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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施工準備 45拆除施工 65.1一般規定 65.2人工拆除 75.3機械拆除 75.4爆破拆除 86安全管理 7綠色施工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GeneralProvisions 1 23BasicRequirements 34ConstructionPreparation 45DemolitionConstruction 65.1Generalrequirements 65.2ManualDemnolition 75.3MechanicalDismantling 75.4BlastingDemolition 86SafetyManagement 7GreenConstruction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1.0.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河北省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22.0.1人工拆除manualdemolition施工人員使用小型機具或手持工具,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2.0.2機械拆除mechanicaldismantling采用機械設備,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2.0.3爆破拆除blastingdemolition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將擬拆除物解體、破碎、清除的作業。2.0.4擬拆除物objectstobedemolished擬實施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2.0.5有限空間confinedspace封閉或部分封閉,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2.0.6拆除作業面removetheworkingsurface33.0.1對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的擬拆除物,施工單位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擬拆除物內無可燃氣體或爆炸性粉塵等殘留物。施工過程中保持監測。3.0.2拆除工程施工前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的規定編制應急預案。3.0.3拆除工程施工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3.0.4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安全的或不能保證拆除過程安全的,應進行安全檢測、加固后再拆除。3.0.5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并應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3.0.6拆除地下物應采取保證基坑邊坡及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與穩定的措施。3.0.7拆除工程施工中應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當發現安全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3.0.8拆除工程完工后應按合同約定組織驗收。44.0.1拆除工程施工前,應掌握有關圖紙和資料,深入現場和周邊區域進行詳細查勘,調查了解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及設施和毗鄰建(構)筑物等分布影響情況。4.0.2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擬拆除建(構)筑物的結構承載力、變形等進行驗算;當承載能力不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達到要求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4.0.3對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并設安全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4.0.4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影響施工的管線、設施和樹木等進行遷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線、設施和樹木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4.0.5當擬拆除物與毗鄰建(構)筑物及道路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4.0.6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應切斷擬拆除物的電源、水源和氣源以及通訊線源。1施工單位應保護原排水系統,避免場地積水;2當施工損壞原排水系統時,應設置滿足排水需要的標準水井或簡易集水井;3重點區域內的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區域的低洼處開挖集水井,配置能滿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4.0.8人工拆除時,拆除施工作業前應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要求在施工現場人員進出的通道口搭設防護5棚或增設行人安全通道。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通道寬度應適合運輸工具和施工人員通行的需要;臨時施工通道。4.0.9機械拆除時,拆除工程施工現場應具備機械作業的道路、水電、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燈光;強光照明燈應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應俯射施工作業面,照明燈光不得直射工地外其它建筑物。4.0.10機械拆除時,拆除機械應符合下列要求:1拆除機械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及有關技術主管部門對該機械檢驗合格的證明;并應按機械操作人員手冊的要求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的規定使用和進行日常保養、定期保養、維護和維修,確保機械完好、使用安全。應醒目、直觀、清晰。全有效,不得隨意更換、調整或拆除。65.1一般規定5.1.1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應對擬拆除物的實際狀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降塵措施、人員清場、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場驗收情況、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等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5.1.2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后,應對場地的安全狀況及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檢查。5.1.3當拆除建(構)筑物,且采用人工拆除、機械拆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作業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3上部結構拆除過程中應保證剩余結構的穩定。4預應力結構張拉、拆除時,預應力端頭應采取防護措施,且軸線方向不應有施工作業人員。無粘結預應力結構拆除時,應先解除預應力,再拆除相應結構。