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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現如今,人工智能通過深度學習,并且獨立地完成對大量數據的選擇、分析和組合,進而通過模擬人腦進行創作,其創作的產物就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但是,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與人類所創作的作品在表現形式上沒有什么差別,這就會導致人們對此產生混淆,從而也會對著作權客體產生錯誤的認識。文章通過介紹人工智能生成物與人類創作存在的差異,然后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以及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了分析。關鍵詞: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法獨創性著作權歸屬在17世紀時,帕斯卡(Pascal)和萊布尼茨(Leibniz)很早就產生了智能機器的設想。雖然人工智能的發展早已走過了半個世紀的歷程,但是對人工智能的定義目前還是眾說紛紜。即使學術界也對此有著不同的說法,但是就其實質來說,人工智能就是計算機算法、規則和程序來模擬人類的智能活動以及拓展智能活動的科技。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與人類創造的作品的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它保護的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只要作者創作出了作品,國家就有義務保護其著作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種主要通過編程和算法來輸出的結果。其與人類創作的區別主要是:它不具備人類的思想感情,不能像人類那樣進行一定的思想和表達;它是根據預先設定好的程序來進行計算的,沒有自己的思想和表達。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與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要求(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在《著作權法》中,作品只有具有獨創性才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有具有獨創性的表現形式才可以得到著作權保護?!蔼殑撔浴敝械摹蔼殹笔侵缸髌繁仨毷怯勺约邯毩⑼瓿傻模哂凶约旱那楦泻退悸?,而不是抄襲別人的勞動成果。只要這個作品不是對其他人的作品的復制和抄襲,表現形式上能與他人的作品相互區別,而且排除公共領域的常用表達就可以認定其具有獨創性。通過對傳統的著作權法的了解,獨創性是人類所特有的。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而是否能被認定為作品。在《著作權法》中,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其中,獨創性的“獨”指的是由本人獨立創作。“創”是指本人的作品屬于智力創造成果,而且具有一定的智力創造性。因此,人們創作一個作品需要醞釀、思索再完成。這個過程中注入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人生體驗以及感悟等;并且這其中夾雜著許多的不確定性以及偶然性,是作品的獨創性的一種體現。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來說,人工智能主要擁有大量且基本的網絡信息數據庫,進而運用服務提供者所規定的算法程序、模板或者規則,對有關聯的數據自發地進行選取,從而產生使用者所需要的產物。在人工智能的設計者去設計運算模式以及使用者進行輸入的過程中,都存在著其各自的思考。因此,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物與其他作品也存在著不同,也存在著人類不同的思想感情,所以認為具有獨創性的特點。(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復制性的判斷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是作品,以及能否成為著作權客體,除了判斷其要有獨創性,還需要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可復制性是指作品通過某種形式傳遞出來以后,能夠供公眾進行傳播和復制。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所說的“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實際上就是強調“作品”只能是“外在表達”,因為只有“外在表達”才具有“一定形式”。有的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互聯網上查閱、復制以及借鑒的過程中無法確定相應的創作者的相關信息,因此,就面臨著不能直接認定其為與《著作權法》相關的作品。還有學者認為,只要能以各種有形的介質所表現出來,就是具備可復制性。(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成果屬性的認定人工智能中的“智能”一詞,在語義上與“智力”很是相近,都是指人們能運用著自己的大腦神經元去認知、理解以及思索客觀事物并且具備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由此可知,人工智能就是運用計算機算法來模擬人類的思維方式去解決一些事物。那么,對于生成物的智力成果屬性的認定,我們可以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達形式及其生成過程進行分析。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達形式上看,人工智能是人們解決問題會用到的一種借助工具。在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人工智能技術已經出現在我們工作和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在藝術和文創領域中都做出了很突出的成績,除了這些,人工智能在其他領域中也做出了一些不錯的成績。如今的人工智能通過人類前期輸入的算法、程序和規則來自行去思考和判斷,進而獨自地去完成作品。但是,人工智能所創造出來的作品是否能夠被《著作權法》所接受,這還需要我們去思考與研究。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的創造物與人們的智力成果在表達的方式上是具有關聯性的。比如“中文屋”實驗,在“中文屋”中有一個說明手冊,它是人類根據理解中文的規則所制定出來的,并且依靠這個手冊,即使不懂中文,也可以去解決中文的問題。與人工智能非常類似,那個只懂英文的人就像人工智能,說明手冊就像人們運用算法、程序和規則所編程好的人工智能,這種運行規則就與人類智力活動的思維方式是很相似的。人工智能在生成內容的過程中與智力成果的產生的內在的表達邏輯是相似的。那么,人工智能也應該具備了人類的智力成果屬性。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模式在《著作權法》中第11條第2款中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形,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于人工智能,設計者搜集大量數據和信息,通過這些軟件與硬件的搭配,使人工智能具備了學習能力和創作能力。