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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外交學概述

1.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

第一,固定的領土;

第一,定居的居民;

第三,統一的政權;

第四,認可的主權。

2.外交的傳統含義

外交是以主權國家為舉,

通過正式代表國家的機構與人員的宜方的,

使用交涉、談判和其他和平西對外行使主權,

以處理國家關系和參與國際事務,

是一國維護本國利益及實施其對外政策的重要整;

不同的困處政策形成不同形態和類別的外交。

簡而言之,外交指任何以圭拉壁為主體,通過和平方式對國家間關系和國際事務的處理。

3.外交的擴展定義

原因:全球化時代,外交主體和外交議程的多元化

外交是主權國家(以及國家聯合體),

為了實現其對外政策目標,

以國際法和有關慣例為基礎,

通過正式代表本國的機構和人員,以及在他們的領導下通過其他半官方和非官方的機構、社

會團體以至個人,

以通訊、訪問、會談、談判、簽訂協議等和平方式,

處理國際關系和國際事務的行動和過程。

傳統定義擴展定義

外交主體主權國家主權國家,國家聯合體

外交客體主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外交主體,非國家行為者

外交執行者國家的正式代表尤其是專職國家的正式代表,半官方或^

外交部門官方的代表

外交基礎—國際法和外交慣例

外交目的實現本國的對外政策目標或對外政策(間接國家利益)

國家利益

外交方式各種和平手段非暴防式(經濟制裁,武力

脅迫)

外交活動政府間的官方交往特別是政總體外交(官方和非官方,全

治事務領域的官方交往局外交和功能性外交)

外交層次—行動和過賴性

4.外事

?狹義的外事:是指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門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門及地方政府、國家的其

他社團機構所進行的對外事務、對外活動及對外工作。

?廣義的外事:政府外交+狹義外事

第二章外交歷史

一、近代外交

1.近代外交產生的條件

(1)王權的興起:

(2)國家主權觀念的產生:

2、常駐使團制度的發明

?意大利人成為西方外交的鼻祖。

*1446年,米蘭大公弗朗西斯科?斯福沙第一個在佛羅倫薩設立常駐使團,不久其它城

邦國家和西歐國家紛紛效仿。

17世紀之后,近代民族國家逐漸形成。此后,法國人在西方外交中成為領航者,稱雄西方

外交了300年,法語也是當時外交界的通用語言。

*歐洲中心:歐洲最重要的洲。

*大國中心:大國比小國重要,對小國負有責任。

*貴族外交:貴族國際.

3、近代外交的特點

(1)外交制度基本形成.

?外交部開始設立;

?外交使節制度基本定型。

(2)外交活動日益頻繁。

?國際國內問題同樣重要;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

*主權平等原則;

*運用國際會議處理國際事務。

?對于外交使節設立、等級、地位和外交代表特權與豁免權的詳細規定。

(3)外交理論系統化

?馬基雅維利、布丹、格勞秀斯、黎塞留、卡里埃爾

(4)外交活動集團化

?集團外交,是指不同的國家為了維護各自的國家利益相互締結具有軍事互保性質的條約,

從而形成具有軍事同盟性質的國家集團。這種具有軍事同盟性質的國家集團,為了國際舞臺

上求得主動,往往會在外交上協調立場,并采取一致的行動。

二、現代外交

1、時間界定:一戰之后,特別是二戰之后

2、外交的定型階段

標志:

*1945年《聯合國憲章》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3、現代外交的特點

外交角色全球化

*歐洲中心一全球范圍

外交方式多樣化

*外交主體多元化;

*外交議程多樣化;

*外交形式靈活化。

外交決策民主化

*國內民主化: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國際民主化:各國民主協商、共同決定。

*民眾外交化:輿論引導,輿論壓力。

外交活動高層化

*駐外使節曾經:直接處理甚至包辦幾乎一切外交事務

*駐外使節現在:授權有限,低層化、事務化、禮儀化

*重心已轉移至:國家苜腦(決策),外交部長(日常)

*駐外使節作用:交際家、觀察家、分析家、貿易家、代理商、信使。

第三章外交規范

一、外交原則

1.外交原則的基本條件

?必須被各國公認,對各匡都具有約束力;

?必須具有普適性,對各具休領域外交活動都具有指導意義.

