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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營運中船舶的中間檢驗

海上貨船適航證書的檢驗

中間檢瞼

1.對水線以上的船殼板、強力甲板、內底板、水密艙壁板、上層建筑、甲板室等及其

上的關閉裝置進行檢查;

2.對水密門的檢查及其操作試驗;

3.確認結構防火未做改動;

4.確認錨泊和系泊設備的狀況;

5.對主輔機操舵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檢查和效用試驗;

6.對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屬具和降落裝置登乘裝置的檢查;

7.對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裝置和自動釋放裝置的檢查;

8.對救生衣/救生服技術狀況進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檢直,核對數量和存放位置;

9.確認遇險信號和拋繩火箭的有效期;

10.確認防火控制圖已按規定張貼;

11.核對消防用品和緊急逃牛呼吸裝置的數量和存放付置;

12.對固定式滅火系統進行外部檢杳及報警試驗;

13.對機器處所燃油艙柜、燃油泵及通風設備的遙控切斷設施的檢查和可行時進行效

用試驗;

14.通風筒、煙囪環圍空間、天窗、門道及隧道關閉裝置的操作試驗;

15.核查消防員裝備;

16.確認磁羅經自差校正;

17.檢查陀螺羅經和副羅經、回聲測深儀等助航設備;

18.船舶號燈,閃光燈的檢查和試驗;

19.航行燈的主電源,應急電源試驗;

20.船舶號型、號旗及煙火信號的檢查;

21.聲響信號器具的檢查;

22.主機、推進系統及輔機外部的檢查,查閱使用情況及有關記錄;

23.確認機艙和起居處所的脫險通道暢通無阻;

24.確認船內報警系統和船內通信系統的效用;

25.檢查艙底排水系統和艙底泵以及滾裝處所排水系統的動作試驗確認滾裝處所排

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

26.確認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儀表和安全閥的有效性;

27.確認主電源、應急電源、臨時應急電源和管用電源的效用;

28.確認消防泵和應急消防泵的效用;

29.舵機、錨機、消防泵、應急消防泵、艙底泵等電動機及其控制裝置的檢查;

30.確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安裝和功能;

31.檢直惰性氣體系統;

32.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已備所需文件。

33.中間檢核合格后,應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上簽署。

34.船齡超過5年的船舶對有代表性的壓載水艙進行內部檢查;

35.確認泡沫劑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證明其分配管道暢通無阻;

36.試驗所有火警探測及報警系統;

確認船舶持有下列資料:

(1)船舶完整穩性資料和分艙、破艙穩性資料(如適用時);

(2)裝載和壓載資料;

(3)船舶證書與文件;

(4)航海日志已按規定記載了消防、救生和應急操舵演習。

確認下列船體和設備處于有效技術狀態:

(1)封閉上層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及其風雨密關閉裝置,以及甲板上的人孔與平艙

口及其水密關閉設施:

翻角認首樓、橋樓、尾樓、甲板室和升降口的圍壁板、甲板無裂紋、爛穿、過度腐蝕、

凹陷、皺折等缺陷;

2如對風雨密門、窗、甲板上的人孑儕口平的小艙口及其水密關閉裝置有懷疑(包括橡膠

墊及螺栓等),可要求進行沖水試驗。

(2)露天甲板、船殼板、以及干舷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上的貨艙口圍板、艙口蓋及其

風雨密關閉設施:

加角認上述范圍內所有可見部分的船殼板無裂紋和爛穿,過度的蝕耗、凹陷、皺析及焊

舞腐蝕等缺陷。

2艙口圍板及其扶弓用材無超過允許的腐蝕、變形和裂紋等。

3艙口蓋應在開啟和關閉兩種狀態下檢杳。檢杳包括:

(a)每塊蓋板的風雨密密封裝置(密封墊料、墊料槽和疏水槽道等);

(b)夾扣裝置、圍板頂部承壓條;

(c)導輪、導軌、鏈條(或鋼索)及導動裝置;

(3)露天機艙棚圍壁、開口和天窗及其風雨密關閉設施:

翻角認機艙棚圍壁、罩蓋和天窗及各種開口的關閉裝置,無過度腐蝕和變形以及關閉

裝置操作正常。

(4)通風筒圍板和風雨密關閉設施;空氣管及其關閉設施

小確認通風筒圍板無嚴重蝕耗以及風雨密關閉設施防火檔板(如設有時)的有效性。

2確認空氣管及其關閉裝置無損壞。空氣管頭部的防火網(如設有時)的有效性。

(5)確認船體強度仍在可接受的范圍。

(6)檢查泄水、進水和排水設施。

(7)檢查艙底、壓載。盡實際可行,對艙底水系統和污水井,包括泵的運轉和水位報

警進行動作試驗。

(8)確認舷墻、排水舷口、保護欄桿、通向船首通道、安全繩及其它保護船員的類似

設施處于有效狀態。

(9)確認船舷兩側的載重線標志清楚、正確,并與載重線證書中所載相符。

(10)主、輔操舵裝置進行操舵試驗,確認舵角指示器的準確性,主、輔操舵裝置的

轉換試驗和失電報警裝置正常。

(11)盡實際可行檢查錨泊和系泊設備,如錨、錨鏈、錨機、系纜柱、絞纜裝置和拖

索等進行外觀檢查。特別注意,錨機剎車和離合器的磨損情況以及止鏈器的可靠性。

(12)確認水密艙壁上的水密門的技術狀況,并進行就地和遙控操作開關試驗,確認

其水密的可靠性,以及相關的指示器和報警裝置的有效性。

塢內檢驗一般要求如下:

(1)當船舶在干船塢內或船排上,為方便對舷側外板等兩件的檢查,包括船底板和船

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閥及海水閥箱、螺旋槳等,應設有足夠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

的臺階。

(2)舷側外板的過度腐蝕或因磨損、觸底以及任何異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應予

以檢杳。應特別注意船列板和批龍骨的連接處。對重要外板的凹陷或無需立即修理的其他

缺陷應作記錄。

(3)海底閥及其格柵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閥、海底旋塞以及船體或海底閥的附屬

設施應予以檢查。

(4)舵的可見部分、舵銷、舵軸及法蘭和尾柱應予以檢查。為檢查舵銷,如驗船師

認為需要,應抬升舵葉或拆除舵銷的檢查孔板。舵軸承的間隙應予以測量并記錄。

(5)螺旋槳和尾管軸承的可視部分應予以檢查。尾管軸承的間隙以及油封裝置的有

效性(當設有時)應予以確定并記錄。對于可調螺距螺旋槳,螺旋槳轂和槳葉的密封件的

緊固和密封程度應令驗船師滿意,除非驗船師認為有必要,否則不必要求解體檢查。

(6)應檢查側向推進器的可視部分。

(7)如對主輔機械或者操舵裝置進行重大修理,可考慮海上試驗并令驗船師滿意。

塢內檢驗特別應確認如下船體及附件的狀況:

(1)首部區域的外板無變形、裂縫、及漏水現象;

(2)龍骨板及船底外板無過度變形,以及任何裂紋等缺陷存在。當變形超過極限時應

進行修理或換新。如發現較嚴重的變形時,檢驗范圍應擴大到該處船體內部結構,如結構

變形應進行必要的修理。特別應注意檢查壓載管系吸口下面的船底外板和測量管處的船殼

板狀況;

(3)觥部外板無外力碰擊所致變形,裂紋等缺陷;

(4)舷側外板的變形情況,應特別注意輕重載水線間、舷側排水口附近的外板;

(5)毗龍骨無裂紋,如有損壞或裂紋時,應進行修理。同時應注意檢杳其附近的船殼

板狀況;

(6)尾部及尾柱無變形;踵部、舵樞及尾柱無裂紋;尾抽管支架無變形或裂紋,特別

應注意檢查支架與船體外板的連接處;

(7)海底閥體、閥及閥桿及其連接螺栓無嚴重銹蝕及磨米情況,否則要求研磨或必要

時換新;

(8)防腐保護裝置;

舵系的檢查應確認:

(1)舵葉無顯著腐蝕、裂紋、滲漏,必要時對舵葉進行測厚,如驗船師懷疑舵葉水密

性或修理后,應進行充氣試驗以檢查舵的密性,試驗壓力按本局《海船法定建造檢驗技術

棚呈》第獐3.5.5的規定。

(2)連接舵葉與舵桿的法蘭和螺栓的腐蝕情況,若法蘭腐蝕嚴重應進行修理。

(3)舵桿、舵軸,法蘭盤及其連接螺栓與螺母和舵銷螺母及其止動裝置處于正常狀

態;

