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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

1總則..........................................................................................-1-

2術語..........................................................................................-2-

3基本規定..................................................................................-3-

4全過程閉環管理......................................................................-5-

4.1一般規定.........................................................................-5-

4.2立項用地規劃許可環節................................................-6-

4.3工程建設許可環節........................................................-7-

4.4施工圖審查環節............................................................-8-

4.5施工許可環節.................................................................-9-

4.6竣工驗收環節.................................................................-9-

5工程質量管理........................................................................-11-

5.1一般規定.......................................................................-11-

5.2質量責任管理...............................................................-11-

5.3質量管控制度...............................................................-12-

5.4工程質量資料管理......................................................-14-

5.5工程質量監督管理......................................................-16-

6支持政策................................................................................-18-

附錄A裝配式建筑領域技術標準匯總......................................-20-

附錄B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評估表..........................................-23-

附錄C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25-

附錄D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27-

附錄E生產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28-

附錄F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30-

附錄G監理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32-

附錄H質量安全檢查實施要點.................................................-33-

1總則

1.0.1為推進我省裝配式建筑持續深入發展,規范全過程管理,落實相關約束激勵政策,

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依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文件、標準規范,結

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1.0.2各地新建民用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含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社會投資

項目)的全過程閉環管理、質量管理等工作,可參照本指引執行,且應遵守相關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政策文件以及現行國家、地方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1.0.3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指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裝配式建筑管

理實施細則或相關管理辦法。

-1-

2術語

2.0.1裝配式建筑

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可分為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

構建筑和裝配式木結構建筑。

2.0.2政府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

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統稱政府投資項目。

2.0.3國有資金項目

國有資金項目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

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的項目,并且

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2.0.4社會投資項目

社會企業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

自己籌措資金為主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項目在本導則中按社會投

資項目參照執行。

2.0.5設計階段預評價

在設計階段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對裝配式建筑項目進行預先

評價的活動。

2.0.6建設條件意見

建設條件意見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相關部門

和單位對擬開發項目的有關建設內容提出的具體意見。

-2-

3基本規定

3.0.1全省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含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社會投資項

目)應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技術。機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場館建筑及保障性住房

等政府投資或主導項目應滿足裝配式建筑標準。航空港區等開發區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裝

配率不低于50%。

3.0.2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各有關部門參與的裝配

式建筑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分工責任,加強聯動協同,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推進本

地裝配式建筑發展。

3.0.3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監督考核,會同有關部

門,將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納入綠色建筑產業鏈發展、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能

耗”雙控、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等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3.0.4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定期調度通報制度,動

態跟蹤各縣區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定期通報工作亮點與存在的問題。

3.0.5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跟蹤指導,對未實施或者擅自變更

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措施,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責令整

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0.6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

理及追溯制度,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落實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施工圖審查單位、預制構件和部品部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各

方質量安全責任。

3.0.7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結合本地實際,及時

制定并出臺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政策措施;應充分發揮龍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

-3-

所、產業聯盟、創新平臺、學會協會的人才和技術優勢,加快培養裝配式建筑管理、技

術及產業技能人才。

3.0.8裝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4-

4全過程閉環管理

4.1一般規定

4.1.1裝配式建筑項目應重點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

收四個環節抓好實施推進。

4.1.2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宜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結合本地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等,科學制定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確定總體發展目標、

重點實施區域及控制性指標等統籌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4.1.3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宜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裝配式建筑發展規

劃,合理確定年度目標任務,在每年土地出讓計劃中,明確裝配式建筑的供地面積及占

全年出讓和劃撥土地的比例。

4.1.4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宜按照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和社會投資建設項

目分別確定裝配式建筑項目計劃,并建立本年度裝配式建筑項目庫,明確項目的名稱、

位置、類別、規模、開工竣工時間等信息,進一步強化項目源頭的立項管控。鼓勵集中

地塊整體推進裝配式建筑項目規模化建設。

4.1.5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環節應將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納入出讓條件,明確裝配式建筑

標準。

4.1.6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開展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

評價,出具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

-5-

4.1.7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條件、裝配式建筑設

計階段預評價意見、土地使用權受讓單位簽訂的履約(監管)協議以及施工圖審查合格

書等資料,對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監督落實。

4.1.8以下項目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1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

2當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地上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0000

㎡,且其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10%,或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的

非居住功能單體建筑;

3當工業建設類項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發樓等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

5000㎡,且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7%,或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

