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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身保險

教案

授課專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課班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課教師

教學日歷

二0一九?二0二0學年第2學期

課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課教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研室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部)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

教務處副處長: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材名稱人身保險

主要參考書目

周數周學時總學時講課時數實驗課時數習題課時數機動

154602

-一學年一學期授課計劃及實施情況表

級專業班級人身保險課程授課教師:

周授課計劃

上課地點教學方式作業實施情況院、系教學抽查意見

次章節及講授主要內容

1/1.2Chl.l人身保險基本認知理實一體

1/3.4.Ch1.2人身保險的功能與種類認知理實一體

2/5.6Ch1.3人身保險的發展歷史認知理實一體1

Ch2.1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認知

2/78理實一體

Ch2.2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認知

3/9.10Ch2.3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認知理實一體

Ch2.4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變更

3/11.12理實一體

Ch2.5人身保險合同履行與終止

4/13.14Ch2.6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釋與爭議處理理實一體1

Ch3.1人壽保險基本認知

4/15.16理實一體

Ch3.2普通人壽保險

5/17.18Ch3.3年金保險理實一體

5/19.20Ch3.4特種人壽保險理實一體

6/21.22Ch3.5創新型人壽保險理實一體1

6/23.24Ch4.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認知理實一體

授課計劃

上課地點教學方式作業實施情況院、系教學抽查意見

章節及講授主要內容

7/25.26Ch4.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操作實務理實一體

7/27.28Ch4.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操作實務理實一體1

8/29.30Ch5.1健康保險基本認知理實一體

8/31.32Ch5.2醫療保險理實一體1

9/33.34Ch5.3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理實一體

9/35.36Ch5.4其他健康保險理實一體1

10/37.38Ch6..1團體人身保險基本認知理實一體

10/39.40Ch6.2團體人身保險的險種介紹理實一體1

11/41.42Ch7.1人身保險營銷認知理實一體

11/43.44Ch7.2人身保險的營銷技巧理實一體1

12/45.46Ch7.2人身保險營銷技巧理實一體

12/47.48Ch7.3人身保險的客戶服務理實一體1

13/49.50Ch8.1人身保險承保理實一體

13/51.52Ch8.2人身保險核保理實一體

14/53.54Ch8.3人身保險理賠理實一體1

14/55.56Ch9.1人身保險規劃基本認知理實一體

15/57.58Ch9.2人身保險的購買實例理實一體

15/59.60復習總結

合計10

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系(部)主任審核簽字審核日期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2日第1周課時2課型新1

章節名稱Chl.l人身保險基本認知

通過本章的教學,應該能夠:

1.掌握人身保險的內涵;

教學目的2.掌握人身保險的特征;

3.熟悉人身保險的原則;

教學重點人身保險含義、特征、原則

教學難點人身保險的原則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6

授課主要內容

【組織教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課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課】

Chi.1人身保險基本認知

一.人身保險的含義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

等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當以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時,它是以人的健

康、生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等狀態存在的。在定期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

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在生存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某一

約定時間,則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在健康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疾病或意外傷

害而導致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二)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

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個方面。這些保險責任不僅包

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種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保

險期滿時若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人就要承擔給付約定保險金的責任。

(三)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

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件,并由此導致死亡、

傷殘、疾病、喪失工作能力或保險期滿、年老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向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二.人身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共同構成了保險的四大基本

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突出體現的是保險利益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案例:

人身保險的利益原則

王某是家庭的主要工資收入者,當王某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住院時,整個家庭都會遭

受經濟利益的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包括住院治療費用,還包括家庭經濟收入的減少。

此時,不僅王某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具有保險利益,其妻兒也都可以對他的生命和健

康具有保險利益。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為法律所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這種經濟利益

因保險標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險標的的損毀、傷害而受損,

2.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變動

保險利益的變動是指保險利益的轉移、消滅。保險利益轉移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

投保人將保險利益轉移給受讓人,而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利益的消滅是指投保人或被保

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由于保險標的滅失而消滅。

3.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7

人身保險強調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索賠時不追究有無保

險利益。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雇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保險人

仍負有給付受益人保險金的責任。

(二)人身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1.原則及含義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

提供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與承

諾。

2.基本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告知和保證。

⑴告知

告知意味著在合同締結前、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已知和

應知的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所有重要事實向保險人如實陳述。

⑵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

或不存在做出許諾。對于保險人而言,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告知、棄權與禁止反言

等。

⑴告知

告知不僅僅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是保險人的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

