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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為規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明確立案查處工作程序,提高執法

查處水平,提升執法查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制

定本規程。

1總則

1.1適用范圍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適用本規程,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依法履行立案查處自然資

源違法行為職責的,可以參照本規程。

1.2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基本內容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法

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執法行為。

1.3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原則與要求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應當遵循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原則,做

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范。

-1-

1.4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實施主體與分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具體工作依法

由其執法工作機構和其他業務職能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承辦機構)按照部門內部

確定的職責分工承擔。無明確職責分工的,執法工作機構主要承擔未經審批的自

然資源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其他業務職能工作機構主要承擔與其行政許可等密

切相關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經依法書面委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執法隊伍(執法總隊、支隊、大隊、中

心等)可以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進行立案查處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明確自然資源所、執法中隊等承擔相應

的自然資源執法工作。

1.5自然資源執法人員

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等法

律法規,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在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

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在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

私,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1.6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工作保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執法工作經費

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提供車輛、記錄儀等必要裝備保障,并為執法人員提供人身

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籌多方技術力量,或者采取購

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執法工作技術保障;可以聘請執法工作輔助人員,加

-2-

強執法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提升執法查處效能。

1.7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基本流程

(1)立案

(2)調查取證

(3)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4)案件審理

(5)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6)作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7)執行

(8)結案

(9)立卷歸檔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紀檢監察、任免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黨紀政務責任的,

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

1.8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

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

情況,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量化本地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裁量范

圍、種類、幅度等并向社會公布。市(地)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

省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實施細則。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

予行政處罰清單。

1.9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3-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稱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相關規定。

1.10補充說明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報上一

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前,繼續執行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

劃。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后,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執行。

行政處理案件的立案查處程序適用本規程。

2立案

2.1案件管轄

2.1.1地域管轄

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由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法

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土地、礦產、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管轄;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一般由單位注冊地、辦公場所所在地、個人戶籍

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管轄。

2.1.2級別管轄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市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

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4-

自然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

資源違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管轄的案件:

(1)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2)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必要時,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自然資源主

管部門立案調查,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2.1.3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

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

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

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2.1.4移送管轄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級或者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填報

《案件管轄移送書》,移送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

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2核查與制止

核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核查涉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核查后根據是否符

合立案條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

-5-

2.2.1核查的主要內容

(1)涉嫌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涉嫌違法的基本事實;

(3)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

(4)是否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

核查過程中,可以采取現場勘驗、攝像、拍照、詢問、復印資料等方式收集

相關材料。

2.2.2違法行為制止

經核查存在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違法當事人宣傳自然資源法

律法規和政策,告知其行為違法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2.2.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通知書》。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1)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簡要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

(3)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2.2.2.2其他制止措施

對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書面制止無效、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可以根據情況將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制止違法行為的情況抄告發展改革、城鄉

建設、農業農村、電力、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共同責任機

制等要求履行部門職責,采取聯合執法等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

-6-

2.3立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

(5)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2.4立案呈批

核查后,應當根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

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

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

法事實、相關建議等內容。必要時,一并提出暫停辦理與案件相關的自然資源審

批、登記等手續的建議。

2.5案由

案由應當結合違法行為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表述為“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類型

或者情形+行為結果”。其中,違法主體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簡稱,違法行為類

型或者情形可參照本規程附錄,無行為結果可以不表述。

2.6確定承辦人員

批準立案后,承辦機構應當確定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作為案件承辦

人員,承辦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

-7-

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

2.7回避

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

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

影響公正執法的,可以申請承辦人員回避。

承辦人員主動申請回避的,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

者涉及承辦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決定回避的,

應當對之前的調查行為是否有效一并決定。決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辦人員

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其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人員,不得

參與案件的調查、討論、審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決定。

3調查取證

承辦人員應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并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時,不得少

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3.1調查措施

3.1.1一般調查措施

調查取證時,承辦人員依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下達《接受調查通知書》,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

和資料,并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2)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驗、拍照、錄

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3)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8-

(4)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5)對涉嫌自然資源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

案件相關的審批、登記等手續;

(6)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

有關的財物,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7)查封、扣押與涉嫌測繪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

繪成果、地圖產品等;

(8)責令停止城鄉規劃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的,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

(9)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1.2調查遇阻措施

被調查人拒絕、逃避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調查取證時,

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商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2)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3)提請公安、檢察、監察等相關部門協助;

