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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高空拋物條款下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審視與實踐路徑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高樓大廈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高空拋物現象也日益頻發,成為威脅城市居民“頭頂安全”的一大隱患。高空拋物不僅嚴重影響城市環境衛生,更對居民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一個小小的物品,從高空墜落,都可能因強大的沖擊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導致人員傷亡。近年來,全國各地不斷有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的悲劇發生,如2019年7月2日,貴州省貴陽市一名中年女性在小區內行走時,被從高空墜落的滅火器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6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一名男童與其家長經過商鋪時,被突然從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雖經3天搶救,仍不幸離世。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例,讓人們深刻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巨大危害,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高空拋物行為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研究高空拋物條款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居民的“頭頂安全”。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建筑物的直接管理者,在預防高空拋物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明確其安全保障義務,促使其積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加強巡邏、設置警示標識、安裝監控設備等,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高空拋物行為,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高空拋物責任認定和處理方面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對于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范圍和責任承擔方式等缺乏明確、細致的規定。通過深入研究,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提供理論支持,進一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使法律規定更加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從而更好地解決高空拋物引發的法律糾紛。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研究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居住環境的安全性和舒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建筑物管理人的主要承擔者,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可以提升自身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增強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信任和滿意度,還有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1.2國內外研究現狀在國外,許多國家對高空拋物責任認定及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有著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成熟的法律實踐。在德國,通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確立了建筑物管理人在一定情形下對建筑物相關風險的管控義務,強調其對建筑物公共區域的維護、檢查以及對可能發生危險的預防責任。德國法注重從建筑物管理的整體流程和具體行為標準出發,明確管理人在不同階段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定期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檢查,及時修復可能存在脫落風險的部分,以避免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美國則在侵權法領域對高空拋物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不同州的法律在責任認定上雖存在一定差異,但普遍重視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美國的一些州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高空拋物致人損害,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建筑物管理人明知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如窗戶松動、陽臺欄桿損壞等,但未及時采取修復措施,最終引發高空拋物事故,法院通常會判定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美國還注重通過社區管理和保險機制來分散高空拋物帶來的風險,如社區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則,對居民的行為進行約束,同時鼓勵建筑物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保障受害人在遭受損害時能夠獲得及時的賠償。在國內,隨著高空拋物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高空拋物責任認定及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研究也不斷深入。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在責任認定方面,有學者主張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發生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除非建筑物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對建筑物具有實際的控制權和管理能力,相較于受害人,更有能力采取措施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也更容易獲取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方面,學者們普遍認為,建筑物管理人應承擔日常巡查、維護建筑物設施設備安全、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等義務。例如,在日常巡查中,管理人應及時發現并處理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松動的窗戶玻璃、破損的陽臺欄桿等;通過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提醒居民注意高空拋物的危害,增強居民的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向業主普及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和安全防范知識。然而,現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方面,對于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在管理上存在差異,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判斷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對于建筑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賠償范圍,相關研究也不夠深入和細致,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此外,對于如何通過技術手段和管理創新來加強對高空拋物行為的預防和監管,現有研究也有待進一步拓展和深化。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深入探討高空拋物條款中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范圍、責任認定及承擔方式等問題,結合實際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完善建議,以期為保障居民的“頭頂安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在研究過程中,將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通過收集和整理大量典型的高空拋物案例,深入剖析其中建筑物管理人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方面的情況。例如,對重慶李某晨高空拋物案以及上海張宅物業有限公司與董某健康權糾紛案等進行詳細分析,從案件的具體事實、法院的判決依據和結果等方面入手,總結實踐中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認定和責任承擔的特點、問題及發展趨勢。