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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店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筑是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
是有店鋪的、供銷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
包括在內,主要包括購物中心、商場、超級市場、菜市場、書店、
藥店等。
2.商店建筑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筑內的商店總建筑面積進行劃分,
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應符合下表規定:
(-)基本原則:
1.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
設置,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商店建筑設計規范》以
及相關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2.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nf的商店(商場)建筑,商'也營'也場所的
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物。
3.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綜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應符
合商店建筑的相關規范標準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商店建筑附屬自用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商店建筑
的定性。
5.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筑,依據特定規范要求執行。
?滅火救援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滅火救援設施應參照《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其中,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單一、多
層商店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
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參照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
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球的
商店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屬于一類高層民
用建筑。
?建筑層數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
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
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
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
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
性物品。
(三)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
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
在首層。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結構建筑時,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建筑平面布置及防火分割措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
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
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三)除為滿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商店建
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四)商店(市場)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
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2.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m2;
3.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4,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等三
部分。商店建筑的內外均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人流與貨流不得
交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
定進行防火和安全分區。
(六)商店的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隔墻與營業、
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七)超大城市綜合體中,商業營業廳每層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
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進行
分隔。
(A)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
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墻布置,
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
(九)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以的商店外,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
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
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
(十)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
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十一)商場、市場、超市、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
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
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
鄰。)
(十二)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
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十三)學校宿舍建筑內不應布置與宿舍功能無關的商業店鋪。
?防火分區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
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
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
10000m2;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2。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
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
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
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
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
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建規》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
合《建規》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建規》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安全疏散和避難
(一)多層商店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
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
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樓梯、臺階、坡道、欄桿,應符合《商店
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woo也2的商店外,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
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
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
(五)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
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
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
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六)大型商店的營業廳設置在五層及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2
個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
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
(七)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L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
應小于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rtf時,主要疏
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1.5m;
3.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沒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4.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
旦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A)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
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倉庫分隔。
(九)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
敞空間場所內,當疏散通道的兩側無維護結構時,疏散通道的位
置應予以確定,不應隨意變更或占用。
(十)商店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規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
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
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
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
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
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O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表2規
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
員密度可按表2規定值的30%確定。
表2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人/行)
?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1.高層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5000m3的單、
多層商店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2.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
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二)自動滅火系統:
1.單、多層商店建筑中,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
下商店,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商店,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2.高層商店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3.以上情況,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
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L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
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z的地下或半地卜商店應設置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
2,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防煙排煙系統:
商店建筑屬于公共建筑,應按《建規》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
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
準》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標志,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設
計規范》要求設置。其中:
(1)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
散照明系統。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總建筑面枳大于500m
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
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保持
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應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
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5)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宜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
30lxo
(6)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0s;貴重物品
區域及柜臺、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且啟動時間不應大
于1.5So
(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設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
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
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設置值班照明,旦照度不應低于5lx;
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備用照明的
一部分或全部。
(8)當商店一般照明采用雙電源(回路)交叉供電時,一般照明可
兼作備用照明。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確定。
3.商店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
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六)滅火器:
L商店建筑應設置滅火器),其中:
(1)建筑面積在1000itf及以上的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
商店的庫房及鋪面,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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