5.1.4當拆除鋼結構時,應搭設必要的操作架和承重架,對大型、復雜鋼結構拆除時,應進行拆除施工仿真分析。5.1.6當拆除設備、管道及附件或容器時,必并應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拆除施工。5.1.7當拆除城鎮道路工程時,鑿除前應測量放樣,拆除作業應滿足《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規定。5.1.8當拆除市政橋梁時,應按《城市梁橋拆75.1.9拆除工程腳手架的材料與構配件選用、設計、搭設、使用、拆除、檢查與驗收應符合《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規定。5.1.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當外電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時,必須采取隔離防護措施,并應懸掛明顯的警示標志。5.2人工拆除5.2.1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專用設備上操作,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5.2.2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5.2.3當拆除建筑的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時,應與建筑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5.2.4當拆除梁或懸挑構件時,應配合機械拆除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5.2.5當采用牽引方式拆除結構柱時,應沿結構柱定向牽引后,保留牽引方向同側的鋼筋,切斷結構柱其他鋼筋后再進行后續作業。5.2.6拆除現場使用的小型機具,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5.2.7對人工拆除施工作業面的孔洞,應采取防護措施。5.3機械拆除5.3.1對拆除施工使用的機械設備,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停放、作業的場地應8具有足夠的承載力。5.3.2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機械設備前端工作裝置的作業高度應超過擬拆除物的高度。5.3.3對拆除作業中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物料,應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運。5.3.4拆除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執行吊裝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執行。5.3.5當采用雙機同時起吊同一構件時,起重機宜選用同類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機,負載分配應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抬吊時,應設專職起吊指揮人員統一指揮,且應對第一吊次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兩臺起重機應同步作業。5.3.6當拆除屋架等大型構件時,必須采用吊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行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用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5.3.7當機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時,應符合人工拆除施工的規定,嚴禁人員與機械在同一作業面上同時作業,嚴禁人、機垂直交叉作業。5.4爆破拆除5.4.1拆除爆破施工前,應對爆破對象進行勘測,對爆區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的分布狀況和安全要求進行核實確認。應對地下管網及設施做好記錄,并繪制相關位置關系圖。5.4.2爆破拆除應編制爆破設計書,爆破設計書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并根據拆除爆破工程分級確定爆破設計書相應的編制和審核要求;爆破作9業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的作業安全證后持證上崗。5.4.3爆破拆除作業的分級和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及爆破作業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5.4.4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不得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和穩定。預拆除作業必須在裝藥前全部完成。5.4.5當采用爆破拆除時,爆破震動、空氣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有害效應的安全允許標準及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5.4.6裝藥前應對每一個炮孔的位置、間距、排距和深度等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5.4.7當爆破拆除施工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護和覆蓋,起爆前應透氣、易于懸掛并便于連接固定。5.4.8爆破拆除可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導爆管起爆網路或電子雷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導爆管起爆網路應采用復式交叉閉合網路;當爆區附近有高壓輸電線和電信發射臺等裝置時,不宜采用電力起爆網路。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5.4.9爆破拆除應設置安全警戒,安全警戒的范圍應符合設計要求。爆破后應對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6.0.1拆除工程施工單位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工程施工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3從事爆破拆除的作業人員應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4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6.0.2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每次交底應有書面記錄,并由交底人和被6.0.3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對施工過程及周邊環境進行危險性分析,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與評價,并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臺賬。6.0.4拆除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按現行標準《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并應正確使用。6.0.5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經審批后實施;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情況時,應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論證程序。