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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技術法規

MSA20**年第**號公告

20**

(征求意見稿)

第1章總則

第1節一般規定

1.1.1目的

1.1.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

保障船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確保氫燃料動力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內安全口J靠的使用,制定《氫燃料

動力船舶技術與檢驗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1.1.2適用范圍

1.1.2.1本規則適用于國內航行船長20m及以上使用氫燃料電池作為主推進動力源的鋼質船舶

(以下簡稱氫燃料動力船舶)。

1.1.2.2氫燃料動力船舶除滿足本規則要求外,尚應滿足本局《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相關要求。

1.1.2.3如現有船舶主推進動力源改造為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應視為重大改建,其重大改建及

相關部分應滿足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1.1.3檢驗申請

1.13.1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單位應當按本規則的規定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法定檢驗,并提供必要

的檢驗條件,包括相關的檢驗安全措施。

1.1.4免除

1.1.4.1對于具有新穎特征的氫燃料動力船舶,如應用本規則有關章節的規定會嚴重妨礙對發展

這種特征的研究和在氫燃料動力船舶上對這些特征的采用時,本局基于對相關特性和措施的技術評

估,其結果表明該氫燃料動力船舶適合于預定的用途,并能保證其安全,則可免除本規則有關章節

的規定要求。

1.1.5解釋

1.1.5.1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解釋。

1.1.5.2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述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省級船檢機構或中國船

級社總部同意。

1.1.5.3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述的“經同意”,系指經船舶檢驗機構具體實施機構同意。

1.1.5.4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述的“經認可”,系指需經產品檢驗認可。

1.1.6等效與替代設計

1.1.6.1對本規則要求船上所應裝設或配備的專門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規

則要求應設置的任何專門設施,本局可準許該船上裝設或配備任何其他的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設置任何其他的設施,但應通過試驗或其他方法認定這些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其他設施,至少與本規則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2除另有明確規定者外,木局不允許采用操作方法和程序來取代木規則的特定的附件、材

料、器具、儀器、設備的部件或其型式。

-2-

1.1.6.3在應用本規則相關章節時,如采用替代設計方法,應執行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

技術規則(2019修改通報)》總則附錄中的“船舶替代設計實施要求”,并考慮本周《國際航行海

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4)》相關篇章引用的國際海事組織的用關指南,確保滿足相關篇章規定

的替代設計的要求。

1.1.7生效與應用

1.1.7.1船舶及其設備的設計、制造、營運、檢驗和檢測應符合本規則的相關規定。

1.1.7.2本規則自XX年XX月XXFI起施行,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1.1.7.3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及其修改通報均適用于本節LL7.2所述的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龍

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1.1.7.4本規則是國內氫燃料動力船舶檢驗的依據,本局頒布的與本規則有關的修改文件(通函)、

修改通報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1.1.8責任

1.1.8.1船舶檢驗機構應依據本規則相關要求進行檢驗,并對檢驗質量負責。

1.1.8.2船舶設計方應確保其船舶設計圖紙資料符合本規則的相關要求,并對所設計船舶的設計

質量負責。

1.1.8.3船舶建造方應按照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圖紙建造或改建船舶,并對其所建造或改建船舶

的建造或改建質量負責。

1.1.8.4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在船舶營運期間內,應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

及時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相關的檢驗,確保持有有效的證書,并對船舶營運安全管理負責。

1.1.8.5船長或承擔船長職責的人員應關注和采取措施確保船舶安全操作,遵守海事管理機構關

于船舶開航的規定并對航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1.1.8.6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以及船長或承擔船長職責的人員應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和本規則有

關要求制定應對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在船舶一旦發生事故后實施應急預案規定的救助操作程序。

M.8.7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責任確保該船的載運人數不超過其設計的最大載客數量和/或最

大營運重量。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責任確保乘客和/或貨物按船舶操作手冊的規定進行布置。

1.1.9事故

1.1.9.1船舶所發生的任何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如認為對該項事故進行技術分析有助于確定本

規則可能需要的修改,則應由本局組織法規編制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但技術分析報告或

資料不得泄露有關船舶的辨認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確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個人承擔的責任。

1.1.10定義

1.1.10.1除本節明確規定者外,本局《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和《內河船

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相關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1.1.10.2氫燃料電池:系指能將氫燃料中的化學能經過電化學反應直接轉化為電能和熱能的電

源裝置。

1.1.10.3氫燃料電池堆:由單電池、隔離板、冷卻板、歧管和支撐結構組成的設備,通過電化

學反應將氫氣和空氣反應物轉換成直流電、熱和其他反應產物。

1.1.10.4氫燃料電池模塊:一個或多個氫燃料電池堆和其他主要及適當的附加部件的集成體,

目的組裝到一個發電裝置或一個交通工具中。

1.1.10.5燃料重整裝置:系指通過重整反應,將一次燃料轉換成重整燃料的相關裝置。

U.10.6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系指由氫燃料電池、燃料重整裝置(如設有)及其相關聯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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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構成的整體。

1.1.10.7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系指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以及用于向船舶提供電力所需的其

他系統和組件,包括維持氫燃料電池運行的輔助系統。

1.1.10.8燃料電池處所:系指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全部或?部分部件所在的艙室或密閉空間。