通過對這些實際案例的研究,能夠更加直觀地了解高空拋物條款在現實中的應用情況,以及建筑物管理人在其中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和挑戰,為后續的理論分析和對策提出提供有力的實踐支撐。文獻研究法也將貫穿整個研究過程。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高空拋物責任認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方面的學術文獻、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研究報告等資料。梳理國內外在該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發展動態,了解相關理論的演變和實踐經驗的積累,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系統分析和總結。通過對文獻的研究,能夠充分吸收前人的研究精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深入思考問題,避免重復研究,同時也能夠發現現有研究的不足之處,為本文的研究找到切入點和創新點。比較分析法同樣不可或缺。對國內外關于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做法進行對比分析,探討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立法理念、責任認定標準、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差異和共性。例如,對比德國、美國等國家與我國在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規定,分析其各自的優勢和不足,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啟示,為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參考。此外,還將對我國不同地區在高空拋物案件處理中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和執行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地域差異對法律實踐的影響,為制定統一、合理的法律標準提供依據。本文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研究視角上,綜合多案例進行深入剖析,不僅關注單個案例中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認定,更注重從多個案例的共性和差異中挖掘深層次的問題,從整體上把握高空拋物條款中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實踐狀況,為理論研究提供更豐富、更全面的實踐基礎。二是在研究內容上,緊密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如《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等,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最新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和分析,探討其在實踐中的應用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完善建議,使研究成果更具時效性和實用性。三是在研究方法的運用上,將多種研究方法有機結合,相互印證,通過案例分析法提供實踐依據,文獻研究法提供理論支撐,比較分析法拓寬研究視野,形成一個完整的研究體系,力求更深入、更全面地揭示高空拋物條款中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本質和規律。二、高空拋物條款及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概述2.1高空拋物條款的法律演變2.1.1《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及局限性《侵權責任法》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律體系的發展歷程中占據重要地位,其對高空拋物責任的規定,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該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對高空拋物問題的關注,旨在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當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通過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夠獲得一定的救濟。然而,隨著實踐的發展,《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局限性逐漸顯現。在建筑物管理人責任界定方面,該條款存在明顯不足。它未能明確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拋物事件中的具體責任和義務,使得在實際案件中,對于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缺乏清晰的判斷標準。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建筑物管理人以自身并非直接侵權人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而受害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依據,難以向建筑物管理人主張權利。從歸責原則來看,該條款采用的是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給予補償。這種歸責原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但也引發了諸多爭議。一方面,對于那些實際上并未實施侵權行為的建筑物使用人來說,要求他們承擔補償責任,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為他們可能完全沒有過錯,卻要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一定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缺乏明確的操作標準,導致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舉證責任方面,《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將舉證責任倒置給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他們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建筑物使用人來說,要證明自己與高空拋物行為毫無關系并非易事。特別是在一些老舊小區,人員流動頻繁,房屋出租情況復雜,建筑物使用人往往難以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這無疑增加了他們的舉證負擔。此外,該條款對于如何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缺乏有效的規定和引導。它更多地側重于事后的責任承擔,而忽視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事前防范,未能從根本上解決高空拋物問題,無法滿足社會對保障“頭頂安全”的迫切需求。2.1.2《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完善《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對高空拋物責任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和完善,其中第1254條成為規范高空拋物行為的核心條款。該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與《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第1254條在多個方面取得了顯著進步。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這為建筑物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建筑物管理人需要積極履行諸如加強日常巡查、對建筑物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設置警示標識等義務,以降低高空拋物事件發生的風險。《民法典》強調了對侵權人的責任追究,明確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有助于強化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制裁,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從而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減少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新增了公安機關等機關的調查義務,要求其在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時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的專業調查能力,有助于及時確定侵權人,為受害人維權提供有力支持,同時也減輕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舉證負擔。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對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作了進一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等問題。《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解釋》第25條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且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責任的相關內容,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裁判指引。