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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 2 3 3 4 4 5 5 6 8 8 8 9 262 91 3 94 4 59.1.1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污染物(達標)排放標準 9.1.3造成的環境影響符合建設項目所 9.3.3與《大運河浙江段遺產保護規劃(2012-2030)》和《大運河(嘉興段)遺產保護規劃》(2009-2030)的相符性分析 200 200 200 202 203 204 6附圖1項目地理位置圖附圖2項目周邊關系圖附圖3項目四至圖附圖4平面布置圖附圖5土地利用規劃圖附圖6植被分類圖附圖7水環境功能區劃圖附圖8運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圖附圖9生態保護紅線圖附圖10桐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單元圖附圖11大運河(浙江段)遺產保護規劃圖附圖12大運河(嘉興段)遺產保護規劃圖附件2浙江省嘉興市港航管理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決定書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附件4更名手續附件5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符合性預審意見附件6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性預審意見附件7土地證附件8排污企業入網證書附件9取水許可證附件10垃圾清運協議附件11清淤協議附件12文物管理部門對本項目的審核意見附件13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環評批復和驗收意見附件14檢測報告附件15企業承諾說明附件16專家評審會意見附表建設項目審批基礎信息表11.1項目由來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碼頭位于桐鄉市崇福鎮上莫村北三里橋,杭申線航道崇福上莫村航段左岸港池內,是水泥粉磨站企業配套碼頭,設計年通過能力20萬噸。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于1982年建成運營,原名桐鄉市第二水泥廠,2006年更名為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項目建成時無環評。2002年,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開展技改項目,于2002年取得桐鄉市環境保護局桐環管[2002]135號《關于浙江桐鄉第二水泥廠年產30萬噸水泥粉磨站技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批復》,于2004年取得桐鄉市環境保護局環保驗收意見(桐環管[2004]44號)。該環評中未包括其配套碼頭。由于建成時間較早,當時未辦理配套碼頭的環保審批手續。隨著國家環保管理要求的嚴格,以及建設單位環保意識的提升,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碼頭進行環評手續的補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能夠協調發展。為此,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我單位進行本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本工程屬于“五十二、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139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其他”;工程東側為京杭大運河,是世界文化遺產,屬于環境敏感區。因此,本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我單位在現場踏勘、監測和資料收集等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環評技術導則及其它有關文件,編制了本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1.2項目概況及特點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碼頭位于桐鄉市上莫村北三里橋,杭申線航道崇福上莫村航段左岸港池內,是水泥粉磨站企業配套碼頭。該碼頭為500噸級普通貨物碼頭,泊位2個,臨時使用岸線113米,設計年通過能力20萬噸,項目占地2面積為3000m2。本碼頭主要經營水泥原輔料的裝卸工作,為企業配套碼頭,不對外經營。本項目取得了嘉興市港航管理局批準的港口岸線變更使用許可《浙江省嘉興市港航管理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浙港政-FE[2020]62,使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和嘉興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編號:(浙嘉內河)港經證(6235)號,使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由于建成時間較早,項目碼頭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隨著國家環保管理要求的嚴格,以及建設單位環保意識的提升,桐鄉市峰磊水泥有限公司碼頭項目進行環評手續的補辦。由于后方陸域企業環評已得到批復(批復文號:桐環管[2002]135號),已批復的環評包括密閉料桶、生產區、包裝區、辦公區等。本次環評范圍是碼頭前沿、臨時堆場、與碼頭運輸物料相關的半封閉式堆棚/堆1.3評價工作過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根據相關文件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初步現場調查和工程分析、環境影響識別和評價因子篩選,明確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確定工作等級、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編制工作方案;第二階段:環境現狀調查監測與評價、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環境影響回顧、預測與分析和各專題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第三階段:提出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給出污染物排放清單及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具體流程見圖1.3-1。3圖1.3-1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圖1.4分析判定相關情況1.4.1法律法規符合性本工程東側為京杭大運河(在本報告中,杭州塘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浙江段規劃中保護河道的叫法,京杭運河桐鄉段為常規水質監測斷面中的叫法,本質都是京杭大運河。因此,本報告中除必要引用外,統一描述項目東側河道為京杭大運河);本工程東側和南側為運河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本工程與該飲用水水源地位置關系見圖2.6-2。本工程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距離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為主導流向下游(東北方向)、相距11.9千米,距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為主導流向下游(東北方向)、相距13.9千米,距離取水口為主導流向下游(東北方向)、相距14.7千米。4本工程營運期廢水不外排入附近水體:本工程營運期廢水主要為船舶生活污水、陸域員工生活污水、船舶油污水、碼頭沖洗廢水、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桐鄉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噴淋。營運期固廢不傾倒至運河:船舶生活垃圾集中上岸后與陸域生活垃圾一起環衛清運;沉淀池泥沙回用于生產;碼頭前沿水域清淤產生的河道淤泥委托桐鄉市清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清運,運至河山鎮廟山村暫存堆放,隨后運至湖州市儒林村進行處置,最終用于道路填土使用;碼頭前沿用于防撞的廢舊輪胎由環衛清運。本工程已建成并平穩運行超過35年,結合章節2.7.1符合性的詳細分析,本工程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本工程東側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江南運河浙江段(杭州塘)。