2.聯合國四項原則

第一,主權平等原則。

地位:

?聯合國的基石;

?國際法的基礎;

?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指導國家關系的首要的、主導的行為準則。

內容:

?各國法律地位平等;

?各國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

?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人格;

?各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得侵犯;

?各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

?各國均有國際義務,和平相處。

后果:一國一票、票值平等、相互獨立。

第二,不干涉內政原則。

內涵:

?規范聯合國與會員匡關系;

?規范聯合國各會員匡之間的關系。

第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第四,承擔國際義務原則。

內容:

?聯合國安理會成員的特殊義務和責任:

對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情勢進行調查;

為爭端的和平解決提出建議;

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手段到采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的集體義務:

?保護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責任。

3.中國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內容: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發展:和諧世界思想

4.和諧世界思想

提出:2005年9月,聯合國成立60周年,建設和諧世界。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國際沖突時代

?和諧世界思想一要和平、促發展、謀合作的經濟全球化時代

二、外交特權與豁免

1、含義

*外交特權,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使館及其人員享有的超越接受國國內法賦予其法人

與自然人的權益。

?:?外交豁免,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使館及其人員享有的免除接受國法律條款的待遇,

木質上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

2、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理論依據

2.1代表性說

?觀點:

E外交使節是派遣國的化身或代表,是派遣國國家元首在國外的體現。

?評價:

E是促進早期外交特權與豁免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E現在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使館館長仍被認為是派遣國國家元首或國家

本身的象征,且使館館長最重要的兩級也是向接受國的國家元首派遣的。

補充: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將使館館長分為三級:

0向國家元首派遣,大使;

GR向國家元首派遣,公使;

GR向外交部長派遣,代辦。

2.2治外法權說

E觀點:

E外交代表的駐在地是派遣國領土的一種延伸,因此,外交代表在法律上推定

仍沒有離開派遣國領土,所以,免受接受國法律的管轄。

I對使館及其人員的治外法權的侵犯,即為對派遣國領土主權的侵犯。

CR評價:

GR為早期常駐使館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提供了理論依據。

E實踐中,治外法權總是與強權政治聯系緊密,一戰后價值逐漸降低并最終被

廢棄。

E外交庇護,至今仍被一些國家采用。

2.3職務需要說

。觀點:

E沒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就不可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GR外交特權與豁免是外交代表履行外交使命的必要條件,要根據職務需要來給

予使館人員以特權與豁免。

評價:

E目前國際法學界主流觀點,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E極大的實用價值,既適應了外交職務的擴大與變化的需要,又成為防止過度

謀求新特權與豁免的內在的安全保護機制。

途不足之處:接受國如何限制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如何恪守誠實信用的

原則?為什么同一接受國內使館及其人員各異,卻享有相同的特權與豁免?

3、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要內容

3.1外交使團和外交人員應享的不可侵犯性

第一,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內容:

1(1)未經同意,接受國當局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G*(2)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

害;

E(3)使館設備及其他財產,以及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

制執行。

范圍:

E外交代表機關的館舍;

⑻外交人員的私人寓所。

。時效:

GR沒有明文規定開始和終止時間;

0開始:籌備使用之時起;

E終止:斷絕外交關系,或使館館長長期或暫時撤退,接受國仍負有尊重和保

護責任,派遣國也可委托接受國認可的第三國代管。

第二,使館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內容:

3外交使館的檔案和文件,接受國當局無論何時何地,均和導檢查、扣留或毀

損。

?范圍:

0外交代表機關的公文和檔案;

外交人員的文件和信件。

第三,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

。內容:

I接受國當局不得對外交人員進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

G*接受國有義務對外交人員給以特別的保護。

。范圍:

E外交人員;

8國際組織官員,但只有聯合國秘書長、專門機構總干事及其助手享有完全的

外交地位C

第四,外交通訊不可侵犯。

內容:

E接受國有義務不妨礙各國外交代表機關的通訊自由,并予以保護。

?范圍:

信件;

G8電訊;

E外交郵袋;

E外交信使(特別信使;受委托專遞外交郵袋的商業飛機機長I

。方式:

途外交信使遞送外交郵袋;

GR發送明碼或密碼電報。

3.2外交使團和外交人員應享的管轄豁免

第一,刑事豁免。

?:?內容:

E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完全、絕對豁免,即接受國司法機關在任

何情況下都不得對職業外交官進行審判或懲罰。

*處理:

G*一般違法,接受國司法機關不予追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GR嚴重情形,接受國

。請求派遣國放棄豁免權,以便有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必要時宣布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要求派遣國限期召回;

*嚴重威脅接受國安全,對犯罪外交人員予以驅逐出境。

第二,民事豁免。

?:?內容:

E外交代表又由妾受國之民事管轄享有相對豁免。

?例外:

3涉及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私有不動產的物權訴訟;

E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遺產繼承訴訟;

E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從事獲利的商業和其他私人職業活動引起的訴訟。

第三,行政豁免。

?:?內容:

E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行政管轄享有相對豁免。

GR例如:不履行接受國有關戶口、死亡、子女出生等行政手續;

不服兵役和勞務等。

第四,無作證之義務.

