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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票據法第一節票據法概述一、票據(一)票據的概念本章所指的票據專指《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者票據所載日期,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種類為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無論是匯票、本票還是支票,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票據是無因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要式證券

4.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二、票據法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簽發、轉讓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票據法具有以下特點:(一)強制性(二)技術性(三)統一性三、票據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非票據關系。票據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又稱票據當事人,是指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以及與票據權利義務有密切關系的法律主體。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一定數額的金錢。第二節票據行為一、票據行為概述票據行為是指以設立、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票據行為;本票有出票、背書、保證三種票據行為;支票只有出票和背書兩種票據行為。

1.出票

2.背書

3.承兌

4.保證二、票據行為的要件(一)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票據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其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的有效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二)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票據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票據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表現以下兩方面:

1.票據記載

2.票據簽章(三)票據的更改票據更改是指有更改權限的票據行為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錯誤的記載的行為。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三項內容,任何人都不得更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但僅限于更改自己原來記載的事項,無權更改其他行為人的記載事項。第三節票據權利一、票據權利的涵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主票據權利、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請求付款人按票面金額支付款項的權利。追索權又稱從票據權利、第二次請求權,是在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面金額及其他費用的權利。二、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是以持有票據為依據的,持票人只要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持票人取得票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從出票人處取得

2.從持票人處取得

3.其他方式取得三、票據權利的行使、保全和消滅(一)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的行為。(二)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票據權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四、票據權利的救濟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丟失票據后,依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請求其暫停支付的活動。

2.掛失止付的程序。(二)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概念。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失票人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活動。

2.公示催告的程序。(三)普通訴訟普通訴訟是指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第四節票據義務一、票據義務概述票據義務就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所載文義應當履行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據所載金額及其他必要金額的義務。

1.出票人的票據義務

2.背書人的票據義務

3.承兌人的票據義務

4.保證人的票據義務二、票據抗辯

(一)票據抗辯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是票據義務人擁有的、和票據權利人的請求權相對立的一項權利。票據抗辯可分為以下兩種:

1.物的抗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

2.人的抗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據債務人與特定的持票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抗辯。

(二)票據抗辯的限制

由于物的抗辯是絕對抗辯,是票據本身有問題而導致的抗辯,所以,一般不存在限制問題。而人的抗辯,由于是基于票據的原因關系產生的,僅得對存在抗辯事由的直接當事人才能主張,因此,存在限制問題。第五節匯票一、匯票概述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委付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在本質上是一種支付委托,即出票人委托匯票所載付款人,向匯票所載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二)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2.相對應記載事項三、背書(一)背書的概念背書是收款人(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據權利而作出的票據行為。(二)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簽章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3.不得記載的事項。(三)背書連續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銜接。四、承兌(一)承兌的概念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是委付證券,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對付款人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只有付款人在票據正面簽章進行承兌,即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后,承兌人(付款人)才成為主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二)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五、保證(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而在票據上記載必要事項并進行簽章的票據行為。其中,票據債務以外的第三人為保證人,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二)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不得記載的事項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據票據文義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的行為。(二)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實際付款七、追索權(一)追索權的概念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不獲承兌或到期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依法履行保全手續后,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二)追索權的行使要件

1.實質要件

2.形式要件(三)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發出追索通知

2.確定追索對象

3.確定追索金額

4.受領清償金額第六節本票和支票一、本票(一)本票概述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由出票人本人對持票人付款的自付證券。在我國使用的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銀行本票又分為定額的銀行本票和不定額的銀行本票。(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為銀行等金融機構。

本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三)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據此,本票的付款只能是見票即付。二、支票(一)支票概述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支票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二)出票

1.出票人

2.記載事項

3.出票的效力(三)付款

1.提示付款。

2.付款期限。(四)對匯票有關規定的引用

《票據法》第93條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適用票據法有關支票的具體規定外,其余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

第七節法律責任一、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三、民事責任第十三章證券法

第一節證券法概述一、證券與證券市場(一)證券從一般意義上理解,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可以概括為用來證明持券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其內容主要包括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二)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所形成的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證券經過發行市場的承銷后,即進入交易市場,它體現了新老投資者之間投資退出和投資進入的市場關系。證券市場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三個方面。二、證券法(一)證券法的概念與特征證券法是調整證券市場的參與者與證券監督管理者在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強制性