本工程位于三類保護岸線,涉及河道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本工程作為普通貨物碼頭,廢水不排入附近水體,固廢不傾倒至水體,結合章節2.7.1符合性的詳細分析,本項目建成投產于1982年,早于《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布施行前。本項目位于三類保護岸線,已取得桐鄉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在無新的大運河保護要求情況下,允許繼續保留,但不得私自擴大碼頭面積,下一步如有改擴建需要的,需重新編制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今后如有大運河管理新要求與目前要求不一致的,按新要求辦理。1.4.2產業政策符合性本項目屬于交通運輸業,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類項目,也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嘉興市當前限制和禁止發展產業目錄》中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因此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1.4.3三線一單符合性根據《桐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本項目位于ZH33048310003桐鄉市浙東北水網平原生態功能保障區優先保護單元和5ZH33048320001桐鄉市崇福鎮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根據章節2.7.2的本項目與《桐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本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符合優先保護單元和重點管控單元的環境準入清單的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和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4.4評價類型和審批部門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文件,該項目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本項目屬于“五十二、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139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其他”;本項目東側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屬于環境敏感區。因此,本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根據《關于發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8號)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項目清單(2019年本)》的通知>(浙環發[2019]22號)及《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本項目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審批部門為嘉興市生態環境局。1.5建設項目關注的主要環境問題本項目位于桐鄉市崇福鎮上莫村,為500噸級普通貨物內河碼頭,運輸貨種為普通貨物,均為后方陸域水泥粉磨站企業的原輔料。項目已運行多年,主要關注廢氣處理措施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處理達標可行性,噪聲治理以及各類固體廢物處置的合理性,環境風險可接受性以及生態環境的影響。由于本工程南側與東側水域在桐鄉市運河飲用水水源地的準保護區內,且東側是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因此,本項目主要關注項目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影響,并考慮項目對周邊水環境影響。61.6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結論本項目屬于交通運輸業,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類項目,也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嘉興市當前限制和禁止發展產業目錄》中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因此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本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關于開展交通運輸領域污染防治攻堅行動的通知(嘉交[2019]57號)》等政策要求,符合桐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及其規劃環評、《桐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2-2020年)》、《桐鄉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實施方案》(2019年),文保主管單位出具書面意見允許繼續保留,符合桐鄉市崇福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本碼頭已運行超過35年,已采取地面平整、噴淋、移動式霧炮機、受料斗處集氣除塵設施、堆場噴淋裝置、混凝土擋墻、固定防塵網、半封閉式堆庫/堆棚、封閉式皮帶機、生產廢水沉淀池回用等環保措施,保證所有廢水不排入附近水體,所有固廢不傾倒至河道,即污染物妥善處置。本碼頭已落實以上環保措施,根據本次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結果,本項目可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質量可達標:桐鄉市2019年為不達標區,超標因子為O3,與本項目相關的顆粒物指標TSP、PM10和PM2.5均達標;隨著桐鄉市大氣污染物防治措施的實施,桐鄉市空氣質量將穩步改善,預期2021年常規污染物濃度全面達到國家環境質量二級標準;水質例行監測斷面的長山河入口(項目附近)和單橋(取水口附近)水質指標中各污染因子2019年年均值、本次補充監測斷面均可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標準;西北側185米處的上莫村敏感點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標準;評價范圍內無珍稀保護動植物,本次調查未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魚類、浙江省重點保護野生魚類、極危或瀕危魚類。本次環評對碼頭的相關環保措施提出整改建議措施,主要有:加強廠內和廠界綠化;增加初期雨水截留閥、規范雨水口標志;增加臨時堆場噴淋裝置,保證堆場全覆蓋;半封閉式堆庫/堆棚增加噴淋裝置;增配應急物資;加強日常環境管理,規范臺賬記錄等。以上措施能進一步降低本工程的實際運營對周圍水環境、7空氣環境、聲環境、生態環境的影響。因此,在措施落實到位的前提下,本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評價是可行的。由于項目本身在營運期會產生一定的環境影響,因此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環保法規,切實落實本報告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當地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盡量減少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82.1編制依據2.1.1國家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19日第二(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1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1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1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令第682號,2017年7月16(15)《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令第676號,2017年3月1(16)《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1998年12月24日;(17)《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令第676號,2017年(18)《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1號,2006年11月(19)《