。內容:

E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份作證之義務。

C*不得強迫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庭,或行政法庭的程序中作為

證人出庭和作證。

說明:

。外交代表無權自行放棄管轄豁免,放棄只能由派遣國予以實施。

派遣國放棄外交代表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上的豁免權,并不意味著同時放棄對判

決執行的豁免權。

3.3外交使團和外交人員應享的外交特權

第一,免納直接捐稅。

內容:

E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于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概免繳納國家、區域或地方

性捐稅。

例外:

E納入商品或勞務價格內的間接稅,如零售稅,增值稅,銷售稅,機場稅;

E對外交代表私有不動產課征的地方稅和財產稅;

8遺產稅、遺產取得稅及繼承稅;

8對私人所得或商業、企業投資所課程的稅;

&特定服務,如公用服務、收集垃圾等所收費用;

GN不動產登記費、法院手續費或記錄費,抵押稅及印花稅。

第二,免納關稅。

。內容:

E接受國對使館的公用物品,以及外交代表或其家屬的個人用品,均應予以免

納關稅。

。說明:

0免納關稅特權應按照接受國制定的法律規章來賦予;

G*接受國法律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外交人員不得攜運。

第三,行李免檢待遇。

?內容:

8外交代表機關托運、寄運的公用物品,外交人員的隨身行李、托運寄運的私

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驗的待遇。

?說明:

E如有重大理由推定私人行李中裝有未在免稅之列、禁止進出口、交代不符合

檢疫規定的物品,可在外交代表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

第四,其他特權。

內容:

0外交使節和外交代表機關,有權在使館館舍、外交機關的辦公處、外交人員

的寓所及其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

E在接受國的禮儀慶典活動場合,外交使節擁有占有榮譽地位的權利;

8除為國家安全而由法律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之外,接受國應確保外交人員

擁有在其境內行動及旅行的自由;

GW外交代表享有免除適用接受國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的特權;

GR外交代表享有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所有各種公共服務的特權;

6外交代表享有免除關于征用、軍事募捐、軍人住宿等軍事義務的特權。

4.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適用范圍與期限

4.1適用范圍

*享有完全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

GR出國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

團成員;

E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E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和慣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機構的代表、顧問和副代表,

國際組織的代表、委員會委員、高級官員等;

8途徑或短期停留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外交信使;

8各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官方代表;

E根據雙邊仇定應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大員。

外交代表機關非外交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3外交代表的同戶家屬(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如非接受國國民,得享有全

部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E使館行政及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住的,也

享有不可侵犯權、刑事管轄豁免權,免納各種捐稅等。但民事與行政管轄的

豁免權,不適用于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其關稅特權也僅限于他們抵任后6

個月內進口的私人物品;

GR使館人員的私人服務人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住的,只享有

關于其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捐稅的特權,其他方面僅在接受國批準的范圍內享

有特權和豁免。

4.2適用期限

*開始:

m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資格之人,自其進入接受國國境前往就任地點時起即享

有特權與豁免;

G*如其已在接受國,則從將他的身份通知接受國外交部并得到承認后開始;

終止:

E亨有特權與豁免之人,職務終止后,其特權與豁免通常在離境或離任后一定

時間內終止。

E外交人員離任時未帶走的行李,以后托運出境,仍享有免稅的待遇。

E如遇使館人員死亡,其家屬應繼續享有應享有之特權與豁免,直到其離境之

合理期間C

E國際慣例:即使兩國間發生戰爭或斷絕外交關系,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亦

適用到他們離開接受國國境。

第四章外交禮儀

11原則:以人為本、忠于祖國、維護形象、求同存異、遵時守約、熱情有度、不宜過謙、

尊重隱私、女士優先、保護環境、白金法則

1、以人為本

含義:件可行為均應有意識地尊重并保障人權。

2、忠于祖國

維護祖國的利益:

擁護本國的政府:

G8(1)依靠本國政府:

0(2)執行國家政策:

m(3)保守國家秘密:

3、維護形象

4、求同存異

5、遵時守約

6、熱情有度

私人距離:0.5米以內,親密距離;

交際距離:0.5-1.5米,常規距離;

禮儀距離:1.5-3米敬人距離;

公共距離:大于3米,有距離的距離。

7、不宜過謙

8、尊重隱私

收支情況;年齡大小;戀爰婚姻;健康狀況;個人經歷;信仰政見;生活習慣;麗亡何事;

家庭地址。

9、女士優先

10、保護環境

11s白金法則

?內容:交往對象需要什么,就應當在合法的條件下努力去滿足對方什么。

第五章外交機構

一、外交機構含義與特征

1、外交機構的含義:外交機關;是指在每個國家負責辦理本國外交事務的有關部門。

2、外交機構的特征

常設性:臨時辦理外交事務的部門,不是正式外交機構。

專業性:以外交事務為主(兼管內政),或者只負責外交事務.