1.1.10.9一次燃料:系指為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提供的燃料°

1.1.10.10重整燃料:系指由燃料重整裝置產生的富氫氣體。

1.1.10.11燃料廢氣:系指從重整裝置或氫燃料電池陽極排出的廢氣。

1.1.10.12空氣廢氣:系指從氫燃料電池陰極排出的廢氣。

1.1.10.13反應空氣:系指為重整裝置或氫燃料電池陰極供應的空氣。

1.1.10.14通風空氣:系指為氫燃料電池處所通風所供應的空氣。

1.1.10.15燃料罐:系指船上用于儲存燃料的容器。

1.1.10.16燃料罐處所:系指由船舶結構所圍蔽、其內部設有燃料罐的處所。

1.1.10.17燃料罐接頭處所:系指環圍燃料罐所有接頭和閥門的處所。

1.1.10.18ESD:系指緊急關閉。當出現了重大事故時而需耍立即執行無延遲的關閉氫燃料電池

運行、切斷燃料供應及非防爆電氣設備的供電等安全操作,以避免對周圍環境和人員造成損害。

1.1.10.19CSD:系指受控關閉。在正常運行期間,或由于輕微技術異常情況而需要執行的關閉

氫燃料電池、重整裝置和供氣系統的操作。受控關閉是由控制系統(例如氫燃料電池主控制器)控

制執行的關閉操作,以保護設備和周圍環境的安全。

空氣廢氣

燃料廢氣

電能輸出

圖1.1.10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及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示意圖

第2節檢驗與證書

1.2.1一般要求

1.2.1.1本規則涉及船舶檢驗的各項規定應由本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執行。

1.2.1.2當船舶檢驗機構判定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中簽注的“可使用氫燃

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動力”的內容在實質上不相符或狀況會對船舶或船上人員產生危險,因而該附

不適于航行時,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否則船舶檢驗機構應在安全與環保證書

中注銷“可使用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動力”,必要時可撤回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并通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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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證書的簽發及簽署

1.221符合本規則的氫燃料動力船舶,經建造檢驗或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后,應簽發相應的證

書,并在其安全與環保證書記事欄中簽署“本船滿足《氫燃料動力船舶技術與檢驗暫行規則》的相

關要求,經檢驗合格,可使用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動力”。

1.2.2.2船舶經年度檢驗、中間檢驗、與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相關的臨時檢驗合格后,應在安全

與環保證書記事欄或簽證欄中簽署“可使用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動力”。

1.223按本規則簽發的安全與環保證書應存放于船上,以供隨時檢查。

1.2.3圖紙資料提交

1.2.3.1除按《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的耍求提交圖紙資料?外,氫燃料動力船舶送審的圖紙資料至少還應包括如下方面:

(1)船舶布置

①燃料圍護系統布置圖:

②燃料準備間(如設有)布置圖;

③燃料加注系統布置圖(含加注接頭):

④燃料罐處所/燃料罐接頭處所的出入口、透氣管和其他開口的布置;

⑤燃料準備間和其他氣體危險區域的通風管、門和開口的布置:

⑥燃料供應系統布置圖:

⑦燃料電池處所的布置圖,應標示出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各組成設備的位置:

⑧燃料電池處所的幾何形狀;

⑨空氣閘(如設有)位置和結構圖:

⑩集液盤(如設有)或其他防護措施的說明:

?氣體危險區域劃分圖。

(2)管系

①氣體燃料管系的詳細圖紙或說明,包括壓力釋放閥和透氣管路;

②支管、回管、彎頭、伸縮接頭和波紋管等類似裝置的技術文件?:

③氣體管路系統中法蘭、閥和其他裝置的圖紙和說明:

④氣體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熱處理和無損檢測試驗技術文件:

⑤氣體管路壓力試驗(強度和密性試驗)技術文件:

⑥包括閥件、附件以及氣體(液體或蒸氣)操作相關設備在內的所有管系的功能試驗大綱:

⑦管路電氣接地技術文件;

⑧在切斷加注接頭之前從燃料加注管中去除燃料的措施的技術文件:

⑨與氣體燃料系統有關的冷卻水系統或熱水系統(如設有):

⑩除氣和惰性氣體吹掃系統布置圖和說明;

?燃料準備間和燃料罐接頭處所的艙底和疏排水系統布置圖(如設有):

?管路壓力釋放閥的排量計算書。

(3)通風系統

①燃料罐處所、燃料準備間、燃料電池處所及其他危險區域機械通風系統布置圖和說明(排

量計算等),包括風扇及其電動機的容量和布置,通風機風扇的轉動部分和外罩的圖紙和

材料的技術文件;

②雙壁管(通風導管)的布置圖:

③氫燃料電池系統空氣進、排氣系統的布置,包括過濾器。

(4)氣體探測系統

①氣體探測和報警系統圖及布置圖,包括探頭、報警裝置和報警點布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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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包括報警裝置/

(5)控制、監測和安全系統

①燃料罐監控系統圖及布置圖,包括傳感器、報警點布置等:

②氣體壓縮機控制和監控系統圖及布置圖(如設有);

③氣體燃料加注和供應系統的電氣原理圖及監控明細表;

④與燃料相關的控制、監測和安全系統圖:

⑤緊急切斷(ESD)系統的布置,應包含下述信息:

(a)關閉動作的詳細信息(包括燃料供應系統、燃料加注系統等):

(b)應急按鈕的位置。

(6)消防設備和系統

①火災探測和報警系統圖及布置圖:

②燃料電池處所的消防管系圖:

③燃料罐處所、燃料罐接頭處所及其通風管、加注站(如適用)和燃料電池處所結構防火

布置圖;

④手提式滅火器布置圖:

⑤燃料電池處所具有足夠強度以承受最嚴重情況下的爆炸影響的證明文件。

(7)電氣系統

①氫燃料電池構成的電力系統圖:

②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作船舶主電源或主電源的一部分時,應提交文件,證明系統滿足

6.4.2的要求;

③危險區域電氣設備布置圖,應包括危險區域內所有電氣設備和卜述信息:

(a)防爆類型、防爆類別和溫度組別;

(b)防護等級;

(c)安裝區域的危險類別。

④本質安全電路的校核資料叫包括對電壓、電流、電容和電感的校核:

⑤合格防爆型設備清單。

1.2.3.2卜.列資料應當提供船舶檢驗機構審批本苗1.2.3.I圖紙資料時作為參考依據:

(1)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①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原理說明和系統框圖:

②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額定參數和運行條件,包括:輸入功率、輸出功率、燃料需求(燃

料類型,壓力,流量,溫度等)、進水需求和進空氣需求等:

③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全壽命性能說明:

(2)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風險評估;

(3)圍蔽式或半圍蔽式加注站的風險評估。

1.2.33除《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要求的常規資料外,船上還應至少保存如卜.資料:

(I)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操作手冊;

(2)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維護手冊及維護或檢查記錄:

(3)潛在危害安全性說明及減輕風險的安全預防措施。

本質安全電路的安裝應使電路內設條(包括電纜)的電容和電感不超過關取設笛標示值,每個本質安全設備允許的

輸入電壓和輸入電流應大于或等于各芻關聯設備的標示值。參見IEC60079-I4出版物《爆炸性氣體環境一第14部分:

電氣設施設計、選擇和安裝》或與其等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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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建造檢驗/初次檢驗

1.2,4.1除《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要求的檢驗項目外,建造檢驗/初次檢驗尚應增加下列項目:

(I)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安裝和試驗,應對整個系統不同負荷狀態(例如啟動、正常運行、滿

負荷、受控關閉和緊急關閉)進行試驗,并至少應驗證,在發生如下故障時,系統能自動進入到安

全狀態:

①火災探測報警;

②氣體探測報警;

③電源故障:

④可編程控器故障;

⑤保護裝置觸發;

⑥保護裝置故障:

⑦保護系統故障;

⑧風險評估報告中風險等級較高的其他故障。

(2)燃料圍護系統的安裝和試驗:

(3)燃料加注系統的安裝和試驗:

(4)燃料供應系統的安裝和試驗:

(5)管系的安裝和試驗,應使用合適的試驗氣體驗證氣體燃料的管路、閥和連接件沒有泄露;

(6)燃料電池處所、燃料罐處所、雙壁管(如設有)、燃料罐接頭處所(如設有)等通風系統的

安裝和試驗;

(7)可燃氣體探測系統的安裝和試驗:

(8)防火、探火、滅火裝置的安裝與試驗;

(9)監測、控制和安全系統的功能性試驗:

(10)防爆設備或防點燃設備的確認和安全檢查;

(11)檢杳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與船舶主電網連接的斷路器的聯鎖裝置(若設有)的有效性。

(12)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主電源時,與船舶的其他系統的相互影響應試驗:

①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獨立供電;

②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與發電機組(如有時)共同供電;

③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與電池組(如有時)共同供電;

④備用電源的轉換:

⑤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并網與解列轉換;

⑥負荷突變和切斷負荷。

應證明在任何操作工況卜,船舶有足夠的推進功率。

(13)檢查1.233要求的技術文件資料是否在船舶上保存齊全,

1.2.5年度檢驗

1.2,5.1除《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要求的檢驗項目外,年度檢驗尚應增加下列項目:

(1)燃料圍護系統

①檢查燃料罐外壁及重點部位是否存在缺陷和異常:

②燃料罐指示儀表及監測報警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③壓力釋放系統是否標定正確并處于正常狀態:

④燃料罐安全操作程序是否保存在船上;

⑤若使用氫氣瓶,應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每三年應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檢驗瓶體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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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否有缺陷或異常,并進行耐壓性試驗、氣密性試驗以及無損檢測。應檢查相關記錄

確認已進行了定期檢驗。

(2)檢查燃料罐接頭處所(如有時)、氣體閥件單元處所的密封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3)檢查面向氣體危險區域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端壁上的門、舷窗和窗等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4)檢杳在遇到氣體燃料出現泄漏時供保護船員用的任何特殊圍蔽處所的關閉裝置和其他裝置

(如設有時)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5)檢查不經常進入的處所所用的便攜式通風設備(如設有)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6)檢查工作處所的通風系統和空氣閘(如設有)以及居住處所的通風關閉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

態:

(7)檢查手動遙控緊急切斷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8)檢查氣體燃料透氣管路系統,包括透氣管桅和防護網。對氣體燃料管路上的膨脹接頭、支架

等應特別予以注意:

(9)檢查氣體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并檢查維護及維修記錄:

(10)檢查氣體燃料探測系統,并對其進行試驗,以確認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1)檢查燃料罐處所、加注站、燃料電池處所等相關處所的防火結構和布置是否發生實質性的變

動;

(12)檢查探火和滅火裝置,并試驗起動一臺主消防泵;

(13)檢查滅火系統是否處于壬常狀態;

(14)確認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狀態良好,并進行運行檢查。

(15)核查氣體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安全操作手冊。

(16)確認管路和燃料罐與船體電氣接地:

(17)檢查燃料系統使用維修記錄(輪機日志等)。

(18)檢查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維護或檢查記錄。

1.2.6中間檢驗

1.2.6.1除《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要求和本節1.2.5的檢驗項目外,中間檢驗尚應增加卜列項目:

(I)確認用于危險處所通風的機械通風風扇已備有備件:

(2)燃氣系統關于壓力、溫度和液位的儀表應進行目視檢查,并應通過改變壓力、溫度和液位來

進行對比試驗。可接受無法接近的傳感器進行模擬試驗。此試驗還應包括對報警和安全功能的試驗:

(3)電氣設備:氣體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盡實際可能地進行接地保護(接地點檢查)、隔爆外

殼完整性、電纜外護套損壞情況、正壓型設備和相關報警設備的功能試驗、空氣閘保護處所(如設

有)內的非合格防爆型電氣設備電源切斷系統試驗和絕緣電阻測量等方面的檢驗。

1.2.7換證檢驗

1.2.7.1除《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要求和本節126的檢驗項目外,換證檢驗尚應增加下列項目:

(1)燃料圍護系統

①采用合適的試驗介質對燃料罐連同其接管進行氣密性試驗。進行氣密性試驗前,必須經

燃料罐內氣體成分檢測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②燃料罐連同其接管進行液壓試驗。如果燃料罐支撐處的板、塔結構、支座和管子連接件

