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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
血類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
B類資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類)
托付人名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
營業地址或住址:
聯系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托付人姓名:(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
住宅地: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為投資于資金信托方案,托付人與受托人,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方法》、《信托投資公司資
金信托管理暫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規矩和規則,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方案〃:指〃資金信托方案〃。本信托方案在信托
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托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
信托合同后,本信托方案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托付人、受托
人和受益人除應該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該遵守本信托方
案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J指托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資金信托方案a
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相信,將自己合法全部的
資金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
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托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
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按
照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
務。
z/aaa公司/集團〃:指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
股份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托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
資金。
〃信托方案資金〃:指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方案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開立的信托方案資
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方案中,受托人因允諾信托而取得的信
托方案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方案對信托方案資金舉行占有、管理、
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所有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收
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擔當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方案書(含附件《特殊委員會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方案的各個托
付人和受托人分離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
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方案和相應的資
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
益,按照信托方案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
處分信托方案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方案資金后的余
額。
〃信托受益權〃:指木信托方案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木信
托方案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
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
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J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按照本信托方案和
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哀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方案
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b類資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一般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
產一般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
受益人,稱為一般受益人。
〃一般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
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根據本信托方
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哀求分配信托收益的
權利。
〃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
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
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氣類信托合同J木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
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
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
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
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哀求
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
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一般受益
人的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
利。
〃托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
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
列明的托付人。
〃受托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集合
方式管理和運用托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方案
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按照托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
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托付人為同一
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托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J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殊委員會":指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的規定,
在本信托方案項下設立的,為應對經營管理中可能浮現的
重大異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議事組織。
〃《特殊委員會規章》〃:指受托人為特殊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
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該規章作為本信托方案的附件,構成本信
托方案的不行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條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相信,自愿將其合法全部的資金托付給受
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
將本信托方案項下各托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
集團持有的的股權,參加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
獵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方案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托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方案,
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
以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央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
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股份
股,占股本總額的%。信托方案資金
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舉行同業喬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
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托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
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
寫金額¥: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o
托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
資金。
托付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
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
人指定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
托付人逾期未能根據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
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
開戶行:,帳號:o
第六條本信托方案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期自年
月日起,直至本信托方案的資金所有交付之日
止。但自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期開頭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方案所確
定的信托方案資金尚未所有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打算終止本信托方案
的推介。受托人根據前款之規定,打算終止木信托方案的推介的,信
托方案不成立,由受托人向托付人返還所有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方案的成立:本信托方案于信托方案資金所有交付之
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方案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
托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方案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方案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
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U(以下簡稱〃信托生效
日”)生效。
1.托付人已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方案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
按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與信托方案項下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資
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方案項下的信托方案資金應單獨
開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舉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
數項:
(1)信托方案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方案資金受讓取得的所有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
的財產。
第十條托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托付人的權利
(1)托付人享有的普通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
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
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
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殊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
管理辦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
托人提出調節該信托財產的管理辦法的哀求;(d)受托人違背信托目
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
產受到損失的,托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
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方
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普通性權利外,托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項下,
享有按照本信托方案及其附件《特殊委員會規章》規定的條件,向本
信托方案項下特殊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托合同托付人所委
派的特殊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本信托方案和《特殊委員會規章》的規定,
在特殊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
2.托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全部
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
簽署行為已履行須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訴義務,并保證
設立信托未傷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向特殊委員會
委任成員,并接受該規章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管
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酬勞;
(3)以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
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章程所規定的股東
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章程的規定,向
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按照
章程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加重大事
項決策的權利;(d)參與或委派代理人參與股東大會,行
使表決權,和對的業務舉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
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章程規定的其
它股東權利。
(4)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將信托事務托付他人代
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
以上述股份舉行權利質押,但按照本信托方案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
定,及為實現本信托方案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需的除外;
(2)按照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處
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托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狀況和資料依法保
密;
(4)根據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有關規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
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狀況表,并保存處理信
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
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離管理、分離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一般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
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b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
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哀求權。
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一般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的分
配。在一般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
的分配。
2.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
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一般
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舉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轉
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
應按照本信托方案和本合同的規定,擔當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
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擔當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
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擔當: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酬勞;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
產中優先受償。信托酬勞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酬勞
本信托方案的信托酬勞總額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
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酬勞為元,由受托人
于信托方案成立并受托人支付所有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
取。其次年的信托酬勞為元,第三年的信托酬勞為
萬元,由受托人分離于信托方案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
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方案項下的總信托收益,
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
產生的所有收入,扣除信托方案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擔當的稅費和費
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息信托收益減去所有優先受
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所有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其次項規定
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根據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b類
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
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所有歸特
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托投
資收益率將按照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
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
上述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
的剩余信托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所有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托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
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示意
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允諾。信托資金的實際信托投資收益率
取決于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
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狀況。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托付人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木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該以現
金方式舉行分配。受托人應該根據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b類信托合同
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
托方案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
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一般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
后再根據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
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
配一次,由受托人于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
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舉行分配。受托人在
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
行帳號::戶名:,開戶行:,帳號:o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方案推介期間,本信托方案的可行性討論報告和
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托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方案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
益狀況表、信托財產風險情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須要的事項說明,
在托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
織)的授權托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舉行查閱。
(3)在本信托方案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
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狀況表,并以下列
方式通知托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
托人網址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方案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
因法律、規矩修改嚴峻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
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托付人
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方案終止后30個工
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
方式報告托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方案清算報告公
布之H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
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
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
人。本信托方案終止,受托人應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方案的規定,負責
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
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
日〃),舉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方案終止后,受托人以分配
股權方式,向受益人舉行信托財產分配。在本信托方案終
止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終止時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折
價,提取與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等額的股份,依據
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舉行
分配。在受托人所持股份根據上述每股凈資產值折價,少
于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時,根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
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托財產舉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股份舉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
戶手續。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
的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擔當其可能遭遇的
全部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
應該于本信托方案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
應分得的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
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
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
可以在滿足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
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
應該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
看法。特定受益人應該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
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根據其各
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
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記下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根據轉讓的信托合
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離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
辦理轉讓記下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該將本信托方案項下托
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有轉讓給受讓人。
其次十條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
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
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
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
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確實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
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
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
托受益權的受讓方應該根據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的0.1%向受托
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確實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
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根據以下規定,確定
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托受益權
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根據木信托方案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
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
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方案項下一般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
權利,并擔當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其次十一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擔當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
包括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
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擔當。
受托人違背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
財產遭遇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其次十二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托付人、受托人和
受益人全都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
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緣由而終止:
(1)本信托方案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全都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方案成立時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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