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發樓等獨立非生產用房。

4.1.9因技術原因等擬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

管部門應組織進行專家論證,論證專家不少于5人,且4/5及以上專家同意方為通過,

論證意見應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留存并存檔。

4.2立項用地規劃許可環節

4.2.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前,

依據其提出的宗地位置、不動產單元代碼、用途、面積等基本信息和規劃條件,及時提

出裝配式建筑建設比例及裝配率指標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條件意見。

4.2.2各市、縣(市、區)要把建設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條件,在土地供

應時納入供地方案,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附件納入土地使用合

同中。

-6-

4.2.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與土地使用權受讓單位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并將建設條

件有關要求納入協議內容。

4.2.4建設單位應結合建設條件意見書等,根據項目性質及規模落實裝配式建筑的具體

實施比例及裝配率指標等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在規劃總平面圖上明確裝配式建筑的具體

實施比例和裝配率指標。

4.3工程建設許可環節

4.3.1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對建筑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對不符合建設條件,屬于建設單位原因的,建設單

位應當對規劃設計方案予以調整。

4.3.2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增加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并包含以下

內容:

1裝配式建筑配建面積說明的規劃總平面圖;

2實施樓號(編碼)及其單體裝配率指標;

3主體結構體系技術方案或說明;

4圍護墻和內隔墻體系的技術方案或說明;

5裝修和機電設備管線的做法說明;

6提高與創新技術方案或說明。

4.3.3需要分期建設的居住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宜結合項目情況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

規劃(以下簡稱修規),并包含以下內容:

1規劃總平面圖中應包含裝配式建筑的配建面積(或比例)、實施樓棟、樓棟位

置,建筑面積、建筑功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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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在首期開展裝配式建筑實施工作,確實存在困難的,應在修規中明確實施裝

配式建筑的時間。

4.3.4在建設條件等土地使用文件中未明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地塊,建設單位自愿實施

裝配式建筑的,宜執行第4.3.2條和第4.3.3條的相關要求。

4.4施工圖審查環節

4.4.1應充分發揮施工圖審查政策性和技術性把關作用,嚴格落實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的

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4.4.2裝配式建筑宜進行設計階段預評價,確保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在設計階段落實到

位。

4.4.3建設單位按規定向施工圖審查機構提請審查,提交的報審材料包括《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條件、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評

價意見書、全套設計資料以及其他應送審的相關文件。

4.4.4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要求和國家、省現行標準規范等,

對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復核相關指標,并滿足以下要求:

1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設計文件落實規劃審批文件、建設條件中有關裝配式建筑

實施要求、單體工程裝配率等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

見;

2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應在審查合格書備注中注明裝配式建筑實施樓

號;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審查合格結論;

3項目實施過程中設計文件發生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裝配率指標等重要變

更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8-

4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裝配式建筑施工圖審查情況定期報送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

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隨機抽取部分項目進行復核。

4.5施工許可環節

4.5.1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核發階段,宜核實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等資料中關于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一致性,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

程施工許可證,并在備注中注明“裝配式建筑工程”字樣。

4.5.2對居住類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項目,宜在當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注明“裝配

式建筑工程分期建設”字樣并明確工程開工時間。

4.6竣工驗收環節

4.6.1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通過抽查抽

測等方式對裝配式建筑建設條件及工程設計圖紙落實情況等進行現場核查。

4.6.2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可在主體結

構驗收、竣工驗收階段開展裝配式建筑要求落實情況評估:

1在主體結構驗收階段,監理單位組織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對裝配式建筑實施

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并形成主體結構階段評估報告(附錄B中表B.1),住房城鄉建設

主管部門可依據評估報告對裝配式建筑主體結構驗收階段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2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及設計單位對裝配式建筑實施

情況進行自查驗收評估,按照實際竣工驗收資料和實際完成情況復核并形成竣工驗收階

段評估匯總報告(附錄B中表B.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評估報告對裝配式

建筑竣工驗收階段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9-

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主體結構階段評估報告、竣工階段評估匯總報告納

入建設工程竣工資料管理。

4.6.3竣工驗收前,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應將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有關裝配式建筑實施

要求的落實情況納入各自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中。

4.6.4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將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有關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

落實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意見等文件資料中。

4.6.5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參與竣工聯合驗收時,應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

條件意見進行審查。

4.6.6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裝配式建筑實施完成后進行竣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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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質量管理

5.1一般規定

5.1.1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預制構件及部品

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參建單位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