2.2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內涵與法律依據2.2.1內涵界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建筑物管理人基于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控制,為保障建筑物內人員及建筑物周邊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其核心目的在于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等危險行為的發生,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從預防高空拋物的角度來看,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多個方面。在建筑物設施設備維護方面,管理人有義務定期對建筑物的外立面、窗戶、陽臺欄桿、空調外機支架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防止因設施設備老化、損壞等原因導致物品墜落。例如,定期檢查窗戶的密封性和牢固性,及時更換老化的窗框和玻璃;對陽臺欄桿進行加固,防止其松動脫落。在日常巡查監管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制定合理的巡查計劃,安排專人對建筑物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高空拋物行為。在巡查過程中,如發現有居民在陽臺邊緣放置易墜落物品,應及時提醒居民進行整改;對于正在發生的高空拋物行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在安全宣傳教育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有責任向建筑物內的居民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可以通過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宣傳海報、發放宣傳手冊、舉辦安全知識講座等方式,向居民普及高空拋物的嚴重后果,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引導居民自覺遵守規定,杜絕高空拋物行為。在安全防范設施設置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根據建筑物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如在建筑物周邊設置警示標識,提醒行人注意高空墜物;在易發生高空拋物的區域安裝監控設備,以便在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時能夠及時查明責任人。同時,還可以考慮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防護網等設施,減少高空拋物造成的危害。2.2.2法律依據梳理我國《民法典》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在預防高空拋物、墜物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雖然該條并非專門針對高空拋物情形,但它為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據,強調了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在保障公眾安全方面的責任。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對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某些地方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應當加強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宣傳教育,引導其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和秩序。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一步細化了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和要求,使其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從法律依據的合理性和權威性來看,《民法典》作為我國民法領域的基礎性法典,其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權威性。《民法典》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是基于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保護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充分考慮了建筑物管理人在預防高空拋物方面的能力和責任,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遵循《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法律體系,為解決高空拋物問題提供了更全面、更細致的法律依據。三、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類型化分析3.1事前預防管理義務事前預防管理義務是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過積極主動的措施,從源頭上降低高空拋物、墜物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保障建筑物內及周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義務涵蓋了區域預防管理和人員預防管理兩個關鍵方面,每個方面都包含著一系列具體且細致的職責和要求。3.1.1區域預防管理區域預防管理主要聚焦于建筑物的公共區域和私有區域,旨在全面排查和消除可能引發高空墜物風險的各類隱患。在公共區域,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著多方面的重要職責。定期且全面的排查墜物風險是首要任務。例如,對于建筑物的外立面,管理人應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如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仔細檢查,查看墻面是否有脫落、裂縫等問題;對于窗戶,要檢查窗框是否牢固,玻璃是否有松動跡象;陽臺欄桿則需檢查其穩定性和牢固程度,確保在正常使用和自然環境影響下不會發生脫落。在一些老舊小區,由于建筑年代久遠,建筑物的外立面可能出現瓷磚老化、剝落的情況,建筑物管理人若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理,就極有可能導致高空墜物事故的發生。對存在墜物風險的區域進行及時的管理與修繕是關鍵環節。一旦發現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管理人應迅速采取行動。如對于發現的墻面脫落問題,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修復,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確保修復后的墻面牢固可靠;對于松動的窗戶和陽臺欄桿,要及時進行加固或更換,消除潛在的安全威脅。在管理與修繕過程中,建筑物管理人還需盡到提醒警示義務,通過在相關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如“此處正在維修,請注意安全”“高空墜物危險區域”等,提醒過往人員注意安全,避免在施工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停留。對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的私有區域,建筑物管理人同樣負有不可忽視的管理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在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其不可搭建或者放置存在墜物風險的物品。如在業主裝修過程中,若發現業主有在陽臺邊緣搭建大型花架或放置過重、易墜落物品的計劃,建筑物管理人應及時制止,并向業主說明其中的安全風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管理人還可以通過制定并向業主發放裝修指南等方式,詳細列舉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引導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注重安全,避免因不當裝修或物品放置引發高空墜物危險。3.1.2人員預防管理人員預防管理主要針對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和外來人員,通過一系列措施,防范因人員行為導致的高空拋物風險。對于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應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如樓宇電梯入口、小區公告欄等,設置關于高空拋墜物危害及責任的提醒警示標識。這些標識應采用醒目的顏色和簡潔明了的文字,如“高空拋物,害人害己,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等,以引起人員的注意,增強其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管理人還可以通過定期組織業主大會、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向業主和使用人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典型案例,讓他們深刻認識到高空拋物行為的嚴重性,從而自覺遵守規定,杜絕此類行為。在某小區,建筑物管理人定期組織業主開展關于高空拋物安全知識的講座,邀請專業律師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展示一些因高空拋物導致嚴重后果的真實案例視頻,通過這種直觀的方式,讓業主們深刻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該小區的高空拋物現象明顯減少。