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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33/2563—2022
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纖維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學纖維工業建設項
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無機纖維工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標準。
GB/T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669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14678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4680空氣質量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Z/T300.86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第86部分:乙二醇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1
DB33/2563—2022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01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905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1076環境空氣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1077固定污染源廢氣油煙和油霧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1078固定污染源廢氣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氣袋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
譜法
HJ1093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110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化學纖維制造業
HJ1131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113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化學纖維制造業
HJ1153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4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
外光譜法
HJ1261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1262環境空氣和廢氣臭氣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HJ2000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DB33/T310003固定污染源廢氣現場監測技術規范
DB33/T310007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化學纖維chemicalfibers;man-made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經化學加工制得的纖維,涵蓋GB/T4754—2017中化學纖維制造業(C28),
包括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C281)、合成纖維制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283)。
注:按照生產原料一般可分為人造纖維(再生纖維和無機纖維)和合成纖維。
[來源:HJ1102—2020,3.1,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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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纖維regeneratedfibers
以天然產物(纖維素、蛋白質等)為原料,經紡絲過程制成的化學纖維。
注:再生纖維素纖維、再生蛋白質纖維。
[來源:GB/T4146.2—2017,2.2,有修改]
合成纖維syntheticfibers
以石油、天然氣及煤等產品為原料,用有機合成的方式制成單體,聚合后經紡絲加工制成的纖維。
主要產品有聚酯纖維(滌綸)、聚酰胺纖維(錦綸)、聚丙烯腈纖維(腈綸)、聚丙烯纖維(丙綸)、
聚乙烯醇纖維(維綸)、聚氨酯彈性纖維(氨綸)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纖維等。
[來源:GB/T4146.2—2017,2.3,有修改]
生物基化學纖維bio-basedfibers
以生物質為原料或含有生物質來源單體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纖維。
[來源:GB/T4146.2—2017,2.7,有修改]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recycledfibers
采用回收的廢舊聚合物材料和廢舊紡織材料加工制成的纖維。
[來源:GB/T4146.2—2017,2.8,有修改]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來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
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
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過程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
加和得出。
[來源:GB37822—2019,3.2]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
量濃度計。
[來源:GB37822—2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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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輔材料、產品和廢料(渣、液),以及有機聚合物原輔材料和廢料
(渣、液)。
注:確定VOCs質量占比時,將20℃時蒸氣壓不小于10Pa,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50℃的有機化合
物或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納入核算范圍。
[來源:GB37822—2019,3.7,有修改]
油霧oilmist
工業生產過程中揮發產生的油劑(礦物油、植物油、動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熱分解或裂
解產物。
[來源:HJ1077—2019,3.2,有修改]
工藝廢氣processvents
生產過程及其輔助配套設施排放的廢氣。包括漿粕生產、原液制備、酸站、精煉、溶劑回收、聚合、
紡絲、后處理、組件等清洗等生產工序。
注:可按照HJ1102確定主要生產單元和工序。
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
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37822—2019,3.4,有修改]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來源:HJ945.1—2018,3.11]
基準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氧含量的基準值。
[來源:HJ945.1—2018,3.12]
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
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來源:GB37823—201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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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來源:GB37822—2019,3.19,有修改]
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來源:GB37822—2019,3.20,有修改]
蓄熱燃燒裝置regenerativethermaloxidizer(RTO)
將工業有機廢氣進行燃燒凈化處理,并利用蓄熱體對待處理廢氣進行換熱升溫、對凈化后排氣進行
換熱降溫的裝置,包括換向設備、蓄熱室、燃燒室和控制系統等。
[來源:HJ1093—2020,3.3,有修改]
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化學纖維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化學纖維工業建設項目。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有組織排放
控制要求。
4.1.2惡臭類污染物除符合表1和表2規定外,還應符合GB14554規定的相關要求。
表1工藝廢氣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適用條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顆粒物20
2油霧15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
氨綸所有企業1000
3臭氣濃度2筒
其他800
4非甲烷總烴(NMHC)6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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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工藝廢氣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續)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適用條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5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所有企業100
6乙二醇40
7乙醛20
8甲醛合成纖維、生物基化學纖維、5
9己內酰胺3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涉及使20
10二甲基乙酰胺用或排放的40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
11二甲基甲酰胺5筒
12丙烯腈0.5
13二硫化碳20
14硫化氫再生纖維涉及使用或排放的5
15丙酮40
16苯涉及使用或排放的1
注1:涉及油劑使用的工序。
注2: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為最大一次值。
注3:待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
4.1.3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工藝過程等,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
的TVOC污染物項目。
4.1.4采用加蓋等方式收集并處理污水處理站廢氣,應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涉及排
放工藝廢氣中特征污染物的,還應執行表1規定的相應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污水處理站廢氣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非甲烷總烴(NMHC)60
2硫化氫5
污水處理站排氣筒
3氨20
4臭氣濃度1000
注: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為最大一次值。
4.1.5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VOCs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應滿足表3規定
的要求。當同一車間有不同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時,應合并計算NMHC初始排放速率。現有企業因安全
等因素無法進行處理設施進口VOCs質量濃度實測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確定處理效率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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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處理設施處理效率要求
適用范圍處理效率/%
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80
4.1.6處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設施去除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過同時測定處理
前后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與處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當處
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后一
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
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
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具體按式(1)。
前前后后
..................................................................(1)
?×?前??前×?
