軟件應當滿足數據可靠存儲的要求,能夠支持數據容災和備份功能,避免會計數據因錯誤操作、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而損毀、丟失。第三十六條會計軟件應當滿足跨境數據境內備份的要求。如存在單位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等情形,其數據服務器部署在境外的,會計軟件應當能夠支持將境外部署的數據服務器中的電子會計資料備份到境內,并能夠支持在必要時僅依靠境內備份的電子會計資料獨立滿足單位開展會計工作以及財會監督需要。第三十七條會計軟件采用密碼技術的,應當遵循國家密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七章會計軟件服務第三十八條鼓勵會計軟件服務商為用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個性化、自動化、智能化核算處理功能。會計軟件服務商為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提供會計軟件時,鼓勵其提供的會計軟件適配注冊會計師審計數據標準。第三十九條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保證會計軟件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對于新施行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數據標準,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及時審查和評估軟件功能,對軟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升級,并通知用戶所升級的版本、補丁和功能。對于會計軟件服務提供之前已施行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數據標準,會計軟件服務存在影響用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或存在影響用戶按照會計數據標準輸入、處理和輸出會計數據的,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為用戶免費提供更正程序以消除上述影響。第四十條會計軟件服務商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的會計軟件服務,應當支持用戶使用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會計軟件功能。第四十一條用戶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件服務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及相關數據歸用戶所有。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用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用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第四十二條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有關要求,在技術上保證用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為用戶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的數據容災、應用容災技術措施,出現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導致數據毀損的,能及時為用戶恢復會計資料,保障用戶業務能夠延續。對于因會計軟件服務商原因造成用戶會計資料泄露、毀損的,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按規定承擔恢復、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做好本服務商不能維持服務的情況下,保障用戶電子會計資料安全以及單位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與用戶就該預案做出約定。第四十四條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當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會計軟件使用操作培訓和相關教程資料。會計軟件服務商和用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了操作培訓事宜的,應當從其約定。第四十五條會計軟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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