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4號,2012年8月149(20)《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21)《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22)《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3)《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3]103號,2013年11月14日;(24)《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25)《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2號);(26)《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號);2.1.2條例規定、規章(1)《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修(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1月27日第三次修(3)《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正;(6)《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7)《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8)《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20年9月24日;(9)《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18年3月31日;(10)《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21年2月10日第三次修(11)《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環發[2007]11號);(12)《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固廢環境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09]76號);(13)《關于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環發[2014]26號);(14)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清單(2019年本)》的通知(浙環發[2019]22號);(15)《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環保廳,2015年6月;(16)《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解讀的函》(浙環發[2018]10號);(17)《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8]35號);(18)《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12號);(19)《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20)《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浙江省生態保護紅線的通知》(浙政發[2018]30號);(21)《嘉興市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嘉政發[2016]63號);(22)《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發[2017]15號);(23)《桐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桐鄉市人民政府,(24)《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2006年9月;(25)《大運河(浙江段)遺產保護規劃》(2012-2030),2011年5月;(26)《大運河(嘉興段)遺產保護規劃》(2009-2030),2009年9月;(27)《大運河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專項規劃》,2019年2月;(28)《浙江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2020年4月。2.1.3相關技術規范(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6;(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2.3-2018;(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19-2011;(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HJ954-2018;(8)《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9)《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10)《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JTS105-1-2011;(11)《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點(修訂版)》(省環保廳,2012.2)。2.1.4其他相關文件(1)《關于開展交通運輸領域污染防治攻堅行動的通知》(嘉交[2019]57號);(2)《關于印發桐鄉港區生態環境整治和港口資源整合方案的通知》(桐交[2020]95號)。(3)建設單位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2.2評價目的及評價重點2.2.1評價目的通過對項目的敏感保護目標分布情況調查、項目周邊的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結合該工程已運行多年的實際情況,分析本工程營運期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從環境保護角度論證工程建設的可行性;并在現有已采取的環保措施的基礎上,對項目的環境保護目標與周邊環境質量提出有可實施性和針對性的補充環境保護措施和建議。2.2.2評價因子本項目評價因子見表2.3-1。表2.3-1本項目評價因子序號環境要素現狀評價因子影響評價因子1環境空氣TSPPM10、TSP2生態環境陸域生態:植被、農作物水域生態: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魚類陸域生態:植被、農作物水域生態: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魚類和水生維管植物3地表水環境pH值、溶解氧、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氟化物、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汞、鉛、銅、鋅、硒、砷、鎘、六價鉻、硫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4聲環境LAeqLAeq2.3環境功能區劃2.3.1大氣環境功能區劃根據《嘉興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圖》,本工程均位于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距離一類環境空氣功能區最近距離約為43千米。2.3.2水環境功能區劃根據《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浙政函[2015]71號),本工程東側的京杭大運河為運河桐鄉飲用、農業用水區(杭嘉湖16),水環境功能區為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南側港池與俞家浜相連,未劃分水環境功能區劃。具體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見表2.3-1,項目與水源地關系圖見圖2.3-1。