(4)其他措施。

3.2調查實施與證據收集

3.2.1調查前期準備

(1)研究確定調查的主要內容、方法、步驟及擬收集的證據清單等;

(2)收集內業資料;

(3)準備調查裝備、設備;

(4)準備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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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證據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詢問筆錄;

(8)現場勘驗筆錄;

(9)認定意見、鑒定意見;

(10)其他。

3.2.3證據范圍

3.2.3.1土地違法案件證據范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地類及權屬證明材料;

(4)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等;

(5)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勘測定界圖、勘測報告等;

(6)違法地塊現狀材料,包括現場照片、視聽資料等;

(7)土地來源材料,包括預審、先行用地、臨時用地、土地征收、農用地

轉用、供地等相關審批材料、設施農用地備案材料、土地取得協議或者合同、騙

取批準的證明材料等;

(8)項目立項、規劃、環評、建設等審批材料;

(9)破壞耕地等農用地涉嫌犯罪的相關認定意見、鑒定意見材料;

-10-

(10)違法轉讓的證明材料,包括轉讓協議、實際交付價款憑證、土地已實

際交付證明材料、違法所得認定材料;

(11)違法批地的證明材料,包括批準用地的文件、協議、會議紀要、記錄

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3.2.3.2礦產違法案件證據范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勘查、開采等審批登記相關材料;

(4)證明礦產品種類、開采量、價格等的材料;

(5)違法所得證據及認定材料,包括生產記錄、銷售憑據等;

(6)違法勘查、開采等證明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視聽資

料等;

(7)違法轉讓(出租、承包)礦產資源、礦業權的證明材料,包括協議、

轉讓價款憑證、往來賬目等;

(8)違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的相關認定意見、鑒定意見;

(9)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地質災害、礦山環境等違法案件參照上述證據范圍要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2.3.3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證據范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相關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等材料;

(4)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照片、相關數據、視聽資料等;

(5)相關項目、人員用工等合同或者協議性文件材料;

-11-

(6)相關交易憑據、賬簿、登記臺賬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7)測繪資料、成果、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物品、圖件和電子數據等材料;

(8)測繪相關設施、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9)弄虛作假、偽造、欺騙、冒用、以其他人名義執業等材料;

(10)相關審查意見、檢驗或者檢測報告以及專家結論等材料;

(11)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3.2.3.4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證據范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4)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評、建設等審批材料;

(5)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勘測定界圖、勘測報告等;

(6)違法項目現狀材料,包括現場照片、視聽資料、設計文本、施工圖紙、

竣工測量報告等;

(7)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許可文件及項目承攬合同、編制成果

等;

(8)規劃審批部門關于項目規劃情況的認定意見材料;

(9)項目施工合同、建設工程造價認定意見材料;

(10)違法收入證明材料;

(11)違法審批的證明材料,包括規劃審批的文件、協議、會議紀要、記錄

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3.2.4證據要求

3.2.4.1書證、物證

-12-

書證和物證為原件原物的,制作證據交接單,注明證據名稱(品名)、編號

(型號)、數量等內容。經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書證為復印件的,應當由保管書證原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印件上注明出處

和“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等字樣,簽名、蓋章,并簽署時間。單項書證較多的,

加蓋騎縫章。

收集物證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

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3.2.4.2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

以收集復制件;

(2)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

收集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等,由承辦人

員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提供人)無

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

可以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3.2.4.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3)有證人簽名,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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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4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承辦人員也可以要求

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3.2.4.5詢問筆錄

對當事人、證人等詢問時,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

錄》包括基本情況和詢問記錄等內容。

基本情況包括:詢問時間、詢問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信息

等。

詢問記錄包括:詢問告知情況、案件相關事實和被詢問人補充內容。

(1)詢問開始時,承辦人員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核實被詢問人

身份,并告知被詢問人誠實作證和配合調查的法律義務,隱瞞事實、作偽證的法

律責任以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的權利。

(2)案件相關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原貌與現狀、地類、面積、權屬、

礦種、采出量、違法所得、實施主體、實施目的、實施過程、后果、相關手續辦

理情況、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處理情況、相關資料保存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詢問的內

容。

詢問結束,應當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

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

分應當由被詢問人按手印。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

名、按手印,在尾頁空白處寫明“以上筆錄經本人核對無異議”等被詢問人認可性

語言,簽署姓名和時間,并按手印。《詢問筆錄》應當注明總頁數和頁碼。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承辦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有其他見證人