以及甲板貫通處的密封裝置完好,且氣體泄漏監測系統的工作情況良好,航行記錄表明無

任何運行不正常情況,則可不作液壓試驗;

③對所有直接與燃料罐連通的閥和旋塞應打開檢查,對連接管應作內部檢查(如實際可行):

-8-

④對燃料罐的壓力釋放網和真空釋放閥應打開檢查,對釋放閥的調定值應作校核(如適用

時):

⑤如燃料罐包有絕緣物時,應拆去足夠的絕緣物(特別是位于連接處和支撐處的絕緣物),

以確定燃料罐的狀況。

(2)對氣體和液體燃料管路上的壓力釋放閥的壓力調定值應作校核;

(3)對氣體燃料管系上的閥進行校核,調整時,可將閥拆下,且可用空氣或其他適用氣體進行調

整;

(4)對惰性氣體發生器進行檢查,以確認其所產生的惰性氣體是在技術規格范圍內旦該設備運行

正常;

(5)對惰性氣體的分配閥和管路等作總體檢查,時貯存惰性氣體的壓力容器應作內外部檢查,對

系固裝置應作特別檢查,應查明壓力釋放閥是否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6)將氣密艙壁.上的軸封拆開,檢查其密封裝置;

(7)將每臺壓縮機打開檢查,檢查運動部件、固定部件以及閥、閥座、密封壓蓋、釋放設施、吸

入濾器和滑油裝置等。如驗船師對校中和磨損情況認為滿意,則對下軸瓦和曲軸箱軸封壓蓋可不拆

開檢查:

(8)對于包有絕緣物的管子,應拆去足夠數量的絕緣物,使能確定管子的情況。對密封狀況應作

特別檢查;

(9)核查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維護記錄,確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進行了所有定期和常規的維護

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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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船舶布置

第1節一般規定

2.1.1一般要求

2.1.1.1本章規定了氫燃料引力船舶的艙室布置和系統設計的總體要求,燃料儲存、加注、供應

和使用以及通風、消防和監控等技術要求還應滿足其他各章的要求。

第2節燃料罐布置

2.2.1一般要求

2.2.1.1燃料罐應布置成使其在碰撞或擱淺后的受損概率降至最低,并盡可能靠近船舶中縱線布

置。

2.2.1.2燃料罐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機械損傷。

2.2.2燃料罐

2.2.2.1燃料罐的布置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對于海船:

①燃料罐距離舷側不少于8/5或11.5m,取小者(在夏季載重水線平面上,從舷側沿垂直于

船體中心線方向量取):

②燃料罐距離船底不少于用15或2m,取小者(自船底外板中心線量起):

③在任何位置,燃料罐與船體外板或娓端點的距離不應小于如下規定:

(a)對于客船:5/10,但無論如何不得小于0.8m。然而,對于船舶中線與上述①所要求

的8/5或11.5m(取小者)之間的區域,此距離不必大于8/15或2m,取小者。

(b)對于貨船:

當論WlOOOn?,取0.8m;

當1000m3VVc<5000m\取0.75+VW2()000m:

當SOOOm'wV(.<30000m\取0.8+Vc/25000m;

當以必?的。。】一,取2m。

其中,Vc相當于20℃時單個燃料罐的設計總容積,包含附屬物。

(2)對于內河船舶:

①燃料罐距離舷側不少于8/10或1.0m,取小者(在滿載水線平面匕自舷側向舷內垂直于

船體中心線方向量取);

②在任何位置,燃料罐距離船體外板或解端點不少于08n。

(3)對于客船,燃料罐應位于距首垂線0.08L的橫截面后方;對于貨船,燃料罐應位于防撞艙壁后

方。

其中:

8為船舶處于或低于最深吃水(對于海船為夏季載重線吃水,對內河船為滿載吃水)時的最

大型寬,nu

力為按載重線定義的船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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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位于開敞甲板上的燃料罐、緩沖罐或類似設備的布置應確保有足夠的自然通風,以防止

逸出的氣體積聚。

2.2.23如燃料罐布置在船體尾部開敞甲板上,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防止船舶追尾對燃料

艙造成損壞。

2.2.2A燃料罐處所不應位于燃料電池處所、A類機器處所或重要機器處所或其他較大失火危險

處所之內,也不應與這些處所相鄰。燃料罐處所與相鄰處所之間的防火分隔應滿足本規則第8章

8.2.1.2條的要求。

2.2.2.5氫氣瓶布置的附加要求

(1)氫氣瓶的布置除滿足本行的適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條卜述要求。

(2)應為每種氣體配備獨立的儲存室。

(3)氫氣瓶儲存室應為鋼質材料建造,H有直接通向開敞甲板的出入口。

(4)氫氣瓶儲存室應設置滿足本規則第7章第3行要求的且獨立于其它通風系統的負壓機械通風

系統,通風出口應從氫氣瓶儲存室最高處垂直向上引出并應遠離著火源和熱源。

(5)如氣瓶存放在開敞甲板,則應采取下列措施:

①保護氣瓶及其管路免受損壞;

②暴露于碳氫化合物氣體中的可能性減至最小;

③確保適當的排水;

④避免暴曬。

第3節燃料電池處所

2.3.1燃料電池處所的安全原則

23.1.1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燃料電池處所發生氣體爆炸的可能性,燃料電池處所的設計應滿足

本節的有關規定,或使用與其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設計原則。

23.1.2燃料電池處所中如含有重整裝置,則處所的設計也應符合一次燃料有關的安全原則和相

關規范的要求。

2.3.1.3燃料電池處所的設計原則應能使得其在正常狀態下的危險程度降低到非危險的水平,但

在特定的非正常狀態下存在變為危險區域的可能性。

(1)設備保護型燃料電池處月二:按照第6京6.2.2燃料電池處所被視為1區,所有電氣設備應為適用

于1區的合格防爆型設備。

(2)如果認為不適宜對燃料電池處所采用規定性的危險區域劃分時,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可根

