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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23年度省工程建設標準第一批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冀建節科函〔2023〕96號)的要求,由中土大地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本標準共分9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數據采集;5.數據傳輸與存儲;6.智能監管平臺;7.系統安全;8.系統驗收;9.運行維護。本標準由中土大地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由河北省綠色建筑推廣與建設工程標準編制中心負責管理。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中土大地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體育北大街長豐街道,石紡路95號保利國際廣場中土國際22層,郵編:050046,電話電子信箱:ztzlb2019@163.com以便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員名單:主要起草人:楊昂鐘濤張昌盛趙榮孔令慧馬培松田暢牟玉軒孫召東孫國祥謝培張會麗張宏瑋柳冰宗琦巴晶芬王竟超李雪建王少清王少靜吳羨趙霄君姜智博王新影李美玲馮澤順王思雨喬曉揚孟良浩侯文濤王蕾楊孟林 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數據采集 4 4 4 5數據傳輸與存儲 8 6智能監管平臺 10 10 10 11 137系統安全 16 179運行維護 18本標準用詞說明 19引用標準名錄 20 21 1 2 4 4 4 6 8 8 9 10 10 10 16 18 19 20 211.0.1為推動城市供水監管系統智能化建設,保障供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實現城市供水監管系統標準化、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河北省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建設、驗收和運行維護。1.0.3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建設、驗收和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河北省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2在感知和采集工況數據的基礎上,通過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對水源、供水廠、供水管網、供水服務等環節進行可視化、動態化和精細化的智能監督與管理。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數據傳輸層(網絡層),將基礎數據通過網絡進行傳輸、儲存,并對這些數據集成、清洗、轉化、加載等加工處理。氣象、水利、衛生、市政、環保等相關部門共享交換的數據資源。2.0.4城市供水監管一張圖amapofwatersupplysupervisionn通過計算機應用軟件、互聯網、無線網絡等技術,結合地理信息、數字模型、大屏監控等技術,對水源、供水廠、供水管網等進行監測、分析、展示的可視化系統。是指采用物理方法將內網與外網隔離從而避免入侵或信息泄露3基本規定3.0.1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應根據城市發展規劃、供水規模、供水方式和用戶需求,結合當地信息化現狀、現有供水基礎設施情況,依托云平臺進行部署建設。3.0.2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應建立“四個自動、一個閉環”運行模式,即通過自動感知、自動預警、自動上傳、自動識別系統來實現對城市供水全流程監管閉環。3.0.3數據傳輸與存儲應基于智能監管平臺統一規劃、建立數據標準,具有靈活性與擴展性。3.0.4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應與氣象、水利、衛生、市政、環保等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應建立數據的動態更新機制和安全保障機制。3.0.5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應能支撐各類應用的開發、運行和管理,保障系統集成和安全高效運行。用戶層用戶層應用層平臺層傳輸層感知層物理層護和軟件測試的相關規定,信息安全應與智能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運行。