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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郵政崗位合同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郵政崗位合同管理,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郵政業務正常開展,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與郵政企業簽訂崗位合同的所有員工,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員、投遞員、分揀員、客服人員等各類崗位。(三)基本原則1.合法合規原則:崗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2.平等自愿原則:合同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簽訂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簽訂合同。3.協商一致原則:合同條款應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確保公平合理。4.誠實信用原則:雙方應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二、崗位合同的簽訂(一)合同簽訂流程1.招聘錄用:員工經招聘、面試、體檢、背景調查等環節被郵政企業錄用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向員工發放崗位說明書和崗位合同草案。2.合同說明:人力資源部門向員工詳細說明崗位合同的各項條款,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確保員工理解并認可。3.協商簽字:員工與企業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在崗位合同上簽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4.合同備案:人力資源部門將簽訂好的崗位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員工留存,一份由企業存檔,并按照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二)合同期限崗位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1.固定期限合同:明確規定合同起始和終止日期,一般適用于臨時性、季節性或階段性工作崗位。2.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適用于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項目任務或一定時期內的工作任務為目標的崗位。(三)試用期規定1.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崗位合同的履行(一)工作內容與要求1.員工應按照崗位說明書規定的工作內容和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2.企業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內容,但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二)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1.工作時間:郵政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2.休息休假: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企業應按照規定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益。(三)勞動報酬與福利待遇1.勞動報酬:員工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組成。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薪酬制度確定;績效工資根據員工工作業績和考核結果發放;獎金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員工貢獻發放。企業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2.福利待遇: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并提供住房公積金、帶薪年假、節日福利、培訓機會、職業發展規劃等福利待遇。(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1.企業應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和崗位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確保員工的工作安全。(五)職業危害防護1.對于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提供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護培訓,告知員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等。2.企業應定期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實記錄員工的職業健康狀況和檢查結果。四、崗位合同的變更(一)變更情形1.企業因經營戰略調整、業務拓展、技術改造等原因,需要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合同條款的。2.員工因自身原因,如身體狀況、職業發展等需要變更工作崗位的。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二)變更程序1.提出變更:合同一方提出變更合同的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原因、內容和要求。2.協商一致:雙方就變更事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變更協議作為崗位合同的附件,與崗位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備案:變更協議簽訂后,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五、崗位合同的解除(一)協商解除1.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崗位合同。協商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解除合同的時間、原因、經濟補償等事項。2.企業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二)員工單方解除1.預告解除: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崗位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崗位合同。2.即時解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即時解除崗位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三)企業單方解除1.即時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即時解除崗位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預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崗位合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經濟性裁員:企業因經營困難、業務調整等原因,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1.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員工單方解除合同的,除即時解除的情形外,企業一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3.企業單方解除合同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按照上述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五)解除合同的手續辦理1.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時,企業或員工應提前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明確解除合同的時間、原因等事項。2.工作交接:員工應按照企業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歸還企業財物、文件資料等,結清工作期間的債權債務。3.離職證明:企業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六、崗位合同的終止(一)終止情形1.崗位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的。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終止手續辦理崗位合同終止時,企業應按照規定為員工辦理終止手續,包括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等。七、崗位合同的爭議處理(一)爭議解決方式1.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首先應通過協商解決。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爭議事項。2.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負責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3.仲裁解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負責仲裁勞動爭議案件。4.訴訟解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舉證責任1.員工主張權利的,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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