式中:?=?×?×100%
η——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3
ρ前——處理前的污染物濃度,mg/m;
3
Q前——進入廢氣處理系統前的排氣流量,m/h;
3
ρ后——處理后的污染物濃度,mg/m;
3
Q后——經最終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排氣流量,m/h。
4.1.7VOCs熱氧化處理裝置除滿足表1、表2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要對排放煙氣中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進行控制,達到表4規定的限值要求。利用符合VOCs熱氧化處理條件和安全要求的鍋
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表4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二氧化硫(SO2)200
熱氧化處理裝置排氣筒
2氮氧化物(NOx)200
4.1.8進入VOCs熱氧化處理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
物排放濃度,應按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
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氧含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21-O基
基實............................................................................(2)
21-O實
式中:?=×?
3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
3
ρ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
O基——干煙氣基準氧含量,%;
O實——實測的干煙氣氧含量,%(若廢氣中氧含量超過20,則O實取20)。
進入VOCs熱氧化處理裝置中廢氣氧含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不
包括燃燒器需要補充的助燃空氣、RTO的吹掃氣),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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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氧含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氧含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
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1.9當采用RTO處理廢氣時,正常工況下燃燒室燃燒溫度不得低于760℃;正常工況下廢氣在燃燒
室的停留時間不得低于0.75s。
4.1.10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
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
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11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
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1.12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1093、HJ2000、HJ2026、HJ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
范、導則的要求。
4.1.13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
規定執行。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無組織排放(包括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
組織排放、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
處理系統要求按照GB37822—2019中特別控制要求執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
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按DB33/T310007要求執行。
4.2.2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執行
表5規定。
表5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3
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限值含義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
非甲烷總烴6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
在廠房外設置監控點
(NMHC)20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
5企業邊界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h大氣污染物平
均濃度應符合表6規定的限值。
表6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濃度限值適用條件
1苯0.1
2乙醛0.04涉及使用或排放的
3甲醛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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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續)
單位: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濃度限值適用條件
4二硫化碳1.0涉及使用或排放的
5臭氣濃度20所有企業
注:臭氣濃度單位為無量綱,最大一次值。
6大氣污染物監控要求
一般要求
6.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113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
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1.2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
規定執行。
6.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
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6.1.4新建項目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改(擴)建項目如污染物
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
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
6.1.5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
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后監測。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6.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732、DB33/T310003、《固定
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對于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
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惡臭污染物監測應符合HJ905的相關規定。
6.2.2除臭氣濃度外,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可以任何連續1h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則應在排放
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個~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6.2.3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除臭氣濃度外,一般以連續1h采樣獲