證體系及全過程質量責任追溯制度,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5.1.2裝配式建筑宜建立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部品部件設計、生產、施工等質

量控制全過程的質量責任可追溯,鼓勵全過程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5.1.3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全過程建設工程的質量安

全負責。

5.2質量責任管理

5.2.1建設單位應進行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并對裝配式建筑工程的質量安

全負首要責任,并應滿足本導則附錄C規定的相關責任要求。

5.2.2勘察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勘察,對

勘察質量負責。

5.2.3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建

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負責人和專業負責人質量責任,對設計質量負責,

并應滿足本導則附錄D規定的相關責任要求。

5.2.4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滿足以下質量安全責任的規定:

1審查程序、內容等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

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的規定;

-11-

2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政策文件及國家、省相關

標準規范、施工圖審查要點等對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對設計文件落

實規劃審批文件、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有關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情況,以及裝配率是否

滿足相關要求等情況進行復核;

3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裝配式建筑結構的抗震設計、結構構件深化設計、節點連

接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保溫、防水等主要使用功

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

4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施工圖審查機構方可向建設單位出具施工圖

審查合格書,并在審查合格書中注明裝配式建筑設計審查結論。對未按要求執行裝配式

建筑政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5.2.5部品部件生產運輸單位應對其所生產、運輸的預制構件及部品部件的質量負責,

并應滿足本導則附錄E規定的相關責任要求。

5.2.6施工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施工質量安全控

制和檢驗制度等,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并應滿足本導則附錄F規定的相關責任要求。

5.2.7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規

劃和專項監理細則,并應滿足本導則附錄G規定的相關責任要求。

5.2.8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應當對其檢測數據

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應當對檢測發現不符合設計或

者規范要求的項目,需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及時上報質量監督部門,嚴禁超出資質范圍

從事檢測活動。

5.3質量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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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構件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庫制度。基于“公平、公正、公開、自愿”原則,將生

產企業信息、產品主要性能指標等信息向社會公開,為各方選擇應用適宜技術產品提供

便利。

5.3.2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制度。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預制構件實體檢測或結構性能檢驗并出

具相應檢測報告;生產企業出具構件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型式檢驗報告、預制構件合格

證、隱蔽工程生產過程驗收記錄以及鋼筋、鋼筋套筒、保溫材料等主要原材料的見證檢

驗報告)。

5.3.3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制度。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

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河南省

工程建設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驗收技術標準》DBJ41/T251的相關規定,應

開展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包括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混凝土強度、鋼筋保

護層厚度等。

5.3.4首層(或轉換層)裝配式建筑驗收制度。針對首層裝配式結構,由建設單位組織

工程總承包(未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

單位對其質量進行驗收,包括對外觀質量、位置尺寸偏差、連接節點質量、接縫防水施

工質量、預留預埋件等方面進行檢查,形成驗收記錄。

5.3.5隱蔽工程質量影像追溯管理制度。在預制構件生產階段,采用影像資料完整清晰

記錄隱蔽工程驗收的全過程,包括保溫板鋪裝、保溫連接件數量和排布、鋼筋綁扎成型、

預埋吊環吊釘吊母數量和錨固方式等。在裝配式建造施工階段,針對預制構件節點連接

等關鍵工序(鋼筋套筒連接、鋼筋漿錨搭接連接等)以及預制外墻的保溫防水構造做法

留存施工全過程的影像資料;針對工業化免模技術體系的混凝土澆筑過程應進行視頻影

-13-

像留存,在鋼筋工程驗收、混凝土澆筑至1/2處及澆筑完成三個階段各留存不少于2分

鐘的視頻資料,視頻資料中應體現澆筑部位整體全貌、鋼筋分布、混凝土振搗及其他施

工作業情況。

5.3.6關鍵連接部位舉牌驗收制度。在關鍵工序、重要隱蔽工程和主要節點驗收前,由

驗收人員托舉“建設工程驗收牌”與實體部位“合影”,驗收牌應標明工程名稱、分項

工程名稱、驗收部位、驗收內容、驗收結論、驗收人、驗收時間等信息,并編入工程管

理資料,建立舉牌驗收臺賬。

5.4工程質量資料管理

5.4.1裝配式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均應加強質量資料管理,對設計、生產、施工、監

理、檢測、監督等過程和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確保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5.4.2裝配式結構子分部質量安全保證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建設、施工、監理、設計、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有關設計文件、施工組