據第6章62.1.1按照IEC60079-IO進行危險區域劃分,則可考慮如下做法:所有電氣設備按照危險區

域劃分的結果進行選取。

(3)如考慮使用第7章7.2.3惰化的方案,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可采用如下做法:由于惰化減少

了點燃的風險,無需在探測到燃料供應泄漏時實施緊急切斷(ESD),在這種情況下,切換到其他

發電系統供電并對氫燃料電池及受影響的燃料供應系統進行受控關閉(CSD),以避免氫燃料電池

發電系統出現故障。

23.1.4用于隔開兩個相鄰的燃料電池處所的單個艙壁應具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任--處所中發

生氣體爆炸的影響,而不影響與其相鄰的處所和設備的完整性。

2.3.1.5有可能導致危險的超壓故障,例如燃料管路或墊片破裂,應通過合適的防爆泄壓措施和

ESD系統進行處理。

2.3,1.6應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使得燃料電池處所內的氣體積聚和爆炸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1)在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啟動之前進行吹掃:

(2)平衡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運行中的空燃比:

-11-

(3)在氫燃料電池發甩系統關閉之后,根據需要進行吹掃;

(4)提供故障監控傳感器,控制氫燃料電池內部反應過程保持在設計限制內;

(5)如燃料電池處所中設有燃料儲存系統,應參照第9章921對其設置故障監測:

(6)在氫燃料電池內部設置監控措施,當空氣進入到燃料管路,或燃料進入空氣管路能發出警示;

(7)檢杳氫燃料電池的壓力和溫度;

(8)當故障發生時,能通過自動控制的方式防止氫燃料電池內部的反應向其他部件和位置修延。

23.1.7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公認標準啊或至少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工業標準。

2.3.1.8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應設計為能夠自動運行,并根據安全操作的需耍配備監測和安全系

統。

2.3.2布置與通道

2.3.2.1應能從燃料電池處所外部易于到達的位置關閉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

2.3.2.2如果安裝了重整裝置,其可以作為氫燃料電池的?個部分集成安裝,也可以作為?個獨

立單元單獨安裝并通過一套重整燃料供應管路連接到氫燃料電池.

23.2.3燃料電池處所與船上其他困蔽處所的限界而應保持氣密。

2.3.2.4燃料電池處所應布置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A類/重要機器處所和控制站之外。

2.325燃料電池處所應能容納可能出現的燃料泄漏,并配備適當的泄漏監測系統。燃料電池處

所形狀應盡可能的簡單,以避免可燃氣體枳聚。其上部不應有任何阻礙結構,且應以平滑天花板向

上傾斜至通風口。梁和加強筋之類的支撐結構應布置在外部。不應采用薄板覆蓋甲板下支撐結構的

布置形式。

23.2.6如設置從甲板通向燃料電池處所的獨立通道不可行時,則應設置空氣閘進入燃料電池處

所。

2.3.2.7當通過合適的技術措施,能夠使得在安全關閉內部設備、切斷燃料供應、排出泄漏并確

認處所內部空氣安全之前,無法進入燃料電池處所,則無需設置本節232.6所要求的空氣閘。這些

技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在燃料電池處所之外合適的位置,控制實現設備和燃料電池處所所需的安全操作以及除

氣操作;

(2)安全操作和除氣操作所有狀態參數均能遠程監控,并具有報警功能:

(3)燃料電池處所的出口處應設置連鎖裝置(與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運行信號連鎖),防止運行

的過程中出口處的門意外開啟:

(4)燃料電池處所內應設置適當的泄漏燃料收集和排出設施,并能從燃料電池處所外部進行遙控

操作:

(5)燃料電池處所內部含有燃料的設備應能與燃料供應系統隔離,排出燃料并進行安全吹掃,以

便進行相應的維護和維修。

第4節燃料準備間

2.4.1一般要求

2.4.1.1燃料準備間一般應位于開敞甲板。如燃料準備間位于干舷甲板之下,則其應符合下列要

求:

(1)燃料準備間不應與A類機播處所或重要機器處所相鄰。如果通過隔離艙進行隔離,則隔離間

參見IEC622822100《燃料電池模塊第I部分:安全》和IEC62282-3-l(X)£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第1部分:安

全》

距應至少達到90()mm,且應在A類機器處所或重要機器處所一側應采用“A-60”級防火分隔;

(2)燃料準備間的限界面包括出入門應為氣密型:

(3)燃料準備間應設有從開敞甲板進入的獨立通道,該通道應不用于任何其他處所:

2.4.1.2如壓縮機或壓縮泵由穿過艙壁或甲板的軸驅動,則艙壁貫穿件應為氣密型,以防止可燃

氣體泄入軸動力所在艙室。

第5節出入口和通道

2.5.1一般要求

2.5.1.1燃料罐處所應盡實際可能設有直接從開敞甲板通往該艙室的獨立通道。如設置從甲板通

向該艙室的獨立通道不可行時,則應設置空氣閘保護。

2.5.1.2對于惰化處所,其通道應布置成能防止人員意外進入。如此類處所的通道不通往開敞甲

板,則其密封裝置應確保惰性氣體不會泄漏至鄰近處所。

-13-

第3章燃料管系

第1節一般規定

3.1.1一般要求

3.1.1.1燃料供應系統應布置成能將任何燃料泄漏的后果降至最低,并提供安全通道進行操作和

檢查。

3.1.1.2向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供應燃料的管系應使得某?道屏障發生的故障不會導致燃料從

管系泄漏到周邊區域而對船上人員、環境或船舶造成危害。

3.1.1.3燃料電池處所外的燃料管路的安裝和防護,應使得在發生氣體泄漏時能將造成人員傷害

和船舶受損的風險降至最低。

3.1.1.4當在燃料罐或燃料管路和管路設備與船體結構之間采用熱隔離時,則對管路和液貨艙均

需采取電氣跨接措施。對所有具有密封墊片的管接頭和軟管接頭也均需使用搭接片作電氣跨接。

3.1.2管系設計與布置

3.1.2.1氫燃料電池燃料管路距離船體外板應不少于800mm.

