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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銀行根本法律法規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職能和定位是在改革開放后通過多項標準性法律文件逐步確立的。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金融業獲得了恢復和開展,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完善金融體制、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國務院在1983年作出《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從“大一統〞地兼有中央銀行職能和商業銀行職能轉為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并具體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十項職責。從l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隨后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根本框架。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效勞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這些改革進程標志著我國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并行的“二元制〞銀行體系的逐步建立。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志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標準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計二十五處,修改后的條文增加至五十三條。此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的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則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貨幣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開展。從此,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為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為: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中,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給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在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有:(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4)監督管理銀行問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藏、黃金儲藏;(8)經理國庫;(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以下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上述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1)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2)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效勞,并制定具體方法;(4)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二、人民幣(一)人民幣的界定《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幣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二)人民幣的法定管理部門人民幣的法定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民幣的統一印制、發行、兌換、收回、銷毀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如下:1.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時,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2.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三)關于人民幣的禁止性規定首先,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幣券等方式否認人民幣在中國境內的法幣地位,否則會依法受到行政處分。《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其次,偽造、變造人民幣,或是出售、購置、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是成心毀損人民幣、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等,均為違法行為?!吨袊嗣胥y行法》規定:(1)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成心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2)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3)購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4)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三、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主要由銀監會行使后,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但為了事實上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仍保存局部監管職責?!吨袊嗣胥y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以下行為進行檢查監督:(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二)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這反映了我國中央銀行和銀監部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分工與協調,是一種旨在提高效率的制度性安排。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三)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應當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同時擁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權,并不會導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雙重檢查和雙重處分。這是由于兩者的監管側重點各有不同,并且兩者的劃分在現實操作中非常清晰。第二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標準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開展,第十屆全國人縣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于2003年3月19日設立了中國銀監會;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共六章五十條,自2{}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對銀行業監管機構調查權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做了規定。修改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確定,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監管目標為:(1)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2)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銀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銀監會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同時,銀監會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此外,銀監會依法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監管行為適用本法。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的具體職責主要可分為以下七類:(一)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的職責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其中審慎經營規則是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核心經營目標,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生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準入職責1.機構準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銀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申請,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申請,銀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業務范圍準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銀監會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銀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處分追究。處分追究方式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處分追求的方式相同。3.人員準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應當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任職資格管理,銀監會應當制定具體方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申請,銀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構成犯罪的,銀監會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監會除依法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在情形嚴重的情況下,有職責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銀監會應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情形輕微的情況,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4.股東變更審查。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到達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審查其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渡虡I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購置商業銀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準。(三)非現場監管職責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并表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會信息。銀監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現場檢查職責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制定現場檢查程序,標準現場檢查行為。銀監會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五)報告職責銀監會應當建立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銀監會應當立即向銀監會負責人報告;銀監會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銀監會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六)指導、監督自律職責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銀監會應當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銀監會備案。(七)國際交流合作職責銀監會有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職責。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一)非現場監管措施非現場監管是監管人員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信息,針對主要風險隱患制訂監管方案,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上下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周而復始的過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并通過持續完善監管信息系統,不斷提升數據質量,充實非現場監管工具箱。為保障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現場監管措施的行使,《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現場檢查措施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直接深入到金融機構進行業務檢查和風險判斷。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為保障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現場檢查措施的行使,《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阻礙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暫停局部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資產轉讓;(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上述規定的有關措施。(四)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促成重組、撤銷等監管措施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組和撤銷。1.接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接管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接管是銀監會依法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平安、合法的一項預防性拯救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能力。2.促成重組?!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時,銀監會可以促成重組。重組是指按照具體重組方案(或重組方案),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置與承接等方式,改變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并繼續經營而采取的拯救措施。重組通常強調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退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對于重組失敗的,銀監會可以決定終止重組,轉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3.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是銀監會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促成重組或者被撤銷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銀監會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此外,當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五)其他監督管理措施1.延伸調查。2006年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加規定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延伸調查權,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有關措施。但須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的措施有:(1)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2)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3)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上述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常簡稱為監管談話,是監管人員為了解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和開展趨勢而與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談話,其作用是使監管人員與被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持續不斷的溝通,及時了解其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并預測開展趨勢,以便繼續跟蹤監管,提高監管效率。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但進行監管談話并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問題。在談話中,被要求參加的董事、高管人員有義務準時到會并如實地對相關業務情況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3.