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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目 次前 言 III范圍 1規范性引用文件 1術語和定義 1分類 5系統分類 5系統設備分類 5要求 7總則 7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 7系統設備通用技術要求 7系統設備通用試驗性能要求 11燈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15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19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4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16試驗 356.1總則 35試驗前檢查 39基本功能試驗 39重復轉換試驗 44電壓波動試驗 45轉換電壓試驗 45絕緣電阻試驗(A型燈具除外) 45接地電阻試驗(A型燈具除外) 46電氣強度試驗 46高溫(運行)試驗 46低溫(運行)試驗 47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47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47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47碰撞(運行)試驗 48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48表面耐磨性能試驗 48抗沖擊試驗 48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48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49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49I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49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49電源瞬變試驗 50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50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 507檢驗規則 508標志 519使用說明書 52附錄A(資料性)系統的基本概念 53附錄B(規范性附錄)產品型號 61附錄C(規范性附錄)燈具自檢信息存儲 65附錄D(規范性附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專用疏散指示標志 67附錄E(規范性附錄)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75附錄F(規范性附錄)研磨輪示意圖 78IIPAGEPAGE1PAGEPAGE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208-2017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GB/T5169.5-2008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第5部分:試驗火焰針焰試驗方法裝置、確認試驗方法和導則GB∕T5169.11-2017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第11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成品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GWEPT)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GB12978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GB/T16838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GB/T17626.2-201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3-2016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4-201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5-2019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6-2017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GB/T17626.8-2006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GB/T17626.11-200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2213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eindicatingsystem3.1.1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3.1.1.1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統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3.1.1.2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統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3.1.2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3.1.2.1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3.1.2.2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3.2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3.2.1A型消防應急燈具A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的額定工作電壓均不大于DC48V的消防應急燈具。3.2.2B型消防應急燈具B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主電源或蓄電池電源的額定工作電壓大于DC48V或采用交流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3.2.3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蓄電池電源由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且蓄電池電源的額定工作電壓不應大于DC48V的消防應急燈具。3.2.4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ies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均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3.2.5持續型消防應急燈具maintainedfireemergencyluminaire3.2.6非持續型消防應急燈具non-maintainedfireemergencyluminaire3.2.7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bycentralcontrolpanel3.2.8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non-ce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組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并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控制其應急啟動的消防應急燈具。3.2.9消防應急照明燈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3.2.10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難層(間);指示疏散方向;指示樓層;指示禁止入內的出入口、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3.2.11指示狀態可變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ofalterableemergencystate3.2.12多信息復合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ofswitchableindicationinformation同時顯示或交替顯示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信息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3.3應急照明配電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進行主電源配電的裝置。3.3.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A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額定輸出電壓不大于DC48V的應急照明配電箱。3.3.2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B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額定輸出電壓大于DC48V或采用交流輸出的應急照明配電箱。3.4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以蓄電池電源為儲能裝置,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進行供電的電源。3.4.1A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Atype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額定輸出電壓均不大于DC48V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3.4.2B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Btype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主電源或蓄電池電源額定輸出電壓大于DC48V或采用交流輸出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3.5應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3.5.1獨立型應急照明控制器independentcontroller不與其它應急照明控制器連接,獨立控制并顯示與其配接系統設備工作狀態的應急照明控制器。