訂立之時和訂立之后,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禁止

反言則是合同的一方既然放棄在保險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便不得再向對方主張該種權利。

(三)人身保險的近因原則

1.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是一種能動而有效的原因,它與結果之間有著必然的直接聯系。如果有數

種原因同時起作用,近因是導致該結果的起決定作用或強有力的原因。

2.近因原則的應用

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

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業進行實務操作的基礎。

三、人身保險特征

(一)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的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合同,這是因為人死后不能復生,只能

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屬于補償性質的,如醫療保險,被保險

人按實際醫療費用報銷,但要扣除免賠額(率),并且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

(二)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有很大

的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不僅要考慮投保人有沒有保險利益,還要考

慮保險利益的金額是多少。但是在人身保險中,因其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而人的生

命和身體是無價的,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人身保險沒有金額上的限制,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沒有量的規定。

2.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也是維持保險合同

8

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一旦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即使發生保險事故,

保險人也不負賠款責任。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

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三)長期性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的期限一般都比較短,一般為一年或一個航程或一個工程期。雖然人身保險的

期限長短不一,但以長期為主。

1.利率因素。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時間與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之間

有很長的間隔,保險人應對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具有保值增值的責任。因此,在人壽保險的長

期合同中都有預定利率假設,即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承諾的利率保證。對于長期合同,利率因

素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時間越長,利率的影響越大。

2.通貨膨脹因素。通貨膨脹是經濟發展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一種經濟現象.傳統壽險最

主要的特征是固定利率和固定給付,即保險合同規定的預定利率和約定的保險金額刁;會因

為通貨膨脹的存在而改變。因此,持續的通貨膨脹會導致人壽保險實際保障水平的下降。

3.預測因素的偏差。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使保險公司對于未來因素的預測變得十分

困難,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費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

(四)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由于被保險人死

亡必然會發生,死亡保險金給付具有必然性,只是遲早而已,所以純保險費中的大部分是用

來提存準備金,它是保險人的負債。如同儲蓄存款一樣,這種準備金可以用于投資,取得利

息收入。

(五)不存在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要受到可保利益或財產價值的限制,保險金額超過可保利益或財

產價值部分無效,而且財產保險對重復保險要實行分攤賠償責任。由于人身保險的可保利益

無法用貨幣估量,所以,人身保險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復保險問題。

(六)生命風險的相對穩定性

以生命風險作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的主要風險因素是死亡,死亡率的規律直接影響人

壽保險的經營成本,對于死亡保險而言,死亡率越高則費率越高。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響,

如年齡、性別、職業等。同時死亡率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衛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

降低,因此可以說死亡率是變動的。但是根據許多專業機構對死亡率的研究,其結論是死亡

率較其他非壽險風險發生的概率的波動而言是相對穩定的。

【缽受小稚】熟悉并掌握該節內容

【售后作業】預習下一節內容

9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5日第1周課時2課型新2

章節名稱Ch1.2人身保險的功能與種類

通過本章的教學,應該能夠:

1.掌握人身保險的種類;

教學目的

2.熟悉人身保險的職能;

教學重點人身保險種類、職能

教學難點人身保險的職能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10

授課主要內容

【組織教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課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課】

Chl.2人身保險的功能與種類

一、人身保險的作用

(-)對個人和家庭的作用

1.消除憂慮。生活安定是人們的普遍愿望,但人們面臨著各種人身風險。有了適當的

人身保險,可以使被保險人消除這方面的憂慮。

2.鼓勵儲蓄。人身保險除了為個人和家庭提供經濟保障外,還能鼓勵人們儲蓄。

(二)對社會的作用

人身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補充。

(三)對國民經濟的作用

人身保險的資金運用是金融市場上的資金重要來源。大多數人身保險具有長期儲蓄性

質,可積聚成巨額準備金,并用于金融市場上投資。

(四)其他作用

除了上述作用以外,在人壽保險業發達的國家里,人身保險還具有以下作用:

1.提供安全又盈利的投資服務.

