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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信用評價及監督管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且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在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根據登記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經營年限、經營業績、社會信譽、市場行為等情況,對其信用進行客觀、公正和科學的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突出質量、安全和發展,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市(州)主體、縣(市、區)實施。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監督和指導,制定并定期修訂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標準,負責省級執法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認定,通過“湖北信用住建”統一匯集和發布信用信息。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負責市本級執法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認定,負責審核、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縣(市、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審核、使用,以及省外來鄂物業服務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使用。鼓勵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等單位參與信用管理。支持行業協會組織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等,對成員單位開展信用評價。第二章信用信息構成與采集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經營業績、主要人員等信息。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學歷、政治面貌、所在機構、職務等)、工作經歷、職業能力、從業時間等信優良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行業不良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和行為規范,由縣(市、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查實的不規范行為和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第七條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企業、項目所在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企業申報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審核其真實性,推送至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市(州)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匯集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第八條信用信息的采集規則:(一)信用信息計分依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通過各類達標評比表彰,開展日常檢查,“四不兩直”“飛行檢查”等活動產生,記錄依據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的正式文件、文書等。(二)信用信息計分規則:因良好行為信息加分時,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受到的附表中同一類別表彰(表揚)或獎勵,按獲得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加分;因不良行為信息扣分時,同一主體及人員在同一項目、同次檢查中發現有多項不良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三)信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確有效期的,按照該信息有效期認定。未明確有效期的,則優良行為單項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個月;不良行為單項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個月,單第九條省住建廳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評分和應用第十條建立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指標體系,強化信用評價成果運用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基準分為100分,有優良行為的,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有不良行為時,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扣分。第十二條所有信用信息應及時錄入。縣(市、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審核錄入,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公示后在5個工作日內調整并公開第十三條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據信用綜合評分,可分檔設置信用等級,在項目招投標、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第十四條對無信用評價記錄或信用評價結果為較差(綜合評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采取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取消評優表彰資格、限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在省級主管部門政務網站發出預警并進行風險提示等懲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十五條信用信息經采集、審核,在有效期內予以公告第十六條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一)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應與信息有效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后,轉為信用檔案保存。(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第十七條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調閱信用檔案。第十八條信用信息按照“誰采集、誰維護”的方式實施維護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行政處罰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被變更或被撤銷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該不良信第十九條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和聯系方物業服務企業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該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第二十條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協同,推動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建立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第二十一條要嚴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據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限制和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信用修復第二十二條信用修復應滿足以下條件:(一)該不良行為已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二)滿足最低公開有效期滿要求:有效期為12個月(三)該不良行為自認定之日起,到申請修復前未再發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復:(一)因發生亡人責任事故被處罰且公開時間不滿12(二)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復時間不到6個月的;(四)12個月內因同一類不良行為修復過1次的;(五)不履行整改義務的;(六)人員被吊銷執業資格的;(七)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不良行第二十四條信用修復程序:(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原不良行為信息采集部門提出書面修復申請,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的相關材料。(二)受理申請。原不良行為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三)提出修復意見。原不良行為信息采集部門,對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后,提出修復意見并公示。(四)數據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門對該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調整,并做好修復標識。第二十五條提供虛假資料導致修復行為失當的,該行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各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見收集反饋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七條市(州)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住建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指標2.