對于外來人員,建筑物管理人應加強往來人員的管理。實行訪客人員車輛登記制度是基礎措施,當有外來訪客進入建筑物時,管理人應要求其進行詳細登記,包括姓名、聯系方式、來訪目的、所訪住戶等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及時聯系到相關人員。同時,加強巡邏監控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安排專人定時巡邏,利用監控設備實時監控建筑物周邊及公共區域的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外來人員的異常行為,防止其進行高空拋物。在一些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物管理人通過完善的監控系統和巡邏制度,有效預防了外來人員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在人員預防管理方面,建筑物管理人還應特別關注兒童等特殊群體。兒童由于年齡小,對高空拋物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容易做出危險行為。因此,建筑物管理人可以通過與家長溝通、在小區內設置兒童安全活動區域等方式,加強對兒童的監管和引導,教育兒童不要進行高空拋物行為,確保他們的安全。3.2事中應急處置義務3.2.1事件發生時的緊急措施當高空拋物事件不幸發生,建筑物管理人需迅速且有條不紊地采取一系列緊急措施,這些措施對于保障受害者的生命安全、維護現場秩序以及后續的調查處理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事故現場,保護現場是首要任務。建筑物管理人應立即在高空拋物發生的區域周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如拉起警戒線、放置警示錐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二次傷害的發生。在某小區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中,一塊玻璃從高空墜落,砸在小區道路上。建筑物管理人在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在周圍拉起了警戒線,避免了路過居民因未注意到而受到傷害。同時,管理人要妥善保護好現場的物證,如墜落的物品、物品墜落的位置痕跡等,這些物證對于后續查明高空拋物的原因和確定責任人具有重要意義。救助傷者是最為緊迫的任務。一旦發現有人員受傷,建筑物管理人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尋求專業醫療救援。在等待急救人員到來的過程中,如果管理人具備一定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可對傷者進行簡單的急救處理,如止血、包扎、固定骨折部位等,以減輕傷者的痛苦,為其爭取寶貴的救治時間。在2023年發生的一起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在發現傷者后,迅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根據自己所學的急救知識,對傷者的出血部位進行了簡單包扎,為傷者的救治贏得了時間,最終傷者脫離了生命危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建筑物管理人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報告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具有專業的調查能力和豐富的經驗,能夠通過現場勘查、詢問證人等方式,盡快查明事件真相,確定責任人。管理人還應根據實際情況,通知消防、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以便在需要時能夠迅速得到支援。在一些復雜的高空拋物事故中,可能涉及到建筑物結構損壞、火災隱患等問題,此時消防和應急管理部門的介入就顯得尤為重要。3.2.2配合調查義務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拋物事件調查中,配合公安等機關的調查工作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這對于查明事件真相、確定責任人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在證據提供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積極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建筑物內的監控錄像往往是重要的證據來源之一,它能夠直觀地記錄高空拋物事件發生的過程,為確定拋物者提供關鍵線索。建筑物管理人應妥善保存監控錄像,并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視頻資料。除監控錄像外,建筑物管理人還應提供其他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建筑物的維護記錄、安全檢查報告等。這些證據可以幫助公安機關了解建筑物的狀況,判斷是否存在因建筑物設施設備故障或管理不善導致高空拋物的可能性。在協助詢問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管理人對建筑物內的人員情況較為熟悉,能夠為公安機關提供人員信息,幫助公安機關確定詢問對象。在詢問過程中,管理人應協助公安機關維持秩序,確保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管理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了解,提供一些有助于調查的線索和信息,如近期建筑物內是否存在裝修施工、是否有人員存在異常行為等。在信息共享與溝通協調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協調。及時向公安機關反饋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安排。同時,建筑物管理人還應與其他相關部門,如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保持溝通協調,共同推動高空拋物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在某起高空拋物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建筑物管理人通過與社區居委會的溝通協調,了解到小區內近期有一些外來人員頻繁出入,這一信息為公安機關的調查提供了重要線索,最終幫助公安機關成功鎖定了拋物者。3.3事后補救與改進義務3.3.1對受害者的補償與協助在高空拋物事件中,當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建筑物管理人對受害者承擔著重要的補償與協助義務。這不僅是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建筑物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體現。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此情形下,若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如在某小區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案件中,由于建筑物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法院最終判決建筑物管理人對受害者承擔一定比例的補償責任。建筑物管理人應積極協助受害者維權。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建筑物管理人應配合受害者提供相關證據,如建筑物的維護記錄、安全檢查報告、監控錄像等,幫助受害者查明侵權人或確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在證據收集過程中,建筑物管理人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隱瞞或篡改證據,以免影響受害者的維權進程。建筑物管理人還應協助受害者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進行溝通協商,推動補償事宜的順利進行。在協商過程中,建筑物管理人應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協調各方利益,促使各方達成合理的補償協議。若協商無果,建筑物管理人應支持受害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協助受害者提起訴訟、提供法律援助信息等。3.3.2管理措施的改進與完善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后,建筑物管理人應深刻反思,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改進管理措施,以預防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建筑物管理人應全面評估現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查找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對于監控設備的覆蓋范圍是否足夠、警示標識是否醒目、巡查制度是否完善等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若發現監控設備存在盲區,導致無法拍攝到高空拋物的具體位置和行為人,建筑物管理人應及時調整監控設備的安裝位置,擴大監控范圍,確保能夠全面覆蓋建筑物周邊區域。若警示標識不夠醒目,未能引起居民的足夠重視,建筑物管理人應更換更醒目的警示標識,并增加標識的數量和設置位置,使居民在建筑物內及周邊區域都能輕易看到。根據評估結果,建筑物管理人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措施。在設施設備方面,加強對建筑物的維護和保養,定期檢查窗戶、陽臺欄桿、空調外機支架等設施設備的安全性,及時更換老化、損壞的部件。在某小區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后,建筑物管理人對小區內所有建筑物的窗戶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部分窗戶的密封條老化,存在松動隱患,隨即安排專業人員進行了更換,有效降低了窗戶玻璃墜落的風險。