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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行政訴訟的證據
第一節行政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第三節行政訴訟中證據的提交、調取與保全
第四節行政訴訟中的質證與認證按“Esc”鍵返回到總章目錄第一節行政訴訟證據概述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征(一)行政訴訟證據與其他訴訟證據相比所具備的特征1.行政訴訟證據范圍的廣泛性。2.行政訴訟證據來源的特定性。3.舉證責任承擔主體的相對確定性。(二)與行政證據相比所具備的特征1.運用證據的目的不同。2.舉證的性質不同。(三)可定案證據的特征能夠被法院認定、最終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2.客觀性。3.相關性。三、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一)學理上對證據的分類1.本證和反證。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4.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二)法律上對證據的分類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對行政訴訟的證據作了以下分類: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返回第二節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舉證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舉證責任是法律設定的一種風險,即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應當提出自己的主張、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的一種風險。二、舉證責任的分擔(一)被告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二)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以外的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1.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即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第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3.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三、舉證規則(一)舉證期限1.被告的舉證期限。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2.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期限。《證據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痹摋l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接納?!保ǘΡ桓媾e證的要求1.被告舉證的范圍。被告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2.被告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證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當然包括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三)當事人補充證據的規定當事人補充證據的規則。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3.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返回第三節行政訴訟中證據的提交、調取與保全一、證據的提交(一)提交書證、當事人陳述等的要求(二)提交物證的要求(三)提交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要求(四)提交證人證言的要求(五)提交鑒定結論的要求(六)被告提交現場筆錄的要求(七)提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在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要求(八)提交由外國語言形成的證據的要求(九)其他要求二、法院對證據的調?。ㄒ唬┓ㄔ阂缆殭嘀鲃诱{取證據《證據問題的規定》第22條對法院主動收集證據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二)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1.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的必要性。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和范圍。條件: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收集。第二,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能夠提供確切線索。范圍:只有對以下三種類型的證據,才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3.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程序。期限:舉證期限內;方式:書面。4.法院對調取證據申請的處理。(1)審查。(2)調取或拒絕調取。(3)對拒絕調取的異議處理。(4)對調取結果的告知。(5)法院的委托調取。三、行政訴訟中對證據的保全(一)行政訴訟中證據保全的含義行政訴訟中證據保全的主體是法院。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行政訴訟中證據保全的種類:依申請保全和主動保全(根據法院是否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為標準);訴前保全和訴訟中的保全(根據訴訟程序是否正式受理為標準)。(二)證據保全的程序1.提出的期限和方式。2.擔保3.證據保全的方法。返回第四節行政訴訟中的質證與認證一、質證(一)質證的概念和特點1.概念。訴訟活動中的質證,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訴訟參與人按照法定程序,針對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進行展示、說明、質疑和反駁的證明行為。
2.特點。(1)質證的主體是訴訟參加人和證人、專家輔助人等。(2)質證的客體是當事人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3)質證是在審判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4)質證的方法可以多種多樣,但原則上應當堅持一證一質,即對每一個證據材料都應當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二)質證的法律意義1.質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關鍵步驟。2.質證是保證審判活動公正、公開的重要環節。(三)質證的規則1.關于質證的法律效力。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2.可以不經質證的證據及其要求。“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边@是行政訴訟中關于可以不經質證的證據的惟一規定。3.關于質證的內容。對證據的哪些方面進行質疑、辯論,是質證的核心問題。《證據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p>
4.質證的方式。(四)質證的程序1.證據的出示與說明。2.發問。3.質疑。4.答辯。(五)對不同形式證據的具體質證要求1.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質證時。2.對證人證言的質證3.對鑒定結論的質證。4.二審及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質證。二、專家輔助人(一)專家輔助人的概念區別:1.專家輔助人與專家證人。2.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3.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二)專家輔助人的作用1.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對質、接受詢問。2.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三)專家輔助人的資格確定三、認證(一)認證的原則1.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2.遵循法官職業道德。3.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二)證據資格認證規則《證據問題的規定》第55條、56條、57條、58條、62條的規定可以看做是通用規則?!蹲C據問題的規定》還針對行政訴訟的特別規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5.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三)證明力認證規則1.證明同一事實的不同種類證據證明力的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除以上具體規則外,還注意理論通說: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優于間接證據。2.電子郵件等數據資料的證明力認定。3.自認證據的證明力認定。4.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5.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6)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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