3.5.2集中型應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izedcontroller能夠控制并集中顯示區域型應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統設備工作狀態的應急照明控制器。3.5.3區域型應急照明控制器areacontroller3.5.4集中區域兼容型應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izedareacompatiblecontroller同時具有集中型應急照明控制器和區域型應急照明控制器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分類系統分類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系統形式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設備分類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分類按額定工作電壓等級分為:AB按蓄電池電源供電方式分為:自帶電源型;集中電源型。按適用系統類型分為:集中控制型;非集中控制型。按工作方式分為:持續型;非持續型(僅適用于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按用途分為: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具);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具”);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以下簡稱“照明標志復合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類按額定輸出電壓等級分為:AB按適用系統類型分為:集中控制型;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分類按額定輸出電壓等級分為:AB按適用系統類型分為:集中控制型;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控制器分類獨立型;區域型;集中型;集中區域兼容型。要求總則系統及系統設備應滿足本章要求,并按第6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對本章要求的符合性。注:系統及系統組成參考附錄A的說明。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應急啟動功能應能采用手動和自動方式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應急狀態保持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除指示狀態可變的標志燈具外,系統設備應保持應急啟動至系統復位。系統復位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系統的復位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能采用手動方式控制系統設備恢復正常工作狀態;系統的自檢功能系統的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系統應能每月、季度進行一次系統應急啟動功能和自檢持續時間的檢查;300s~600s30min±5min;系統不能應急啟動或自檢持續時間不滿足要求時,系統應發出自檢故障報警;系統應能記錄和查詢系統自檢類別、自檢時間和自檢故障信息。重復轉換性能10180s20s180s”的狀態循環。系統設備通用技術要求外觀要求標志要求系統設備的標志應滿足第8章的要求,系統設備的功率參數大于1W時,功率誤差不應大于10%。結構要求設備外部接線要求系統設備的外部接線應滿足下述要求:AC2V或DC4V0.5mmAC25VDC48V(標志燈具除外外部接線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0.5mAC2V或DC4V0.3m;系統設備外部的軟纜或軟線通過硬質材料線纜入口進入設備內部時,線纜入口應有光滑的圓設備內部接線要求系統設備的內部接線應滿足下述要求:系統設備內部接線的連接點和接合處應提供絕緣覆蓋層;燈具的結構要求燈具的結構應滿足下述要求:燈具的說明書中應明確其唯一的安裝方式,壁掛式安裝的燈具的外接線應采用背部出線方式,吊裝式安裝的燈具的外接線應采用上端出線方式;除疏散用手電筒的電筒和充電器采用分體式結構外,燈具的所有組件(燈管和散熱裝置除外)燈具外殼應光滑無尖銳棱角;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結構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結構應滿足下述要求:(組(組正負極輸出線與殼體之間的空隙不應50mm(有絕緣措施除外),多個蓄電池(組)并排放置時,蓄電池(組)之間的間隙不15mm;(組3mm;1.8m;AA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系統設備下述部位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應滿足表1的要求。主電源輸入端(過負荷保護器件之前的部分)不同極性之間;主電源輸入端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間;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出端的不同極性之間;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出端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間;1mm表1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設備類型爬電距離(mm)電氣間隙(mm)基本絕緣附加絕緣加強絕緣基本絕緣附加絕緣加強絕緣除燈具外的系統設備2.52.55.02.02.04.0B型燈具2.52.55.01.51.53.0A型燈具(地面安裝除外)1.2--0.2--地面安裝的燈具1.9--0.8--及金屬部件。結構部件抗拉扭力要求系統設備的結構部件應能耐受住表2所規定的拉力和扭力,并滿足下述要求:2522mm;2360°;不使用工具不應將外部接線推入系統設備、引起軟纜或軟線位移。表2拉力和扭矩輸入導體總的標稱截面積S(mm2)拉力(N)扭矩(N·m)S≤1.5600.151.5<S≤3600.253<S≤5800.355<S≤81200.35材質要求系統設備的材質應滿足下述要求:4.0mm,其它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GB/T5169.5-2008GB/T5169.11-2017650℃±10℃,材質相同的外殼應選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試驗。接地性能(A)系統設備的接地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外殼采用非絕緣材料的系統設備,應設置保護接地端子,并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接地端子應設置在鄰近電源接線端子,且容易接線的部位,接地端子不應兼作它用;0.5Ω;A絕緣性能(A)額定電壓大于48V的主電源輸入端和外部帶電端子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00MΩ。程序和數據存儲性能型號編制要求系統設備型號的編制方法應滿足附錄B的要求。系統設備主要部件性能要求一般要求系統內各設備的主要部(器)件應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蓄電池系統設備的蓄電池應滿足下述要求:不應采用鎘鎳、鈷酸鋰、三元鋰及其它含鈷元素的鋰離子蓄電池;自帶電源型燈具不應采用鉛酸蓄電池;蓄電池的主要技術參數和生產企業等信息,應采用中文標識。指示燈系統設備的指示燈應滿足下述要求:系統內各設備的指示燈應采用清晰、耐久的中文功能標識;500lx3m顯示屏(器)系統設備的顯示屏(器)應滿足下述要求:顯示屏(器)均應至少采用中文顯示信息;顯示屏(器)500lx0.8m處、22.5°視角范圍內應清晰可讀。音響器件在系統設備工作電壓為其額定工作電壓80%~120%的范圍內,系統設備的音響器件應滿足下述要求:1m(A50dB;PAGEPAGE11PAGEPAGE121m(A計權)65dB115dB。按鍵(鈕)和開關按鍵(鈕)和開關應操作靈活、可靠,在靠近按鍵(鈕)和開關處應施加清晰、耐久的功能標識。過負荷保護器件系統設備的過負荷保護器件應滿足下述要求:26A1.5倍;DCAC)1.5mm,且清晰可見。接線端子系統設備的接線端子應滿足下述要求:48V48V端子應施加清晰、耐久的功能標識。器件工作溫度在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工作1h后,系統設備的器件工作溫度應滿足下述要求:90℃;(組系統設備通用試驗性能要求電氣強度試驗性能要求48V50Hz1250V60s±5s試驗期間,系統設備不應發生放電或擊穿現象(20mA);試驗結束后,系統設備應能正常工作。電壓波動試驗性能要求系統設備的主電源電壓在額定電壓80%~120%的范圍內波動時,系統設備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氣候環境耐受試驗性能要求3(運行(運行系統設備應無形變、腐蝕、涂覆層脫落或起泡現象;5.5.1.55.7.85.5.2.25.5.3.25.6.15.7.15.8.1表3氣候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高溫(運行)試驗溫度(℃)Ⅰ(使用環境溫度≤55℃)Ⅱ(使用環境溫度>55℃)正常工作狀態55±270±2持續時間(h)1616低溫(運行)試驗溫度(℃)Ⅰ(使用環境溫度≥-10℃)Ⅱ(使用環境溫度<-10℃)正常工作狀態-10±1-40±3持續時間(h)1616恒定濕熱(運行)試驗相對濕度(%)93±3正常工作狀態溫度(℃)40±2持續時間(h)96機械環境耐受試驗性能要求燈具應能耐受住表4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耐受住表4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碰撞(運行)試驗,并滿足下述要求:(正弦耐久碰撞(運行)試驗期間,系統設備不應發生破損或機械損傷;5.5.2.25.5.3.25.6.15.7.15.8.1表4機械環境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振動(正弦)(運行)試驗頻率范圍(Hz)10~150正常工作狀態加速度(m/s2)0.981掃頻速率(oct/min)1軸線數3每個軸線掃頻次數1振動(正弦)(耐久)試驗頻率范圍(Hz)10~150不通電狀態加速度(m/s2)4.905掃頻速率(oct/min)1軸線數3每個軸線掃頻次數20碰撞(運行)試驗碰撞能量(J)0.5±0.04正常工作狀態每點碰撞次數3電磁兼容性能試驗性能要求(僅適用于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和集中控制型燈具)5所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全部或部分試驗,并滿足下述要求:(5.5.2.25.5.3.25.6.15.7.15.8.1表5電磁干擾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場強(V/m)10正常工作狀態頻率范圍(MHz)80~1000掃描速率(10oct/s)≤1.5×10-3調制幅度80%(1kHz,正弦)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頻率范圍(MHz)0.15~80正常工作狀態電壓(dBμV)140調制幅度80%(1kHz,正弦)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放電電壓(kV)空氣放電(絕緣體外殼):8正常工作狀態接觸放電(導體外殼和耦合板):6放電極性正、負放電間隔(s)≥1每點放電次數10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瞬變脈沖電壓(kV)AC電源線:2×(1±0.1)其它連接線:1×(1±0.1)正常工作狀態重復頻率(kHz)5×(1±0.2)極性正、負時間每次1min施加次數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電壓(kV)ACAC1×(1±0.1)正常工作狀態極性正、負試驗次數5試驗間隔(s)60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持續時間(ms)20(下滑至40%)正常工作狀態持續時間(ms)10(下滑至0)電源瞬變試驗電源瞬變方式通電9s~斷電1s正常工作狀態試驗次數500施加方式每分鐘6次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磁場強度(A/m)30正常工作狀態持續時間(min)30轉換電壓試驗性能要求(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的轉換電壓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60%~80%的范圍內;80%;60%~80%范圍內的任一電壓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自帶電源型燈具的狀態指示燈和繼電器不應出現多次切換現象。