在人員管理方面,加強對居民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可以通過舉辦安全知識講座、發放宣傳手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向居民普及高空拋物的危害及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居民自覺遵守規定,杜絕高空拋物行為。在某小區,建筑物管理人定期邀請法律專家為居民舉辦高空拋物法律知識講座,通過真實案例分析,讓居民深刻認識到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該小區的高空拋物現象明顯減少。建筑物管理人還應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保障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制定詳細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設立專門的監督崗位,定期對安全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整改。在某小區,建筑物管理人設立了安全管理監督小組,定期對小區內的安全保障措施進行檢查,如檢查警示標識是否完好、監控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巡邏記錄是否完整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有效提高了小區的安全管理水平。四、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司法實踐分析4.1典型案例選取與介紹4.1.1“重慶煙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郝躍在重慶市渝中區學田灣正街步行回家,當行至距家200米遠的59號門口時,與熟人李某站在馬路邊聊天。突然,一個重達3.8斤、直徑達10多厘米的天藍色“三五”牌煙灰缸從高空墜落,砸中郝躍頭頂左側,致其顱骨破碎,李某手臂也被從郝躍頭上掉落的煙灰缸砸中受傷。事發后,一樓的劉氏老夫婦聽到響聲立即奔出,發現郝躍滿頭是血昏倒在樓院門口,地面上有肇事煙灰缸。警方介入調查后,因煙灰缸上的指紋遭到破壞,排除了人為故意傷害的可能性,但始終無法查明扔煙灰缸的真兇。經法醫鑒定,郝躍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郝躍的妻子羅朝蓉在與公司法律顧問、勝大律師事務所的王建明律師商量后,決定將可能丟煙灰缸的學田灣正街65號、67號臨街的24家住戶及開發商告上渝中區法院,要求眾被告共同承擔醫療費等共33萬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區法院審理認為,除了搬離的兩名住戶外,上述住戶均不能排除有扔煙灰缸的可能性。根據過錯推定原則,這22個住戶分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郝躍的損失共計17.8萬余元,由各戶各賠償8101.5元;其中,此案受理費及其他費用共計6688元,由被告各承擔304元。一審判決后,22名被告不服上訴。2002年6月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宣判后,大部分被告認為自己冤枉,拒絕履行法律判決,不愿給錢。羅女士無奈之下代表丈夫向渝中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面對法官上門,被告們大多稱沒錢,拒絕賠償。后來法院只得向部分被執行人所在的單位下達了裁定,迫于單位和社會壓力,才有部分被告開始賠償。從法院判決至2014年,僅有三人履行了判決,郝家總共獲得賠償不足2萬元。因執行困難,1年多后,當地法院以執行困難為由,中止執行。“重慶煙灰缸案”作為高空拋物案件的典型案例,在當時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其意義不僅在于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更在于引發了人們對高空拋物責任認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如何保障受害者權益等問題的深入思考。在該案中,由于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法院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然而,從判決執行情況來看,卻面臨著諸多困難,大部分被告拒絕履行賠償義務,這也反映出在高空拋物案件中,如何平衡受害者權益保護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權益保障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確保判決的有效執行,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該案也凸顯了建筑物管理人在預防高空拋物方面的重要性,如果建筑物管理人能夠加強管理,如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巡邏等,或許能夠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4.1.2“濟南菜板案”在“濟南菜板案”中,2001年的一天,一位老太太在濟南某小區內正常行走時,突然被一塊從高樓上墜落的菜板砸倒,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事發后,受害者家屬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展開調查,但由于現場缺乏有效的監控設備,且難以確定菜板具體是從哪一戶墜落,調查陷入困境,始終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受害者家屬隨后將該樓可能涉及的住戶以及建筑物管理人(通常為物業管理公司,但報道中未明確提及具體管理人的相關信息及責任承擔情況)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原告無法按照法院的要求確定真正的致害人,更無法舉出致害人有過錯的證據,最終依據過錯責任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請求。“濟南菜板案”與“重慶煙灰缸案”在案件情節上有相似之處,均為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且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但在責任認定和判決結果上卻存在差異。“重慶煙灰缸案”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判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濟南菜板案”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原告無法舉證,導致訴求被駁回。這一差異體現了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法院在高空拋物責任認定上的標準差異,也反映出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對高空拋物責任認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從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來看,“濟南菜板案”也暴露出建筑物管理人在預防高空拋物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如未設置有效的監控設備,無法為確定侵權人提供關鍵證據,這也為后續建筑物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了警示,強調了建筑物管理人在預防高空拋物、保障居民安全方面應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四、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司法實踐分析4.2案例中建筑物管理人責任認定分析4.2.1責任認定標準與依據在“重慶煙灰缸案”中,法院在認定建筑物管理人責任時,主要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案件的具體事實。由于《侵權責任法》尚未頒布,法院主要依據《民法通則》中關于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在該案中,雖然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但法院認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以確保其不會對他人造成損害。由于無法查明扔煙灰缸的真兇,且建筑物管理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如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對建筑物的巡查等,法院最終依據過錯推定原則,認定建筑物管理人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在“濟南菜板案”中,法院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需要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該案中,由于原告無法確定真正的致害人,更無法證明致害人存在過錯,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從建筑物管理人責任認定角度來看,法院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在沒有證據表明其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反映出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對于建筑物管理人責任認定的標準存在差異,有的側重于建筑物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有的則嚴格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建筑物管理人責任認定的標準和依據更加明確。《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建筑物管理人責任時,將重點審查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是否定期對建筑物進行巡查、是否設置警示標識、是否安裝監控設備等。