2.技術性

3.國際性

4.公法與私法相結合

5.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證券市場交易的根本準則,它貫穿于法的制定與實施活動始終。簡要歸納,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3.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節證券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也稱場內交易所,一般是指依法設立的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證券交易所的職能二、證券公司(一)證券公司的設立(二)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及注冊資本要求(三)對證券公司的監管

1.風險控制監管。

2.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準備金監管。

3.內控隔離監管。

4.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獨立。

5.禁止接受全權委托。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四、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我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的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第三節證券的發行與交易一、證券發行(一)證券發行的概念證券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商業或政府組織為籌集資金,以同一條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眾招募或出售證券的行為。證券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又稱私募,是指只針對特定投資者銷售證券。(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核準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一般有兩種:①為設立新公司而首次發行股票,即設立發行;②為擴大已有的公司規模而發行新股,即增資發行。

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

2.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三)債券公開發行條件(四)證券發行的承銷二、證券上市證券上市交易是指已經發行的公司股票或債券在證券交易所內掛牌,進行公開競價交易。(一)股票上市的條件(二)債券上市的條件(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四)證券的暫停和終止上市三、證券交易(一)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除應遵循《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規則,還應同時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規則。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另一種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柜臺交易市場買賣。(二)限制的證券交易行為(三)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

3.信息誤導和欺詐行為第四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一、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二、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三、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的法律責任第十四章財政法第一節財政和財政法概述一、財政財政是指國家為了滿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包括財政收入、財政管理、財政支出。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財政的主體是國家,也包括地方政府(二)財政的分配對象是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中的剩余部分(三)財政的目的是滿足統治者的需要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四)以無償性、強制性為主,兼有一定的有償性和協商性二、財政法(一)財政法的概念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參與社會產品或者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所產生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財政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二)財政法的調整對象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財政關系。(三)財政法的體系

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法主要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

1.財政基本法

2.財政平衡法

3.財政預算法

4.財政支出法

5.財政收入法

6.財政監督法

(四)財政法的基本原則

1.財政民主原則

2.財政法定原則

3.財政健全原則

4.財政平等原則第二節財政支出法一、財政支出法概述財政支出法是調整財政資金在撥付、投資、轉移等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財政支出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財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法、政府采購法、財政投資法和財政貸款法等四個方面的內容。二、國庫集中支付國庫是保存、管理政府預算內外資金和負債的機構,是財政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庫的職責主要是兩項:①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發揮國庫的促進和監督作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二)規范支出撥付程序三、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是政府部門及其授權的主體,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資金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一)政府采購法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二)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政府采購法。(三)政府采購法律關系的主體

1.采購人

2.采購代理機構

3.供應商(四)政府采購的方式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務院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六種。(五)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節財政收入法財政收入法是規范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法律。本節僅介紹費用征收法、公債法和彩票法。一、費用征收法

1.費用包括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的含義。

2.費和稅的相同點和區別點。二、國債法(一)國債的概念國債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債既是獲取財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也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二)國債的分類國債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①按照舉借債務方式,可以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②按照發行地域,可以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③按照發行性質,可以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④按照使用用途,可以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⑤按照是否可以流通,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三)國債的發行我國先后采取行政分配、承購包銷、柜臺銷售和招標發行四種發行方式。國債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三種,以高于票面金額發行的,為增價發行;以等于票面金額發行的,為平價發行;以低于票面金額發行的,為減價發行。我國一般采用平價發行。(四)國債的償還國債償還的方式,一般有四種:①分次償還法。②一次償還法。③市場購銷償還法。④國債的調換和整理。三、彩票法(一)彩票的概念和特征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我國的彩票具有以下特征:

1.彩票由政府統一安排并實施監管。

2.彩票是政府籌措公益資金的渠道。

3.彩票是風險與收益相伴而生的機會游戲。(二)彩票管理

1.彩票的監管機制

2.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3.彩票的開獎和兌獎管理

4.彩票資金管理第四節財政平衡法財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一、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分配關系,確定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財政級次劃分、財政收支權限與職責等。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和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二、財政轉移支付法財政轉移支付是為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實現財力均衡而進行的財政資金相互轉移。我國目前轉移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般性補助范疇,即體制補助和體制上解。

2.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

3.專項轉移支付。第五節預算法一、預算法的涵義預算法是調整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決算及監督管理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預算的編制和審批(一)預算編制的形式