織方案、設計交底及審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溫拉結件、連接件、灌漿料和預制構配件生產合格證、性能檢驗

記錄、開箱驗收記錄、復檢(復試)報告等;

3施工記錄(含測量記錄、吊裝記錄、安裝記錄、灌漿或連接記錄和影像資料、

監理旁站記錄等);

4檢驗報告(含鋼筋連接、灌漿料漿體強度、后澆混凝土強度、子分部實體檢驗

等檢測報告);

5驗收記錄(含隱蔽驗收記錄,連接構造節點、鋼筋套筒灌漿或漿錨、外墻防水

處理、自檢、交接檢、分項分部驗收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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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驗收記錄;

7其他應提供的質量文件(保溫節能、防水檢驗等)。

5.4.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驗收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工程設計文件、預制部件制作和安裝的深化設計圖;

2預制部件、主要材料及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抽樣復驗報告;

3預制部件安裝施工記錄;

4鋼筋套筒灌漿、漿錨搭接連接的施工檢驗記錄;

5后澆混凝土部位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文件;

6后澆混凝土、灌漿料、座漿材料強度檢測報告;

7外墻防水施工質量檢驗記錄;

8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文件;

9裝配式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10裝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記錄。

5.4.4裝配式鋼結構建筑驗收資料應滿足《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鋼結構工程

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75和《裝配式鋼結構

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2的相關規定的相關規定。

5.4.5裝配式木結構驗收時,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和《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50233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記錄外,尚應

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設計文件、預制部件制作和安裝的深化設計圖;

2預制組件、主要材料、配件及其他相關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

抽樣復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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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制組件安裝施工記錄;

4裝配式木結構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文件;

5裝配式木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6裝配式木結構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記錄。

5.4.6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除應遞交現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建

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185和裝配式建筑相關規范標準所規定的歸檔資料外,還

應歸檔以下文件資料:

1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書;

2第4.6.2條規定的主體結構驗收階段評估報告和竣工驗收階段評估匯總報告;

3有關裝配式建筑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資料。

5.5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5.5.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落實兩書一牌制度,在項目開工前應督促建設、勘察、

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簽署的質量終身

責任承諾書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5.5.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針對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根據所

監管的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特點、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情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

大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的抽查頻率,確保工程質量。

5.5.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具體實施可參照本導則附錄H):

1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16-

2對預制構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備、鋼材及木材)、制作成型過程、成品實物

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文件及影像資料)進行抽查;

3.對預制構件安裝、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關鍵連接部位(鋼筋連接套筒灌漿飽

滿度等)的實體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文件及影像資料)進行抽查;

4對預制構件、裝配式建筑轉換層以及裝配式建筑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17-

6支持政策

6.0.1各市、縣(市、區)應制定支持政策以推動裝配式建筑產業的發展。根據本地實

際,可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1設立財政資金激勵政策,根據各地域自身財力狀況,對國家級、省級、市級產

業基地、示范園區、示范項目、龍頭企業等給予一定的財政獎勵;

2采用裝配式外墻技術產品的建筑,其預制外墻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

3%的部分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具體細則以各個地市政策為準;

3鼓勵金融機構與裝配式建筑企業加強對接與合作,對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業

企業在授信額度、質押融資、貸款發放、保函業務等方面給予支持,符合條件的給予低

息貸款;

4支持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符合稅法規

定的,可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5對相關試點示范項目參建主體,在行業信用評價、招標投標等方面可予以加分

支持。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推薦參與“中州杯”等工程建設領域的獎項評選;

6開通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運輸“綠色通道”,優化符合安全規定的裝配式建筑

部品部件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運輸手續辦理流程,對運輸超大、超寬的預制混凝土構件、

鋼結構構件、鋼筋加工制品等的運輸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暢通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6.0.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建裝配式建筑專家庫,為政府決策、技術推廣、監管

服務等提供智力支撐。

-18-

6.0.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骨干企業與當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強合作,加

快培養壯大一批涵蓋設計、生產、施工、管理、運維、智能化等方面的裝配式建筑專業

人才隊伍。

6.0.4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裝配式建筑技能工人培養力度,鼓勵企業建立裝配

式建筑職工技能培訓制度,重點開展關鍵施工技術和環節(灌漿、打膠、吊裝等)專業

技能訓練、崗位操作培訓,盡快培養一批滿足本地發展需求的技能工人隊伍。

6.0.5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應加強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作,建立行業約束自律機制,進

