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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保證擔保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證擔保行為,銀行(下稱“我行”)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范以及《銀行擔保管理辦法》

等規范性資料文件的規定,擬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操作規程所涉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為債務

人履行債務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協議商

定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擔保債權的情形,

保證人依照協議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備代為清償債務能

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其中其他經濟組織主

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非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

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二章保證人資格/資質

第四條在辦理保證擔保時,應優先選擇代為清償能力

強、信譽狀況好的法人為保證人。

(一)對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為本集團公司內部成員

單位(子公司)提供擔保、集團公司內部成員單位之間擔保以

及其他保證人之間用互擔保的,應從嚴掌握。保證人信用等

級在A級(含)以下的,原則上應盡可能采用抵押或質押擔保

方式。

(二)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作保證人的,應從嚴掌握。

一般情形下,其他經濟組織作保證人時,其信用等級應在A

A級(含)以上;自然人未能單獨為法人(含其他經濟組織)

客戶提供保證擔保。

除個人住房貸款等我行總行另有規定的外,原則上不允

許法人客戶為自然人提供擔保。

(三)除(一)、(二)所述情形以及授信業務審查審批中

所追加的保證人外,其他保證人的信用等級應在A級(含A級)

以上。

信用等級低于A級但有一定擔保能力的存量授信業務

原保證人,可以繼續為該存量授信業務客戶提供延續擔保。

第五條法人知其他組織作保證人的,應同時符合下列

條件: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或其他主管機關)

核準登記;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

度,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的獨立資產;

(三)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四)具備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五)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原到期債務、

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即無不良信用余額);

(六)無重大經濟糾紛;

(七)法定代表人和/或負責人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八)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信

用等級可放寬到A-級;對于在個人二手住房貸款等業務中提

供階段性擔保的擔保公司,可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六條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除保證人具備主體

資格/資質外,還應當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存入在我行設立

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戶管理,經我行總行批準的

特殊情形除外。除前述規定外,關于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

的詳細規定依照我行有關規章制度等規范性資料文件的規

定執行。

第七條我行及我行所屬各經辦機構不得接受下列法人、

其他組織提供的保證擔保:

(一)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

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但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

外;

(三)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但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

且不超出該書面授權范圍的除外;

(四)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五)我行分支機構;

(六)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范及我行

規章制度等規范性資料文件規定不得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

情形。

第八條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

有效居住證明);

(四)有合法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五)無貸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不良信用

記錄;

(六)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我行及我行所屬各經辦機構不得接受具備下列

情形的自然人提供的保證擔保:

(一)有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行為的;

(二)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所在公司

在其任職期間有過破產、逃廢債務等行為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的,但過失行

為除外;

(四)我行認為不適宜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保證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卜列材料:

(一)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屬于金融、

建筑、食品、醫藥等需要批準方能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須同

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有效的紐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入(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

鑒(身份證明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經與

原件核對一致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

簽字樣本或印鑒(如有委托代理人);

(五)公司章程;

(六)稅務登記證明資料文件;

(七)當期及經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近三年,至

少是近一年的財務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

金流量表等;

(八)或有負債清單及情形說明;

(九)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材料;

(十)我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于按“三證合一”制度登記的保證人,(一)、(二)和

(六)項可由其有效“三證合一”證照代替。國有政策性銀

行、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保證人的,不需

提供(一)、(二)、(五)、(六)、(七)、(八)項材料。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證人的,還

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作出的

同意提供保證擔保的內部決策資料文件;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做出

的簽約人授權委托書及簽字樣本或印鑒;

(三)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成員名單和簽

字樣本;

(四)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我行規章制度等

規范性資料文件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上大公司、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為保證人的,

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

供該保證擔保的決議資料文件、刊登該保證擔保事項信息的

指定報刊等資料文件資料;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簽約人

授權委托書及簽字樣本或印鑒;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

股東大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資料文件:

1.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

一期及審計凈資產5096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

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監控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為保證人的,還應有董事會依

公司章程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資料文件作出的同

意該保證擔保的書面決議資料文件。公司章程或國有資產監

督管理機構授權資料文件沒有規定的,須有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機構同意該保證擔保的書面資料文件。