2.免除被保險人的債權人索債。法律規定,不準用給付受益人的保險金來償還被保險

人的債務。

3.補償企業因主管人員和處在重要崗位上的其他雇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所遭受的損

失。

4.人壽保險單可以作為貸款的抵押品。

5.保持合伙企業繼續經營。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當一個合伙人死亡時,合伙企業應解

散。

6.保險單所有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稅收減免。

7.為或有權益提供保障。

二、人身保險的種類

1.按照保險范圍劃分: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1)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

①生存保險。死亡保險。③兩全保險.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

(3)健康保險(Healthinsurance)

2.按照保險期限劃分:長期保險業務、一年期保險業務和短期保險業務

3.按照人身保險實施的形式劃分: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

4.按照人身保險的投保方式劃分

(1)個人人身保險(2)團體人身保險

5.按保單是否參與分紅劃分

(1)分紅保險(2)不分紅保險6.按被保險人具有的風險程度劃分

(1)標準體保險(2)次標準體保險(3)優良體保險

II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9日第2周課時2課型新3

章節名稱Ch1.2人身保險的發展簡史

了解人身保險的發展歷程

教學目的

教學重點我國人身保險的發展歷程

教學難點人身保險的起因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12

授課主要內容

【組織教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課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課】

Chl.l人身保險的含義、特征和原則

一'古代人身保險思想

人類最早的自我保護形式應該是群居。在原始社會時期,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抵御自

然災害和野獸侵襲的能力極為有限,只有選擇群居的方式,共同勞動、彼此扶助。氏族成員

一起抵御外來的危險,一同克服生存的困難。群居成為當時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唯一保障,是

人類最早的互助行為。

早在公元前4500年前的古埃及就有了類似當今人們所說的人身保險的互助保險形式。

那時大規模的金字塔建造工程中,人身傷亡事故頻頻發生,造成大批的工匠的死亡事故。為

了得到適當的補償和保障,石匠之間就山現了應付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始互助團體。參加者訂

立契約、繳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以撫恤傷亡者或其家屬。古羅馬也曾山現過士兵會的互助團體,

其成員繳納定額會費后,如果調職,將領到旅費;若服役期滿,可返還本金;成員死亡時,

會支付其繼承人一定的撫恤金。這些形式與中國古代的一些互助團體的做法比較接近。

1982年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僅159萬元,1997年首次超過財產保險保費收入,2003年保

費收入達3010.99億元,占全國保費收入比重77.59%

二、近代人身保險的形成

附屬于海一上保險

查德?馬丁

最早的人壽保險單

年金制度

生命表

孤寡保險社在英國出現

平準保險費理論

公平人壽及遺屬公平保險社

三、中國保險的發展歷史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政府非常重視保險事業的發展,包括人身保險業務在內的所有保險

業務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在各方面出現了轟轟烈烈的發展局面。

但在“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的認識下,政府在1958年底決定停

辦國內保險業務,直到1980年才得以恢復,而人身保險業務在1982年才正式恢復辦理。

在過去20多年改革發展中,中國保險市場結構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1992

年壽險市場的三足鼎立、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法人機構加快準入,逐步塑造競爭性的人身

保險市場等幾個階段。在加入WT0前后,中國保監會順應形勢發展,加快了批設壽險公司分

支機構的速度,外資開放自1992年試點開放后,也呈現出加速態勢。現已形成內資、合資、

外資等不同性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等不同形式的保險公司競爭的多元化格局。

截至2004年7月,已有壽險公司33家(中資10家、合資18家、外資分公司5家)。

在壽險市場逐步形成、競爭程度逐漸加劇的經營環境下,壽險公司的經營理念逐步提升,

創新意識日益增強,銷售渠道日趨多元化,核心競爭力開始彰顯。

13

從市場需求方面來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居民生活水

平日益提高、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日漸深化以及人口老齡化、家庭

小型化等趨勢日益明顯,人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越來越強,人身保險需求日趨理性化和

多元化,不同層次的市場需求逐步形成,從對保險知之不多到知之不少,從沒有保險購買能

力到購買能力顯著增強,從被動接受推銷,到按照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主動規劃,從傳統保

障的簡單需求到投資保障一體的復雜需求,從城鎮保險市場擴展到廣大農村保險市場,都發

生了顯著的變化。

人身保險市場供求兩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推動了人身保險市場飛速發展。從

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來看,1982年僅159萬元,1997年首次超過財產保險保費收入,2003年

保費收入達3010.99億元,占全國保費收入比重77.59%,遠遠高于同期GDP增長率。

人身保險市場的迅猛發展與保險行業制度和監管制度建設不斷加強、保險監管理念和監

管水平日益提升是密不可分的。《保險法》的頒布為監督和規范人身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

法律準繩;壽險精算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提高了產品定價的合理性、穩健性、公平性和