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19-

附錄A

裝配式建筑領域技術標準匯總

一、國家強制性規范

1《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

2《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

3《木結構通用規范》GB55005

4《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

5《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

6《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

7《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

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二、建筑結構設計主要技術標準

1《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

2《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1/T222

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

4《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2

5《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3

6《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7《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

8《木結構設計標準》GB50005

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0-

10《裝配式住宅建筑設計標準》JGJ/T398

11《裝配式住宅設計選型標準》JGJ/T494

12《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JGJ/T469

13《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

14《輕型鋼結構住宅技術規程》JGJ209

15《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DBJ41/T154

三、預制部品部件、關鍵材料主要技術標準

1《預制混凝土外掛墻板應用技術標準》JGJ/T458

2《裝配式混凝土構件制作與驗收技術規程》DBJ41/T155

3《裝配式混凝土夾芯保溫外掛墻板應用技術標準》DBJ41/T212

4《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

5《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

6《鋼筋連接用灌漿套筒》JG/T398

7《鋼筋連接用套筒灌漿料》JG/T408

四、裝配化裝修主要技術標準

1《裝配式內裝修技術標準》JGJ/T491

2《居住建筑裝配式內裝工程技術標準》DBJ41/T248

3《裝配式住宅建筑設備技術規程》DBJ41/T159

4《裝配式住宅整體衛浴間應用技術規程》DBJ41/T158

5《河南省成品住宅裝修工程技術規程》DBJ41/T151

五、生產-施工-驗收-檢測-安全方面主要技術標準

生產類

-21-

1《工廠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管理標準》JG/T565

2《裝配式混凝土構件制作與驗收技術規程》DBJ41/T155

施工驗收類

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

3《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

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

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

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

7《建筑信息模型施工應用標準》GB/T51235

8《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

9《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標準》DBJ41/T251

10《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DBJ41/T154

檢測類

1《裝配式住宅建筑檢測技術標準》JGJ/T485

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套筒灌漿質量檢測技術規程》T/CECS683

3《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檢驗標準》T/CECS631

4《取樣法檢測鋼筋連接用套筒灌漿料抗壓強度技術規程》T/CECS726

施工安全類

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DBJ41/T272

-22-

附錄B

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評估表

表B.1單位工程主體結構階段裝配式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項目名稱:

單位工程名稱:實施裝配式建筑面積/㎡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總包):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主體結構預制內隔墻板

構件生產單位:生產單位:

裝配式建筑技術

預評價得分現場實施情況是否符合

方案預評價項

主體結構

圍護墻和內隔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總包)監理單位設計單位

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填表說明:評價分值按照《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1/T222確定。

-23-

表B.2工程竣工階段裝配式實施情況評估匯總報告

項目名稱:

項目建筑面積/

實施裝配式建筑面積/㎡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總包):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主體結構預制內隔墻板

構件生產單位:生產單位:

裝配式竣工驗收評價復核得分

序是否滿足

單位工程預評價得分圍護墻和裝修和設提高和創裝配率/%

號主體結構要求

內隔墻備管線新得分

1

2

3

4

5

6

結論:

1.該項目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裝配式建筑面積平方米,符合不符合設計及

規劃要求。

2.各單位工程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滿足不滿足裝配式建筑圖紙及規范要求施工,

滿足不滿足《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1/T222要求。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總包)監理單位設計單位

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填表說明:評價分值按照《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1/T222確定。

-24-

附錄C

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

C.0.1建設單位應將裝配式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總承包、設計、監理、施工

單位,并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及要求,對相應單位的資質、能力、經驗進行審查。

C.0.2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落實工

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建立裝配式建筑

工程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

C.0.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涉及裝配率,主體結構受力構件截面、配筋率,預制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以及其他

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

新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C.0.4對暫無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裝配式建筑結構技術體系,建設單位應向設

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

查,審查意見作為工程設計、施工、驗收依據。

C.0.5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施工特點,單列裝配式建筑安裝措施費,保障安全生

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裝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缺乏定額等計價依據

時,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合同清單中應根據實際情況確保合理的費用。

C.0.6建設單位應建立裝配式建筑工程階段驗收制度:

1首個裝配式建筑標準層結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對下部

結構預留、預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標準層結構施工;

-25-

2首個裝配式建筑標準層結構后澆混凝土施工前,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構件生產單位等參建各方對構件安裝、連接點、模板等進行階段驗收;

3首個裝配式建筑標準層結構拆模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構件

生產單位等參建各方進行結構驗收,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階段性總結和改進,保證工