如果建筑物管理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將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4.2.2責任承擔方式與比例劃分在“重慶煙灰缸案”中,法院判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擔賠償責任,各戶各賠償8101.5元,同時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即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通過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來平衡受害人與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然而,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這種責任承擔方式面臨著諸多困難,大部分被告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導致受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濟南菜板案”中,由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建筑物管理人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未承擔賠償責任。這一結果與“重慶煙灰缸案”形成鮮明對比,反映出在不同的責任認定標準下,責任承擔方式和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補充責任和按份責任。在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在責任比例劃分方面,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如果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較大,如長期未對建筑物進行巡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等,可能會承擔較高比例的責任;反之,如果建筑物管理人已經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無法避免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其承擔的責任比例可能會相對較低。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管理人未定期對建筑物的窗戶進行檢查和維護,導致窗戶玻璃墜落致人損害,存在較大過錯,最終判決建筑物管理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30%的責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4.3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挑戰4.3.1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程度等方面存在界定模糊的問題。雖然《民法典》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但對于“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法律并未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這導致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解和認定存在差異。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安裝監控設備、設置警示標識、定期巡查等措施屬于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然而,對于監控設備的安裝位置、數量、監控范圍,警示標識的設置位置、大小、內容,以及巡查的頻率、時間、范圍等具體標準,缺乏統一的規定。在某小區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安裝了監控設備,但監控設備存在盲區,未能拍攝到高空拋物的具體位置和行為人。法院在審理時,對于建筑物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產生了爭議,有的法官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已安裝監控設備,盡到了一定的義務;而有的法官則認為監控設備存在盲區,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建筑物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建筑物管理人在建筑物維護、修繕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存在界定不清的問題。建筑物管理人應當對建筑物的哪些部分進行維護、修繕,維護、修繕的標準和頻率如何,在法律上缺乏明確規定。在一些老舊小區,建筑物的外立面、窗戶、陽臺欄桿等設施設備老化、損壞,但建筑物管理人認為這些設施設備仍在正常使用范圍內,不需要進行維護、修繕。當發生高空墜物事件時,法院在判斷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往往面臨較大的困難。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模糊,不僅給建筑物管理人履行義務帶來了困惑,也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挑戰,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4.3.2責任認定與劃分的主觀性在高空拋物案件中,法院在責任認定和劃分過程中存在主觀性較強、缺乏統一標準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統一的判斷標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運用自由裁量權來認定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這就導致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對建筑物管理人責任的認定和劃分存在較大差異。在責任認定方面,有的法院傾向于嚴格認定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只要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且建筑物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判定建筑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有的法院則相對寬松,在判斷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承擔責任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原因、受害人的過錯等。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雖未安裝監控設備,但在日常管理中,通過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巡邏等方式,對預防高空拋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院在審理時,對于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建筑物管理人未安裝監控設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已采取了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且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不應承擔責任。在責任劃分方面,法院在確定建筑物管理人、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責任比例時,同樣缺乏統一的標準。法官往往會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和判斷,以及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來劃分各方的責任比例。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讓建筑物管理人、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擔賠償責任。這種主觀性較強的責任認定和劃分方式,容易導致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不滿,增加了上訴和申訴的可能性,也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4.3.3舉證責任分配難題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受害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舉證責任分配存在難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實際案件中,受害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獲取證據來證明侵權人的身份和過錯。由于高空拋物事件的突發性和隨機性,受害者在遭受損害時,可能無法及時收集到相關證據,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在一些老舊小區,由于缺乏監控設備,受害者很難確定高空拋物的具體位置和行為人,導致舉證困難。即使受害者能夠收集到一些證據,也可能因為證據的證明力不足,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建筑物管理人來說,要證明自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并非易事。