強制披露?!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資者、存款人和相關利益者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了解其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信息,以便他們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作出相應反應,客觀上也能鼓勵和約束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經營管理和盈利能力。為保障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強制信息披露監管措施的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凍結涉嫌違法資金?!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經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第三節《商業銀行法》1979年,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陸續恢復和重建,這標志著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啟動。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別離,說明我國“大一統〞銀行體系的結束、四大國家專業銀行格局的形成。l986年1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專業銀行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分別經營本、外幣的存款、貸款、結算以及個人儲蓄存款等業務,進一步明確了專業銀行的法律地位。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業務、管理等做了全面規定,是我國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型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正,目前全篇共九章九十五條,以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標準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開展為立法宗旨。一、商業銀行法律地位與經營原則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根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以下局部或者全部業務:(1)吸收公眾存款;(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10)從事銀行卡業務;(11)提供信用證效勞及擔保;(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3)提供保管箱效勞;(14)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不同于普通企業法人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即可,商業銀行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依法須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方可生效,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渡虡I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性質和業務的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首先,商業銀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獨立企業法人,具備獨立性、盈利性、經營性等公司制企業法人特征;其次,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特殊公眾性、效勞性、金融性業務的特殊企業?!渡虡I銀行法》規定了商業銀行“三性四自〞經營原則,即商業銀行以平安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經營的“三性〞原則緊密關聯,相互依存,但商業銀行作為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因其負債經營的性質,所以商業銀行“三性〞中,效益性劣后于平安性、流動性,而平安性又優先于流動性。第一,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商業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主體,實行自主經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但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商業銀行應依法接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商業銀行自擔風險。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當民事責任,自擔風險。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第三,商業銀行須全部承受其自主經營的后果,即自負盈虧。第四,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二、商業銀行組織機構(一)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按照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范圍不同,我國境內商業銀行分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兩類。全國性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分別簡稱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方法由國務院規定。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總行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當。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撤消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三、商業銀行業務規則(一)存款業務規則1.存款及其辦理原則。存款在法律上的含義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從存款人來看,存款是單位和個人在存款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貨幣資金的行為;另一方面,從存款機構看,存款是金融機構接受存款人的貨幣資金,承當對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義務的行為?!渡虡I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2.存款業務根本法律規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存款業務根本法律規則如下:(1)經營存款業務特許制?!渡虡I銀行法》規定,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2)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渡虡I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存在上述違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商業銀行,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渡虡I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業銀行保障不管是個人儲蓄或是單位存款免于非法遭受查詢、凍結、扣劃要求的權利。商業銀行有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或其他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行為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當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并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3.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渡虡I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對單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也就是說,個人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單位存款查詢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凍結、扣劃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當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并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4.存款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二)貸款業務規則貸款業務是指銀監會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貸款人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人是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1.貸款業務指標。根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3)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5)銀監會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2.貸款業務風控規則。《商業銀行法》針對我國貸款業務常見問題,對借款人審查、借款擔保、借款合同、關系人貸款、同業拆借等作出了具體規定:(1)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歸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別離、分級審批的制度。(2)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歸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歸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3)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4)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及其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在發放貸款額度、擔保額度條件等方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關系人較一般借款人優越的條件。(5)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人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缺乏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6)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人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7)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3.貸款業務保障規則。此外,《商業銀行法》還就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或擔保業務的自主性、對違約借款人的權利等制定了貸款業務保障規則:(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2)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當責任。(三)銀行業務管理規定1.營業時間和效勞收費。商業銀行的營業時問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效勞,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工程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2.財務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銀監會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3.管理監督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按照規定向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四、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一)商業銀行的接管1.接管目標。接管是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對該銀行采取的監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2.接管程序。接管由銀監會決定,并組織實施。銀監會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2)接管理由;(3)接管組織;(4)接管期限。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3.接管法律效力。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但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4.接管終止。依照《商業銀行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1)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監會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2)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3)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1.因解散而終止。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方案。經銀監會批準后解散。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方案及時歸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2.因被撤銷而終止。商業銀行因撤消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方案及時歸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3.因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無論是因解散、被撤銷還是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在注銷之前都必須經過清算。在商業銀行主動性比較強的解散中,銀監會主要監督清算過程;因銀監會撤銷商業銀行產生的清算中,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按照清償方案及時歸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在人民法院主導的破產清算中,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參與清算。民間資本進入現代銀行業,2012年,中國銀監會印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明確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方式進入銀行業,包括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者增資擴股,并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至15%。截至2012年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股本中,民間資本占比超過90%,其中,村鎮銀行股本中,民間資本占比為73.3%。當年在浙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占比到達94.55%,有89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民間資本100%持股。2014年,銀行業治理體系改革進展順利,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取得歷史性突破。中國銀監會推進銀行業自身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公司治理、業務治理、風險治理和行業治理四大體系建設。催促商業銀行建立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和理財業務事業部,設立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開展民營銀行試點工作,首批5家民營銀行(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完成批籌,2015年6月已全部獲批開業。此外,已有100余家中小商業銀行的民間資本占比超過50%,其中局部為100%民間資本;已開業民營控股非銀行業金融機構43家。第四節《反洗錢法》一、洗錢的概念、過程及方式(一)洗錢的概念及洗錢過程洗錢是指為了掩飾犯罪收益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犯罪收益外表合法化的行為。犯罪收益通常被稱為“贓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為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洗錢〞。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每個階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態,洗錢犯罪交錯運用不同的方法,以到達洗錢的目的。1.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終以被偵查到的階段。2.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犯罪收益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3.融合階段,被形象地描述為“甩干〞,即使非法變為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提供外表的合法掩蓋,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夠自由地享用這些骯臟的犯罪收益,將清洗后的錢集中起來使用。(二)洗錢的常見方式1.借用金融機構。