透明性;償付能力制度建設在防范和化解風險、確保壽險公司長期穩健經營等方面邁出了實

質性的步伐;

【缽受小輅】熟悉并掌握該節內容

【缽后作業】預習下一節內容

14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12日第2周課時2課型新4

Ch2.1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分類

章節名稱

Ch2.2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

通過本章的教學,應該能夠:

1.掌握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特征;

教學目的2.掌握人身保險合同的各方主體;

3.掌握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

教學重點人身保險合同特征、要素

教學難點合同主體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15

授課主要內容

【組織教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課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課】

Ch2.1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分類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收取

保險費后,當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導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

等情況出現時,根據保險合同條件的規定,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一)人身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四)人身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五)人身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六)人身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七)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

(一)按保障范圍分類

按保障范圍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又稱生命保險合同、壽險合同,它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

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條件而訂立的保險合同,一般分為死亡保險、定期生存保險、

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合同四種。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規定的年齡、期

限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壽險合同具有期限長、儲蓄性的特點。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

傷殘或死亡為保險責任而與保險人訂立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既可作為獨立的合同存在,如

普通傷害保險合同、特種傷害保險合同等,也可以作為一種從合同附加于人壽保險合同中。

該合同具有投資小、期限短的特點。

健康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險人的分娩、疾病,或因分娩、疾病以致殘廢、死亡為

保險責任,而與保險人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既可作為獨立的合同存在,如大病保險、住院保

險等,也可以作為一種從合同附加于人壽保險合同中,如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加住院醫療

生活津貼保險等,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

(二)按投保方式分類

按投保方式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分為個人人身保險合同與團體人身保險合同。

個人人身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個人名義與保險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普通

人壽保險合同和簡易人身保險合同。個人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只能是一個人,一張保單

只能為一個人提供保障。

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單位名義與保險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以一張總保單為某一

單位的全體或大多數成員提供保障,被保險人只能得到一張保險憑證(小保單)以證明自己的

身份。團體險合同可分為團體人壽、團體年金、團體人身意外傷害和團體健康保險合同四種。

(三)按合同實施方式分類

按合同實施方式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分為自愿保險合同和強制保險合同。

自愿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商業保險絕大多數是自愿保險。

16

強制保險合同又稱法定保險合同,指投保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與保險人簽訂

的一種合同,是強制保險實施的一種手段。強制保險合同是國家為了給特定范圍的人提供基

本保險保障,或者為了實行經濟政策的需要,以頒布法律、法令形式實施的保險合同。它強

制法定范圍內的人,按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事項,投保人依法承擔參加某種保險的義務,否

則不能從事某種行為或職業活動,如我國以強制保險合同方式開展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等。

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

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人身保險合同絕大多數都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訂立的合同,屬于自愿保險合同。

(四)按照合同的主從關系分類

按照合同的主從關系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分為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

主險合同又稱基本險合同,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險種之下的、可以獨立承保的保險合同,

如人壽保險合同便是此類。附加險合同是相對于主險而言的,顧名思義是指附加在主險合同

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單獨投保,要購買附加險必須先購買主險。一般來說,附加險所交

的保險費比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險存在為前提的,不能脫離主險而單獨存在,比如,一

般個人人壽保險可以附加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

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主從合同關系,前者是主合同,而后者是

從合同。凡附加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內容,主險合同條款適用于附加險;若主險合同條款與附

加險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附加合同為準。主險合同無效,則附加險合同也無效。

(五)按保險金給付方式分類

按保險金給付方式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分為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合同和年金保險合同。

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合同是指保險人在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后,于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

疾病、衰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況出現時,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

或其受益人約定的保險金的合同。

年金保險合同是指在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保險人承諾每年、每季或每月給付一定金額

給年金受領人的保險合同。年金保險的性質是一種生存保險或生死兩全保險,是為了預防被

保險人因壽命過長而可能喪失收入來源或耗盡積蓄而進行的經濟儲備。投保年金保險可以使

晚年生活得到經濟保障。人們在年輕時節約閑散資金,繳納保費,年老之后,就可以按一定

周期領取固定數額的保險金。年金保險合同一般分為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定期年金保險合

同和聯合年金保險合同三種。

Ch2.2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

保險人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保險人應具備法定資格,并依照我國保險法和公司

法的規定而設立;第二,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1)投保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