《預算法》要求預算編制必須采用復式預算。(二)預算的編制內容

1.中央預算編制的內容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的內容(三)預算的審批(四)預算的備案(五)預算的批復三、預算的執行與調整(一)預算的執行預算的執行是指經各級權力機關審批后的預算方案,由相應的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的行為。(二)預算的調整預算的調整是指經過各級權力機關批準的中央預算和本級政府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四、決算決算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包括決算報表和文字說明兩個部分,通常按照我國統一的決算體系逐級匯編而成。第十五章稅法第一節稅法總論一、稅收稅收是指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相區別的特征表現在:(1)強制性(2)無償性(3)固定性二、稅法(一)稅法的概念和特征

1.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點:(1)稅法在形式上具有相對穩定性而在執行過程中又具有相對靈活性。(2)在確定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上,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具有不對等性。(3)在處理爭議所適用的程序上,稅法與其他部門法不同。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1.納稅人。

2.征稅對象。

3.稅率。我國的稅率分為三種:(1)比例稅率。(2)定額稅率。(3)累進稅率。

4.納稅環節。

5.納稅期限。

6.納稅地點。

7.減免稅。

8.違章處理。第二節流轉稅法一、增值稅法增值稅法是指調整增值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增值稅是指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法定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所謂增值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主要法律規定如下:(一)納稅人凡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為標準,我國稅法把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二)征稅對象

1.銷售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進口貨物(三)稅率(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3.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五)減免稅規定(六)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二、消費稅法消費稅法是調整消費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的流轉額為征收對象的流轉稅。我國現行消費稅的主要法律規定如下:(一)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二)征稅對象消費稅的征稅對象限于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法定的應稅消費品。(三)稅目、稅率消費稅稅目采取列舉方式,共有14個稅目。凡征稅的消費品才列入,不征稅的不列入。消費稅的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及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相結合三種類型。(四)應納消費額的計算

1.消費稅的一般計稅方法(1)從價定率計算方法(2)從量定額計算方法(3)復合計稅計算辦法

2.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4.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五)減免稅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六)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三、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是調整營業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營業稅是對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即對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一)納稅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二)征稅對象營業稅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為征稅對象。(三)稅目和稅率(四)應納稅額的計算(五)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第三節所得稅法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征稅對象居民企業應以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三)稅率(四)應納稅所得額

1.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企業兩種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五)應納稅額

1.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2.稅收抵免

3.稅收優惠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的純所得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法,是指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納稅人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個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2.居民納稅人。

3.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二)征稅對象(三)稅率(四)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五)稅收抵免(六)稅收優惠

1.免稅

2.減稅(七)征收管理

1.自行申報納稅

2.源泉扣繳第四節財產稅、行為及目的稅法一、財產稅法(一)契稅法契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契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契稅是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二)房產稅法房產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房產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三)車船稅法車船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車船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車船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四)車輛購置稅法車輛購置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確認和調整車輛購置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車輛購置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二、行為及目的稅法(一)土地增值稅法土地增值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土地增值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二)耕地占用稅法耕地占用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耕地占用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耕地占用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三)資源稅法資源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資源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資源稅,是對開發國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資源和開發條件的差別而形成的級差收益征收的稅。(四)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印花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第十六章國有資產法第一節國有資產的界定一、國有資產概述國有資產法是調整國有資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有資產關系是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管理者、投資者、占有者和其他主體,在國有資產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以國有資產全民所有制為基礎和核心的社會關系。國有資產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分類。①按照占有單位不同,可分為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企業的國有資產;②按照經營屬性不同,可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③按照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型國有資產、貨幣型國有資產、知識產權型國有資產等。國有資產立法涉及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交易以及國有企業生產經營、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等內容。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適用領域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指對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國有資產單位的產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其他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產權,依法劃分歸屬國家享有的資產所有權和企業享有的經營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主要存在于以下領域:(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二)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四)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五)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第二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概念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有關產權登記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政府對行政事業資產和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權、行政事業單位的占有、使用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行為。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及行政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四、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概念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種類(1)占有產權登記。(2)變動產權登記。(3)注銷產權登記。(四)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企業應當在每一年度終結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向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五、產權登記的一般程序(1)申請受理(2)填報審查(3)審核認定(4)核發證書第三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制度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概述(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并、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主體一方應是國有單位,另一方是國有單位、非國有單位或個人。(2)產權交易是以企業的產權,包括所有權和經營權這一特定的企業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為標的而進行的一種交易行為。(3)產權交易一般是有償的,轉讓方要收回企業產權的資產價值。(4)產權交易行為最終導致被交易企業產權結構的改變,如果全部產權轉讓,則會導致被交易企業法人地位的消滅或法人實體的改變。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原則和監督管理(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遵循的原則(1)經濟責任制原則。(2)效益優先、保值增值原則。(3)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原則。(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管理工作。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履行的監管職責。三、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程序(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1.內部審議。