洗錢者借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儲、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況,披露客戶的賬戶構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寬松的金融規則,建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這些地方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為受到銀行保密法和公司保密法的庇護,了解這些公司的真實面目極其困難。較為典型的國家和地區有瑞士、開曼、巴拿馬、巴哈馬,還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島國。3.使用空殼公司??諝た账疽卜Q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為匿名的公司所有權人提供的一種公司結構,這種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權結合的產物。被提名人往往是為收取一定管理費而根據外國律師的指令登記成立公司的當地人。被提名人對公司的真實所有人一無所知??諝す镜纳鲜鎏攸c特別有利于掩飾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諝す驹谝恍┍C芴焯瞄_展得很快。4.利用現金密集行業。由于銀行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現金存入銀行容易引起疑心,越來越多的洗錢者開始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做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5.偽造商業票據。洗錢者首先將犯罪收益存人甲國銀行,并用其購置信用證,該信用證用于某項虛構的從乙國到甲國的商品進口交易,然后用偽造的提貨單在乙國銀行兌現。有時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實的商業交易來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但在數量和價格上做文章。6.走私。洗錢者將現金通過種種方式偷運到其他國家,由其他洗錢者對偷運的現金進行處理。除了現金走私外,洗錢者還通過貴金屬或藝術品的走私來清洗犯罪收益。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如直接購置別墅、飛機、金融債券等,然后再在轉賣中套取貨幣現金存人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8.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化計算機網絡等高薪技術支持的條件下,巨額金融交易瞬間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完成,一些洗錢者看中證券市場股價變化較大且交易難以被調查的特點,利用國際證券市場進行洗錢。還有一些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置高額保險,然后再以這種方式低價贖回,中間的差價則是通過保險公司“凈化〞的錢。二、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及職責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七章三十七條,其中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并明確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分工。(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1.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2.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3.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4.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5.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6.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7.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8.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二)銀監會的反洗錢職責銀監會的反洗錢監管職責主要有:1.參與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3.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4.審查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5.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三、商業銀行的反洗錢義務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的義務主要有:1.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效勞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蛻粲伤舜磙k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效勞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效勞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當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3.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蛻羯矸葙Y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4.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5.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第二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節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標準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1986年,我國制定公布了《民法通則》,確立了我國民法的根本原則和根本制度我國還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民事部門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民法體系。(二)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問的財產關系。1.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別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2.平等主體之問的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指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上述社會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必須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所謂平等的主體,就是指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間的關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獨立和自由。(三)民法的根本原則我國的民事立法確立了以下幾項根本原則: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按照這一原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任何民事主體都是平等的沒有上下貴賤之分也沒有上下級之分,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有充分的表達自己真實意志的自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也稱意思自治原則?!睹穹ㄍ▌t》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4老實信用原則老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老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到達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問的利益得到平衡的根本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則。5.守法原則。守法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藹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方案,擾亂社會經濟秩序。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在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二、民事主體(一)民事主體概述民事主體是指依照民事法律標準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資格,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人。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人類自然規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個人。自然人與公民不是同一概念。公民是從國籍的角度來說的,如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中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自然人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有自然人,無論年齡、性別、民族、職業等差異,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的能力?!睹穹ㄍ▌t根據行為人的年齡智力與精神狀況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完全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的資格《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活動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lO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不具備獨立實施任何民事行為的資格《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從事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三)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分類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我《民法通則的規定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1)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在我國公司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根據我《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機關,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3)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該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業,且屬于輔助性質。(4)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成員自愿組成,為實現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實體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要件,包括成立的目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等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是指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設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是法人獨立承當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法人的標志,法人組織機構是法人得以實現意志的組織保障,法人的場所是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固定地點。④能夠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當民事責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不同:一是起止時間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始于成立,終于法人終止。二是差異程度不同。不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規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三是范圍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權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繼承權,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屬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經營權,自然人則不能享有。②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的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法人為一定民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承當民事責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以下不同:一是起止時間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兩者起止時間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則隨著到達法律規定的一定年齡取得限制或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僅因死亡而使其行為能力消滅還可因其患精神病而喪失局部或完全行為能力。二是范圍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范圍始終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為能力人,兩者的范圍是不一致的。三是實現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現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而法人是一種組織體其自身在客觀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樣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動來實現的。3.法人機關及分支機構。(1)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法人機關通??梢苑譃橐馑紮C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機關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執行機關是實施意思機關意志的機關如董事會代表機關是代表法人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機關如法定代表人監察機關是對法人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監察的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2)法人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局部法人分支機構仍屬于法人的組成局部其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由法人承當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與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機構還可以在法人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4法人的變更與終止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內其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法人的終止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終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依法被解散,破產,其他原因。法人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清算是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清算即使法人被撤銷、被撤消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法人資格也沒有終止。(四)其他民事主體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聯營企業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體。三、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一)民事法律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既包括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無效民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等。(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行為人是自愿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行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與內在的真實意志一致。(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5)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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