2.受益人

3.保險代理人

17

4.保險經紀人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人身保險合同保障

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經濟利益。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保險標的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缽受小稚】熟悉并掌握案例內容

【缽后作業】預習下一節內容

18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16日第3周課時2課型新5

章節名稱Ch2.3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

教學目的掌握人身保險合同的標準條款

教學重點標準條款

教學難點標準條款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19

授課主要內容

【俶朝藏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缽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錦】

Ch2.3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和年齡誤告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條款,是壽險保單特有的條款。該條款的內容是:從人身保險

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保險人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即不能以投保人違反

如實告知義務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法定時限一般為合同訂立后的2年。

(二)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的一般規定為:投保人在投保時如果誤報被保險人年齡,保險人將根據真

實年齡予以調整。當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最高年齡時,保險合同白始無

效,保險人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年齡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所報年齡高于實際保險;二是所報年齡低于實際

年齡。這都將導致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差異,根據年齡誤告條款必須進行調整。

二、寬限期條款和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一)寬限期條款

該條款規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時交納續期保險費,保險人將給予一定時間的寬限(通常

是30天或60天)。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按規定承

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從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時期(一般為2年)分期保險費的,若以后的分

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險單當時的保單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

投保人事先另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聲明外,保險人將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保險單

繼續有效。如果墊交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費,墊交應繼續進行,直到累計墊交本息達到保

單的現金價值數額為止。

三、復效條款和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一)復效條款

若保單因未交納到期保費而失效,則投保人有權在保單失效后一段時間內(一般為2年

或3年)申請復效。《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

與投保人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此條款規定,長期壽險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不因保險合同效力中

止而喪失。

20

投保人可選擇的處置保單現金價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1.退保領取退保金

2.將原保單改為交清保險

3.將原保單改為展期保險

四、保單貸款條款和保單轉讓條款

(一)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規定,如果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現金價值作擔保向保

險人申請貸款。

(二)保單轉讓條款

人壽保險單作為一項金融資產,是保單持有人的財產,保單持有人(般為投保人)對其擁

有財產所有權。而財產所有權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財產所有者有權以附條件或無條件方式

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權益轉讓給他人。

五、自殺條款和受益人條款

(一)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某一特定時段內(通常是從保單簽發日開始2年內)自殺

身亡,則保險公司將不支付死亡保險金,只返還已付保費與任一筆負債(如保單貸款)的差額,

并一次性支付給保單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在特定時段后自殺,則視為自然死亡,

保險公司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條款就是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以及受益人權利

等內容的具體規定。

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

一般而言,受益人僅指死亡保險中在被保險人死亡時領取保險金的當事人。受益人的構成要

件是:第一,受益人是有資格享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負交納保費的義務,保險人不

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受益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只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發生。第二,受

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在未發生保單轉讓的情況下,保單所有人一般為投保人。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六、紅利任選條款和保險金給付任選條款

(一)紅利任選條款

分紅保險的保單所有人可以選擇紅利的分配方式,一般來說,可供保單所有人選擇的紅

利分配方式主要有四種:

1.現金給付

現金給付即直接用現金給付紅利?

2.抵交保費

拒交保費即用紅利交納保費。

3.積累生息

積累生息即將紅利留存在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公司進行資金運用,實現增殖。

4.增加保額。

增加保額即將紅利作為增加保險金額應交納的保費.

投保方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紅利領取方式。

(二)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

此條款規定,投保人可選擇保險給付的不同方式。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通過分析

不同給付方式下投保人利益的差異性,投保人往往進行對自己有利的選擇。一般來說,保險

金的給付有以下五種方式。

21

1.一次性支付現金方式

該方式下,保險人將以現金形式一次性給付保險金。

2.利息收入方式

使用這一方式時,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然后,根據約定的利率,

按期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所產生的利息。

3.定期收入方式

這種方式是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在約定的給付期間,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出每期應給付

的金額,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

4.定額收入方式

定額收入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生活開支的需要,確定每次領取保險金的數額。受益人按

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息全部領取完為止。這種方式強調的是約定給付金額。

5.終身收入方式

這種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此后,受益人按期領取年

金直至死亡。

離婚影響受益人的權益嗎?