3.1.2.2應設有對氫燃料電池燃料加注管路和供應管路進行惰性氣體吹掃的裝置或措施。

3.1.2.3氫燃料電池燃料管系的安裝應有足夠的撓性。

3.L2.4燃料管路的連接應盡可能采用全焊透型式,如無法避免使用其他連接方式,應有適當的

防護措施。

3.1.2.5氫燃料有可能泄漏至系統介質(如冷卻水)的氫燃料電池輔助系統,應在介質出口處設

置合適的氣體取樣裝置,以防止氣體擴散。從輔助系統介質出口引出的取樣口應位于開敞甲板安全

區域。

第2節燃料供應管系

3.2.1一般要求

3.2,1.1本節適用于氫燃料電池模塊之外的燃料供應管系。

3.2.2燃料電池處所內的燃料管系

3.2.2.1燃料電池處所內燃料管路表面溫度不能超過所用燃料的自燃溫度。

3.2.2.2液化氣體蒸發器或氣體預熱器的加熱介質,返回至燃料準備間之外的處所內時,應先通

過氣體危險區域內的除氣容器。

3.2.2.3燃料電池處所內的燃料供氣管路應滿足本局《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

第2章2.2.1.1至2.2.1.3條的要求。

3.2.3燃料電池處所外的燃料管系

3.23.1燃料管路不應穿過燃料電池處所以外的其他機器處所、起居處所、服務處所、電氣設備

間或控制站。

323.2若燃料供應管路必須穿過這些處所之外的圍蔽處所時,應采用雙壁管。雙壁管的設置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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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第7章第7節的適用要求,且設有滿足第9章第3節要求的氣體探測裝置

323.3位于露天甲板的燃料管路應防止受到意外的機械損傷。

第3節氫氣管路的附加要求

3.3.1一般要求

33.1.1除本節3.3.2條或另有規定者外,氫氣管路的設計和布置還應滿足本章第1節和第2節所

有適用要求。

33.1.2氫系統管路安裝位置及走向要避開熱源以及電器、蓄電池等可能產生電弧的地方。

33.1.3支撐和固定管路的金屬零件不應直接與管路接觸,但管路與支攆和固定件直接焊和/或使

用焊料連接的情況例外。

3.3.1.4當船舶發生碰撞、火災或其他危險時,燃料供應閥等相關閥件應具備自動或手動關閉的

功能,以便及時切斷管路的燃料供應。

3.3.2氫氣瓶間和燃料電池處所內的氫氣管路

33.2.1若用于氫燃料電池系統的氫氣管路無法采用雙壁管型式,則該氫氣管路應滿足以下所有

要求:

(I)不得穿過燃料電池處所和氯氣瓶間以外的封閉空間:

(2)全焊透:

(3)盡量減少接頭的數量:

(4)對于閥門、法蘭、密封件等可能泄漏氫氣的地方,應設置固定式氫氣探測器。

-15-

第4章燃料儲存

第1節一般規定

4.1.1一般要求

4.1.1.1燃料罐與燃料接觸荒分的材料應與儲存燃料相容。對于氫燃料儲存系統,應考慮氫脆現

象對使用壽命的影響。

4.1.1.2燃料罐與船舶系統連接時,其應固定在甲板上。燃料罐的支撐和固定裝置應根據最大預

期靜態和動態傾角以及最大的加速度預期值進行設計,并考慮船舶特性和燃料罐位置。燃料罐支撐

構件應能防止罐體的移動。

4.1.1.3燃料罐連接至船舶燃料管系的連接管應具有足夠的柔性補償。

4.1.1.4應提供在燃料罐連接意外斷開或破裂時可限制燃料泄漏量的裝置。

4.1.1.5燃料罐和燃料供應系統的設計應確保燃料泄漏后所采取的安全動作不會導致不可接受

的動力損失。

4.1.1.6當使用氫氣瓶之外的其他儲氫方式時,應進行風險評估并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

第2節氫氣瓶

4.2.1一般要求

4.2.1.1除滿足本章4.1』要求外,氫氣瓶還應符合本節其他要求。

4.2.1.2若使用氫氣瓶瓶組單元,除壓力釋放系統外,氫氣瓶瓶組單元中每個氣瓶均應能在任何

情況下被隔離。任一氣瓶的隔離都不應影響其他氣瓶的可用性。

4.2.1.3氫氣瓶瓶組單元的單只氣瓶公稱容積不得大于450L,總容積不得大于3000L可使用多

個氣瓶瓶組單元。

4.2.2瓶體結構

4.2.2.1氣瓶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應符合公認標準①的相關要求。

4.2.2.2高壓氣瓶瓶體及纏繞氣瓶的金屬內膽應采用無縫結構。

4.2.3氣瓶附件

4.2.3.1氣瓶附件的制造與試驗應符合公認標準①的相關要求。

4.23.2瓶閥結構和材料應符合TSG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任何與氣體接觸的瓶

閥材料,應與瓶內所充裝的氣體具有相容性。

4.2.3.3氣瓶瓶口應裝設溫度驅動安全泄壓裝置,如易熔合金塞。安全泄壓裝置應符合TSG23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如ISO15869《氣態氫和氫混合物陸地用車燃料箱譏TSG238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及該規程相關的協調標準,VII

GB/T355446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摟纖維全纏繞氣瓶沆

-16?

