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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安全飲水管護制度農村安全飲水管護制度「篇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第二條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合理布局,優先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實現供水到戶,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第五條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第六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資計劃管理第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準。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并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準制。各地的項目審批(核準)程序和權限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確定。項目建設涉及占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按規定辦理。第八條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認真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加強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間協商配合,著力提高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源工程選擇與防護、水源水量水質論證、供水工程建設、水質凈化、消毒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置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落實運行經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第十條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年度中央補助投資建議計劃。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兵團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為定額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第十二條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并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征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條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各地可在地方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經費,用于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第十五條解決規劃外受益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提高工程建設標準以及解決農村安全飲水以外其他問題所增加的工程投資由地方從其他資金渠道解決。對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第四章項目實施第十六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并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后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鼓勵推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第十八條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前,要進行廣泛的社區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水價等充分征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并與受益農戶簽訂工程建設與管理協議,協議應作為項目申報的必備條件和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對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并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范圍及標準由省級水利部門制定。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劃重大調整的,須報該工程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第二十條各地要根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第二十一條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省級公示可通過政府的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市(地)、縣兩級的公示方式和內容由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確定。鄉、村級公示在施工現場和受益鄉村進行,內容應包括項目批復文件名稱、文號,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完成后,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省級驗收總結報送水利部。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第五章建后管理第二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采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第二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并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兩部制水價、用水定額管理與超定額加價制度。對二、三產業的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水費收入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于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第二十五條各地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第二十六條各級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職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和監管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要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做到“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第二十七條各級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后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對本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管理使用、合同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中央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評估、隨機抽查、重點稽察、飛行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報通告、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5〕1752號)同時廢止。農村安全飲水管護制度「篇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農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省水利廳《河北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縣城城區供水)。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學校的飲水工程等。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群眾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廠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第二章管理責任主體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管。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對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日常水質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轄區內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飲用水衛生學審查、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水質的委托檢測、監督監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部門參加。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的意見,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負責對保護范圍內飲水水源進行環境監測,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物價部門負責組織水價聽證,審批集中飲水工程的水價方案,查處水價違法行為。供電部門負責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提供供電服務,當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積極組織搶修。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水質監測經費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和監管。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供水工程設施及故意投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五條農村飲水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供水管理單位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供水。第六條農村飲水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管理責任,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管護模式,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一)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農村供水管理站,實行“三級”管理制:第一級為水廠廠區工程及入村總水表以上管網,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負責管理;第二級為村內入戶水表以上戶外管網,產權歸集體所有,由村集體或用水者協會管理;第三級為入戶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設施,產權歸農戶,由農戶負責養護維修。(二)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村集體管理,由村民議事會指定專人,或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群眾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水費的征收和工程管理。(三)私人投資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飲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由投資者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所有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均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供水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供水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設置司泵員、收費員、消毒化驗員、機電管-理-員、會計保管員、安全監督員等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可交叉任職。第八條規模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選聘1-2名管理人員。也可采取招標承包的形式選擇管理人員,有一定文化技術基礎、供水服務好、維護措施完善、水價較低者優先。第九條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應經縣級水務部門技術培訓考核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體檢合格后,持技術上崗合格證和健康證從業,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和體檢,每年一次。第十條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基本職責(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知識;(二)規范操作,定期對機井、管道、供水構筑物和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凈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衛生協管員對水質開展快速檢測,將結果記錄在案;(四)以量計征,提高水費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第十一條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按制度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第十二條蓄水池、過濾池、檢查井應密閉加蓋加鎖,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要設警示標志;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人員操作設備。第十三條供水構筑物外邊界和輸水管道兩側3米內為工程保護范圍。在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樹等。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并編制飲水工程保護方案。飲水工程保護方案應當征得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的同意。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方案組織審查,并進行監督。第十四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務組織為依托,建立、完善農村飲水工程維修服務組織;及時指導和幫助供水管理單位解決供水運行中發生的技術問題,排除故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供水管理單位要為用水戶提供物美價廉的易損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維修設施和設備;開展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維修服務;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儲備、維護應急供水、送水設備。第十五條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歸檔的資料: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實施方案;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各種政策文件、批復文件、檢測報告等。供水管理單位應歸檔的資料:本工程的設計文件、圖表、財務清單及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量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各種規章制度、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衛生許可證、各項檢測報告及檢查記錄等。第十六條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第四章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第十七條縣、鄉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供水管理單位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門要按國家規定,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嚴禁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第十九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筑物劃定衛生防護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第二十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同時每年委托有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水質。委托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第二十一條縣、鄉兩級政府及供水管理單位都應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第二十二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不安全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賠償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第二十三條如果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條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適當擴大供水范圍。第二十五條供水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第二十六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確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盡快通知用戶。第二十七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新增用水單位,各供水管理單位應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費用由新增用水單位負擔。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私接管道取水。第二十八條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監督實施。第六章水費征收及管理第二十九條供水水價核定,要進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一)供水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照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三)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電價執行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四)凈化處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費和藥劑費。(五)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費。(六)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勞動保護費、維修費、水質檢測費等。(七)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貸款及貸款利息等費用。第三十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的水價,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物價部門審批執行。單村集中供水價格,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大會商討供水價格,也可參照第三十一條執行。第三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應安裝計量設施,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用水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階梯水價等制度。第三十二條用水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暫停供水,用戶補交有關費用后,供水管理單位應恢復供水。第三十三條飲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辦公經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項開支,應專戶儲存,按規定計提折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四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對供水工程的水價、供水量、水費征收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七章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與管理第三十五條落實維修養護經費,確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夠及時維修,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有經費保障。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可從水費中平衡解決,有條件的縣應適當安排一定資金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于工程的維修和養護。維修養護經費要專戶儲存,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嚴禁擠占和挪用。(一)聯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經費,要專項儲存到供水管理單位專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二)單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折舊費,要分村儲存到鄉級財政專戶,村留村用,由鄉級政府監管使用。第八章獎懲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將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納入目標考核,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私自接水竊水者;(二)擅自拆遷供水設施者;(三)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四)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五)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第三十八條供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供水單位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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