表2.3-1本項目水功能水環境功能區劃表序號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河流 范圍目標水質與工程位置關系起始斷地理坐標終止斷地理坐標長度 m)北緯北緯杭運飲用水水源京杭崇福市30°32運河農30°4229Ⅲ項目位于取湖河桐鄉飲用、農業用水區保護區古運河終止處5,50”,05”場6,18”,20”水口上游(西南方米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西蔣坡8,31”30°38,25”取水口上游9,35”30°38,58”2Ⅲ項目位于二級邊界上游(西南方陸域:沿河兩岸縱深各1000米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取水口9,35”30°38,58”取水口米0,13”30°39Ⅲ項目位于一級邊界上游(西南方向)13.9千米;取水口上游14.7千陸域:沿河兩岸縱深各50米,共0.11km2(50~1000米為二級保護區陸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取水口下游0,13”30°39豐家橋河0,20”30°39,21”0.2Ⅲ項目位于二級邊界上游(西南方米陸域:沿河兩岸縱深各1000米(總計5.5km2,包括前面部分)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除一級、二級保護區外其余水域25.7項目東側港池項目南側碼頭前沿的港池水域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項目南側取水口本項目位置圖2.3-1本項目與桐鄉運河飲用水水源地關系圖2.3.3聲環境功能區劃本項目位于崇福鎮上莫村,聲環境敏感點為項目西北185米處的上莫村居民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GB/T15190-2014),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腳兩側35米內為4a類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為2類區。參考《桐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桐鄉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桐政辦發[2019]47號)第2.3.2條,“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a類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本項目參考該通知,東、南側廠界執行4a類功能區標準,西、北側廠界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聲環境敏感點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2.4評價標準2.4.1環境質量評價標準1、大氣環境據《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本工程所在的區域為環境空氣二類區,環境空氣污染物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具體標準值見表2.4-1。表2.4-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序號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二級濃度限值單位1二氧化硫(SO2)年平均60μg/m324小時平均1小時平均500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4024小時平均1小時平均2003一氧化碳(CO)24小時平均4mg/m31小時平均4顆粒物(PM10)年平均70μg/m324小時平均5顆粒物(PM2.5)年平均3524小時平均756總懸浮顆粒物(TSP)年平均20024小時平均3007臭氧1小時平均2002、水環境根據《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15),本工程東側為杭嘉湖16,水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III類標準;工程碼頭港池與俞家浜相連,俞家浜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參考京杭大運河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III類水質標準。具體標準限值見表2.4-2。表2.4-2地表水質評價標準單位:除pH、水溫外均為mg/L項目pHDO氨氮COD石油類總磷BOD5高錳酸鹽指數總氮(湖、庫,以N計)III類標準6~9≥5≤1.0≤20≤0.05≤0.2≤4≤6≤1.03、聲環境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參照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和4a類標準,其中東、南廠界執行4a類標準,西、北側廠界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聲環境敏感點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具體限值見表2.4-3。表2.4-3聲環境質量標準類別晝間夜間2類604a類702.4.2污染物排放標準本項目碼頭屬于水泥粉磨站的配套碼頭。項目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中表3排放標準限值,具體見表2.4-4。表2.4-4《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3標準單位:mg/m3序號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限值含義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1顆粒物0.5監控點與參照點總懸浮顆粒物(TSP)1小時濃度值的差值廠界外20m處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2、廢水本工程涉及的廢水有碼頭陸域生活污水、碼頭初期雨水及地面沖洗水、船舶生活污水及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經碼頭的生活污水泵收集,再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陸域后方企業的化糞池處理后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排放標準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至桐鄉市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入錢塘江;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全部回用于噴淋。具體標準值詳見表2.4-5。表2.4-5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序號項目沖廁、車輛沖洗建筑施工1pH6.0~9.02色(度)≤303嗅無不快感無不快感4濁度(NTU)≤5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6氨氮(mg/L)≤587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0.50.58鐵(mg/L)≤0.3—9錳(mg/L)≤0.1 溶解性總固體(mg/L)≤1000(2000)1000(2000)溶解氧(mg/L)≥22總氯(mg/L)(管網末端)1.0(出廠),0.2(管網末端)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無無3、噪聲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和4類標準,其中東、南廠界執行4類標準。具體標準見表2.4-8。表2.4-6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單位:dB(A)位置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晝間夜間廠界(西、北)2類60廠界(東、南)4類704、固廢本工程固廢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和陸域生活垃圾、沉淀池泥沙、清淤產生的河道淤泥、碼頭前沿用于防撞的廢舊輪胎,均按一般固廢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要求。2.5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2.5.1評價等級1、地表水環境評價等級本項目位于崇福鎮上莫村北三里橋,杭申線航道崇福上莫村航段左岸港池內。本工程營運期廢水主要船舶生活污水、陸域員工生活污水、船舶油污水、碼頭沖洗廢水、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經碼頭的生活污水泵收集,再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陸域后方企業的化糞池處理后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排放標準后,通過城鎮污水管網至桐鄉市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入錢塘江;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噴淋,因此,本項目營運期廢水不向周圍水體排放,對周邊水環境影響較小。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相關評價等級判定依據,本項目屬于間接排放建設項目,確定地表水評價等級為三級B。根據導則規定,水污染影響型三級B評價。