3.0.7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架構圖省級監管部門市級監管部門縣級監管部門標準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臺賬管理運行監測服務監管信息安全臺賬管理運行監測服務監管信息安全預警處理融合計算數據挖掘融合計算數據挖掘統計分析實施監測數據實施監測數據平臺基礎數據壓力計流量計視頻監控壓力計流量計視頻監控水質監測儀輸水管網配水站配水管網輸水管網配水站配水管網供水廠圖3.0.7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架構圖44.1.1數據采集應包括建設信息、運行數據及共享數據,具體要求如下:1建設信息指數據提供源基本屬性的信息,包括城市供水基礎信息、供水企業信息等。2運行數據包括水源、供水廠、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的監測數據和控制數據。3共享數據包括氣象、水利、衛生、市政、環保等相關部門共享的數據。4.1.2水力在線監測頻率應滿足數據采集的要求,也應滿足管理模型的需求,采集頻率不應低于1次/5min。4.1.3供水水質檢測項目及檢測頻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6和《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4.1.4監測與控制系統的儀器和儀表配置應滿足系統運行穩定、安全可靠的要求。4.2水源數據采集4.2.1水源地數據采集應包括水力、水質等指標。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力數據采集指標應包括水位、流量、壓力等;2地下水水質數據采集指標應包括pH值、電導率、水溫、濁5度等水質參數,當鐵、錳、砷、氟化物、硝酸鹽或其他指標存在超標現象時,應增加色度、溶解氧等項目;3地表水水質數據采集指標應包括水溫、濁度、pH值、電導率、溶解氧、總磷、氨氮、TOC等指標,水體富營養化時應增加葉綠素a等指標,水源易遭受污染時應增加耗氧量以及其他可在線監測的特征污染物等項目;4當水源地有特殊污染物監測要求時,應增加采集特殊污染物指標。4.2.2地表水源的水力監測點數據采集應包括取水口和水廠進口,地下水源的水力監測點數據采集應包括深井內和水廠進口。4.2.3水質監測點宜按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要求設置。4.2.4水源在線監測的頻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CJJ/T271的有關規定。4.3供水廠數據采集4.3.1供水廠進口應采集水力、水質等參數,數據采集應符合本標準第4.2.1條的有關規定。4.3.2供水廠出口應采集流量、壓力、濁度、pH值、余氯等水質參數,采集指標及儀表配置應符合表4.3.2的規定。采集點采集指標應配置儀表宜配置儀表進水口原水水力、水質指標特殊有害物質監測設備清水池水位、流量、余氯水位計、流量計、余氯儀特殊有害物質監測設備加壓泵房水位、流量、壓力、設備工況參數水位計、流量計、壓力表、設備工況監測儀表64.3.3水廠在線監測的頻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CJJ/T271-24.4管網數據采集4.4.1輸水管渠應采集始末端、管渠分流點、加壓泵站進、出口及調蓄水池進、出口的流量、壓力(水位)等參數。4.4.2輸水管渠始末端、加壓泵站及調蓄水池應采集水質參數,雙管連通管處、倒虹管及穿越環境污染風險地帶宜增設水質采集點。4.4.3配水管網應設置水力和水質監測點,對配水管網運行狀況進行在線監測。4.4.4在線監測點的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CJJ/T271的有關規定。4.4.5數據采集應包括余氯、濁度,并應根據需要采集pH值、電導率等。4.4.6設置于城市綜合管廊內的輸配水管網數據采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4.4.7除上述特征點進行數據采集外,應根據管網拓撲結構、水力特性、監測需求進行管網監測點的優化布置。4.4.8管網在線監測的頻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CJJ/T271的有關規定。4.5.1在水源取水口、加壓泵房及其他關鍵監控點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已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滿足監管要求。74.5.2視頻監測設備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1視頻監測設備應具備存儲功能,存儲分為本地存儲和后端系統存儲,當采用本地存儲時,本地存儲時間不應少于90d,后端系統應能隨時調取本地存儲視頻;2具有抓拍報警功能,支持有線和無線圖像傳輸;3采用網絡攝像機,配有自動控制的紅外攝像功能,清晰度4.5.3視頻圖像應存儲于視頻監控中心,并通過互聯網與智能監管平臺連接,通過智能監管平臺調用和查看監控視頻。4.5.4視頻的傳輸、交換、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GB/T28181的規定。85.1.1數據傳輸與存儲應將監測與控制系統所收集的源數據進行處理、傳輸與存儲。5.1.2數據傳輸應滿足不同應用系統間的互通。5.1.3數據傳輸應滿足數據交換格式與傳輸要求相關標準規范中對數據接口的要求。