6.0.6爆破拆除工程中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申請時,應由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6.0.7拆除工程使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人員按專項施工方案搭設,經施工員、安全員、架設班組及使用班組負責人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0.8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按類別逐項6.0.9當遇大雨、大雪、大霧或五級及以上風力等影響施工安全的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露天拆除作業。6.0.10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或暫停施工時,機械設位置,并應采取固定措施。6.0.11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消防管理制度。6.0.12拆除工程應根據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現場消防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的規定執行。6.0.13施工現場臨時用火、用電、用氣應按現行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6.0.14施工現場切割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6.0.15當拆除作業遇有易燃易爆材料時,應采取有施。6.0.16拆除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的安全防護措施、實施全過程動態監護,并應根據作業環境變化及時調整安全防護措施。拆除工程施工中,遇到特殊情況或發生管線損壞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搶修工作。6.0.17當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故應急預案,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應向有關部門報告。6.0.18拆除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2消防管理制度;3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專項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的專項方案的論證資料;4安全技術交底及記錄;5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6勞務分包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7機械租賃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8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7.0.1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相應的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管理內容。7.0.2拆除工程宜在拆除過程采取拆除材料可循環利用模式,拆除工程施工優先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的安全綠色拆除技7.0.3拆除工程施工用水應采取節水措施。7.0.4電氣焊作業應采取防光污染和防火等措施。7.0.5施工現場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前應將車輪和車身等部位清洗干凈。運輸渣土的車輛應采取封閉或覆蓋等防揚塵、防遺撒的措施。7.0.6施工現場揚塵控制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作業應采取灑水、噴霧、覆蓋等抑塵控制措施。2散狀顆粒物堆放應采取覆蓋措施。3對粉末狀材料應封閉存放。4場區內可能引起揚塵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運應有降塵措施。5機械剔鑿作業時可用局部遮擋、掩蓋、水淋等抑塵措施。6高層或多層建筑清理垃圾宜搭設封閉性臨時專用管道或采用容器吊運,嚴禁從空中拋撒廢棄物。7.0.7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噪聲進行檢測和記錄,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標準。7.0.8施工作業宜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強噪聲設備宜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并應采用隔聲、吸聲材料搭7.0.9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施工,合特殊情況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7.0.10拆卸的各種構件及物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存放,并應處于安全穩定狀態。7.0.11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分類存放再生利用;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出場。收集、儲存、運輸或裝卸建筑垃圾時應采取封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7.0.12施工現場嚴禁熔融瀝青及焚燒各類廢棄物。嚴禁將有毒物質、易燃易爆物品、油類、酸堿類物質向城市排水管道或地表水體排放。7.0.13拆除工程完成后,應將現場清理干凈。裸露蓋、硬化或綠化等防揚塵的措施。對臨時占用的場地應及時騰退并恢復原貌。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3《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4《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7《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8《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1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1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13《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14《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條文說明河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安全技術標準》DB13(J)/T8567-2024,已經河北為便于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條文規定的參考。 2002術語 2113基本規定 2334施工準備 2555拆除施工 2775.1一般規定 2775.2人工拆除 2885.3機械拆除 295.4爆破拆除 6安全管理 7綠色施工 1.0.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危險因素多、對周邊環境影響大,為保障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的施工安1.0.2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整體或局部拆除,不含日常檢修、維修,生產經營單位單體設備、設施、管道等拆除水利(水務)、園林綠化、通信、電力、文物、公用等專業工程,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線路入地工程等)、環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線改移及更新工程等。