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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臺帳

(七)

寧波市永聯鋼化玻璃有限公司

起草:編制:審核:

日期:日期:日期:

目錄

1、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1.1各類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

1.1.1“三違”管理制度

1.1.2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用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

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

2、作業行為管理

2.1人的不安全行為辨識標準及控制措施

3、警示標志與安全防護

3.1警示標志與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3.2警示標志設置記錄(相片)

3.3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3.4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4、相關方管理

4.1相關方管理制度

4.2相關方安全管理協議

5、變更

5.1相關人員、機構、工藝等變更的管理制度

寧波市鋼化玻璃有限公司

“三違”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大對“三違”的打擊力度,扼制“三違”行為,控制各類事

故發生,保障每個職工的最根本利益,促進礦井的安全生產。經研究制訂了

“三違”管理制度,現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全員學習《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

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不斷增強全員安全觀念,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覺遵章守紀,規范作業行為,積極主動制止

“三違”,舉報揭發“三違”。

二、全體干部、職工人人都享有對“三違”的檢舉權和制止權,任何人

不得阻撓或打擊報復。

三、舉報人必須把“三違”個人姓名、“三違”時間、地點、違章事實書

寫清楚,個人署名后投入“三違”舉報箱或親手交給安監部主管人員,對不

能書寫的舉報人,可直接向安監部主管人員匯報,項目負責人負責對舉報人

保密。

四、獎懲辦法:

1、根據舉報內容,經追查核實后,項目部對舉報個人一次性給予50-

200元的獎勵。

2、對現場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一次性給予100—500

元的獎勵或記功。

3、泄露舉報人姓名,除一次性給予100—500元處罰外,并調離崗位。

五、舉報“三違”,禁止捏造“三違”事實有意陷害他人,否則一經查實

給予一定處罰。

六、對“三違”的認定,原則上以企業發布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為準。

七、公司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員舉報“三違”原則上不給予獎勵。

對“三違”人員處理的規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

思想,進一步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增強全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實現“三

不傷害”,保障職工最大利益。根據上級關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近時

期煤礦事故教訓,經礦研究:對“三違”人員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學習《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黨和國家安全

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規程

要求作業、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實在生產全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必須

按《規程》、措施、制度對現場干部職工進行全面監督、監察、檢查。

二、充分發揮公司、生產部管理職能,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1、公司各科室、項目要認真組織干部職工經常進行思想教育和規章制度

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規范作業行為,自覺遵章守紀,抵制“三違”。

2、公司要積極調動黨員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深入開展黨員干部

無“三違”,黨員干部身邊無“三違”活動,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

3、公司要加強對安全員、新員工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監督質量。

4、生產部要有計劃組織要害工種及崗位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增強業務

保安能力。

5、安全員要根據組織全員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o

6、各科室必須以確保“三不傷害”為目的,以規程、措施、制度為依據,

認真抓好具體工作的安排、組織、施工,堅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

產”的原則。

三、“三違”指標規定

1、副總工程師以上公司領導每人每月反三違指標2個。

2、工程部、安全科、財務科、設備科、辦公室正科級每人每月反三違指

標2個,副科級每人每月反三違指標1個。

3、生產部所有人員沒條件按每月反三違指標1個。

四、安全員對所有“三違”人員登記建卡,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三

違”個人或車間,“三違”人員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到安全員處匯報違章事實,

接受處理;行政部要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小組,對要害工種、崗位人員進行

現場專業知識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實行停工學習和經濟處罰,學習期間停

發工資,每人每天交10元培訓費,直至考試合格。

五、干部職工要正確行使舉報權,履行職責、義務,積極主動檢舉揭發

“三違”人員,公司負責對舉報人員保密,并對舉報“三違”、制止“三違”

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一次性給予50-500元的獎勵。

六、從嚴、從重、從快處理“三違”人員

1、加強對“三違”人員的教育培訓:

(1)公司對“三違”人員實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訓學習,各科室和項目

部必須按安監站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帶領“三違”人員參加培訓學習。

(2)學習期間,“三違”人員不得休班、請假和上班,否則一律按曠工

處理。

(3)培訓結束后,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的上崗,不

合格的繼續學習。

2、加大對“三違”人員的曝光力度

當日出現的“三違”人員一律在板報上、通報批評。

3、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理力度。

(1)生產部三違人員按嚴重、一般對其生產部進行考核,嚴重三違每人

罰款500?2000元每次,一般三違每人罰款300?500元每次。一般三違人員每

人罰款300—500元每次。

(2)車間主任值班時,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不排除,無措施等強令職工生

產,職工可以拒絕作業,職工工資由該帶班干部負責。

(3)各級管理干部要認識到帶著隱患生產就是違章,對不具備安全條件,

強行指揮,安排生產的,視其情節給予罰款或免職處理。

(4)要害工種、崗位人員出現“三違”,一律加倍處罰,視其情節給予

調離崗位、下崗、開除。

(5)“三違”事實影響較大,或因“三違”造成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

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因個人蓄意“三違”或破壞安全生產設施造成的自身傷害,醫療、

醫藥費自理,按規定公司不給予辦理工傷手續,“三違”個人不享受工傷待遇。

七、對“三違”人員的處理,各級管理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對“三違”

個人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的,經安全科查實,給予加倍處罰,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

附:“三違”行為種類

一、共性“三違”行為:

1、進入作業場所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2、作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吸煙。

3、酒后值班、上崗。

4、在作業場所睡覺。

5、崗位工無證上崗、睡崗、串崗、離崗、崗上看書、崗上干私活,不按

時交接班,打連勤。

6、無措施作業,有措施不落實。

7、帶電檢修、移動電器設備。

8、現場隱患不整改,強令安排職工作業。

9、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

10、設備帶病運轉,不能及時檢修。

二、領導干部違章行為:

1、班中無帶班。

2、無措施安排施工。

3、安全裝備不足仍安排施工。

4、現場存在隱患不處理等,強行安排生產。

1.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參考依據AQ3022-2008)

第一條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

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

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在生產裝置運行狀況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4點至次EI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煌罐區封閉管理區

內;

(4)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

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

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

備和管線;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

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5.公司用火作業等級區域具體劃分標準:見《關于用火等級區域劃分的通知》

第六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公司安環科長審核簽字,安環科長不在時

由安環科副科長審核簽字,報分管安全生產領導(生產副總)批準簽發,生產副總不在時由公司總經

理批準簽發;

2.一、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環科長審核簽發,安環科長不在時

由安環科副科長審核簽發;

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環科會同生產科進行初審同意,報分管安全生

產領導批準。

第七條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

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

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

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

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

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

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區,每

半年檢查認定一次。超過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較大

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分析,在設備外部用火作業,應對環境進行分析,分析范圍距用火點不應小

于10米范圍,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

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

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在生產、儲存、使用氧氣的設備上進行用火,

氧氣含量不得超過21%。取樣與用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用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min,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特殊用火期間還要隨時進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

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氣體分析部門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

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

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

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

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

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L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使用電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快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快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

與用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1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用火作業,用火作業應

升級管理,作業證重新審批。

14.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1n內嚴禁排放各

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用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

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15.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

“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6.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

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

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公司領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

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

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條.用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證,并對用火作業全面負責;

2、應在用火作業前全面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和作業環境,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九條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作業時應隨身攜帶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

2.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的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應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應確認用火時間、地點和部位;

5.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用火。

第十條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

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負責用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業,及時

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分廠(部門)領導或安全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

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

火過程中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

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

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5、在用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理殘火,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用火部位負責人職責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用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生產與用火的

銜接工作;

2.檢查、確認“作業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用火作業;

3.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第十二條用火分析人職責

用火分析人對用火分析方法與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用火點所在車間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分

析時間和結果填入“作業證”內,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三條用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1.用火作業審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點部位及周圍了解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許可證管理

L”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第三聯由用火監護

人持有。

3.“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二年。

用火作業許可證(級)

