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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

血類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

B類資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類)

托付人名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

營業地址或住址:

聯系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托付人姓名:(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

住宅地: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為投資于資金信托方案,托付人與受托人,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方法》、《信托投資公司資

金信托管理暫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規矩和規則,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方案〃:指〃資金信托方案〃。本信托方案在信托

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托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

信托合同后,本信托方案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托付人、受托

人和受益人除應該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該遵守本信托方

案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J指托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資金信托方案a

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相信,將自己合法全部的

資金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

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托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

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按

照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

務。

z/aaa公司/集團〃:指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

股份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托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

資金。

〃信托方案資金〃:指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方案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開立的信托方案資

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方案中,受托人因允諾信托而取得的信

托方案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方案對信托方案資金舉行占有、管理、

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所有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收

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擔當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方案書(含附件《特殊委員會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方案的各個托

付人和受托人分離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

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方案和相應的資

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

益,按照信托方案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

處分信托方案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方案資金后的余

額。

〃信托受益權〃:指木信托方案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木信

托方案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

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

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J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按照本信托方案和

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哀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方案

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b類資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一般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

產一般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

受益人,稱為一般受益人。

〃一般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

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根據本信托方

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哀求分配信托收益的

權利。

〃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

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

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氣類信托合同J木信托方案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資金信托方案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

按照本信托方案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

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

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

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

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哀求

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

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一般受益

人的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

利。

〃托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

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

列明的托付人。

〃受托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集合

方式管理和運用托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方案

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按照托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

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托付人為同一

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托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J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殊委員會":指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的規定,

在本信托方案項下設立的,為應對經營管理中可能浮現的

重大異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議事組織。

〃《特殊委員會規章》〃:指受托人為特殊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

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該規章作為本信托方案的附件,構成本信

托方案的不行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條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相信,自愿將其合法全部的資金托付給受

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

將本信托方案項下各托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

集團持有的的股權,參加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

獵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方案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托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方案,

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

以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央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

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股份

股,占股本總額的%。信托方案資金

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舉行同業喬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

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托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

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

寫金額¥: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o

托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

資金。

托付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

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

人指定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

托付人逾期未能根據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

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

開戶行:,帳號:o

第六條本信托方案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期自年

月日起,直至本信托方案的資金所有交付之日

止。但自本信托方案的推介期開頭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方案所確

定的信托方案資金尚未所有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打算終止本信托方案

的推介。受托人根據前款之規定,打算終止木信托方案的推介的,信

托方案不成立,由受托人向托付人返還所有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方案的成立:本信托方案于信托方案資金所有交付之

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方案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

托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方案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方案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

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U(以下簡稱〃信托生效

日”)生效。

1.托付人已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方案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

按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與信托方案項下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資

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方案項下的信托方案資金應單獨

開立信托方案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舉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

數項:

(1)信托方案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方案資金受讓取得的所有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

的財產。

第十條托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托付人的權利

(1)托付人享有的普通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

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

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

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殊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

管理辦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

托人提出調節該信托財產的管理辦法的哀求;(d)受托人違背信托目

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

產受到損失的,托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

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方

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普通性權利外,托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項下,

享有按照本信托方案及其附件《特殊委員會規章》規定的條件,向本

信托方案項下特殊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托合同托付人所委

派的特殊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本信托方案和《特殊委員會規章》的規定,

在特殊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

2.托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全部

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

簽署行為已履行須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訴義務,并保證

設立信托未傷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員會規章》向特殊委員會

委任成員,并接受該規章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管

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酬勞;

(3)以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

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章程所規定的股東

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章程的規定,向

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按照

章程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加重大事

項決策的權利;(d)參與或委派代理人參與股東大會,行

使表決權,和對的業務舉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

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章程規定的其

它股東權利。

(4)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將信托事務托付他人代

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

以上述股份舉行權利質押,但按照本信托方案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

定,及為實現本信托方案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需的除外;

(2)按照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處

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托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狀況和資料依法保

密;

(4)根據本合同、本信托方案的有關規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

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狀況表,并保存處理信

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

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離管理、分離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一般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

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b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

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哀求權。

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一般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的分

配。在一般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

的分配。

2.信托財產一般分配權:即按照本信托方案和b類信托合同的

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一般

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舉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轉

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方案及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

應按照本信托方案和本合同的規定,擔當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

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擔當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

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擔當: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酬勞;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

產中優先受償。信托酬勞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酬勞

本信托方案的信托酬勞總額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

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酬勞為元,由受托人

于信托方案成立并受托人支付所有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

取。其次年的信托酬勞為元,第三年的信托酬勞為

萬元,由受托人分離于信托方案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

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方案項下的總信托收益,

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

產生的所有收入,扣除信托方案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擔當的稅費和費

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息信托收益減去所有優先受

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所有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其次項規定

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根據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b類

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

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所有歸特

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托投

資收益率將按照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

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

上述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

的剩余信托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所有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托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

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示意

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允諾。信托資金的實際信托投資收益率

取決于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

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狀況。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托付人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木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該以現

金方式舉行分配。受托人應該根據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b類信托合同

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舉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

托方案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

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一般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

后再根據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

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

配一次,由受托人于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

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舉行分配。受托人在

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

行帳號::戶名:,開戶行:,帳號:o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方案推介期間,本信托方案的可行性討論報告和

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托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方案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

益狀況表、信托財產風險情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須要的事項說明,

在托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

織)的授權托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舉行查閱。

(3)在本信托方案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

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狀況表,并以下列

方式通知托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

托人網址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方案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

因法律、規矩修改嚴峻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

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托付人

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方案終止后30個工

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

方式報告托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方案清算報告公

布之H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

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

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

人。本信托方案終止,受托人應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方案的規定,負責

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

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

日〃),舉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方案終止后,受托人以分配

股權方式,向受益人舉行信托財產分配。在本信托方案終

止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終止時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折

價,提取與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等額的股份,依據

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舉行

分配。在受托人所持股份根據上述每股凈資產值折價,少

于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時,根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

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托財產舉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股份舉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

戶手續。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

的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擔當其可能遭遇的

全部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

應該于本信托方案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

應分得的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

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

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

可以在滿足本信托方案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

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

應該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

看法。特定受益人應該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

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根據其各

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

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記下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根據轉讓的信托合

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離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

辦理轉讓記下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該將本信托方案項下托

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有轉讓給受讓人。

其次十條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方案的規

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

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

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

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確實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

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

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

托受益權的受讓方應該根據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的0.1%向受托

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確實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

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根據以下規定,確定

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托受益權

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根據木信托方案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

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

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方案項下一般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

權利,并擔當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其次十一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擔當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

包括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

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擔當。

受托人違背本合同及本信托方案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

財產遭遇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其次十二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托付人、受托人和

受益人全都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

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緣由而終止:

(1)本信托方案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全都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方案成立時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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