防護等級試驗性能要求系統設備的外殼至少應能達到表6所規定的防護等級,并滿足下述要求:試驗后,接通主電源,系統設備應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手動操作系統設備應能應急啟動;對于安裝時需要打開外殼的,如該部分外殼需要通過螺絲固定方式達到標稱的外殼防護等級,(或其他打開外殼部件名稱使用螺絲固定,否則會導致產品的外殼防護等級不符合標準要求”或相同意思的警告用語。表6外殼防護等級要求系統設備類別防護等級要求燈具室外安裝或地面安裝的燈具GB/T4208—2017規定的IP67集中電源供電方式的B型燈具GB/T4208—2017規定的IP34其它類別燈具GB/T4208—2017規定的IP31應急照明控制器GB/T4208—2017規定的IP3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注:第一特征數字為5的防塵試驗時,外殼內氣壓與周圍大氣壓力相同。燈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一般要求光源控制功能燈具光源的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集中控制型燈具光源的工作狀態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通過與燈具連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控制,或由與燈具連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連鎖控制;集中控制型燈具與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間的通信中斷時(燈具掉電時除外),5s20s5s20s5s30s內自動復位;光源采用熒光燈的燈具,不應采用啟輝器控制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光源檢查功能燈具的光源檢查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90燈具應能恢復正常工作;自帶電源型燈具光源損壞或光源連接故障時,不應影響蓄電池(組)的正常充電。電源轉換功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A0.25sA5sA5sB5s光源工作狀態保持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光源工作狀態保持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集中控制型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狀態應保持至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其復位或改變其指示狀態;自帶電源型燈具光源的工作狀態不應受其主電源供電線斷路、短路或接地的影響。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77燈具標稱最小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和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要求燈具適用場所所需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燈具標稱最小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燈具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采用氫鎳蓄電池采用鋰離子蓄電池3030906060601801209090270180120120360240t(t=30×n,且n≥5)tt×3t×2蓄電池(組)充、放電功能和性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自帶電源型燈具的蓄電池(組)充、放電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充電回路、疏散用手電筒的充電器應設置過負荷、短路和過充電壓保護裝置;2h9024h0.2CA;(組的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其80(組態泄105C。注:C為生產者標稱的電池容量。系統自檢功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能完成5.2.4規定的系統自檢,且燈具的系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48h(30±2)300s~600s230±25.2.4季度自檢完成后,燈具的月自檢應重新計時,月自檢次數應自動清零。故障報警功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燈具)IP65100s1s~3s燈具任意一路光源故障時;自帶電源型燈具的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5.5.1.7人員定位功能(僅適用于具有人員定位功能的燈具)具有人員定位功能的燈具應滿足下述要求:人員定位功能不應影響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人員定位功能應能實現人員位置的定位和人員數量的查詢。自復式試驗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功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的自復式試驗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能手動或遙控操作燈具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手動或遙控操作不應影響燈具自動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表面耐磨性能(僅適用于地面安裝的標志燈具)地面安裝的標志燈具,其安裝后的外露面應能耐受外界的研磨。抗沖擊性能(僅適用于采用鋼化玻璃面板地面安裝的標志燈具)地面安裝的標志燈具,當采用鋼化玻璃面板時,其面板的鋼化玻璃應能耐受外界的機械沖擊。狀態指示燈(器)設置要求燈具狀態指示燈(器)的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設主電、充電和故障狀態指示燈(器),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器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設綠色通信狀態指示燈(器);IP65音響器件設置要求燈具音響器件的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IP65按鍵(鈕)和開關設置要求(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按鍵(鈕)和開關的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應設置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鍵、開關或遙控裝置;應設置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鍵、開關或遙控裝置;不應設置影響燈具由主電源供電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的按鍵、開關或遙控裝置;IP65(鈕)或開關應設置在燈具內部,且開蓋后清晰可見;其余燈具應設置在燈具的外露面;3m。通信接口燈具的通信接口應滿足下述要求: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設置與其連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匹配的通信接口;C電源要求燈具的電源應滿足下述要求:燈具的主電源降壓裝置不應采用阻容降壓方式;60%時,燈具應停止工作;DC48V;DC48V,疏散用手電筒和充電器應可分離。重復轉換性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能連續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狀態180s→自帶蓄電池供電狀態下燈具光源持續應急點亮20s→正常工作狀態180s”的狀態循環。照明燈具光源色溫照明燈具光源的色溫應滿足下述要求:2700K8000K2700K6500K光通量照明燈具的光通量應滿足下述要求:30lm;100lm。發光效率照明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后,燈具的發光效率不應小于120lm/W。標志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燈具的疏散指示標志應滿足附錄D的要求。表面亮度標志燈具的光源處于節電點亮模式時,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15cdm90cd/;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具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cd/90cd/。標志燈具的光源處于應急點亮模式時,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50cdm300cdm;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具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15cd/300cd/;標志燈具相同顏色、相鄰不同顏色表面亮度比應滿足下述要求:10;25。注:標志燈具圖形中不能容納直徑8mm圓圈的區域不進行測量。地面安裝的標志燈具180mm;150mm±3mm。照明標志復合燈具照明標志復合燈具的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5.25.5.375°;燈具照明光源點亮時不應影響對燈具指示標志信息的正常識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應急啟動功能自動應急啟動功能3s一鍵啟動功能3s一鍵啟動按鈕應獨立設置,且其操作不受操作級別的限制。