【訓練提示】

李某系某公司秘書,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數份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的

人身綜合保險,其中死亡保險金為8萬元,她在保單上載明的受益人為丈夫孫某。1999年

10月李某與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

遭遇車禍,頭部嚴重受傷,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李某的父親在清理女兒的遺物時發現了

李某的保險單,于是持保險單等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申請。孫某在得知這一

消息后也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兩份申請后,認為是一個新問

題,到底該給付給誰一時決定不下。于是孫某、李父分別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

司給付死亡保險金。一審法院將兩案并案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孫某8萬元保險金,駁

回了李父的訴訟請求。

[分析]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第一,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問題;第二,人

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離婚后是否喪失受益權。根據我國保險法二十

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規定關于受益人及其受益權的規定,盡管

李某與孫某已經離婚,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沒有申請變更受益人,本案中孫某是該保險合

同的受益人,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支付給孫某。(資料來源:《金融時報》,2003.04.19,

作者:唐松青)

【訓練要求】

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本案例,思考并回答下列問題:

1.比較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保險利益原則運用中的主要不同;

2.人身保險業務貫徹保險利益原則應特別注意什么?

保險人應如何處理本案?

【訓練提示】

2002年1月曹女士為其母親田某購買終身壽險一份、經母親同意曹女士為受益人。當

年母女倆在赴外地途中因車禍雙雙死亡。曹女士有一哥曹剛在外地趕回家辦完喪事后,即以

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提出保險金請求權;同時曹女士丈夫也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請求權,為此

倆人發生爭議。本案存在下列三種情況:①曹女士后于其母死亡;②曹女士先于其母死亡;

③曹女士與其母同時死亡、分不清先后。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訓練要求】

請思考并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上述案例,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本案例。

2.簡述受益權與繼承權的主要區別。

22

代收保費未交出險還是要賠

2003年8月底,學生林琳升初一,到新學校初一(3)班報名入學的第一天,就繳納了各

項學雜費,并由程老師收錢,班主任楊老師開票,這些費用當中還包括了40元的保險費,

投保險種為某保險公司的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最高理賠額為3萬元。

由于保險費不在學費之列,而保險公司當時也沒有將保險費的收據直接交給學生。

當天,程老師和楊老師一起將學生交的學費等結清了帳,但當交保險費時,楊老師遺漏,

而未將林琳等九名學生交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在楊老師書寫的投保學生花名冊中也沒有

林琳等九名學生的名字。

事不湊巧,2004年1月,林琳因患病住院治療,后來被診斷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先后用去醫療費3.9萬余元。

林琳住院治療并確診白血病后,其父母找到學校和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都被告知林琳

未交納保險費。因為,學校查核投保學生花名冊(即楊老師書寫的)中的確沒有林琳的名字,

人保公司也以未收到林琳交的保險費為由拒絕理賠。那么,林琳的保險費究竟去了哪里呢?

林琳的父母自然確信女兒已繳保費的事實。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林琳所在的學校、

楊老師一并起訴到法院。

直到林琳起訴后,學校才了解到了林琳當時繳費的事實,而后楊老師和學校也承認了林

琳已繳了保險費,并將林琳等九名學生的保險費退還給了這些學生。但是理賠問題仍未解決。

問題浮出水面:代收的保費沒有交,出險時,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呢?

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委托學校代收保險費的行為,使保險公司和學校

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學校和保險公司二者之間屬于代理與被代理的法律關

系,即學校為代理人,保險公司為被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學生向老師交保險費

和老師收取保險費的舉動,是學生投保和保險公司通過代理人承保的行為,原、被告之間的

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支付保險金。

楊老師收取保費但未及時交款是保險公司監管不到位、學校管理不嚴所致,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的疏失行為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對抗原告要求理賠的權利。

老師代收保險費是在學校安排下進行的,屬職務行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林琳應得

保險理賠款2.38萬余元,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林琳保險金2.38萬余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上級法院調解,林琳應得的保險理賠款23895

元,由保險公司承擔1萬元,學校付給1500元,楊老師付給8500元,余款3895元林琳表

示自愿放棄。

學平險是一個額小量大的險種,通常均是通過學校老師統一辦理,這樣保險公司的人力

成本比較低,但也經常會發生如本案遺漏的情況,其中也不乏一些經辦人的貪小和僥幸心理,

由于畢竟真的發生索賠、理賠案件的概率很低。

同時利用學生的幼稚和輕信,而保險公司既已委托也難查證。也正因如此,經常在學平

險案件中有諸如本案的情況發生,這實在值得保險公司尤其是學校當局的深思。

保險合同不可代簽名

2003年10月,劉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何某,為自己的丈夫錢先生購買了終身壽險,

但事有不巧,何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險人簽名的一欄,劉女士就替丈夫簽了名,代理人何

某也沒有阻止。2004年12月,錢先生不幸發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

出理賠。而保險公司在核賠時對比簽名的筆跡,核實發現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劉女士代

簽的,而不是錢先生的親筆簽名,因此作出拒賠決定。

劉女士為此憤懣不己,認為責任應是代理人,因為自己簽名時,代理人并沒有告知自己

不能代簽。保險公司最后對代理人何某作出了拒賠的嚴厲處分。但劉女士受的經濟損失誰來

彌補呢?