5.1.4數據傳輸與存儲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管理信息系統供水水質指標分類與編碼》CJ/T474和《城鎮城鎮供水管理信息系統基礎信息分類與編碼》CJ/T541的有關規定。5.2.1數據傳輸應遵循安全、可靠、高效和低功耗的原則,采用可靠的數據傳輸單元,保證連續、快速、準確地進行數據傳輸,同時具有數據校驗、斷點續傳的保障功能。5.2.2數據傳輸系統應綜合考慮數據傳輸距離、工程各階段特征和工程現場地形條件、網絡覆蓋狀況、已有的通信設施等因素,選取合適的數據傳輸方式。5.2.3數據傳輸的硬件應能保證監測系統各組成部分間的物理連接,應提供足夠的帶寬和數據冗余度,保證傳輸的安全、可靠、高質量和便于維護。5.2.4數據傳輸的軟件設計、開發和安裝應考慮質量檢查、傳輸校驗、同步性檢查、緩存管理、通信異常檢查、斷網續傳、擴展性、兼容性與安全管理。5.2.5數據傳輸方式應選用技術成熟、抗干擾性強、穩定可靠的有線、無線或光通信技術。5.2.6數據傳輸系統應符合統一、規范的數據接口標準以及通信規約,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的相關規定。5.3.1數據存儲應能按照數據結構組織、存儲和管理數據。5.3.2數據存儲應包含數據集成、數據計算、數據融合、數據服務、數據應用。5.3.3數據存儲應具備數據備份與恢復能力。5.3.4數據存儲應提供標準化數據共享服務。5.3.5實時監測的原始數據應采用實時數據庫進行存儲和管理,具備實時調用、查詢的功能。5.3.6實時監測數據的存儲時間宜大于5年;經過清洗融合后的特征數據、預警數據等結構化數據儲存時間宜大于20年;突發事件、風險事故數據應進行轉移備份存儲并永久保存。6.1.1智能監管平臺建設應結合供水水源、供水形式、供水需求等因素,對省市縣各級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分析,實現供水智能監管。6.1.2智能監管平臺應確保各子系統的協調性、數據傳輸可靠性、系統整體穩定性、環境適應性、可擴展性以及對其他系統平臺的兼容性。6.1.3智能監管平臺應分析監測數據,評估供水系統狀態及變化,對異常情況進行報警。6.1.4智能監管各級平臺應建立運行管理服務數據庫,數據內容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數據標準》CJ/T545的規定。6.2.1智能監管平臺應包含物理層、感知層、傳輸層、平臺層、應用層、用戶層。6.2.2感知層應包括供水系統各類監測設備的接入功能,應滿足各類物聯網傳輸協議以及各應用程序的接入。6.2.3傳輸層應包含運行監測數據和平臺基礎數據,統籌各類數據的共享、交換、清洗、轉化等內容。6.2.4平臺層應包含統計分析、數據挖掘和融合計算等功能。6.2.5應用層應包含城市供水監管一張圖、臺賬管理、運行監測、預警處理、服務監管、信息安全等功能。6.2.6用戶層應充分考慮各層級系統用戶,針對不同用戶進行功能及權限的分配。6.3.1平臺層的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1數據應包含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運行監測數據、設施數據、工程管理數據、巡檢養護數據、應急調度數據、服務監督數據等。數據庫及數據項名稱應符合表6.3.1的要求。數據庫名稱數據項名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地理位置數據影像圖運行監測數據水源監測數據水廠監測數據管網監測數據工程管理數據工程規劃數據工程建設數據項目管理數據巡檢養護數據水源養護數據水廠養護數據管網養護數據數據庫名稱數據項名稱預警預報數據漏損爆管數據水質水壓數據安全隱患數據服務監督數據轉辦過程數據問題建議數據投訴舉報數據2城市供水數據結構應支持大數據分析應用技術要求,具備大數據框架下的計算能力,滿足各類模型應用對數據的分析需求。3城市供水數據平臺應根據使用者的需求,向內、外部提供多種選擇的數據共享接口。6.3.2城市供水業務平臺應包括統一工作平臺、統一消息管理平臺、統一報表平臺、物聯網平臺、大數據平臺、視頻監控平臺、指揮平臺、地理信息平臺、BIM平臺等。6.3.3城市供水模型應包括供水設施拓撲結構模型、供水設施水力模型、供水設施運行調度模型。6.3.4城市供水模型平臺服務的對象應包括水源、輸水管網、供水廠、配水管網、加壓泵站等。6.3.5將城市水源、供水廠、供水管網等作為一個有機聯動整體,構建包含水力模型與運行調度模型等功能的一體化模擬分析平臺,為各種設施調度、水量調配、漏損控制和水質監管提供數據支撐。6.3.6建立在線預警預報模型,通過監測的數據快速模擬分析供水影響的范圍和風險,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6.4.1“城市供水監管一張圖”應滿足以下要求:1系統性地展示管轄范圍內的供水基礎設施和各類監測設備的現狀信息,并診斷出相關聯的缺陷及風險。2能夠對城市供水系統中水源、供水廠、供水管網、泵站等監測數據進行可視化動態展示。3展示水源、重點關注場所、應急措施、搶險情況、爆管漏損等信息。4展示供水壓力、管道爆管漏損、供水水質影響、管網健康度分析等。6.4.2臺賬管理子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1設置基礎臺賬管理模塊,實現對供水企業、供水廠、供水管網、在建項目的管理,通過系統對接、在線監測、人工填報等方式定期采集、更新基礎信息臺賬;2設置隱患臺賬管理模塊,整合記錄水廠運維、管網巡檢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隱患;3設置項目臺賬管理模塊,匯總續建、新開工等供水工程項6.4.3運行監測子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1設置工況監測模塊,具備水源、供水廠和供水管網等實時運行狀態的感知能力及異常情況的報警能力。