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時,應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4個樣品,
計算平均值。
6.2.4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方向
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b)廠區內NMHC任何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604規定方法,以連續1h采用獲取平均值,或
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4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
按便攜式監測儀器或HJ604相關規定執行。
6.2.5RTO燃燒溫度以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min平均值計,即爐膛內中部和上部兩個斷面各自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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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偶測量溫度中位數算術平均值的5min平均值。
6.2.6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污染物監
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7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836
1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
2油霧固定污染源廢氣油煙和油霧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HJ1077
3臭氣濃度環境空氣和廢氣臭氣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HJ1262
非甲烷總烴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38
4
(NMHC)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60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法附錄Aa
總揮發性有機物
5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734
(TVOCa)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732
6乙二醇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第86部分:乙二醇GBZ/T300.86b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68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5
7乙醛
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4
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683
8甲醛
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4
二甲基甲酰胺、
9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HJ801
二甲基乙酰胺
10丙烯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7
空氣質量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14680
11二硫化碳固定污染源廢氣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氣袋采樣-預濃
HJ1078
縮/氣相色譜-質譜法
12丙酮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3
環境空氣和廢氣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附錄Bb
13硫化氫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4678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14669
14氨環境空氣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離子色譜法HJ1076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584
15苯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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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2563—2022
表7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續)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
HJ734
15苯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126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HJ/T56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
16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便攜式傅
HJ1240
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
17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便攜式傅
HJ1240
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a優先采用識別物質測定的加和,或附錄A中規定的監測方法直接測量獲得TVOC。
b暫采用附錄所列方法,待國家或地方發布相應的測定方法標準并實施后執行國家標準。
7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除臭氣濃度外,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
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臭氣濃度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過本標準規定
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
均濃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過本標準相應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對于企業邊界,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除臭氣濃度外,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
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臭氣濃度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過本標準規定
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標準實施后,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寬于本標準的,應當在標準實施之日前依法變更排污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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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法
A.1檢出限
本方法的測定下限與采樣方式及儀器檢測器的靈敏度有關。當使用定量環采樣時,方法的檢出限應
低于1.0mg/m3,采用吸附濃縮方式樣品采集可以降低方法的檢出限至10μg/m3以下。可用于揮發性有機
物排放成分較為復雜的固定污染源、無組織排放源中揮發性有機物單體及其總量的測定。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物質:丙酮、異丙醇、溴乙烷、二氯甲烷、丁酮、乙酸乙酯、正己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
