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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五章期間、送達第一節期間第二節送達第一節期間期間概述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期日法定期間與指定期間期間的計算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補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應為的訴訟行為時,依法采取的順延措施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順延期限的申請,應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提出期日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第二節送達送達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送達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送達是一種特定的訴訟行為送達的文書是訴訟文書送達必須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送達的效力送達完成的標志是有送達回證實體上的效力程序上的效力第十六章法院調解第一節法院調解概述第二節法院調解的原則第三節法院調解的程序第四節法院調解文書的效力和對反悔的處理第一節法院調解概述法院調解的概念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不適用于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執行程序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調解的區別和解,是在沒有第三者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訴訟外調解法院調解的意義有利于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有利于增強內部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二節法院調解的原則自愿原則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不能有絲毫的勉強調解的提出和進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合法原則指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活動,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基本符合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第三節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的開始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主動提出為例外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進行調解調解的進行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束指在調解人員的主持下,通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結束調解程序或因調解未達成協議而終止調解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達成調解協議后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第四節法院調解文書的效力和對反悔的處理

法院調解文書的效力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結束訴訟的效力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反悔及其處理調解書送達前(或生效前)反悔人民法院應對案件及時進行判決調解書送達后(生效后)反悔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十七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第一節財產保全第二節先予執行第一節財產保全(一)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條件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必要時依職權對一定財產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有得以實現的物質保障的法律制度基本條件確有實施財產保全的客觀需要要有人申請實施財產保全實施財產保全時,必須嚴格遵循其范圍財產保全的種類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相同之處均系財產保全法律制度目的、動因、措施乃至程序幾乎都是一樣的不同之處提起的主體不同提起的時間有別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第一節財產保全(二)財產保全措施及其適用查封、扣押、凍結、變賣、保存價款、提存財產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應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任何人和任何單位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財產保全的程序申請提供擔保裁定交付執行財產保全的解除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當事人申請錯誤,當事人賠償;有擔保的,以其提供的擔保來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發生錯誤,給被保全財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時間效力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對利害關系人和訴訟當事人的效力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協助義務對人民法院的效力未有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不得更改第二節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一種法律制度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先予執行的條件當事人之間所爭之訴須是給付之訴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義務能力先予執行的申請擔保和遭受損失的賠償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敗訴則存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賠償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問題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時間效力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對當事人的效力不允許提起上訴,必須按裁定的要求執行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協助義務對人民法院的效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八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第二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第三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四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特點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并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性質兩種觀點僅僅是一種排除障礙的強制手段具有法律制裁性的強制教育手段與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的區別適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的前提條件達到的效果種類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意義有利于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審判權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迫使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履行訴訟義務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訴訟秩序第二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民事訴訟秩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發生應當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必須是足以妨害民事訴訟的進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依法必須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為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行為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方式以追索債務的行為第三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拘傳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訓誡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責令退出法庭指在開庭審理中,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強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強制措施適用對象,也是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罰款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罰款決定書: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拘留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報請法院院長批準拘留決定書: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第四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102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第十九章訴訟費用第一節訴訟費用概述第二節訴訟費用的種類及收費標準第三節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第四節訴訟費用的負擔和司法救助第一節訴訟費用概述訴訟費用的概念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狹義上的訴訟費用,專指裁判費用,由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組成廣義上的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用和當事人費用各國在立法上和學理上對案件受理費的規定和解釋“司法無償性說”

“國家無償服務說”

“當事人自己負擔裁判程序費說”

“當事人程序基本權保障說”