2設置水源監測模塊,及時獲取原水水質、水位等情況,具備數據查詢、取水信息日報表、疊加日期統計等功能。3設置氣象預警模塊。4設置監測數據展示模塊,實現對智能化監測裝置監測指標的展示,并具備下列功能:1)監測裝置及數據管理;2)在線監測裝置信息查詢;3)監測數據曲線查詢;4)監測數據統計報表分析。5設置監測預警模塊,根據監測數據自動觸發報警信息。6設置視頻監控模塊,可查看實時和歷史視頻數據,并實現平移、轉動、縮放等視頻控制功能。7設置智能分析模塊,對管網漏損、爆管、水質及壓力變化等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及展示。8設置與上述相對應的移動端應用。6.4.4服務監管子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1設置投訴舉報信息系統,支持與廳長信箱、12345市長熱線、網絡輿情推送信息等投訴舉報信息的集成。2設置信息處置列表系統,包含事件編號、事件狀態、處理部門、事件流程、處理時間等信息。3設置處置跟蹤系統,滿足監管部門的處理狀態回傳。4設置與上述相對應的移動端應用。6.4.5預警處置子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1設置預警發布模塊,能夠與氣象、衛生、市政、環保等部門實現預警信息共享,預警信息應實時發布。2設置分析研判模塊,根據水源地、輸配水管網、供水廠、加壓泵站等設施的流量、水質、壓力等進行分級預警、分級防控,并做出相應的應急預案。3設置預案管理模塊,包括預案的類型、預案等級、預案涉及到的人員物資等。4設置資源管理模塊,實現對搶險物資、搶險車輛、搶險人員的臺賬管理。5通過取水口、出水口、管網、加壓泵站的監測數據及供水水質合格率閾值設置,支持生成水質預警。6通過采集的取水量、供水廠出水量、用戶用水量的監測數據,自動計算漏損率,結合評定標準生產漏損預警。7設置與上述相對應的移動端應用。7.0.1系統安全的建設應遵循可擴展性、實用性、安全性、物理隔離、可靠性、先進性的原則并滿足以下要求:1安全體系的設計應滿足未來發展的需要,具有可擴展性和可升級性;2與電子政務外網連接,必須使用物理隔離設備;3項目實施過程應實現通過技術管理和設備的冗余配置,保證系統的可靠性。7.0.2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規定的第三級要求。7.0.3信息系統災難恢復應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災難恢復規范》GB/T20988的有關規定。系統恢復時間應小于24h,恢復點目標應小于12h。7.0.4系統安全建設應具備安全隔離、安全存儲、密碼算法和密鑰、安全生命周期和遠程驗證功能。8.0.1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建設完成后必須進行系統驗收,建設單位應制定監管系統驗收計劃并組織實施驗收。8.0.2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驗收應在試運行一段時間并通過驗收測試后進行,系統整體試運行時間不少于6個月,單項功能有效運行不少于3個月。8.0.3系統驗收依據應包括任務書或合同書、需求說明、技術文檔、使用說明書、用戶使用報告等有關驗收資料。8.0.4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驗收應對平臺各個模塊的功能驗收,包括數據采集系統、數據傳輸與存儲系統、監管平臺以及系統安全。8.0.5系統驗收應包含以下資料:1驗收申請報告、設計文件、竣工資料;2驗收依據文件;3安裝配置說明、用戶手冊、軟件著作權、設備清單、產品合格書等;4運行軟件及安裝包、中間插件、支撐軟件等;5第三方測試報告;6軟硬件系統維護手冊;7系統各模塊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8其他資料。8.0.6系統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軟件系統驗收規范》GB/T28035的相關規定。9.0.1系統的運行與維護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GB/T28827的相關要求進行。9.0.2系統的運行與維護應包括對數據、硬件和軟件的運行、維護和更新升級。9.0.3系統應不間斷運行,軟件、硬件維護升級不能影響系統正常使用;在使用部門和用戶數量增減的情況下,系統應進行適應性維護。9.0.4應生成運行維護日志并及時存檔。對系統故障進行全面追蹤,包含運行維護時長、維護內容、故障分析反饋等。9.0.5系統運行與維護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已設定的系統運行參數、管理權限。9.0.6數據備份地點采用本地備份和異地備份。本地備份應每月一次全備份,每星期一次增量備份;異地備份應每季度一次全備份。9.0.7系統升級與更新包括操作系統、應用軟件與數據管理系統、計算機與網絡設備的升級與維護。9.0.8平臺硬件每6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清掃和電檢,平臺軟件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維護。