案例解析

此案的焦點在于,無論關系如何親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險人簽名,即使是夫妻,妻

子能代表丈夫的意愿,但一旦被發現是代簽現象,保險公司都會拒賠。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

23

意,否則合同無效。”而業務員為了盡快簽單,默認投保人替被保險人簽名,最終損害了保

戶的利益。

這種代簽名現象不僅表現在投保人替被保險人簽名,還常見于代理人替被保險人簽名。

無論哪種情況,對于業務員、保險公司、客戶,都有很多隱患存在。

代簽名,事小隱患大

業內人工表示:代簽名看起來事情不大,隱患卻令人堪憂。

對于業務員,無論是自己替客戶簽名,還是默認投保人替被保險人簽名,他們都必須負

最直接的責任。無事則罷,一旦有事出現糾紛,業務員都將難逃其咎。

對于保險公司,代簽名行為使得保險人無法對以前的經營結果做出客觀的總結,保險人

經營的穩健性受到破壞,并存在著很大的經營風險。

對于客戶,代簽名的風險更加嚴重,客戶利益會因此而受到嚴重損害。一方面,代簽名

可能以保險公司拒賠為代價。保險公司一般將代簽名保單視為無效保單,作出拒賠或退保的

處理。另一方面,代簽名現象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比如迫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現象。

親筆簽名有利于抵御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保證客戶的人身安全。

代簽名,溯本歸源

近年,代簽名現象引起了有關部門關注和重視。2000年,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

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

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

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但這種現象屢禁不絕,溯本歸源,原因主要有:

代理人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業務員缺乏自覺和自律意識。

業務員和顧客習慣以“靈活方便”為原則,有“熟人辦事我放心”的思維定勢,熟人社

會,講究熟人辦事,而“規矩”則時常遭到忽略。熟人保單代簽名,一旦出現問題,追悔也

莫及。業務員何某違規操作,最終受到教訓。

為了圖快、圖省事而把規則置之不顧。有的業務員出于市場利益的考慮,為了盡快簽單

而默認客戶代簽的行為。明知道是一種違規操作,可能引發糾紛,仍然抱著--種僥幸心理。

專家特別提醒

一,即便是夫妻,也不要代簽名

保險公司對于夫妻代簽拒賠,但處于特殊緣故,可以在代簽保險單時,取得對方的書面

授權并簽署自己的名字。

二,不要迷信熟人辦事

在利益的驅動下,熟人也會反目。委托別人代簽字,最后為了自己的利益不認賬而起糾

紛的比比皆是。

三,購買團體險,也應避免代簽名

團體險中,親自簽名是件很麻煩的工作,代簽名現象屢見不鮮。沒事則好,一旦出事,

無疑將會引起很多糾紛。

【例曼a?卷】案例分析總結

【缽后作業】預習下一節內容

24

教案

教師姓名課程名稱人身保險班級

授課日期3月19日第3周課時2課型新6

章節名稱Ch2.4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和終止

能夠處理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與變更業務

教學目的掌握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雙方履行義務、變更方式

教學重點訂立、變更

教學難點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

補充、刪

節、更新

教具粉筆黑板教材教輔資料

課外作業廣泛閱讀

課后體會

25

授課主要內容

【俶朝藏學】點名,詢問未到堂原因。

【舊缽復習】復習上節內容

【導入新缽】

Ch2.4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和終止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

條款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履行一定的

程序。

1.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訂立人身保險合同除應遵循保險利益和最大誠信等原則外,還應遵循合法原則和自愿公

平原則。

(1)合法原則

(2)自愿原則

2.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程序

訂立人身保險合同與訂立其他合同一樣,要經過要約和承諾過程。

⑴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主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或要求一般包括三項內容:

①有明確要求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有提出訂立合同的具體內容;

③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復的期限。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約過程和要求如下:

⑵承諾

承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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