《民事訴訟法》和《交費辦法》是我國收取訴訟費用的主要依據民事訴訟中征收訴訟費用的意義有利于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的負擔有利于加強社會成員的法制觀念,防止和減少濫用訴權或無理纏訟的現象有利于促使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履行義務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第二節訴訟費用的種類及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及收費標準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關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非財產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受理費其他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申請費及收費標準申請執行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破產案件海事案件的申請費其他訴訟費用及收費標準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的工本費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涉外案件訴訟費用及收費標準同等與對等原則第三節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訴訟費用的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預交第一審案件的受理費,由原告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訴訟費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收費制度“收支兩條線”第四節訴訟費用的負擔和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負擔敗訴人負擔人民法院決定負擔原告或上訴人負擔協商負擔申請人負擔被執行人負擔司法救助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第二十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一節第一審普通程序概述第二節起訴和受理第三節審理前的準備第四節開庭審理第五節對訴訟中特殊情況的處理第一節第一審普通程序概述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普遍適用的基礎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第一審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第一審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第二節起訴和受理起訴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條件實質要件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形式要件原告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受理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內容對實質要件的審查對形式要件的審查人民法院審查的期限:7日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限內對幾種情況的處理受理的法律后果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取得了審判權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訴訟時效中斷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將依法進行訴訟活動第三節審理前的準備審理前準備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進入開庭審理之前所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成立審判組織并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材料其他準備追加當事人移送案件預收訴訟費用根據案情需要,組織開庭審理前的證據材料交換第四節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概述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調解的活動開庭審理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院內開庭審理和巡回就地開庭審理公開開庭審理和不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的程序庭審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開庭審理筆錄由書記員如實記載的全部開庭審理活動的書面記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筆錄中記載本人的陳述有遺漏或差錯時,有權申請法庭補充、更正審判人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案件審結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五節對訴訟中特殊情況的處理(一)