表2.5-1水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判定評價等級判斷依據排放方式廢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當量數W/(無量綱)一級直接排放Q≥2000或W≥600000二級直接排放其他三級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級B間接排放—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判定見表2.5-2。表2.5-2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判定評價等級水溫徑流受影響地表水域年徑流量與總庫容百分比α/%興利庫容與年徑流量百分比β/%取水量占多年平均徑流量百工程垂直投影面積及外擴范圍A1/km2;工程擾動水底面積A2/km2;過水斷面寬度占用比例或占用水域面積比例R/%工程垂直投影面積及外擴范圍A1/km2;工程擾動水底面積A2/km2河流湖庫入海河口、近岸海域級α≤10;或穩定分層β≥20;或完全年調A1≥0.3;或A2≥1.5;或者A1≥0.3;或A2≥1.5;或者A1≥0.5;或A2≥3節與多年調節R≥10R≥2020>α>10;或不穩定分層20>β>2;或季調節與不完全年調節30>Y>0.3>A1>0.05;或1.5>A2>0.2;或者10>R>50.3>A1>0.05;或1.5>A2>0.2;或者20>R>50.5>A1>0.15;或3>A2>0.5三級α≥20;或混合型β≤2;或無調節A1≤0.05;或A2≤0.2;或者R≤5A1≤0.05;或A2≤0.2;或者R≤5A1≤0.15;或A2≤0.5本項目東側為杭嘉湖16運河桐鄉飲用、農業用水區;項目東側和南側水域屬于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本工程距離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最近為主導流向 (西南方向)下游、相距11.9千米,距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最近為主導流向(西南方向)下游、相距13.9千米,距離取水口為主導流向(西南方向)下游、相距14.7千米。本項目已建成運營超過35年。港池為八十年代拓寬俞家浜形成,項目泊位設置于港池內,港池水域面積約為6900m2,即A1小于0.05km2;本項目水文要素影響范圍不大,僅影響在泊位附近,工程前沿碼頭清淤擾動僅為港池內,不會影響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二級保護區和取水口,A2小于0.2km2。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判定表,評價等級為三級。綜上,本項目地表水評價等級為水文要素型三級,水污染型三級B。2、地下水環境評價等級本項目生產用水取自京杭大運河,生活用水取自市政管網,不開采、利用地下水;廢水不排入附近水體,不回灌地下水。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附錄A“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分類表”,本項目為“130、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其他”,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屬于Ⅳ類。IV類建設項目不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3、大氣環境評價等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結合本項目工程分析的結果,選擇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及排放參數,采用估算模式AERSCREEN對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進行分級。其中,最大占標率Pi的計算公式為:20式中:Pi—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Ci—用估算模式計算出的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μg/m3;Coi—第i個污染物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限值,μg/m3。表2.5-3估算模式計算參數列表選項參數城市/農村選項城市/農村農村人口數(人)(城市選項時)/最高環境溫度/℃39.5最低環境溫度/℃土地利用類型耕地區域濕度條件濕是否考慮地形考慮地形口是□否地形數據分辨率/m90是否考慮海岸線熏煙考慮岸線熏煙□是口否岸線距離/km/岸線方向/°/表2.5-4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判別表評價工作等級評價工作分級判據一Pmax≥10%二1%≤Pmax<10%三Pmax<1%表2.5-5Pmax和D10%預測和計算結果一覽表污染源名稱評價評價標準(rg/m3)Cmax(rg/m3)Pmax(%)D10%評價等級無組織面源1#泊位碼頭前沿TSP90068.5147.61/2#泊位碼頭前沿9005.39560.60/2#臨時堆場9001.57960.18/半封閉式煤矸石和爐渣堆棚9001.23720.14/半封閉式石膏堆庫90031.7663.53/1#泊位碼頭前沿PM1045013.7033.05/2#泊位碼頭前沿4501.08320.24/2#臨時堆場4500.304630.07/半封閉式煤矸石和爐渣堆棚4500.245660.05/半封閉式石膏堆庫4506.3649/本項目大氣評價工作等級為二級。214、聲環境評價等級本項目位于崇福鎮上莫村,整體聲環境功能區屬于GB3096規定的2類區。根據章節2.3.3,受影響人口數量變化不大,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中噪聲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聲環境評價工作等級為二級。5、土壤環境評價等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表A.1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本項目屬于交通運輸倉儲郵政行業,行業類別屬于表A.1中的其他行業,項目類別IV類,可不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本項目不對其進行分析。6、環境風險評價等級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計算涉及的每種危險物質在廠界內的最大存在總量與其在附錄B中對應臨界量的比值Q。在不同廠區的同一種物質,按其在廠界內的最大存在總量計算。當涉及一種危險物質時,計算該物質的總量與其臨界量比值,即為Q:當存在多種危險物質時,則按下式計算物質總量與其臨界量比值(Q)當Q<1時,該項目環境風險潛勢為I。當Q≥1,將Q值劃分為:(1)1≤Q<10;(2)10≤Q<100;(3)Q≥100。參照《水上溢油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JT/T1143-2017),已運營的水運工程項目按照實際航行和作業船舶中載油量最大的船型確定,本項目設計船型為500噸級,燃油艙儲油量約50噸左右;共有兩個泊位,最大儲存量約100噸。本項目涉及危險物質數量和分布情況見表2.5-6,由表可知,本項目Q值為0.04。表2.5-6危險物質數量和分布情況一覽表序號單元名稱危化品名稱臨界量Qi(t)最大儲存量qi(t)qi/Qi1碼頭作業區船舶燃料油25000.04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18),當Q<1時,該項目環境風險潛勢為I,開展簡單分析。考慮到碼頭東側和南側為運河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碼頭東側為生態環境敏22感區,報告采用定量方式預測計算本項目船舶碰撞事故燃料油泄漏導致水體污染影響,關注風險防范對策措施及應急要求。7、生態環境評價等級本工程東側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河道——江南運河浙江段(杭州塘)。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19-2011),京杭大運河屬于特殊生態敏感區。根據該導則表1,該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定為一級。2.5.2評價范圍1、大氣評價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關于評價等級和評價范圍的規定,由估算結果可知,本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為二級,評價范圍為邊長5千米的矩形區域。2、地表水評價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 (HJ2.3-2018),本評價范圍為京杭大運河主導流向下游(東北方向)15.2千米的桐鄉運河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東北邊界處至項目所在地京杭大運河主導流向上游(西南方向)方向1000米。3、噪聲評價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關于評價等級和評價范圍的規定,本項目為聲環境二級評價,評價范圍為廠界外200m范圍內。