故障報警功能5.6.2.2~5.6.2.4100s當發生下述故障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顯示故障類型;故障期間,不應影響控制器的應急啟動功能和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欠壓;應急照明控制器備用電源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為其供電的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7當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統設備發生下述故障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顯示、記錄故障設備類型、部位信息和故障發生時間。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間通信故障;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與其配接的燈具間通信故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斷電;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斷電,配接燈具的輸出回路開路、過負荷或短路保護裝置動作;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充電回路、放電回路開路或短路;(組5.7.7.285%時、任一其它蓄電池(組)80%;燈具的任意一路光源故障;自帶電源型燈具的充電回路開路、短路或主電源欠壓;5.7.5.15.8.7復位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復位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鈕3s3s操作級別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操作級別應滿足表8要求。表8應急照明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表序號操作項目ⅠⅡⅢⅣ1查詢信息OMM-2消除控制器的聲信號OMM-3復位PMM-4系統手動自檢PMM-5接通、斷開或調整控制器主、備電源PMM-6分區編程PPM-7修改或改變軟、硬件PPPM8記錄刪除PPPM注1.P-禁止;O-可選擇;M-本級人員可操作。能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IV級操作功能不能通過控制器本身進行。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正確指示其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主電源、蓄電池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應急照明控制器產生誤動作。系統自檢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其配接的系統設備完成5.2.4規定的系統自檢,且應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48h(30±2)5.2.4230±25.2.41s~3s主電源斷電控制功能非火災狀態下,系統設備主電源斷電后,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與其連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反饋的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信號后,應進入主電源斷電持續應急時間計時;3s30min。信息顯示、記錄和查詢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顯示、記錄和查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能顯示其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應能記錄和查詢與其配接系統設備的工作狀態和設置部位信息;5.7.9應能顯示、記錄和查詢系統的應急啟動信息、復位信息、系統自檢信息和系統設備故障信息;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以圖形方式顯示設置場所的疏散指示方E一鍵檢查功能一鍵檢查功能按鈕應獨立設置,且其操作不受操作級別的限制。設備自檢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對本機及面板上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屏)、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指示狀態改變功能(僅適用于能夠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應急照明控制器)3s(僅適用于需要配接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通信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向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發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RS485CANGB4717C系統兼容性功能(僅適用于集中、區域、集中區域兼容型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統兼容性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100s5.6.13a)~c)的要求。主要部件設置要求狀態指示燈(器)設置要求顯示屏(器)設置要求(器音響器件設置要求按鍵(鈕)和開關設置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按鍵(鈕)和開關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一鍵啟動按鈕;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自復式一鍵檢查按鍵(鈕)或開關;(鈕)或開關;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自復式系統復位按鍵(鈕)或開關;應急照明控制器不應設置影響系統應急啟動的按鍵(鈕)或開關;按鍵(鈕)和開關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應設置在可能觸及危險帶電部件區域。通信接口與協議設置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接口與協議應滿足下述要求:(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干接DC24V)的接口;(DC24V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訊協議的兼容性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具有與其配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匹配的通信接口;2電源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源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220V、50Hz,并應設置過負荷、短路保護裝置;的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小于其配接的自帶電源型燈具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標稱的最小持續應急180min。重復轉換性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連續控制其配接的系統設備完成至少10180s180s”的狀態循環。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應急啟動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0.25s內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5s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故障報警功能100s主電源欠壓;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任一蓄電池(組)5.7.7.285(組)80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放電回路開路、過負荷或短路保護裝置動作;集中電源輸出回路開路、過負荷或短路保護裝置動作;5.7.5.2注:f)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輸出回路開路是指已配接燈具的輸出回路開路。復位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應急照明控制器發出系統復位控制指令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在20s5s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在保持主電源供電狀態下,手動操作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按鍵(鈕)5s20s操作級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操作級別應符合表9的規定。表9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操作級別劃分表序號操作項目ⅠⅡⅢ1查詢信息OM-2消除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聲信號OM-3復位、應急停止PM-4接通、斷開或調整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蓄電池電源PM-5手動應急啟動(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蓄電池電源和主電源轉換測試(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PM-6修改或改變軟、硬件PPMP-禁止;O-可選擇;M-本級人員可操作。進入Ⅱ、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應能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系統自檢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20s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5.2.448h(30±2)天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5.2.4230±25.2.4集中電源輸出性能額定輸出功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在蓄電池輸出狀態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VA。