中間檢驗一般應向有關船員了解主要機械設備過去的使用情況,必要時查閱輪機日志

和測量記錄等資料,對應急安全設備進行效用試驗。同時也要查閱最近的檢驗報告有無遺

留項目。

中間椅騎,盡量與塢內椅玲一起進行。

驗船師確認下列項目是否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1)對推進機械、軸系裝置、重要用途輔機進行總體檢查,驗船師認為有必要時,對

某些項目可要求打開檢查;

(2)對機械處所進行總體檢查,并確認處所內無失火和爆炸潛在危險;

(3)檢查機械處所脫險信道保持暢通和有效;

(4)對駕駛室與機械控制站間、與舵機間、與消防控制站間的通信設施進行試驗;

(5)按實際可能檢查艙底水系統和污水井,包括艙底泵的動作,如設有水位報警時,

也要進行動作試驗;

(6)對熱油加熱器、受壓容器、及其設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應進行外部總體檢直,并

確認它們處于良好或有效工作狀態;

(7)對具有自動化裝置的船舶,應進行自動化設備的總為檢查,以確認其動作處于正

常狀態;

(8)對燃油、滑油艙柜的速閉閥進行動作試驗;

(9)風油切斷檢杳,在機器處所外對機艙風機、油泵遙控切斷裝置進行效用試驗,以

及關閉和停止試驗;

(10)確認計劃維護保養系統執行情況(如適用);

(11)驅動發電機的原動機應在工作情況下進行運轉試驗,確認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12)機械處所的艙底水吸口和舷外排出閥應進行檢驗;

(13)錨機應進行總體檢驗,且采用部分降落和提升錨的方法,對錨機進行負荷試驗。

電氣設備的檢驗:

驗船師核對船舶安全證書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查明電氣設備各個組成部分的結構、布

置和安裝以及技術狀況是否改變,以確定其處于有效的技術狀態。

對主電源的發電機和變換裝置、主配電板、區配電板、分配電板、重要輔助電機及其

控制裝置和其它保持船舶處于正常操作所必需的電力設備進行外部檢查,檢查所有緊固裝

置(包括接線端)和鎖定裝置有無松動、應常設的標記有否,外部有無異常損壞等,并了解

使用情況,必要時可做效用試驗,查明其技術狀況。

對應急發電機組和應急配電板進行效用試驗,檢查其供電的可靠性和系統的完整性,

能自動起動和自動供電的機組應使用自動方式進行試驗(可模擬主電站失電1

對應急電源的蓄電池組和充放電板以及臨時應急電源蓄電池組和充放電板進行效用試

驗,檢杳自動接入應急電路和供電的可靠性,并做下列檢查:

(1)檢查蓄電池維護記錄(如適用);

(2)椅杳蓄申池組是否巳嚴重老化;

(3)檢杳存放蓄電池組的艙室(或箱、柜)的通風是否良好,固定情況,以及安裝在

蓄電池艙室的防爆設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檢查蓄電池組日常維護所需的用品是否完整,注意酸性、堿性蓄電池不應安放

在同一蓄電池箱內。

主、輔操舵裝置進行運轉試驗,檢查其電動機、控制系統和信號指示裝置以及失電、

過載、斷相(當采用三相供電時)等報警裝置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對應急照明燈和臨時應急照明燈供電試驗,檢查系統的完整性,并注意檢杳應急照明

燈具的完整性。應急燈應標識清楚,燈泡無斷絲、短缺;燈置無丟失和破損。

防火、探火和滅火報警設備的檢查:

(1)對由電力拖動的應急消防泵、自動噴水系統和水霧滅火系統的水泵,在應急電

源供電情況下進行效用試驗,檢查電動機及其控制裝置的可靠性。

(2)對滅火劑施放預報警信號裝置進行效用試驗,檢查報警信號工作的可靠性;

(3)對自動防火門進行操作試驗,檢查集中控制、就地控制和信號指示的可靠性;

(4)對固定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按探測器的種類采用不同方式進行模擬試驗,檢

查探測器的可靠性,并檢查系統本身的自檢功能和故障報警的可靠性;

(5)對抽煙式探火系統進行效用試臉,檢杳其是否達到應有的功能要求,并椅杳其

電源故障報警的可靠性;

(6)檢直通風機及油柜、油泵的應急切斷裝置動作的可靠性。

艙內通信和信號設備的檢查:

(1)對駕駛室至機艙的傳令鐘進行試驗,檢查其工作可靠性;