官方性:官方機構,一切民間機構都不是合法外交機構。

?普遍性:普遍設置;名稱相似;職能相仿。

二、外交機構分類

。以地理位置劃分:國內外交機構,國外外交機構。

。以地位作用劃分:外交決策機構,外交執行機構(外交主管機構和外交代表機構\

外交決策機構

1、國家最高領導人

原因:掌握最高權力;國家最高代表;掌握各種資源。

2、外交決策咨詢機構

?國家安全委員會(美國)

?正式成員:正副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

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日常工作\

?擴展成員:總統根據需要決定。

。優勢:國家安全和外交方面具有權威性;成員多與總統私人關系緊密。

3、政府的功能部門

外交部:處理外交事務的專職機構和核心機構。

國防部:涉及對外使用武力時,尤為重要。

國內事務部門:

G*商務部:對外貿易和投資的促進和管理;

GR財政部:國際資本管理、國際援助和國家債務危機;

E環境部:國際環境保護合作;

8司法部:國際司法合作。

3、外交決策參與者:議會、利益集團、普通公眾

外交主管機構

外交部的基本情況

1.地位:?外交部是國家負責外交關系、外交事務的專門性的行政機關;

?在一國發展外交關系、處理外交事務方面,外交部處于實際上的優先地位。

2.職能:

(1)總體:

?對國家的對外交往全面負責;

?協助最高決策者制定外交方針;

?對國家的對外活動進行組織和協調。

(2)具體

?負責本國的外交活動;

?領導本國的駐夕M弋表;

?參與本國的外交事務;

?組織本國的外交接洽。

外交代表機構

1、駐外使團

。大使館

?:?駐外團、處

領事館

2、大使館機構設置

*使館類別

E大型:設立在比較重要的國家;人員配備比較齊全,各級別外交官都配備,

百人以上,

GR中型:設立在相對次要且聯系較多的國家;大使和參贊,其他類別外交人員

相對較少,幾十人。

0小型:設立在小國或聯系較少的國家;大使和少數外交官,十人左右。

。使館職責:

a代表派遣國;

0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m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0以合法手段搜集駐在國情報;

GR促進派遣國及接受國各方面關系的發展;

0執行領事職務。

使館構成:

8領導班子:大使,公使,參贊

m職能部門:

政治處:核心部門;處理國家間政治關系和政府間事務,搜集情報

并向國內做出準確可靠的報告。

新聞處

商務處:經濟、貿易事務.

文化處:對外文化交流和開展對外宣傳工作。

科技處:科技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教育處:國家間的教育來往和留學生工作。

武官處:軍事外交工作。

領事處:領事保護業務。

行政處:使館日常管理和保衛工作。

3、領事館機構設置

領館類別:

E總領事館

。大型:總領事和副總領事組成領導班子;設有處室:辦公室、機要

組、領事組、商務組、教育組等。

。小型:只設一名總領事,若干領事。

GR領事館:規模較??;沒有處室。

GR副領事館

E領事代理處(領事辦公室)

。領館職責:

8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商業與經濟利益;

8負責處理與其相關的各項具體業務。

*設立原則:

?僑民較集中,投資較多的經濟中心或大城市;

?不必以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為前提,兩國達成協議,即可建立領事關系,派駐

領事。

第六章外交決策

一、外交決策的含義

。所謂外交決策,是指外交實體(特別是主權國家)在采取正式的外交行動之前所作

的必要決定。

。具體而言,外交決策是指外交實體,特別是主權國家,在采取外交行動之前,對行

動目標與手段的探索、判斷和進行抉擇的過程。

二、外交決策的類型

1、以決策對象劃分

(1)外交戰略決策

。外交戰略:

G*外交實體對其外交活動的總體意圖和規劃。

?:?外交戰略決策:

E含義:以外交戰略作為外交決策的具體對象;

E內容:外交實體為其自身所開展的外交活動設計和選定總體規劃。

(2)外交政策決策

外交政策:

0外交實體為實施其外交戰略而具體制定的行動準則。

。外交政策決策:

GR含義:以外交政策作為外交決策的具體對象。

E內容:外交實體為其自身所從事的外交活動規劃和制定具體的行動準則.