撤訴指當事人將已經成立之訴撤銷撤回起訴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必須出于原告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撤回起訴必須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判決作出前提出法院視為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應預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費者撤回本訴與撤回反訴延期審理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將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第五節對訴訟中特殊情況的處理(二)訴訟中止指民事訴訟程序的中途暫時停止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缺席判決指人民法院在部分當事人無故未到庭或未參加完開庭審理而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訴的案件,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后,可以就反訴缺席判決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訴訟終結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因出現某些特殊情況不得已結束訴訟的制度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十一章簡易程序第一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第三節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第一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簡易程序概述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普通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基礎,而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意義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起訴與答辯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審理前的準備關于舉證期限的適用審查當事人的程序異議開庭審理調解:應當先行調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訴訟告知法庭調查和辯論庭審筆錄宣判與送達當庭宣判及其送達定期宣判及其送達判決書的簡化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情形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第三節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小額事件:情節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和規律從受理案件的范圍來看,主要適用于小額的錢債糾紛程序簡便易行快速、低廉、高效原告無上訴權,被告無反訴權當事人親自出庭主義與法官的非職業化注重調解,調解與審判一體化設立小額訴訟程序的要點應有明確的案件適用范圍,以區別于簡易訴訟程序應設立特殊的管轄原則相應擴大法院依職權裁量、探知的范圍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限制上訴,實行一審終審制第二十二章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第一節民事判決第二節民事裁定第三節民事決定第一節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非訟案件終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或者當事人提出的非訟事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判決的種類訴訟案件判決和非訟案件判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民事判決的內容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民事判決的效力民事判決產生拘束力的時間法律沒有規定上訴期的判決法律規定有上訴期的判決法律上的拘束力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決對社會具有拘束力第二節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過程中對程序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判定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內容形式:口頭或書面內容:訴訟參加人概況、事實、理由和結論民事裁定的效力生效時間一經送達便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制作除有上訴期的民事裁定外的第一審民事裁定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且上訴期屆滿時生效“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拘束力人民法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便更改裁定的內容當事人須依裁定結論行事,不允許其再對同一事項提出相同要求第三節民事決定民事決定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為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障礙,或者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特殊事項依法所作的判定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民事決定的適用范圍解決是否回避采取強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解決當事人提出的順延訴訟期限的申請解決當事人提出的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申請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民事決定的法律效力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是否回避的決定和拘留、罰款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二十三章第二審程序第一節第二審程序概述第二節上訴的提起和受理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第四節上訴案件的裁判第一節第二審程序概述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意義對人民法院來說: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當事人來說: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系相同之處基于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發生的訴訟程序不同之處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適用的程序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二節上訴的提起和受理上訴的概念指當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與起訴的區別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提起訴訟的目的不同提起訴訟的時間不同提起訴訟的形式不同提起上訴的條件提起上訴的客體必須是法律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依法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必須提交上訴狀上訴的受理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上訴主體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對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權進行審查對上訴狀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上訴是否超過法定上訴期限進行審查上訴的撤回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后,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是否準許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裁定法律后果不能再提起上訴第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組成合議庭審閱案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開庭審理徑行判決上訴案件的調解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一審遺漏訴訟請求的一審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另行起訴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第四節上訴案件的裁判上訴案件裁判的種類判決駁回上訴依法改判裁定發回重審對一審裁定的處理上訴審裁判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第二十四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一節審判監督程序概述第二節法院行使監督權對案件的再審第三節對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再審第四節當事人申請再審第五節再審案件的審判第一節審判監督程序概述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由法定機關提起,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審理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沒有設置專門的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人民司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在訴訟程序制度上的具體體現維護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通過糾正錯誤裁判,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節法院行使監督權對案件的再審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本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的程序本法院提起再審: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提審指令再審第三節對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再審民事抗訴的概念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提起抗訴的條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抗訴的程序抗訴的提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抗訴的程序制作抗訴書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第四節當事人申請再審(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概念指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行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四節當事人申請再審(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再審申請書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決定是否再審審理再審案件的法院原則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第五節再審案件的審判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對原第一審審結案件的審判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對原第二審審結案件的審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案件的審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案件進行再審應注意的問題第二十五章特別程序第一節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第三節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第四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第五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第六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第一節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特別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特別程序的特點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原告和被告實行一審終審審判組織特別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結期限較短免交訴訟費用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選民資格案件的概念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后,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意義保護有選舉資格的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使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不能非法參加選舉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起訴:應當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管轄: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選舉日前審結;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三節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概念和意義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仍無音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案件意義有利于保護失蹤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護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利益有利于貫徹《民法通則》規定的宣告失蹤制度,為實體法的實施提供了保障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請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提出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管轄: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公告:期間3個月判決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宣告失蹤判決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了他的下落經該公民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第四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義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結束因公民長期下落不明而使某些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情況,從而保護該公民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條件須生死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限在通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程序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公告:期間1年3個月: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判決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如果該公民在異地生存,他仍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宣告公民死亡判決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重新出現或者查明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第五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概念和意義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并宣告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有利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護與精神病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障民事流轉的正常進行,進而維護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審理程序申請必須由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管轄: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鑒定審理:該公民的近親屬擔任代理人判決判決的撤銷經過治療病情痊愈,精神恢復正常,能夠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清醒地處理自己的事務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第六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概念和意義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歸屬不明的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將它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可將確認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使物盡其用,既有利于對社會財富的保護和利用,也有利于穩定社會的經濟秩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無主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公告:1年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判決的撤銷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第二十六章督促程序第一節督促程序概述第二節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第三節支付令的制作、發出和效力第四節支付令的異議和督促程序的終結第一節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義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方便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程序的特點程序的特殊性:非訟性、簡易、靈活適用案件范圍的特定性發出支付令和對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性:15日支付令的強制性第二節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支付令的申請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債權人申請給付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申請支付令的方式:申請書申請的效力引起督促程序的發生請求權的時效中斷人民法院對支付令案件取得了管轄權支付令申請的駁回管轄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請的受理由審判員一人書面審查主體資格審查請求內容的審查請求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的審查申請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通知債權人申請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在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債權人對該裁定不得上訴第三節支付令的制作、發出和效力支付令的制作和發出支付令應載明以下事項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住所或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等基本情況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提出異議的期限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支付令的效力限期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效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第四節支付令的異議和督促程序的終結