在場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名。

詢問時,在文字記錄的同時,根據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詢問人后錄音、錄像。

-14-

3.2.4.6現場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現場勘驗進行,

但可以邀請案件發生地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參加。必要

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勘驗情況。

現場勘驗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應當記載當事人、

案由、勘驗內容、勘驗時間、勘驗地點、勘驗人、勘驗情況等內容,并附勘測圖。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勘驗人員、承辦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

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的,被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得單獨進行現場勘驗。

3.2.4.7認定意見、鑒定意見

涉及耕地破壞程度認定或者鑒定的,由市(地)級或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出具認定意見;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鑒定

意見;沒有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意見。

涉及違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認定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

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

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證機構和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出具的報告,并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意見。

涉及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認定的,由市(地)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

織實施,根據需要出具認定意見,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出具鑒定意見。

3.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

轉移證據。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附具《證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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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清單》,向當事人下達。制作《證據保存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

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可以交由當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或者其指定單位保存。證據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對證

據保存不利的,也可以異地保存。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

日內,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向當事人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

通知書》:

(1)采取記錄、復制、復印、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

(2)送交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等;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4)其他應當作出的決定。

3.3行政強制措施

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

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可以依法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

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3.3.1一般規定

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全程音像記錄。

承辦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

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

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和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

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承辦人

-16-

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承辦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自

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不

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3.2審查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填寫《行政強制措施事項審批表》,經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具《物品清單》,向當事人

下達。制作《物品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

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對查封的設施或者財物,

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3.3.3強制措施處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自發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

法財物予以沒收;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期限。

3.4調查中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承辦人員

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中止調

查。案件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3.5調查終止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并提出處理

建議,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終止調查。

(1)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2)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

(3)不屬本部門管轄,需要向其他部門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

(5)需要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4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承辦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

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調查報告。

4.1證據認定

4.1.1證據審查

承辦人員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1)真實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是否符

合要求等;

(2)關聯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內在的聯系,

證據之間能否互相支撐形成證據鏈等;

(3)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取得程序及相關手續是否合法等。

4.1.2證據的證明效力認定

認定各類證據的證明效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認定意見、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

-18-

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5)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6)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

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4.1.3輔助證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1)未成年人的證言;

(2)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

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5)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4.2事實認定

4.2.1違法責任主體認定

違法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違法行為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2)當事人是法人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

人、農村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該

法人為違法責任主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

-19-

時機構等實施違法行為的,設立該分公司、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的法

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3)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該組織為違法責任

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創辦該組織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4)受委托或者雇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受委托或者雇傭的工

作范圍內,實施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并且能夠證明委托或者雇傭關系及委托或者

雇傭工作范圍的,應當認定委托人或者雇傭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5)同一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違法責任主體。

4.2.2違法用地占用地類認定

判定違法用地占用地類,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勘測定界坐標數據

套合到違法用地行為發生時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者土地利用現

狀數據庫及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上,對照標示的現狀地類進行判定。違法用

地發生時,該用地已經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判定。

承辦機構可以提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管理工作機構進行認定。

4.2.3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認定

判定違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

者界址坐標)與違法用地行為發生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

數據庫矢量圖件)套合比對、對照,將項目名稱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對照。

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數據庫矢量圖件)進行套合比

對,違法用地位于規劃城鄉建設允許建設區或屬于規劃建設用地地類的,應當判

定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數據

庫矢量圖件)進行對照,違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內、獨

立工礦用地區域的,應當判定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

-20-

本進行對照,用地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應當判定

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作出了重大調整,違法用地的規

劃土地用途發生重大變更的,可以按照從輕原則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

承辦機構可以提請自然資源規劃管理工作機構進行認定。

4.2.4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認定

判定違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原基本農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發

生的時間,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界址坐標)與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

或者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數據庫矢量圖件)進行套合比對,

對照所標示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進行判定。

違法行為發生在永久基本農田劃定(2017年6月)之前的,違法用地位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示的原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的,應當判定為占用原基

本農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在未超出規劃多劃原基本農田面

積額度的前提下,占用規劃多劃的原基本農田時,按照占用一般耕地進行判定,

不視為占用原基本農田。

違法行為發生在永久基本農田劃定(2017年6月)之后的,應將違法用地

界址范圍(或者界址坐標)與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套合比對,經套合顯

示所涉地塊為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認定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承辦機構可以提請自然資源規劃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機構進行認定。