涉及保密、軍用、應急搶險、臨時建筑以及農村村民自建的低層房屋和違法建設房屋拆除不適用本標準。市政公用管線更新應符合《城鎮燃氣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147、《城鎮給水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244、《城鎮排水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210等相關標準的規定。2.0.1人工拆除適用于木結構、磚木結必須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況。2.0.2機械拆除適用于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框架排架結構、鋼結構等各類建(構)筑物和各類基礎、地下工程。2.0.4建筑物指用建筑材料構筑的空間和實體,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構筑物指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內部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容器、設備、管道及附件、電氣設備及儀器儀表等主要涉及熱源廠、熱力站和中繼泵站、燃氣場站、給水廠、給水泵站、污水處給水管道、消防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中水管道、電力管道和通信管道及管道附件。管道附件主要包括過濾器、閥門、彎頭、三通、支吊架等。2.0.5有限空間一般可分為封閉(半封閉)設備、地下有限空間和地上有限空間三類,封閉(半封閉)設備包括船艙、貯罐、槽車、各類塔(釜)、冷藏箱、容器、管道、浮筒、鍋爐及煙道等;地下有限空間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地下污水泵房、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閥門井、深基坑、地下電纜溝等;地上有限空間包括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蓄水塔(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污水處理設施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有限通風井、采光井、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雨污水井、電力井、熱力井、電信井、燃氣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氣池、化糞池等。2.0.6拆除工程施工組織過程中,會將施工作業分為幾個不同的施工區段,每個施工區段上有固定的作業人數和相應的機械設備。3.0.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拆除工程應急預案應根據工程類型、環境地質條件和工程實踐制定,拆除工程的專項應急預案應包含消防應急預案、人身傷害事故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消防應急預案應包含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的內容。《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安全管理內容包括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起重傷害、坍塌、機械傷害、冒頂片幫、車輛傷害、中毒和窒息、觸電、爆炸、爆破作業、透水、淹溺、灼燙等。人身傷害事故應急預案應根據工程類型及工程實踐制定,而坍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是人工拆除過程中最主要的危險源和高發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應包含坍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的內容。如拆除工程施工期間遇到汛期,應制定汛期及強暴雨天氣時工地內的排水預案等3.0.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同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人員,應立即制止;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3.0.4局部拆除工程中無論是保留部分還是擬拆除部分,影響安全的均應先加固后拆除。3.0.5“不明物體”是指無法確定其危險性、文物價值的物體,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后,按照國家和政府有關法規妥善處理。3.0.6“基坑”是指在進行地下結構拆除時開挖產生的基坑。3.0.7拆除過程是一個動態的穩定過程,盲目拆除易造成剩余結構失穩,所以對結構的任何改變都應保證剩余結構的穩定性。施工之前應對剩余的結構進行分析,在施工過程中,需由專人隨時監測拆除物狀態,及時發現拆除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保證施工安全。對于大跨度鋼結構、預應力鋼結構的穩定性對邊界和荷載變化較為敏感,施工時更應重視。4.0.1有關圖紙和資料是拆除工程設計、施工的必要依據,包括擬拆除物、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圖紙及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毗鄰建(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對于場站拆除,應對場站工藝流程、設備設施進行研究和分析。4.0.2《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第3.6.5條規定,工程結構上搭設腳手架、施工作業平臺,以及安裝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機具設備時,應進行工程結構承載力、變形等驗算,并應在工程結構性能達到要求后進行搭設、安裝。4.0.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條一般區域施工現場圍擋設置高度不應低于2m,重點區域施工現場圍擋設置高度不應低于2.5m,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單體建(構)筑物拆除的,應在其單體建(構)筑物的外圍設置封閉圍擋;2房屋征收基地的拆除工程,應根據征收進度和拆除工程施工相關規范、規定,具備設置圍擋封閉條件的,應在其外圍設置封閉圍擋;凡實施作業的區域應設立封閉圍擋;3圍擋材料應滿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宜采用彩鋼板等輕型硬質材料。4.0.4本條規定的管線是指涉及拆除工程的各類管道及線路。其中電力、燃氣、熱力等專屬管線不得自行處置。4.0.5本條規定的安全距離應綜合擬拆除物的特點、拆除方法、周邊環境等因素,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安全防護措施是指臨時斷路、交通管制、搭設防護棚、圍擋等。5.1一般規定5.1.1擬拆除物的實際狀況包括:結構特征、結構燃氣、熱力管道分布及使用狀況等。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機械設備進場驗收主要內容:出廠操作人員資格證書等。5.1.3本條規定建(構)筑物拆除作業的原則及順序,應作為編制筑物的拆除作業應按照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順序自上而下逐層、逐個構件、桿件進行。拆除建(構)筑物時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及附屬設施,再拆除承重結構。