建筑物管理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裝監控設備、設置警示標識、定期巡查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建筑物管理人可能無法提供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其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存在監控設備維護不善、巡查記錄不完整等問題,導致其無法充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聲稱其已定期對建筑物進行巡查,但無法提供完整的巡查記錄,法院在審理時,對建筑物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產生了質疑。對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說,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同樣面臨困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不在現場,或者證明高空拋物與自己無關。在實際生活中,建筑物使用人往往難以提供這樣的證據。在一些人員流動頻繁的小區,建筑物使用人可能無法準確證明自己在特定時間的行蹤,導致其難以擺脫嫌疑。舉證責任分配難題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負擔,也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效率和公正性,亟待通過完善法律規定和相關制度來加以解決。五、完善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建議5.1法律制度層面的完善5.1.1細化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標準和范圍。在具體內容方面,應詳細列舉建筑物管理人在事前預防、事中應急處置和事后補救與改進等階段應履行的義務。在事前預防階段,除了定期檢查建筑物設施設備、設置警示標識等常規義務外,還應明確規定建筑物管理人對建筑物外立面、窗戶、陽臺欄桿等易發生高空墜物部位的檢查周期和維護標準。如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每月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外觀檢查,每季度對窗戶和陽臺欄桿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確保其牢固可靠,不存在安全隱患。對于警示標識的設置,應明確其內容、字體大小、顏色、設置位置和數量等具體要求。警示標識內容應簡潔明了,突出高空拋物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如“高空拋物,危及生命,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字體應采用較大字號,顏色鮮艷醒目,以確保居民能夠清晰看到;設置位置應在建筑物入口、電梯間、樓道、陽臺等顯著位置,數量應根據建筑物的規模和布局合理確定,確保覆蓋建筑物的各個區域。在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方面,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用途、高度等因素,制定差異化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由于其高度較高,高空墜物的風險較大,建筑物管理人應承擔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除了常規的檢查和維護義務外,還應配備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高空拋物事件的能力。對于商業建筑,由于人員流動頻繁,建筑物管理人應加強對往來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訪客登記制度,加強巡邏監控,及時發現和制止高空拋物行為。在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方面,應明確建筑物管理人不僅對建筑物的公共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的私有區域也應承擔一定的管理義務。在業主進行裝修時,建筑物管理人應提前告知業主禁止搭建或放置存在墜物風險的物品,并對裝修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業主遵守相關規定。若發現業主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要求整改,若業主拒不整改,建筑物管理人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通過細化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可以使建筑物管理人更加明確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也為法院在審理高空拋物案件時提供更加明確的裁判依據,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不確定性。5.1.2明確責任認定與劃分規則制定統一的責任認定和劃分規則,減少司法實踐中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在責任認定方面,應明確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且該未履行義務與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當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時,法院應首先審查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是否安裝了監控設備、是否設置了警示標識、是否定期進行巡查等。如果建筑物管理人已采取了這些措施,但仍無法避免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則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存在其他過錯,如對建筑物設施設備的維護是否及時、對居民的宣傳教育是否到位等。在責任劃分方面,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如果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較大,如長期未對建筑物進行巡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等,應承擔較高比例的賠償責任。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長期未對建筑物的窗戶進行檢查和維護,導致窗戶玻璃墜落致人重傷,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存在重大過錯,判決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如果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較小,如已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則應承擔較低比例的賠償責任。在某小區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中,由于突發強風,導致建筑物外墻上的一塊廣告牌被吹落,砸傷行人。建筑物管理人在平時已對廣告牌進行了定期檢查和維護,且在強風來臨前已發布了預警通知,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管理人已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對于侵權人、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應明確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給予適當補償。通過明確責任認定與劃分規則,可以使各方的責任更加清晰,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5.1.3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合理分配建筑物管理人、受害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負擔。在高空拋物案件中,受害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獲取證據來證明侵權人的身份和過錯。因此,應適當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者只需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且損害是由高空拋物或墜物造成的,即可初步完成舉證責任。然后,由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與高空拋物事件無關。建筑物管理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裝監控設備的記錄、警示標識的設置情況、巡查記錄等。若建筑物管理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聲稱其已安裝了監控設備,但無法提供監控設備的安裝時間、位置、運行記錄等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管理人未能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不在現場,或者證明高空拋物與自己無關。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某小區高空拋物案件中,某住戶被列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一,但該住戶無法提供其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不在家的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住戶未能證明自己與高空拋物事件無關,判決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補償責任。為了進一步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負擔,還可以建立證據收集和保全機制。