4.2.5違法開采礦產品價值認定

違法開采礦產品的價值認定,根據違法所得(銷贓數額)直接確定。無違法

-21-

所得、違法所得難以查證或者違法所得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礦產品數量

和價格確定。

違法開采礦產品的數量認定,可以采取計重或者測算體積等方式得出。對于

找不到現場堆放的礦產品的,可以通過測量采空區計算或者通過查閱違法當事人

銷售礦產品的相關臺賬計算。案情復雜,難以認定的,可以依照省級以上自然資

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違法采出礦產品數量的認定報告確定。

違法開采礦產品的價格認定,按照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關于違法采出的礦產

品價格的認定報告確定,也可以參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當地合法礦山企業同類礦產

品的銷售價格予以認定。

4.2.6城鄉規劃違法建設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違法建設,下列情形構成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

(1)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

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證要求的;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

夠符合審核決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4.2.7城鄉規劃違法建設中涉及工程造價罰款基數的認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

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造價作為罰

款基數。

-22-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

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

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

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4.2.8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認定

4.2.8.1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的認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的,當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和對

土地的合法投入,不作為違法所得認定;違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的,違

法所得為當事人轉讓全部所得。

轉讓全部所得數額按照轉讓合同及交易憑據所列價款確定。沒有轉讓合同及

交易憑據、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轉讓合同及交易憑據所列價款明顯不符合

實際的,可以按照評估價認定。

對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開發、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投入等,但是

違法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投入除外。

4.2.8.2礦產違法所得的認定

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

據的,價值按照已經銷售或者已經利用的違法采出礦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認定。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礦產資源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為買賣、出

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全部所得。

違法轉讓礦業權的,違法所得為轉讓礦業權全部所得。

4.2.8.3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所得的認定

違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合法成本

與投入不作為違法所得認定。

4.2.8.4城鄉規劃違法收入的認定

-23-

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

出售所得價款計算;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

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3法律適用和處理建議

承辦人員應當依據調查掌握的證據和認定的違法事實,確定違法的性質和適

用的法律法規,對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主要類型、法律依據與法律責任見附錄A、附錄B、附錄

C、附錄D。

4.3.1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

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

進行教育。

4.3.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

-24-

4.3.3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人員應當在證據認定和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考慮歷史遺留建筑物處置等有關文件要求,提出處理建議: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處理

建議。其中,對于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按照本

地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并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

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并明確不予行政處罰的

理由;對于單位、個人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

源等行為,應當提出確認相關批準文件、協議、紀要、批示等無效及撤銷批準文

件、廢止違法內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建議;

(2)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責任的,應當提出將問

題線索向紀檢監察、任免機關移送建議;

(3)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將案件向公安、監察

機關移送的建議;

(4)經批準終止調查的,應當提出撤案或者結案的建議。對于違法事實不

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建議撤案;對不屬本部門管轄、因不

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建議結案;

(5)其他處理建議。

4.4調查報告起草

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起草《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證據清單。

4.4.1首部

首部應當包括案由、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調查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等內

-25-

容。

4.4.2正文

正文應當包括調查情況、基本事實、案件定性、責任認定、處理建議等。

4.4.2.1調查情況

簡要介紹案件來源,立案及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4.4.2.2基本事實

基本事實應當包括違法行為當事人、發生時間、地點、違法事實及造成的后

果。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案情,要注

意重點,詳細表述主要情節、證據和關聯關系。對可能影響量罰的不予處罰、從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事實,應當作出具體說明。有中止調查的,應當記錄中止調查

的原因、中止時間、恢復時間。

(1)土地違法案件基本要素: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發生、發現、制止及立

案查處的時間、用地及建設情況、占用地類、規劃用途、相關審批情況、征地補

償安置標準、程序、支付情況等;

(2)礦產違法案件基本要素:違法主體、勘查開采地點、勘查開采時間、

礦區范圍、勘查開采方式、礦種、數量、礦產品價值、違法所得、認定意見、鑒

定意見、已批準勘查、開采以及登記發證情況等;

(3)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基本要素: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及認定、違法