第一聯:存根

許可證編號申請部門申請人

用火部位及內容

用火人特殊工種類別及編號

監火人監火人員工種

分析項目可燃氣有毒氣采樣時間采樣地點分析人

采樣分析數據

分析結果

用火時間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序號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

1用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

2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塊

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

3

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

4罐區內用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進行脫水作業

5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6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電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接

8乙快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少于10米

9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根,滅火器()臺,鐵鍬()把,石棉布()塊

10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識別:

用火部門意見相關單位意見安全部門意見生產副總審批意見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用火部門專職安全員

完工驗收年月日時分

簽名:

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參考依據AQ3028-2008、浙DB33/707-2008)

第一條“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

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

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

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

內并確認。

第四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科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

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科長不在時由副科長簽發批準。

3.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

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第五條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

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

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

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

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

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

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

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作業安全措施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

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

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

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Z2-2002規定。

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

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定時監測

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

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

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

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Z2-2002規定。

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

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

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

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照明和防護措施

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

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

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

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

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

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

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監護

7.1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

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

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第七條許可證管理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

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

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

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

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

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

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一聯:存根

許可證編號施工單位

作業所在

單位裝置名稱

原有物質主要危險因素

作業內容申請人

作業人

監護人

項目氧含量可燃氣有毒氣分析人采樣時間

米樣分析

標準18-21%

數據

分析結果

作業時間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名

1作業前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

2作業人員作業安全教育

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

3

盲板責任人

4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

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

5

戴空氣呼吸器,但設備內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的方法補充氧。

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

6

專人監護。

7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具備作業條件,清罐時應用防爆工具

8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9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應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10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它危害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11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繩()、氣防裝備()、梯子()

12其他補充措施

危害

識別

作業負責人意見相關單位意見作業所在單位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完工驗收

年月日時分簽名: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參考依據AQ3025-2008)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本公司施工作業的外來施工

部門和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

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Wh<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h<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l5Wh<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h,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序及安全措

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定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

準的規定。

3.作業部門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

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

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從事高處作業的部門或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

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

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

1)遇到6級以上的強風、濃霧等到惡劣氣候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的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

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

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時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n.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條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部門負責人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

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到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

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4053.1和GB4053.2要求,便攜式金屬

梯,應符合GB7059和12142的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

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

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底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

為宜,錢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五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時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作業內容相

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

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

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

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

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是,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到

惡劣所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

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

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

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拆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

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

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

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經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

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

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時方式進行帶電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

具或穿均服。

12.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是時,

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

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六條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

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

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作業部門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第七條《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環

科負責人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到化學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到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的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環科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證》最長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

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部門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

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環科保存,保存期為2年。

高處作業許可證()級

第一聯:存根

許可證編號作業所在部門

施工單位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申請人

作業人監護人

作業時間從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名

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

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3作業人員佩帶合格的安全帽

4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

5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

6作業人員佩戴:A.過濾式呼吸器、B、空氣式呼吸器

7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8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9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0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1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12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補充

措施

危害

識別

作業所在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意見安環科意見生產副總意見

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II

驗收人簽名:

完工驗收

年月日時分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參考依據AQ3021-2008)

第一條:吊裝作業

1、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

業過程。

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

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

具。

第二條: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第三條:吊裝作業的基本要求

1吊裝機具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

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

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

指揮和操作。

3起吊重物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

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

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4風險管理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

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起吊負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

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四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1選擇作業人員

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2落實安全措施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檢查作業器具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檢查作業環境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

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

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5確認天氣狀況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作業場所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第五條:.作業中的安全檢查

1確認人員職責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

的規定。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

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2試吊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

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3吊裝錨點的選擇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

構筑物作為錨點。

4夜間照明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

作業。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吊裝負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

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六條:.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1服從指揮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嚴禁和不準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

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

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

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

構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其他要求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

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第七條:?作業完畢后的工作

1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

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2起重器具的維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危險告知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八條:作業票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

準。對本標準3.3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

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

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

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

業。

9吊裝作業許可證

A.1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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