(3)外交策略決策

外交策略:

m外交實體為實施其外交戰略和外交政策而采取的具體計謀和行動方案。

。外交策略決策:

E含義:以外交策略作為外交決策的對象;

GR內容:外交實體為自身所進行的外交活動挑選和確定具體的計謀和行動方案。

2、以決策程序劃分

(1)程序化外交決策

含義:

8依照既定程序,按部就班地所進行的外交決策。

8常規外交決策,或規范化外交決策。

特點:

GR是一種重復性的外交決策,即性質相同的外交決策。

分類:

0完全程序化外交決策;

E部分程序化外交決策。

(2)三陽序化外交決策

。含義:

0未曾依照固定程序所進行的外交決策;

G*非常規外交決策,期E規范化外交決策。

*特點:

E一次性的外交決策,沒有固定的程序可循;

8對已有的固定程序有意置之不理,或棄之不用。

。區別:

E是否有規可循,是否照章辦事。

3、以決策結果劃分

(1)確定型外交決策

?含義:

3是指,提供外交決策的各種備選方案通常只有一個確定無疑的結果。

?特點:

E較容易;

08風險較小c

(2)非確定型外交決策

。含義:

GR是指,進行外交決策時,客觀上存在著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

GR一種方案得以執行之后,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特點:

O?風險較大°

*形式:

C*風險型外交決策;

0未定型外交決策。

4、以決策目標劃分

(1)單目標外交決策

?%含義:

e外交決策所要實現的目標只有一個。

?:?特點:

m主要用以處理較為簡單的外交問題。

0難度較小C

(2)多目標外交決策

?含義:

作外交決策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希望同時實現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目標。

?特點:

E多用以處理較為復雜的外交問題;

8難度較大;

。注意:

0對多項目標區分主次;

G*對多項目標加以兼顧。

三、外交決策的條件

1、條件類型:宏觀VS微觀;內在VS外在;主要條件VS次要條件。

2、基本條件:決策人員(決定性作用\智囊機構、公眾輿論、黨派斗爭、國際局勢

四、外交決策的過程

(1)發現問題

什么問題:

G*涉及本國外交的某些重大問題;

GR涉及本國外交問題的跡象、苗頭。

?%具體工作:

8建立暢通的信息收集渠道;

E進行規范的信息研究分析;

E形成完善的信息報告體制。

(2)確定目標

。哪些目標:

GR防御性目標:維持現狀,自我保護;

0發展性目標:謀求進步,自我發展;

E進攻性目標:改變現狀,自我擴張;

E中立性目標:置身事外,自我中立。

。確立依據:

6國家實力C

。具體工作:

G*實事求是,量力而行;

GR利益兼顧,爭取共贏。

(3)擬訂方案

?:?誰可提案:

E決策部門授權某些機構或個人草擬;

E某些機構或個人自行向決策部門提供;

0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執政黨領袖、外交部長、智囊班子、行政機構、立法

機構、政治派別、社會團體、大眾傳媒、社會公眾。

。具體工作:

E做好保密工作;

6專業渠道為主;

E擬定體制規范。

(4)評估選優

?:?最優方案:

E既正確又最優質;

GR代價最小、效益最大、效率最高、實現決策目標的把握最大。

。具體工作:

E價值性評估;

E可行性評估;

8效應性評估;

0協調性評估;

0風險性評估。

(5)反饋修正

?:?實施效果:

0符合預期,稍有不足;

e有所不符,問題較多;

E基本不符,問題嚴重。

。具體工作:

E細節調整;

CR重大修正;

GR根本改正,

第七章外交人員

一、外交人員的含義

。狹義:使館館長。

。廣義:國內外交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駐外使館全體外交人員。

二、外交人員的類別

1、使館館長

(1)等級

辛大使。

8教廷大使,高級專員。

E最高等級外交官。

0內部差別,外部平等。

。公使。

GR二戰后,公使通常不再擔任使館館長。

0在大型使館中擔任二把手。

。代辦。

E外交部長派遣。

8常駐代辦:

。一名大使兼任多國時,在其非常駐國家派駐代辦;

。外交關系處于特殊情形下派駐代辦。

GR臨時代辦:

。并非外交使節的一個等級.

。館長離開駐在國期間擔任臨時館長并主持館務,館長回任任期自然

結束。

(2)任命

*?*任命:國家兀首任命

。人員:職業外交人員、政黨要員、社會名流。

(3)同意施絕:

作無須說明理由;

G?不能把拒絕理由公布于世;

E拒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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