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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第一條為指導和規范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與管理,提高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醫療機構臨床心理科門診基本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指南。第二條本指南是綜合醫院和慢病防治機構設置精神科(門診、病房)、開展相關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類別醫療機構(不含精神專科醫院)參照本指南設置、建設和管理精神科。第三條精神科門診應設置獨立的診療區域,滿足以(一)診療區域布局和流程應當滿足工作需要,具備相應的工作區,包括候診區、接診區、心理測量區、心理咨詢與治療區、物理治療區等功能區域,心理咨詢與治療場所能滿足個別治療、家庭治療和團體治療的需求。2(二)精神科診室、心理咨詢與治療室、心理測量室、物理治療室等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每間,均應配備應急呼叫系統。(三)三級綜合醫院的心理咨詢與治療區原則上應分設個別治療區、家庭治療區、團體治療區。(四)診室通風、采光、安全防護、隱私保護等應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第四條設置臨床心理科門診的,參照《醫療機構臨床心理科門診基本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鼓勵開設獨立的心理治療門診、精神科睡眠門第五條精神科門診人員配備滿足以下要求:(一)至少配備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精神病學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具備一定精神醫學知識和精神病科護理工作經驗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心理測評人員,具備心理測量學及相關知識,能夠熟練掌握各種相關心理測量工具的使用、心理測量結果判讀和日常心理測量數據的保密、儲存和維護。(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按照適當比例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心理治療師和社會工作者。3第六條精神科門診基本設備、急救設備、信息化設備與普通門診常規配備一致,按照工作需要配備心理測評系統(可與病房共同使用)、精神心理相關治療儀等精神科相關設備。第三部分病房設置第七條精神科床位按照以下條件設置:(一)設置不低于20張精神科住院床位的獨立醫療單(二)有條件的應結合醫院級別和區域服務人口需求,對照一級、二級、三級精神病醫院對應的標準要求設置床位(三)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結合本地人口總數及構成、精神障礙發病情況、服務半徑、醫療衛生資源狀況,對本地精神專科床位數(包括專科醫院床位和綜合醫院中的專科病房床位)進行精細測算,科學統籌轄區各醫院精神專科床位數設置。第八條精神科病區布局滿足以下要求:(一)設置專門病區的,應至少設置但不限于醫務人員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污物間等功能區域,并結合實際,與院內其他場所共用其他必要的功能區域。4(二)病區建筑設計布局應充分考慮精神科患者的特殊性,符合患者診治和安全防護等要求。同時充分考慮患者康復治療需求,設置心理治療室、團體治療室等心理干預功能(三)病區所在建筑耐火等級及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等消防技術規范,具備醫療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四)封閉管理的病區應設置封閉門禁系統,設有精神科監護室,并實行男女患者分區(室)管理。設封閉病區的,按照《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特殊安防要求場所管理,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另行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備。第九條精神科病房設置滿足以下要求:(一)病房設置應便于管理和觀察,床均建筑面積、凈使用面積、室外活動場地等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精神病醫院的相應要求,確保每名患者擁有足夠的(二)病房建筑設計應滿足《精神專科醫院建筑設計規(三)設置監護室的,應能滿足精神科患者一級以上護理級別需求。第十條精神科病房人員配備滿足以下要求:5(一)每床至少配備0.44名衛生技術人員。(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執業醫師,滿足三級查房制度要求。至少有1名心理測評人員。(三)至少有6名護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有條件的鼓勵培養專科護士。(四)有條件的結合實際需要,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專職心理治療師、康復治療師、臨床藥師、營養師、醫務社第十一條精神科病房設備設施配備滿足以下要求:(一)病房基本設備和每床單元設備參考《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相應級別精神病醫院的要求進行配備。(二)配備精神科相關設備,如心理測評系統(可與門診共用)、生物反饋治療儀、音樂治療儀、體療設備、睡眠(三)設有約束衣、約束帶或隔離間等保護性約束設施。(四)應當有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其他設備設施。第四部分管理要求第十二條綜合醫院建設精神科的,應加強精神科專業人才培養,院內編制、薪酬待遇等政策酌情傾斜。第十三條建立健全綜合醫院精神科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各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執行精神科相關診療技術規范、6操作規程、臨床路徑,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和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精神科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善質量控制標準,定期評估檢查,不斷規范診療活動,持續提高診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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