(2)對駕駛室至機艙和駕駛室至舵機艙的通信裝置進行效用試驗;

(3)對通用緊急報警系統和公共廣播系統進行效用試驗;

(4)對輪機員呼叫裝置進行效用試驗;

對艙底泵系統的電動機、控制裝置和水位自動報警裝置(如設有時)的有效性進行試驗。

對觸電、失火與其它電氣災害的預防設施的檢查:

(1)外觀檢查所有電氣設備應予接地部件的接地可靠性;

(2)外觀檢查用于防止靜電放電危害的專門接地設施的完整性;

(3)檢查安裝在油漆間、蓄電池室和油船危險區域等類似危險處所內的電氣設備的

完整性和可靠性;

(4)對主要中纜進行外觀檢杳,確認其完整性,所有臨時線應予以拆除,并對更換

的電纜查看是否滿足原設計要求;

(5)利用絕緣電阻監測裝置,檢杳全船配電系統的絕緣情況;

(6)外觀檢查非導體絕彖材料桅上的避雷裝置的完整性。

航彳方殳苗

航行設備應按國內海船法規的要求配備。

對航行設備的更換或增加,需確認其是否持有船用產品證書。

配備在船上的各種航行設備,在進行年度或換證檢驗時,除進行外部檢查和向船長了

解其技術狀況外,尚需按下列項目進行檢有或試驗:

(1)核對磁羅經、雷達、測深儀、陀螺羅經、電子定位設備、AIS、VDR和測深手

錘等航行設備的配備數量是否滿足要求;

(2)檢查自帶照明光源設備的減弱光源輸出裝置的可靠性;

(3)對使用一個以上電源供電的設備,檢查其電源可靠性;

(4)檢查磁羅經保證其正常工作的備用補償磁棒、方位讀數儀(用于標準羅經)、羅

經盤讀數放大鏡(用于操舵羅經)等附件是否完備;液體羅經盒內應無氣泡。磁羅經應每年

進行一次自差校正,經校正后的剩余自差,標準羅經應不超過±3°,操舵羅經應不超過±5°,

并檢杳其自杳表的有效性。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磁羅經自差校正:

①船體結構有所變動時,或磁羅經旁帶有磁性的物體移動后;

②對船舶進行消磁工作后;

③載有大量帶有磁性貨物后;

④船舶長期停泊并固定在一個方向上,發現磁羅經自差有顯著變化者;

⑤船舶遭雷擊、失火、碰撞、擱淺、船體經過電焊或敲擊后,發現磁羅經自差有顯

著變化者;

⑥在任何情況下,磁羅經自差超過上述(4)要求剩余自差者;

⑦磁羅經換新或移動安裝位置后。

(5)對雷達設備進行效用試驗,其各項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雷達從冷態起動,應在4min內投入正常工作,從準備狀態開始,能在15s內投

入正常工作;

②首向線顯示寬度不超過±0.5。,指零誤差小于

掃描中心應與熒光屏中心一致;

④信號顯示清晰;

⑤各固定距離檔的間距應相等;

⑥抑制海浪及雨雪干擾的功能良好;

⑦方位誤差不超過±1°;距離誤差應小于70m或為距標值的1.5%(取其大值);

⑧更}奐雷達時,雷達的顯示器的有效直徑按法規的要求選用。

(6)檢查陀螺羅經的工作情況,主羅經的溫度和噪聲無異常變化,主羅經與分羅經

間誤差不應超過±0.5。;

(7)對回聲測深儀進行效用試驗,其工作狀況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零點顯示正確;

②回波顯示清晰;

③記錄準確可靠;

④深度指示誤差不超過下述規定:當水中聲速為1500m/s時,淺水刻度誤差為土

1m,深水刻度誤差為±5m或各示深度的±5%取大者。

⑤船舶進塢椅杳后,出塢前注意檢杳換能器的工作面不應涂漆。

(8)對AIS設備進行效用試驗,其工作狀況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當外部設備正常工作情況下,AIS在開啟2min內應能正常工作,并確認其自檢

結果正常;

②檢查AIS內部本船野態信息及與航次有關信息可正確顯示,并與實際情況一致;

③對AIS顯示的目標信息通過VHF或其他通信方法予以確認,或匕檄雷達的目標回

波;

④確認AIS按照規定的報告速率發射本船信息;

⑤模擬AIS一故障情況,檢查最小鍵盤和顯示(MKD)給出的相關報警信息是否相

符;