還存在著另一種情況,就是人工智能本身的程序算法其實很簡單,需要使用者定期去“投喂”一些數據,再由人工智能憑借自身的學習能力和創造能力不斷地去進行自我創新,輸出其特定的產物。著作權歸屬對于不同國家的立法制度有著不同的具體歸屬模式,目前存在著多種不同的關于其著作權歸屬模式的學說。(一)虛擬法律人格說這一歸屬模式是指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但是這也給道德倫理和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挑戰:作為法律主體可以享受權利的同時承擔義務,涉及侵權問題的時候,法律主體也能夠承擔責任,但人工智能自身不能夠承擔法律責任。虛擬法律人格說是一種對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進行定位的理論觀點,認為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獨立性。1982年,美國的一位學者Timothyl.Butler提出“FHA”理論,其中提到人工智能的創造物是符合著作權客體所要具備的要素,那么認為人工智能就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假設先將人工智能擬制一個虛擬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人格,這樣就享有了著作權。他認為這樣對現有著作權制度的破壞性最小。然而,我們可以看到以現有的技術和研究能力無法確認出具有“自主意識”,并且在今后的人工智能發展過程中,它不可能也不能產生“自主意識”。這會引起很大的輿論和道德倫理問題,并且會影響人們對于生命和智慧的理解。因此,無法真正落實到法律上。(二)人工智能軟件設計者說這個觀點是說軟件設計者的鉆研創造了人工智能,所以應該由人工智能的軟件設計者得到著作權。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于軟件設計者,看似是合理的。但是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軟件設計者是如何對人工智能創造物所產生著作權的?用戶使用人工智能輸出的結果也表現的是軟件設計者所想表達的,這是不合理的。著作權想保護的是作品中表達作者情感的部分,而軟件的設計者所研究出來的是這個智能機器,只體現在人工智能這個載體上。設計者開發出這個軟件后就與這個載體相“脫離”了。并且,將著作權歸屬于軟件設計者,對使用者來說是顯失公平的。若是對軟件開發者賦予壟斷性控制權利,那么使用者想要使用這個軟件就要去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這樣做會極大的打消使用者去創造作品的積極性,會違背著作權制度的宗旨。同樣傷害也是相互的,用戶使用量的減少也會影響設計者去開發這個軟件的動力,不利于更多有創造性的作品產出,最終可能會發生人們不愿去使用人工智能的現象。(三)人工智能使用者說人工智能是由軟件設計者和開發者所創造和研發的,但是進行啟動和應用的是廣大用戶,他們直接影響著人工智能的輸出結果。由此而言,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還是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所主導的,其著作權應當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所享有。但是這種說法對人工智能的開發者和設計者的利益來說是明顯不合理的。首先,人工智能是由編程者和開發者共同創作所得到的一個軟件,然而,使用者只是通過這個軟件輸入了關鍵詞而得到一個自己想要的輸出結果。若我們只是通過使用者輸入了關鍵詞,就賦予他們全部的權利,這可能會對人工智能的開發者和設計者很不公平,同時也會打消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對科技創作和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而且也可能會發生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現象。因此,這就需要從不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各種法律角度來分析和研究人工智能創造物的著作權歸屬,而不能簡單地將其歸于軟件的使用者。(四)社會公有領域說社會公有領域說是指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于全體社會,意思是,這些作品流入到社會中應該是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和傳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也不存在任何的借用和租賃關系。人工智能是依賴于大量數據庫建立起來的,這些數據庫是收集的社會中大量信息匯聚而成的。因此,認為由這些數據庫而形成的作品也應該屬于公共領域。但是將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于社會公有領域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將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全部歸屬于社會中,這會對人工智能的設計者和開發者造成不利的影響。因為人工智能的出現,是開發者和設計者努力追求的結果,它伴隨著編程者和開發者對于創造的激情與熱情。如果將人工智能所創作的作品全部歸屬于社會的公有領域中,將必然會打擊他們在人工智能這一領域去創作作品的積極性,同時可能會阻礙著科技的發展。其次,若不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賦予著作權加以保護,就會出現有人大量復制和傳播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這不僅會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也會給軟件的設計者和開發者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于公共領域中目前看來不是一個好方法。四、結語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法律制度也要隨著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當下,人工智能的出現和進步也給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未知的課題。我們如今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要面臨兩個問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認為是作品的情形下,誰作為著作權人。因此,我們在探討相關的法律問題時,應當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來應對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還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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