支付令的異議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異議成立的條件異議應在法定期間提出: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內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即異議應針對債務關系本身異議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的效力:支付令失效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后,不能提出撤回異議的申請督促程序的終結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支付令的撤銷第二十七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節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第三節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程序第四節除權判決第一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義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如無人主張權利,經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當事人的特定性: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票人適用范圍的限定性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基層人民法院案件的非訟性審理方式的特殊性第二節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申請主體: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最后持票人申請原因: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三節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請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請人申請而開始書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的撤回: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受理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受理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通知止付和公告通知止付為了保護票據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保全性措施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后果公告受理申請后3日內發布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申報權利指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申報權利的條件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票人利害關系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或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申報權利的效力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成立,在法律上產生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第四節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依申請人的請求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的效力公告之日起除權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被催告申報權利的票據喪失效力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人民法院的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除權判決的撤銷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二十八章海事訴訟特別程序第一節海事訴訟概述第二節海事訴訟管轄第三節海事請求保全第四節海事強制令第五節海事證據保全第六節海事擔保第七節送達第八節審判程序第九節海事特別程序第一節海事訴訟概述海事訴訟的含義指當事人就海事糾紛訴至法院,由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裁判等活動的總和海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公正和效率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國際公約優先原則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原則《海事訴訟法》的專門適用原則我國《海事訴訟法》的特點海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海事訴訟法充分體現了海事訴訟的特點科學地吸收了國際海事訴訟立法的優秀成果第二節海事訴訟管轄(一)海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及特點指確定各海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與其上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權限,劃分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海事糾紛的分工特點海事訴訟管轄具有專門性海事訴訟管轄的范圍具有特定性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海事訴訟管轄中特殊地域管轄所占比例較大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基準海事訴訟管轄范圍呈擴大趨勢海事主管與海事法院受案范圍海事法院與其他機關、團體之間處理海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確定海事法院行使海事審判權的范圍受案范圍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海事執行案件級別管轄“三級兩審制”

從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影響范圍三方面予以確定海事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的分工級別管轄的補充:即管轄權轉移第二節海事訴訟管轄(二)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原則,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例外特殊地域管轄:以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協議管轄一般協議管轄特殊協議管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國領域內默示協議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管轄權爭議、管轄權異議、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管轄權爭議:協商,逐級上報管轄權異議就案件是否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提出異議就協議管轄的有效性提出異議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申請認定財產無主和宣告死亡的管轄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管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第三節海事請求保全海事請求保全概述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留置權海事請求保全的管轄屬地管轄原則不受訴訟管轄或仲裁協議約束原則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原則扣押與強制拍賣船舶扣押船舶實質要件申請人具有海事請求被申請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有保全的必要形式要件申請、擔保、審查、裁定、執行、解除保全六個步驟特殊之處: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包括姊妹船)而不能立即查明被申請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扣押船舶的范圍:當事船舶與姊妹船舶扣押船舶的方式:死扣押與活扣押扣押船舶的期限:30日重復扣船與多次扣船強制拍賣船舶船舶扣押期間,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船舶不宜繼續扣押海事請求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海事請求人已提出申請扣押和強制拍賣船載貨物扣押船載貨物條件申請人具有海事請求被申請人對該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申請扣押的貨物屬于被申請人所有范圍:對扣押貨物所依據的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人的所有貨物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期限:15日強制拍賣船載貨物第四節海事強制令海事強制令的條件海事強制令: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強制措施條件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情況緊急,應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海事強制令的程序申請擔保審查和裁定復議和異議執行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責任第五節海事證據保全海事證據保全概述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強制措施只能依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啟動僅適用于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進行保全包括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海事證據保全的管轄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不受訴訟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約束原則作出海事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取得實體案件管轄權的原則海事證據保全的條件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海事證據保全的程序申請擔保審查和裁定復議和異議執行申請錯誤及其責任第六節海事擔保海事擔保概述在海事訴訟及其相關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保障當事人的海事訴訟請求得以實現而提供的擔保特點海事擔保的主債權通常是不確定的債權海事擔保具有很強的法定性海事擔保的程序性海事擔保的充分性、可靠性、時限性海事擔保方式的特定性海事擔保的方式、債權范圍及數額現金、保證、抵押和質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海事擔保的減少、變更或取消擔保提供后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海事法院應進行程序意義上的審查海事擔保的返還海事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已過擔保責任期限海事擔保的執行直接執行其擔保海事擔保過高的責任其責任主體為海事請求人,權利主體為被請求人海事請求人要求提供的擔保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且這種損失與海事請求人要求提交擔保過高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第七節送達一般原則海事訴訟文書送達的特點送達特別困難送達時間緊迫域外送達較為常見需要送達的當事人眾多可以向受送達人在國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業務代辦人送達扣船文書送達具有特殊性有效送達的一般原則合法性原則引起受送達人注意原則文書代收人的義務性原則送達方式的適當性原則海事訴訟文書的送達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留置送達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長送達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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