苯、四氯化碳、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基異丁酮、甲苯、乙酸異丁酯、乙酸丁酯、四氯乙烯、氯
苯、乙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環己酮、苯乙烯、鄰二甲苯、異丙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
1,2,3-三甲苯、鄰二氯苯以及VOCs總量的測定。但對于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會聚合的物質以
及在排氣筒或儀器條件下蒸氣壓過低的物質無法測定。
A.2方法原理
廢氣樣品直接進入或者稀釋后進入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儀定量環或吸附管中,被定量導入氣相色譜
分離單元進行樣品分離,再進入質譜檢測器測定目標化合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的總量。
A.3試劑和材料
A.3.1高純氦氣:≥99.999%。也可以根據儀器說明購買合適的氣體。
A.3.2高純氮氣:≥99.999%。也可以根據儀器說明購買合適的氣體。
A.3.3高純空氣:≥99.999%。也可以根據儀器說明購買合適的氣體。
A.3.4校準標準氣體(市售有證標準物質):揮發性有機物校準標準氣體系列,各組分濃度分別為1.0
mg/m3、10.0mg/m3、20.0mg/m3、40.0mg/m3、80.0mg/m3(或者其他合適濃度)。高壓鋼瓶保存,鋼瓶壓
力不低于1.0MPa。
A.3.5內標氣體(市售有證標準物質):1,3,5-三(三氟甲基)苯(10μmol/mol),溴五氟苯(50μmo
l/mol)(或4-溴氟苯(10μmol/mol))。在滿足方法要求且不干擾目標化合物測定的前提下,也可使用
其他種類內標和其他濃度。高壓鋼瓶保存,鋼瓶壓力不低于1.0MPa。
A.3.6樣品定量環:惰性化不銹鋼材質,或者使用儀器自配樣品定量環。體積為400μL(或其他要求
的尺寸)。
A.3.7吸附管:內裝TenaxGR或者Tri-Bed,或者等效吸附劑,長度為20mm。或使用其他具有相同功
能的產品。
A.3.8氣袋:用于氣袋法校準儀器和廢氣采集。氣袋材質為符合HJ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質。
A.4儀器和設備
A.4.1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氣相部分具有電子流量控制器,毛細管色譜柱模塊具有程序升溫
和冷卻功能。質譜部分具有70eV電子轟擊(EI)離子源,有全掃描(FullScan)/選擇離子(SIM)掃
描、NIST質譜圖庫、自動/手動調諧、數據采集、譜庫檢索及定量分析等功能。預處理部分具有樣品預
抽功能,配無油采樣泵(采樣流量應能達到50mL/min~200mL/min)、樣品吸附管和/或樣品定量環。當
采用樣品吸附管富集有機物時,需配置至少能在100℃~350℃范圍內加熱的熱脫附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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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毛細管色譜柱: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內徑為0.1mm、0.25mm、0.32mm,膜厚1.0μm,5m~25m長
的100%甲基聚硅氧烷毛細管色譜柱,或其他等效毛細管色譜柱。
A.4.3校準流量計:在5.0mL/min~500mL/min范圍精確測定流量,流量精度2%。可采用電子質量流量
計。
A.4.4動態氣體稀釋裝置:最大稀釋倍數不低于100倍。要求采樣流路及稀釋空氣流路的隔膜泵流量計
調節范圍均在0.1L/min~1.2L/min內可調,精度±2%。連接管線采用帶加熱保護套的不銹鋼管線或者
聚四氟乙烯管線,加熱溫度大于110℃。
A.4.5過濾器:加裝在采樣管前端,可填裝實驗室用清潔玻璃棉,或者使用裝置自帶的專用過濾器,
過濾排氣中顆粒物的裝置。
A.4.6加熱采樣管:內壁應為不銹鋼或內襯聚四氟乙烯材料(Teflon)或石英玻璃的采樣管,有加熱
功能,加熱溫度大于110℃。
A.4.7連接管路:足夠長度的不銹鋼管線或聚四氟乙烯材料(Teflon)管,能加熱至110℃以上。
A.4.8真空箱:透明或有觀察孔,具備足夠強度的有機玻璃或者不銹鋼材質的密封容器,真空箱上蓋
可開啟,蓋底四邊有密封條。
A.4.9樣品加熱箱:用于氣袋樣品的加熱,溫度控制范圍為(120±10)℃。
A.4.10閥門:控制和開關采樣氣流。
A.4.11抽氣泵:至少提供0.21L/min流量的隔膜泵或其它類型的泵,抽氣能力應能克服煙道及采樣系
統阻力。如果采樣現場有防爆安全要求,抽氣泵須具有經過防爆安全認證的防爆功能。
A.5采樣和分析
A.5.1測試準備
A.5.1.1按照GB/T16157的要求,設置采樣位置和采樣點。連接采樣桿,接通電源,將采樣桿加熱至
110℃。按照GB/T16157的規定檢查采樣系統的氣密性。同時接通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電源,進行設
備預熱自檢,自檢調諧通過后方可開展下一步工作。
A.5.1.2通入高純氮氣或高純空氣,進行空白樣品分析,目標物應小于方法的檢出限。
A.5.1.3標準氣體校準:利用內部定量環吸入校準標準氣體及內標氣體進行氣相色譜質譜定量分析,
建立校準曲線。或者利用儀器自帶的校準曲線,現場測定校準標準的中間標,要求校準曲線相對響應因
子偏差不得大于原校準曲線響應因子的±30%。否則,重新進行標準氣體校準。
A.5.2樣品測定
A.5.2.1有組織排放廢氣的直接采樣測定
A.5.2.1.1該操作適用于排放廢氣含濕量較低且預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不高的固定排放源。
A.5.2.1.2將加熱采樣管前端盡量插入到排氣筒的中心位置,利用快速連接頭連接采樣桿和便攜式氣
相色譜質譜儀。
A.5.2.1.3啟動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采樣泵,利用排氣筒中的樣品氣清洗采樣桿及連接管道和定量環,
徹底沖洗后,利用定量環定量截取一定體積的樣品氣體,與內標氣體一起進入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分離
測定系統進行樣品測定。
A.5.2.1.4一般一個正常生產周期內測試3次~5次,取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A.5.2.1.5斷開氣體連接頭,抽取清潔空氣或者惰性氣體清洗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儀器定量環及連接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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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1.6在分析完所有樣品后,再一次利用校準氣體中間標對儀器進行校核。比較每種化合物的測
試前和測試后平均響應因子(RF)。如果兩個校準RF值相對偏差小于30%,則可直接使用該校準曲線來
產生濃度值。否則應重新測定。
A.5.2.2有組織排放廢氣的稀釋采樣法測定
A.5.2.2.1含有高濃度有機物質的源樣品可能需要在分析前進行稀釋,以防止檢測器污染。該采樣步
驟所需的設備基本上與A.5.2.1節所述相同,但在加熱的采樣桿和檢測儀器定量環之間添加了動態氣體
稀釋系統。該裝置可以利用清潔氣體對污染源氣體進行10:1、100:1、或更高的的倍率進行稀釋后再導
入到氣相色譜分離系統。
A.5.2.2.2將加熱采樣管前端盡量插入到排氣筒的中心位置,連接加熱采樣桿、動態氣體稀釋裝置及
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儀,并啟動電源。
A.5.2.2.3待采樣桿、氣體連接管道和動態氣體稀釋系統溫度恒定在110℃后,啟動動態稀釋系統采
樣泵及稀釋氣體采樣泵(調節至合適的稀釋比),利用排氣筒中的樣品氣及稀釋氣體清洗管道,穩定10
min以上。
A.5.2.2.4啟動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采樣泵,利用稀釋后的樣品氣清洗氣體連接管道和定量環。穩定
后,利用定量環定量截取一定體積的樣品氣體,與內標氣體一起進入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分離測定系統
進行樣品測定。
A.5.2.2.5一般一個正常生產周期內測試3次~5次,取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A.5.2.2.6斷開氣體連接頭,抽取清潔空氣或者惰性氣體清洗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儀器定量環及連接
管道。
A.5.2.2.7在測試完所有樣品后,再一次利用校準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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