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指標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行為類別編號分值優良行為榮譽表彰1獲得黨中央、國務院通報表彰獎勵+202獲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獎勵+153獲得住建廳、市(州)黨委、政府,國家級行業協會通報表彰獎勵+104獲得市(州)住建(房管)局、縣(市、區)黨委、政府,省級行業協會通報表彰獎勵(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55獲得縣(市、區)住建(房管)局通報表彰獎勵(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3黨建引領1企業或在管項目被省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列入黨建教育基地或示范點(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52企業成立獨立黨支部+53企業或在管項目被市級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列入黨建教育基地或示范點(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34企業成立聯合黨支部+36企業主動申請選派黨建指導員(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1經營與業績1企業納稅信用良好+52在行政區域內承接物業服務項目,在管面積每增加20萬平方米(以物業服務合同備案面積為準,同一年度同一企業累計不超過10分)+2社會責任1企業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32每承接1個公益性托底物業服務項目或每接管1個應急接管項目(同一年度同一企業累計不超過10分)+23響應政府號召,積極開展基層治理模式創新,積極參與信托制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招標或選聘(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24依法依合同,積極配合在管項目加裝電梯、安裝公共充電設施(同一年度同一企業不同項目不重復加分)+25在管項目被縣級以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評為垃圾分類示范小區(以正式文件為準,按項目數量計,同一年度同一企業累計不超過5分)+1不良行為行業規范1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未按照規定備案物業服務合同-32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住宅裝飾活動中拆除承重墻等違法違規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行為,沒有及時勸阻,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5行為類別編號分值3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84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85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以及轉供電代收加價等違規收取不合理費用-106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107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營業攤點-108未按規定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承接物業管理項目-109受委托銷售或出租物業區域內的規劃停車位、車庫時,將規劃停車位、車庫銷售或變相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10對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進行銷售或變相銷售-10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用途,或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等-10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10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10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10撤管時拒不移交公共收益-10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小區公共收益-15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前期物業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15招標投標1物業招投標活動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標-102未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招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103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中標-15誠信與安全1未建立企業及從業人員誠信教育制度-12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工作-33對物業服務投訴問題處置不當,導致業主和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54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街道(鄉、鎮)發現、查實問題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5行為類別編號分值5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紅黑榜”等物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中,企業或在管項目被列入“黑榜”或排名靠后-56撤管時未按照規定移交需要移交的資料,并辦理手續-57經街道調查確認妨礙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或正常運作-58未按規定建立本企業的災害性天氣、設施設備故障、突發事件等各類物業服務應急預案,或已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發生高空墜物、公共衛生安全、火災等突發事件后,未按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應急措施-59受委托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而未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10因物業服務原因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造成重大不良影響-10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提供有關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供信用信息-10按照相關規定,緩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10不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10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10被列入“信用中國”“信用湖北”等信用監管平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其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移交物業主管部門聯合懲戒的-10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1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20其他1受到縣(市、區)住建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32受到市(州)住建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53受到省住建廳通報批評、行政處罰-104受到住建部通報批評、行政處罰-15備注:企業同時建有獨立黨支部、聯合黨支部、主動申請選派黨建指導員的,按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加分。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指標行為類別編號分值優良行為榮譽表彰1項目負責人或在管項目因實施物業服務獲得黨中央、國務院通報表彰獎勵+202項目負責人或在管項目因實施物業服務獲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獎勵+153項目負責人或在管項目因實施物業服務獲得省住建廳、市(州)黨委、政府,國家級行業協會通報表彰獎勵(含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紅黑榜”)+104項目負責人或在管項目因實施物業服務獲得市(州)住建(房管)局、縣(市、區)黨委、政府,省級行業協會通報表彰獎勵(含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紅黑榜”)+55項目負責人或在管項目因實施物業服務獲得縣(市、區)住建(房管)局通報表彰獎勵(含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紅黑榜”)+3黨建引領1項目負責人任項目所在地社區、小區黨組織成員,在管項目被省級黨委政府、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列入黨建教育基地或黨建示范點+52項目負責人任項目所在地社區、小區黨組織成員,在管項目被市級黨委政府、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列入黨建教育基地或黨建示范點+3專業水平1項目負責人參與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服務有關的課題研究、政策制定、標準研制等任務,經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52項目負責人在國家級公開刊物上發表物業服務行業研究文章+33項目負責人被納入市級以上物業行業專家庫+34項目負責人積極參與行業協會活動,擔任重要職務,為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行業協會推薦后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3不良行為行業規范1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未按照規定備案物業服務合同-32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住宅裝飾活動中拆除承重墻等違法違規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行為,沒有及時勸阻,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53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84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85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以及轉供電代收加價等違規收取不合理費用-106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10行為類別編號分值7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營業攤點-108未按規定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承接物業管理項目-109受委托銷售或出租物業區域內的規劃停車位、車庫時,將規劃停車位、車庫銷售或變相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10對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進行銷售或變相銷售-10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用途,或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等-10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10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10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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