⑥檢杳AIS設備自身記錄的最后10次不工作的記錄,了解設備的工作及使用狀

況;

⑦換證檢驗時,除二述要求外,尚應:

⑧(a)確認AIS顯示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電羅經數據與外部設備相一致,并確

認這些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電羅經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⑨(b)對AIS應急電源進行檢查,確認其容量性能滿足要求;

(c)若有條件時,建議聯絡AIS基站,向本船發送詢問信息,確認本站AIS作出TF確

應答。

(9)對VDR進行效用試驗,包括下列項目

①由認可的試驗機構對VDR及其所有的傳感器進行下列項目的校驗,并獲得相應的

證書以證明VDR能正常工作:

(a)準確度;

(b)可記錄的時間長度;

(c)從最終記錄介質中再現數據的能力;

(d)保護容器及其附屬定位信標的性能(包括電池有效期\

②供電情況;

③自動釋放裝置的有效期(如適用時);

④檢查最終記錄介質中的定位信標和指示燈的功能(如適用時),并檢杳電池的有效

期。

(10)其它電子定位設備,盡實際可行進行效用試驗,檢查其工作的可靠性,技術

性能符合其技術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

椅杳船上備用的海圖、航路指南、燈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其它航海出版物是

否是最新有效版本,是否滿足船舶航行區域的要求。

對已采取合理措施,保證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盡管陀螺羅經、雷達、回聲測深儀、

電子定位設備等功能失常,也不能認作船舶不適航。

信號設備

檢查船上號燈、閃光燈、號型與號旗、聲響信號器具等信號設備,是否按規定配齊。

對信號設備的換新或增加,需確認其是否持有船用產品證書。

船舶進行年度或換證檢驗,除對裝備在船上的所有信號設備進行外部檢查,檢查其配

備數額、安裝存放位置是否滿足法規要求外,還應按下述要求進行檢查或試驗:

(1)對船舶號燈進行效用試驗,同時做下列檢查:

①檢查航行燈兩路電源供電的可靠性,電源轉換是否安全可靠;

②采用中斷電源和摘下燈泡等方式,檢查航行燈控制箱上的電源故障和航行燈故障

聲光報警的可靠性;

③檢查航行燈備用燈泡的完整性。

④檢杳500總噸及以上船舶雙套航行燈燈具的完整性;對于2011年9月1E以后

建造的船舶,檢查50m及以上船長的船舶雙套航行燈燈具的完整性。

(2)對閃光燈進行效用試驗,檢杳供電申源的可靠性和白晝通信閃光燈的兩只備用

燈泡是否齊備;

(3)對號笛進行效用試垃,號笛鳴放時,聲響應無抖動或忽高忽低現象,并且每一

響聲的始末應清晰可辨。在不發聲時應沒有漏氣(汽)、漏水現象。

無線電設備

一般要求:

(1)根據船舶航行區域按法規的要求配備無線電通信設備。

(2)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增加或更換,需確認其是否持有船用產品證書。

(3)對設有專用無線電室的船舶,檢查駕駛室與無線電通信設備的操作位置之間的

雙向直接通話系統的可靠性。此系統可以是直通電話,如兩艙室相鄰,也可以是在相鄰艙

壁上設置的小窗口;

(4)檢查無線電通信設備安裝處所的應急電氣照明燈(此燈電源應獨立于主電源和應

急電源,可以使用無線電設備的備用電源)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在無線電通信設備安裝處所是否清楚準確地標明了船舶呼號、船臺識別號及其

它適用于無線電通信設備的代碼。

對進行初次檢驗的船舶應予特別注意,所有設備內存的識別碼或船舶呼號是否已按新

給予的改正:我國船臺呼號為B字開頭的4個字符或者再加一數字組成;海上移動業務識

別碼(簡稱MMID)由9位數字絹成,前三位為國家代碼,后面6位數字為船站ID碼.該碼

用做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數字選擇性呼叫(DSC)及自動請求重發(ARQ)的印字電報的識