第十四條承包經營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交

發包人同意該保證擔保的書面資料文件。

第十五條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還應當提交下列

材料;

(一)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報告或

關于實收資本來源的證明資料文件;

(二)運營資金存款分布情形及賬戶余額證明;

(三)一定數額的擔保資金已存入我行設立的專門賬戶,

實行專項儲存、專戶管理的證明資料文件。但事先報經我行

總行批準無須將擔保資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四)擔保責任余額清單;

(五)同意提供該保證擔保的書面資料文件;

(六)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我行規章制度

等規范性資料文件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其

立有效居留證件);

(二)保證人的居住辦公地址證明(戶口簿、房屋所有權

證或近三個月房租、水、電費收據);

(三)保證人資產及收入狀況證明(合法、有效的資產所

有權證明,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個人所得

稅納稅證明,或我行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保證人及配偶同意提供保證擔保的書面資料文件;

(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我行規章制度等

規范性資料文件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保證人的調查、審查

第十七條對提供保證擔保的,在授信調查、審查過程中,

我行及我行所屬各經辦機構應對保證人主體資格/資質、意

思表示、授權情形、資信狀況、代償能力等情形進行調查。

(一)調查人員應如實將保證擔保調查情形和結論寫入

授信調查報告。

(二)核保人員應當依據有關核查情形如實填寫核保書,

簽字確認后歸檔留存。

(三)授信審查人員應當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

以及我行規章制度等規范性資料文件,對保證擔保的真實性、

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審慎確定保證人的擔保

能力。

(四)必要時,法律人員應按法律審查辦法對保證人的

主體資格/資質、意思表示、授權情形以及其他有關手續和資

料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對特定風險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

有效性等事項進行相應的法律審查。

第十八條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為保證人的:

(一)主體資格/資質情形,至少包括保證人的名稱、住

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營業執照號碼及注

冊登記情形,經營許可證記載及年檢情形,中征碼記載情形;

(二)授權情形,至少包括保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取得必

需的批文、合法有效內部決議和授權,保證人是否提供了經

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通過的關于該擔保事項的決

議原件,內部決議和授權文書是否依照保證人公司章程記載

的議事規則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確對外擔保審批權限的,應

視為其所有對外擔保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三)意思表示情形,至少包括提供本次擔保并承擔連

帶責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實;

(四)資信及代償能力情形,至少包括保證人資產狀況、

經營狀況、銀行賬戶資金情形,已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及可擔

保能力,是否有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涉及重

大的債權債務糾紛;

(五)印章及簽字情形,至少包括保證人公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權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股東簽字樣本或印鑒的真偽。

第十九條自然人為保證人的:

(一)主體資格/資質情形,主要包括保證人及配偶的姓

名、家庭住址、通訊辦公地址、聯系電話、身份證件、戶口

簿及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情形,主要包括保證人提供本次擔保并承

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實,是否征得配偶(和/

或資產共有人)書面同意;

(三)資信及代償能力情形,主要包括保證人資產與收入

狀況,本次擔保金額、已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及可擔保能力,是

否有貸款逾期、欠息、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

涉及重大的債權債務糾紛及治安或刑事處罰;

(四)簽字情形,主要包括保證人本人及其配偶簽字的

真偽。

第二十條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的保證擔保能力和保證

額度,應當綜合考慮保證人的資產負債規模、已為他人提供

的各類擔保余額、信用等級、現金流量、信譽狀況、發展前

景等因素,參考下列公式,合理確定保證人的擔保額度:

(一)保證額度二NX所有者權益一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

擔保余額

其中:

1.N=信用等級得分/I00o

2.所有者權益采用保證人提交的當期和上一年度財務

數據較低值。

3.核定集團公司的擔保限額時,原則上應當使用集團公

司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財務報表。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

已為集團內部成員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應視為已為他人提

供的各類擔保余額,采用合并報表數據核定集團公司本部

(母公司)擔保限額的,如本次被擔保人非為本集團公司內部

成員單位,則核定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的擔保限額時,不

考慮集團內部成員單位之間的各類互保金額。

4.在核定關聯企業單個成員單位的擔保限額時,原則上

應當首先計算各成員單位的擔保限額參考值,然后依據有關

關聯企業的整體情形調整各成員單位的擔保限額參考值,并

最終核定各成員單位的擔保限額。各成員單位的擔保限額參

考值之和大于關聯客戶整體保證額度的,應從嚴掌握。

(二)自然人的保證額度,應依據有關其資產和收入狀

況等詳細情形綜合評定,不適用本條前述各款的規定。

(三)對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限額,除總行另有規定之外,

應當依據有關借款人的資信情形、授信風險度和該擔保機構

的管理狀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依照下列原則予以核定:

1.累計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存入我行擔

保資金數額的5倍,協議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如授信客戶

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有效、足值的物的擔保,可不計入專業

擔保機構的累計擔保責任余額。

2.對授信人本次授信的擔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

借款人已對擔保機構擔保行為提供了本行認可的反擔保。

3?對經調查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擔保,我行各經

辦機構應及時告知授信客戶重新提供新的保證擔保或其他

有效擔保。

第五章保證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一條保證類授信業務經有權簽批人批準后,我行

各經辦機構方可與保證人訂立保證協議。

第二十二條保證協議的設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一)保證人與我行簽訂書面保證協議;

(二)保證人向我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對主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擔保資料文件(如保函);

(三)保證人向我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對主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書面擔保資料文件。

第二十三條我行與保證人可以就單筆授信協議訂立保

證協議,也可以在最高授信限額內就一定時間連續發生的授

信協議訂立一個最高額保證協議。最高額保證擔保額度依照

本操作規程第二十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四條我行所屬各經辦機構應當確保保證協議的

編號與授信協議擔保條款商定的擔保協議編號一致,保證協

議中保證人的名稱與授信協議擔保條款商定的保證人名稱

一致。

第二十五條我行各經辦機構應當確保保證協議各方

簽章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條同一筆授信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我行應

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與保證人分別簽訂保證協議。

同一筆授信現有保證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質)押

擔保的,我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與保證人和借款人分別簽

訂保證協議和抵(質)押協議。

同一筆授信現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質)押擔保

的,我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與保證人和抵(質)押人分別簽

訂保證協議和抵(質)押協議。

第二十七條保證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須明確為連帶責任保證)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包括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認為保證人擔保能

力較弱的,應當在貸款發放前與授信客戶、保證人共同到我

行總行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賦予保證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的

公證。

第六章保證擔保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我行各經辦機構貸后

檢查人員應嚴格依照貸后管理制度規定的內容和頻率進行

貸后管理,重點檢查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以及保證

協議的履行情形,并將檢查情形、檢查結論和風險防范措施

等寫入貸后檢查報告。

第三十條對保證擔保進行檢查時,應當主要檢查保證

人是否發生下列情形:

(一)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

或資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二)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承

包、租賃、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聯營、與外商合資或

合作;

(三)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或利用其他直接

融資方式增加負債水平;

(四)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五)章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

權變更;

(六)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

等發生變更;婚姻發生變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經濟

或刑事犯罪。

(七)發生其他大額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我行各經辦機構應督

促保證人依照保證協議的商定按時提交關于材料并履行所

有義務。

第三十二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

構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證人。

保證協議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第三十三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

構應當就下列事項事先征得保證人繼續擔保的書面建議或

意見:

(一)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與債務人協議延長借款協

議履行期限的;

(二)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債權

協議項下幣種、金額、利率等內容,加重或將要加重債務人

債務的;

(三)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與債務人協議對原貸款進

行再融資或重組的;

(四)我行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

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應當將保證人同意上述(一)、

(二)、(四)項的書面資料文件作為保證協議的必要附件;

在取得保證人同意上述(三)項的書面資料文件后與保證人

簽訂新的保證協議。

第三十四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保證人如發生分立、合

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上的變化的,

我行各經辦機構應當立即督促保證人妥善貫徹保證協議項

下所有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主債權協議確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

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我行各經辦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

債務人另行提供我行認可的擔保,債務人未能依照要求提供

所需擔保的,我行各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

貸款本息;主債權協議確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證

人破產案件的,如在破產宣告前保證人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

書確定承擔保證責任,我行各經辦機構可以在債權申報期間

就該保證責任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并就破

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繼續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保證協議有效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

破產案件的,我行及我行各經辦機構應依照有利于貸款債權

保護的原則,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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