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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編號: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名稱:XX市環境衛生管理所住所:XX市涪江路東一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戶口類別: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簽約須知1、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協議,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2、勞動協議必需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署。3、本協議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正確。協議中凡需雙方協商,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空格內;包含到貨幣數字應填寫“¥0000.00”式樣或大寫金額。協議中空格雙方如無約定內容須畫“∕”或填寫“無”4、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她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憑證后,方可與其簽署勞動協議;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以及甲方聘用退休人員,不能簽署勞動協議。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協議和直接相關基礎情況,乙方應該如實說明。5、勞動協議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出1個月;勞動協議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得超出2個月;3年以上固定時限和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試用期不得超出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協議期限內。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要求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7、按國家就業準入制度要求,甲方招用技術復雜以及包含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從業人員,必需取得對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錄用。8、解除、終止勞動協議,甲方應該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協議證實書。9、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關鍵責任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協議推行;甲方發生合并、分立,原勞動協議繼續有效,勞動協議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用人單位繼續推行。10、甲乙雙方能夠就保守甲方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內容和范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署專題協議。依據《中國勞動法》、《中國勞動協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自愿簽訂本勞動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一、勞動協議期限第一條本協議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時限協議。本協議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協議期限內,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協議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能夠續訂勞動協議。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二條乙方同意依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第三條甲方能夠依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要求工作任務。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實施以下工時制度。1、實施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出8小時,每七天不超出40小時。甲方因為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出3小時,每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實施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累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出外)不應超出計算周期內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出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職員,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出11小時,每七天最少休息1日。2、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即以滿足單位第一線生產需要為條件提供全方面服務。滿足累計不超出40小時。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條件下超出工作時間每七天累計不超出9小時,每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乙方可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班酬勞按以下方法計算:1、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應付工資150%酬勞;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于應付工資200%酬勞;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應付工資300%酬勞。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不實施上述要求。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六條甲方應依據國家相關要求,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需勞動保護用具,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需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若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甲方應定時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驗。甲方應按國家相關要求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工提供勞動保護。五、勞動酬勞第七條雙方確定乙方實施月工資制。乙方月工資為¥元(大寫:)。試用期月工資為¥元。(大寫:)。第八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于每個月25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統計支付乙方工資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資標準。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第九條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要求按時為乙方繳納60%養老保險費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每個月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條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實施。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或甲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規章制度實施。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第十二條甲方依據單位特點,依法制訂了符合本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在與乙方簽署本勞動協議時,已在甲方單位進行了公告和組織學習。乙方對甲方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具體內容,已充足了解并愿意嚴格遵守實施甲方所簽訂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八、勞動協議變更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本協議。第十四條本協議簽訂時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改變,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第十五條本協議簽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推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能夠變更協議相關內容。九、勞動協議解除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能夠解除。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夠解除協議:1、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3、嚴重瀆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同時與其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更正;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協議;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后,能夠解除協議: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要求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協議簽訂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內容達成協議。第十九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理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法調整、簽訂勞動協議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需要精減人員,應該提前30日向乙方說明情況,并向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報后,能夠解除本協議。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協議: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驗,或者疑是職業病人在診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確定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要求醫療期內;4、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紀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其她情形。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能夠解除本協議,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能夠解除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能夠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1、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2、甲方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3、甲方不根據本協議要求支付勞動酬勞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4、經國家相關部門確定,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5、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損害乙方正當權益;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協議。十、勞動協議終止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協議終止:1、勞動協議期滿;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礎養老保險待遇;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其她情形。十一、違約責任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對違反本勞動協議責任作以下約定:1、甲方應該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協議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協議證實,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2、符合《勞動協議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情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實施。逾期不支付,甲方應根據應付賠償金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賠償金。3、甲方違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乙方要求繼續推行協議,甲方應該繼續推行,乙方不要求繼續推行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協議已經不能繼續推行,甲方應按《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向乙方支付賠償金。第二十五條甲方要求乙方對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義務,在協議期限和解除或在終止協議2年內,乙方不得將其所掌握和了解商業秘密向其她同行泄漏。若乙方違反該條約定,應負擔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乙方經甲方提供專題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違反協議期限約定中途與甲方解除勞動協議,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其金額是甲方培訓乙方總支出費用,扣除已經推行年限,還未推行部分所應分攤費用。第二十七條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應負擔對應責任。第二十八條雙方因推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當事人能夠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能夠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二、附則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能夠簽署補充協議、專題協議。無尤其約定,按國家相關要求實施。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省、市相關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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