輸出回路和電氣保護措施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和電氣保護措施應滿足下述要求:8A;B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各輸出回路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實際輸出電壓不應大于其額定輸出電壓20%;蓄電池電源輸出性能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蓄電池電源輸出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1210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功能和性能(組且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應滿足下述要求:溫度監測報警功能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蓄電池組溫度監測報警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60℃±5℃范圍內;60℃±5℃范圍內。充電性能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充電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212V212V22h9024h0.4CA。注:最小電池單元是指具有獨立電極的電池單元,通常磷酸鐵鋰電池的最小電池單元為DC3.2V的電池單元,氫鎳電池的最小電池單元為DC1.2V的電池單元。放電監測和電氣保護性能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放電監測和電氣保護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采用鉛酸蓄電池時,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應能監測每節蓄電池的放電電壓;12V12V放電輸出保持性能鉛酸蓄電池組中任一蓄電池開路;鋰離子、氫鎳蓄電池組中任一蓄電池開路、短路;8580%;30min8580%。過放電保護性能80%時,應切斷放電輸出;8030min8580%,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應切斷放電輸出;(組于105C。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90min;60min。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僅配接1個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時,其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應與其配接的蓄電池管理單元的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一致。生產者應根據適用場所所需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表10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要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適用場所所需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采用鉛酸、氫鎳蓄電池采用鋰離子蓄電池3090606018012090270180120360240t(t=n×30,且n≥5)t×3t×221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和配接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數量要求適用場所所需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蓄電池管理單元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min)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數量采用鉛酸、氫鎳蓄電池采用鋰離子蓄電池采用鉛酸、氫鎳蓄電池采用鋰離子蓄電池60180120906029027018031203602404t(t=n×30,且n≥5)t×3t×2n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標稱最小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大于適用場所所需持續應急工作時間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實際場所所需持續應急工作時間配接對應數量的蓄電池電池管理單元。運行參數監測和顯示功能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實時監測下列運行參數: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主電源的電壓;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各輸出回路的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配接的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工作狀態信息;25.7.7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電源轉換測試按鍵(鈕)5s內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鈕5s信息反饋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信息反饋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能向應急照明控制器反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及其配接燈具的工作狀態信息;5.7.9信息查詢功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在其顯示屏(器)上查詢系統自檢記錄信息。應急狀態保持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連鎖控制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20s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斷電期間,應急照明控制器發送停止主電源斷電應急控制信號后,5sa)~c)期間,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控制操作不應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功能。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20sa)~b)期間,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控制操作不應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功能。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30s20s指示狀態改變功能(僅適用于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s內控制其配接的相應標志燈具改變指示狀態。主要部件設置要求狀態指示燈(器)設置要求(器顯示屏(器)設置要求(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能夠顯示5.7.5.2規定的系統自檢記錄信息和5.7.9中規定的運行參數信息的顯示屏(器)。音響器件設置要求按鍵(鈕)和開關設置要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鍵(鈕)和開關的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鈕或開關;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系統應急啟動按鈕;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自復式系統復位按鍵(鈕)或開關;不應設置影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啟動的按鍵(鈕)或開關;按鍵(鈕)和開關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應設置在可能觸及危險帶電部件區域。通信接口設置要求(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通信接口應滿足下述要求:應具有與其連接應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應具有與其配接燈具匹配的通信接口;應具有能夠接收正常照明配電箱電源工作狀態信號的接口。主電源要求主電源應采用AC220V、50Hz,并應設置過負荷、短路保護裝置。重復轉換性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連續控制其配接的燈具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狀態180s→轉入蓄電池輸出并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20s→正常工作狀態180s”的狀態循環。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應急啟動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B5s5s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啟動功能5s內切斷主電源輸出、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并發出應急啟動聲、光信號。故障報警功能100s主電源欠壓;具有備用電源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具有備用電源的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為其供電的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配電輸出回路開路、短路。注:d)中應急照明配電箱配電輸出回路開路是指已配接燈具的輸出回路開路。復位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20s5s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系統應急啟動后,在保持主電源供電狀態下,手動操作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按鍵(鈕)5s20s操作級別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操作級別應符合表12的規定。