屋檐、外樓梯、挑陽臺、雨蓬、廣告牌和鑄鐵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穩的外挑構件必須先行拆除;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拆除必須與結構整體拆除同步進行,嚴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墻、梁、柱,必須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嚴禁垂直交叉作業,以避免此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于不同結構形式的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尚應符合《組合結構通用規范》GB55004、《木結構通用規范》GB55005、《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砌體結構通用規范》GB55007、《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的要求。5.1.4鋼結構在拆除過程中施工人員和施工機具需要操作平臺;同時由于被拆除的分段構件重量大,需要承重架以滿足構件的臨時堆放要求,并且又能對剩余結構進行支撐,確保剩余結構穩定安全。對大型、復雜鋼結構,由于部分構件拆除后的剩余結構可能存在穩定問題,因此在拆除前應進行施工仿真分析,并根據需要設置臨時支撐架、增加臨時構件等臨時加固措施確保剩余結構的安全。對預應力鋼結構拆除時,應先釋放預應力再進行拆除。5.1.6本條規定為防止待拆除管道(如燃氣管道)、容器內存有有毒有害物、可燃氣體未經處置,在拆除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5.1.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中用電管理、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接地與防雷、照明等做出了具體規定。5.2人工拆除5.2.1由于拆除作業過程中破壞了建筑結構,容易造成結構失穩。人員聚集或材料集中堆放,易造成水平構件過載坍塌。因此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穩固的結構或部位上操作,嚴禁站在墻體、挑梁等不穩固、危險的構件上作業;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水平構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應及時予以清理。5.2.2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采用底部掏掘、人工推、拉倒的方式拆除墻體的做法,易引起墻體無規律的坍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加強安全監管。5.2.6小型機具包括風鎬、電鎬、液壓鎬、液繩鋸、液壓鉗等。5.2.7孔洞是指在拆除過程中形成的孔洞,孔洞的防護應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規定執行。5.3機械拆除5.3.1拆除機械在樓蓋上作業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復核分析,當承載能力不足時應采取保證拆除作業安全的措施。5.3.2機械設備前端工作裝置是指機械設備在拆除作業中所用的挖斗、液壓錘、液壓剪、液壓鉗等。施工單位應根據擬拆除物的高度選擇拆除機械,嚴禁超越機械有效作業高度進行作業。當擬拆除物的高度大于拆除機械的有效作業高度時,則無法根據機械拆除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則進行拆除作業,產生野蠻施工行為,極易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因此機械設備前端工作裝置的作業高度應超過擬拆除物的高度。5.3.3本條規定的較大尺寸構件和沉重物料是指樓板、屋架、梁、柱、混凝土構件等。5.3.4依據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規定,起重機司機和信號指揮人員應禁止在下列情況下起吊:在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指揮信號不清;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牽的被吊物;散物捆綁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構件不用卡環的被吊物;零碎物無容器的被吊物;被吊物重量不明。5.3.6大型構件與結構分離前要用起重機進行在起吊下落過程中可用繩索控制運行方向。5.3.7部分拆除工程由于條件限制,在機械拆除的前提下,局部需要人工進行配合。為保證人員安全,防止機械傷害的發生,應嚴格控制人、機作業點的距離和位置,并根據本規程要求組織人工拆除施工。5.4爆破拆除5.4.1本條規定中對爆破對象進行勘測,目的是為爆破設計、計算提供基礎數據;對爆區周圍環境的調查,目的是核實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為爆破安全設計提供可靠依據。5.4.2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爆破設計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根據擬拆除物的結構和周邊環境,確定倒塌方向和方式;-1設置格式[fangbin]:字體:加粗2選擇爆破參數、繪制待爆體平面圖和立面圖;3編制計算書和施工圖;4設計起爆網路和繪制起爆網路圖;藥量,確定安全距離,繪制警戒圖;6安全技術措施;7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結構的特點、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倒塌方式;當倒塌場地受限制時,應采用原地坍塌、單向折疊或雙向折疊,逐段塌落的倒塌方式;雖有足夠倒塌場地,但因周邊環境要求需控制塌落震動時,應采取多切口的單向折疊或多向折疊倒塌方式。對高大建(構)筑物的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倒塌的觸落地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并應采取相應的安開挖防震溝;設置緩沖堤等。控制倒塌觸地產生飛濺的措施包括清除倒塌區地面積水、雜物;開挖溝槽;在地面堆起一定高度的土埂或擴大警戒范圍。5.4.4預拆除施工是指爆破實施前,拆除非承重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構件的施工。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人工或爆破方法。預拆除施工可以減少鉆孔量和爆破裝藥量,有利于建筑塌落破碎解體,也有利于綠色施工技術的實施與管理。5.4.5應按《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進行爆破有害效應監測。監測項目涉及:爆破震動、空氣或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爆破噪音、飛散物、有害氣體、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災害的危險源。具體監測項目由設計文件提出,安全評估單位確定,監理單位監督實施。5.4.6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爆破效果,滿足設計要求。5.4.7本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爆破飛散物造成的危害。5.4.8為了保障爆破安全和爆破效果,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檢驗,確保起爆網路安全準爆;通過試驗爆破的效果確定鉆孔參數和裝藥量。5.4.9因設計失誤或出現盲炮造成建(構)筑物未倒塌或倒塌不完全時,應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結構工程師根據未倒塌建(構)筑物的穩定情況及時改變警戒范圍,提出處理方案,未處理前不應解除警戒。6.0.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七條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6.0.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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