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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村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強鄉村公益性崗位管理,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共同富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公益性崗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地、各部門開發設置,主要用于安置脫貧人口(含監測對象,下同)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就業的非營利性基層崗位。

第三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專項資金、光伏收益等。支持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統籌各類資金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開發、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分別做好各自開發、使用鄉村公益性崗位的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本地、本部門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章崗位開發設置

第五條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設崗、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脫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情況、就業困難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學合理開發設置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六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設置為:

(一)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治安聯防、安全應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社會工作服務、養老服務、勞動保障、就業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網格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六)其他類,主要從事其他非營利性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鄉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脫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優先安置脫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中的農村殘疾人、農村大齡人員等。

脫貧人口是指農業農村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相應人員。

農村殘疾人是指殘聯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大齡人員一般是指年齡在45—65周歲的人員。

第八條鄉村公益性崗位的聘用安置,應以是否能勝任、是否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為標準,可適當放寬年齡、殘疾等方面的招用限制,在綜合考慮人員類型、收入水平、申請意愿、個人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安置人員。

第九條鄉村公益性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安置上崗時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實行一年一簽,一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

第三章崗位待遇保障

第十條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薪酬待遇。對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脫貧人口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薪酬待遇中超出崗位補貼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原則上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其中,全日制用工崗位補貼一般不高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非全日制用工崗位補貼一般不高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50%。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要求為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人單位為安置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可按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根據安置上崗人員考核情況,及時向開發部門報送應撥付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涉及財政資金的由開發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撥付。安置人員的崗位補貼應發放到其本人“一卡通”社保卡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嚴守待遇底線,規范發放程序,強化風險管控,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章崗位管理

第十五條村(社區)具體負責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在崗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所在鄉鎮(街道)和開發部門負責鄉村公益性崗位的統籌管理和監督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在崗人員履職情況監管。開發部門和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建立安置上崗人員信息臺賬,實時動態更新完善臺賬內容。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工作職責,加強在崗人員履職情況監管,依據考勤情況和工作表現等核定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建立鄉村公益性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安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及時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并報開發部門停發待遇。

(一)通過用人單位吸納、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二)自愿退出崗位的;

(三)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死亡的;

(六)違規取得崗位資格的;

(七)另找他人頂替崗位工作的;

(八)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十)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存在其他須退出或清退情況的。

第十八條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退出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后續幫扶,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對退出鄉村公益性崗位后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并存在返貧風險的人員,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人員資格、崗位開發、日常管理、資金發放、人員退出的監督檢查。各開發部門(單位)要嚴格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對所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的日常監督。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二十條各地、各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記者、律師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檢查活動。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有條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日常抽查、專項核查等方式,加大對違規安置、優親厚友、虛報冒領、吃空餉、不按時發放待遇等問題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單位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其他有關單位或部門使用其他資金開發安置的鄉村公益性崗位按照列支資金渠道的具體管理要求使用或參照本辦法管理。相關數據信息納入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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