表12應急照明配電箱操作級別劃分表序號操作項目ⅠⅡⅢ1查詢信息OM-2消除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聲信號OM-3復位、應急停止PM-4手動應急啟動(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關斷主電源輸出和恢復主電源輸出測試(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PM-5修改或改變軟、硬件PPMP-禁止;O-可選擇;M-本級人員可操作。進入Ⅱ、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能狀態。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正確指示其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配電輸出性能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配電輸出性能應滿足下述要求:A8B12A,B20%;系統自檢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系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20s信息反饋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向應急照明控制器反饋其及其配接燈具的工作狀態信息。連鎖控制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5s5ss5sa)~c)期間,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控制操作不應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功能。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應急照明配電箱監測的正常照明配電箱斷電后,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在保持主電源輸出的狀態5s20sa)~b)期間,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控制操作不應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功能。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30s20s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按鍵(鈕)5s內切斷主電源輸出;(鈕5s指示狀態改變功能(僅適用于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s內控制其配接的相應標志燈具改變指示狀態。主要部件設置要求狀態指示燈(器)設置要求(器按鍵(鈕)和開關設置要求應急照明配電箱按鍵(鈕)和開關的設置應滿足下述要求: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設置自復式手動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按鍵(鈕)或開關;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設置系統應急啟動按鈕;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設置自復式系統復位按鍵(鈕)或開關;不應設置影響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啟動的按鍵(鈕)或開關;按鍵(鈕)和開關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應設置在可能觸及危險帶電部件區域。通信接口設置要求(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接口應滿足下述要求:應具有與其連接應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應具有與其配接燈具匹配的通信接口;應具有能夠接收正常照明配電箱電源工作狀態信號的接口。電源要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電源應滿足下述要求:AC220V、50Hz,并應設置過負荷、短路保護裝置;180min。試驗總則試驗的大氣條件除在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溫度:15℃~35℃;——相對濕度:25%~75%;——大氣壓力:86kPa~106kPa。容差除在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環境條件參數偏差應符合GB/T16838規定。試驗的正常工作狀態如試驗方法中要求試樣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應將試樣與生產者提供的負載和/或控制和指示設備連試驗樣品系統組成應滿足下述要求:試樣數量應滿足下述要求,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211臺;10%條件的模擬負載;1集中控制型系統調試前,應對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注釋,并應滿足下述要求:應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編碼,每一臺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設置一個獨立的識別地址;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對其配接的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注冊,并錄入地址注釋信息。試驗程序燈具按表1314表13燈具試驗項目列表序號章條試驗項目非集中控制型燈具集中控制型燈具備注試樣編號試樣編號121216.2試驗前檢查√√√√26.3基本功能試驗√√√√36.4重復轉換試驗√√√√46.5電壓波動試驗√√√√56.6轉換電壓試驗√√66.7絕緣電阻試驗√√√√76.8接地電阻試驗√√√√86.9電氣強度試驗√√√√96.10高溫(運行)試驗√√106.11低溫(運行)試驗√√116.12恒定濕熱(運行)試驗√√126.13振動(正弦)(運行)試驗√√136.14振動(正弦)(耐久)試驗√√146.15碰撞(運行)試驗√√156.16外殼防護等級試驗√√166.17表面耐磨性能試驗√√176.18抗沖擊試驗√√18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19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20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21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22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236.26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表14應急照明控制器試驗項目列表序號章條試驗項目試樣編號備注1216.2試驗前檢查√√26.3基本功能試驗√36.4重復轉換試驗√√46.5電壓波動試驗√√56.7絕緣電阻試驗√√66.8接地電阻試驗√√76.9電氣強度試驗√√86.10高溫(運行)試驗√96.11低溫(運行)試驗√106.12恒定濕熱(運行)試驗√116.15碰撞(運行)試驗√126.16外殼防護等級試驗√13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14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15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16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17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186.24電源瞬變試驗√196.2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206.26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表1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試驗項目列表序號章條試驗項目試樣編號備注1216.2試驗前檢查√√26.3基本功能試驗√√36.4重復轉換試驗√√46.5電壓波動試驗√√56.6轉換電壓試驗√√66.7絕緣電阻試驗√√76.8接地電阻試驗√√86.9電氣強度試驗√√96.10高溫(運行)試驗√106.11低溫(運行)試驗√116.13恒定濕熱(運行)試驗√126.15碰撞(運行)試驗√136.16外殼防護等級試驗√14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15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16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17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18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196.24電源瞬變試驗√206.2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216.26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表16應急照明配電箱試驗項目列表序號章條試驗項目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備注試樣編號試樣編號121216.2試驗前檢查√√√√26.3基本功能試驗√√√√36.4重復轉換試驗√√√√46.5電壓波動試驗√√√√56.7絕緣電阻試驗√√√√66.8接地電阻試驗√√√√76.9電氣強度試驗√√√√86.10高溫(運行)試驗√√96.11低溫(運行)試驗√√106.12恒定濕熱(運行)試驗√√116.15碰撞(運行)試驗√√126.16外殼防護等級試驗√√13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14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15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16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17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186.24電源瞬變試驗√196.2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206.26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試驗前檢查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燈具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應滿足下列要求:5.3.15.3.115.5.1.13~5.5.1.16(器(鈕、開關和通信接口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應滿足下列要求:5.3.15.3.11、5.6.14(器)、顯示屏(器)、音響器件、按鍵(鈕)、開關和通信接口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應滿足下列要求:5.3.15.3.11、5.7.16(器)、顯示屏(器)、音響器件、按鍵(鈕)、開關和通信接口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應急照明配電箱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應滿足下列要求:5.3.15.3.11、5.8.12(器)、顯示屏(器)、音響器件、按鍵(鈕)、開關和通信接口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標志和使用說明書檢查按5.3.2的要求對產品標志進行檢查,按9的要求對使用說明書進行檢查。