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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第三條管理原則城市燃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規范服務的原則。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保障燃氣供應,維護燃氣市場秩序,及時協調解決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行業協會鼓勵燃氣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規劃編制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供應方式、管網布局、設施建設等內容。第七條規劃實施城市燃氣發展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燃氣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八條建設工程管理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城市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第九條竣工驗收城市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條設施保護城市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城市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一條經營許可從事城市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和頒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經營條件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服務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履行下列服務義務:(一)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標準;(二)設立并向社會公布服務熱線,及時處理用戶咨詢、投訴和報修;(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為用戶安裝、維修、更換燃氣設施和器具;(四)定期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宣傳和培訓;(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義務。第十四條價格與收費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第十五條計量與結算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質量檢測機構和計量器具,確保燃氣質量和計量準確。燃氣計量器具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用氣合同應當包括燃氣計量、價格、繳費方式、設施維護、安全責任等內容。第十六條搶險搶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應急預案,建立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及時受理用戶的燃氣事故報告和搶修請求。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四章燃氣使用第十七條用戶權利義務燃氣用戶有權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提供燃氣服務,有權就燃氣質量、服務質量等問題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和投訴。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納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第十八條使用安全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安全使用燃氣:(一)使用合格的燃氣器具和氣瓶,并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二)不得擅自改動燃氣設施,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不得安裝、使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四)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五)發現燃氣泄漏、器具損壞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關閉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并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報修;(六)配合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檢查和設施維護。第十九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二)將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封閉、包裹或者占壓;(三)盜用燃氣;(四)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五)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第二十條保護范圍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燃氣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二十一條安全距離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設施與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二十二條標識設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或者移動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二十三條巡查維護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設施巡查制度,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條安全責任燃氣經營企業是燃氣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二十五條安全制度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產責任制;(二)安全檢查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四)應急救援制度;(五)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六)用戶安全宣傳制度;(七)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安全檢查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第二十七條應急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保障燃氣供應安全。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應急預案,并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燃氣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發生燃氣事故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監督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以及燃氣設施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管理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二十九條檢查措施監督檢查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燃氣經營企業、用戶的經營、使用場所進行檢查;(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檔案;(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對燃氣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并依法進行處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對燃氣經營企業的處罰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二)超出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三)燃氣工程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燃氣工程建設的;(五)未按照規定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六)未制定燃氣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應急演練的;(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的。第三十二條對燃氣用戶的處罰燃氣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的;(二)安裝、使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的;(三)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的;(四)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五)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六)盜用燃氣的。第三十三條其他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封閉、包裹或者占壓,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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