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應及時介入,協助受害者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現場勘查、詢問證人等方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社區居委會可以組織志愿者,協助受害者尋找證人,收集相關線索。對于一些易滅失的證據,如監控錄像、現場物證等,應及時進行保全,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通過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和建立證據收集和保全機制,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高空拋物案件的處理效率和公正性。5.2物業管理層面的強化5.2.1加強日常管理與維護建筑物管理人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計劃,明確管理與維護的內容、標準和頻率。在日常巡查方面,應安排專人每天對建筑物進行巡查,重點檢查建筑物的外立面、窗戶、陽臺欄桿、空調外機支架等設施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發現窗戶玻璃有裂縫、陽臺欄桿松動等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安排維修人員進行處理。對于建筑物的公共區域,如樓道、電梯間等,應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理雜物,防止因雜物堆積導致高空墜物。在設施設備維護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建筑物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對于電梯,應每月進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檢查和維護,包括電梯的運行系統、安全保護裝置等,確保電梯的安全運行。對于建筑物的消防設施,如消防栓、滅火器等,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在關鍵時刻能夠正常使用。在某小區,由于建筑物管理人長期未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導致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電梯轎廂墜落,造成人員傷亡。這一案例充分說明了加強設施設備維護的重要性。建筑物管理人還應建立健全管理與維護檔案,詳細記錄每次巡查和維護的情況,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管理與維護檔案不僅可以為建筑物管理人提供參考,便于其了解建筑物的運行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還可以作為在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時,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證據。5.2.2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建筑物管理人應通過多種方式,提升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培訓是關鍵環節,定期組織員工參加應急處置培訓,邀請專業人員進行授課,講解高空拋物事件的應急處置流程、急救知識和技能等。培訓內容應包括如何迅速判斷高空拋物事件的危害程度,如何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如何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等。在培訓過程中,應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模擬演練等方式,讓員工親身體驗應急處置的過程,提高其實際操作能力。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也是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的重要手段。建筑物管理人應制定詳細的應急演練計劃,明確演練的目的、內容、流程和參與人員等。演練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的保護、傷者的救助、報警求助、證據收集等環節。通過應急演練,可以檢驗和提高建筑物管理人的應急響應速度、協調配合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同時也可以讓員工熟悉應急處置的流程和方法,增強其應對突發事件的信心和能力。在某小區組織的高空拋物應急演練中,建筑物管理人按照演練計劃,迅速組織員工對事故現場進行了保護,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協助醫護人員對“傷者”進行了救治,整個演練過程緊張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筑物管理人還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如急救箱、擔架、警戒線、警示標識等,確保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的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5.2.3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建筑物管理人與業主、公安等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共同做好高空拋物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在與業主的溝通協調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加強與業主的交流與互動,及時了解業主的需求和意見。通過定期召開業主大會、設立意見箱、建立業主微信群等方式,廣泛征求業主對高空拋物預防和處理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在某小區,建筑物管理人通過建立業主微信群,及時向業主發布高空拋物的相關信息和預防措施,同時也鼓勵業主在群里反饋問題和提出建議,取得了良好的溝通效果。建筑物管理人還應積極組織業主參與高空拋物的預防工作,如開展安全宣傳活動、組織志愿者巡邏等。通過組織業主參與,增強業主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形成共同預防高空拋物的良好氛圍。在某小區,建筑物管理人組織了由業主組成的志愿者巡邏隊,定期在小區內進行巡邏,及時發現和制止高空拋物行為,有效減少了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在與公安等機關的溝通協調方面,建筑物管理人應加強與公安、消防、應急管理等機關的聯系與合作。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及時向相關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其進行調查和處理。建筑物管理人應與公安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其提供建筑物的相關信息,如建筑物的結構、住戶信息、監控錄像等,為案件的調查提供便利。在某高空拋物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了監控錄像,為公安機關確定拋物者提供了關鍵線索,最終成功破獲了案件。建筑物管理人還應積極參與公安等機關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共同打擊高空拋物違法行為。通過聯合執法,形成強大的執法合力,提高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遏制高空拋物現象的發生。5.3社會監督與宣傳層面的推進5.3.1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建筑物管理人履職情況的監督,形成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監督權利,如向物業管理公司投訴、向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向相關行政部門舉報等。在某小區,業主發現建筑物管理人長期未對小區內的警示標識進行更新和維護,導致警示標識模糊不清,無法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業主們通過向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業主委員會與建筑物管理人進行溝通協調,最終促使建筑物管理人對警示標識進行了更換和維護。媒體在社會監督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媒體應充分發揮其傳播廣泛、影響力大的優勢,對建筑物管理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和監督。通過曝光建筑物管理人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促使建筑物管理人重視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某媒體報道的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中,建筑物管理人在事件發生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導致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時救治。媒體對該事件進行曝光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對建筑物管理人進行了處罰,并責令其整改。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監督渠道。相關部門應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熱線和平臺,方便公眾對建筑物管理人的履職情況進行投訴舉報。對于公眾的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及時受理、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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