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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婚姻效力概述第二節夫妻人身關系第三節夫妻財產關系

第五章婚姻效力親屬與繼承概念婚姻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后果。特點夫妻是男女兩性合法的結合;內容

由法律所調整的雙方之間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夫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承擔著相互扶養和養老育幼的責任。

婚姻效力概述親屬與繼承夫妻關系的歷史沿革1、“夫妻一體主義”時期2、“夫妻別體主義”時期3、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親屬與繼承二、夫妻人身關系1、我國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1)夫妻姓名權(3)夫妻生育的權利與義務(2)夫妻人身自由權親屬與繼承

2、國外有關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同居義務和權利相互忠實義務夫妻住所選擇權家事相互代理權夫妻相互訂約權親屬與繼承

夫妻財產關系1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3、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制度親屬與繼承

約定財產制指夫妻雙方以契約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種類的制度。

法定財產制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制作出約定或約定無效情況下,依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婚內財產分享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分別財產,婚姻解除時須分享各自增值部分的財產,以達平均。故也稱遲延共有制。

普通法定財產制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普遍適用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財產制。

非常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法定事由時,依據法律之規定或經夫妻一方的申請由法院宣告,強制當事人適用的財產制。親屬與繼承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又分為普通法定和非常法定。

夫妻財產制

種類

形式法定約定共同分別分享親屬與繼承共同財產制

婚后除屬于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一般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親屬與繼承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實際取得或明確可取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親屬與繼承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特有財產制親屬與繼承(5)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對象形式內容效力

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書面!注意:雙方要有完全行為能力;雙方必須自愿;內容必須合法;約定時間可在婚前、結婚登記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可以對婚前財產也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

對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不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親屬與繼承

含義:A、扶養義務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財產效力;B、行使時以夫妻合法身份為前提條件;C、內容包括經濟上供養、精神上安慰和生活上扶助;D、屬于民法之強制性義務,不得約定解除;E、一方違反,他方可自力救濟或公力救濟。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親屬與繼承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先分家析產后繼承。夫妻繼承權的產生與消滅。夫妻繼承權的限制。事實婚姻繼承的實施。夫妻未同居或同居時間不長時繼承權的行使。

合理認定妾的繼承權。3、夫妻相互繼承權親屬與繼承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親子關系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

父母子女關系概念種類養父母與養子女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親屬與繼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親屬與繼承

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和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親屬與繼承監護與親權廣義的監護制度是指對一切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親權制度和保佐制度。(英美法系)狹義的監護制度是與親權并行的監護制度。即指對不在親權保護下的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親屬與繼承廣義監護未成年子女無行為能力人其他人監護父母監護親屬監護

親屬與繼承狹義監護未成年子女無行為能力人其他人監護除親權人外的其他人監護親屬監護

親權親屬與繼承

婚生子女3、婚生子女之推定2、婚生子女之條件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該子女為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該子女的血緣來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該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婚姻關系消滅后的法定期限內。是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親屬與繼承準正制度概念效力形式生父母結婚法院宣告

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度。

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

非婚生子女

親屬與繼承

準正的條件須有血緣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須有生父母結婚的事實或司法宣告;準正的依據為法律事件。親屬與繼承自愿認領認領制度強制認領概念方式原因時效效力

生父主動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對其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律行為。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意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得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親屬與繼承人工生育人工授精試管嬰兒

1、人工生殖枝術。

A、體內人工授精與體外人工授精;

B、同質人工授精與異質人工授精;

異質

精子

卵子

生育

丈夫

妻子

妻子

第三人

妻子

妻子

丈夫

第三人

妻子

第三人

第三人

妻子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誰是我父母?生物、生理、法律

同質

2、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

A、同質人工授精子女屬婚生子女;

B、異質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依雙方是否有共同意向和協議而定。親屬與繼承法律地位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系概念類型姻親擬制血親收養繼父母繼子女繼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

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親屬與繼承收養的概念和特征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征為:收養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的行為;收養的主體受到法律限制;收養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可以依法設立或解除。親屬與繼承一般特殊被收養人送養人收養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和兒童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合意擬制效力解消效力

收養實質要件效力親屬與繼承被收養人收養人送養人親屬與繼承收養成立的形式要件登記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須夫妻雙方共同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均須提交相應證件登記機關應當在30日之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準予辦理收養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當事人可自行訂立書面協議或辦理收養公證。親屬與繼承解除收養條件程序協議訴訟解消效力恢復效力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一方要求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消除。

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動恢復。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協商確定。

成年養子女給養父母生活費;成年養子女給養父母的補償費;養父母要求生父母的補償費。

1、直接效力間接效力解除收養的效力親屬與繼承(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未成年。

撫養贍養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

繼承

其他家庭成員關系親屬與繼承二、扶養兄、姐弟、妹兄、姐有負擔能力;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弟、妹未成年。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弟、妹有負擔能力;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

親屬與繼承一、關于父母子女關系:1、明確規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實施人工生育枝術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間,亨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2、增加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提出子女親生否認之訴的期限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計算。否認之訴成立的,當事人有要求返還扶養費的請求權。二、完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制度。三、關于祖孫、兄弟姐妹關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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