9.0.9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安全應急響應計劃規范》GB/T24363的規定,并保證其適用性和有效性。9.0.10系統升級前應制定升級方案,并對方案進行評估與論證,升級后的系統應進行測試、驗證與確認。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1《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2《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63《城鎮供水服務》GB/T32063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5《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6《物聯網系統接口要求》GB/T353197《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8《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災難恢復規范》GB/T20988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安全應急響應計劃規范》GB/T2436310《工業互聯網總體網絡架構》GB/T4202112《城鎮供水管理信息系統供水水質指標分類與編碼》CJ/T47413《城鎮供水管理信息系統基礎信息分類與編碼規則》CJ/T54114《城鎮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技術標準》CJJ/T27115《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16《城鎮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20717《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915河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條文說明制定說明《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技術標準》DB13(J)/T8551-2023,經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3年12月13日以第183號公告批準發布。為便于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有關條文規定,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條文規定的參考。 3基本規定 254數據采集 26 26 5數據傳輸與存儲 27 27 276智能監管平臺 28 28 287系統安全 1.0.3本條明確了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的建設、驗收和運行維護時需同時執行國家及河北省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3基本規定3.0.1本條規定城市供水智能監管系統應符合的要求及原則,應在系統梳理供水需求的基礎上,對相關的數據、信息平臺、基礎應用和智能應用進行系統架構設計,對現有資源進行整合,逐步實現對城市供水全面的智能監管。4.1.1本條對數據采集做了相關規定。1建設信息需要人員進行維護,每年更新一次。2供水監測數據包括流量、壓力、水質等儀表監測數據,運行控制數據包括水泵、風機、加藥、閥門等控制單元的運行狀態數據。4.1.2本條規定了水力在線監測數據的采集頻率,包含流量、壓力、液位等水力指標,參考《城市供水管網運行安全風險監測技術規范》DB31/T1333做出本條規定。4.3供水廠數據采集4.3.3水廠水質在線監測頻率應滿足水廠運行工藝調控的時間要求,渾濁度和消毒劑余量監測頻率不宜小于12次/h。4.4管網數據采集4.4.8管網水質在線監測頻率應滿足水質預警的要求,渾濁度和消毒劑余量監測頻率不宜小于4次/h。5.2.6數據接口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物聯網系統接口要求》5.3.2本條對數據存儲做了相關規定。1)數據存儲,為結構化、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的混合存儲提供經濟、高效的管理;2)數據集成,實現多源異構數據統一匯聚,提供適配接口,包含離線數據集成和實時數據集成兩種集成方式;3)數據計算,提供全面的大數據分析挖掘能力,包括批量計算引擎、實時計算引擎、并行計算引擎和圖計算引擎等;4)數據融合,根據城市供水對象和業務過程特點,對匯聚的數據進行清洗、轉換、融合和挖掘,建立內容全面豐富、格式規范統一、信息融合貫通的供水數據;5)數據服務,建立統一的城市供水數據服務,支撐業務應用的數據訪問和共享交換需求;6)數據應用,利用報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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