4、風險評價范圍:大氣環境風險評價范圍為廠界外延3千米,地表水風險事故以船舶碰撞事故燃料油泄漏導致水體污染進行分析,范圍同地表水評價范5、生態評價范圍:陸生生態環境評價范圍為廠界500米范圍;水生生態環境評價范圍同范圍同地表水評價范圍。2.6環境保護目標本工程位于桐鄉市崇福鎮,根據調查,確定企業所在區域主要保護目標見表2.6-1。表2.6-1主要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要素保護目標UTM坐標保護對保護內容環境功相對廠址相對廠界距離街道/行政村XY23方位/m環境空氣崇福鎮上莫村253061.283383080.99居民約588戶(GB3095-2012)二級NW李家壩村253628.453383086.23居民約601戶NE285聯豐村252983.483383967.83居民N五豐村251258.043382542.43居民約947戶新益村252995.193382127.52居民約433戶760茅橋埭村254024.833382199.80居民約768戶930錢家埭村255210.703381484.67居民約540戶2300中山社區254099.293381021.94居民約2457戶2000崇德社區253598.403380832.70居民約2380戶S2020星火村252613.113380620.31居民約606戶2310利順村250699.893380479.90居民約939戶3400桐鄉市崇德小學東園校區254133.793381553.59學校師生約2800人S崇德藝術幼兒園253960.703381514.96學校師生約350人S崇德小學(語溪小學)253200.103380793.06學校師生約2800人S2060崇福鎮幼兒園253251.213380680.26學校師生約2000人S2260桐鄉市崇德初級253248.853380576.81學校師生約2000人S2270桐鄉市第二人民253744.123380748.65醫院床位250張S2130邵逸夫中學254279.453380587.78學校師生約2000人S2430鳳鳴街道建勝村253991.453383731.12居民約990戶NE995石門鎮安全村251689.683385383.48居民約720戶NW2880聲環境崇福鎮上莫村253061.283383080.99居民200m范圍內有2類聲環境功能區NW水環境桐鄉運河飲用水水源地所屬水系京杭大運河NW本項目南側和東側水域在準保護區范建成時間2003年10月對應水廠果園橋水廠、運河水廠、同福水廠設計取水量45萬m3/日現狀實際取水量約35m3/日供水人口服務城鎮桐鄉市域與保護區位置關系取水口本項目位于取水口西南方向上游14.7千米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本項目位于一級邊界西南方向上游13.9千米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本項目位于二級邊界西南方向上游11.9千米生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運本工程位于三類河道岸線;涉及河道保護范圍(1800m2)S024環境河水利工程遺產的保護河道——江南運河浙江段(杭州塘)和河道建設控制地帶(1200m2)。圖2.6-1大氣保護目標分布示意圖25圖2.6-2項目與桐鄉運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位置關系圖圖2.6-3項目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杭州塘)位置關系圖26注:由于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浙江段保護規劃中杭州塘保護劃分圖尺度原因,不能很好看處本項目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具體位置關系。對此,位置關系參照大運河(嘉興段)遺產保護規劃保護區分圖ZJ-17,詳見章節5.5.3。圖2.6-4聲環境敏感目標分布示意圖2.7法律法規、規劃、政策的符合性分析2.7.1法律法規及條例辦法1、飲用水水源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辦法(1)法律法規概要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②《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于1989年7月10日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89)環管字第201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2日《環境保護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該條例為旨在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保障城鄉人民身體健康。③《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于2011年12月13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條例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工作。(2)本項目概要本工程南側和東側水域屬于桐鄉市運河飲用水水源地的準保護區水域。本工程距離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最近為主導流向下游、相距11.9千米,距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最近為主導流向下游、相距13.9千米,距離取水口為主導流向下游、相距14.7千米。本工程與該飲用水水源地位置關系見圖2.6-2。本節僅對準保護區的相關環境管理規定進行符合性分析。表2.7-1本項目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性分析法律法規與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辦法內容(部分摘錄)符合性分析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本工程東側和南側水域在準保護區內。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桐鄉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船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洗車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噴淋,不外排入附近水體。因此,本項目不外排入飲用水水體,不屬于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本工程東側和南側水域在準保護區內。一、本項目廢水均妥善處置,不外排入附近水體;符合28區污染防治管理規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項目投入運營超過35年,營運期對周邊水生態環境不大,不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不涉及水源林、護岸林等植被。本項目在南廠界有綠化。二、本項目的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和陸域生活垃圾一起環衛清運,廢棄物不向水域傾倒;三、本項目普通貨物碼頭,運輸熟料等水泥輔料,不涉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四、項目不涉及農藥、化肥等,不涉及捕殺魚類。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三、準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本工程東側和南側水域在準保護區內。本項目營運期廢水主要船舶生活污水、陸域員工生活污水、船舶油污水、碼頭沖洗廢水、洗車廢水、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桐鄉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洗車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噴淋,不外排入附近水體。因此,本項目不涉及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符合《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二)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三)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污染水體的行為。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本工程東側和南側水域在準保護區內。(一)本項目為普通貨物碼頭,碼頭運輸貨種為熟料等普通散貨,不屬于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本項目為新建項目,不是擴建項目。(二)本項目為普通貨物碼頭,運輸熟料等普通散貨,不是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三)本項目為普通貨物碼頭,碼頭運輸貨種為熟料等普通散貨,不涉及運輸危險化學品;(四)本項目廢水均妥善處置,不外排入附近水體;生活垃圾由環衛清運,沉淀池泥沙回用于生產。