別碼,也可用作INMARSATS站的識別碼,但作為C站的識別碼其首位數字需重復國家

代碼(中國412)的第一位數字"4",即4412xxxxx。該碼由交通部無委辦核配。

(6)檢直無線電通信設備的主電源、應急電源及備用電源(如設有時)的完整性,以

及電源轉換的可靠性;作備用電源使用的蓄電池,在正常環境溫度下(20。。,酸性蓄電池

電解液密度不小于125kg/m3,工作電壓不低于2V,電解液液面應高于極板10mm~

15mm;堿性蓄電池電解液液面應高于極板6mm~12mm;螺鎘電池工作電壓不低于

1.2V;鋅銀電池工作電壓為1.5V,存放蓄電池處所應有良好通風。

(7)檢杳無線電設備控制面板上為識別、辨認控制器和指示器是否提供了足夠照明;

并檢查為防止影響航行,減^這種光源輸出的手段是否可靠。

(8)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天線裝置做如下檢查:

①外觀檢查天線的維護保養是否處于良好狀態;安裝位置是否有變化,新位置是否

滿足要求;天線結構和懸掛是否牢固;

②MF/HF發射天線的絞合金屬線無破損、斷股及臨時修理等情況。如有上述問題,

應要求其換新。井檢查船上是否有足夠的備用天線導線和絕緣子及裝配件;

③檢查衛星船站定向天坡的全方位跟蹤情況。可利用手動方法改變天線方向,使其

偏離正在使用的衛星,然后恢復自動跟蹤方式,看其是否能迅速恢復跟蹤狀態。

(9)椅杳無線申日志是否按規定要求TF確及時的填寫;主管當局要求配備的文件是

否齊全。

(10)初次檢驗發證的船舶,按法規的要求提供圖紙姿料,送交船舶檢驗機構核直。

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安裝在船上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按下述要求進行檢驗:

(1)甚高頻(VHF)無線電裝置:

①該設備應能在接通電源后Imin之內投入工作;工作時的頻道轉換,在任何情況

下者不超過5s;

②使用備用電源,以工作頻道同岸臺聯系,核實通信效果并檢查表明該裝置處于開

機狀態和載波正在發射的視覺指示器的有效性;

③該設備如在不同場所設有兩個及以上的控制裝置,則應通過效用試驗,確認駕駛

室對設備控制的優先權;

④檢查靜噪控制裝置,接通該裝置后,能有效擬制噪聲但不影響VHF整機的接收和

發送。

(2)奈伏泰斯接收機(NAVTEX)做下述檢查:

①利用自檢測功能對接收機、信息處理器和打印機等部件的功能進行測試;

②按操作說明,調出其內存信息,檢查最近收到的報文,確認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③椅杳打印紙的數量、是否滿足航次的打印要求。

(3)應急無線電示位標(EPRIB)做下述檢杳,并注意檢查浮力短繩的狀況:

①對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ST.EPRIB)做如下檢查:

(a)利用試驗裝置進行試驗,檢查其是否處于正常技術狀態,著重檢查工作頻率發

射、編碼及注冊項目,進行試臉時,應嚴格按照技術說明要求進行,避免造成誤發射;

(b)檢查其電源和靜水壓力釋放器是否在有效期之內,若其進行了更換,應有更換

單位的證明;

(c)初次進行檢驗的船膽,還應注意檢查其內存識別碼是否已正確地輸入或更換(識

別碼的更換輸入由專門技術人員進行,輸入完畢后應有測試記錄);

(d)確認示位標的定期測試。應在船上或經認可的試驗站進行年度測試,對示位標操

作有效性的各個方面進行測試,著重注意檢查工作頻率和穩定性、信號強度和編碼及注冊

項目。

(e)不超過5年,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在認可的岸上維護機構進行維護。

②對甚高頻應急無線電示位標(VHFEPRIB)做如下檢查:

(a)利用試驗裝置進行試驗,檢查其是否處于正常技術狀態;

(b)檢直其電源和靜水壓力釋放器是否在有效期之內,若其進行了更換,應有更換

單位的證明;

(C)初次檢驗時,還應注意檢杳其DSC報警信號中的識別碼是否已正確的輸入或更

換;

(d)按本章962(8)的要求,檢查裝在一個整體中的雷達應答器的工作情況。

(4)中頻及中扃頻無線電裝置(MF及MF/HF裝置)做下述檢查:

①分別使用船舶主電源,應急電源(如設有時)和備用電源來操作MF及MF/HF裝置,

檢杳各種電源供電的可靠性;

②上述裝置中的發射機能在開機后lmin內工作;從一個頻率轉換到任I可其它頻率

上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所有的時間,不得超過15s。且在進行頻率轉換時,沒有發射輸出;