行為發生、發現、制止及立案查處的時間、認定意見、鑒定意見、資質資格證書、

地圖違法圖件數量、違法所得認定、互聯網地圖、測繪成果資料及電子地圖等;

(4)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基本要素: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發生、發現、

制止及立案查處的時間、規劃審批及建設情況、項目規劃用途、相關立項審批情

況、施工合同及造價情況、違法收入情況等。

4.4.2.3案件定性

-26-

認定調查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分析,明確認定當事

人違法的法律依據以及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提出認定違法行為性質的結論。

4.4.2.4處理建議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認定相關責任,結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

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等因素,對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

出處理建議。

4.4.3尾部

承辦人員簽名,并注明時間。

4.4.4證據清單

列明案件調查報告涉及的證據。清單所列證據作為調查報告的附件。

5案件審理

5.1審理基本要求

承辦人員提交《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后,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審理人員對案件

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進行審理。審理人員不能為同一案件的承辦人員。

5.2審理內容

審理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違法主體是否認定準確;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確實、充分;

(4)定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

(5)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27-

(6)程序是否合法;

(7)擬定的處理建議是否適當,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裁量基準;

(8)其他需要審理的內容和事項。

5.3審理方式

案件審理應當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審理人員負責組織,采用書面

或者會議方式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5.4審理程序

(1)承辦人員提交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并作出說明;

(2)審理人員進行審理,就有關問題提問;

(3)承辦人員解答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4)審理人員形成審理意見,制作《違法案件審理記錄》。

5.5審理意見

根據審理情況,分別提出以下審理意見:

(1)違法主體認定準確、事實清楚、證據合法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

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建議適當的,同意處理建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糾正意見,要求承辦人員

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①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②違法主體認定不準確的;

③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④定性不準確,理由不充分的;

⑤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28-

⑦處理建議不適當、行政處罰不符合裁量基準的。

承辦人員應當按照審理意見進行修改、糾正,并重新提請審理。

承辦人員對審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理由,連同調查報告、審理意見及

證據等相關材料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6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重大執法決定的

法定權限、法律依據、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重大

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審核不通過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法制機構提出的

意見辦理。涉及需要補充完善的應當補充完善后,視情況經審理后,提交法制機

構重新審核。

自然資源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和要求,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

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7處理決定

7.1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經審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通過后,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

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違法案件審理記錄》《重大

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情況,

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

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于單位、個人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準勘查、開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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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資源,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3)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予以結案;

(4)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予以結案;

(5)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6)對于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

任免機關;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監察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

集體討論決定。

7.2實施處理決定

(1)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本規程8的規定辦理;

(2)決定給予行政處理的,參照本規程8的有關規定辦理。應當明確違法

批準征收、使用土地,違法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相關文件無效,提出撤銷

批準文件、廢止違法內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體要求和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建議。

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土地的,以違法占用土地論處;

(3)決定撤銷案件的,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撤案;

(4)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報自然資

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5)決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規程11的規定辦理;

(6)決定結案的,按照本規程12的規定辦理。

-30-

8行政處罰

8.1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種類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5)暫扣測繪資質證書、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6)降低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吊銷城鄉規劃資質證書;

(7)停業整頓;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8.2告知

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

本規程9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處

理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陳述和申辯應當由當事人在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

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8.3聽證

-31-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

知書》,按照本規程9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和處罰告知可以一并

下達或者合并下達。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4)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狀;

(5)暫扣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許可證件;

(6)責令停業整頓;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

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

提出書面申請,口頭形式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

證筆錄》,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聽證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8.4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中

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依

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

成立,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程7.1的

規定,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

決定書》應當按照本規程9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32-

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并作

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單獨作出。

8.4.1《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名稱、文書標題及文號;

(2)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4)告知、聽證的情況;

(5)行政處罰的具體依據和內容;

(6)履行方式和期限;

(7)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8)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后果;

(9)作出決定的日期及印章。

8.4.2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注意事項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作

并加蓋其印章,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作。

(2)認定的違法事實應當客觀真實,明確違法行為的性質。列舉的證據應

當全面具體,充分支撐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一并說

明。

(3)行政處罰前的告知、聽證情況應當包括告知、聽證程序的履行情況和

當事人意見采納情況。

(4)行政處罰的依據應當結合具體違法事實,分別說明定性和處罰適用的

具體法律條款;引用法律條款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

(5)行政處罰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有明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例如:

-33-

①責令退還、交還違法占用土地的,應當寫明退還、交還土地的對象、范圍、

期限等。

②責令當事人限期履行的,應當寫明履行的具體內容和期限。責令限期改正

的,應當表述為“責令限××日內改正××行為”;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的,

應當寫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范圍、內容,恢復場地平整或者耕地種植

條件,并明確履行的具體期限;責令停業整頓的,應當寫明停業整頓的具體期限。

③責令繳納復墾費、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寫明違法所得的金額

和幣種、交款的期限、指定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賬戶等。

④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寫明沒收建筑物的范圍、內容等。

⑤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應當寫明礦業權人、勘查許可證或者采

礦許可證的證號等。

⑥暫扣測繪資質證書、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應當寫明

資質證書的證號、等級,暫扣具體期限等;

⑦降低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吊銷城鄉規劃資質證書的,應當寫明資質證書的

證號、等級等;

⑧沒收礦產品的,應當寫明礦產品的種類、數量和堆放地點等。

(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應當具體明確。當事

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復議機關

一般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事人

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的

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訴訟機關為有管轄權的人民

法院。

(7)當事人有兩個以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制作

-34-

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對每個違

法行為的處罰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

(8)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可以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制作一式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9)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8.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

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報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立案查處過程中不計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8.6行政處罰決定公示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生

效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等平臺公

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

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已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

時從公示信息平臺撤下原決定信息。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

-35-

予以更正。

9送達

自然資源法律文書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

證》,送達人應當為兩人以上。

自然資源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自然資源法律文書應當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留

置送達、委托送達、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委托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

告送達等方式。

9.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

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

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

交代收人簽收。

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9.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

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張貼在違

法用地現場,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影像中應當體現送達文書內容、明確的送達日期、當事人住所等現場情況。

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6-

9.3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

手機信息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傳真、電子郵

件、手機信息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9.4委托或者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

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委托送達,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應

當附有送達回證,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

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取得受送達人簽訂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受送達人

拒絕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除外。

9.5轉交送達

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當事人被監

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

性教育機構轉交,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9.6公告送達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當

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門公告欄、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公告欄、當事

人住所地等地張貼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門或者本系統門戶網站上公告。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

明原因和經過,并應保存公告的有關材料。

-37-

10執行

10.1當事人履行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履行。

10.2催告履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10.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

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

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

后,當事人拒不履行,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圖>的通知》執行。

10.3.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由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負責人簽名,加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1)《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2)當事人意見及催告情況;

(3)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8-

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時,應當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回

執;接收人員拒收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記錄申請書是否遞交、拒收或者

拒簽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執行,自然資源主

管部門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復議;對裁定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復議維持原裁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

糾正存在的問題。

10.3.2財產保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

逃避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0.3.3協作配合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時,嚴格按照“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政府組織實施、法院到場監督”的拆除違法用

地地上建筑物強制執行機制執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同級檢察機關探索自然資源執法領域行政

非訴執行監督工作。在行政非訴執行受理、審查、執行等環節,發現人民法院應

受理不受理、怠于執行、不規范執行、不送達文書等線索,及時移交同級檢察機

關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10.4申請人民政府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

拆除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申請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39-

10.5督促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除采取法律

法規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2)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抄送;

(3)停止辦理或者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

登記等手續。

10.6執行要求

(1)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處罰的,罰沒款足額繳入指定的銀行或者電

子支付系統賬戶,并取得繳款憑證。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提出申請,

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且不再計收加

處罰款。

(2)給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處罰的,新建建筑物

和其他設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運出違法占地現場,恢復場地平整,涉及耕

地的要恢復種植條件。

(3)給予沒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礦產品等實物處罰的,作出行政處

罰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填寫《非法財物移交書》,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

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處理。涉及沒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可以

根據情況決定拆除或保留。

(4)責令退還、交還土地的,將土地退還、交還至土地權利人或者管理人。

(5)責令限期履行義務,治理、改正、采取補救措施的,當事人在限定期

限內履行義務、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達到治理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40-

(6)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處罰的,由頒發許可證的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予以吊銷,并公告。

(7)給予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由頒發資質的自然資源主

管部門予以降級、吊銷,并公告。

(8)給予行政處理的,撤銷或者廢止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違法批準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將責任人涉嫌違紀、違法、犯

罪情況依法進行移送。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

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7終結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1)自然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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