即廢棄物不向水域傾倒;因此,本項目沒有污染物向水域排放。本次補辦環評提出相關整改措施,進一步降低碼頭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改善區域及航道環境。符合從上表可知,本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法律法規的要求。292、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1)法律法規概要①《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1號,旨在將世界文化遺產有效地進行保護。②《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12年8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4號公布《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③《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于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共三十六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加強中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弘揚優秀文化、傳承人類文明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④《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了加強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嘉興市實際,制定《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2)本項目概要本工程東側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河道——江南運河浙江段(杭州塘),位于三類保護岸線,涉及大運河遺產保護區的河道保護范圍和河道建設控表2.7-1本項目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與條例的分析法律法規與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辦法內容(部分摘錄)分析《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1、本工程東側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江南運河浙江段(杭州塘)。本工程位于三類保護岸線,涉及河道保護范《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八條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大運河遺產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制定保護措施。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30不得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圍和建設控制地帶。2、本工程作為普通貨物碼頭,廢水不排入附近水體,固廢不傾倒至運河。3、本項目建成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10公布施行前。4、本項目已取得桐鄉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在無新的大運河保護要求情況下,允許繼續保留,但不得私自擴大碼頭面積,下一步如有改擴建需要的,需重新編制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今后如有大運河管理新要求與目前要求不一致的,按新要求辦理。《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第九條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劃由遺產區、緩沖區組成。遺產區是指對大運河遺產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緩沖區是指遺產區外為保護大運河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對建設活動加以限制的區域。第十條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遺產區內確需進行下列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一)大運河遺產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景觀維護、環境整治,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二)防洪排澇工程和水文水質、氣象監測設施建設;(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橋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四)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其他工程建設。在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大運河水利工程遺存相關古跡、遺址,并采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第十一條緩沖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破壞大運河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工程建設。第十二條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提交該項目的遺產影響評價材料。第十三條已有的不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逐步拆除、外遷或者整改;其中,屬于危害大運河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遺產環境的建設項目和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外遷或者整改。依法應當給予補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河道清淤疏浚、設施維護、居民住宅維修和樹木種植等活動,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并報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禁止在遺產區和緩沖區內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填堵、圍圈、覆蓋大運河遺產河道水域;(二)涂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大運河遺產保護標識標志、界樁界(三)破壞、侵占大運河遺產保護和監測設施;(四)其他破壞或者妨礙大運河遺產保護的行為。《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第十二條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除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景觀維護、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設施建設、跨河橋梁和隧道建設、游船碼頭和建筑物修繕等必要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采石等作業。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31大運河水工遺存相關古跡、遺址,并采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保護措施,實施原址保護。第十三條在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不可移動文物;(二)擅自占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三)損毀防護、警示設施;(四)損毀標志牌、界樁;(五)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本項目建成投產于1982年,早于《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布施行前。本項目位于三類保護岸線,已取得桐鄉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出具的書面意見(見附件11),在無新的大運河保護要求情況下,允許繼續保留,但不得私自擴大碼頭面積,下一步如有改擴建需要的,需重新編制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今后如有大運河管理新要求與目前要求不一致的,按新要求辦理。