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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海省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

監管職責和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征求意見稿)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

-XX.-^=_

刖B

按照《安全生產法》《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青海省安全生產

委員會工作機制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等

有關規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對

本行業、本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承擔直接監管責任。

當前,我國行政法律法規對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罰則

來源于不同的部門法。一是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

法》《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本行業領

域相關生產主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權;二是專門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的處罰權;三是非專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

某些類別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權。

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紛繁復雜,當前,在市州層面,一

些行政部門安全生產職責不明、行政處罰權力不清,需要進

一步清理和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和行政處罰權力。

鑒于此,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梳理了發展改革、應急管

理、工信、國有資產管理、住建、交通、商務、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氣象等11個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和

行政處罰權力清單。清單包括監管職責、行政處罰權、法律

依據和條文匯總4部分。其中,“監管職責”參考《青海省

——2——

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機制

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青安委

(2020)9號)和《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中省級對口部門職責;“行政處罰權”是對該部門最主要安

全生產處罰權的提示;“法律依據”和“條文匯總”注明該

部門安全生產處罰權的授權來源。

由于各市州部門具體職責分工的差異和部分市級部門

下放執法權的不同,實踐中各市州同樣執法部門在執法權上

可能有所不同。

各種規定供各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工作參考。

-3-

發展改革部門(能源部門)

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十四五”規劃,

對應急管理部門研究提出的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

監察基礎設施項目需求,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安排省

級預算內資金予以支持和解決,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

2.根據國家安排,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不符合產業發展

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企業的關閉工作;

3.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督管理;

4.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黑名

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青海)推動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

單位歸集報送的安全生產領域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在“信用

青海”網站向社會集中公示,依法依規實行跨地區跨部門失

信聯合懲戒。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對各類

危害天然氣管道運營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部分市州、

縣根據當地三定方案,由工信局或其他指定機構履行部分執

法權)。

一4一

三'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法律依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

四、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法律條文匯總

安全生產

序號處罰法律依據

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

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

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

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備案的;

違反《中華人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

民共和國石油

故危害的;

1天然氣管道保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

護法》第五十

全防護措施的。

條的違法行為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

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

任。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

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

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

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

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

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6—

采用移動、切

割、打孔、砸

撬、拆卸等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段損壞管道或第五十一條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

2者盜竊、哄搶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

管道輸送、泄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漏、排放的石(注: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油、天然氣的

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

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

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

違反《中華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民共和國石油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

天然氣管道保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

護法》第二十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九條、第三十第三十條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

3條、第三十二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條或者第三十(-)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

三條第一款的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規定,實施危(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

害管道安全行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為(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

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

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

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

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

千米她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

采礦、爆破。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

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

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

違反《中華人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民共和國石油第三十五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

天然氣管道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4護法》第三十(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五條規定,實(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

施危害管道安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

全行為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

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

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

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

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

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

違法《中華人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

民共和國石油

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天然氣管道保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5護法》第五十

(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

四條規定,危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害管道安全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

行為

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注:部分市州根據當地三定方案,由工信或其他指定機構履行前表所列部分執

法權。

—8—

應急管理部門

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

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2.承擔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有關綜合

性工作,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有關綜合性工作;

3.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

查;

4.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

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

行情況;

5.承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綜合性工作;

6.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負責職責范圍內的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7.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

作;

8.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一是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本行業、本領域相

關生產主體違法行為的處罰;二是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

可證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

定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相

—9—

關生產主體違法行為的處罰;三是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

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等相關生產經

營主體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法律依據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行政法規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5.《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三)部門規章

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1號,現該辦法于80號令頒布后已廢止);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3號,已有部分修訂);

3.《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辦法》(國

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

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3號);

5.《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

—10—

令15號);

6.《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

總局令第16號);

7.《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

局令第21號);

8.《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

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

安監總局令第40號);

1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

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

1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

局令第43號);

1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

號);

1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

監總局令第45號);

15.《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53號);

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

令第55號);

—11—

17.《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

總局令第57號);

18.《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

監總局令第60號);

19.《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65號);

2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

令第88號)。

(四)其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

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5)11號)。

—12—

四、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法律條文匯總

序安全生產

號處罰法律依據

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十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

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

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

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

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

違反《安全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理;

1生產法》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

相關行為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

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

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

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栗負責人或

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

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

對生產經營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

單位的決策

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機構、主要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

負責人或者

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個人經營的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投資人不依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保證安全

2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

生產所必需

局令15號)

的資金投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

入,致使生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

產經營單位

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

不具備安全

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

生產條件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

處罰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

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3—

(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

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對生產經營

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單位的主要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

負責人未履

3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行安全生產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職責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

處罰

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

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

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

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

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罰款;

對生產經營(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

單位的主要百的罰款。

負責人未履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

行安全生產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

4

管理職責、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

導致發生生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

產安全事故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的處罰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

局令15號)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

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

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

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

頓:

—14—

(-)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

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

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

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

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

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對生產經營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

單位違反

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

《安全生產

5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第九十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

七條等行為

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

的處罰

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

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

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對違反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有關礦山、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

金屬冶煉建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

設項目或者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用于生產、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

儲存、裝卸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6危險物品的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

建設項目的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評價、(-)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

安全設施設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計以及安全(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

設施驗收方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

面規定的處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5—

罰(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

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

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

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

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

安監總局令第45號)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

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

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

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

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

局令第55號)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

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

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

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

對生產經營事責任:

單位違反(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

《安全生產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7

法》第九十(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

九條行為的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

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

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勞動防護用品的:

—16—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

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

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

氣體報警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

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

單位違反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生產安全措施的:

8

法》第一百(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

零一條的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罰(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

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

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

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

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對生產經營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單位未采取

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

9措施消除事

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

故隱患的處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單位將生產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

經營項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

場所、設備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違法發包或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

者出租給不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

10具備安全生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產條件或者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

相應資質的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

單位或者個帶賠償責任。

人,或者未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

與承包單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

位、承租單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

—17—

位明確安全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管理職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

責的處罰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

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

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

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

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

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

單位未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安全生產管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

理協議或者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

11未指定專職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

安全生產管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理人員進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

安全檢查與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協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對生產經營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場所和員X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

宿舍不符合事責任:

12《安全生產(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

法》第一百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

零五條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

規定的處罰(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

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

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對生產經營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單位通過協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

議免除或者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

13減輕其對從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

業人員因安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全生產事故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

傷亡依法應局令第15號)第四十七條

—18—

承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

處罰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

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

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

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

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單位拒絕、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

阻礙負有安

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全生產監督

14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職責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

部門依法實

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施監督檢查

刑事責任。

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

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

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

單位的主要

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負責人在本

2.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單位發生生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產安全事故

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時不立即組

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織搶救或在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15事故調查處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理期間擅離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職守或逃匿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

或者對生產

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事故隱

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瞞不報、謊

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

報、遲報的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處罰

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

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19—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3.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

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

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

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

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3號)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與上述法條相一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h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

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

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對生產經營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

單位不具備故的;

安全生產條(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

件、經停產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16

停業整頓后2.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仍不具備安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

全生產條件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

的處罰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

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

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

局令15號)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

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

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

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四十三條(與《中華人民共

—20—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一致)

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

局令第55號)第三十二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一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

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

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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