程的順利進行;

4裝配式建筑結構、內墻板、機電安裝、裝飾裝修等分部分項工程,建設單位宜

協調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建立樣板間,單元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C.0.7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套筒灌漿原材料、套筒灌漿連接接

頭、預制構件尺寸偏差以及結構關鍵受力連接節點等按相關規定進行材料或結構性能檢

測。

-26-

附錄D

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

D.0.1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及

我省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要求,滿足后續預制構件加工圖編制和施工的需要。

D.0.2設計單位應積極推進標準化、模數化設計,遵循少規格、多組合的原則,實施建

筑平面、立面、構件和部品部件、連接節點的標準化設計,強化設計引領。

D.0.3設計單位應積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等數字化設計手段推進建筑、結構、設備

管線、裝修等多專業一體化集成設計,提高裝配式建筑整體性,避免二次拆分設計。

D.0.4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對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應進行專

項說明,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及環節進行標注或提出相應的檢驗檢測要

求,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相關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D.0.5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時,向有關單位說明裝配式設計意圖,

解釋施工圖設計文件,按要求提供現場指導服務,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

問題。

D.0.6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設計變更、技術洽商聯系單等文件。

D.0.7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首層裝配結構連接部位質量驗收及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程質

量驗收。

D.0.8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

分析。

-27-

附錄E

生產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

E.0.1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

構件生產制作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

總監審批后實施。

E.0.2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檢測制度并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企業內部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測報告必須由試

驗室主任簽發;

2檢測程序、檢測檔案等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等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3應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對原材料進行進場驗收和取樣檢測,經檢驗、

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檢測原始記錄應留

存。

E.0.3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并滿足以下條

件:

1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

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未進行工藝檢驗或工藝檢驗不合格的,嚴禁生產;

2構件生產前,應當就構件生產制作過程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工人

進行技術交底;

-28-

3構件生產過程中,應當對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隱蔽工程生產和驗收過程應留存

可佐證的影像資料;

4應當建立構件成品質量出廠檢驗和編碼標識制度,在所生產的每一件構件顯著

位置進行唯一性標識,并提供構件出廠合格證。

E.0.4預制構件存放及運輸過程中,構件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構件受損、破

壞。

E.0.5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

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E.0.6預制構件出廠時,生產企業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并應在產品顯著位置設置

標識,標記內容包括生產單位、構件名稱、構件編號、使用部位、生產日期等信息。

E.0.7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施工單位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含

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等內容。

E.0.8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宜強化預制構件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應用,將預制構件名稱、規

格、尺寸、重量、檢驗等信息準確及時記錄在系統中,實現預制構件生產、運輸、應用

全過程信息查詢、定位和質量可追溯。

E.0.9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參加首層或首個代表性施工段試安裝及裝配式結構子分部

工程質量驗收,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生產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及時對預制構件生產制

作方案進行調整改進。

-29-

附錄F

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

F.0.1施工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

F.0.2施工單位對進場部品部件的質量進行檢驗,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

檢驗制度和追溯制度。

F.0.3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含預制構件深化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標準編制施

工組織設計,制定質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應根據首層或首個代表性

施工段試安裝情況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對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施工操作平臺和超過一

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F.0.4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就預制構件吊裝、鋼筋套筒灌漿連接等安裝關鍵工序或關

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并編制裝配式建筑

工程施工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應進行部品部件試安裝;還應就預制構件拼接、

外墻防水等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

F.0.5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預制構件安裝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會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

驗收內容應當包含構件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構件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外觀質

量、結構實體檢驗等,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制構件,嚴禁使用;

2對預制構件連接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

及影像記錄資料;

-30-

3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后通知工

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施工。

F.0.6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對施工重點部位及

關鍵環節的監測和安全巡視,嚴格落實各項管控措施。

F.0.7裝配式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及使用應嚴格按照現行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執

行,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吊裝前應對吊裝鋼絲繩、吊具、吊裝預埋件、吊裝的部品部

件及擬安裝部位進行安全檢查。

F.0.8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驗收方案并

遵照執行,驗收應在施工單位和構件生產單位共同組織的自檢驗收合格基礎上進行。工

程驗收可以分段進行。

F.0.9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

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31-

附錄G

監理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

G.0.1監理單位應當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

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G.0.2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

1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預制構件進行質量

驗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對首層裝配結

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對外圍

護預制構件密封防水施工進行重點巡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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