2.7.2相關規劃1、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1)規劃主要內容2005年,嘉興市港航管理局組織編制《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該規劃于2007年9月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以《關于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的批復》 (交規劃發[2007]536號文)聯合審批通過。2006年9月,嘉興市港航管理局委托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編制《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通1)規劃范圍:規劃范圍為嘉興市境內南湖區、秀洲區、海寧市、海鹽縣、平湖市、嘉善縣和桐鄉市的內河航道沿線岸線及相關的陸域和水域,重點為500噸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沿線岸線及相關的陸域和水域。2)規劃期限:規劃現狀基礎年為2005年,規劃水平年為2010和2020年。3)規劃目標:①嘉興內河港性質32嘉興內河港的性質是全國內河主要港口,是嘉興市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和沿河產業布局、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托,是區域綜合運輸樞紐。結合嘉興市及浙江省經濟發展要求,嘉興內河港將成為以能源、礦建材料、原材料、工業產品和內外貿集裝箱運輸為主,相應發展臨港工業和現代物流的綜合性港口。②嘉興內河港功能嘉興內河港應具備裝卸存儲、中轉換裝、運輸組織、現代物流平臺、商貿、水上休閑等多種功能。(2)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符合性分析《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主要對重要公共作業區、一般公用作業區、臨港工業岸線進行了規劃布局,本項目碼頭位于崇福鎮上莫村北三里橋,泊位位于港池內。京杭大運河水面寬度約為79m。本項目取得了嘉興市港航管理局批準的《浙江省嘉興市交通運輸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浙港政-FE[2020]62)和港口經營許可證((浙嘉內河)港經證(6235)號),本項目為普通貨物碼頭,具備裝卸功能,因此認為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嘉興內河港性質及功能要求。(3)嘉興內河港總體規劃環評符合性分析1)水污染防治措施航管、海事部門加強巡查,禁止船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規劃的散貨碼頭及港區的堆場(煤炭、礦建材料)四周應設置污水收集溝。污水流至該功能區的處理系統沉淀處理后達標后方可排放或納管。符合性分析:本工程營運期廢水主要船舶生活污水、陸域員工生活污水、船舶油污水、碼頭沖洗廢水、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后與陸域員工生活污水一起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桐鄉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崇福污水處理廠處理;船舶油污水由浙江裕峰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派接收船進行收集,本碼頭不接收;碼頭地面沖洗廢水和初期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噴淋,不外排入附近水體。綜上所述,項目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對周圍地表水環境基本無影響。2)環境空氣污染防治對策規劃散貨(礦建材料、非金屬礦、煤炭)碼頭及港區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流程和33裝卸設備,合理布置堆場,減少粉塵發生量。推薦采用以濕式防塵為主、干式除塵為輔的方法控制粉塵擴散。皮帶機轉接點、卸船接收漏斗均噴水,減少起塵。堆場四周設噴頭灑水抑塵,達到清潔生產目的。在堆場與辦公區之間設置防風擋塵網或防護林等,防止堆場起塵,最終達到防塵的目的。規劃配置灑水車和清掃車,對港區道路適時采取灑水和清掃措施,減少道路二次揚塵。符合性分析:本項目設置噴淋+移動式霧炮機+受料斗處集氣除塵設施+臨時堆場噴淋裝置+混凝土擋墻+固定防塵網+半封閉式堆庫等除塵設施,減少粉塵發3)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港區應合理布局,高噪聲機械的布置盡量遠離生活區。工藝設計選擇符合噪聲標準的設備,并采取消音、隔音措施。進出港車輛限速行駛,疏港公路兩側不設集中居民區,制訂禁止鳴笛區域。控制港區道路與港外城市公路合理銜接,減少交通堵塞引起的噪聲影響。港區生產區、生活區、辦公區保持合理間距,并以綠化帶隔離,降低噪聲船舶距離。港區道路兩側、機房四周進行防護綠化。符合性分析:本項目最近敏感點為碼頭西北185米處上莫村居民點,本次監測的該敏感點可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2類標準。高噪聲場內設備要求定期保養維護,要求高噪聲設備如吊機、空壓機、皮帶機等設置減震墊,夜間不得運營。空壓機位于泵房內,以降低噪聲。本環評要求加強場區和廠界綠化。4)固體廢物治理對策規劃的各作業區設垃圾轉運站,配備清掃車、垃圾袋(箱)收集港區固體廢棄物,由市政垃圾車外運處理。船舶垃圾采用專門垃圾袋或垃圾桶收集、貯存,規劃各作業區的碼頭需接收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及掃艙垃圾。規劃各港區近期和遠期固體廢棄物處置率100%,無害化處理率100%。符合性分析:本工程產生的一般固廢主要為船舶生活垃圾和員工生活垃圾、沉淀池泥沙、清淤產生的淤泥、廢舊輪胎。船舶生活垃圾和員工生活垃圾,環衛統一清運。碼頭前沿水域清淤產生的河道淤泥委托桐鄉市清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清運,運至河山鎮廟山村暫存堆放,隨后運至湖州市儒林村進行處置,最終用于道路填34土使用。碼頭前沿用于防撞的廢舊輪胎由環衛清運。本工程產生的沉淀池泥沙,主要成份是SS,沉淀后回用于生產。5)事故風險應急防范對策防止船舶交通事故和碼頭裝卸事故的發生;建立港區事故應急反應計劃及措施體系;事故后的污染清除與生態風險控制及恢復措施。符合性分析:企業已配備部分應急設備,如吸油毛氈、圍油欄等,區域也有相應的物資作為應急時可調配,具體企業配備和區域應急物資見章節5.6.7。為使環境風險減小到最低限度,必須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定完備、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盡可能降低本項目環境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2、大運河(浙江段)遺產保護規劃(2012-2030)(1)規劃主要內容第10條項目概況大運河浙江段包括江南運河浙江段(屬于京杭大運河南段)與浙東運河全線兩個部分,位于我國浙江省北部平原地區,地理范圍介于北緯29度30分-31度30分和東經119度-122度之間。從北向南經過嘉興、湖州、杭州、紹興和寧波五個城市轄區。大運河浙江段涉及的正河河道包括江南運河浙江段、浙東運河及其故道和復線河道,長度約528公里。其中:江南運河浙江段涉及故道上塘河與崇長港、明清時期主線杭州塘與蘇州塘、經余杭塘棲、湖州德清至平望的新航道等河道,長度約252公里;浙東運河經錢塘江與江南運河相連,西起杭州西興古鎮,流經紹興,東至寧波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連,涉及多條復線,長度約276公里。此外還涉及幾條重要的支線、城河、內河與人工引河河道,大運河浙江段涉及河道總長度約683公里。表2.7-6規劃中江南運河浙江段遺產構成表遺存類別遺存名稱規劃級別位置建造時間/延續時間現狀保護級別現狀評估與大運河關聯現狀描述評估等級35運河水利工程遺產(18)運河河道運河正河江南運河浙江段-浙江省北錢塘江與太湖流經杭嘉興和湖州東線始鑿于漢代,全線貫通于隋代,部分航道(杭州經塘棲至桐鄉崇福)開鑿于元末,至今仍然是國家重要的內河段爛溪塘形成于清代,南段20世紀80年代連通;上為其故道,始鑿于春秋時成為江南運河主航道,元末以后航運功能逐漸衰弱,主要功能轉為水利行-江南運河浙江段是京杭大運河的南段,是京杭大運河的重要組成部分,京杭大運河的江南段又稱江南運河。江南運河浙江段南起杭州三堡船閘,北至浙江、江蘇交界。全長近250公里。河道平均寬30-80江南運河浙江段在余杭塘棲分為東中兩線,東線包括蘇州塘、杭州塘,長132公里;中線包括爛溪塘、余杭塘棲經湖州德清至桐鄉烏鎮運河段等,長65公里。中線在當代交通航運圖上標記為京杭大運河或江南運河。西線是指宋代運河曾經改線經奉口河、東苕溪至湖州的航段,該航段主要為自然河道,本次規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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