③利用天線電流表或輸給天線的功率指示,檢查發射機在任何選定的頻率上,是否

能調諧到最佳工作狀態;

④接收機能在開機后lmin內工作,且能被快速的調諧到不同的頻率上進行工作,

這種調諧在任!可情況下所用的時間,不得超過15s;

⑤利用接收機上的自動增益開關,檢查接收機配備的自動增益控制器的實際效果;

(5)數字選擇性呼叫(DSC)裝置,是地面無線電通信系統使用的終端設備,它與VHF、

MF或MF/HF單邊帶收發信設備相連接,提供遇險、緊急、安全和日常通信的呼叫,對該

裝置的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①初次檢驗時,注意檢杳存儲在設備內的自識別碼(9位識別數字)是否已經更改;這

可以通過設備的顯示器,調出杳看自識別一欄進行確認;

②按照操作說明,用日常測試裝置檢杳各部分功能是否正常,或在VHF頻段同某一

岸臺進行一次DSC呼叫試驗。

如船上裝有兩臺相同設備,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自測試:將兩臺調至同一頻道上(選擇公

用呼叫以外的空閑頻道)從一臺設置一個單臺呼叫程序,(設置的被呼叫識別碼用本船識別

碼)然后起動呼叫,此時處于接收狀態的VHF裝置,應做出收到呼叫的響應。通過上述測

試,來檢杳DSC的實際效果;

③在MF和HF頻段,可向某一岸臺發一試驗信號,由被呼叫岸臺給以收妥確認,

來檢查測試DSC設備,試驗方法如下:

(a)船舶電臺將發信機調諧到MF的DSC遇險呼叫頻率2187.5kHz上;

(b)選擇格式區分符為"試驗";

(c)輸入被呼叫岸臺的9位識別碼;

(d)確認在該頻率上沒有正常呼叫發射時,發射試驗呼叫;

(e)等待海岸電臺的收妥確認應答;

在進行此項試驗時,可同時檢查DSC對發信機的控制,它能有效控制發射機的高壓和

收發信機的BK電路的接通;

④椅杳專用遇險按鈿標?只是否清楚,以及有兩個獨立動作才能完成起動的可靠性,

例如:該按鈕有鎖定裝置或罩蓋,如要起動遇險報警,必須經過打開鎖定裝置或先打開罩

蓋在按動按鈕兩個動作才能完成;

⑤如果設有專用無線電室,檢杳從船舶通常駕駛的位置或附近進行遇險和安全通信

的可靠性。

(6)船舶地面站(SES)按下述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食及記的:

①對初次檢驗的船舶地面站,特別注意檢查船站的識別碼是否已有專業人員按規定

進行更改并存儲在設備內;

②通過實效試驗,檢查船舶地面站由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的可靠性;

③利用暫時中斷供電的方法,檢查設備在中斷供電不超過60s的時間內,能不停止

工作的可靠性;

④對于INMARSATC標準船站的檢查,可以查看船站內保存的發送和接收的信息

資料,以便了解C站的最近工作情況。并按照船站操作說明同岸臺進行一次遇險報警試驗

(DistressAlertTest)或性能鑒定試驗(PVT).遇險報警試驗完成后,會在顯示器上顯示

"DistressTestisreceivedbyLES"(遇險試驗已被陸地站接受);性能鑒定試驗完成后會

在顯示器上顯示"LastResultsofPVT"(PVT試驗結果的各項測試結論),從而確認設備

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⑤檢查從駕駛室和無線電室(如設有時)起動和發送遇險信號的可靠性;

⑥專用遇險按鈕標識是否顯而易見,并椅杳必須經過兩個獨立動作才能起動遇險報

警的完整性。

(7)對救生艇筏手提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VHF)做如下檢杳:

①對該裝置進行效用試臉,檢查各指示器及控制裝置是否完整,工作是否可靠;

②檢查其設備電池的鉛封是否被改動,以便確定該電池未使用過,同時檢查該電池

是否超過了儲存期限,若電池進行了更換,應有更換單位的證明。

(8)救生筏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可按下列方法進行檢查及試驗:

①用雷達觸發應答器進行效用試驗;

②檢查搜救雷達應答器外部的簡單操作說明是否清楚;

③檢查搜救雷達應答器的電源是否在有效期之內,如已過期或即將到期,應督促船

方更換,電源更換后,應有更換單位的證明。

(9)搜救AIS應答器可按下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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