2.清產核資、審計與資產評估。

3.披露轉讓信息。

4.提出受讓條件,審查受讓方條件。

5.確定轉讓方式。

6.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7.轉讓價款支付與轉讓收益處置。

8.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

1.確定批準機構。

2.審查相關文件。

3.關鍵行業、領域產權轉讓的特殊要求。第四節國有資產評估制度一、國有資產評估的概念和法律依據(一)國有資產評估的概念國有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二、國有資產評估的適用范圍(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應當進行的資產評估,是指在國有企業產權變動中,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的資產評估。(二)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和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況對于境外國有資產,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或開采,以及一些特定行業及大范圍的資產評估(如清產核資等),由國務院規定。(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評估的資產范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對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也要進行相應調整。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由國有資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四、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機構(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管理(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管理第十七章房地產法第一節房地產法概述一、房地產(一)房地產的概念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附屬物和固定于其上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種權益的總稱。(二)房地產的特征1.固定性2.永久性3.保值增值性二、房地產業房地產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產業。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經營性和投機性。

2.綜合性。

3.導向性和泡沫性。三、房地產法(一)房地產法的概念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房地產法所調整的特定領域的房地產社會經濟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來劃分,分為房地產民事法律關系、房地產行政法律關系、房地產經濟法律關系。

2.按照調整對象不同,分為房地產開發法律關系、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和房地產管理法律關系。第二節房地產所有權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權(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1.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2)客體的差異性。(3)內容的限制性。(4)權能的分離性。(二)國家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國家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民集體組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房屋所有權(一)房屋所有權的概念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筑物時,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所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和對共同部分的共有權和管理權的總稱。1.專有部分的所有權。2.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成員權。第三節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一、房地產開發概述(一)房地產開發的概念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二)房地產開發的分類1.按開發對象來劃分,分為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2.按開發方式來劃分,分為單項開發、成片開發和小區開發。3.根據開發目的不同,房地產的開發劃分為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和自用性房地產開發。二、房地產開發用地(一)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概念房地產開發用地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所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把符合規劃要求的國有土地有期限有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我國當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四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和掛牌出讓。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概念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條件第四節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一、房地產交易的概念和原則(一)房地產交易的概念房地產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對象而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換活動。(二)房地產交易的原則從目前我國房地產管理立法的規定來看,房地產交易主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房地一體原則。

2.房地產價格評估原則。

3.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原則。

4.依法登記原則。二、房地產轉讓(一)房地產轉讓的概念和形式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的形式包括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二)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1.房地產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2.房地產轉讓的禁止。三、房地產抵押

1.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2.可以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

3.不得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四、房屋租賃

1.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的行為。出租人是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的個人或單位,承租人是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的個人或單位。

2.在房屋租賃中有三個法律規定需要注意:①買賣不破租賃。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③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第五節物業管理法律制度一、物業管理的概念和種類(一)物業的含義物業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近年來,物業的含義有時被延伸至一定的空間場所,但一般要求它有明確的范圍、確定的權益和價值。(二)物業管理的概念物業管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本節物業管理的概念取其狹義。(三)物業管理的種類1.以是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標準來劃分,可分為前期物業管理和后期物業管理。2.依據開發商、業主和物業管理部門的關系,可分為委托管理型和自主經營型。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一)業主

“業主”意即物業的主人,即對物業享有所有權的人。在物業管理中,業主即是物業管理市場的需求主體,又是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對象。

1.業主的權利。

2.業主的義務。(二)業主大會

1.業主大會是由業主自行組成的維護業主整體利益的組織。其具有民主性、自治性、代表性的特征。

2.業主大會履行的職責。

3.業主大會會議。(三)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根據合同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特定區域內的物業實行專業化管理以獲取相應報酬的經濟組織。

1.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2.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三、物業管理的主要方法(一)物業管理規約物業管理規約是由業主承諾或訂立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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