結構檢查按5.3.3的要求,對試樣的結構進行檢查。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檢查按5.3.4的要求,對試樣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進行檢查。結構部件拉扭力檢查對試樣施加25次5.3.5規定的拉力,測量并記錄試樣外部接線的縱向位移;對試樣可調節裝置施加5.3.5規定的扭矩值,測量并記錄試樣可調節裝置的狀態和沿縱軸絞扭的角度。材質檢查按5.3.6的要求,對試樣的材質進行檢查。基本功能試驗燈具的基本功能試驗試驗前準備按照附錄A的要求組成系統,接通電源,使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電源檢查按照5.5.1.17的要求,對燈具的電源進行檢查。蓄電池檢查(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按照5.3.11.2的要求,對自帶電源型燈具的蓄電池進行檢查。光源控制功能檢查按照5.5.1.1的要求,對燈具的光源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光源檢查功能檢查按照5.5.1.2的要求,對燈具的光源檢查功能進行檢查。照明燈具光源色溫和光通量檢查24h5.5.2(包括照明標志復合燈具)的色溫、光通標志燈具標識信息和表面亮度檢查使燈具連續充電24h,按照5.5.3.1的要求,對標志燈具(包括照明標志復合燈具)的疏散指示5.5.3.217(包括照明標志復合燈具)5.5.3.3具(包括照明標志復合燈具)17表17標志燈具表面亮度測量方法序號標識信息的構成方式燈具表面亮度測量方法1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文字構成標識信息在其圖形(不包括文字輔助標志)上均勻分布選取10點進行測量。2用組合顏色構成圖形、文字作為標識信息在其圖形(不包括文字輔助標志)上均勻分布選取10點進行測量,再在各點相鄰的另一顏色上相應選取10點進行測量。3雙面指示的標志燈具應按1或2的要求分別測量兩個標志面的表面亮度。光源工作狀態保持功能檢查系統應急啟動后,按照5.5.1.4的要求,對自帶電源型燈具的光源狀態保持功能進行檢查。電源轉換功能檢查(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按照5.5.1.3的要求,對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電源轉換功能進行檢查。持續應急工作時間檢查(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24h5.5.1.5蓄電池(組)充、放電功能和性能(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使燈具連續充電24h,按照5.5.1.6的要求,對自帶電源型燈具的蓄電池(組)充、放電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系統自檢功能檢查(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5.5.1.7注:如燈具不具備模擬時鐘調節功能,生產者應額外提供一套試樣,按5.5.1.7規定的月自檢和季度自檢持續時間,對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故障報警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燈具)5.5.1.8人員定位功能檢查(僅適用于具有人員定位功能的燈具)按照5.5.1.9的要求,對燈具的人員定位功能進行檢查。自復式試驗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功能檢查(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5.5.1.10程序和數據存儲性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按5.3.9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燈具的存儲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存儲器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按5.5.4的要求,對照明標志復合燈具的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試驗試驗前準備按附錄A的要求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其配接系統設備組成系統,接通電源,使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電源檢查使應急照明控制器連續充電24h,按照5.6.15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源進行檢查。蓄電池檢查按照5.3.11.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蓄電池進行檢查。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查按5.6.1.1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一鍵啟動功能檢查按5.6.1.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鍵啟動功能進行檢查。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按5.6.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復位功能檢查按5.6.3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復位功能進行檢查。操作級別檢查按5.6.4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操作級別進行檢查。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按5.6.5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進行檢查。系統自檢功能檢查采用模擬應急照明控制器時鐘加速的方法,按5.6.6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注:如應急照明控制器不具備模擬時鐘調節功能,生產者應額外提供一套試樣,按5.6.6的要求,對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主電源斷電控制功能檢查按5.6.7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斷電控制功能進行檢查。信息顯示、記錄和查詢功能檢查按5.6.8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顯示、記錄和查詢功能進行檢查。一鍵檢查功能檢查按5.6.9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鍵檢查功能進行檢查。設備自檢功能檢查按5.6.10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備自檢功能進行檢查。程序和數據存儲性能檢查按5.3.9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存儲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存儲器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檢查(僅適用于能夠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按5.6.11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進行檢查。(僅適用于需要配接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按5.6.1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疏散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通信功能進行檢查。系統兼容性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區域、集中區域兼容型應急照明控制器)按5.6.13的要求,對應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統兼容性功能進行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試驗前準備按附錄A的要求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與其配接系統設備組成系統,接通電源,使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主電源要求檢查按照5.7.17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要求進行檢查。蓄電池檢查按照5.3.11.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蓄電池進行檢查。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檢查按照5.7.1.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檢查按照5.7.1.2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按照5.7.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檢查按照5.7.3.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進行檢查。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檢查按照5.7.3.2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復位功能進行檢查。操作級別檢查按5.7.4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操作級別進行檢查。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檢查5.7.5.1注:如系統不具備模擬時鐘調節功能,生產者應額外提供一套試樣,按5.7.5.1的要求,對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檢查5.7.5.25.7.5.2對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額定輸出功率檢查按照5.7.6.1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進行檢查。