第3節壓縮氫氣燃料罐透氣系統

4.3.1燃料罐安全泄放裝置的氣體出口應連至船舶氣體燃料透氣系統,氣體燃料透氣系統的出口

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能使氣體排放不受阻礙且垂直向上排出:

(2)布置成能使水或雪進入透氣系統的可能性減少至最低限度;

(3)透氣出口處應設置阻火器。

(4)透氣管出口的高度應高出露天甲板通常不小于8/3或6m,取其大者,并高出工作區域和走

道6m。對于內河船,如布置困難,經評估,透氣管出口應高于露天甲板及其所在位置的工作區域和

走道(如適用)3m。

(5)透氣出口應位于距離起居、服務和機器處所的空氣進匚或開口及著火源不小于10m處。對

于內河船舶,如布置困難,距離可由10m降至5m,但須經船舶檢驗機構評估認可。

(6)透氣系統應獨立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或其他非危險區域的透氣系統。

(7)透氣管路的設計和布置應考慮溫度變化、氣流流動和船體運動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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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燃料加注

第1節加注站

5.1.1一般要求

5.1.1.1加注站應位于露天甲板上,以便提供足夠的自然通風。圍蔽式或半圍蔽式加注站應進行

風險評估,評估報告應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風險評估中應特別考慮包括但小限十以卜設計特征:

(I)加注站與船上其他區域的隔離;

(2)船上氣體危險區域布置;

(3)加注站強制通風的要求:

(4)泄漏監測要求(如氣體監測);

(5)與泄漏監測相關的安全動作(如氣體監測卜

(6)通過氣閘從非危險區進入加注站:

(7)對加注站通過直接視野監控或閉路電視(CCTV)進行監控。

5.1.1,2圍蔽式或半圍蔽式加注站的艙壁應為氣密。

5.1.1.3加注管路不得直接穿過起居處所、控制站或服務處所。如加注管路穿過困蔽處所,則其

應被環圍在通風導管內,通風導管的設置.應滿足第7章第7節的要求。加注過程中應進行持續通風

和氣體探測,如通風失效或在通風導管中探測到氣體,則應在加注控制位置發出聲光報警。

5.1.1.4加注站的消防應符合第8章的有關要求。

第2節加注總管

5.2.1一般要求

5.2.1.1燃料加注總管應設計成能承受燃料加注作業期間的外部載荷。

5.2.1.2燃料加注接頭應適合燃料加注作業,□能承受設計溫度和設計壓力。

5.2.1.3加注站的接頭應為「式斷開型,并配備附加的安全干式拉斷閥或自封式快速釋放裝置。

接頭應為標準型。若安全干式拉斷閥/自封式快速釋放裝置由加注方配備,應在加注總管附近顯見位

置張貼指示牌予以提醒。

第3節加注系統

5.3.1一般要求

53.1.1加注系統的布置應能使加注時不會有氣體排放到空氣中。

5.3.1.2氫燃料加注系統應有良好的溫升拄制措施。

5.3.1.3每一加注管路靠近接頭處應串聯安裝I個手動操作截止閥和1個遙控關閉閥,或安裝1個

手動操作和遙控組合閥。應能在加注操作控制位置和/或其他安全位置釋放遙控閥。

53.1.4加注總管和燃料罐之間的加注管系布置應符合本規則第3章燃料管路的要求。

5.3.1.5應設有在加注完成后排空加注管內燃料的措施。

53.1.6加注管路應布置成可對其進行惰化和除氣。加注管路未進行加注作業時應處于惰化或除

?18?

氣狀態。

53.1.7如加注管路的布置存在交叉情況,則應設置適當的隔離裝置以確保不會有燃料被意外竣

運至未用于加注作業的船舶一側。

5.3.1.8應設置?套船岸通訊線路或等效設施,用于與燃料加注方進行自動和手動緊急切斷(ESD)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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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電氣設備

第1節一般規定

6.1.1一般要求

6.1.1.1船上一般不應在氣體危險區域中敷設電纜和安裝電氣設備。如無法避免,則應符合本章

的規定。

6.1.1.2在氣體危險區域中安裝電氣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危險等級的不同,選擇與之相適應的

型式。本章6.2.2中未作規定的其他區域的危險等級,應采取公認標準?予以確定。

6.1.1.3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符合本章6.4.2的要求時,可作為船舶主電源或主電源的組成部分。

6.1.1.4控制、監測系統和安全系統均應由兩路電源供電,其中,一路為主電源供電,一路為蓄

電池電源或不間斷電源UPS(后備式UPS除外)供電。當主電源失效時,應能自動轉換為蓄電池或

UPS電源供電,并能在就地和駕駛室進行報警顯示。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時間應不低于30min。當船舶

僅以蓄電池作主電源時,上述系統應由兩路主電源供電。

第2節危險區域劃分

6.2.1一般要求

6.2.1.1為便于選擇適當的電氣設備和設計合適的電氣裝置,根據本節622條將氣體危險區域

分為0區,1區和2區。如果認為本節622條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并不適用,船舶檢驗機構可考慮允

許使用IEC60079-10的方法進行危險區域劃分。

6.2.2氣體危險區域

6.2.2.10類危險區域

該區域包括但不限于:燃料罐、重整裝置內部,內部含有氫燃料的管路和設備,用于燃料罐壓

力釋放或其他透氣系統的任何管路。

6.2.2.21類危險區域

該區域包括但不限于:

(1)燃料罐接頭處所,燃料罐處所”及屏蔽間處所:

(2)按照第2章231.3(1)條要求設計的燃料電池處所;

(3)燃料準備問;

(4)距離任何燃料罐出口,氣體工或蒸氣出M,加注總管閥門,其他燃料閥、燃料管法蘭及其他

氫燃料釋放源,燃料準備間通風出口,其他】區通風出口和為讓溫度變化產生的少量氣體或蒸氣混

合物流動而設置的燃料罐壓力釋放口3m以內的開敞甲板上的區域或甲板上的半圍蔽處所:

[參見IEC60092-502標準:IEC60092-5024船舶電氣設備一專輯一液貨船》^11EC60079-10-I£爆炸性環境-第

部分:區域分線-按區域等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譏

C型LNG燃料罐處所和壓縮狙氣艇燃料瞪處所(以卜.簡稱此類處所)通常不視為1類危險區域。從危險區域劃分

的目的而言,若此類處所的所有潛在釋放源位于燃料罐接頭處所且此類處所不通向任何危險區域,則此類處所應視

為非危險區域。若此類處所有潛在釋放源,如燃料續接頭,則其應視為1類危險區域。若此類處所含有通向燃料援

接頭處所的螺栓能蓋,則其應視為2類危險區域。

,包括氫燃料氣體、驅氣過程排出的氣體、燃料電池燃料廢氣和空氣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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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第2章231.3(1)條要求設計的燃料電池處所入口及其通風進口,燃料準備同入口及具通

風進口,以及通向1類危險區域處所的其他開口1.5m以內的開敞甲板上的區域或甲板上的半圍蔽處

所:

(6)開敞甲板上的包括加注總管閥門的集液盤以內及擋板向外延伸3m、并不高于集液盤底部以

上2.4m的處所;

(7)燃料管路所在的惘蔽和半圍蔽處所,例如燃料管路周惘的雙壁管、半惘蔽的燃料加注站:

(8)按照第2章2.3.1.3(2)條要求評估為非危險區域的燃料電池處所,當探測到氣體泄漏后仍需要

繼續工作的電氣設備應為適用于1類危險區域的合格設備;

(9)在正常運行情況卜被氣間所保護的處所視為非危險區域,但當被保護處所與氣體危險區域之

間的壓差失效時仍需要繼續工作的電氣設備應為適用于1類危險區域的合格設備;

(10)除C型LNG燃料罐外,燃料圍護系統外表面位于露天時,距離其外表面2.4m的區域。

6.2.232類危險區域

該區域包括但不限于:

⑴距離1類危險區域的開敞或半圍蔽處所1.5m的區域:

(2)含有通向燃料罐接頭處所的螺栓艙蓋的處所:

(3)按照第2章2.3.1.3(2)條要求評估為2區的燃料電池處所。

第3節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6.3.1一般要求

6.3.1.1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工作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

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有關要求。

63.1.2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應進行風險評估。

6.3.1.3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部件的單一-故障應不會導致系統、船舶和乘員的危I險。

63.1.4應提供從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中安全排出氫燃料的措施。

63.1.5在需要執行關閉操作或維護時,應提供相應措施使得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恢復到安全狀

態。

第4節包含氫燃料電池的供電與配電系統

6.4.1一般要求

6.4.1.1供電與配電系統向負載提供的電能,除滿足本規則相關要求之外,在電壓和頻率偏差、

諧波及紋波的要求應滿足《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或《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

規則(2019)》中對電能質量的規定。

6.4.1.2供電與配電系統應設計為,當發生單一故障時不會導致危險情況的發生。

6.4.1.3應對氫燃料電池模塊提供逆功率保護,以防止能量由負載側反向流入氫燃料電池模塊。

6.4.2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作為船舶主電源(或主電源組成部分)的特殊要求

6.4.2.1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應具有和柴油發電機組相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獨立性。在任一名

燃料電池發電裝置停止工作時,主電源的其余部分仍能繼續對保障船舶正常航行、船舶安全及冷藏

貨物所必需的設備供電。同時,最低舒適的居住條件也應得到保證,至少應包括適當的炊事、食品

冷凍、機械通風、衛生和淡水等設備的供電。

-21-

6.4.2.2氫燃料甩池發甩系統的性能及安全應符合公認標準j并持有船用產品證書,且船用產品

證書中已注明其“已完成船用系統發電性能附加試驗”。

6.4.2.3為降低風險而采取的措施不應降低所要求的發電能力。

6.4.2.4應在駕駛室或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控制室監測其可用性或壽命。

6.4.2.5對于海上船舶,當任一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因故障停止供電時,其余氫燃料電池發電裝

置應盡快自動起動并連接至主配電板,宜在失電后30s內完成,最長不超過45s。對于內河船舶,宜

盡可能實現這些要求。

6.4.2.6如果失電后恢復供電或癱船起動所需動力由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提供,則滿足相關耍求

的證明文件應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并驗證。

6.4.2.7如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單獨達到本節641.1要求確有困難,可采用?組電池組和變流器

的組合與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并聯供電,以改善動態響應能力,應選擇容量不少于氫燃料電池發電

系統產品證書中注明的同種類型的電池組。有多組氫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時,應考慮匯流排分段運行

時,確保每一段匯流排上蓄電池組具有足夠的容量。

6.4.2.8考慮到配電系統保護電器的選擇性保護,氫燃料電池發電裝置的短路電流應足以使本支

路的斷路器脫扣或熔斷器熔斷。當主匯流排上發生短路時,應設有保護措施以確保氫燃料電池不會

受到危害,并在故障清除后再次使用。

參見IEC622822100《燃料電池模塊第I部分:安全》和IEC62282-3-l(X)£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第1部分:安

全》

-22-

第7章通風及惰化

第1節一般規定

7.1.1一般要求

7.1.1.1本章適用于氫燃料引力船舶通風和惰化系統的設計。對于包含氫燃料單壁管路的處所和

雙壁首環形空間,除滿足對應處所的通風系統的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第6爐的特殊要求。

7.1.1.2氣體危險處所的空氣進口所在的區域,在沒有設置該空氣進口時,應為非危險區域。氣

體安全處所的空氣進口應設置在安全區域,距離任一氣體危險區域的邊界應至少1.5m。進氣管通過

一個更危險的處所時,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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