輸出回路和電氣保護措施檢查按照5.7.6.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和電氣保護措施進行檢查。蓄電池電源輸出性能檢查按照5.7.6.3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蓄電池電源輸出性能進行檢查。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功能和性能檢查使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連續充電24h,按照5.7.7的要求,對蓄電池電源管理單元的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檢查使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連續充電24h,按照5.7.8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最小初裝持續應急工作時間進行檢查。運行參數監測和顯示功能按照5.7.9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運行參數監測和顯示功能進行檢查。程序和數據存儲性能檢查按5.3.9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存儲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存儲器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0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進行檢查。信息反饋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信息反饋功能進行檢查。信息查詢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2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信息查詢功能進行檢查。應急狀態保持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3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應急狀態保持功能進行檢查。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4.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4.2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4.3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僅適用于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按5.7.15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進行檢查。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基本功能試驗步驟試驗前準備按附錄A的要求將應急照明配電箱與其配接系統設備組成系統,接通電源,使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主電源要求檢查使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連續充電245.8.13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檢查按照5.8.1.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啟動功能檢查按照5.8.1.2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按照5.8.2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檢查按照5.8.3.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進行檢查。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檢查按照5.8.3.2的要求,對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復位功能進行檢查。操作級別檢查按照5.8.4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操作級別進行檢查。配電輸出性能檢查按照5.8.6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配電輸出性能進行檢查。程序和數據存儲性能檢查按5.3.9的要求,對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存儲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存儲器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5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進行檢查。系統自檢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7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系統自檢功能進行檢查。信息反饋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8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信息反饋功能進行檢查。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9.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9.2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9.3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進行檢查。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10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進行檢查。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檢查(僅適用于配接指示狀態可變標志燈具的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按照5.8.11的要求,對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進行檢查。重復轉換試驗燈具的重復轉換試驗(僅適用于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A30min。20s(鈕180s10次上述循環操作,檢查燈具的工作狀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重復轉換試驗A30min。20s(鈕180s10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重復轉換試驗(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A30min。20s(鈕180s10電壓波動試驗試驗步驟調節試驗裝置分別使試樣的主電源的電壓在額定電壓80%~120%的范圍內波動,檢查其工作狀態。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滿足下述條件:輸出電壓:0V~264V50Hz。轉換電壓試驗試驗步驟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滿足下述條件:輸出電壓:0V~264V頻率:50Hz。絕緣電阻試驗(A)試驗步驟500V±50V60s±5s,測量試樣的絕緣電阻值:48V48V(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試驗設備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試驗電壓:500V±50V;測量范圍:0MΩ~500MΩ;最小分度:0.1MΩ;記時:60s±5s。接地電阻試驗(A)試驗步驟12V10A1min。測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點與可觸及金屬部件之間的接地電阻值。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滿足下述條件:可調直流電源;12V10A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步驟100V/s~500V/s1250V/50Hz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期間所發生的現象:48V48V(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100V/s~500V/s試驗設備滿足下述條件的試驗裝置:0V~1250V(有效值)50Hz;升、降壓速率:100V/s~500V/s;計時:60s±5s。高溫(運行)試驗試驗步驟2h~4h1/min55270216h。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試驗后,取出試樣,檢查試樣形變、腐蝕、涂覆層脫落、起泡情況。試驗后,測量試樣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5.4.3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符合GB/T16838的規定。低溫(運行)試驗試驗步驟2h~4h1/min101℃或-40316h。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試驗后,取出試樣,檢查試樣形變、腐蝕、涂覆層脫落、起泡情況。試驗后,測量試樣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5.4.3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符合GB/T16838的規定。恒定濕熱(運行)試驗試驗步驟2h~4h40293396h。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試驗后,取出試樣,檢查試樣形變、腐蝕、涂覆層脫落、起泡情況。5.4.3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符合GB/T16838的規定。振動(正弦)(運行)試驗試驗步驟將試樣按其正常安裝方式固定在振動臺上,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0Hz150Hz0.81m/s21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及緊固部件情況。5.4.4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振動臺和夾具)應符合GB/T16838中的規定。振動(正弦)(耐久)試驗將試樣按其正常安裝方式固定在振動臺上,處于不通電狀態。10H~150Hz4.95m/s2的加速度幅值,120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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